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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55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55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尤天明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15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尤天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尤天明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 100年度上更(一)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102年4月23日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1月24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查受刑人尤天明前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0 年度上更(一)字第13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八月,並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上字第94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102年4月23日移送執行,嗣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 111年9月12日,依外役監縮短刑期日數為36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0年9月13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1 月24日法授矯字第10601877401 號函及所附該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

1 份在卷可考。聲請人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周盈文

法 官 林孟皇法 官 林海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彭秀玉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