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 年度聲字第105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張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3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文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張文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
3 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判決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6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 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4 年4 月9 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10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6 年3 月14日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保酉字第104 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3 年度上易字第2475號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 年3 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133
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簡志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靜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