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76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敬祖上列受刑人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聲請人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2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敬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敬祖因傷害致人於死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21號判處有期徒刑 8年,並經最高法院以101年台上字第3001號判決確定,於民國101年 8月2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9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陳芃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佳芬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