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342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楊孝文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106年度執聲字第13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孝文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處分人楊孝文前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544號判決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嗣經本院、最高法院分別以100年度上訴字第1053號、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上訴駁回,於民國100年12月15日判決確定,100年12月27日刑期起算,經假釋付保護管束,而於104年7月2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2年2月,考核其在所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6年10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60179437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並通知檢察官轉請法院裁定免予繼續強制工作等情,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6年10月24日泰訓所輔字第10611003820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成績記分總表等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39條、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0條第2項但書,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