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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聲字第 987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98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宥吟(原名陳寶鳳)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4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宥吟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宥吟(簡稱受刑人)因貪污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1897號判處有期徒刑2年,並經最高法院判決駁回確定,於105年3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6年4月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4月7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7701號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女子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執行案件資料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於法有據。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 法 官 葉騰瑞

法 官 莊明彰法 官 彭政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蔡易霖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13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