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8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 人 彭雲明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6年度執聲字第1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彭雲明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彭雲明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3 年2 月25日以102 年度上易字第265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5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確定。受處分人已於103 年5 月15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聲請免除強制工作處分之繼續執行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105 年9 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501771300 號函暨所附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3 年執保助準字第39號保安處分執行指揮書、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
105 年10月7 日泰訓所輔字第10511003790 號函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並免除本刑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簡志龍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