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015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建川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9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建川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建川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㈠
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㈡本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624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4年8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7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7月14日法授矯字第1060172048
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陳勇松法 官 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王譽璋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