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107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黃慶中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犯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3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慶中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黃慶中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上訴字第3856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於民國104年6月19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年6月,考核其在工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3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54086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但不免其刑之執行),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3月22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125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考核紀錄表等在卷可稽。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 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