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94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璽文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璽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璽文因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73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9月,並最高法院102年台抗字第639號裁定確定。於民國101年5月2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泰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復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朱嘉川法 官 邱忠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心念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