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5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連蕉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106 年度執聲付字第24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連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連蕉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992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
5 年6 月確定,於民國103 年3 月1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 年2 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
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2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39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4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周明鴻法 官 呂寧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賴資旻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