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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31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1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黃如聰上列受刑人因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1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黃如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⑴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罪等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現改制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96年聲減字第6619號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3年8月確定;⑵偽造貨幣罪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405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4月確定,於民國95年1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1月1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7日法授矯字第10601002371號函及所附該署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筱珮

法 官 邱滋杉法 官 黃雅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雅仁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