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44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4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處分人 杜文忠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14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杜文忠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處分人杜文忠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28日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諭知應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於104年6月23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於執行期間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452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之執行等情前來,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0月25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76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在卷可稽。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57條、第40條第1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106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4520號函、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執保投字第236號執行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指揮書、本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0月25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760號函、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最近3個月或6個月之得分表各1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1條、第5條第1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梅芬

法 官 劉元斐法 官 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盈伸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