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40號聲 請 人 鄭世珍被 告 陳祈芳上列聲請人因被告偽證案件,聲請將判決書登報,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祈芳應將本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如附件貳所示部分登報,其刊登方式如附件壹所示。
登報費用由陳祈芳負擔。
理 由
一、按犯刑法偽證及誣告罪章或妨害名譽及信用罪章之罪者,因被害人或其他有告訴權人之聲請,得將判決書全部或一部登報,其費用由被告負擔,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定有明文。又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 聲請將判決書之全部或一部登報,係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司法院69年10月28日
(69)廳刑一字第046 號及70年10月28日(70)廳刑一字第1104號函參照),合先敘明。
二、經查,聲請人即告發人鄭世珍聲請登報之本院105 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確定判決,被告陳祈芳係犯偽證罪章之刑法第16
8 條之偽證罪,有該案判決書在卷可稽。聲請人於該案係屬刑事訴訟法第315 條所稱之被害人。該案亦經判決被告有罪確定在案,聲請人聲請將該判決書登報,依法自屬有據。本院審酌被告犯罪情節,及聲請人係間接被害人,認以將如附件貳所示本院摘錄之判決事實登報即足,爰併酌定登報方式如附件壹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15條、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楊智勝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附件:
壹、登報方式
1.刊登之報紙:中國時報、聯合報、自由時報或蘋果日報擇一。
2.刊登日數:壹日。
3.刊登之版面:不固定版。
4.刊登之字體:以黑色;標題四號字,內文六號字刊登。
貳、登報內容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649號刑事判決節本:
「三、另陳祈芳明知並未實際發放暖意餐券折現金額予如附表一
編號6-1、6-2、6-3 之盛○辰或其家人,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審理101年度易字第179號李悅綾另案公益侵占案件時,於民國101年7 月5日該案審理程序中,經審判長告以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81 條規定拒絕證言及具結之義務並命其供前具結,而以證人之身分就李悅綾所涉是否發放暖意餐券予盛○辰部分作證,就案情有重要關係事項,供前具結後,向法官虛偽證稱:「我經手的人有…盛○辰,…上述我經手的申請人,我都有交付工作獎勵金給他們,除了我姊姊公司的同事是由我姊姊代為轉發,沈慧芳、沈英杰、陳瑋佑、陳品維、廖榮和是由鄭世珍代發外,其餘我經手的申請人都是由我當面交付現金」等語;嗣於同一案件101年12月6日該案審理中,經審判長告以得依上開規定拒絕證言且先前具結效力仍存在,仍應據實陳述後,仍承前同一偽證之犯意,以證人身分就前開同一事項作證,向法官虛偽證稱:「99年8 月間,原本應該由我將餐券拿去給陳慧娟,但因為我當時沒有時間去陳慧娟家,鄭世珍說她有空,且李悅綾表示小太陽協會是與萊爾富便利商店合作發放餐券,因為萊爾富商店的普及率不高,所以就將所有應發放的小太陽暖意餐券折算為現金發放,所以99年8 月間我本來要將餐券折算的現金交給陳慧娟,但因為我沒有時間去陳慧娟家,所以我就將現金新臺幣1萬8,000元及1張簽收單(即與申請書為同1張,後改稱是2或3張簽收單)交給鄭世珍,由鄭世珍拿去給陳慧娟,我請鄭世珍告知陳慧娟要先簽簽收單,但小太陽希望工程協會作帳時,會從99年11月將盛○辰領取的餐券列入帳中,隔2 天之後,鄭世珍就將有蓋用盛卓蓓印章的簽收單交還給我,我就即歸檔」等語,而妨害國家審判權之適正行使。
四、案經鄭世珍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附表一:
┌────┬───┬─────────┬────────┐│編號 │申請書│申請書所載工作獎勵│申請書所載日期/ ││ │所載申│金數額/暖意餐券折 │暖意餐券申請日期││ │請人 │合金額(新臺幣) │ ││ │ │ │ ││ │ │ │ ││ │ │ │ ││ │ │ │ │├─┬──┼───┼─────────┼────────┤│6 │6-1 │盛○辰│6,000 │100年1月6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2 │ │6,000 │100年2月18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3 │ │6,000 │100年3月30日 ││ │ │ │ │ ││ │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