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0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淑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減刑暨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10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淑惠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2至7所載;並與所犯如附表編號1、8至16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淑惠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其中編號2至7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核與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應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第3項聲請裁定減刑,而其餘所犯各罪,雖依同條例第3條規定不予減刑,惟仍應依同條例第11條規定,適用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查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行為後,刑法第50條關於數罪併罰之規定,業於102年1月23日修正公布施行,並於同年月25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增訂第1項但書及第2項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是修正後刑法已確立數罪併罰案件之適用範圍,對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存有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各款所列情形時,除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外,已不得併合處罰之,是依修正後之規定,於裁判前所犯數罪兼有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時,其是否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繫乎受刑人之請求與否,而非不問被告之利益與意願,一律併合處罰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新法較有利於受刑人,自應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之規定。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如附表所示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案號判決書附卷可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要件。又附表編號8所示之罪,原已減為得易科罰金之罪,而附表編號2至7所示之罪經減刑後,亦為得易科罰金之罪,另附表編號1、9至16所示之罪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有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規定之情形。茲檢察官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予以減刑,並依受刑人之請求(見本院卷第7頁),聲請與不得減刑之部分,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聲請為正當,並審酌受刑人犯罪之次數、情節、所犯數罪整體之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11條,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黎惠萍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3 │├───────┼────────┼────────┼────────┤│ 罪 名 │未經許可寄藏可發│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射子彈具有殺傷力│ │ ││ │之改造手槍罪 │ │ │├───────┼────────┼────────┼────────┤│ 宣 告 刑 │ 有期徒刑1年8月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6月 │├───────┼────────┼────────┼────────┤│ 犯 罪 日 期 │95年2月25日晚間6│ 96.02.13 │ 96.02.13 ││ │時許至95年3月1日│ │ ││ │晚間10時30分許 │ │ │├───────┼────────┼────────┼────────┤│ 偵察機關案號 │板橋地檢(現更名│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6年度毒││ │為新北地檢,下同│偵字第1745號 │偵字第1745號 ││ │)95年度偵字第49│ │ ││ │91號 │ │ │├───┬───┼────────┼────────┼────────┤│ │法 院│板橋地院(現更名│板橋地院 │板橋地院 ││ │ │為新北地院,下同│ │ ││ │ │) │ │ ││ ├───┼────────┼────────┼────────┤│最後事│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90│96年度訴字第997 │96年度訴字第997 ││實 審│ │號 │號 │號 ││ ├───┼────────┼────────┼────────┤│ │判 決│ 96.12.29 │ 96.04.30 │ 96.04.30 ││ │日 期│ │ │ │├───┼───┼────────┼────────┼────────┤│ │法 院│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新北地院 ││ ├───┼────────┼────────┼────────┤│確 定│案 號│95年度訴字第1090│96年度訴字第997 │96年度訴字第997 ││判 決│ │號 │號 │號 ││ ├───┼────────┼────────┼────────┤│ │判決確│ 96.05.21 │ 96.05.25 │ 96.05.25 ││ │定日期│ │ │ │├───┴───┼────────┼────────┼────────┤│ 所犯法條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 ││ │條例第8條第4項 │第10條第1項 │例第10條第2項 │├───────┼────────┼────────┼────────┤│合於96年罪犯減│ 不合 │ 合 │ 合 ││刑 條 例│ │ │ │├───────┼────────┼────────┼────────┤│減刑後徒刑、拘│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3月 ││役或罰金金額或│ │ │ ││ 禠奪公權期間 │ │ │ │├───────┼────────┴────────┴────────┤│備 註│編號1至16減刑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 4 │ 5 │ 6 │ 7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一、二級毒│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 │品罪 │ │ │├────────┼────────┼────────┼────────┤│ 有期徒刑1年 │ 有期徒刑10月 │ 有期徒刑8月 │ 有期徒刑6月 │├────────┼────────┼────────┼────────┤│ 96.03.22 │ 95.08.13 │95年9月30日晚間 │ 95.09.30 ││ │ │10時35分許為警採│ ││ │ │尿前26小時內某時│ │├────────┼────────┼────────┼────────┤│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偵字第2481號 │偵字第6570號、第│偵字第6570號、第│偵字第6570號、第││ │6770號 │6770號 │6770號 │├────────┼────────┼────────┼────────┤│ 板橋地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 │ │ │├────────┼────────┼────────┼────────┤│96年度訴字第1501│96年度上訴字第15│96年度上訴字第15│96年度上訴字第15││號 │50號 │50號 │50號 │├────────┼────────┼────────┼────────┤│ 96.06.05 │ 96.06.14 │ 96.06.14 │ 96.06.14 ││ │ │ │ │├────────┼────────┼────────┼────────┤│板橋地院(已改制│ 本院 │ 本院 │ 本院 ││為新北地院) │ │ │ │├────────┼────────┼────────┼────────┤│96年度訴字第1501│96年度上訴字第15│96年度上訴字第15│96年度上訴字第15││號 │50號 │50號 │50號 │├────────┼────────┼────────┼────────┤│ 96.06.25 │ 96.07.05 │ 96.07.05 │ 96.07.05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1、2項 │第10條第1項 │第10條第2項 │├────────┼────────┼────────┼────────┤│ 合 │ 合 │ 合 │ 合 ││ │ │ │ │├────────┼────────┼────────┼────────┤│ 有期徒刑6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4月 │ 有期徒刑3月 ││ │ │ │ ││ │ │ │ │├────────┴────────┴────────┴────────┤│編號1至16減刑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 8 │ 9 │ 10 │ 11 │├────────┼────────┼────────┼────────┤│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 │ │ │ │├────────┼────────┼────────┼────────┤│有期徒刑8月,減 │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6年 │ 有期徒刑16年 ││為有期徒刑4月 │ │ │ │├────────┼────────┼────────┼────────┤│95年8月31日下午 │ 95.12.27 │ 95.12.27 │ 95.12.28 ││4時許為警採尿前 │ │ │ ││26小時內某時 │ │ │ │├────────┼────────┼────────┼────────┤│板橋地檢96年度毒│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板橋地檢97年度偵││偵字第1080號 │字第18635號、第 │字第18635號、第 │字第18635號、第 ││ │18636號 │18636號 │18636號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 本院 │├────────┼────────┼────────┼────────┤│96年度上訴字第22│98年度上訴字第46│98年度上訴字第46│98年度上訴字第46││10號 │11號 │11號 │11號 │├────────┼────────┼────────┼────────┤│ 96.08.09 │ 99.01.21 │ 99.01.21 │ 99.01.21 ││ │ │ │ │├────────┼────────┼────────┼────────┤│ 本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96年度上訴字第22│99年度台上字第22│99年度台上字第22│99年度台上字第22││10號 │11號 │11號 │11號 │├────────┼────────┼────────┼────────┤│ 96.08.27 │ 99.04.15 │ 99.04.15 │ 99.04.15 ││ │ │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 已減 │ 不合 │ 不合 │ 不合 ││ │ │ │ │├────────┼────────┼────────┼────────┤│ │ │ │ ││ │ │ │ ││ │ │ │ │├────────┴────────┴────────┴────────┤│編號1至16減刑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 12 │ 13 │ 14 │ 15 │├────────┼────────┼────────┼────────┤│販賣第二級毒品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一級毒品罪│販賣第二級毒品罪││遂罪 │ │ │ │├────────┼────────┼────────┼────────┤│有期徒刑3年10月 │有期徒刑15月6月 │有期徒刑15年6月 │有期徒刑7年10月 │├────────┼────────┼────────┼────────┤│ 95.01.23 │ 95.08.05 │ 95.09.21 │ 95.09.29 │├────────┼────────┼────────┼────────┤│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230號、追 │字第10230號、追 │字第10230號、追 │字第10230號、追 ││加起訴案號板橋地│加起訴案號板橋地│加起訴案號板橋地│加起訴案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67│檢96年度偵字第67│檢96年度偵字第67│檢96年度偵字第67││97號、移送併辦案│97號、移送併辦案│97號、移送併辦案│97號、移送併辦案││號板橋地檢96年度│號板橋地檢96年度│號板橋地檢96年度│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8973號 │偵字第18973號 │偵字第18973號 │偵字第18973號 │├────────┼────────┼────────┼────────┤│板橋地院(聲請書│ 本院 │ 本院 │ 本院 ││誤載為本院) │ │ │ ││ │ │ │ │├────────┼────────┼────────┼────────┤│96年度訴字第2465│97年度上訴字第36│97年度上訴字第36│97年度上訴字第36││號(聲請書誤載為│76號 │76號 │76號 ││97年度上訴字第36│ │ │ ││76號) │ │ │ │├────────┼────────┼────────┼────────┤│97.05.30(聲請書│ 98.10.27 │ 98.10.27 │ 98.10.27 ││誤載為98.10.27)│ │ │ │├────────┼────────┼────────┼────────┤│板橋地院(聲請書│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 最高法院 ││誤載為最高法院)│ │ │ │├────────┼────────┼────────┼────────┤│96年度訴字第2465│100年度台上字第1│100年度台上字第1│100年度台上字第1││號(聲請書誤載為│273號 │273號 │273號 ││100年度台上字第1│ │ │ ││273號) │ │ │ │├────────┼────────┼────────┼────────┤│ 100.04.20 │100.03.17(聲請 │100.03.17(聲請 │100.03.17(聲請 ││ │書誤載為100.04.2│書誤載為100.04.2│書誤載為100.04.2││ │0) │0) │0)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1項 │第4條第2項 │├────────┼────────┼────────┼────────┤│ 不合 │ 不合 │ 不合 │ 不合 ││ │ │ │ │├────────┼────────┼────────┼────────┤│ │ │ │ ││ │ │ │ ││ │ │ │ │├────────┼────────┴────────┴────────┤│⒈經最高法院發回│編號1至16減刑前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更審後撤回上訴而│ ││確定。 │ ││⒉編號1至16減刑 │ ││前經定應執行刑 │ ││有期徒刑20年。 │ │└────────┴──────────────────────────┘┌────────┐│ 16 │├────────┤│結夥3人以上攜帶 ││兇器強盜罪 │├────────┤│有期徒刑7年10月 │├────────┤│ 96.03.22 │├────────┤│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0230號、追 ││加起訴案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67││97號、移送併辦案││號板橋地檢96年度││偵字第18973號 │├────────┤│ 本院 │├────────┤│97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 │├────────┤│ 97.10.27 ││ │├────────┤│最高法院(聲請書││誤載為本院) │├────────┤│100年度台上字第1││273號(聲請書誤 ││載為97年度上訴字││第3676號) │├────────┤│100.03.17(聲請 ││書誤載為98.10.27││) │├────────┤│刑法第330條第1項││ │├────────┤│ 不合 ││ │├────────┤│ ││ ││ │├────────┤│編號1至16減刑前 ││經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0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