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0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簡光輝
(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執行)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簡光輝犯竊盜罪所宣告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簡光輝因竊盜等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103年度易字第426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6月、1年6月、10月及10月,兩件1年6月有期徒刑部分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駁回上訴確定。104年7月1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執行成績優良,悛悔有據,經法務部106年6月3日法授矯字第10601641710號函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上述法務部函影本、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6月7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310號函、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及成績記分總表可憑,依法聲請裁定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為聲請正當,應予准許。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采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