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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5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5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簡翌書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翌書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簡翌書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上訴字第977 號裁定應執行行為有期徒刑1年11月確定。於105 年1 月2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

6 年1 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1 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9

201 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陳德民法 官 邱滋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小雅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