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841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蔡健宗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6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蔡健宗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健宗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罪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蔡健宗前因:(一)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更名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下同)以100年度訴字第2309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脫逃等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53號判處有期徒刑9月、3月確定;(三)傷害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271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四)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71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
(五)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71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2月、2月確定;(六)妨害兵役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以101年度簡字第5869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七)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最高法院以102年度台非字第159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八)妨害自由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2204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嗣經本院以103年度上易字第707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易字第122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十)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簡字第258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十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232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上開(一)至(八)所示各罪,嗣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426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4月確定;上開(九)至(十一)所示各罪,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3年度聲字第554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且本院為各該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經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2年1月29日入監,業經法務部於106年12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茲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2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60191427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麗珠
法 官 林家賢法 官 朱嘉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尤朝松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