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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98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85號聲 請 人 盧佳香選任辯護人 毛仁全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等因過失傷害等案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一○六年度交上易字第二八七號案件於民國一○六年八月十日於本院之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盧佳香認本院106 年度交上易字第287 號案件於106 年8 月10日之審判筆錄記載有未臻完全之虞,爰聲請交付錄音光碟以利被告提出勘誤校正筆錄內容等語。

二、按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明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又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亦規定:「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

三、查聲請人已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是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准予發給本院106年度交上易字第287號過失傷害案件於106年8月10日之開庭錄音光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2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