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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236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6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吳建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執聲付字第1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吳建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建智前因:㈠違反懲治盜匪條例等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等法院判決確定執行假釋出監後,嗣經撤銷假釋,自民國87年10月23日送監執行殘餘刑期6 年10月22日;㈡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減字第704 號減刑並應執行為有期徒刑15年確定;㈢強盜等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聲字第576 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0年確定。上揭㈠至㈢部分接續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 年8 月11日核准假釋,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 年8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58

071 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許宗和法 官 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立柏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8-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