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吳勝峯(原名吳進財)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詐欺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勝峯犯詐欺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吳勝峯前因詐欺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1年3月8日以90年度上訴字第330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並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確定,而於104年5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1月,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以106年7月5日法授矯字第1060168014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7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690號函、指揮書、本院判決書、本院裁定書、該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與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影本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聲請書誤植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逕予更正)之規定,聲請免除強制工作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按95年2月2日修正公布前之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得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修正後刑法第90條第1項則規定:「有犯罪之習慣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即將舊法之刑「後」強制工作,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至修正前刑法第98條:「依第86條、第87條、第89條及第90條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亦配合修正為第98條:「(第1項)依第86條第2項、第87條第2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其先執行徒刑者,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處分之執行;其先執行保安處分者,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第2項)依第88條第1項、第89條第1項、第90條第1項、第91條第2項規定宣告之保安處分,於處分執行完畢或一部執行而免除後,認為無執行刑之必要者,法院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第3項)前2項免其刑之執行,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為限。」而95年6月14日修正公布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亦修正為刑前強制工作之免其處分之執行,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本案受處分人吳勝峯係依修正前刑法第90條第1項經判處刑後強制工作確定,有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09號判決書在卷可稽,並依舊法規定先執行有期徒刑之刑期,其本得依修正前刑法第98條、修正前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等規定,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認為無執行之必要者,由檢察官聲請法院裁定免其處分之執行;惟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修正施行後,該條已無修正前刑法第90條所定刑後強制工作之規定,乃無從據以聲請免除刑後強制工作,顯然影響受刑人既存之有利法律地位。按立法者本應設而未設「限制新法於生效後適用範圍之特別規定」(即過渡條款),以適度排除新法於生效後之適用,或採取其他合法之補救措施,顯然構成法律之漏洞,揆諸司法院釋字第620號解釋理由書所載意旨,基於保障人民基本權,並符合憲法上信賴保護原則、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之要求,於法律容許漏洞補充之範圍內,為保護受刑人對舊法之信賴,使其在原徒刑執行期間之正當表現獲得應有之法律評價,應認檢察官仍得依現行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向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提出免除刑後強制工作之聲請,合先敘明。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7月19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2690號函、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本院90年度上訴字第3309號刑事判決書、本院102年度聲字第3665號刑事裁定書、該受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及報請免與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等相關文件;暨考量強制工作之保安處分,目的在訓練受刑人謀生技能,養成勞動習慣,使其具有就業能力,培養國民責任觀念,避免其再犯,以達成刑法特別預防之功能;原確定判決諭知受處分人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之保安處分,已無執行必要,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0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邱同印
法 官 黃雅芬法 官 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宛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