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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10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榮彬上列受刑人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4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榮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榮彬因肅清煙毒條例等罪案件,經本院以86年度上重訴字第92號判處無期徒刑,並經最高法院以87年度台上字第3852號駁回上訴確定。於87年12月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