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許松峰上列受刑人因瀆職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字第4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許松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許松峰因瀆職罪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269號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年2月確定。於民國101年9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陳芃宇法 官 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蘇佳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