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3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王韋傑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偽造文書罪執行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王韋傑犯偽造文書等罪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王韋傑前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103年12月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700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6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330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其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