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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更(一)字第 40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0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健庭選任辯護人 林春榮律師

林詮勝律師被 告 張瑞伯選任辯護人 李平義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2267號,中華民國104 年4 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後,經最高法院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黃健庭、張瑞伯部分均撤銷。

黃健庭幫助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張瑞伯幫助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減為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稅捐稽徵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黃健庭係立法院第5 、6 屆立法委員(任期自民國91年2 月

1 日至97年1 月31日,第7 屆任期與本案無關);張瑞伯係羿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羿盛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慶利,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對外則為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張清枝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黃健庭)、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為陳怜燕,係黃健庭之妻)之會計,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犯本案之罪,經本院前審即104 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判處有期徒刑7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

900 元折算1 日,未據上訴而確定);林清泰係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美時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東和,址設臺北市○○區○○○路0 段000 號11樓)之董事及副總經理,屬公司法、商業會計法所定之公司負責人、商業負責人;連香君係美時公司之業務處長(因犯本案之罪,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8 月,減為有期徒刑4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

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未據上訴而確定);顏秀婷係羿盛公司、建立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立富公司)、禾鎧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禾鎧公司)之會計,及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下稱三家總公司)之關係企業廣立達有限公司(下稱廣立達公司)之會計,並為廣立達公司之董事,為從事業務之人(因犯本案之罪,經本院前審即104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判處有期徒刑6 月,減為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300 元即新臺幣900 元折算1 日,未據上訴而確定)。

二、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前某時,自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處取得新臺幣(下同)20萬元後,即於94年10月23日交予黃健庭,再由黃健庭轉交予臺東服務處之會計張清枝,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黃健庭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亦於94年10月12日至13日上午10時許前某時,透過張瑞伯交付10萬元給黃健庭,再由黃健庭交付予張清枝。詎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均明知上開款項並非來自游麗慧(張瑞伯當時女友,因逃漏稅捐等罪,經原審法院以102 年度簡字第1184號判刑確定)、丁美玲(美時公司業務專員,因逃漏稅捐等罪,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74 號判刑確定)及梁素連(張瑞伯之弟張瑞章之前妻,因逃漏稅捐等罪,業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以97年度訴字第805 號判刑確定),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亦未實際捐贈下列基金會、協會或擬參選人,竟共同基於幫助逃漏稅捐,及分別與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瑞伯陸續提供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基本資料予張清枝,黃健庭、張瑞伯即指示張清枝,以游麗慧之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 萬元、陳皆興3 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以丁美玲之名義捐贈擬參選人李建智3 萬元、施向青5 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以梁素連之名義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並推由會計張清枝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至4所示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贊助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贊助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額之收據4 紙,復由張清枝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上,分別於94年10月13日記載梁素連捐10萬元、94年12月9 日記載丁美玲捐1 萬元、游麗慧捐2 萬元等不實事項,再將上開4 紙收據連同前述擬參選人所開立之捐贈收據,郵寄給張瑞伯後轉交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乃於95年5 月間,由游麗慧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1 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8萬元捐贈收據2 紙,由丁美玲持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2 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捐贈收據2 紙,由梁素連持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1 紙,列入其等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一般列舉扣除額內,游麗慧、丁美玲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而行使,梁素連則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而行使,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收據名義人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與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及公平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因此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依序為2 萬1 千元、1 萬3 千元、1 萬3 千元。

三、美時公司部分:㈠緣於93年9 月間,美時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林清泰、處長連

香君等二人,透過張瑞伯請求黃健庭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稱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Fedcen sr TAB .120mg)、「雅努麻」(Arheuma TAB )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黃健庭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之藥品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黃健庭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竹東榮民醫院復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退輔會於94年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時,由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美時公司為答謝黃健庭,乃於94年7 月5 日交付164,744 元、同年8 月8日交付140,540 元、同年9 月6 日交付102,105 元、同年10月4 日交付112,610 元給張瑞伯轉交黃健庭,並要求提供統一發票或收據供美時公司核銷,因其中2 萬元醫事檢驗費係張瑞伯先墊支,故張瑞伯扣除該筆2 萬元款項後,共計提領50萬元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黃健庭。

㈡黃健庭除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順利使美時公司

上開藥品列入審議外,並於94年間起親自或透過張瑞伯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等醫療院所進行遊說,使該等醫院能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美時公司之林清泰並同意以贊助黃健庭助理薪資為由,自94年6 月起每月匯款2 萬元,嗣經黃健庭透過張瑞伯要求,於同年8 月間提高為每月4 萬元,至黃健庭所提供之人頭薪資帳戶內作為報酬。

㈢詎黃健庭、張瑞伯竟因美時公司作帳核銷所需,而基於幫助

美時公司董事、副總經理林清泰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與連香君共同基於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為下列行為:

①由黃健庭指示其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將服務處

於94年1 月至8 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共計63,449元之消費,囑由不知情之益佑商行會計邱德綺於94年9 月間,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號之統一發票,並由周良珍交給黃健庭後,黃健庭再於94年9 月20日轉交張瑞伯,由張瑞伯將該紙發票交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連香君遂依該發票填製請款單後,經林清泰簽名複核、核准後,交由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執掌,在94年10月份、單號:00000000號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九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63,449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434,848 元」,並附入該紙發票,進行不實核銷,以虛增成本。

②黃健庭又提供其所聘僱之臺東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在華南商業

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帳戶予連香君,充作人頭薪資帳戶使用,供美時公司於94年6 月、7 月每月匯入2 萬元,及於同年8 月匯入已提高為4 萬元之報酬。嗣於94年9 月間,因莊正宏離職,黃健庭乃改提供其聘僱之臺東服務處助理吳道明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人頭薪資帳戶予連香君,供美時公司於94年9 月至12月間,匯入或以現金交付每月各4 萬元之報酬(總計於94年間支付莊正宏、吳道明之不實薪資為24萬元),而林清泰明知莊正宏、吳道明非美時公司員工,所支付之款項並非員工薪資,仍指示不知情之美時公司會計將該等款項以不實之薪資名義登入帳冊及製作扣繳憑單。

③美時公司再將上開不實之薪資支出共計24萬元、不實之交際

費63,449元,列入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連同單據於95年6 月1 日持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94年度之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稅捐稽徵機關並據以核定美時公司94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益佑商行與稅捐稽徵機關徵稅之正確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三人共同以前揭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美時公司合計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計75,862元(即交際費部分逃漏15,862元、薪資部分逃漏6 萬元)。

㈣黃健庭、張瑞伯復基於幫助林清泰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

之犯意,及與連香君共同基於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於95年1 月至6 月(起訴書誤載為7 月)間續提供上開吳道明之人頭薪資帳戶予連香君,供美時公司於該段期間匯入或以現金支付每月各4 萬元之報酬(95年間給付之不實薪資共計為24萬元)。而林清泰明知吳道明非美時公司員工,所支付之款項並非員工薪資,仍指示不知情之美時公司會計將該等款項以不實之薪資名義登入帳冊及製作扣繳憑單,再將此部分不實之薪資支出共計24萬元列入美時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連同單據於96年5 月30日持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使美時公司得以虛增95年度之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稅捐稽徵機關並因此據以核定美時公司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徵稅及美時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三人共同以前揭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美時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計6 萬元。

四、黃健庭自94年1 月間起,接受羿盛公司每個月3 萬元之給付,並由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所支出,雖均知林正峰並非廣立達公司所聘僱之員工,惟為掩飾羿盛公司每月給付

3 萬元予黃健庭之事實,及廣立達公司作帳核銷所需,而基於幫助廣立達公司會計顏秀婷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及共同幫助廣立達公司(起訴書誤載為羿盛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由黃健庭提供其友人林正峰(起訴書誤載為林正烽)基本資料予張瑞伯,再由張瑞伯轉交顏秀婷後,顏秀婷即自94年1 月間起至同年底止,連續於顏秀婷業務上所製作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至5 月各月份之薪資明細表上,記載廣立達公司每月支付林正峰薪資3 萬元之不實事項,及於廣立達公司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上,記載廣立達公司給付林正峰薪資總計15萬元之不實事項,再將上開不實之薪資支出共計15萬元,列入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連同單據於95年6 月1 日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使廣立達公司得以虛增94年度之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稅捐稽徵機關並據以核定廣立達公司94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徵稅及廣立達公司對於帳務管理之正確性。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黃健庭、張瑞伯共同以前揭不正方法幫助納稅義務人廣立達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金額計37,500元。

五、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報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

㈠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清泰、連香君、顏秀婷及證人林勝義、沈

昇、彭鐵舜、劉文健、吳寬仁、胡素華於調詢中所為之陳述,及同案被告張瑞伯於調詢中就被告黃健庭所為之陳述,均屬被告黃健庭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其爭執證據能力,復查無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對黃健庭即不得作為證據。

㈡證人即同案被告林清泰、連香君於調詢中所為之陳述,均屬

被告張瑞伯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其爭執證據能力,復查無有可信之特別情況,揆諸前揭法律規定,對張瑞伯即不得作為證據。

二、林清泰、連香君、林勝義、沈昇、劉文健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所為之陳述:

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

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考其立法意旨,係以現階段刑事訴訟法規定檢察官代表國家偵查犯罪、實施公訴,而實務運作時,偵查中檢察官向被告以外之人所取得之陳述,原則上均能遵守法律規定,不致違法取供,其可信性極高,為兼顧理論與實務,故原則上賦予該項陳述證據能力,僅於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時,始否定其證據能力,是被告以外之人在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原則上屬於法律規定為有證據能力之傳聞證據,於例外顯有不可信之情況,始否定其得為證據。又刑事訴訟法規定之交互詰問,乃證人須於法院審判中經踐行合法之調查程序,始得作為判斷之依據,屬人證調查證據程序之一環,與證據能力係指符合法律規定之證據適格,亦即得成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之證據適格,其性質及在證據法則之層次並非相同,應分別以觀。基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得為證據之規定,並無限縮檢察官在偵查中訊問證人之程序,須已給予被告或其辯護人對該證人行使反對詰問權者,始有其適用。此項未經被告詰問之陳述,應認屬於未經合法調查之證據,並非無證據能力,而禁止證據之使用,且該詰問權之欠缺,非不得於審判中由被告行使以補正,而完足為經合法調查之證據。另對質詰問權固為憲法保障之基本人權,乃被告重要之訴訟防禦權利,藉由對質詰問程序,法院得以觀察其問答之內容與互動,親身感受而獲得心證,有助於真實之發見。然對質詰問權並非絕對防禦權,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並非不可出於任意性之拋棄,若被告已捨棄對質詰問權,或在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事實,或待證事實已臻明瞭無再行調查之必要,均得視個別案情而有可容許雖未經被告之對質詰問,仍無損其訴訟防禦權之例外(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上字第1549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林清泰、連香君此部分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

陳述,業已依法具結,於原審亦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並經被告等人及辯護人實施交互詰問而合法調查,復查無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㈢查被告黃健庭於原審對檢察官起訴書證據清單包含林勝義、

沈昇、劉文健於偵查中證述在內各項證據之證據能力,除爭執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及通訊監察譯文部分之證據能力外,就其餘部分明確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等語(見原審卷七第225 頁),於原審及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均未聲請詰問證人林勝義、沈昇及劉文健,可認其並無對該3 位證人行使詰問權之意思,基於當事人進行主義之處分主義,並無損上訴人訴訟防禦權之行使,復查無上開3 位證人於偵查中以證人身分經具結後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均應有證據能力(另本案並無彭鐵舜經檢察官訊問之偵查筆錄,故被告黃健庭辯護人爭執彭鐵舜於偵查中證述之證據能力,應屬誤會,見本院卷一第242 頁)。

三、林清泰、連香君於偵查中以被告身分所為之陳述:㈠按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3 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

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 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調查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調查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 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 條之3 規定,而有證據能力。

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例如刑事訴訟法第71條、第219 條之6 第2 項、第236 條之1 第1 項、第248 條之1 、第271 條第2 項、第271 條之1 第1 項),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或法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而前揭不論係本案或他案在檢察官面前作成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本質上屬於傳聞證據,基於保障被告在憲法上之基本訴訟權,除該被告以外之人死亡、身心障礙致記憶喪失或無法陳述、滯留國外或所在不明而無法傳喚或傳喚不到、或到庭後拒絕陳述等情形外,如已經法院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之反對詰問,前揭非以證人身分而在檢察官面前未經具結之陳述筆錄,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並應於判決內敘明其符合傳聞證據例外之理由,不能因陳述人未經具結,即一律適用本法第158 條之3 規定,排除其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527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查林清泰、連香君於檢察官偵查時以被告身分向檢察官所為

之陳述部分,雖未經具結,惟檢察官當時係以被告身分進行訊問,其等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又上開陳述本質上雖屬傳聞證據,惟嗣後於原審時已依法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具結而為陳述,並經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進行交互詰問,復查無林清泰、連香君此部分以被告身分在檢察官前所為之陳述有顯不可信之情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有證據能力。

四、本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監察通訊錄音檔案及譯文部分:㈠按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證據排除法則」,一般係指違反法定

程序取得之證據,應否排除其證據能力之判斷基準,而所謂「傳聞證據法則」,通常係指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之原則及例外規定。又於特定待證事實發生時,錄下被告或被告以外之人之聲音或影像,該錄音、錄影係「直接原貌重現」相關之待證事實,本質上非屬供述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不受傳聞證據法則之限制。且通訊監察之錄音、錄影,其所錄取之聲音或畫面係憑機械力拍錄,未經人為操控,警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依法監聽電話所製作之通訊監察紀錄譯文,為該監聽電話錄音之「派生證據」。是項監聽譯文倘係公務員依法定程序而取得,被告或訴訟關係人就其真實性復無爭執(即不否認譯文所載對話內容之真實無偽),法院並依法踐行證據調查程序,向被告宣讀或告以要旨,自得採為認定判決之基礎,而有證據能力(最高法院

106 年度台上字第115 號判決意旨參照)。㈡查本案就如附表二所示之行動電話門號施以通訊監察,事前

已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依犯罪行為當時之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5 條第1 項第1 款、第14條規定依法核發通訊監察書,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94年度監字第13號、94年度監續字第24號、第29號、第50號、第57號、第61號、第64號、第69號、第78號、第89號、94年度監報字第10號、第24號、95年度監續字第29號等各卷內所附之通訊監察書暨電話附表可稽,已合乎當時之法定程序,又調查員依上開通訊監察錄音內容所製作之通訊監察譯文,被告二人對真實性並不爭執,復經本院提示前揭譯文供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辨認及告以要旨而踐行法定調查程序,揆諸前揭說明,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即應有證據能力,被告二人認係屬審判外之陳述而無證據能力云云,即非有據。

五、其餘本判決下引具傳聞性質之各項供述證據經本院於審判期日調查證據時提示並告以要旨後,被告二人及其等辯護人均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證據能力部分有所異議,本院復查無該等證據有違背法定程序取得或顯不可信之外部情狀,揆諸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規定,應均有證據能力。

六、至本件認定事實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4 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等人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即已受保障,亦應有證據能力。

貳、黃健庭係立法院第5 、6 屆立法委員(任期自91年2 月1 日至97年1 月31日,第7 屆任期與本案無關),張瑞伯係羿盛公司(登記負責人陳慶利)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並為黃健庭未支薪之國會助理,張清枝係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董事長為黃健庭)、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理事長為陳怜燕,係黃健庭之妻)之會計,林清泰係美時公司(登記負責人林東和)之董事及副總經理,連香君係美時公司之業務處長,顏秀婷係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游麗慧為張瑞伯之女友,丁美玲係美時公司業務專員,係張瑞伯同事,梁素連係張瑞伯之弟張瑞章之前妻等事實,業據其等供承在卷,並有立法院人事處101 年4 月24日臺立人字第1010002229號函暨附件、立法院質詢系統資料、立法院公報院會紀錄、羿盛公司99年2 月8 日羿字第990208號函暨附件、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各1 紙(見97年度訴字第2267號卷【下稱原審卷】卷三第64至65頁、第89至91頁、原審卷四第

141 至146 頁、原審卷六第72頁),是此部分事實堪以認定,先予敘明。

參、事實欄二部分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前揭事實欄二部分之事實,業據張瑞伯所供承不諱(僅就款項來源部分稍有不同,詳後述),並就此部分被訴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罪,為認罪之表示(見本院卷一第

239 、241 頁、卷二第139 頁、卷三第132 頁)。

二、訊據黃健庭固坦承於94年10月23日前曾收受張瑞伯所交付共計30萬元之現金,再轉交給張清枝,並請其與張瑞伯聯繫,亦曾於94年10月間收受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所交付之現金10萬元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辯稱:張瑞伯於94年10月間,前後以其友人及企業界朋友,願意贊助黃健庭地方服務或公益社團,而分別交付10萬元及20萬元之款項予黃健庭,並未表明實際捐款人,黃健庭認屬一般熱心捐助,乃交給台東服務處之會計張清枝,囑其聯繫張瑞伯處理捐款入帳之程序,並分述如下:㈠第一筆捐款10萬元,依附表二編號75、76通訊監察譯文所示

,應係張瑞伯於94年10月6 日下午3 時45分許所交付,張清枝如附表二編號7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翌(7 )日電詢張瑞伯捐款人要寫誰,張瑞伯表示名字還沒有給我,嗣如附表二編號80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同年10月13日上午10時5 分回電張清枝,表示要寫的名字是梁素連,顯見梁素連名義之收據,應屬上開張瑞伯於同年10月6 日交付之10萬元。況由附表二編號7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9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才與黃健庭碰面,是羿盛公司陳慶利於前

(12)日要張瑞伯所準備之10萬元,應於同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以後,方有給付之可能,且此筆情義相挺之贈與,並未開立任何單據。

㈡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所交付之20萬元,有請黃健庭幫忙轉

捐,因當時適逢地方三合一選舉,黃健庭遂依張瑞伯之委託,將款項如數轉交與候選人及公益社團,並指示張清枝與張瑞伯確認捐款人後,再據以開立收據,黃健庭並不知游麗慧、丁美玲二人非真正之捐款人。

㈢綜上,黃健庭並無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與幫助逃漏稅捐之犯意。

三、查張瑞伯於94年8 月間、10月間取得現金20萬元後,於94年10月23日交給黃健庭,黃健庭再交給張清枝,及羿盛公司於94年10月間透過張瑞伯交付現金10萬元給黃健庭後,再由黃健庭於94年10月間再交付予張清枝,上開30萬元實際上並非張瑞伯當時女友游麗慧、美時公司業務專員丁美玲、張瑞伯之弟張瑞章之前妻梁素連三人所捐贈,然張瑞伯陸續提供該三人之基本資料予張清枝,黃健庭、張瑞伯即指示張清枝,以游麗慧之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 萬元、陳皆興3 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以丁美玲之名義捐贈擬參選人李建智3 萬元、施向青5 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以梁素連之名義捐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張清枝並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上,不實登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贊助人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贊助如附表一所示各該金額之收據4 紙,張清枝復於其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上,分別於94年10月13日記載梁素連捐10萬元、94年12月9 日記載丁美玲捐1 萬元、游麗慧捐2 萬元等不實事項,再將上開

4 紙收據連同前述擬參選人所開立之捐贈收據,郵寄給張瑞伯後轉交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乃於95年5 月間,由游麗慧持如附表一編號1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1 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捐贈收據2 紙,由丁美玲持如附表一編號2 、3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2 紙,連同不實之擬參選人捐贈收據2 紙,由梁素連持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內容不實之收據1 紙,列入其等94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書之一般列舉扣除額內,游麗慧、丁美玲再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而行使,梁素連則持向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申報綜合所得稅而行使,使稅捐稽徵機關據以核定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之94年度綜合所得稅,俟經稅捐機關核計結果,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因此逃漏94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金額依序為2 萬1 千元、1 萬3 千元、1 萬3千元等事實,為張瑞伯於偵查、原審、本院前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偵查卷【下稱他3764號卷】第163 、164 頁、原審卷三第238 頁反面、第242 至

244 頁反面、第247 頁反面、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1421號卷【下稱本院前審卷】卷一第232 頁反面、本院前審卷二第

110 頁反面、第233 頁、本院卷一第239 、241 頁、卷二第

135 、139 頁、卷三第132 頁),黃健庭除就款項確切來源及主觀上是否知悉業務登載不實暨幫助逃漏稅捐情有所爭執外,對於其餘客觀事實部分,亦不爭執(見96年度偵字第23511 號偵查卷【下稱偵23511 號卷】第44、45頁、原審卷一第232 頁反面、本院前審卷一第248 頁正反面、本院前審卷二第109 頁反面、第110 頁、本院卷一第240 、241 頁、本院卷二第135 頁反面),核與證人張清枝於調詢、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所為之證述(見95年度偵字第18201 號偵查卷【下稱偵18201 號卷】卷一第76至79頁、第100 至102 頁、第109 、111 頁、卷三第48頁、第108 頁正反面、原審卷一第135 頁、本院前審卷二第111 頁正反面)、證人丁美玲、梁素連於調詢之證述(見偵18201 號卷三第360 、361 頁、第366 至367 頁)、證人游麗慧於調詢及原審所為之證述(見偵18201 號卷三第355 至357 頁、原審卷四第12頁反面、卷六第84頁反面、第85頁、原審卷七第227 頁反面)、證人施向清、李建智、陳皆興、黃瑞華、周良珍於偵查中所為之證述(見偵18201 號卷卷三第13至14頁、第22至23頁、第35至36頁、第44至45頁、第115 至116 頁)相符,並有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不實內容收據四紙(詳如附表一編號1至4 所示卷證所在頁數欄)、被告張清枝業務上所製作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見偵18201 號卷一第92至95頁)、擬參選人黃瑞華、陳皆興開立捐贈人為游麗慧、擬參選人李建智、施向青開立捐贈人為丁美玲之證據獻金受贈收據影本(見偵18201 號卷三第359 、365 頁),游麗慧、丁美玲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原審卷四第141 至146 頁)、梁素連之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見原審卷四第第149 至

152 頁)各1 份附卷可稽,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游麗慧、丁美玲部分:㈠關於游麗慧、丁美玲部分之聯絡過程:

⒈依附表二編號9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清枝於94年10月24日

上午9 時23分許詢問張瑞伯,關於其昨(23)日交給委員(按指黃健庭,下同)之20萬元應如何處理,張瑞伯先表示以基金會名義開立即可,惟張清枝隨即表示因基金會收入太多,百分之25很恐怖,既然只要收據即可,可否將款項改以政治獻金名義捐贈其他候選人,張瑞伯除表示同意外,亦稱那天有聽委員講過基金會收入太多,張清枝又詢問是要一個人開一張收據,還是好幾個人?張瑞伯覆稱若以政治獻金捐贈,最好是以個人名義較佳,以企業名義會被查帳,張清枝表示贊同,並稱會以個人名義開立等語,張瑞伯又覆稱因為去年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看今年是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張瑞伯嗣如附表二編號95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翌(25)日上午10時49分許,聯繫游麗慧表示需要開立20萬元之捐贈收據,並可讓游麗慧持以申報綜合所得稅,以扣抵稅額,經游麗慧同意後,游麗慧遂提供其身分證統一編號等個人資料給張瑞伯。張瑞伯於與游麗慧通話完畢後,如附表二編號96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立即於同日上午10時50分許,再度聯繫張清枝,並詢問開立競選經費之收據,除所需捐贈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外,還需要何種資料,張清枝即向張瑞伯表示除上述資料外,尚須捐贈人之地址。張瑞伯遂如附表二編號9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同日上午10時52分許再度聯繫游麗慧,要求游麗慧提供戶籍地,並清楚說明非住所地,而係戶籍地,張瑞伯經游麗慧告知戶籍地址後,旋於同日上午10時54分許,如附表二編號9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再度聯繫張清枝提供游麗慧之戶籍地,張清枝即詢問要報多少,張瑞伯表示要20(按指20萬元),經張清枝向其解釋個人部分上限為10(按指10萬元)後,張瑞伯隨即向張清枝表示會再找個人來報。嗣如附表二編號99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同日上午11時13分許,再度撥打至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惟因張清枝不在,張瑞伯遂要服務處小姐抄寫丁美玲之個人資料。

⒉是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觀之,除張瑞伯本即知悉游麗慧

、丁美玲係其找來掛名捐贈之人頭外,張清枝亦已知悉張瑞伯所交付之20萬元,並非由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所捐贈,且捐贈之對象可由張瑞伯自行安排,方會主動向張瑞伯詢問要開基金會或改為政治捐贈,並於告知個人名義之政治獻金上限為10萬元後,容任張瑞伯在原已提供之游麗慧外,再提供其他人之個人資料以利核銷。張清枝嗣並將上開不實事項,登載於其業務上所製作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之收據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上。

㈡張瑞伯雖於原審起改稱於94年10月23日交給黃健庭之20萬元

,實係由其所捐贈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38 頁反面、第239頁、本院卷一第241 頁),然此與其前於偵查中稱係派頓公司要其轉交黃健庭以存入基金會之用等語不符(見偵18201號卷二第165 頁反面、他3764號卷第163 頁),且若果係其所捐贈,大可直接告知黃健庭,又何必如黃健庭所稱,當時張瑞伯係告知其友人要捐給地方的社團還有做地方服務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2 頁、本院卷一第241 頁)。雖張瑞伯又稱若告知黃健庭是其本人捐款,黃健庭不會接受云云,然依前引如附表二編號9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清枝已告知基金會收入太多了,張瑞伯又有何必要再隱名捐款達20萬元之多?可徵張瑞伯稱該筆20萬元係其所捐贈云云,悖於常情,自非可採。

㈢以游麗慧、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部分:

⒈證人陳皆興於偵查中證稱:游麗慧之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捐贈

收據是我太太杜鵑所開立,該筆獻金係黃健庭託其助理周良珍捐獻的,收據是因為黃健庭助理周良珍拿3 萬元給我太太支持我參選,我太太依據周良珍指示開立的,收據是我當面交給周良珍,委員事先沒有打電話給我,但周良珍有告訴我這是委員的意思等語(見偵字第18201 號卷三第35頁反面、第36頁)。

⒉證人黃瑞華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認識游麗慧,游麗慧的5 萬

元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捐贈收據,經我向競選總部幹部林俞君查證,是黃健庭服務處主任周良珍拿來的,並要求給付收據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三第44頁反面、第45頁)。

⒊證人施向青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認識丁美玲,擬參選人政治

獻金捐贈收據我有印象是我服務處所開,這是黃健庭先打電話給我,說要給我政治獻金,周良珍就打電話問我帳號並匯款,事後周良珍到我服務處,收據內容是依據周良珍指示開立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三第13頁反面、第14頁)。

⒋證人李建智於偵查中證稱:我不認識丁美玲,縣議員競選期

間,黃健庭服務處秘書周良珍告訴我,有人要捐贈政治獻金給我,事後郵局通知我,有人捐贈3 萬元,之後周良珍就拿擬參選人政治獻金捐贈收據給我簽名及簽寫住址,丁美玲年籍資料是周良珍拿來時就已經寫好了,我只在收據下半部關於我年籍資料及印章是由我填寫蓋章的,丁美玲為何要捐贈政治獻金給我,要問周良珍才知道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三第22頁反面、第23頁)。

⒌證人周良珍於偵查中證稱:我在黃健庭立法委員台東服務處

擔任主任,張清枝是我同事,她負責總務會計,她的業務我管不到,她的業務直接由黃健庭管理,而擬參選人陳皆興、黃瑞華的收據是拿現金給參選人,游麗慧、丁美玲的年籍資料是我寫在一張便條紙,交給他們去開收據及匯款,有時是當場開立收據,有的是事後我跑行程時,再順便去拿回來。給多少錢是委員決定的,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是委員提供的,錢是委員交給我的,除非委員有特別交代我跟張清枝拿錢,否則不會去向張清枝拿錢,收據我拿回去後委員交代交給張清枝,至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收據、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收據都是張清枝在處理等語(見偵18201卷三第115 頁反面、第116 頁)。

⒍張清枝於偵查中證稱:「(黃健庭在94年10月23日是否有告

訴你張瑞伯有給他20萬,並要你和張瑞伯聯絡如何開收據的事情?)有。(黃健庭有無將他所說張瑞伯交給他的20萬元交給你入帳?)沒有,他只有拿3 萬元給我,我只有開了一張2 萬元及一張1 萬元的收據給黃健庭。(問:你所開的收據是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編號128 、129 號的收據?【即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收據】)是。」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22 頁)。

⒎是由上開證人之證述可知,各擬參選人之收據記載游麗慧、

丁美玲等人之年籍資料,乃係由黃健庭之服務處主任周良珍所告知,而周良珍則證稱捐贈金額係由黃健庭決定,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亦係黃健庭所提供,捐贈款項並係由黃健庭所交付。再依前引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係由張瑞伯告知張清枝,且張清枝知悉上開款項並非游麗慧、丁美玲所捐贈,張清枝於偵查中復證述前述如附表一編號1 、2 所示收據係交付給黃健庭,顯見張清枝應有將上開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再交給黃健庭,黃健庭方能指示周良珍將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再轉知予擬參選人陳皆興、黃瑞華、施向青、李建智,應堪認定。

㈣張清枝於調詢時證稱:黃健庭於94年10月23日向我表示張瑞

伯交給他20萬元,指示我與張瑞伯聯絡要如何作帳,我遂於翌(24)日與張瑞伯聯繫,張瑞伯要求我依他所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因我考量基金會收入太高的話要扣稅,且當時正逢94年年底三合一選舉,故我詢問張瑞伯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獻金收據替代,張瑞伯當時表示同意,後來黃健庭到12月初才交給我3 萬元,我就分別以游麗慧名義捐贈

2 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1 萬元(見偵18201 號卷一第76頁正反面);張瑞伯於94年10月間交給黃健庭之20萬元現金,之後所開立之捐贈擬參選人收據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收據,黃健庭要我將收據整理後交給張瑞伯報帳使用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三第48頁),再參以前揭黃健庭轉交款項給周良珍、張清枝,及告知周良珍關於游麗慧、丁美玲之年籍資料等情,可徵黃健庭對於上開聯絡過程、捐款流程及該等收據會作為報帳使用等節知之甚明。

㈤再參以前引如附表二編號9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清枝告知

張瑞伯基金會當年之收入太多將可能被課稅時,張瑞伯即稱已聽黃健庭講過此事,可徵張瑞伯於94年10月23日交給黃健庭20萬元時,黃健庭已瞭解上情,方指示張清枝聯繫張瑞伯商討如何作帳之事宜。嗣如前引附表二編號9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告知張清枝要以個人名義開立,立即向張清枝稱「我問他,因為去年也有一筆是開這個名字,我看今年要開這個名字,還是開別的名字這樣」。按張清枝為通曉報帳核銷之會計,且會提醒張瑞伯個人捐贈政治獻金之上限,及企業查稅問題,則若僅係技術性問題,張瑞伯理應與張清枝洽商即可,無須再訊問他人;而就實際捐贈金主部分,既可讓張瑞伯自行決定以人頭報帳,再多一位人頭亦未違反金主意願,張瑞伯自無再詢問金主之必要,況連續兩年出名捐贈,對於金主並無影響,是去年已經開過之名字,今年是否再開,亦與金主無關。則此處張瑞伯所稱須詢問之對象,顯應係帳目之製作對其有切身利害關係,對此有決定權之人甚明。準此,黃健庭與張瑞伯二人既為立委與助理之關係,且該筆款項又係張瑞伯交給黃健庭,黃健庭復係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則張瑞伯於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稱之徵詢對象,應即為黃健庭,堪以認定,是黃健庭對於此部分張瑞伯係提供非真正捐贈人之人頭,使張清枝開立不實之收據,及透過周良珍為不實姓名之政治獻金捐贈等節顯然知情,並進而指示張清枝將收據交給張瑞伯,供張瑞伯持以供人頭作帳核銷及報稅,亦堪認定。

五、梁素連部分:㈠款項來源之認定:

⒈依附表二編號7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清枝於94年10月7 日

下午2 時25分許電詢張瑞伯,稱委員(按指黃健庭,下同)交給10萬元,要寫誰?張瑞伯表示對方名字還沒給我,要開個人的捐贈,應該下星期一、星期二可以給張清枝。

⒉依附表二編號78、79通訊監察譯文所示,羿盛公司總經理姚

志勇及董事長陳慶利於94年10月12日先後與張瑞伯聯繫,姚志勇原僅要張瑞伯準備6 萬元,陳慶利之後表示要加到10萬元給委員,比較不會不好意思。

⒊張清枝如附表二編號80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翌(13)日上

午10時5 分許,撥打電話詢問張瑞伯10萬元要寫何人,張瑞伯即表示等一下再回電告知,張瑞伯旋如附表二編號81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同日上午10時10分許,回電張清枝告知梁素連之年籍資料。

⒋雖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內容可知,張瑞伯如附表二編號81通

訊監察譯文所示,於9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10分許,告知張清枝告知梁素連之年籍資料時,所指涉之10萬元捐款,可能如黃健庭所稱,為張清枝於如附表二編號7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詢問張瑞伯之10萬元,亦可能為羿盛公司陳慶利於同年月12日要張瑞伯準備之10萬元,然查:

①張瑞伯於偵查中已明確證稱: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於94年

10月12日要求我先墊付10萬元現金給黃健庭,為什麼會給黃健庭10萬元,我不清楚,該款項由黃健庭交給張清枝入帳,我只是受陳慶利的指示去執行,張清枝打電話給我說10萬元如何開單據,我有問陳慶利,他說這是政治獻金,單據要怎開都可以,我就跟張清枝說那你開立羿盛公司員工梁素連個人捐贈名義收據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64 頁)。②如附表二編號77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係於94年10月7 日

告知張清枝下星期一、星期二可以給名字,而94年10月7 日為星期五,張瑞伯所稱之下星期一、星期二即為同年月10日、11日,又依梁素連所證,其綜合所得稅一直由張瑞伯幫忙申報(見偵18201 號卷三第367 頁),衡情張瑞伯亦不需拖延過多時日方能確定,應不至於如附表二編號81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遲至同年月13日方告知張清枝,可徵其前引於偵查中所述,應屬實情。

③附表二編號78、79通訊監察譯文中,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

與張瑞伯所稱之10點半,是指委員(黃健庭)與朱主任(臺北榮總)見面打球之事,是當日下午3 時41分許張瑞伯與黃健庭辦公室主任確認之行程(見偵18201 號卷一第152 頁之編號64第3 通),亦係指上開見面打球之事,至於張瑞伯本人,並非必定於94年10月13日上午10時30分才與黃健庭見面交付陳慶利所交代之10萬元,是黃健庭執此通訊監察譯文內容認張瑞伯於附表二編號81通訊監察譯文中所告知之梁素連資料,不可能是陳慶利交代張瑞伯交付之10萬元,尚難逕為有利於黃健庭之認定。

④綜上,以梁素連名義所開立收據之款項來源,應係羿盛公司

負責人陳慶利於94年10月12日要張瑞伯準備之10萬元,堪以認定。

㈡黃健庭於本院前審中稱「94年10月羿盛公司的負責人陳慶利

有交付10萬元,因為陳慶利跟我兩代交情,長期就是在人力、物力上支持我,但是這個是沒有任何條件純粹是情義相挺。我也沒有幫羿盛公司去做任何協助藥品推銷的事情。這10萬元是因為陳慶利知道12月要選舉,可能我會有一些開銷,所以才主動拿給我。……陳慶利交付10萬元是在10月13日」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一第248 頁反面),而依卷附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所載(見偵18201 號卷一第93頁),張清枝係記載94年10月13日梁素連捐贈收入10萬元,顯與該筆款項應係羿盛公司陳慶利所捐贈不符,則黃健庭既知該筆款項應係羿盛公司陳慶利所捐贈,竟仍指示張清枝詢問張瑞伯如何記帳核銷,是其就此部分應知張清枝乃係不實登載,及張瑞伯會持不實收據報帳核銷並據以報稅,亦甚灼然。

六、綜上所述,黃健庭上開所辯,均非足採,本案事實欄二部分事證明確,黃健庭、張瑞伯之犯行,均堪認定。

肆、事實欄三部分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黃健庭、張瑞伯固均坦承張瑞伯於94年8 月間收受美時公司給付之10萬元後交給黃健庭,及黃健庭提供助理莊正宏、吳道明之年籍、帳戶資料由張瑞伯轉知美時公司後,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至95年6 月間,每月匯入2 至4 萬元,暨黃健庭曾囑咐張清枝提供張瑞伯前揭益佑商行統一發票,由張瑞伯交給美時公司核銷等事實,惟皆否認有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等犯行。

㈠黃健庭部分辯稱:

⒈張瑞伯遊說退輔會將美時公司所產製之「飛得順」、「雅努

麻」藥品列入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為其推銷藥品之本業,與其擔任黃健庭之義務助理無關,亦未向黃健庭報告此事,黃健庭不知情亦未參與。證人林勝義於偵查中亦證稱未見過黃健庭本人,其係依照處長所交之立法院公文牛皮紙袋面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之章戳推測而已。

⒉美時公司於94年7 月8 日至10月14日間所匯入張瑞伯國泰世

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之金額合計52萬元,張瑞伯並未領出,張瑞伯於調詢及偵查中稱將50萬元分批提領現金交給黃健庭云云,與事證不符。

⒊依張瑞伯、林清泰於94年9 月21日14時40分之通訊監察譯文

所示(即附表二編號57),張瑞伯告訴林清泰「她(派頓公司之顧問胡素華)說先匯四十嘛,對不對」、「那四十的部分,就是委員那邊、之前說,就是那個每個月兩萬,那個十萬塊對不對?到今年年底這十萬嘛……有十萬就是要給委員的嘛!另外我們再來拆這樣」,可知所謂到年底的10萬元,應是張瑞伯所稱美時公司自94年8 月起至94年12月間,每月增加2 萬元之助理費用,並非美時匯入張瑞伯帳戶之50萬元。而因美時公司該年12月以前之薪資預算,早已編列,乃於94年8 月25日交付10萬元予黃健庭,張瑞伯表示為美時公司贊助被告地方服務之活動費用,黃健庭遂依其告知囑由台東服務處檢具活動開銷之憑證,即益佑商行開立之啤酒發票,此由附表二編號20、23、47通訊監察譯文所示,亦可知益佑商行之發票,並非公訴人認定美時公司給付張瑞伯推廣費用之50萬元款項。此外,連香君何以持之作為上開費用之申請,黃健庭並不清楚,並無共同進行不實核銷、填載不實會計憑證,以及幫助美時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之犯意。

⒋莊正宏、吳道明二人均證稱知悉其等為美時公司贊助黃健庭

之人力資源,並有領取美時公司支付每月2 萬元、4 萬元薪資之事實,則美時公司既確有支付莊正宏、吳道明48萬元之事實,則以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並無不實可言,並未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

㈡張瑞伯部分辯稱:

⒈美時公司所交付50萬元是給我的推廣費,目的是要做藥品的

行銷,我在調查站稱有把這50萬元現金提領分批交給黃健庭,那是因為怕羿盛公司知道我在外面兼差才會這麼說。

⒉上開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之統一發票,是因為美時公

司有贊助地方活動,此為贊助費用單據,所以黃健庭立委服務處將統一發票交給我後,我再交給美時公司。至莊正宏、吳道明二人確實是在黃健庭立委服務處工作,並不是在美時公司工作,是我跟美時公司說請他們幫忙支付莊正宏、吳道明這二個人薪水,至於上開發票及莊正宏、吳道明之薪水如何入帳、記帳,與我無關,亦未參與。

二、美時公司請託遊說退輔會列入「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及交付上開50萬元款項(不含張瑞伯代墊之2 萬元醫事檢驗費)部分:

㈠美時公司副總經理林清泰、處長連香君等人,於93年間請託

張瑞伯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Fedcen sr TAB .120mg)、「雅努麻」(Arheuma TAB )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張瑞伯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之藥品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退輔會第六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黃健庭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竹東榮民醫院復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退輔會於94年6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時,由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又美時公司於94年7 月5 日交付164,744 元、同年8 月8 日交付140,540 元、同年9 月6 日交付102,105元、同年10月4 日交付112,610 元給張瑞伯(共計52萬元,惟其中包含張瑞伯先墊支之2 萬元醫事檢驗費)等事實,為張瑞伯所坦承不諱(見原審卷三第232 至234 頁反面、第

243 頁正反面),黃健庭對此部分亦不爭執(僅主張其當時不知情,此事與其無關),核與林清枝、連香君於偵查及原審(見他3764號卷第167 、168 頁、第173 、174 頁、原審卷三第191 頁、第192 頁反面、第195 頁、第196 頁反面、第197 至201 頁)、林勝義、沈昇於偵查中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述相符(見偵18201 號卷四第17至21頁、第77至81頁),並有「飛得順」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93年7 月14日衛署藥字第0930324937號函、「雅努麻」之竹東榮民醫院新進藥品申請表、各級榮民醫院新進藥品分析說明表、本會各醫療機構進用新藥申請單、行政院衛生署藥品許可證、行政院衛生署92年12月9 日衛署藥字第0920333555號函、93年10月26日竹東榮民醫院藥劑科函退輔會函、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8年12月10日輔陸字第0980006148號函所附竹東榮民醫院98年11月11日竹榮藥字第0980005605號函所附93年9 月23日藥事審議委員會會議記錄、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94年3 月16日輔陸字第0940000967號函附本會94至96年各級榮院常備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議記錄、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各1份(見偵18201 號卷四第5 至15頁、第116 頁、原審卷二第

188 至207 頁)、美時公司轉帳傳票、請款單各4 份附卷可稽(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27 至231 頁),暨沈昇所提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1 個扣案可佐(見偵18201 號卷四第7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張瑞伯藉由黃健庭名義遊說之認定:

⒈依附表二編號31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撥打電話給退輔

會第六處時,自稱:「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可徵張瑞伯對行政機關人員,確實有強調其係經黃健庭之授意為之。

⒉又張瑞伯於原審業已明確證稱該扣案「立法委員黃健庭」牛

皮紙袋係由其置於黃健庭國會辦公室收發桌上,註明「退輔會藥品審查承辦單位」,而經由退輔會之國會聯絡人攜回退輔會,以求迅速列入聯標品項中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32 頁反面至第233 頁)。經查:

①證人林勝義於偵查中證稱:前揭牛皮紙袋係劉文健交付,劉

文健稱此係立法委員交代「找個醫院來推薦」等語(見偵18201 號卷四第17頁至第21頁),衡情若非長官劉文健交代,身為下屬之林勝義應不可能自作主張轉交沈昇所屬之竹東榮民醫院,是其上開所證應屬可採,堪以認定劉文健取得前揭牛皮紙袋時,明知「飛得順」、「雅努麻」係某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又依劉文健於偵查中所證:「85年1 月間轉任玉里榮民醫院院長,92年9 月調任行政院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下簡稱退輔會)第六處處長,94年12月又調回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兼任鳳林榮民醫院院長迄今」、「黃健庭係臺東選區的立法委員,我於玉里榮民醫院服務時認識他」、「(問:黃健庭的父親黃鏡峯是何時擔任退輔會副主委?)他擔任副主委我到六處後的前兩任」等語(見偵18201 號卷四第89至93頁)以觀,足見劉文健前於玉里榮民醫院擔任院長時,即已認識黃健庭,嗣於92年9 月調任退輔會期間,黃健庭之父黃鏡峯亦係退輔會副主委,與劉文健有長官、部屬關係。

②而前揭張瑞伯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人攜回退輔會之牛皮紙袋

上,在「立法委員黃健庭」字樣下有以鉛筆註記「黃副主委」(應指其父黃鏡峯),並又註明「已告知」等字(見偵18201 號卷四第76頁),可徵該牛皮紙袋非僅單純公文傳遞參考而己,實有透過黃健庭身為立法委員身分及其父曾擔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加以請託之意甚明。

⒊綜合上情觀之,張瑞伯確實藉由黃健庭之名義透過上開方式

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順利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名單之中,得以作為退輔會各轄醫療院所採購藥品之選擇,堪以認定。

㈢美時公司部分:

⒈林清泰於偵查中證稱:「這50萬元是跟張瑞伯談好讓我們公

司的藥品進入退輔會的代價」、「係連香君為了使美時公司藥品可以列在退輔會所屬醫療院所的常備用藥標單內,透過張瑞伯請黃健庭幫忙向退輔會請託之費用」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74 頁、偵18201 號卷二第214 頁),連香君於偵查中亦證稱:「當時廠商都會找『立委』正當遊說,還是要經過醫院藥委會的審核,認定這個藥是適合進來醫院或是聯標系統,張瑞伯是我們的合作廠商,我們透過他,有一筆行銷費用給他,辦活動、產品說明都要錢,50萬元是給他的行銷、公關的費用。」、「(問:為何要給他這個費用?)我們只是想說有一立委來當公司的顧問,如果有問題的話可以請立委出面處理。(問:提示美時公司的請款單,這是什麼意思?)退輔會每二年要招標常備用藥,他在之前請各醫院提供用藥的品項名單……我們有幾項藥品想委託張瑞伯提報給退輔會所屬醫院的標單,我印象中是我與張瑞伯、林清泰談這個酬勞是50萬元,但我們要張瑞伯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張瑞伯有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164,744 元給我們,所以我們先付164,744 元。」等語(見偵23511 號卷第38頁、他3764號卷第173 頁),再參以林清泰於原審所證:「因為張瑞伯跟我說他要透過委員去處理,我希望黃健庭委員幫我處理,所以給他錢都是政治獻金」、「實際上是張瑞伯說這個事情要透過立委去處理,我就認為是給張瑞伯、黃健庭的酬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2 頁反面、第196 頁反面),及連香君於原審所證:「當時這個50萬的預算是針對退輔會進藥的資格,我們當時有提到要提供讓張瑞伯去作行銷,當時藥界有些人會找立委關說,所以我們會認定張瑞伯拿去做行銷費用可能會有一部分拿給黃健庭,這個也是猜測」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9 頁反面),可證林清泰、連香君二人一開始即係藉由張瑞伯透過黃健庭遊說使退輔會進用美時公司之「飛得順」、「雅努麻」藥品甚明。

⒉依附表二編號1 、4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曾對林清泰

、連香君提及:「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即黃健庭,下同)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連香君:所以你現在每辦一件事都有跟他【指黃健庭,下同】談就對了?)對啊,當然啊,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不然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足見張瑞伯對林清泰、連香君,均強調黃健庭有從中幫忙,亦可徵林清泰、連香君並非僅欲請託張瑞伯,而係欲透過黃健庭遊說此事,張瑞伯方會於電話中如此回報。

⒊又美時公司94年7 月5 日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明確記載:「

退輔會進藥(黃健庭立委)共50萬,先申請164,744 」等字,嗣於94年8 月8 日請款140,540 元、於94年9 月6 日請款102,105 元、於94年10月4 日請款112,611 元,四筆金額相加,扣除張瑞伯墊付之2 萬元醫事檢驗費後,即為50萬元,恰與付款摘要欄記載「共50萬元,先申請164,744 」一情相符(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28 至231 頁)。就上開請款單之付款摘要欄會記載「退輔會進藥(黃健庭立委)」之原因,連香君於原審證稱係因美時公司董事長林東和不認識張瑞伯,所以特別註記是黃健庭立委助理,是我在申請時疏忽了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8 頁),然若僅係表明張瑞伯身分,理應註記在「受款人:張瑞伯」之後,而非註記在表彰付款事由(請款摘要欄)之「退輔會進藥」後方,是由上開註記位置及前揭通訊監察譯文內容所示,顯然林清泰、連香君亦認為黃健庭就此事,有參與促成之功,方向美時公司請領該筆50萬元款項作為酬謝,並附記黃健庭立委字樣,是此筆50萬元之給付對象顯非僅張瑞伯一人,而係包含黃健庭在內,至為灼然。

㈣綜上所述,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原本即係藉由張瑞伯透

過黃健庭遊說使退輔會進用美時公司之「飛得順」、「雅努麻」藥品,過程中張瑞伯確實有透過黃健庭之名義及人脈聯絡退輔會,事成之後,林清泰、連香君均認黃健庭有出力參與促成此事,方支付前述共計50萬元之款項等事實,均堪認定。

三、黃健庭知情且參與遊說,並收受該50萬元款項之認定:㈠張瑞伯交付黃健庭50萬元之認定:

⒈關於前揭美時公司匯給張瑞伯之50萬元款項,張瑞伯於偵查

已明確證稱:「我也將上述50萬元分批提領現金交給黃健庭」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64 頁),而其願意擔任黃健庭之未支薪義務助理,對於黃健庭自有一定情誼,殊無搆陷黃健庭之動機,所述可信度自屬甚高。雖其嗣後改稱該50萬元與黃健庭無關,美時公司匯入後,即未提領云云。惟查:

①張瑞伯於偵查中並未明確指出其分次提領款項之時間、帳戶

、及各次提領之金額,尚難僅因其未於美時公司所匯入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金額相同之款項,即認其上開所述不實。再觀諸國泰世華銀行95年8 月10日(95)國世天母字第0950

129 號函所附張瑞伯存款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之交易明細資料,美時公司款項於94年7 月8 日、94年8 月16日、94年9 月26日、94年10月14日陸續匯入後,張瑞伯雖無大筆提領現金之紀錄,但其間亦有多筆以自動櫃員機提領1萬元至3 萬元不等現金之紀錄,並有轉匯入張瑞伯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天母分行帳戶之紀錄(見扣案物編號35,並詳原審卷一第218 、219 頁),復依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以99年7 月29日中信銀字第09922271208508號函所附張瑞伯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張瑞伯亦有以金融卡分次提領數萬元現金之紀錄(見原審卷四第125 、126 頁),自不能排除張瑞伯以多次提領1 萬元至3 萬元現金之方式,集合成一定數額後,一併交付黃健庭。況依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之紀錄,除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及中國信託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外,張瑞伯於94年之前,曾在京城商業銀行斗六分行、彰化商業銀行斗六分行設有存款帳戶(見原審卷二第30至42頁),則張瑞伯基於個人名下數個帳戶彼此資金調度運用之考量,非不能從其他帳戶提領現金轉交黃健庭,非必定於美時公司所匯入之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是尚難僅因張瑞伯未於其國泰世華帳戶內提領與美時公司所匯入金額相當之款項,即為有利於黃健庭之認定。

②張瑞伯雖又稱:因恐羿盛公司獲知我在外兼差而遭開除,所

以將責任推予黃健庭云云,並提出羿盛公司人事管理規章、承諾書為證(見原審卷一第115 頁反面、第223 至229 頁),並經羿盛公司於98年8 月20日函覆該公司管理規章、承諾書(見原審卷二第107 至123 頁)。然觀諸卷附張瑞伯所持0000000000門號行動電話通訊監察譯文(見偵卷一第114 至

123 頁,大部分已列入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內),除省略少部分聊天內容外,幾乎已是張瑞伯自94年8 月1 日至同年10月28日間之全部通聯內容(見原審卷三第260 頁之公務電話紀錄),然其中卻從未見張瑞伯談論關於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業務,其中前引附表二編號78、79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張瑞伯與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總經理姚志勇之對話,主要亦係談論黃健庭,則張瑞伯在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擔任副總經理之職務,係以其擔任黃健庭立法委員助理相關之業務為主,而未及於銷售羿盛公司本身之藥品。況本案自94年經調查局執行搜索、於97年9 月間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後,張瑞伯直至原審99年7 月27日審理時,猶自承其目前仍在羿盛公司擔任業務副總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46 頁反面),顯未因其替美時公司行銷藥品而影響其在羿盛公司之職位,遑論依前所述,其既願意擔任黃健庭之未支薪義務助理,對於黃健庭當有一定情誼,豈會僅因可能違反公司內部之兼職規定,即將責任推給可能因此被訴貪污重罪之黃健庭,是張瑞伯上開所辯,悖於常情,自難採信。

⒉黃健庭於偵查中亦向檢察官供承:「張瑞伯有拿錢給我,但

是金額並不是30萬元,沒有這麼多,實際金額我也不記得了,他是告訴我有廠商願意支持我,我只知道有美時公司,除此之外我不知道有其他藥廠,我把這些錢拿回去服務處交給張清枝,並請張清枝與張瑞伯完成事後的核銷工作」、「印象中張瑞伯拿過錢給我,大約2 至3 次,每次約10萬或20萬元,張瑞伯都說是藥廠支持我,我都拿回去服務處」等語(見偵23511 號卷第43頁),亦顯見張瑞伯曾以包含美時公司在內之藥廠支持名義,每次交付10萬元或20萬元、一共2 至

3 次予黃健庭,黃健庭並請張清枝與被告張瑞伯聯繫,以完成核銷工作,是黃健庭確曾自美時公司處收取捐助款項甚明,亦徵張瑞伯前揭所證曾分批將該筆50萬元款項交給黃健庭等語,應堪採信,是張瑞伯於取得美時公司陸續匯入合計50萬元之酬金後,應有轉交給黃健庭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張瑞伯所使用扣案「立法委員黃健庭」牛皮紙袋之來源

,證人即黃健庭國會辦公室主任林忠志於原審證稱:「那個信封袋是用在訃聞,只有這個用途,大小是剛好裝訃聞用的,一般都是這麼使用,但事實上我們很少使用來裝訃聞」、「選民服務應該不會用到這個牛皮紙袋」、「我看到的第一個印象也是奇怪,怎麼會把立法委員黃健庭的名字蓋在收件人欄」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7 頁正反面),可見取用該牛皮紙袋裝入「飛得順」、「雅努麻」資料之人,應不熟悉該牛皮紙袋之一般用途,並非供選民服務之用。林忠志復於原審證稱:「(問:張瑞伯是不是需要到黃健庭的國會辦公室上班?)不需要,辦公室並沒有他的位置」、「(問:你們平常辦公室需要醫療選民服務的時候,怎麼找到張瑞伯?)電話聯繫」、「選民直接到榮總就醫時,張瑞伯就會在現場協助」、「(問:所以張瑞伯會不會進到國會辦公室?)很少,有來的話只是打招呼而已」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6 頁反面、第188 頁反面)以觀,可知張瑞伯極少進入黃健庭之國會辦公室,應不熟悉國會辦公室之運作模式。職是,張瑞伯既對於國會辦公室並不熟悉,甚至鮮少進入國會辦公室,則其若無黃健庭之指示,豈能擅自取走已蓋用「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橢圓戳章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而置於收發桌上?㈢再依前所述,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前於玉里榮民醫院擔

任院長時,即已認識黃健庭,嗣於92年9 月調任退輔會期間,與時任退輔會副主委之黃健庭之父黃鏡峯有部屬、長官關係,而扣案上開蓋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上並註記「黃副主委」等字,且證人林勝義證實劉文健交代係立法委員推薦之藥品等語明確,業如前述,可見前揭藥品之所以可如此順利進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黃健庭立法委員之職銜及個人之人脈淵源應有所助益,此亦為美時公司欲透過張瑞伯請託黃健庭遊說之原因。而張瑞伯坦承知悉黃健庭之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一事(見原審卷三第249 頁反面),反而身為黃健庭國會辦公室主任之林忠志證稱其不知此事,其他助理亦不了解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88 頁反面、第189 頁),則若非黃健庭告知其父親曾任退輔會副主委、與劉文健係舊識乙節,張瑞伯本難以得知。

㈣綜上所述,再參以黃健庭確有自美時公司處收取前揭捐助款

項等情,可徵張瑞伯受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之請託後,應有轉知黃健庭,黃健庭即授意張瑞伯,以立委職銜及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情,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得以順利進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程序,並收取美時公司50萬元作為請託之代價,張瑞伯方會不以一般牛皮紙袋包裝,而特地至黃健庭國會辦公室內取用已蓋用「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橢圓戳章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名銜章之牛皮紙袋而置於收發桌上供退輔會國會聯絡人取走,是黃健庭顯然知情並授意張瑞伯以其名義奔走促成此事,堪以認定。

四、黃健庭分批獲得前開美時公司所給付之款項後,即提供消費單據予美時公司核銷乙事,經黃健庭、張瑞伯供承在卷,核與林清泰、連香君、張清枝所證相符,並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在卷可佐,內容如下:

㈠黃健庭於偵查中向檢察官供稱:「(問:據查,美時公司將

上述50萬元不法利益分批透過張瑞伯轉交給你時,並向你要求提供發票供美時公司核銷,你乃將台東服務處於94年9 月間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之消費,由你提供美時公司之名稱及統一發票交給周良珍要求益佑商行開立買受人為『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為『00000000』之發票,提示益佑商行94年9 月開立之編號HU00000000發票影本乙張,並將該發票轉交張瑞伯提供給美時公司不實核銷,是否屬實?)海尼根的啤酒是我提供做為選民服務的沒錯,但這是周良珍在處理的,我知道服務處與益佑商行有往來」、「因為美時公司支持我做地方服務工作,我服務處的開銷會動用到這些錢,由張清枝與張瑞伯去處理這些開銷與發票,決定用美時公司當購買人應該是他們談好的」等語(見偵23511 號卷第42、49頁),並有營業人「益佑商行」、買受人「美時公司」、品名「海尼根」、金額「63,449」、日期「94年9 月」、統一發票號碼「HU00000000」之統一發票附卷可稽(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12、見原審卷九第95頁)。

㈡證人林清泰證稱:「我印象中是我與張瑞伯、連香君談這個

酬勞是50萬元,但是我要張瑞伯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張瑞伯有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164,744 元給我們。」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70 頁)、「50萬元如我前供稱,係連香君為了使美時公司藥品可以列在退輔會所屬醫療院所的常備藥標單內,透過張瑞伯請黃健庭幫忙向退輔會請託之費用,所以受款人才會記載為張瑞伯,傳票上所有之消費憑證都是張瑞伯提供給連香君報銷的。」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23 頁)。

㈢證人連香君證稱:「我印象中是我與張瑞伯、林清泰談這個

酬勞是50萬元,但是我們要張瑞伯提供單據來核銷,後來張瑞伯拿好幾張發票總計是164,744 元給我們。」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73 頁)、「因為美時公司是有制度的公司,所以這50萬元的支出必須檢據核銷,所以我就請張瑞伯要提供50萬元的發票及收據給美時公司報銷。……(問:前述報銷50萬元的單據,如何取得?)都是張瑞伯提供的,有時他親自拿給我,有時託朋友或業務拿來,他分四次提供給我,我再申請費用,公司核銷後,直接轉到張瑞伯世華銀行天母分行本人帳戶,這些單據我記得是四個月分四次拿給我的。」等語(見偵字第18201 號卷二第247、248 頁)。

㈣證人張清枝證稱:「(問:94年8 月24日張瑞伯有無在電話

裡要求你收集一些單據給他交美時化學製藥公司去報帳?)有。(問:他當時有無告訴你要收集多少錢的單據?)我印象中是有要我收集10萬元的單據。(問:你有無把張瑞伯要求你這件事告訴黃健庭?)有。(問:黃健庭後來有無拿一些單據給你轉交給張瑞伯?)有。(問:黃健庭給你的單據有多少錢?)約有10萬元。(問:張瑞伯有無告訴你所收集之單據上要有美時化學製藥公司的統一編號?)有。(問:你有無將美時製藥公司的統一編號告訴黃健庭?)有,寫在便條紙上交給他。(問:黃健庭拿給你轉交張瑞伯的單據上是否每一張都有美時製藥公司統一編號?)有。」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23 、124 頁)。

㈤如附表二編號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即為上開張清枝所證94年8月24日與張瑞伯間之通話:

張瑞伯:OK!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問一下。

張清枝:我跟他講了,他說OK!張瑞伯: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張清枝: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

以一次補10萬嗎?張瑞伯:可以。

張清枝:那這個可以有哪些?張瑞伯:餐廳、吃、喝、玩、樂。

張清枝:我看我有什麼就給你,這一定要發票嗎?張瑞伯:收據的話(談開發票的問題)……開美時化學製藥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㈥綜上所述,顯見黃健庭、張瑞伯、林清泰、連香君等人均明

知前揭益佑商行售出之海尼根啤酒,並非作為美時公司交際、餐飲、禮品之用,而係黃健庭服務處之消費,與美時公司之業務支出無關,且美時公司之所以要求該紙發票,係用以帳目核銷並據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竟仍由黃健庭委請張瑞伯向張清枝取走該紙統一發票後,交給美時公司,並由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填載請款單(見原審卷九第95頁),交由不知情之會計人員依其所執掌,在94年10月份、單號:00000000號之轉帳傳票上,會計科目「交際費」、摘要「九月份餐費、禮品」項下,填載包括益佑商行海尼根啤酒63,449元支出金額在內之「借方金額」「434,845 元」,再由美時公司董事兼副總經理之林清泰簽核(見扣案美時公司會計傳票編號12,及原審卷九第95、95之1 、95之2 頁),嗣美時公司再將該益佑商行之統一發票於95年6 月1 日以交際費為由持之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申報94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以此不正當方法使美時公司得以逃漏94年度之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15,862元,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2 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20045966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3 年9 月1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1031865255號函所附美時公司104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八第31頁、第149 頁、第181 至205 頁),是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犯行,均堪認定。

㈦黃健庭雖主張該紙益佑公司之海尼根啤酒發票實係用以核銷

後述美時公司於94年8 月至12月間所增加每月2 萬元之黃健庭助理贊助金,且係張瑞伯於同年8 月間交付共計10萬元之款項,與退輔會部分之酬金50萬元無關云云,然查該紙發票係於94年9 月間開立,並列入美時公司94年10月之轉帳傳票內(見原審卷九第95、95之1 、95之2 頁),美時公司應無必要急於在同年8 月間即急於交付至同年12月底之所謂助理贊助費用,且該部分既係以贊助助理為名義之捐助費用,本可開立薪資扣繳憑單,亦無必要再蒐集單據核銷,況依前引林清泰、連香君所述,提供單據乃係與美時公司核銷退輔會50萬元酬金部分有關,其等所稱張瑞伯湊足164,744 元之發票等語,亦與上述退輔會部分第一筆先請領之金額相符,是該紙發票顯應與退輔會部分之遊說酬金有關。至雖此紙發票係列入美時公司94年10月份之轉帳傳票內,而非列入前述先請領94年7 月5 日先請領之「164,744 」元之同年7 月份傳票內(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27 、228 頁),然按此紙發票本即為不實支出,是美時公司內部作帳時要歸於何筆實際上係給付黃健庭之帳目下,有其權宜之考量,不影響原本交付該紙發票時係約定作為該筆退輔會請領款項核銷所用之認定,從而黃健庭此部分所辯,尚非足採。

五、美時公司為答謝黃健庭行銷藥品至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醫院而支付助理費部分:

㈠就臺中榮民總醫院、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年、95年間,確有

分別審議通過進用,並採購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其中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 spray 10mg/ ml 2.5ml、Witgen

tab 10mg ,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 ,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 ;臺中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其藥事委員會審議通過新進用之藥品品項為Denosin 5mg 、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10mg/2.5ml、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 5mg ,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 mg/2.5ml、Basazyde 750mg等節,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990022956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103 年11月11日北總藥字第103003049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臺北榮民總醫院103 年12月3 日北總藥字第1030032828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4 日第000000000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103 年11月7 日中榮藥字第1030026657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臺中榮民總醫院103年11月13日中榮藥字第1030028273號函、臺中榮民總醫院

103 年12月1 日中榮藥字第1030028986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四第184 至237 頁、第

238 至270 頁、原審卷九第96至124 頁、第126 至240 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㈡關於「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採購美時公司藥品部分:

⒈張瑞伯自承:「我曾經以黃健庭立法委員助理的身分,打電

話給臺中榮總院長秘書、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的採購人員、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人員,告訴他們有些藥品請他們評估有無使用需要,請他們決定,我會問他們傳真機號碼,再請美時公司人員傳真相關資料給上述醫院」(見他3764號卷第80頁)、「如前述我個人確曾運用黃健庭立法委員國會助理的身分幫助美時公司聯繫醫院有關藥品資料的事情……」、「美時公司有一項麻醉藥品曾經銷售給臺中榮總,美時公司連香君打電話請我幫忙,要求我去向退輔會瞭解該項藥品已經有同類型藥品,退輔會已同意補助榮民,美時公司請我暸解該項藥品是否有資格比照對榮民進行補助,事後因為與相關規定不符,退輔會跟臺中榮總都沒有同意」(見他3764號卷第82、87頁)、「我有打電話給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採購部門的人員,至於打電話給屏東安泰醫院,臺中榮總我忘記是打給誰,主要是希望他們評估美時製藥公司的藥品是否符合他們的需求。我打電話過去時有表明我是黃健庭的助理」(見他3764號卷第160 頁)。證人連香君於原審亦證稱:

「(問:就你所知,張瑞伯以黃健庭立委助理的身分幫美時公司向哪些醫院進行過關說?)東港安泰醫院、義守大學醫院、臺北榮總、臺中榮總」(見原審卷三第201 頁)。

⒉向臺北榮民總醫院遊說部分:

①依附表二編號2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連香君於94年8 月1 日

與美時公司業務人員在電話中談及美時公司藥品「Wingin」(為「Witgen」之誤植,下同,詳後述)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之議價之事,業務人員表示已與臺北榮總醫院之「田主任」即「田俊雄」談過利潤問題;附表二編號19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於94年8 月23日向林清泰提到:「北榮那個啦,Wingin喔,今天喔」、「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附表二編號32通訊監察譯文中,林清泰於94年8 月29日詢問張瑞伯:「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張瑞伯答稱:「嗯!還在處理當中啊」、「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先來跟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林清泰:「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它過」、張瑞伯:「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林清泰:「你要本人去找他吧?」、張瑞伯:「我知啦,啊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接著依附表二編號44至46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先於94年8 月31日上午11時33分許,撥打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室之電話00-00000000 號,確認副院長室已經沒有客人,「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黃健庭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再撥打給黃健庭:「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人了,那現在可以打電話進去了」、「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黃健庭嗣於同日上午11時36分回撥給張瑞伯稱:「我打完了,喔」,張瑞伯則答稱:「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

②雖卷附上開附表二編號2 、19、3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係

記載林清泰、連香君與張瑞伯就藥品「Wigin 」與臺北榮民醫院交涉藥價,惟如前所述,臺北榮民總醫院於94年間所決議進用美時公司所生產之藥品品項為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 、Witgen tab 10mg ,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990022956號函暨進用藥品資料在卷可佐(見原審卷四第270 頁),並參酌連香君所述:「(問:請你詳視該譯文(即附表二編號2 所示)何以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要求臺北榮總田俊雄主任排入藥委會會期,田俊雄即要求百分之30的回扣?該款項如何計算?美時公司如何將回扣交給臺北榮總人員?)美時公司藥品Witgen(威智)是失智症用藥,田俊雄要求百分之30的折讓是指臺北榮總對於Witgen(威智)進貨總價需折讓百分之30,及美時公司向臺北榮總少收藥品總價百分之30」等語(見聲搜字第51號卷第38頁),應可認上開通訊監察譯文中所載之「Wigin 」應為「Witgen」之誤植甚明。

③又依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7 月7 日北總人字第0990014608號

函覆(見原審卷三第178 頁)記載臺北榮民總醫院94年8 月間使用前述00-00000000 號電話之副院長係李建賢,雖李建賢於原審證稱不記得黃健庭有與其聯繫關於藥品之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 頁反面),惟其證實於94年8 月間,確曾擔任進藥委員會主任委員,且證稱:「(問:在委員會當中有一位張藥師嗎?)那時候有一位張豫立藥師好像在國外進修,藥劑部有一位代表,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如果是藥委會的話就是張豫立,但我不確定當時究竟是田主任還是張豫立」等語(見原審卷四第5 頁反面),復參酌臺北榮民總醫院92年度至94年度之藥事委員會名冊,副院長李建賢與藥劑部主任田俊雄均係該院之進藥委員會之成員,有臺北榮民總醫院99年10月7 日北總藥字第0990022956號函暨藥事委員會名冊一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四第238 至239 頁),此均與前引通訊監察譯文中,連香君與美時公司業務人員談論臺北榮民總醫院進用藥品「Witgen」之價格時所提到之「田主任」,恰屬相符。

④黃健庭、張瑞伯雖另辯稱附表二編號44至46所示通訊監察譯

文,係請李建賢關照黃健庭之父黃鏡峯住院之事云云。惟查張瑞伯與林清泰於94年8 月29日談話中,提到「副院長禮拜三才上班」、「我禮拜三早上要跟他打電話」、「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對照黃健庭確於94年8 月31日禮拜三上午撥打電話給李建賢,時間點完全吻合,而黃鏡峯早於94年8 月6日即因急性腦出血住院開刀,有原審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憑(見原審卷三第277 頁),黃健庭豈可能遲至94年8 月31日始撥打電話請求副院長關照,實與常情不合。況李建賢於原審證稱:「負責教學與研究,聯繫陽明大學與榮總兩邊的教學跟研究」、「黃鏡峯是以前輔導會的長官,所以醫院義不容辭會給與特殊的照顧」等語(見原審卷四第3 頁反面),既然黃鏡峯係前任長官,本會得到榮民醫院之特殊照顧,是否有必要另行打電話請副院長關照,亦非無疑;縱黃健庭認有必要,何不直接打電話給院長,反而打給3 位副院長中之擔任進藥委員會主任委員之李建賢?再衡以張瑞伯在對話中之用詞:「再麻煩你,謝謝,謝謝」、「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應係張瑞伯有求於黃健庭,非關黃健庭個人之事。從而,張瑞伯、黃健庭辯稱:係為黃鏡峯住院之事而撥打電話云云,顯係不足採信。

⑤是由上開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對話內容及各該證人所證可知,

美時公司之林清泰、連香君於94年8 月間,曾委託張瑞伯就藥品「Witgen」與臺北榮民總醫院交涉藥價,張瑞伯遂請黃健庭於94年8 月31日撥打電話向臺北榮民總醫院副院長李建賢遊說,美時公司亦有與藥劑部主任田俊雄商討美時公司藥價之事實,堪以認定。

⒊依附表二編號4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94年8 月2 日

詢問連香君:「那個院長大概11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的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接著連香君即向張瑞伯報告美時公司生產之兩種藥品Danosin 、Aluma (即雅努麻)之議價及進藥問題,其間張瑞伯尚提到黃健庭:「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壹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什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啦」、「(連香君:義大啦)義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附表二編號6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向連香君回報:「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 ,他們有找那個醫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附表二編號8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向連香君稱:「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趟」,被告連香君再叮嚀:「麻煩兩樣都講好了」;附表二編號9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連香君請張瑞伯將Danosin 及、Aluma 之藥品許可證傳真給院長室,註明「黃健庭立委辦公室」,且張瑞伯於原審亦證稱:「連香君他們公司有aluma 跟danosin 這兩個藥想要在中榮進藥,aluma 應該是指雅努麻,他們想要拜託我幫忙」等語屬實(見原審卷三第247 頁),可徵連香君亦曾請張瑞伯就美時公司之藥品Danosin 及Aluma 向臺中榮民總醫院關說藥價及進藥,張瑞伯即請黃健庭與臺中榮民總醫院院長以電話聯繫,並傳真該兩藥品之藥品許可證予院長室,並註明「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⒋依附表二編號50、51、52通訊監察譯文所示,連香君於94年

9 月16日告知張瑞伯:因為立法委員蔡豪受託去找屏東安泰醫院院長,要將美時公司藥品擠掉,請黃健庭去向院長關說,至少兩家藥品一起用;張瑞伯即於94年9 月19日下午3 時許,撥打電話至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向院長秘書表示:黃健庭之姊夫在美時公司擔任副總經理,請院長幫忙讓美時公司藥品繼續參與比價,會傳真資料給院長室,如有必要,黃健庭會親自打電話給院長;同日下午,屏東安泰醫院院長室即回報張瑞伯:資料已收到,院長表示會處理,要跟藥局主任再討論。

⒌依附表二編號84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林清泰於94年10月17日

上午撥打電話叮囑張瑞伯:「你中國那邊幫我follow一下呢」,張瑞伯答稱:「我上禮拜已經跟他打過電話,他說他會去弄啊」,林清泰:「委員很關心這件事,去跟他溝通一下」;接著張瑞伯於94年10月20日撥打電話至中國醫藥學院附設醫院,稱:「我是黃健庭立委的助理,我姓張,之前我有跟,委員有一些事情,我跟林高專討論過……」、「一些藥品的事情」、「有一個藥品好像有經過醫院的那個開會同意了喔!那好像都一直沒有採購,是不是還有什麼問題,需要我們來處理或是怎麼樣呢?」。

⒍綜上所述,林清泰、連香君就美時公司藥品採購及價格之事

,多次委託張瑞伯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醫院,張瑞伯並請黃健庭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進行遊說,俾利美時公司之藥品推廣業務等事實,堪以認定。

㈢支付助理費部分:

⒈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起,按月給付黃健庭助理莊正宏之薪資

2 萬元,於94年8 月提高為每月4 萬元,莊正宏離職後,自94年9 月起,改給付吳道明薪資每月4 萬元等事實,為張瑞伯所坦承不諱(見他3764號卷第161 頁、原審卷三第235 頁),黃健庭亦坦承有自美時公司收受該等助理贊助費,僅稱金額沒有算過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32 頁反面、第233 頁),並據林清泰、連香君於偵查及原審證述明確(見偵18201號卷二第223 、224 、248 、249 頁、原審卷三第193 至

194 頁反面、第199 頁反面、第200 頁、第201 頁正反面),且有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95年8 月9 日華東字第09500104號函檢附莊正宏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吳道明之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存摺一本、莊正宏身分證影本一份扣案可證(見偵18201 號卷一第81頁,即扣案物編號7 之1 、7 之2 )。由上開莊正宏華南商業銀行帳戶之交易明細顯示,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帳戶最後一筆為94年8 月25日之2 萬元,此後即無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對照扣案吳道明上開華南商業銀行存摺內頁明細顯示,美時公司於94年9 月26日匯入2 萬元、94年10月25日匯入2 萬元、94年11月25日匯入2 萬元、94年12月26日匯入2 萬元、95年1 月25日匯入2 萬元、95年3 月1日、95年3 月27日匯入4 萬元、95年4 月25日匯入4 萬元(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19 至220 頁,即扣案物編號7 之1 ),又莊正宏身分證影本上亦註記有「TO:張瑞伯00-0000000

0 」、「清枝94.5.23 」等字(見偵18201 號卷一第81頁,即扣案物編號7 之2 ),是此部分之事實應堪認定。

⒉又依附表二編號1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94年8 月1

日向林清泰抱怨:「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2 萬塊,實在不划算」,林清泰即回答:「你先領10萬給他」;附表二編號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於94年8 月2 日再度向連香君抱怨:「因為上次有跟副總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2 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p 了」、連香君:「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張瑞伯:「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一定要讓他知道,你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是應該要……」、「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連香君:「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張瑞伯:「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5 萬啦」、「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5 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附表二編號20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於94年8 月24日向張清枝稱:「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司,他每個月撥2 萬塊」、張清枝:「這個月變成4 萬嘛,對不對」、張瑞伯:「對,這個月變4 ,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2 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從這個月,就是8 月、9、10、11、12,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金給我們這樣子」、「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我報,那反正就是五個月10萬塊這樣」、「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撥下來」;附表二編號2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清枝於94年8 月24日告知張瑞伯:「我們那個美時的喔,下個月1 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了」,張瑞伯又問到:「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講一下」,張清枝答稱:「我跟他講了,他說OK」,張瑞伯:「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張清枝:「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次補10萬嗎?」、張瑞伯:「可以」、「收據的話……開美時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附表二編號32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向連香君稱:「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連香君:「對」、張瑞伯:「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他資料給我了,我再傳給你」,並向旁人鄭小姐稱:「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9 月份,他等一下傳真過來」等內容,及張清枝於偵查中所證稱:「因為黃健庭有告訴我美時公司每月進來變成4 萬元,所以我才會知道」、「在張瑞伯與我前述通話後,我有向黃健庭委員報告此事,黃健庭後來有將其在外交際應酬之消費單據給我,再由我將該等消費單據寄給張瑞伯轉交美時公司」等語(見偵18201號卷一第78頁反面),暨附表二編號53、5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黃健庭稱張清枝有東西要交給張瑞伯,張瑞伯即委由同事「建賢」去向黃健庭取,嗣「建賢」回電給被告張瑞伯稱:「委員的東西我拿到了,有一個是美時的發票……」等情,顯見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均明知,美時公司給付莊正宏之薪資自94年8 月由2 萬元調高至4 萬元,於94年9 月起則更換助理為吳道明,但8 月至12月增加之2 萬元合計10萬元部份,不匯入莊正宏帳戶,直接給付現金,並由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提出收據核銷,黃健庭、張瑞伯及張清枝並亦曾實際提出發票供美時公司核銷,至為明確。

⒊黃健庭雖辯稱美時公司給付助理贊助費係因支持其理念,然

由前引附表二編號1 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稱:「幫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2 萬塊,實在不划算」,及附表二編號4 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向連香君稱:「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這樣」、「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5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樣,但是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等情(另參照前述通訊監察譯文),可知張瑞伯及林清泰、連香君均認知美時公司按月給付助理薪資2 萬元乃黃健庭向各醫院關說之對價,倘黃健庭對此金額不滿意,恐會不願意出面關說。林清泰即於原審證稱:「因為張瑞伯說有些事情要幫我們處理,所以每個月要給他2 萬元」、「因為張瑞伯提議的,我們有拜託張瑞伯處理銷售上或推廣上的事情,張瑞伯說他透過立委去幫忙,所以要提供立委助理」、「因為我們在做生意時有些招標或醫院有人要跟我們競爭,都有去找立委或民代關說,所以我希望有立法委員可以當擋箭牌,我們的生意做得還順利,所以我們資助黃健庭的國會助理」、「因為張瑞伯跟我說他是替委員傳話、幫委員做事」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93 至194 頁反面),連香君亦於原審證稱:「(問:你向檢察官說美時公司按月支付黃健庭助理的薪水2 萬元、4 萬元,是想說有一個立委當公司的顧問,如果有問題可以請立委出面處理,是否如此?)是」等語(見原審卷三第

201 頁反面),顯見美時公司之所以按月以支付黃健庭助理薪資為由給付黃健庭款項,乃係因黃健庭之立法委員身分得以出面幫美時公司向各醫院遊說,並非因支持黃健庭之理念或贊助臺東地方事務甚明,是黃健庭此部分辯解,尚非可採。

⒋此外,前揭美時公司給付莊正宏、吳道明之薪資,匯入莊正

宏、吳道明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帳戶後,由張清枝負責保管、使用該二帳戶之存摺、印章,依被告黃健庭之指示,領取帳戶內款項使用,此經張清枝於偵查中證述明確(見偵18201 號卷一第109 、110 頁),復觀諸扣案吳道明帳戶存摺內頁明細中「95-01~05」、「現金支」、「81000」欄旁,鉛筆手寫註記:「健庭現金」等字,此外,並無其他款項提領支出(見偵18201號卷二第219至220頁);扣案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現金簿中,於94年6月30日、94年7月20日、年8月29日記載支出「莊正宏薪資」「30000」、於94年9月19日、94年10月19日、94年11月30日、94年12月29日記載支出「吳道明薪資」「8000」、95年1月間以鉛筆註記「95/1」支出「吳道明28000」、於95年1月25日記載支出「吳道明薪資年終獎金」「42000」、2月25日記載支出「油資吳道明薪資」「28800」、95年3月29日支出、95年4月27日支出、95年5月23日支出、95年6月20日支出「吳道明薪資」「28000」等內容(見原審卷八第212至221頁,即扣案物編號24之現金簿),此等薪資金額顯與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金額不符,尤其美時公司匯入吳道明帳戶之金額,多於服務處現金簿中所記載支付之吳道明薪資金額,足徵美時公司匯入莊正宏、吳道明帳戶之金額,並非實際用於給付該二人之薪資,而係做為人頭帳戶掩飾真正給付目的,顯見美時公司按月給付黃健庭2萬元、4萬元,並非贊助支付莊正宏、吳道明之薪資,而係給付黃健庭長期為其遊說之報酬,甚為灼然。

⒌總計黃健庭自94年6 月、7 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以助理薪

資名義給付之2 萬元,並自94年8 月起至95年6 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以助理薪資名義給付之4 萬元(其中94年8 月至12月部分所增加之2 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為48萬元(計算式:2X2+4X11=48 ),作為遊說之報酬。至檢察官起訴意旨雖認美時公司係給付至95年7 月,惟依扣案之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僅記載「吳道明薪資」至95年6 月20日(見扣案物編號24之現金簿一冊、詳原審卷八第221 頁),遍查相關卷證資料,亦未見美時公司有於95年7 月再行匯款之證據,自應認美時公司所匯款之期間為94年6 月至95年6 月,起訴書此部分應屬誤載,附此敘明。

㈣黃健庭雖辯稱美時公司既確實有付給黃健庭助理薪資48萬元

,則美時公司因此開立扣繳憑單予莊正宏、吳道明,並無不實,美時公司自無逃漏稅捐之行為,美時公司94年、95年亦無逃漏稅捐各6 萬元云云。惟查:

⒈證人莊正宏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是否於94年6 月至94年8 月間任職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是。(問:

工作內容為何?)委員的助理,跑所有婚喪喜慶,學校機關慶典活動行程。(問:有否支薪?薪資多少?)有,薪資是

3 萬元。……(問:你的薪資,每月究為2 萬元、或3 萬元?美時公司支付你的薪資只有2 萬元,另外的1 萬元,由誰支付?)是3 萬元,美時公司支付給我的薪水2 萬元,但是我認為有點少,所以委員再補1 萬元,總共3 萬元。(問:

你華南商銀臺東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有無交付服務處會計張清枝保管?為什麼?服務處或張清枝可以領取款項嗎?)有。因為那時候跑行程,有時候選民喪家五、六點鐘告別式,我們要更早起床出門,一整天跑完很晚,我就請會計張小姐每個月固定給我錢。服務處及張清枝小姐應該可以直接領取款項,我有同意,我交給她,請她把錢交給我,當然沒有問題。……(問:當時你在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誰面試你?當時談的薪資條件為何?)是服務處的處長黃義森,是他跟我面試,工作內容就是擔任助理,做選民服務。那時候他說起薪是2 萬元,因為我是新進人員,面試的時候我有跟他說有一點少,處長說他跟委員反映,所以就加了1 萬元。……我都是固定拿3 萬元。我知道企業贊助是2 萬元,委員再補貼1 萬,我實際拿取3 萬元。任職期間是94年6 月到8 月。……(問:委員的1 萬元如何交給你?)我全部都是由張清枝那邊拿的,張清枝是交給我現金每個月3 萬元。」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6頁反面至第18頁)。

⒉證人吳道明於本院前審證稱:「(問:你是否於94年9 月至

95年6 月間任職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是的。(問:工作內容為何?)代表委員參加婚喪喜慶、會議、會勘及慶典。……(問:根據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的現金簿記載,95偵18201 號卷三第P .55-69,你在94年9 月-12 月間,每月薪資為8 千元;95年1 月、95年3 月-95 年6 月,則為2 萬8 千元,為何跟你所說的不一樣?)因為錢分兩邊給,張清枝是給我8 千元,委員另外給我1 萬2 千元,因為我剛去的時候沒有全職,且工作時間沒有那麼長。95年開始全職,全職是4 萬元,2 萬8 千元是張清枝給我的。……(問:你華南商銀臺東分行帳戶之存摺及印章,有無交付服務處會計張清枝保管?為什麼?服務處、或張清枝可以領取存摺之款項嗎?)我有交給張清枝保管。因為帳戶是為了領這份薪水才開戶,因為美時公司給的薪水時間跟服務處給的時間不同,我們在外面跑行程,沒有時間,所以就把帳戶、存摺、印章交給張清枝,薪資都由張清枝交付。(問:服務處或張清枝可以直接領取存摺的款項嗎?)是。我也同意由她領取。(問:當時是誰僱用你?)委員親自僱用我,面試我。……(問:有無說兩萬元如何給你?誰付給你?用何方式支付?)面試時沒有說。(問:你方才說知道是企業贊助,現在又說面試時沒有說,為何如此?)企業贊助是後來跟委員在一起,委員才跟我說我的薪資有企業贊助,至於我工作後多久委員才跟我說,我不記得了。……(問:就你印象,你的薪資是如何拿到的?)一部分是張清枝給我的,另一部分是委員私下給我的。當薪水是2 萬元的時候,張清枝給我

8 千元,委員給我1 萬2 千元;如果是薪水是4 萬的時候,張清枝給我2 萬8 ,委員給我1 萬2 。這都是用現金交給我的。時間上,張清枝給我是服務處同仁發薪水的時間,委員都是月初碰面的時候交付。……所以我就說存摺就是張清枝幫我領,我再跟張清枝領錢。(問:存摺匯入多少錢,你是否知道?存摺是否有還給你?)存摺有還給我,後來我就把戶頭結束。至於存摺匯入多少錢,那段時間我不知道。」等語(見本院前審卷二第18頁反面至第20頁反面)。

⒊綜合以上莊正宏、吳道明之證述可知,二人均係實際上由立

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僱用,並由該服務處之會計張清枝交付現金薪水,所謂之美時公司贊助,係二人經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僱用後,再經由黃健庭告知其等之薪資有部分係由美時公司贊助,惟於面試僱用時並未告知等情,則顯然莊正宏、吳道明之僱主係立法委員即黃健庭,並非美時公司。是縱使美時公司所給付黃健庭之款項中,曾有一部分作為黃健庭支付莊正宏、吳道明薪資所用,然其二人既非美時公司之員工,美時公司自仍不得於帳冊中記載此部分之支出為薪資支出,更不得據以製作美時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並持以向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報稅而行使,俾美時公司得以藉此虛增成本費用,降低營利事業所得額,使稅捐稽徵機關因此減收美時公司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美時公司此部分所為,自仍屬逃漏稅捐之行為,當無疑義。

㈤綜上所述,顯見黃健庭、張瑞伯均明知莊正宏、吳道明並非

美時公司之員工,而係黃健庭所雇用之助理,美時公司僅係以此為名義掩飾給付黃健庭長期為其遊說之報酬,竟仍提供莊正宏、吳道明之年籍、帳戶資料,甚且身分證影本,供美時公司作帳核銷使用,而由美時公司之林清泰、連香君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將此等薪資支出之不實事項記入其業務上掌管之帳冊,並填製扣繳憑單作為薪資成本,進而於95年6月1 日、96年5 月30日持向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即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美時公司於94年度、95年度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6 萬元、6萬元,有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 年10月14日財北國稅審一字第1020045966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大安分局103 年9 月11日財北國稅大安營所字第1031865255號函所附美時公司

104 年度、105 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八第31頁、第149 至205 頁),是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記入帳冊、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犯行,均堪認定。

伍、事實欄四部分認定犯罪事實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據黃健庭、張瑞伯固均坦承羿盛公司方面於94年1 月至5月間,每月贊助黃健庭3 萬元之款項,其等並有提供林正峰之年籍資料給前述三家總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顏秀婷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或幫助逃漏稅捐之犯行。

㈠黃健庭部分辯稱:

⒈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及薪資總表之記載,顏秀婷係將

林正峰自94年1 月至5 月,每月3 萬元之薪資,記入廣立達公司之上開明細表及總表,而非載入羿盛公司之帳冊內。卷內既無顏秀婷將94年1 至5 月付與林正峰計15萬元,及自94年6 月至95年6 月按月付與黃健庭5 萬元,13個月合計65萬元一事,載入羿盛公司帳冊、或將該共計80萬元列入羿盛公司支出,而據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證據,自不得令黃健庭擔負幫助逃漏稅捐及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責。

⒉廣立達公司申報94年度之薪資費用1,665,520 元,固含林正

峰94年1 月至94年5 月,每個月3 萬元之薪資在內,然林正峰於原審證稱其於94年1 月至5 月間,確實擔任黃健庭助理,負責在香港及廣州之事務,每月薪資3 萬元。而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是因為世交關係及認同從政理念而情義相挺,故贊助黃健庭一個人力林正峰,至於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有無作帳、如何作帳,黃健庭並未參與,亦不知情,就此部分並無犯罪故意或與羿盛公司、廣立達公司有犯意聯絡。

㈡張瑞伯則辯稱:林正峰是羿盛公司對黃健庭的人力贊助,而

林正峰確實是黃健庭之助理,但由羿盛公司支付薪資,如何報帳我並不清楚等語。

二、按犯罪有無被提起公訴之判斷,亦即法院應予審判之事項範圍如何,應以起訴書或自訴狀內,事實欄記載之犯罪時間、地點、行為人、被害人及犯罪行為等事項為準,即應視案件是否具有單一性,被告與犯罪事實是否同一而定;被告同一,固無論矣,犯罪事實亦應同一。而犯罪事實乃刑罰權之客觀對象,縱被告同一,而犯罪事實不同一時,仍非同一案件。至犯罪事實是否同一,應以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為準,而基本社會事實是否同一,則應視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是否同一而定(最高法院106 年度台非字第164 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檢察官就此部分於起訴書犯罪事實欄係記載「被告黃健庭乃借用其友人林正峰給羿盛公司作為不實申報薪資之人頭,由被告黃健庭將林正峰之基本資料交由被告張瑞伯,再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之被告顏秀婷。而顏秀婷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竟與黃健庭、張瑞伯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羿盛公司逃漏稅捐之概括犯意,自94年1 月間起,接受張瑞伯指示,開始每個月由顏秀婷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黃健庭、張瑞伯收取3 萬元。」(見起訴書第7 頁第4 至11行),可見檢察官起訴時已敘明針對顏秀婷所屬公司以支付林正峰薪資名義給付每月3 萬元款項給黃健庭、張瑞伯過程中,所涉及相關業務登載不實、幫助逃漏稅捐等犯罪事實而起訴,所引用之證據依證據清單欄編號26所載,即提及以「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作為「黃健庭、張瑞伯提供林正峰人頭申報羿盛公司薪資」之證明,可徵檢察官起訴事實中所指之羿盛公司,實係包含其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在內甚明,所針對之犯罪行為,亦係黃健庭、張瑞伯提供林正峰之基本資料予顏秀婷,供顏秀婷所屬公司得以支付林正峰每月3 萬元薪資名義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藉以虛增成本逃漏稅捐此一不法行為,縱使犯罪事實欄中未清楚區別羿盛公司與廣立達公司,然訴之目的及侵害性行為之內容應屬同一,揆諸前揭說明,兩者之基本社會事實同一,本院自仍得黃健庭、張瑞伯就廣立達公司部分所涉犯行予以審理,並更正起訴書此部分所載之公司名稱。

三、查顏秀婷係三家總公司及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會計,羿盛公司方面於94年1 月至5 月間,透過張瑞伯轉交黃健庭3 萬元贊助,共計15萬元,顏秀婷即於業務上所製作之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94年2 月、94年3 月、94年4 月、94年5 月薪資明細表上,記載廣立達公司每月支付員工林正峰薪資3 萬元,顏秀婷並據以製作廣立達公司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將上開支出列入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於95年6 月1 日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報稅而行使等事實,為黃健庭、張瑞伯所不爭執,並據顏秀婷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前審證述甚明,且有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94年2 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94年3 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94年4 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94年5 月薪資明細表、廣立達公司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財政部國稅局三民分局107 年7 月18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071035963號函所附廣立達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件附卷可參(見他3764號卷第7 至12頁,其中編號10之員工均為林正峰,另扣押物品編號20之光碟,其內則有相關大陸珠海廣立達公司之相關財務報表,本院卷三第64、66頁),是此部分之事實堪以認定。

四、依顏秀婷於偵查中所證:「(問:妳在羿盛公司擔任會計主要負責業務?)我是負責羿盛公司及其下建立富、禾鎧公司(按即三家總公司)會計帳冊的製作。(問: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營業狀況為何?)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主要是經銷信東、南光、扶陞等國內製藥廠的肌肉鬆弛劑、銀杏等藥品為主,並未代理國外藥廠之產品。……張瑞伯是羿盛公司副總經理,黃健庭是臺東縣選區的立法委員……(問:黃健庭或張瑞伯有無提供人頭向羿盛公司領取薪資?原因為何?)93、94年間張瑞伯曾提供『林正峰』的人頭帳戶給我做薪資費用的帳,我自94年1 月間始即每個月轉帳新臺幣3 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這些錢是要給黃健庭立委的,……這是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三人一致同意後,再由姚志勇要我做的……(問:前述每個月轉帳3 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羿盛公司是如何記帳?)自94年1 月至94年5 月每個月轉帳3 萬元是記載在外帳94廣立達薪資表中,94年6 月起因員工要另外提撥百分之6 的退休金,所以之後的帳都改記載在總公司(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內帳的費用項下的交際費科目下,但只記載3 萬元,未特別載明支出原因,後來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三人又一致同意調高到5 萬元,我即每月5 、20日分二次匯款2 或3 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臺北某分行的帳戶,並一直沿用相同的記帳方式迄今。(問:前述妳每月匯給張瑞伯3 萬元【後增至5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張瑞伯轉交給黃健庭,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黃健庭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的幫手。(問:提示扣押物品編號1-2 羿盛公司資料光碟㈠外帳94- 廣立達薪資表檔案中列印之廣立達有限公司94年1 月薪資明細表等資料六張,提示資料是否即妳前述以張瑞伯提供的『林正峰』人頭帳戶的做帳資料?)(經檢視後作答)是的。」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137 至139 頁),可知林正峰並非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員工,僅係羿盛公司方面因「希望日後有需要黃健庭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幫手」而給付,又因顏秀婷於羿盛公司中並非單純之會計,而係羿盛公司總經理姚志勇之配偶,且擔任廣立達公司之董事即負責人,是其上開所述,可信度自屬甚高。

五、又附表二編號62、64、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係張瑞伯與羿盛公司負責入帳核銷者之對談內容,而因此部分係由顏秀婷負責,業如前述,故原所製作通訊監察譯文中記載「楊小姐」,應係音譯上之誤載,實為顏秀婷,故附表二均均更正為顏秀婷,先予敘明。黃健庭雖稱林正峰確為其助理,林正峰於原審亦證稱:我確實有在94年1 月至5 月間擔任黃健庭之助理,負責在香港幫忙黃健庭採購三節禮品、鄉親來香港或廣州有些服務項目,或者幫忙選民服務,而我因為自己生意的問題,有拓展業務的需求,所以主動跟黃健庭表示無法再幫他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2 頁反面至第213 頁),惟依附表二編號62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於94年9 月27日上午10時2 分許,向顏秀婷表示:「上次那個4 、5 月我有跟你講說,委員(即黃健庭)他不是有一個人頭,林正峰嗎」、「我有跟你說,如果我們有給他報薪水的話,要再多給他百分之6 的退休金嗎」、「後來我就跟你講說,那就不要報他的薪水,直接給委員就好了嘛,對不對」、「就是以前我們給委員的錢,委員給我們一個人頭報薪資這樣,那4 、5月我有跟你講說,他,因為7 月份實施退休金新制,他報薪資要多百分之6 給他嘛,那我們就不要報嘛」;顏秀婷答稱:「所以現在就不報薪資嘛!所以現在就直接撥錢就是了嘛」;張瑞伯復答稱:「對,可是最近都有打幾通,有人要找他(即林正峰)的呢,他是不是出去有跟人家講說他在這邊工作還是怎樣因為我問的時候,對方都是不講」;顏秀婷答稱:「他應該是不會去講才對」、「那我跟委員講一下,我跟臺東辦公室講一下好了」。附表二編號6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於94年9 月27日上午10時9 分許,與張清枝聯繫,同時詢問之前有請黃健庭提供人頭給羿盛公司,但從7月開始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要找該人頭,張清枝隨即表示「莊正宏,我們還給他了啊」,同時詢問張瑞伯羿盛公司現在是否還有作薪資,張瑞伯則答稱:「以後羿盛公司都不供應人頭,直接以公司用費用方式處理,由張瑞伯拿現金給黃健庭」,兩人進而討論該人頭究竟為莊正宏抑或他人,經張瑞伯提醒,張清枝才知悉美時公司及羿盛公司分別有不同之人頭帳戶,羿盛公司的是由黃健庭給張瑞伯的,係黃健庭的朋友,即在香港做生意的林大哥。附表二編號6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於94年9 月27日上午10時14分許,經顏秀婷而得知該名人頭係「林正峰」,至於作帳到何時,顏秀婷表示要再查一下;附表二編號65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顏秀婷再與張瑞伯聯繫,顏秀婷表示公司幫該名人頭係作帳到5月,而張瑞伯則詢問:「後面那幾個月都全部做『5 』是不是?我們是『3 』嘛」,顏秀婷則詢問張瑞伯該問題係指何意,張瑞伯答稱:「本來給委員(即黃健庭)3 萬對不對」、「後來給他『4 』嘛」,同時詢問顏秀婷後來做到該名人頭身上也是做到有「5 」,顏秀婷則回覆只有做到3 而已,是依附表二編號63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提供林正峰名義予羿盛公司者,確為被告黃健庭。又羿盛公司支付之金額自94年

5 月起按月從3 萬元提高至5 萬元,亦與附表二編號64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之內容相符,故應可確知羿盛公司之所以在94年6 月開始不再以薪資方式作帳,而改以交際費之方式核銷之理由,即如附表二編號62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與顏秀婷之對話內容,係因94年7 月將實施勞退新制,而倘若繼續以薪資作帳,則將使廣立達公司須額提撥出百分之6 至林正峰之退休金帳戶,足徵林正峰於原審證稱係因自己生意問題,故於94年6 月開始不再擔任黃健庭助理云云,不足採信。

再於同一則通訊監察譯文中,張瑞伯與顏秀婷再就有人打電話至羿盛公司找林正峰之狀況進行討論,倘若林正峰確實為羿盛公司贊助黃健庭之助理,羿盛公司大可請詢問者直接聯繫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人員,卻反而由顏秀婷與張瑞伯討論就該狀況應如何處置,實與常情有違,更可證明林正峰實質上並未擔任黃健庭之助理,而係如前引通訊監察譯文之用語「人頭」所示,僅係掛名領取薪資之人頭而已,實際上乃係羿盛公司方面希望獲得黃健庭之協助而每月給付之捐贈款項,是黃健庭辯稱林正峰為其助理,或其辯護人稱可視林正峰係由羿盛公司所派遣支援黃健庭之助理云云,均非可採。

六、此外,顏秀婷已證稱上開人頭薪資之方式,是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三人一致同意後,再由姚志勇要我做的等語,業如前述,是張瑞伯對此自知之甚詳,黃健庭既提供林正峰之資料作為掛名領薪之人頭,亦應知羿盛公司方面將以此入帳核銷並持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準此,黃健庭、張瑞伯均明知林正峰並非羿盛公司方面(包含其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之員工,而係黃健庭提供之人頭,羿盛公司方面僅係以給付林正峰薪資為名義,掩飾給付黃健庭之捐贈款,竟仍提供林正峰之年籍身分等資料,使顏秀婷將此等薪資支出之不實事項記入其業務上製作之上開薪資明細表、薪資總表,並填製扣繳憑單作為薪資成本,進而將上開支出列入該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於95年6 月1 日持向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而行使之,即以此不正當方法逃漏廣立達公司於94年度分別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37,500元,有財政部國稅局三民分局107 年7 月18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071035963號函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64頁,計算式為150,000 元X25%【稅率】=37,500 ,稅率參見本院卷三第66頁廣立達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之稅額計算欄所示),是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及幫助廣立達公司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等犯行,均堪認定。

七、另97年8 月13日修正前政治獻金法第11條第2 款規定立法委員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期間:「自立法委員任期屆滿前10個月起,至次屆選舉投票日前一日止」,查第6 屆立委任期立法委員之任期自94年2 月1 日起至97年1 月31日止,而第

6 屆立委選舉投票日93年12月11日、第7 屆立委選舉投票日為97年1 月12日,經立法院秘書長99年7 月29日臺立院人字第0990004215號函、中央選舉委員會99年7 月29日中選務字第0990005634號函覆在卷足憑(見原審卷三第280 頁、第

282 頁),則黃健庭於94年1 月至95年6 月間,不得收受政治獻金,自不得以「政治獻金」科目報銷,附此敘明。

陸、論罪部分:

一、新舊法之比較:㈠查黃健庭、張瑞伯除前揭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

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之96年5 月30日成立犯罪,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外,其餘部分行為後,商業會計法於95年5 月24日修正公布全文83條,並自公布日起施行(此法於98年6 月3 日、103 年6 月18日之修正,除第28條關於財務報表之規定與本件有關外,其餘修正均與本件無關),刑法亦經修正公布,並於95年7 月1 日施行。刑法第2條第1 項之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所謂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包括構成要件之變更而有擴張或限縮,或法定刑度之變更。行為後法律有無變更,端視所適用處罰之成罪或科刑條件之實質內容,修正前後法律所定要件有無不同而斷。新舊法條文之內容有所修正,除其修正係無關乎要件內容之不同或處罰之輕重,而僅為文字、文義之修正或原有實務見解、法理之明文化,或僅條次之移列等無關有利或不利於行為人,非屬該條所指之法律有變更者,可毋庸依該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詳95年11月7 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21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外,即應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事項,如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及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合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予以整體適用(95年5 月23日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乃因各該規定皆涉及犯罪之態樣、階段、罪數、法定刑得或應否加、減暨加減之幅度,影響及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各該罪刑規定須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後,方能據以限定法定刑或處斷刑之範圍,於該範圍內為一定刑之宣告。是宣告刑雖屬單一之結論,實係經綜合考量整體適用各相關罪刑規定之所得。宣告刑所據以決定之各相關罪刑規定,具有適用上之「依附及相互關聯」之特性,自須同其新舊法之適用。而「法律有變更」為因,再經適用準據法相互比較新舊法之規定,始有「對被告有利或不利」之結果,兩者互為因果,不難分辨,亦不容混淆(詳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3773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

⒈商業會計法第71條於修正前、後,其構成要件相同,但修正

前該條規定之法定刑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5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之法定刑則為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經比較新、舊法規定之結果,以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舊法規定,對其較為有利。

⒉修正後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規定,修

正貨幣單位為新臺幣,數額提高為30倍,與修正前之貨幣單位以銀元計算,並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10倍後,再將銀元換算為新臺幣之比較結果,修正前後刑法相關法條所定罰金刑之最高度固屬相同。惟其最低度部分,依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罰金:(銀元)一元以上。」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 條前段之規定,就原定數額提高10倍後,適用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規定,以銀元1 元折算新臺幣3 元,即為新臺幣30元,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規定:「罰金: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以百元計算之。」,經比較新舊法之規定,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 款所定罰金之最低數額,較之修正前提高,就相關法條即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16 條、第

215 條等罪所得科處之罰金最低額提高,自以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 款規定有利於被告二人。

⒊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及同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

,修正後之刑法業已刪除,此等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被告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本案部分黃健庭、張瑞伯在修法前之行為,有前後多次同種類犯行以及有數行為間彼此有牽連犯關係之情形,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之規定,分別以一罪論,並「得」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及從一重處斷。於刑法修正後,則必須依數罪併罰之例處斷。比較結果,應以修正前刑法第56條、第55條之規定,有利於被告二人。

⒋修正後刑法第28條將「實施」修正為「實行」,其中「實施

」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惟因本案事實未涉及陰謀、預備共同正犯之問題,經比較新、舊法,無新法較有利於被告二人之情形。

⒌修正前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

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共犯論。」修正後刑法第31條第1 項則規定:「因身分或其他特定關係成立之罪,其共同實行、教唆或幫助者,雖無特定關係,仍以正犯或共犯論。但得減輕其刑。」本條文除文字修正外,修正後之新法並規定得減輕其刑(非必減),故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有利。

⒍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本院認適用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行為時之相關刑罰法律即修正前刑法、修正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對其等二人較為有利。

⒎至刑法第30條關於幫助犯之規定雖亦已修正施行,然僅不過

係將原易引起誤解之「從犯」二字在文字上修正為「幫助犯」,且將原實務及學說多數見解就幫助犯之成立所採取之「限制從屬性」理論予以明文化(參見該條修正理由),尚不涉及罪刑實質內容之更易,即非屬刑罰法律之變更,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而應依一般法律原則,逕行適用裁判時之現行刑法第30條規定。

㈡再稅捐稽徵法第43條於103 年6 月4 日修正公布,並自同年

0 月0 日生效施行,修正前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2 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修正後之第1 項規定為:「教唆或幫助犯第四十一條或第四十二條之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第2 項為:「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第3 項為:「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三十三條規定者,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觀諸前開規定,係將原條文第1 項之前段及後段,修正為第1 項及第2 項,而原條文之第2 項則修正為第3 項,應僅屬項次變更,無論依修正前、修正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二者規定適用之結果並無不同,對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而言,尚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自不生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應依一般法律適用原則,適用裁判時法即現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規定,併此敘明。

二、事實欄二部分之論罪:㈠按「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其範圍依商業

登記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之規定。」,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是黃健庭、張瑞伯及身為會計之張清枝,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商業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是縱使張清枝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上為虛偽不實記載,且分類帳冊亦係屬商業會計法第20條、第22條、第23條之帳冊,亦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惟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收據、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仍屬張清枝身為會計在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自仍構成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故核黃健庭、張瑞伯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

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黃健庭、張瑞伯與同案被告張清枝三人就上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與行為分擔,其中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之犯行,並各與持以報稅行使之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間(此三人不另構成幫助逃漏稅捐罪),互有犯意聯絡與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至就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部分之犯行,黃健庭、張瑞伯二人雖不具從事業務之人身分,仍應依刑法第31條第1 項之規定,與具有該身分之張清枝間,成立共同正犯(至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故無援引刑法第31條第1 項規定論以共同正犯之必要,最高法院91年度台上字第6877號判決意旨參照)。又被告二人所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此外,檢察官起訴意旨雖就此部分漏論黃健庭、張瑞伯犯上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僅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惟起訴書中已記載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持」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申報所得稅之事實,附此敘明。

三、事實欄三部分之論罪:㈠按商業會計法第33條規定「非根據真實事項,不得造具任何

會計憑證,並不得在會計帳簿表冊作任何記錄」。同法第15條明定,商業會計憑證分原始憑證及記帳憑證2 類。原始憑證乃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記帳憑證則係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同法第16條規定,原始憑證其種類有外來憑證、對外憑證及內部憑證3 種。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同法第17條第1 項規定,記帳憑證其種類有收入傳票、支出傳票及轉帳傳票3 種。同法第18條第1 項前段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編製記帳憑證,根據記帳憑證,登入會計帳簿」。同法第35條前段規定: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應由代表商業之負責人、經理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簽名或蓋章負責。又員工薪資扣繳憑單,係證明全年度支付員工薪資及代為扣繳綜合所得稅之情形,而為徵繳雙方課徵與申報綜合所得稅之依據,但既非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尚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原始憑證;而營利事業填報扣繳憑單,乃附隨其業務而製作,不得謂非業務上所掌之文書,此種扣繳憑單內容如有不實,而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即係犯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罪名(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624號判決意旨、96年度台上字第6670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林清泰為美時公司之董事兼副總經理,依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屬美時公司商業負責人,而得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之犯罪主體,並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適用同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之應處刑罰規定。林清泰既主導並參與實行請託黃健庭、張瑞伯為前述遊說退輔會及各醫院採用美時公司藥品之行為,並支付各該款項給黃健庭、張瑞伯,其為使美時公司能核銷帳目,且要求黃健庭、張瑞伯提供相關單據及人頭帳戶,進而在請款單上簽核外,並使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在轉帳傳票及相關帳冊、扣繳憑單上為不實記載以憑核銷及申報減免稅賦,是其所為,應可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㈡黃健庭、張瑞伯提供上開益佑商行之統一發票及莊正宏、吳

道明之年籍及帳戶資料,應可預期係供美時公司核銷帳目及報稅使用,惟因其等之目的在於藉此獲得美時公司提供之款項,核銷帳目及申報稅賦並非其等所欲達成之犯罪結果,所為提供上開單據及資料之行為,亦非屬業務登載不實暨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構成要件行為,僅係提供資料給予助力而已,核其等所為,應僅達幫助犯之程度。是黃健庭、張瑞伯就事實欄三部分所為美時公司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係犯刑法第30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30條、第216 條、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就美時公司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因稅捐稽徵法第43條所定幫助納稅義務人逃漏稅捐罪,係獨立性犯罪,故幫助逃漏稅捐行為之成立,自應以美時公司逃漏稅捐行為著手時,即實際於96年5 月30日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成立,應逕依修正後刑法而無連續犯規定之適用,是被告二人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216 條、

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

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其等就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與連香君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此外,檢察官起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黃健庭、張瑞伯犯上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僅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中雖記載黃健庭、張瑞伯、連香君基於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但漏未記載此部分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實,即無從認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原先起訴之犯罪事實,然因與原先起訴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仍應一併審判,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841號判決意旨參照)。

四、事實欄四部分之論罪:㈠顏秀婷為廣立達公司之董事兼會計,依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

,屬廣立達公司之負責人,故依稅捐稽徵法第47條第項第1款規定,應適用同法第41條所定納稅義務人之應處刑罰規定,張瑞伯則為廣立達公司之股東(尚非稅捐稽徵法所定之納稅義務人)等節,有廣立達公司設立登記表及股東於95年8月20日同意公司解散之股東同意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

52、53頁、56頁)。㈡黃健庭、張瑞伯提供上開林正峰年籍基本資料,應可預期係

供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含廣立達公司)司核銷帳目及報稅使用,張瑞伯本身為羿盛公司臺北分公司業務副總經理及廣立達公司股東,顯係基於羿盛公司、廣立達公司之立場而給付項黃健庭該等捐助款項,且依前引顏秀婷所述,以此人頭薪資方式付款,係經陳慶利、姚志勇及張瑞伯等人合意後,要其執行,是張瑞伯在此顯係基於正犯之地位與陳慶利、姚志勇及顏秀婷等人就後續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而黃健庭之之目的僅在於藉此獲得羿盛公司方面所提供之款項,究竟係於羿盛公司旗下何家公司核銷帳目及申報稅賦,並非其所欲達成之犯罪結果,黃健庭提供林正峰基本資料之行為,亦非屬業務登載不實之構成要件行為,僅係提供資料給予助力而已,核其所為,應僅達幫助犯之程度。是黃健庭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216 條、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又張瑞伯雖為廣立達公司股東,但非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定適用同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應處刑罰規定之人,縱有參與公司逃漏稅捐之行為,仍應僅成立同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犯,尚無與公司負責人共同實施而共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可言(最高法院84年度台上字第5528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張瑞伯就事實欄四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幫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及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黃健庭、張瑞伯就幫助逃漏稅捐犯行部分,張瑞伯與陳慶利、姚志勇及顏秀婷等人就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犯行部分,各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皆屬共同正犯。

㈢此外,檢察官起訴意旨就此部分漏論黃健庭、張瑞伯犯上開

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僅論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起訴書中雖記載黃健庭、張瑞伯共同基於幫助羿盛公司(應為廣立達公司之誤載,詳前述)逃漏稅捐之犯意,但漏未記載此部分之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事實,即無從認定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為原先起訴之犯罪事實,然因與原先起訴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有吸收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應為犯罪事實之一部擴張,揆諸前揭說明,依審判不可分原則,自仍應一併審判,不發生變更起訴法條問題。

㈣末按刑法第215 條所謂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乃指基於業

務關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等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而言。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係所得稅法規定課以納稅義務人,就其上一年度所得總額,向該管稅捐稽征機關,提出申報之一種義務,以為課稅稽征之依據,是公司、行號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事業所得稅,係履行其公法上納稅之義務,並非業務行為,故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應非業務上登載之文書(最高法院72年度台上字第5453號、95年度台上字第1477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案美時公司、廣立達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美時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內容縱有不實在,依前述說明,自不能另行成立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併此敘明。

五、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罪名者,以一罪論,為連續犯,又連續犯之犯罪類型不同,並不影響連續犯之成立,如基於概括犯意,先後竊電多次,其中有單獨犯、有幫助犯、有與他人共同實施,亦有教唆他犯之者,雖其中類型不一,然其構成犯罪(竊電)之要件如屬相同,仍應以連續犯論之(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762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黃健庭、張瑞伯就如事實欄二所示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三罪、與事實欄三、四所示之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或幫助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暨黃健庭、張瑞伯張瑞伯就如事實欄二所示幫助逃漏稅捐三罪、與事實欄三、四所示之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所犯復為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各基於概括犯意反覆實施,各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均加重其刑。黃健庭、張瑞伯就所犯上開連續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連續幫助逃漏稅捐罪及事實欄三所示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間,有方法、目的之牽連關係,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5條關於牽連犯之規定,從較重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處斷。

六、黃健庭、張瑞伯二人就所犯事實欄三所示之美時公司申報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幫助逃漏稅捐罪,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其目的既均係為提供薪資人頭供美時公司開立扣繳憑單後虛增成本以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犯罪過程並係由多人各自分擔部分犯罪行為之實行,即有行為局部同一之情形,應有想像競合犯規定之適用,應從一重依幫助逃漏稅捐罪處斷。並與前述於刑法修正前所犯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分論併罰。

乙、無罪及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本件檢察官起訴意旨另以:

一、美時公司之林清泰、連香君於93年9 月間,透過張瑞伯請求黃健庭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黃健庭接受上述請託後,即將美時公司所交付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之相關資料,置放在蓋印有「立法委員黃健庭」及「立法委員黃健庭國會辦公室」章戳之立法院牛皮紙袋內,透過退輔會國會聯絡組將上述資料交給當時退輔會第六處處長劉文健,劉文健乃轉交給該處第一科專員林勝義,並指示林勝義找當時負責彙整各榮民體系醫院所提報新藥之竹東榮民醫院進行提報該等藥品之作業,林勝義乃於竹東榮民醫院藥師沈昇至退輔會第六處洽公時,將上述黃健庭之立法院牛皮紙袋當面交給沈昇,並向沈昇表示該等藥品資料是長官交辦,也是立法委員推薦的藥品,要求沈昇將該等資料攜回竹東榮民醫院辦理提報新藥給退輔會進行審核之作業。沈昇取得上述資料後,返回竹東榮民醫院交給當時藥劑科主任彭鐵舜,由彭鐵舜提交竹東榮民醫院藥事委員會進行形式審核通過後,於93年10月26日,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新藥品項提報給退輔會,再由退輔會於94年6 月間,召開「年度藥品進用審查會」審核通過後,將上述藥品列入退輔會聯標品項中。惟黃健庭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退輔會遊說,並順利讓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列入聯標品項後,竟違背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之規定,與張瑞伯共同基於利用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透過張瑞伯陸續於94年7 月5 日向美時公司收取164,744 元、同年8 月8 日收取140,540 元、同年9 月6 日收取102,105 元、同年10月4 日收取112,610 元(其中2 萬元醫事檢驗費係張瑞伯先墊支,由張瑞伯扣除),共計50萬元之不法利益,均由張瑞伯提領後,拿至立法委員辦公室當面交給黃健庭。黃健庭收取上述款項後,即指示不知情之臺東服務處主任周良珍,取得服務處向益佑商行購買海尼根啤酒作為選民服務金額63,449元之上開益佑商行統一發票後,由黃健庭於94年9 月20日交給張瑞伯,再由張瑞伯連同其平日消費之發票一起提供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將該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納入該公司94年7 、8 、9 、10等月份之會計憑證內進行不實核銷。因認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黃健庭、張瑞伯二人並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二、「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公司」(下稱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於94年7 月間,為使該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美時公司之林清泰居間介紹張瑞伯,希望透過黃健庭立法委員身分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惟張瑞伯與黃健庭在無任何遊說作為下,竟與林清泰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接續犯意聯絡,在行政院衛生署於94年7 月13日,核發派頓公司上述藥品許可證後,要求派頓公司支付40萬元之不法利益。吳寬仁乃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之國泰世華天母分行帳戶內,張瑞伯除於94年9 月27日,將仲介費用10萬元匯給林清泰外,其餘30萬元款項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黃健庭。另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6.3 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乃再次透過林清泰要求張瑞伯以黃健庭名義,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張瑞伯乃於94年10月3 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並以黃健庭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6.3 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94年10月12日,核定「得舒服錠」為6.3 元(成本價為1.3 元)後,吳寬仁遂再次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之前述帳戶內,張瑞伯除再次匯款20萬元給林清泰作為仲介費外,其餘20萬元亦提領後直接送至立法委員辦公室交給黃健庭,總計黃健庭利用其擔任立法委員之身分,前後共向吳寬仁收取50萬元之不法利益(另30萬元則由林清泰收取)。在黃健庭收取上述款項後,張瑞伯即提供游麗慧、丁美玲等二人之基本資料給黃健庭及臺東服務處會計張清枝,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即共同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填載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另游麗慧、丁美玲則基於逃漏稅捐之各別犯意,在游麗慧、丁美玲未實際捐贈之情形下,黃健庭、張瑞伯即分別指示張清枝如何作帳及開立捐贈證明,由黃健庭取得游麗慧捐贈予擬參選人黃瑞華5 萬元、陳皆興3 萬元及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丁美玲捐贈予擬參選人李建智3萬元、施向青5 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等收據,並交由張清枝郵寄給張瑞伯轉交游麗慧、丁美玲等二人,作為申報其等94年度所得稅之列舉扣除額,致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徵收管理之正確性。因認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黃健庭、張瑞伯二人並與張清枝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三、黃健庭於94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張瑞伯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後,二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黃健庭乃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莊正宏在華南商業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帳戶,交予明知莊正宏未實際在美時公司任職之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自94年6 月間起,開始以莊正宏之名義,不實申報每個月2 萬元之薪資。另於94年8 月間,黃健庭再透過張瑞伯要求美時公司提高支付薪資為每個月4 萬元。至94年9 月間,莊正宏離職,被告黃健庭乃改為借用其臺東服務處助理吳道明在華南銀行臺東分行所開立之帳戶,交予共同有上開犯意聯絡之連香君,提供美時公司每個月不實申報4 萬元薪資使用。上述莊正宏、吳道明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張清枝保管、使用,而張清枝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款項不實,仍與黃健庭、張瑞伯基於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作為黃健庭臺東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並登入其所掌之帳冊中,直至95年7 月間止,被告黃健庭共計向美時公司收取48萬元不法利益。因認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所為,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及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與張清枝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嫌、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與美時公司之連香君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嫌及刑法第

215 條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四、黃健庭於94年1 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張瑞伯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後,二人仍基於上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之概括犯意聯絡,黃健庭乃借用其友人林正峰給羿盛公司作為不實申報薪資之人頭,由黃健庭將林正峰之基本資料交由張瑞伯,再轉交予羿盛公司會計之顏秀婷。而顏秀婷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仍自94年1 月間起,接受張瑞伯指示,開始每個月由顏秀婷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黃健庭、張瑞伯等二人收取三萬元。迨94年5 月間,羿盛公司取消使用林正峰名義不實申報薪資,再由顏秀婷基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提高為每個月支付黃健庭5 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張瑞伯以現金當面交給黃健庭,直至95年7 月間,黃健庭共計向羿盛公司收取約80萬元之不法利益。另羿盛公司負責人陳慶利為答謝黃健庭平日協助該公司向各醫院進行遊說藥品採購,乃於94年10月間,透過張瑞伯交付10萬元給黃健庭,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又共同基於業務登載不實、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概括犯意聯絡,由張瑞伯提供梁素連之基本資料,由黃健庭指示臺東服務處會計張清枝開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0萬元之收據。因認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所為,均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與顏秀婷並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一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之幫助逃漏稅捐罪嫌、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與被告張清枝並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

貳、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2 項、第30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致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參照)。又刑事訴訟法第161 條第1 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台上字第128號判例意旨參照)。

參、有關黃健庭、張瑞伯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遊說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而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部分:

一、按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罪其所稱職務上之行為,係指公務員在其職務權責範圍內所應為或得為之行為而言。而其職務範圍,除公務員之具體職務權限、一般職務權限外,即或雖非法律所明定,但與其職務權限具有密切關連之行為,亦應認屬職務行為之範疇,包括由行政慣例所形成,為習慣上所公認為其擁有之職權或事實上所掌管之職務亦屬之(最高法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2545號判決意旨參照)。

次按憲法第2 條規定:「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依憲法本文之設計,我國憲政體制係採代議民主,其後雖歷經多次修憲,惟憲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立法院為國家最高立法機關,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組織之,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立法院有議決法律案、預算案、戒嚴案、大赦案、宣戰案、媾和案、條約案及國家其他重要事項之權,並依憲法增修條文第3 條第2 項第1 款規定,有質詢權、邀請備詢權。又立法院組織法第2 條規定:立法院行使憲法所賦予之職權,其職權之行使,另以法律定之。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規定,立法院行使之職權包括:議案審議、聽取總統國情報告(本案行為時,尚無此規定)、聽取報告與質詢、同意權之行使、覆議案之處理、不信任案之處理、彈劾案之提出、罷免案之提出及審議、文件調閱之處理、委員會公聽會之舉行、行政命令之審查、請願文書之審查、黨團協商等職權。從而,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憲法賦予立法院所行使之職權,俾貫徹代議民主之政治結構,並善盡民意機關之職責,發揮權力分立與制衡之機能。又立法委員為維護國會尊嚴,確立倫理風範及行為準則,健全民主政治發展,並依國會自律原則,於88年1 月12日(91年1 月25日修正),參照英、日、美、澳、德等國立法例自行訂立「立法委員行為法」(於88年1 月25日公布;另遊說法於96年7 月20日制定,同年8月8 日公布,自公布後1 年施行),以規範立法委員共同之行為準則。觀諸該法之內容包括明確界定立法委員關係人之範圍;立法委員代表人民行使立法權之最高原則、從事政治活動之倫理準繩及應負之政治責任;違反理性問政及維護議場、會議室秩序之送交紀律委員會議處;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公營事業機構之職務;立法委員待遇支給之標準;立法委員行使職權受他人強暴、脅迫等,得有受治安機關保護之規定;立法委員在遊說法制定前,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不得涉及財產上利益之期約或接受;立法委員非依法律,不得收受政治捐獻;立法委員應堅守利益迴避原則、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得主動調查利益迴避之議案;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立法委員之程序及處分內容等等規定可知,「立法委員行為法」僅係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且由人民選舉之立法委員基於代議民主制度,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應以立法委員因遊說所從事之特定行為是否屬其職權之行使而判斷立法委員是否行使其職務上之行為(最高法院103 年度臺上字第132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單純「遊說」本身尚難認屬立法委員之職務行為或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之行為甚明。

二、本院雖認定張瑞伯受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之請託後,轉知黃健庭,黃健庭即授意張瑞伯以黃健庭立法委員身分及其父黃鏡峯曾任退輔會副主委之人脈關係,透過時任退輔會第六處處長之舊識劉文健,促使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通過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之審查,並收取美時公司50萬元作為請託酬金等事實,業如前述,惟黃健庭、張瑞伯二人所受美時公司請託遊說之對象係退輔會,依其等遊說當時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組織條例(已於103 年1 月29日廢止)第1 條「為統籌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事宜,特設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直隸行政院。」、第2 條「本會掌理下列事項:一、退除役官兵輔導之綜合規劃;二、退除役官兵之服務、照顧及救助;三、退除役官兵之就養、養護及權益;四、退除役官兵之就學、就業及職業訓練;五、退除役官兵之就醫、保健及長期照護;六、退除役官兵之退除給付發放;七、所屬服務、安養、職業訓練、醫療、事業、勞務及農場機構之督導、協調及推動;八、其他有關退除役官兵輔導事項。」等規定可知,退輔會所職掌之事務,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而黃健庭遊說退輔會採購何品項之藥物之行為,亦非與其立法委員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之行為。是黃健庭、張瑞伯雖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使退輔會於94年間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等事宜,並因此收受50萬元之報酬,然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受人民委託對政府遊說,乃代議民主政治制度所衍生之爭取選民選票方法之一,縱黃健庭上開所為符合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5條規定之遊說,並因此遊說行為收取對價而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之規定,除應依立法委員行為法相關規定移付立法院紀律委員會審議懲戒外,尚無從因此即謂黃健庭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三、復按現行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規定:「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所稱「違背法令」之「法令」,係指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等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產生法律效果之規定。至其違背法令,是否限於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抑漫無限制,即一般屬於道德性、抽象性或與職務無直接關係之義務法令亦包括在內,貪污治罪條例雖無明確規定,然依其修正意旨及保障公務員適法之職權行使,當指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所應遵守之法令。至規制公務員忠實義務、服從義務、保密義務、保持品位義務、執行職務義務、迴避義務、善良保管義務及不為一定行為義務等有關公務員倫理基本規範之概括性抽象法律,縱然違反,固有悖於官箴,僅是否構成應依該法懲處之事由,難認即有刑事上違法性(最高法院97年度臺上字第

931 號、第3145號判決意旨參照)。是立法委員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如上所述,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

四、又按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係以明知違背法律、法律授權之法規命令、職權命令、自治條例、自治規則、委辦規則或其他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並因而獲得不法利益,為其構成要件,且無處罰未遂犯之特別規定。是該罪屬於結果犯(最高法院100 年度臺上字第659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㈠查退輔會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退輔會須成立各級榮

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召集人由本會第六處處長擔任,並由各榮總院長暨藥劑部主任及榮院院長中指定4 人;另聘藥學專家學者3 人擔任委員,並視每次會議需要邀適當人員列席,同時由第六處承辦人擔任執行秘書,其任務為:一、研討本會現行藥品進用之管理及政策。二、審查各級榮院提報及刪除之藥品品項。三、審查年度招標藥品品項及廢標品項之處理。四、其他相關事項之討論處理。而開會時間,以每年定期開會2 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再申請新藥作業流程,首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由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並檢附藥品許可證、醫學中心近3 年內採購1 年以上之採購證明或衛生署核發之BA/BE 試驗合格證明文件等資料報會,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本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修正前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作業要點第2 點、第3 點分別定有明文(業已分別於99年4 月7 日、102 年11月15日修正)。

㈡是依上開退輔會之進藥流程,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

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報退輔會,再經退輔會之「各級榮民醫院藥品進用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列入退輔會各級榮民醫院常備藥品單價標標單辦理集中採購,決標後各院自行依醫療需求進用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或退輔會之藥審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今本院雖認定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雖確實有向退輔會遊說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飛得順」、「雅努麻」之事實,惟不論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均已符合上開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見偵18201 號卷四第5 至16頁、原審卷二第188 至206 頁)決議是否進用誠如前開所述,仍須經由藥審會進行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黃健庭、張瑞伯有何遊說竹東榮民醫院或退輔會其他委員,或是同時有其他藥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縱被告二人確有向劉文健為請託,並對退輔會進行遊說,惟亦未能確保美時公司之上開藥品得以經退輔會決議進用,況退輔會於94年所決議採購之「飛得順」、「雅努麻」2 項藥品,其等當時單位之健保價格分別為2.7 元、126 元,而最後之採購價格則為

2.35元、109.62元,此有退輔會103 年11月13日輔醫字第0000000000B 號函暨附相關採購資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九第125 至125-2 頁),是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此外,貪污治罪條例第

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退輔會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被告黃健庭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五、綜上所述,黃健庭之行為,尚與被訴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之構成要件不符,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黃健庭、張瑞伯二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或幫助逃漏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肆、派頓公司部分:

一、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給付價6.3 元,而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部分:

㈠訊據黃健庭堅詞否認有為派頓公司向衛生署遊說並收受賄賂

之犯行,辯稱:⒈據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胡素華、美時公司林清泰所述,均與黃健庭不相識,從未接觸聯繫,故吳寬仁透過林清泰介紹、委託張瑞伯向衛生署、中央健保局進行催促遊說之事,黃健庭無從得知亦未參與;⒉又吳寬仁委由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10月18日匯款各40萬元,匯入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後,張瑞伯旋於94年9月27日、10月20日匯予林清泰各10萬元、20萬元,因此張瑞伯於調詢時稱提領現金60萬元交給黃健庭云云,即非事實;⒊且觀諸通訊監察譯文可知,胡素華匯給張瑞伯之80萬元係由其二人拆分,黃健庭並不知情;至於張瑞伯所稱美時公司贊助黃健庭服務處助理之薪資自94年8 月起至12月止,每月增加2 萬元,改為一次10萬元贊助之地方款,似由此提撥,但張瑞伯未告知上情等語。

㈡訊據張瑞伯固坦承收受派頓公司分二次所交付之40萬元(其

中10萬元交付林清泰)、40萬元(其中20萬元交付林清泰),惟堅詞否認有遊說並收受賄賂之犯行,辯稱:上開款項係派頓公司請請託處理有關衛生署及健保局之事情,因張瑞伯從事藥品工作已17、18年,並在該業別建立一些人脈,但未利用黃健庭之關係為之,亦與黃健庭服務處的人無關係等語。

㈢查吳寬仁係派頓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94年7 月間,為使該

公司製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時任美時公司副總經理之被告林清泰居間介紹張瑞伯,期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吳寬仁並透過協助派頓公司辦理許可證之顧問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所開立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000000000000帳號帳戶內,張瑞伯旋於94年9 月27日將其中10萬元匯給林清泰,並提領其餘30萬元。

嗣派頓公司取得「得舒服錠」許可證後,為使中央健保局能依吳寬仁所指定之每顆6.3 元核定該藥品之健保給付價,再次透過被告林清泰要求被告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進行遊說,被告張瑞伯乃於94年10月3 日,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專員兼任藥材小組組長陳尚斌進行遊說,希望其能以每顆

6.3 元之價格,核定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經陳尚斌同意後,中央健保局乃於94年10月12日核定「得舒服錠」為6.3 元(成本價為1.3 元)。吳寬仁遂於94年10月間,又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前揭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張瑞伯除匯款20萬元給林清泰外,其餘20萬元亦提領現金等事實,固據張瑞伯供承不諱,核與證人林清泰就此部分所為之證述相符,並有有行政院衛生署94年7 月13日衛署藥字第0940322262號書函(見偵18201 號卷二第

255 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9 月2 日健係藥字第0940020226號函(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01 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8 月22日便條1 張(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02 頁)、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0月12日健保藥字第0940028299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55至237 頁、他3764號卷第18至19頁)、得舒服錠原料94年至95年進存記錄2 張、多肌樂錠製造命令(製造批號0165)、得舒服錠製造命令(製造批號0366)、得舒服錠製造命令各

1 份(製造批號0566)派頓公司與衛生署往來公文l 批(見偵18201 號卷一第50至54頁附扣案物)、中央健康保險局98年11月23日函暨98年9 月22日行政院衛生署令、全民健康保險藥價基準、「多肌樂」及「得舒服錠」2 種藥品之健保給付價格乙案之說明、西藥許可證查詢系統關於「多肌樂」及「得舒服錠」之資料、簽於醫務管理處、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7 月15日台派字第0715號書函、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9 月2 日健保藥字第0940020226號函、臺灣派頓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94年9 月28日台派字第0928號書函及附件、中央健康保險局94年10月12日健係藥字第0940028299號函暨附件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明細表(見原審卷二第

145 至207 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永春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偵18201 號卷二第258 至259 頁、他3764號卷第20至21、35至36頁、第104 至106 頁)、胡素華之彰化銀行匯款回條聯2 張(見他3764號卷第32至34頁、第101 至103頁、偵18201 號卷二第260 至261 頁)、林清泰之高雄銀行文化中心分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見偵18201 號卷二第

216 至217 頁)在卷可參,是此部分之事實固堪認定。㈣就衛生署94年7 月13日核准派頓公司「多肌樂」更名為「得

舒服錠」部分,黃健庭、張瑞伯均否認有向衛生署進行遊說,證人謝誌航即當時衛生署藥政處第四科副審查員固證稱曾多次接獲胡素華電話詢問派頓公司藥品許可證變更登記事項,惟表示其未與張瑞伯、黃健庭有何接觸等語(見偵18201號卷四第45頁),證人吳寬仁、胡素華於調查局均證稱:胡素華聯繫張瑞伯之翌日或隔2 日,更名申請就通過了(見他3764號卷第27、98頁),顯見吳寬仁及胡素華二人均不認為張瑞伯就此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惟縱然如此,吳寬仁仍要求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40萬元予張瑞伯,以資酬謝,俾利將來可再請託,亦經其二人證述明確(見他3764號卷第28至29頁、第99頁),張瑞伯並於94年9 月27日匯出10萬元予林清泰,作為居間介紹之費用。嗣就中央健保局核定「得舒服錠」之健保給付價一事,乃經吳寬仁、胡素華再次請託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詢問以確保價格,事後並由胡素華於94年10月18日匯款40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張瑞伯再於94年10月20日匯出20萬元予林清泰,此亦據張瑞伯、林清泰、吳寬仁、胡素華等人供述或證述明確(見他3764號卷第28至29頁、第42頁、第84至86頁、第98至100頁),復對照附表二編號67至74通訊監察譯文所示,張瑞伯雖確有於94年9 月28日上午11時44分許、9 月30日上午11時54分許、10月3 日下午4 時42分許撥打電話至中央健保局找陳尚斌討論派頓公司申請核定「得舒服綻」健保給付價為

6.3 元之事,並傳真相關資料給陳尚斌;又依附表二編號58、59、87、88通訊監察譯文所示,胡素華告知張瑞伯已匯入,張瑞伯再告知林清泰將匯入其帳戶,其二人再朋分款項之事實,亦堪認定。

㈤綜合上情觀之,林清泰介紹吳寬仁、胡素華向張瑞伯請託,

由張瑞伯出面向衛生署詢問「得舒服錠」更名變證、向中央健保局詢問「得舒服錠」核定健保給付價,事後吳寬仁透過胡素華匯款40萬元、40萬元予張瑞伯,張瑞伯再匯款10萬元、20萬元予林清泰,是其等四人就請託及對價關係,應有意思合致,然就黃健庭是否明知上情且有參與、收受款項,不無疑義:

⒈依黃健庭所述,其並未聽過派頓公司(見原審卷一第232 頁

反面),雖張瑞伯於偵查中迭次陳稱:「其餘60萬元請我提領現金轉交給黃健庭委員」、「另外60萬元現金我提領後直接送到立法院黃健庭委員的辦公室給黃健庭本人」、「我只交60萬元給黃健庭。我記得是分2 次給黃健庭」、「其餘的60萬元我有交給黃健庭」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79頁、第

162 至163 頁、第171 頁),此部分並經原審勘驗錄音光碟並製作勘驗筆錄無誤(見原審卷三第290 至291 頁反面)。

惟觀諸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函送張瑞伯帳戶明細資料顯示,張瑞伯分別於94年9 月27日、10月20日各匯出10萬、20萬元予林清泰(見原審卷一第219 頁、原審卷三第206 至207頁),而前開通訊監察譯文亦顯示張瑞伯曾匯款兩筆給林清泰,故張瑞伯所餘款項應僅剩50萬元,而非60萬元,是張瑞伯上開所稱其提領60萬元給黃健庭乙節,已與事實不符。⒉又張清枝雖曾於95年7 月19日調詢中稱:黃健庭告知張瑞伯

於94年10月23日交付20萬元,並指示我與張瑞伯聯絡如何作帳,張瑞伯遂要求依其提供之人名開立捐贈基金會之收據,但因當時適逢94年三合一選舉,我問張瑞伯可否開立捐贈政治獻金之收據來替代,並依張瑞伯之要求將該3 萬元,分別開立游麗慧捐助2 萬元、丁美玲贊助1 萬元,不過黃健庭直至12月初才交給我3 萬元作帳核銷等語(見偵18201 號卷一第76頁正反面),並有附表二編號90、9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可資佐證;又公訴意旨所指:以游麗慧名義捐贈擬參選人黃瑞華5 萬元、捐贈陳皆興3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2 萬元、以丁美玲名義捐贈擬參選入李建智3 萬元、施向青5 萬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1 萬元、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1 萬元之時間,均於94年11、12月間,與派頓公司於94年10月18日匯款予被告張瑞伯之時間,相隔1 個月以上,則此等收據之款項來源,是否即係派頓公司於94年10月18日匯給張瑞伯之20萬元,尚難遽予認定。況游麗慧及丁美玲均稱不知該等捐贈款項之來源(見偵18201 號卷三第

356 、360 頁)。則張瑞伯究有無將派頓公司匯入之40萬元、40萬元提領轉交黃健庭、何時轉交、轉交金額為何,均屬不明。

⒊又張瑞伯雖於附表二編號7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稱:「這裡

是黃健庭委員辦公室,我姓張」;附表二編號73所示通訊監察譯文中亦稱:「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但並無如同附表二編號33、34、42、51所示通訊監察譯文為美時公司向退輔會及所屬醫療院所關說藥品採購時稱:委員姊夫是藥廠副總經理等語。而如前所述,黃健庭與退輔會雖確有淵源,但就衛生署、中央健保局方面,遍查本件相關卷證,尚無證據證明黃健庭有何人脈管道。復經立法院秘書長98年8 月3 日台立院人字第0980004727號函覆:黃健庭曾參與財政委員會、經濟及能源委員會均與衛生署或中央健保局之業務無關,而黃健庭雖曾於94年2 月25日起至95年1 月13日之第六屆第

1 會期、第2 會期,參與教育及文化委員會,負責審查衛生署議案、中央健保局之預算案,再經由立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結果,黃健庭於94年9 至10月間之議事紀錄、質詢紀錄、發言紀錄,均無針對中央健保局預算之質詢或發言紀錄(見原審卷二第104 至105 頁、卷三第89至93頁)。此外,亦無證據證明張瑞伯有以黃健庭名義向衛生署關說或遊說,已如前述。從而,實無從逕予推認黃健庭對於張瑞伯為派頻公司詢問「得舒服錠」許可證更名及核定健保價格等事,有何如悉、參與或朋分款項。

⒋再證人吳寬仁固證稱:「我想說認識一些立委,如果以後有

什麼事情拜託人家人家以後才會幫我的忙」、「我想要認識他們,改天有事情才能幫忙」、「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我想認識黃健庭立委,所以我那時候幫我關心不管有沒有怎樣,我還是想說給他們一些政治獻金」(見原審卷三第216 頁反面至218 頁),但吳寬仁、胡素華均無從得知張瑞伯是否有將80萬元全數轉交黃健庭,且實際上張瑞伯轉匯其中30萬元給林清泰,可見以此80萬元作為黃健庭之政治獻金,僅係吳寬仁單方之期待,張瑞伯是否確實進行轉交,尚無足夠之證據可資證明。

⒌承上所述,張瑞伯有無將派頓公司給付之80萬元其中之60萬

元、或50萬元、或20萬元轉交黃健庭,尚屬不明,且黃健庭於此衛生署核准更名、中央健保局核准健保給付價之過程中,有何助力,亦無證據可佐。從而,實難僅以張瑞伯有如附表二編號21通訊監察譯文所示,於94年8 月24日向派頓公司經銷商濟源藥品有限公司董事長郭志明提及:「因為委員有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邊我們也處理嘛……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一下」、「因為委員有在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委員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忙」,遽予認定黃健庭應有參與。此外,復查無其他證據足資證明黃健庭對於張瑞伯向中央健保局陳尚斌詢問「得舒服錠」健保給付價之事,有所知悉或參與,亦無證據證明黃健庭有收受張瑞伯轉交之派頓公司酬金,則黃健庭就張瑞伯之行為有無犯意聯絡,仍使本院存有合理之懷疑,自難認黃健庭有公訴意旨所稱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圖利之犯行。既無證據證明黃健庭就此部分犯罪,即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有此部分之罪行。

㈥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黃健庭、張瑞伯二

人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之犯行,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以游麗慧、丁美玲名義捐贈款項被訴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

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罪嫌部分:㈠查張清枝為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

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會計,並為上開單位管理帳務,為從事特定業務之人,黃健庭亦為其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之負責人,黃健庭、張瑞伯、張清枝雖經本院認有開立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捐贈收據之犯行,及於業務上所掌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之犯行,業如前述,惟張清枝所任職之上開機構,均屬非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此觀其等之登記證明書及捐助章程自明(見原審卷十第202 至213 頁),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規定所稱之「商業」,故張清枝縱使身為上開機構之會計而開立前揭不實捐贈收據,然所開立之捐贈收據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亦難認係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

㈡準此,張清枝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罪(惟

張清枝以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之名義開立如附表一編號1 至3 所示不實收據三紙及於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黃健庭、張瑞伯亦難以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相繩。又此部分依檢察官起訴意旨認與本院前揭認定黃健庭、張瑞伯有罪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間,各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伍、有關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部分:

一、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部分:

㈠就公訴意旨認黃健庭、張瑞伯遊說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進行部分:

⒈按立法委員受託對政府遊說或接受人民遊說,在遊說法制定

前,依本法之規定。前項所稱對政府遊說,指為影響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決策或處分之作成、修正、變更或廢止所從事之任何與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人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所稱接受人民遊說,指人民為影響法律案、預算案或其他議案之審議所從事之任何與立法委員之直接或間接接觸及活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5條定有明文。次按本法所稱遊說,指遊說者意圖影響被遊說者或其所屬機關對於法令、政策或議案之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而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直接向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表達意見之行為。本法所稱遊說者如下:一、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法人、經許可設立或備案之人民團體或基於特定目的組成並設有代表人之團體。二、受委託進行遊說之自然人或營利法人。本法所稱被遊說者如下:一、總統、副總統。二、各級民意代表。三、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

四、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之人員,遊說法第2條亦定有明文。

⒉又遊說法雖係97年8 月8 日施行,惟其立法意旨均與立法委

員行為法第15條相同,即遊說之對象應限於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之相關人員,惟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屏東安泰醫院均非屬上開規定所稱之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是顯與立法委員行為法及遊說法所稱之遊說對象不符,故縱黃健庭、張瑞伯確有遊說上開機構,惟仍無從據以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或圖利罪嫌相繩,併此敘明。

㈡本院認定黃健庭、張瑞伯確有受美時公司林清泰、連香君之

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而自94年6 月至7 月,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2 萬元,並自同年8 月起至95年6月止,按月收取美時公司給付之助理薪資4 萬元(94年8 月至12月,其中之2 萬元係以現金交付),共計48萬元,作為關說或遊說代價之事實,業如前述,惟黃健庭與張瑞伯共同接受美時公司請託對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是否已違反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

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並非無疑。經查:

⒈本件黃健庭、張瑞伯所遊說之對象係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

榮民總醫院,依被告二人行為時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102 年10月30日廢止)第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16條規定,設臺北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2 條:「本院職掌如下: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教學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身心障礙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體系之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行為時之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中榮民總醫院組織規程(

102 年10月30日廢止)第1 條:「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為辦理國軍退除役官兵就醫、社會醫療服務、醫事人員訓練及醫學研究發展,特依輔導會組織條例第16條規定,設臺中榮民總醫院(以下簡稱本院)。」、同法第2 條:「本院職掌如左:一、關於退除役官兵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二、關於一般病人之診斷治療事項。

三、關於專業及醫事人員之訓練事項。四、關於與學術研究機構醫學醫務之合作研究發展事項。五、關於傷殘重建事項。六、關於榮民醫療技術支援及輔導事項。七、關於接受政府或民間機構委託經營其他醫療院所事項。」,是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所職掌之事務,均應與身為立法委員之黃健庭依憲法、憲法增修條文、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所賦予之職權無涉,黃健庭遊說上開公立醫院決定採購何品項藥物之行為,亦非與立法委員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之行為。是黃健庭、張瑞伯雖於94年間接受美時公司之委託,出面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詢問美時公司藥品之進用及價格問題,並收受上開報酬,尚無從因此即謂黃健庭上開「遊說」行為,屬於憲法所賦予立法委員得行使之職權,而論以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賄賂罪。

⒉至公訴意旨遂認亦構成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

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惟如前所述,立法委員違法立法委員行為法第16條規定,僅屬立法委員義務與基本權利、利益迴避、倫理基本規範等概括性抽象法律,性質上屬陽光法案之一環,並非與立法委員執行職務有直接關係之法令,並非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所稱之「法令」,自亦不能以該罪相繩。再查,臺北榮民總醫院與臺中榮民總醫院之進用藥品作業流程部分如下:

①臺北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醫療部科主要使用

單位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提出;惟主治醫師申請時,須先經直屬醫療科部主管核定後為之。申請人兼任藥事委員會當會期委員者,不得申請進藥。經藥劑部受理申請後,提報至藥事委員會備查。審查程序分為初審及複審,須經由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93年11月29日修訂之臺北榮民總醫院申請進用常備藥品作業要點1 紙附卷可參(見原審卷九第224 頁反面至226 頁反面)。

②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藥品之申請,應由專科醫師提出增列

常備藥品臨床試驗申請,由藥劑部收案後,送人體試驗委員會提審(初審、複審),經審核通過後送藥事小組審議,經審議通過後再送藥事委員會決議通過,有93年6 月10日修訂之臺中榮民總醫院藥品進用申請作業辦法1 紙在卷可佐。③是上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之申請進藥流程,

首先是由各醫院相關之專科醫師提出申請,經過該院藥事委員會審查通過後方進行採購等事實,應堪認定。惟不論各醫院藥事委員會均係採委員會制,即須經由表決後而方得決議是否須進用該藥品,本院雖認定黃健庭、張瑞伯雖確實有向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遊說,使上開醫院於94年間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之事實,惟上開醫院,均已符合前引藥品進用作業要點之規範流程(見原審卷四第184 至237 、

238 至270 、原審卷九第96至124 、126 至240 頁),且上開醫院決議是否進用美時公司之藥品,仍須經由其等藥事會決議後方得確知,又遍查本件卷證,亦未見黃健庭、張瑞伯有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其他委員,或同時有其他廠商之相同療效藥品與美時公司之藥品競爭之事證,況臺北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94年所決議新進用之Butaronssal spray10mg/ml 2.5ml、Witgen tab 10 mg,於同年新採購藥品Butaro nssal spray10mg/ml 2.5ml ,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Witgen tab 10mg ,又採購時Butaro nssalspray10mg/ml 2.5ml之自費價格為2,200 元,採購價格為1,800 元、Witgen tab 10mg 之健保價格為30元,採購價格為25元;臺中榮民總醫院藥事委員會於於94年所決議新進用之Denosin 5mg 、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10mg/2 .5ml 、Basazyde 750mg,並於同年新採購藥品Denosin 5mg ,再於95年間新採購藥品Arheuma 20mg、Butaro nasal spray 10mg/2 .5ml、Basazyde 750mg,又採購時Denosin 5mg 之健保價格為12.2元,採購價格為6.1 元、Arheuma 20mg之健保價格為126 元,採購價格為70.12 元、Butaro nasal spray 10mg/2 .5ml之自費價格為2,200 元,採購價格為1,800 元、Basazyde 750mg之健保價格為11.1元,採購價格為7.38元,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3 年11月11日北總藥字第1030030490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同院103 年12月3 日北總藥字第1030032828號函暨委員會紀錄與進用藥品資料、臺中榮民總醫院103 年11月7 日中榮藥字第1030026657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同院103 年12月1日中榮藥字第1030028986號函暨藥品採購資料及相關會議紀錄附卷可按(見原審卷九第96至110 、111 至119 頁反面、

126 至131 、185 至191 頁),顯見其等最後採購價格亦低於健保或自費價格,而未見有何顯然圖利美時公司之情形。又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圖利罪,其性質既屬結果犯,自應以有圖利之結果為其要件,本件既未見有何圖利美時公司之結果,亦未見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決議進用、採購美時公司上開藥品之結果與黃健庭之遊說間有何因果關係,則自難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款之圖利罪規定予以相繩。

㈢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黃健庭有公訴意旨

所指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之犯行,自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就張清枝將莊正宏、吳道明薪資記入帳冊而被訴與張清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

㈠本案依檢察官起訴認定黃健庭、張瑞伯與張清枝共犯上開罪

名,於起訴書中係記載「上述莊正宏、吳道明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均由張清枝保管、使用。而張清枝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之薪資款項不實,仍與黃健庭、張瑞伯基於上開犯意聯絡,亦作為黃健庭之臺東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並登入其所掌之帳冊中」(見起訴書第6 頁),惟依前述,張清枝所任職之立法委員黃健庭臺東服務處、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臺東縣學生家長協會,均非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範之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填載之帳冊即非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是縱使張清枝於帳冊中為不實之登載,亦無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之餘地。

㈡按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係作為犯,必該從

事業務之人明知為業務上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文書之積極行為,始得成立,若僅明知其為業務上應登載之事項而故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除視其情形,或成立其他罪名外,自難成立該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082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有關張清枝可能涉犯業務登載不實犯行之文書資料,僅查有扣案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及黃健庭臺東服務處之現金簿。惟檢察官既起訴張清枝係就立法委員黃健庭之助理即莊正宏、吳道明薪資為不實登載,自與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無關。至黃健庭臺東服務處現金簿(即扣案物編號24之現金簿,於本案相關者見原審卷八第207 至222 頁)係逐月紀錄,內容為被告張清枝每月月初領得收入款項後,扣除支出金額之記載,再於每月月底由黃健庭於最末處記載「健庭」及日期,本案有關美時公司匯款之期間係94年6 月間起至95年6 月間止之記載(見現金簿第174 頁至第194 頁即原審卷八第212 至221 頁),復均係記載月初有零用金收入,倘若月初零用金不足,即於月底再領取零用金為收入,其餘皆為有關支出金額之明細,顯然上開現金簿為黃健庭與張清枝二人私人對帳所使用之現金簿,而由黃健庭通常於月初給付一筆零用金後,張清枝再記載支出之明細,則該現金簿是否可認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已非無疑,且該現金簿之內容中縱未記載有關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僅屬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揆諸前揭說明,亦難認可構成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

㈢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張清枝此部分有公

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自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之黃健庭、張瑞伯犯罪,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陸、有關羿盛公司之藥品行銷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

一、被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罪部分:

㈠訊據黃健庭、張瑞伯固不否認自羿盛公司方面(實際上由其

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出帳,詳如前述)領取前揭款項,惟均否認此部分有上開收受賄賂或圖利犯行,黃健庭辯稱:「羿盛公司每個月都固定給我一些經費,都是張瑞伯交給我的,每個月2 至5 萬元不等」、「羿盛公司非常支持我,陳慶利的母親我都叫她姑姑,羿盛公司確實有用這種方式贊助我,但我沒有因他的贊助而去關說」(見偵23511 號卷第45、46頁),張瑞伯則稱:不知羿盛公司為何給付前揭款項予黃健庭(見他3764號卷第87、164 頁)。按羿盛公司之會計顏秀婷固於偵查中證稱:「(問:前述妳每月匯給張瑞伯3 萬元【後增至5 萬元】用途為何?)」我只知道是要由張瑞伯轉交給黃健庭,目的是希望日後有需要黃健庭幫助時,能有一個有力的幫手」(見他3764號卷第5 頁),然未指明所謂「需要幫忙」及「有力的幫手」有何具體事項可供調查。再遍觀附表二所示通訊監察譯文,均無對話是關於張瑞伯受陳慶利或姚志勇之託,向何機關單位關說羿盛公司或其關係企業藥品之情事,自難認黃健庭或張瑞伯有何遊說行為或職務上行為,作為前揭羿盛公司給付款項之對價。

㈡準此,本案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黃健庭有公訴意旨所指

此部分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或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圖利之犯行,自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貪污之張瑞伯犯罪,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就此部分所犯之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二、被訴犯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就交際費部分被訴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

㈠檢察官起訴意旨認黃健庭、張瑞伯與羿盛公司、廣立達公司

之會計顏秀婷共同涉犯此部分之犯行,於起訴書中係記載「而被告顏秀婷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員工,仍自94年1 月間起,接受被告張瑞伯指示,開始每個月由顏秀婷向羿盛公司申報林正峰之薪資,撥由被告黃健庭、被告張瑞伯等二人收取3 萬元。迨94年5 月間,羿盛公司取消使用林正峰名義不實申報薪資,再由被告顏秀婷改以支付交際費項目作帳,提高為每個月支付被告黃健庭5 萬元,上述款項均透過被告張瑞伯以現金當面交給被告黃健庭,直至95年7 月間,被告黃健庭共計向羿盛公司收取約80萬元之不法利益。」(見起訴書第7 頁),而認定其等共犯此部分犯行之證據為顏秀婷所製作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94年2 月、94年3 月、94年4 月、94年5 月薪資明細表5 張,及廣立達公司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1 張(見他3764號卷第8 至12頁)、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即扣押物品編號20)、三家總公司之帳冊(見本院卷二第224 至337 頁,即扣押物品編號21)等為據(見起訴書第16、25頁)。

㈡查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94年2 月、94年3 月、94年4 月、

94年5 月薪資明細表,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上固記載有林正峰每月薪資三萬元,然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指之帳冊,係指商業會計法第20條至第23條所定之帳簿而言。苟非該等帳冊,縱有不實之填製記載,除成立他罪名外,尚難以該罪相繩(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55號判決意旨參照),而商業會計法第23條規定「商業必須設置之會計帳簿,為普通序時帳簿及總分類帳簿。製造業或營業範圍較大者,並得設置記錄成本之帳簿,或必要之特種序時帳簿及各種明細分類帳簿。但其會計制度健全,使用總分類帳會計項目日計表者,得免設普通序時帳簿。」、第20條至第22條則分別規定會計帳簿序時帳簿及分類帳簿之種類;另按所謂「財務報表」,依商業會計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分為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業主權益變動表或累積盈虧變動表或盈虧撥補表、其他財務報表五種,則顏秀婷所製作之上開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94年2 月、94年3 月、94年4 月、94年

5 月薪資明細表,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應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及財務報表。再經調取上開扣案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即扣押物品編號20),其內之光碟資料或係廣立達公司,或係大陸珠海廣立達公司之資料,然其製作人均非顏秀婷,自難認顏秀婷所為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所定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

㈢至三家總公司之帳冊(即扣押物品編號21見本院卷二第224

至337 頁),係羿盛公司、建立富公司、禾鎧公司等三家公司之總分類帳、明細分類帳,其內並無任何記載廣立達公司有關林正峰之薪資3 萬元或給付交際費每月5 萬元等相關記錄,亦難認顏秀婷就此有犯違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另就交際費部分,既均查無此部分之記載,亦難認有業務登載不實或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犯行。

㈣就交際費部分被訴犯幫助逃漏稅捐罪部分,依前引起訴書所

載,係認94年5 月至95月7 月間,每月給付交際費5 萬元,亦即94年度所給付之交際費共計為35萬元,95年度給付交際費共計亦為35萬元,然羿盛公司9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年度之交際費僅申報47,344元,95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年度之交際費亦僅申報26,957元,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102 年8 月16日財高國稅苓營字第1020273025號函及所附羿盛公司94、95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等件附卷可稽(見原審卷八第12至17頁),又廣立達公司94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年度之交際費僅申報20,225元,95年度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該年度之交際費亦僅申報8,961 元,復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三民分局

107 年7 月18日財高國稅三營字第1071035963號函及所附廣立達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決算申報書、核定通知書等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三第64至71頁),而依前所述,卷附及扣案相關帳冊或其他資料中均未見有羿盛公司、三家總公司及廣立達公司有支出此部分交際費之紀錄,顯無證據證明顏秀婷有將給付黃健庭之交際費用以申報羿盛公司或包含廣立達公司在內關係企業之94年度、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即難認此部分有公訴意旨所指之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就廣立達公司部分,因顏秀婷為公司董事即負責人,故若成立犯罪,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逃漏稅捐罪)。

㈤綜上所述,本案尚無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顏秀婷此部分有公

訴意旨所指之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或逃漏稅捐)犯行,自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之黃健庭、張瑞伯犯罪,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被告二人前揭所犯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逃漏稅捐罪間,有修正前刑法所定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三、就以梁素連名義捐贈款項而被訴與張清枝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

㈠此部分依前所述,張清枝所任職之財團法人健康家庭文教基

金會並非屬商業會計法第2 條第1 項所規範之營利事業機構之財團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是張清枝縱使開立如附表一編號

4 所示之不實捐贈收據,亦非屬商業會計法所稱之會計憑證,所填載之該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亦難認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自無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之餘地(惟張清枝以該基金會會計身分所開立如附表一編號4 所示不實收據及於該基金會94年度分類帳簿為不實登載,仍構成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㈡準此,張清枝就此部分既無從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之填製不會計憑證罪,則被指稱為共犯之黃健庭、張瑞伯自亦難以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規定相繩,不能證明被告二人此部分犯罪,原應就此部分為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若成立犯罪,本院前揭認定黃健庭、張瑞伯有罪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等罪間,具有刑法修正前之連續犯或牽連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均不另為無罪之諭知,併此敘明。

丙、撤銷原判決及量刑理由:

壹、原審依調查證據所得,認黃健庭、張瑞伯被訴之犯行有成立或不成立犯罪之情形,因而分別予以論罪科刑及不另為無罪之諭知,固非無見。然查:

一、原判決事實欄一㈠所載黃健庭、張瑞伯交付益佑商行統一發票予美時公司進行核銷,並於95年6 月1 日持以申報美時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及原判決事實欄一㈢所載黃健庭、張瑞伯提供黃健庭助理莊正宏、吳道明供美時公司以薪資支出核銷後,亦係於95年6 月1日持以申報美時公司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而幫助美時公司逃漏稅捐,該二部分乃係於美時公司申報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同時申報,而使美時公司因此逃漏94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是黃健庭、張瑞伯僅能成立一幫助逃漏稅捐罪,原審就黃健庭、張瑞伯幫助美時公司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論以二罪(見原判決第57、58頁),即有違誤。

二、原判決事實欄一㈡及事實欄一㈢有關黃健庭、張瑞伯幫助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逃漏稅捐罪部分,認黃健庭、張瑞伯僅涉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云云,惟刑法第216 條、第215 條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成立,並不以行為人具有從事業務之身分為必要,行為人不論是否具有從事該項業務之身分,均得與具有該項身分或不具有該項身分之人成立該罪之共同正犯,則本件持以行使如附表一編號1 至4 所示內容不實收據之游麗慧、丁美玲、梁素連三人,目的各係在逃漏自己之稅捐,並已持以行使,自應各與黃健庭、張瑞伯論以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就此部分僅論以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亦有不當。

三、黃健庭、張瑞伯提供黃健庭之助理吳道明供美時公司以薪資支出核銷後,就95年度帳目上之不實薪資給付,係於96年5月30日持以申報美時公司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業如前述,此部分既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後所犯,應逕適用修正後刑法之規定,自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與其餘95年6 月30日前所犯各罪,無從適用修正前刑法牽連犯、連續犯之規定,即應單獨論罪後分論併罰,原審未察,未就此部分單獨論罪,而與其餘所犯各罪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之連續犯及刑法第55條牽連犯之規定,僅論以一罪,容有未恰。

四、原判決就黃健庭、張瑞伯被訴將益佑商行發票提供給美時公司之連香君,由該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將該不實發票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進行不實核銷,而與連香君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及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部分,以無積極證據可證明連香君係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及其職務範圍係與會計業務相關,且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亦無從成立間接正犯為由,而認連香君無法成立上開明知為不實事項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因此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自亦無從共犯該罪(見原判決第75、76頁)。然查林清泰為美時公司之董事兼副總經理,依商業會計法第4 條、公司法第8 條之規定,屬美時公司商業負責人,而得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之犯罪主體,而林清泰既主導並參與實行請託黃健庭、張瑞伯為前述遊說退輔會及各醫院採用美時公司藥品之行為,並支付各該款項給黃健庭、張瑞伯,其為使美時公司能核銷帳目,且要求黃健庭、張瑞伯提供相關單據及人頭帳戶,進而在請款單上簽核外,並使美時公司不知情之會計在轉帳傳票及相關帳冊、扣繳憑單上為不實記載以憑核銷及申報減免稅賦,是其所為,應可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刑法第216 條、215 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罪,黃健庭、張瑞伯既然知悉美時公司要求提供單據之原因在於作帳核銷,並可持以報稅,猶提供發票協助林清泰為上開行為,所為已構成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原審未察,就此部分認黃健庭、張瑞伯無法成立犯罪,亦有違誤。

五、原判決事實欄一㈢部分,敘及「而黃健庭、張瑞伯及張清枝明知該美時公司所提供匯入莊正宏、吳道明上開帳戶之款項之實際金額,其三人竟另基於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張清枝填製不實之金額內容登載於張清枝業務上所職掌之帳冊中,並將所得款項作為服務處平日開銷使用。」(見原判決第6 頁),於理由欄記載此部分之理由為「再被告張清枝既然持有莊正宏、吳道明之存摺、印章,並將上開內容記載於臺東服務處之現金簿,依常情,殊無可能就款項差額之緣由不知情,是其上開所辯,顯屬無據。又被告張清枝就美時公司匯款至莊正宏、吳道明帳戶內款項,未將各該金額正確記載於其業務執掌之帳冊中,是倘若無被告黃健庭及張瑞伯之授意或指示,張清枝實更無可能將上開不實內容登載於現金簿中。」(見原判決第44、45頁),亦即原審就此部分認黃健庭、張瑞伯與張清枝另犯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詳原判決第57至60頁)。惟原審於事實欄記載張清枝係填製不實之金額內容於帳冊中(即有一積極之登載行為),理由欄中卻認定未將各該金額正確記載於帳冊中(即未將美時公司交付之款項記載於帳冊中之消極不作為),事實與理由已有所矛盾。又原判決認定張清枝登載之現金簿是否可認從事業務之人本於其業務上之行為關係所製作之文書,並非無疑,且該現金簿之內容中縱未記載有關美時公司匯入之款項,僅屬不為登載之消極不作為,亦難認可構成刑法第215 條之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業經本院論述如前,難認張清枝所為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自亦不能認被指為共犯之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犯有業務登載不實罪,原審未察,遽認黃健庭、張瑞伯此部分亦成立業務登載不實罪,顯有未當。

六、原判決事實欄一㈣認定「詎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均明知林正峰非羿盛公司之員工或黃健庭之助理,其三人竟基於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及幫助他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犯意聯絡,……而顏秀婷復於不詳時間,依上開不實之薪資及交際費名目,製作羿盛公司94、95年度之財務報表,使財務報表發生不正確」(見原判決第6 頁),理由欄係記載顏秀婷所記入之「財務報表」為「就羿盛公司關係企業廣立達公司帳冊記載上林正峰自94年1 月起至

5 月止,按月支出薪資三萬元一節,為被告黃健庭、張瑞伯、顏秀婷所不爭執,且有羿盛公司資料光碟、廣立達有限公司薪資明細表附卷可參(見中檢95年度他字第3764號卷第8至12頁)」(見原判決第48頁),則原審於事實欄記載「財務報表」,於理由欄卻記載為「廣立達公司帳冊」,二者已不相符合,況顏秀婷所製作之廣立達公司94年1 月、94年2月、94年3 月、94年4 月、94年5 月薪資明細表,94年1 至12月薪資總表,應均非商業會計法所稱之帳冊及財務報表,業如前述,是原審此部分認黃健庭、張瑞伯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之明知為不實事項而記入帳冊罪、同法第71條第5 款之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結果罪(見原判決第58頁),即有不當。

貳、上訴無理由部分:

一、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㈠原判決疏未認定立法委員對於行政院所屬之退輔會及其附屬

單位,依法仍有監督其人事、預算及營運狀況之權,對於上開機關代表依法亦具監督及質詢權限,立法委員之建議、請託行為,既係出於其職務權限之實質影響力並與其監督公務機關職務具有關連性,自應評價為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之範圍內。綜上,①黃健庭利用立法委員之身分,向退輔會遊說,將美時公司生產製造之「飛得順」、「雅努麻」等藥品列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中,以使該會所屬之各榮民體系醫院能採購使用;②派頓公司「多肌樂」向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綻」、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價條給付價6.3 元係由張瑞伯以黃健庭立法委員辦公室名義向中央健保局人員進行遊說;③黃健庭於94年間,開始親自或透過被告張瑞伯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美時公司之藥品;④黃健庭於94年1 月間,開始親自或透過張瑞伯向臺北、臺中榮民總醫院等多家醫療院所遊說,要求該等醫院採購羿盛公司經銷之藥品,皆應屬立法委員「職務上之行為」範圍內。是黃健庭、張瑞伯均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或同條例第6 條第1 項第5 款之對於非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利用職權機會或身分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罪。

㈡派頓公司實際負責人吳寬仁,於94年7 月間,為使該公司製

造之「多肌樂」藥品能順利向行政院衛生署申請更名為「得舒服錠」,藉以提高中央健保局所核定的健保給付價格,吳寬仁乃找美時公司之林清泰居間介紹張瑞伯,希望透過黃健庭立法委員之身分向衛生署進行遊說,以使行政院衛生署能儘速核發派頓公司「得舒服錠」之許可證,惟張瑞伯與被告黃健庭在無任何遊說作為下,於衛生署於94年7 月13日,核發派頓公司上述藥品許可證後,要求派頓公司支付40萬元之不法利益。吳寬仁因而委由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各40萬元至張瑞伯國泰世華銀行天母分行帳戶內,張瑞伯再於94年9 月27日匯予林清泰10萬元,則張瑞伯涉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亦應為起訴事實所涵攝,依法應曉諭檢、辯及被告雙方,就被告有無涉及詐欺取財罪併為攻防,但原審法院於審理程序中,就此漏未曉諭,亦未見判決內斟酌,亦有已受請求事項漏未判決之失。

二、然查:㈠有關遊說退輔會將美時公司「飛得順」、「雅努麻」藥品列

入退輔會94年度常備用品聯標品項,及遊說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採用美時公司生產之藥品部分,因退輔會之進藥流程,係由藥審會進行決議,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申請進藥流程亦須經藥事委員會審理通過,且均採委員會制,須由委員會決議方能決定,而黃健庭雖為立法委員,遊說過程中未見有透過其職權或與其職務權限有密切關連行為施壓或給予利益之情形,難認黃健庭對退輔會及上開醫院之遊說係屬其職務上之行為,另屏東安泰醫院、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並非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等節,業經本院論述如前。又關於派頓公司「多肌樂」藥品更名為「得舒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給付價6.3 元,及為羿盛公司生產之藥品遊說行銷至臺北榮民總醫院、臺中榮民總醫院部分,尚乏足夠之積極證據證明黃健庭有自派頓公司處收取款項,亦無證據證明其有參與此部分之遊說行為,難認該等款項之給付係與其職務上行為具有對價關係等情,亦據本院論述如前,即難認其與張瑞伯成立貪污治罪條例第5 條第1 項第3 款之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理由,尚非可採。

㈡上訴意旨認張瑞伯就派頓公司「多肌樂」藥品更名為「得舒

服錠」及向中央健保局申請核定給付價6.3 元部分,係涉犯修正前詐欺取財罪,然刑法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須以行為人施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交付財物為要件,本案交付款項之派頓公司吳寬仁、胡素華從未指訴係遭張瑞伯或黃健庭詐騙,反均稱雖不認為張瑞伯就更名變照之事有何助力,吳寬仁仍要求胡素華於94年9 月22日匯款40萬元予張瑞伯,以資酬謝,俾利將來可再請託等語(見他3764號卷第28、

29、99頁),吳寬仁並於原審證稱:「我想說認識一些立委,如果以後有什麼事情拜託人家人家以後才會幫我的忙」、「我想要認識他們,改天有事情才能幫忙」、「以後如果有什麼事情,我想認識黃健庭立委,所以我那時候幫我關心不管有沒有怎樣,我還是想說給他們一些政治獻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216 頁反面至第218 頁),益見派頓公司吳寬仁、胡素華等人交付前述款項,並非係遭詐騙所致,亦難認張瑞伯、黃健庭有何施用詐術之行為甚明。是檢察官此部分之上訴意旨,尚乏所據,亦非有理。

三、準此,檢察官上訴意旨為無理由,另黃健庭上訴意旨猶執前揭否認犯罪,亦無理由,復經本院論駁如前,惟原審判決既有前述違誤之處,自仍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參、量刑部分:

一、黃健庭、張瑞伯所為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部分,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 項之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二、黃健庭、張瑞伯行為後,99年5 月19日經總統令公布,並於同年9 月1 日施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原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經被告聲請,法院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得酌量減輕其刑: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嗣該條文於

103 年6 月4 日經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同年月6 日生效,修正後之該法第7 條規定:「自第一審繫屬日起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之案件,除依法應諭知無罪判決者外,法院依職權或被告之聲請,審酌下列事項,認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且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

一、訴訟程序之延滯,是否係因被告之事由。二、案件在法律及事實上之複雜程度與訴訟程序延滯之衡平關係。三、其他與迅速審判有關之事項」,是修正後之刑事妥速審判法第

7 條,除增加法院應依職權審酌所規定之3 款事項外,並認被告合於規定之三款事項且侵害被告受迅速審判之權利,情節重大,有予適當救濟之必要者,應減輕其刑。經比較上開修正前後之規定,以修正後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自應適用裁判時即現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之規定。查本案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於97年8 月7 日起訴後,於97年8月27日繫屬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收案戳章可憑(詳訴字第3471號卷第1 頁),嗣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97年9 月23日判決管轄錯誤並移送於原審法院,而由原審法院於97年12月1 日收文,亦有原審收案戳章可憑(詳原審卷一第1 頁),本案歷經原審調查審理,迄至本院宣判時為止,案件繫屬已逾八年未能判決確定。經本院依職權審酌結果,黃健庭、張瑞伯二人迄今均遵期到庭接受審判,未有延滯訴訟之情形,亦無被告因病而停止審判、另案長期在國外羈押或服刑或意圖阻撓訴訟程序之順利進行,一再無理由之聲請迴避等屬被告個人事由所造成案件之延滯之情形;又本案於法院審理時,經傳喚多名證人、調閱相關資料等調查證據程序,因本案相關事證檢察官之提出之證物眾多且複雜,為釐清被告等人罪責之有無,以期發現實質真實,致本案訴訟歷程耗費多時,尚無可歸責被告等之事由。本院審酌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所定之三款事項,就被告等人之速審權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依比例原則及法益權衡原則為客觀判斷,認被告等人之速審權確已受侵害,且情節重大,有予以適當救濟之必要,爰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 條規定,對黃健庭、張瑞伯所犯上開之罪,酌量減輕其刑,並與前述幫助犯之減輕其刑部分,依刑法第70條之規定遞減之。

三、本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黃健庭、張瑞伯二人之素行,黃健庭長年擔任立法委員,位居要職,理應奉公守法,竟與張瑞伯為掩飾自美時公司、羿盛公司等他人處所收受之捐助款項,而共同為上開幫助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幫助逃漏稅捐等行為,影響國家稅捐稽徵之公平性,惟其等所幫助逃漏稅捐之金額共計約22萬餘元,情節非重,兼衡其等於過程中之主從分工地位,張瑞伯犯罪後坦承部分犯行,黃健庭犯罪後則始終否認犯行之犯罪態度,暨黃健庭為碩士畢業、目前為臺東縣長、需撫養妻子,子女均已成年,張瑞伯從事藥品推廣業務、碩士畢業、需扶養高齡父母等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其等犯罪手段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

2 項、第3 項所示之刑,其中被告二人幫助美時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犯行,係於95年7 月1 日刑法修正施行後所犯,應依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又被告二人幫助美時公司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據以逃漏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係在96年4 月24日以前所犯,且本院所量處之宣告刑未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之減刑要件,爰依該條例第2 條第

1 項第3 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並依同條例第9 條之規定,併諭知易科罰金折算之標準,再與不應減刑之幫助美時公司逃漏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部分之犯行,審酌被告二人所犯各罪之犯罪類型、動機、情節及行為次數等情狀後,整體評價其應受矯治之程度,兼衡責罰相當與刑罰經濟之原則,暨考量所犯各罪間並非偶發犯罪,所侵害者雖均為國家法益,但先後多次幫助逃漏稅捐犯行(含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對於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綜合判斷,依上開減刑條例第1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暨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上開刑法修正施行前者,亦應依上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最高法院95年度第8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經查:

㈠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

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該條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前之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㈡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有關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規定

為:「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而修正前同條項就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係規定:「得以(銀元)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再依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已刪除)之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一百倍折算一日,即係以銀元100 元、200 元、300 元折算一日,折算為新臺幣幣值後,則為以新臺幣300 元、600 元、

900 元折算一日。是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自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二人。

㈢綜合比較結果,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揆諸

前揭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即應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及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 項前段及廢止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等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前段,修正前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 項,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11條、第216 條、第

215 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30條、第31條第1 項、第55條、第56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51條第5 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 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 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 條第1 項第3 款、第7 條、第9 條、第11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7條,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蔡顯鑫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陳春秋法 官 張紹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但檢察官就本院維持第一審就被告黃健庭、張瑞伯所為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提起上訴,應符合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之規定。

刑事妥速審判法第9條:

除前條情形外,第二審法院維持第一審所為無罪判決,提起上訴之理由,以下列事項為限:

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

二、判決違背司法院解釋。

三、判決違背判例。刑事訴訟法第 377 條至第 379 條、第 393 條第 1 款之規定,於前項案件之審理,不適用之。

書記官 莫佳樺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4 日附表一:(單位:新臺幣)┌──┬────────┬───┬───────┬─────────┐│編號│開立收據名義人 │金 額│內 容│卷證所在頁數 │├──┼────────┼───┼───────┼─────────┤│一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二萬元│茲收到游麗慧贊│95年度偵字第18201 ││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358 頁 ││ │編號:129號) │ │ │ │├──┼────────┼───┼───────┼─────────┤│二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一萬元│茲收到丁美玲贊│95年度偵字第18201 ││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363 頁 ││ │編號:128號) │ │ │ │├──┼────────┼───┼───────┼─────────┤│三 │臺東縣學生家長協│一萬元│茲收到丁美玲贊│95年度偵字第18201 ││ │會收據(編號: │ │助本會 │號卷三第364 頁 ││ │124 號) │ │ │ │├──┼────────┼───┼───────┼─────────┤│四 │財團法人健康家庭│十萬元│茲收到梁素連贊│95年度偵字第18201 ││ │文教基金會收據(│ │助本會 │號卷三第369 頁 ││ │編號:125號) │ │ │ │└──┴────────┴───┴───────┴─────────┘附表二:

┌─┬─────┬─┬─────┬───┬───┬───┬──────────────────────────┬─────┐│編│A │ │B │ 日期 │ 時間 │基地台│內容摘要 │出處 ││號│ │ │ │(民國)│ │位置 │ │ │├─┼─────┼─┼─────┼───┼───┼───┼──────────────────────────┼─────┤│1│0000000000│→│0000000000│94/8/1│13:46 │臺北市│(連香君先撥通後拿給副總林清泰接聽)、、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中正區│A:那件事情阿 │偵字第1820││ │(林清泰)│ │ │ │ │中山南│B:嗯!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7號 │A:那個姓「陳」(音模糊)很沒有行情,那有這個貴的 │156 頁(臺││ │ │ │ │ │ │B3 │B:啊? │中高分檢94││ │ │ │ │ │ │ │A:那有這個貴的 │年度中分檢││ │ │ │ │ │ │ │B:什麼東西?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那個○○○(聽不清楚)的事情 │57號) ││ │ │ │ │ │ │ │B:好了嗎? │ ││ │ │ │ │ │ │ │A:好了啦 │ ││ │ │ │ │ │ │ │B:給他怎麼樣? │ ││ │ │ │ │ │ │ │A:沒有啊,那個價錢還沒下來阿 │ ││ │ │ │ │ │ │ │B:(健保)給付價還沒下來是不是? │ ││ │ │ │ │ │ │ │A:對,對,那個價錢我跟他談好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因為這原廠的跟吳董抱怨,那有這麼貴的,我說本來一 │ ││ │ │ │ │ │ │ │ 百的,跟你打八折 │ ││ │ │ │ │ │ │ │B:真的啊!我跟你講,那天我進去辦公室,委員還說,幫 │ ││ │ │ │ │ │ │ │ 美時弄了那麼多事情,結果這樣,一個月才領兩萬塊, │ ││ │ │ │ │ │ │ │ 實在不划算 │ ││ │ │ │ │ │ │ │A:喂!喂!你先領十萬給他,那絕對有的啦我就沒幫他那 │ ││ │ │ │ │ │ │ │ 個,這樣比較好意思,好嗎? │ ││ │ │ │ │ │ │ │B:好阿 │ ││ │ │ │ │ │ │ │A:我跟他講過了,那個郭的很沒行情,還要出價呢,吳董 │ ││ │ │ │ │ │ │ │ 打給我,我說這跟委員說妥當了,我也不好意思跟別人 │ ││ │ │ │ │ │ │ │ 講,要不然我出啦,我出啦,吳董說不能這樣啦,公親 │ ││ │ │ │ │ │ │ │ 變事主那有辦法,所以郭仔在問你的時候說,我都跟林 │ ││ │ │ │ │ │ │ │ 副總講好了,我副總有算便宜一點的樣子,大家都認識 │ ││ │ │ │ │ │ │ │ ,算那個一點,沒有算到夠,你說這樣就好。他可能這 │ ││ │ │ │ │ │ │ │ 一、兩個禮拜就要給我了啦 │ ││ │ │ │ │ │ │ │B:OK! │ ││ │ │ │ │ │ │ │A:他會先給吳董,吳董收一收再匯來給我,我再匯給你, │ ││ │ │ │ │ │ │ │ 所以先領十萬元給你委員一下 │ ││ │ │ │ │ │ │ │B:OK! │ ││ │ │ │ │ │ │ │A:好嗎?這應該是沒問題了啦。阿你臺北請一下喔! │ ││ │ │ │ │ │ │ │B:沒問題阿,看你何時有空阿 │ ││ │ │ │ │ │ │ │A:好。錢給你再來請啦 │ ││ │ │ │ │ │ │ │B:好,好,OK │ │├─┼─────┼─┼─────┼───┼───┼───┼──────────────────────────┼─────┤│2│0000000000│→│0000000000│8/1 │14:33 │臺北市│A:喂!我香君啦,我問一下,後來Wigin有送進去嗎?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美時業務)│ │ │大安區│B:Wingin有送進去了阿! │偵字第1820││ │(林清泰)│ │ │ │ │仁愛路│A:阿不是後來有一個價格有問題,是那一個?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B:價格有問題,後來瑞伯跟我商量,他沒辦法動啦,他沒 │156 頁(臺││ │ │ │ │ │ │136 號│ 辦法動,就是還要30﹪,因為30﹪不切的話,他不收, │中高分檢94││ │ │ │ │ │ │15樓頂│ 一定所有的廠商都照辦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一律就是要照辦是不是?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對,就是原廠 20 ﹪,台廠 30 ﹪,「七七公報」的沒 │57號) ││ │ │ │ │ │ │ │ 有這個標準啦,他說不管「七七公報」或怎樣,因為其 │ ││ │ │ │ │ │ │ │ 實我今天早上跟田主任(臺北榮總醫師Z000000000)聊 │ ││ │ │ │ │ │ │ │ 了大概半小時這個問題,我想說可不可以再回來25﹪這 │ ││ │ │ │ │ │ │ │ 樣子,他說不行 │ ││ │ │ │ │ │ │ │A:我想說30﹪還是不含5﹪嘛喔? │ ││ │ │ │ │ │ │ │B:我已經跟他講過了,我說田主任你這樣一弄的話,我到 │ ││ │ │ │ │ │ │ │ 時候議價的時候又剝一層皮呢 │ ││ │ │ │ │ │ │ │A:對啊 │ ││ │ │ │ │ │ │ │B:他說,這個你放心,我幫你背書,到時候30%就30%, │ ││ │ │ │ │ │ │ │ 以後就不再弄了啦 │ ││ │ │ │ │ │ │ │A:喔!了解,了解 │ ││ │ │ │ │ │ │ │B:田主任是這樣講,我說你這樣講話,到時候可靠嗎?他 │ ││ │ │ │ │ │ │ │ 說你不相信我,哈哈。我在那邊「ㄏㄨㄟ」了老半天, │ ││ │ │ │ │ │ │ │ 今天早上大概聊了半個小時,他坐著跟我聊天嘛,他們 │ ││ │ │ │ │ │ │ │ 去跟他談判都失敗阿,不然(田主任表示)就慢慢等阿 │ ││ │ │ │ │ │ │ │ ,我就不幫你排議程,其實我今天也是,前陣子我不是 │ ││ │ │ │ │ │ │ │ 沒時間去嗎?因為瑞伯弄了沒辦法弄,所以我就打聽別 │ ││ │ │ │ │ │ │ │ 家廠商,到底他們怎麼弄,等哪天想通了我再幫你排下 │ ││ │ │ │ │ │ │ │ 一個會期,我認為這樣的話,時間有點急迫啦,我就當 │ ││ │ │ │ │ │ │ │ 機立斷,我禮拜四的時候,我就跟「仁煌」說趕快切進 │ ││ │ │ │ │ │ │ │ 去啦,叫「仁煌」再去跟田俊雄再喊一次,說這個東西 │ ││ │ │ │ │ │ │ │ 我們老闆會殺人的呢,如果30﹪這樣下去完全沒利潤啦 │ ││ │ │ │ │ │ │ │ ,這樣子,他(田俊雄)說沒有利潤不要做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這樣講,所以後來我們就沒辦法,先把他送進去啦,因 │ ││ │ │ │ │ │ │ │ 為這個我已經跟「Rance」講過了,這段期間如果還是磨│ ││ │ │ │ │ │ │ │ 不通啦,因為我怕他Delay到我的那個 │ ││ │ │ │ │ │ │ │A:對啊,對啦? │ ││ │ │ │ │ │ │ │B:Delay 到我的議程,、、(後面談貼布的問題)、、( │ ││ │ │ │ │ │ │ │ 後來換副總林清泰接聽)、、 │ ││ │ │ │ │ │ │ │A(林清泰):喂!世明(音譯)阿 │ ││ │ │ │ │ │ │ │B:喂!副總 │ ││ │ │ │ │ │ │ │A:其他還沒開到的藥趕快送進去排隊阿,北榮開完藥委後 │ ││ │ │ │ │ │ │ │ ,馬上就換三總了 │ ││ │ │ │ │ │ │ │B:我今天跟 Jally 都已經在商量了,CALL 藥委的部分, │ ││ │ │ │ │ │ │ │ 我把整個CONTROL SITE整理出來,到時候分批CALL,這 │ ││ │ │ │ │ │ │ │ 你放心 │ ││ │ │ │ │ │ │ │A:所以北榮的部分交給Jally啦喔?然後三總這 │ ││ │ │ │ │ │ │ │ 邊,、、(談幾個業務互補將藥委確定下來)、、,要 │ ││ │ │ │ │ │ │ │ 約三總劉文雄(疑為Z000000000)出來談 │ ││ │ │ │ │ │ │ │B:會回去交EXPENSE (花費)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 │9:51 │臺北市│A:現在要怎麼辦,陳自諒(員生醫院醫務長)還沒有約到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美時業務│ │ │大安區│ 人喔? │偵字第1820││ │ │ │張志僑) │ │ │復興南│B(張志僑Z000000000):沒關係啦,反正來就去找阿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我想說請也幫他請一請阿,大概一個人三萬啦,四個人 │157 頁(臺││ │ │ │ │ │ │9 號 │ 就十二萬給他阿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B:OK!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A:也是要去給他罵一下,讓他罵到爽一下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因為我禮拜六要去等結果,但是我睡過頭了 │57號) ││ │ │ │ │ │ │ │A:沒關係啦,他禮拜幾有門診?禮拜四嗎? │ ││ │ │ │ │ │ │ │B:他禮拜四是下午在那個員生(音譯),禮拜六是早上, │ ││ │ │ │ │ │ │ │ 禮拜一是那個、、 │ ││ │ │ │ │ │ │ │A:禮拜四來得及嗎?來不及了對不對,來不及去員生找他 │ ││ │ │ │ │ │ │ │ ,開會已經晚了,要不然你先打電話給他一下 │ ││ │ │ │ │ │ │ │B:我不敢 │ ││ │ │ │ │ │ │ │A:你不敢打喔!你真的不敢打,你晚上打給他、、說禮拜 │ ││ │ │ │ │ │ │ │ 四要找他吃飯,沒有找他處理,我們這些藥也沒意思了 │ ││ │ │ │ │ │ │ │、、(聊業務)、、 │ ││ │ │ │ │ │ │ │A:因為我來不及去等他員生的下診,絕對來不及,所以要 │ ││ │ │ │ │ │ │ │ 去台中找他 │ ││ │ │ │ │ │ │ │B:好 │ │├─┼─────┼─┼─────┼───┼───┼───┼──────────────────────────┼─────┤│4│0000000000│←│0000000000│8/2 │9:58 │臺北市│、、、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B:那個院長大概11點多會進來,我現在要知道是什麼樣的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狀況,要怎麼跟院長講,然後我要請委員打電話這樣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你要打電話過去?你要打電話過去院長就會接了? │157 頁(臺││ │ │ │ │ │ │9號12 │B:對,對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A:好,我告訴你,現在目前有兩個藥,一個是Danosin,一│年度中分檢││ │ │ │ │ │ │ │ 個是ALUMA啦,Danosin當時候他們在小組,他們是由DSA│實監續字第││ │ │ │ │ │ │ │ 江龍山做Try的,他做Try,還有那時候小組的,還有一 │57號) ││ │ │ │ │ │ │ │ 個AIRR(健檢中心)的主任藍宗亮啦,藍宗亮是提UCB那│ ││ │ │ │ │ │ │ │ 個藥,CaiRo就對了,所以當時候假如說UCB配合30﹪了 │ ││ │ │ │ │ │ │ │ ,我們當時候是報30﹪啦,所以意思是說,原廠都可以 │ ││ │ │ │ │ │ │ │ 做到30﹪了,為什麼臺灣廠的也只有30而已?所以他的 │ ││ │ │ │ │ │ │ │ 意思是說,那這項藥就不要了,所以在小組就是這樣子 │ ││ │ │ │ │ │ │ │ 被弄掉的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然後那時候陳本源(音譯)和藍忠亮(中榮醫師)可能 │ ││ │ │ │ │ │ │ │ 兩個都已經套好了就對了,阿是說如果現在廠商願意, │ ││ │ │ │ │ │ │ │ 因為他說人家臺灣廠應該50﹪阿,那我是覺得說,那好 │ ││ │ │ │ │ │ │ │ 阿,那我們也接受50﹪,那應該是讓這個藥的那個利基 │ ││ │ │ │ │ │ │ │ 點上,可以跟院長講一下阿,因為藍忠亮就比較搞怪阿 │ ││ │ │ │ │ │ │ │ ,他就覺得他自己的藥進去就好了,尤其這是中榮做的 │ ││ │ │ │ │ │ │ │ Try 呢 │ ││ │ │ │ │ │ │ │B:這怎麼會降到50﹪? │ ││ │ │ │ │ │ │ │A:對啊,真慘呢 │ ││ │ │ │ │ │ │ │B:確定要配合就對了? │ ││ │ │ │ │ │ │ │A:對 │ ││ │ │ │ │ │ │ │B:因為那天院長秘書有跟我講說什麼,他們昨天有開一個 │ ││ │ │ │ │ │ │ │ 會啦,會前會就對了,就是說藥價,因為當然委員有這 │ ││ │ │ │ │ │ │ │ 個案子來喔!他們也是要去做,但是他說因為醫院經營 │ ││ │ │ │ │ │ │ │ ,所以他說他們昨天有討論到藥價,藥價如果沒有辦法 │ ││ │ │ │ │ │ │ │ 配合的話,他們就真的很難去做一些處理這樣 │ ││ │ │ │ │ │ │ │A:對阿,所以就只好配合阿,像現在北榮不是也要配合30 │ ││ │ │ │ │ │ │ │ ﹪嗎? │ ││ │ │ │ │ │ │ │B:對啊,對啊!所以就是跟院長講說,我們也是願意接受 │ ││ │ │ │ │ │ │ │ 配合,就是說會議討論的時候,就是說幫我們決議,也 │ ││ │ │ │ │ │ │ │ 讓我們過,如果說要多少價格才讓我們過,我們來配合 │ ││ │ │ │ │ │ │ │ 這個價格就可以過這樣 │ ││ │ │ │ │ │ │ │A:對啊!對啊!所以你要、、 │ ││ │ │ │ │ │ │ │A:所以他確定會提出來就對了? │ ││ │ │ │ │ │ │ │B:嗯!對,他們是說會 │ ││ │ │ │ │ │ │ │A:會,OK! │ ││ │ │ │ │ │ │ │A:而且他的意思是說喔,中榮做Try是拿License的Try,不│ ││ │ │ │ │ │ │ │ 是說隨便的Try,所以是經過衛生署的Try,原則上就是 │ ││ │ │ │ │ │ │ │ 幫忙一下,這麼嚴謹的Try,怎麼還不過,你再強調這個│ ││ │ │ │ │ │ │ │ 嘛,然後因為我再跟你講一下,藍忠亮那時候的意思是 │ ││ │ │ │ │ │ │ │ 說,他們是提UCB,是自己公司提自己公司的藥嘛,那我│ ││ │ │ │ │ │ │ │ 們是提U-Algra,那後來聽說不能剔這個藥,後來剔一個│ ││ │ │ │ │ │ │ │ Halumax │ ││ │ │ │ │ │ │ │B:嗯! │ ││ │ │ │ │ │ │ │A:對 │ ││ │ │ │ │ │ │ │B:有確定嗎?、、(談剔藥的事情)、、 │ ││ │ │ │ │ │ │ │A:第二個是Aluma,Aluma是一定要進的,因為當時候喔, │ ││ │ │ │ │ │ │ │ 我們是藍忠亮同時提了Arava跟我們的,因為他們一年都│ ││ │ │ │ │ │ │ │ 沒開會了,所以他同時提的,可是他自己在小組的時候 │ ││ │ │ │ │ │ │ │ 說這個藥都太貴了,他自己都搓掉了啦 │ ││ │ │ │ │ │ │ │B:嗯! │ ││ │ │ │ │ │ │ │A:他自己喔!他連那個Ampo,就是要打針的,一年四十萬 │ ││ │ │ │ │ │ │ │ 的那個,如果病人要自費的,連那個藥都不進,那第一 │ ││ │ │ │ │ │ │ │ 代的MTS、、(聊藥品)、、沒辦法跟院長提那麼細A: │ ││ │ │ │ │ │ │ │ 那你覺得要怎麼說? │ ││ │ │ │ │ │ │ │B:現在這兩個狀況是怎樣?兩個藍忠亮都不會提,他都不 │ ││ │ │ │ │ │ │ │ 支持就是了? │ ││ │ │ │ │ │ │ │A:他會提,可是他是說、、 │ ││ │ │ │ │ │ │ │B:還是配合提上去討論? │ ││ │ │ │ │ │ │ │A:對,對,對! │ ││ │ │ │ │ │ │ │B:那現在意思是怎樣?你們要給他們多少價差? │ ││ │ │ │ │ │ │ │A:價差就配合醫院阿,我們就配合醫院阿 │ ││ │ │ │ │ │ │ │B:所以這個Aluma也是要配合醫院就對了? │ ││ │ │ │ │ │ │ │A:對啊,對啊 │ ││ │ │ │ │ │ │ │B:那怎麼配合法? │ ││ │ │ │ │ │ │ │A:他要50﹪就50﹪,反正健保價126,對啊 │ ││ │ │ │ │ │ │ │B:OK!所以這兩個藥,你們都願意配合醫院政策,如果要 │ ││ │ │ │ │ │ │ │ 50﹪,我們也是配合這樣 │ ││ │ │ │ │ │ │ │A:臺大也是進了阿 │ ││ │ │ │ │ │ │ │B:Aluma臺大進了,OK!OK! │ ││ │ │ │ │ │ │ │A:你十一點要打嘛,如果有什麼狀況再跟我講一下 │ ││ │ │ │ │ │ │ │B:OK!OK! │ ││ │ │ │ │ │ │ │B:然後有個事情可能要跟副總講一下,因為上次有跟副總 │ ││ │ │ │ │ │ │ │ 提,就是委員認為說幫你們辦這麼多事情,一個月只能 │ ││ │ │ │ │ │ │ │ 兩萬,他那天有跟我講,說這樣子感覺有點太CHEAP了 │ ││ │ │ │ │ │ │ │A:所以現在你每辦一件事情都有跟他談就對了 │ ││ │ │ │ │ │ │ │B:對啊,當然啦,這有交辦的事情都一定要讓他知道,你 │ ││ │ │ │ │ │ │ │ 跟副總講,委員的意思是說,看每個月的費用是不是要 │ ││ │ │ │ │ │ │ │ ,就是已經辦了這麼多件了,應該要,高雄也幫他辦好 │ ││ │ │ │ │ │ │ │ 了嘛,對不對,是不是 │ ││ │ │ │ │ │ │ │A:可是他不是費用的部分,還有一些費用要給你們嗎? │ ││ │ │ │ │ │ │ │B:什麼費用? │ ││ │ │ │ │ │ │ │A:高雄你是說哪一家?喔!高榮就對了 │ ││ │ │ │ │ │ │ │B:對,高榮那兩個,那時候辦完以後,後來反正臺北 │ ││ │ │ │ │ │ │ │ BUTARO,他也知道,因為我有跟他講過,他也有打電話 │ ││ │ │ │ │ │ │ │A:那一個BUTARO? │ ││ │ │ │ │ │ │ │B:臺北榮總的BUTARO,那時候要進的時候,他也有打電話 │ ││ │ │ │ │ │ │ │ ,因為我有跟他講 │ ││ │ │ │ │ │ │ │A:這個你要想辦法講阿,未來有一些費用也是要進你的口 │ ││ │ │ │ │ │ │ │ 袋阿,你怎麼可以全部要叫我們買單? │ ││ │ │ │ │ │ │ │B:這個,這個,當然,因為,我跟你講,因為這個東西都 │ ││ │ │ │ │ │ │ │ 不在我這裡,我都跟他講是美時的東西啦 │ ││ │ │ │ │ │ │ │A:你說那個什麼瘋話,你把我們剝兩層皮,你差不多一點 │ ││ │ │ │ │ │ │ │B:我跟你講啦,到時候BUTARO,臺北這邊,反正沒關係啦 │ ││ │ │ │ │ │ │ │ ,這個,可是他的感覺就是,你看後來還有中國啦,什 │ ││ │ │ │ │ │ │ │ 麼的,他都有打電話去處理 │ ││ │ │ │ │ │ │ │A:憶大啦(音譯,某間醫院) │ ││ │ │ │ │ │ │ │B:憶大那些,所以,他的印象裡面是,美時的事情我們幫 │ ││ │ │ │ │ │ │ │ 他們辦那麼多了,結果拿的是最少的這樣 │ ││ │ │ │ │ │ │ │A:不然你現在行情是多少? │ ││ │ │ │ │ │ │ │B:我們每一家都是給他一個月五萬啦 │ ││ │ │ │ │ │ │ │A:喔!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就算不到五萬,也不要差太多這樣啦,這 │ ││ │ │ │ │ │ │ │ 樣委員也比較,因為我不曉得後續的事情要怎麼,但是 │ ││ │ │ │ │ │ │ │ 你跟副總講真的一定要提高,不然我以後叫他打電話辦 │ ││ │ │ │ │ │ │ │ 事情,他可能會不太願意啦 │ ││ │ │ │ │ │ │ │A:好 │ ││ │ │ │ │ │ │ │B:你跟副總講一下,這個部分可能還是要副總提高一下這 │ ││ │ │ │ │ │ │ │ 樣、、(聊其他藥品)、、 │ │├─┼─────┼─┼─────┼───┼───┼───┼──────────────────────────┼─────┤│5│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12 │臺北市│A:歹勢啦,因為我剛剛叫人打電話去找院長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B:沒關係,我跟你講喔,我明天 ALUMA 都不用講,因為藍│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那邊我現在都用電話通好了,他會叫陳得源(中榮醫師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直接下來改記錄,現在就是﹪數的問題,我們現在還 │158 頁(臺││ │ │ │ │ │ │9 號 │ 要打給陳得源,但他要我們用公用電話打給他,不能用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 手機,我現在在處理,所以我現在先跟你講一下,講的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 時候有可能是40﹪,好不好?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好,沒問題,我現在這邊是有請人跟院長關照一下,這 │57號) ││ │ │ │ │ │ │ │ 兩個藥麻煩他關照一下就好了啦,這個可以講吧 │ ││ │ │ │ │ │ │ │B:關照沒關係,我要跟你報告,我有跟本源(陳本源)講 │ ││ │ │ │ │ │ │ │ 那個Danosin喔!他說等開會完再說這樣吧,你知道我就│ ││ │ │ │ │ │ │ │ 是要讓他知道我們本來剔的是Alagra,而且那個剔藥單 │ ││ │ │ │ │ │ │ │ ,蕭主任,剔藥單是我們寫的,那個江龍山也是確實是 │ ││ │ │ │ │ │ │ │ 剔Alagra,而且這個是跟小兒科的傅令協(音譯)協調 │ ││ │ │ │ │ │ │ │ 好才剔這個藥,可是既然小組決議是要我們跟Tailinex │ ││ │ │ │ │ │ │ │ 的原廠跟台廠比,我就跟他們講,你也知道我們如果跟 │ ││ │ │ │ │ │ │ │ 比輸的藥比,我們怎麼比得過? │ ││ │ │ │ │ │ │ │A:我現在要先打電話跟對方講,要不然他 ALUMA 講的太嚴│ ││ │ │ │ │ │ │ │ 重,就慘了 │ ││ │ │ │ │ │ │ │B:現在都不要講,ALUMA 都搓好了你聽懂意思嗎,現在就 │ ││ │ │ │ │ │ │ │ 是﹪數的問題 │ ││ │ │ │ │ │ │ │A:不是,我的意思是就是請他打給院長,叫院長幫我們關 │ ││ │ │ │ │ │ │ │ 照一下 │ ││ │ │ │ │ │ │ │B:不用,不用,因為這個是藍在主導,因為是他科裡的用 │ ││ │ │ │ │ │ │ │ 藥,現在藍已經,因為他在臺北開會,整天都不會回來 │ ││ │ │ │ │ │ │ │ ,他現在叫阿富哥跟得源,他會交代,叫我們處理阿,現│ ││ │ │ │ │ │ │ │ 在就是﹪數的問題這樣,他說有可能是40﹪,因為他現 │ ││ │ │ │ │ │ │ │ 在的算法很奇怪,當初給他的是說,譬如說30﹪,可是 │ ││ │ │ │ │ │ │ │ 他們算出來是算26﹪,他們是怎麼算的阿?你聽懂意思 │ ││ │ │ │ │ │ │ │ 嗎?他們說他們算起來不到30﹪,是26﹪ │ ││ │ │ │ │ │ │ │A:我跟你講,他們用乘的啦,他們126乘以0.3 │ ││ │ │ │ │ │ │ │B:我知道0.7 │ ││ │ │ │ │ │ │ │A:對啦,乘以0.7對啦 │ ││ │ │ │ │ │ │ │B:因為你如果給他30﹪,是乘以0.7,對不對A:我們用除 │ ││ │ │ │ │ │ │ │ ,我們除以1.3,當然只有26﹪而已B:沒有,他現在在 │ ││ │ │ │ │ │ │ │ 講的﹪數是26﹪,現在只有寫﹪數,沒有寫價格呢 │ ││ │ │ │ │ │ │ │A:他們用乘的阿,我們用除的阿,所以有差阿! │ ││ │ │ │ │ │ │ │B:我知,我知,我現在意思是說,阿富哥因為當時答應是 │ ││ │ │ │ │ │ │ │ 30,他會用35去講,硬講如果不行,會退到40這樣,他 │ ││ │ │ │ │ │ │ │ 說我要先跟你報價一下 │ ││ │ │ │ │ │ │ │A:好啦!就是乘以0.6就對了 │ ││ │ │ │ │ │ │ │B:對,對,對,現在就是這樣,我現在就是意思是說喔, │ ││ │ │ │ │ │ │ │ ,看他他如果說要堅持的話,看可不可以用我們輔導會 │ ││ │ │ │ │ │ │ │ 保價的價格還有差嘛!對不對?差十幾塊嘛! │ ││ │ │ │ │ │ │ │A:嗯! │ ││ │ │ │ │ │ │ │B:我想說如果可以,就用健保價下去乘,不要用輔導會 │ ││ │ │ │ │ │ │ │A:對阿! │ ││ │ │ │ │ │ │ │B:他現在算法都很亂喔!你知道嗎? │ ││ │ │ │ │ │ │ │A:隨便啦! │ ││ │ │ │ │ │ │ │B:我知,反正就是40﹪嘛,不管用哪一個那個,到最後, │ ││ │ │ │ │ │ │ │ 看他、、 │ ││ │ │ │ │ │ │ │A:再來「嚕」啦 │ ││ │ │ │ │ │ │ │B:我現在的意思是說,你ALUMA都不要講了,因為ALUMA這 │ ││ │ │ │ │ │ │ │ 邊他就可以結案了,你聽懂意思嗎?主導是在藍啦,因 │ ││ │ │ │ │ │ │ │ 為他主要都是在他科裡,他沒有別的科、、 │ ││ │ │ │ │ │ │ │A:那我要趕快先交代了,要不然、、 │ ││ │ │ │ │ │ │ │B:現在是Danosin │ ││ │ │ │ │ │ │ │A:Danosin一個就好了嘛,交代一個就好了嘛 │ ││ │ │ │ │ │ │ │B:對 │ ││ │ │ │ │ │ │ │A:我現在趕快打,不然他(張瑞伯)快要打給院長了 │ ││ │ │ │ │ │ │ │B:你趕快,你趕快。宋遠彬你跟他講主任明天整天都在, │ ││ │ │ │ │ │ │ │ 整天都在 │ ││ │ │ │ │ │ │ │A:好,好我明天打給你 │ ││ │ │ │ │ │ │ │B:好,拜拜 │ │├─┼─────┼─┼─────┼───┼───┼───┼──────────────────────────┼─────┤│6│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21 │臺北市│A:喂!後來他們跟我講那個中榮的Aluma,他們有找那個醫│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 生聊了,結果醫生應該願意會幫忙啦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真的喔,所以只要講Danosin就好了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我想這樣子應該只講Danosin就好了,因為如果他們那一│158 頁(臺││ │ │ │ │ │ │9號12 │ 科在用了,院長應該也不會干涉啦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OK!瞭解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7│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27 │臺北市│A:我跟他交代好了,現在這樣子還要叫宋遠彬(音譯)來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 嘛!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不用了啦,現在是 Danosin 而已,可是 Danosin 我在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想,我這邊可能從沈主任這邊,這個(ALUMA)我交給阿│158 頁(臺││ │ │ │ │ │ │9 號 │ 富哥應該就OK了。我問你,你知道Arava健保價多少?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A:Arava八十八阿!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B:八十八塊喔!你知道那個輔導會標的價格?我問相香他 │實監續字第││ │ │ │ │ │ │ │ 說沒有呢 │57號) ││ │ │ │ │ │ │ │A:怎麼可能會有? │ ││ │ │ │ │ │ │ │B:沒有阿,當時在唱標的時候應該要記錄阿、、 │ ││ │ │ │ │ │ │ │B:我是在說,Danosin 那邊,因為現在可能得源那邊也沒 │ ││ │ │ │ │ │ │ │ 辦法了呢,我今天聽他這樣講,你聽懂意思嗎?因為他 │ ││ │ │ │ │ │ │ │ 也不能去改會議,在會議上他也沒有說的餘地阿,他是 │ ││ │ │ │ │ │ │ │ 主持而已阿 │ ││ │ │ │ │ │ │ │A:我的意思是他有沒有辦法去影響藍忠亮?因為他跟藍忠 │ ││ │ │ │ │ │ │ │ 亮有時候對「到」在一起阿 │ ││ │ │ │ │ │ │ │B:因為藍今天都不在,只有剩明天 │ ││ │ │ │ │ │ │ │A:問題是,如果是你要宋遠彬再去給他一個壓力,看他會 │ ││ │ │ │ │ │ │ │ 不會去找藍宗亮,也是要去阿 │ ││ │ │ │ │ │ │ │A:現在可能就是這邊去打一個 Danosin 的招呼這樣就好,│ ││ │ │ │ │ │ │ │ 其他都不用了。Aluma確定阿富哥這邊是OK的? │ ││ │ │ │ │ │ │ │B:對,對,因為現在都在處理阿,現在都還在用,改一下 │ ││ │ │ │ │ │ │ │ 就好了 │ ││ │ │ │ │ │ │ │A:還會再送到大會去就對了? │ ││ │ │ │ │ │ │ │B:當然啦!大會是一定會,就是他決議 │ ││ │ │ │ │ │ │ │A:我問你,像Danosin小組沒過會不會送上大會? │ ││ │ │ │ │ │ │ │B:會 │ ││ │ │ │ │ │ │ │A:你要確定這一點喔! │ ││ │ │ │ │ │ │ │B:確定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我們的作法就是請江龍山再提出來,江龍山叫我要 │ ││ │ │ │ │ │ │ │ 去沈主任,說他那邊要支持這樣,他才要提,不然他不 │ ││ │ │ │ │ │ │ │ 要提,所以今天和明天我都拜託沈主任這樣 │ ││ │ │ │ │ │ │ │A:好 │ ││ │ │ │ │ │ │ │B:現在就是再找阿富哥明天去跟藍講一下,因為我有說這 │ ││ │ │ │ │ │ │ │ 是我們這邊拿License叫他拜託一下,我願意配合他贈的│ ││ │ │ │ │ │ │ │ ﹪數這樣A:嗯!所以陳德源你也跟他講了喔! │ ││ │ │ │ │ │ │ │B:那邊我剛剛都講了,可是我聽他的 Call,他說等開完會│ ││ │ │ │ │ │ │ │ 再說,你看看。我跟你講,現在很奇怪一點就是, │ ││ │ │ │ │ │ │ │ Carinas (藥名)是怎樣又被我們拉上來,就是那天 │ ││ │ │ │ │ │ │ │ Carinas跟我們比,我覺得很奇怪,會議上 │ ││ │ │ │ │ │ │ │A:沒有這個會議 │ ││ │ │ │ │ │ │ │B:因為江龍山跟我講沒有提到這點,這個是陳德源給我的 │ ││ │ │ │ │ │ │ │ Information │ ││ │ │ │ │ │ │ │A:嗯! │ ││ │ │ │ │ │ │ │B:那我現在確定陳德源的 Information 才是正確的,所以│ ││ │ │ │ │ │ │ │ 你看看,現在有一個委員提出Carinas要跟我們比,我在│ ││ │ │ │ │ │ │ │ 猜,這個委員就是、、 │ ││ │ │ │ │ │ │ │A:藍宗亮? │ ││ │ │ │ │ │ │ │B:他是其一,那你再猜 │ ││ │ │ │ │ │ │ │A:另外那個AIRR那個喔? │ ││ │ │ │ │ │ │ │B:NO!不是,我現在講的是 AIRR 的主任跟我講的,陳本 │ ││ │ │ │ │ │ │ │ 源嘛,就他們兩個嘛 │ ││ │ │ │ │ │ │ │A:所以我才跟你講,叫陳本源來壓、、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猜不出這兩個是誰你知道嗎?我今天去我也 │ ││ │ │ │ │ │ │ │ 跟他告知江龍山確定、、 │ ││ │ │ │ │ │ │ │A:可是這樣子我們要不要告訴他們,為什麼要比價,就讓 │ ││ │ │ │ │ │ │ │ 我們過就好了 │ ││ │ │ │ │ │ │ │B:也可以阿,你去跟他這樣講阿,說我們願意搭配他們的 │ ││ │ │ │ │ │ │ │ 那個,因為他們現在那個考量到成本,就是說成本的問 │ ││ │ │ │ │ │ │ │ 題,所以在,沒有辦法在這次過,可是他會再考慮成本 │ ││ │ │ │ │ │ │ │ 這樣 │ ││ │ │ │ │ │ │ │A:這次喔!宋遠彬去會用,阿這個美時把藥都交給我了阿 │ ││ │ │ │ │ │ │ │ ,就是用他自己的藥去講就對了,說實在就是這樣 │ ││ │ │ │ │ │ │ │B:沒關係,你就講Danosin就好,Aluma都不用幫我們講 │ ││ │ │ │ │ │ │ │A:我知,我知 │ ││ │ │ │ │ │ │ │B:不要去講這一塊,這一塊都交給阿富哥了。我就跟他講 │ ││ │ │ │ │ │ │ │ ,阿富哥那邊就是到極限就是40,如果有任何問題,他 │ ││ │ │ │ │ │ │ │ 會隨時跟你再聯繫 │ ││ │ │ │ │ │ │ │A:明天整天都有就是了 │ ││ │ │ │ │ │ │ │B:我有跟你講的那個,阿富哥說,有可能不用那麼多,他 │ ││ │ │ │ │ │ │ │ 說他會再去探看看,他說他怕這樣會餵太大了,我是早 │ ││ │ │ │ │ │ │ │ 上有跟阿富哥有表示這樣,我是說我先用我的交際費全 │ ││ │ │ │ │ │ │ │ 部來弄,不夠的你(阿富哥)明年的先借我這樣,我都 │ ││ │ │ │ │ │ │ │ 有跟他講了,我把我們討論的情形跟他講了,他是說可 │ ││ │ │ │ │ │ │ │ 能不用那麼多,他會幫我看情形,會幫我去跟他講,他 │ ││ │ │ │ │ │ │ │ 說今天可能見不到,但是剛剛緊急情況都有用電話在通 │ ││ │ │ │ │ │ │ │ 了,現在他會交代,得源會去改,這樣就OK了 │ │├─┼─────┼─┼─────┼───┼───┼───┼──────────────────────────┼─────┤│8│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39 │臺北市│B:喂!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A:你電話打了沒?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B:還沒有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A:喔!好啦,太好了,副總一直跟我講說Aluma、Danosin │159 頁(臺││ │ │ │ │ │ │9號12 │ 都要講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喔!這樣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他就說,你Aluma一定要講到我們的喔,不要講到原廠的│實監續字第││ │ │ │ │ │ │ │ 去呢 │57號) ││ │ │ │ │ │ │ │B:不會啦,不會啦,那有可能 │ ││ │ │ │ │ │ │ │A:講一下!你剛剛那個委員那件事我有跟他(副總林清泰 │ ││ │ │ │ │ │ │ │ )提了啦,他是說請你禮拜一回來他跟你討論啦,他沒 │ ││ │ │ │ │ │ │ │ 有問題啦 │ ││ │ │ │ │ │ │ │B:這樣喔,OK!OK!好 │ ││ │ │ │ │ │ │ │A:你再幫忙用力一點喔阿 │ ││ │ │ │ │ │ │ │B:沒問題 │ ││ │ │ │ │ │ │ │A:要不要下去一趟阿?用電話可以嗎? │ ││ │ │ │ │ │ │ │B:我看委員跟院長講完怎樣嘛,如果有需要,我就下去一 │ ││ │ │ │ │ │ │ │ 趟 │ ││ │ │ │ │ │ │ │A:麻煩兩樣都講好了! │ ││ │ │ │ │ │ │ │B:OK!好,好,好 │ ││ │ │ │ │ │ │ │A:不要說錯了喔,Aluma他們有點把小組會議有改了啦 │ ││ │ │ │ │ │ │ │B:喔!這樣子喔 │ ││ │ │ │ │ │ │ │A:只是在配合的percentage的部分阿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你說盡量會表現給,好嗎? │ ││ │ │ │ │ │ │ │B:OK! │ │├─┼─────┼─┼─────┼───┼───┼───┼──────────────────────────┼─────┤│9│0000000000│→│0000000000│8/2 │10:47 │臺北市│A:瑞伯,你找我? │中檢95年度││ │(連香君)│ │(張瑞伯)│ │ │大安區│B:對,對,對,你先把Damosin和Aluma的許可證傳真過去 │偵字第1820││ │ │ │ │ │ │仁愛路│ 給院長室那邊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來,04、、 │159 頁(臺││ │ │ │ │ │ │136號 │B:來,00-00000000 │中高分檢94││ │ │ │ │ │ │15樓頂│A:給誰? │年度中分檢││ │ │ │ │ │ │ │B:給院長秘書,叫什麼我忘記了 │實監續字第││ │ │ │ │ │ │ │A:好 │57號) ││ │ │ │ │ │ │ │B:然後你就寫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喔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你就寫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 ││ │ │ │ │ │ │ │A:好,我直接請他們傳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 │11:13 │臺北市│B(鳳梅)向A(香君)回報Aluma45﹪,好了 │中檢95年度││0│(連香君)│ │(陳鳳梅)│ │ │大安區│ │偵字第1820││ │ │ │ │ │ │復興南│ │1 號卷一第││ │ │ │ │ │ │路二段│ │159 頁(臺││ │ │ │ │ │ │9 號 │ │中高分檢94││ │ │ │ │ │ │12 樓 │ │年度中分檢││ │ │ │ │ │ │頂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1│0000000000│→│0000000000│8/4 │18:29 │嘉義市│B (鳳梅)向 A (香君)回報 Danosin 和 Aluma 都沒問 │中檢95年度││1│(連香君)│ │(陳鳳梅)│ │ │北港路│ 題了,都過了、、最主要是上層那個,今天聽了我就定 │偵字第1820││ │ │ │ │ │ │1122 │ 心丸了,不然我這樣,到昨天我都在煩惱,你知道嗎? │1 號卷一第││ │ │ │ │ │ │號 4樓│A:喔!因為他們說上層有交代下來就對了? │159 頁(臺││ │ │ │ │ │ │ │B:因為藍有這樣講,我就確定了你聽懂意思嗎?我不是跟 │中高分檢94││ │ │ │ │ │ │ │ 你講、、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57號) │├─┼─────┼─┼─────┼───┼───┼───┼──────────────────────────┼─────┤│1│0000000000│→│0000000000│8/4 │19:58 │臺南市│、、(聊藥委會的事情)、、 │偵一卷第 ││2│(連香君)│ │(陳鳳梅)│ │ │東區東│B:我心裡在想,藍今天我找他,藍就說這個沒問題啦,這 │159頁 ││ │ │ │ │ │ │門路 3│個上面有打招呼了,我跟你講,真正是院長那邊有用,反而│(94年中分 ││ │ │ │ │ │ │段 312│那個宋遠彬去講那個反而沒用、、(後面聊業務)、、 │檢實監續字││ │ │ │ │ │ │號 6 │ │第57號) ││ │ │ │ │ │ │樓頂 │ │ │├─┼─────┼─┼─────┼───┼───┼───┼──────────────────────────┼─────┤│1│0000000000│→│0000000000│8/10 │17:20 │高雄市│A:喂!我們公司說要匯錢給你,你的身分證字號呢? │中檢95年度││3│(連香君)│ │(張瑞伯)│ │ │三民區│B:(張瑞伯)喔!Z000000000 │偵字第1820││ │ │ │ │ │ │建安街│A:我念一次阿,Z000000000 │1 號卷一第││ │ │ │ │ │ │68號18│B:對 │159 頁(臺││ │ │ │ │ │ │樓 │A:謝謝喔,因為這次要用指定的,所以要用 │中高分檢94││ │ │ │ │ │ │ │B:謝謝,阿什麼時候匯?是今天嗎? │年度中分檢││ │ │ │ │ │ │ │A:他現在是作帳,一定是十五號以後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十五號以後,OK! │57號) ││ │ │ │ │ │ │ │A:好,拜拜 │ │├─┼─────┼─┼─────┼───┼───┼───┼──────────────────────────┼─────┤│1│0000000000│←│0000000000│8/11 │15:55 │彰化縣│A:喂! │中檢95年度││4│(連香君)│ │(張瑞伯)│ │ │員林鎮│B:那個三總的案子下來了,可以請你們公司的人去送資料 │偵字第1820││ │ │ │ │ │ │莒光路│ 了 │1 號卷一第││ │ │ │ │ │ │297-6 │A:Danosin的嘛! │159 頁(臺││ │ │ │ │ │ │號7樓 │B:對,Danosin的,你要請他這禮拜趕快去,請看誰先拿一│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張磁片去Copy那個表格,然後Form Copy回來填好後,再│年度中分檢││ │ │ │ │ │ │ │ 順便送資料去化驗,兩個可以同時進行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送資料去化驗?送藥品去化驗啦 │57號) ││ │ │ │ │ │ │ │B:對,送藥品去化驗啦,這兩個事情要同時進行,弄完以 │ ││ │ │ │ │ │ │ │ 後交給林總 │ ││ │ │ │ │ │ │ │A:嗯!林總藥師 │ ││ │ │ │ │ │ │ │B:對,交給林總藥師後就跟我講一聲,我會去輔保組(音 │ ││ │ │ │ │ │ │ │ 譯)那邊去叫他們趕快把案子、、 │ ││ │ │ │ │ │ │ │A:這個藥是給你們公司的嗎? │ ││ │ │ │ │ │ │ │B:是阿!公司的 │ ││ │ │ │ │ │ │ │A:是你公司的,為什麼這個事情都我們跑? │ ││ │ │ │ │ │ │ │B:唉!因為這個資料我們不會弄阿。這個藥品的基本資料 │ ││ │ │ │ │ │ │ │ 可能要你們PM才有辦法填資料吧? │ ││ │ │ │ │ │ │ │A:問題是你要去把磁片Copy回來才對啊 │ ││ │ │ │ │ │ │ │B:好,好,我直接交給阿趙或PM、、我只是要跟你交代案 │ ││ │ │ │ │ │ │ │ 子下來了、、(後面聊榮總藥品的事情)、、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18 │臺中市│、、 │中檢95年度││5│(連香君)│ │(張瑞伯)│ │ │西屯區│B(瑞伯)香君,你跟副總說,上次那個費用好像還沒有下 │偵字第1820││ │ │ │ │ │ │環中路│ 來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你是說漁人的那個嗎? │160 頁(臺││ │ │ │ │ │ │888號5│B:對對對!嗯!是漁人還是、、,是那個、、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A:你怎麼那麼可愛,派頓喔?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對,派頓,派頓那個事情 │實監續字第││ │ │ │ │ │ │ │A:派頓喔! │61號) ││ │ │ │ │ │ │ │B:你跟他說,因為二十五號要給委員,我要從那邊貼補過 │ ││ │ │ │ │ │ │ │ 去 │ ││ │ │ │ │ │ │ │A:喔! │ ││ │ │ │ │ │ │ │B:那筆還沒有下來這樣 │ ││ │ │ │ │ │ │ │A:你不好意思打給副總喔!、、(後面聊副總的事情)、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19 │臺中市│A:喂!副總喔,不好意思,瑞伯剛剛打電話給我說,那個 │中檢95年度││6│(連香君)│ │(林清泰)│ │ │西屯區│ 派頓的費用好像還沒有匯給他 │偵字第1820││ │ │ │ │ │ │環中路│B:漁人的,嗯! │1 號卷一第││ │ │ │ │ │ │三段 │A:喔!漁人喔! │160 頁(臺││ │ │ │ │ │ │888 號│B:嗯! │中高分檢94││ │ │ │ │ │ │5 樓頂│A:他說他二十五號要補給委員 │年度中分檢││ │ │ │ │ │ │ │B:我知,我知 │實監續字第││ │ │ │ │ │ │ │A:麻煩你注意一下 │61號) ││ │ │ │ │ │ │ │B:好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4:26 │臺北市│B:你是在老翻顛嗎?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怎樣?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我跟你講他董仔今天才出國回來,我明天會跟他講,我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 跟他講講看什麼時候要匯,沒關係你先墊一下 │115 頁反面││ │ │ │ │ │ │201號 │A:我先墊,好好好! │(臺中高分││ │ │ │ │ │ │B2 │B:沒有啦,我叫他先、、你事情也是要講阿,先墊先講, │檢94年度中││ │ │ │ │ │ │ │ 差兩天而已,我會逼他啦 │分檢實監續││ │ │ │ │ │ │ │A:明天我會先處理,我會先處理給委員 │字第64號)││ │ │ │ │ │ │ │B:做什麼碗糕呢? │ ││ │ │ │ │ │ │ │A:好啦,不要罵啦,我知道你最近心情壞這樣 │ ││ │ │ │ │ │ │ │B:很好,很好,妹妹多好呢、、(閒扯)、、 │ ││ │ │ │ │ │ │ │B:我明天透早馬上跟他講 │ ││ │ │ │ │ │ │ │A:好,歹勢喔!副總,我會先跟委員處理 │ ││ │ │ │ │ │ │ │B:好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6:49 │彰化縣│A:副總 │中檢95年度││8│(連香君)│ │(林清泰)│ │ │員林鎮│B:你等一下,頭家要跟你講話、、(拿給老闆聽)、、 │偵字第1820││ │ │ │ │ │ │莒光路│B:你們現在在請那個「推廣費用」喔,是每個月都固定的 │1 號卷一第││ │ │ │ │ │ │297-6 │ ,還是說有浮動,還是怎樣? │160 頁(臺││ │ │ │ │ │ │號 7 │A:那些都是固定的,都是固定的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都是固定的,譬如你說「林妹」,就不管他開多少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沒有,沒有,那個固定就是大概,等一下,我旁邊有很 │實監續字第││ │ │ │ │ │ │ │ 多業務(員)、、(走到一邊去聽)、、那個,譬如北 │64號) ││ │ │ │ │ │ │ │ 榮的部分,他大概都是一顆一塊錢的量啦,那邊三萬九 │ ││ │ │ │ │ │ │ │ 是大概用滿了,對啦 │ ││ │ │ │ │ │ │ │B:所以他會不會說量多,需要更多的錢? │ ││ │ │ │ │ │ │ │A:這要看有沒有醫師,因為那個醫生就是自己算他能開多 │ ││ │ │ │ │ │ │ │ 少量 │ ││ │ │ │ │ │ │ │B:我的意思是說,是不是每個月都是這樣的量,還是說每 │ ││ │ │ │ │ │ │ │ 個月都是這樣的錢,因為你可能不夠阿,因為每個月都 │ ││ │ │ │ │ │ │ │ 一八五,怎麼可能都一八五,是不是這樣? │ ││ │ │ │ │ │ │ │A:不是,因為如果以北榮那個量來講,是因為我們還有交 │ ││ │ │ │ │ │ │ │ 際費、分花費去Cover其他的開銷,那些是用現金出去才│ ││ │ │ │ │ │ │ │ 會有那個三萬九出現啦 │ ││ │ │ │ │ │ │ │B:那就是每個月都會這樣子喔! │ ││ │ │ │ │ │ │ │A:對,那個是固定的 │ ││ │ │ │ │ │ │ │B:你們不希望說再多一點?你這個月有做比較多,所以就 │ ││ │ │ │ │ │ │ │ 給你多一點 │ ││ │ │ │ │ │ │ │A:我懂你意思啦、、(聊費用給的方式,量有沒有辦法計 │ ││ │ │ │ │ │ │ │ 算等問題)、、 │ ││ │ │ │ │ │ │ │B:因為我跟你講喔,我去拿五千塊,跟拿五萬塊,沒什麼 │ ││ │ │ │ │ │ │ │ 不同啦,你聽懂意思嗎?一樣的手續 │ ││ │ │ │ │ │ │ │A:對阿!五百塊也一樣 │ ││ │ │ │ │ │ │ │B:沒什麼不同,一樣的手續,除非你可以全部不要 │ ││ │ │ │ │ │ │ │A:全部不要有全部不要的方式啦 │ ││ │ │ │ │ │ │ │B:嗯!我現在就是要這樣,我們要有好的 Sales,良性循 │ ││ │ │ │ │ │ │ │ 環啦、、 │ ││ │ │ │ │ │ │ │A:現在我們是有用另外一種方式去談阿,當然就是有可能 │ ││ │ │ │ │ │ │ │ 變成就是兩節(節日)的Support出國的量,還是什麼的│ ││ │ │ │ │ │ │ │ ,會去談,那可能就是用Package談啦,幾個月用 │ ││ │ │ │ │ │ │ │ Package談啦,譬如說Muaction加Butaro去談啦,有是有│ ││ │ │ │ │ │ │ │ 這樣子的阿,我們現在Plan的幾個案子就是這樣阿,、 │ ││ │ │ │ │ │ │ │ 、(聊固定的量的問題及進藥的問題)、、 │ │├─┼─────┼─┼─────┼───┼───┼───┼──────────────────────────┼─────┤│1│0000000000│←│0000000000│8/23 │18:43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林清泰)│ │ │松山區│B:喂!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南京東│A:副總! │1 號卷一第││ │ │ │ │ │ │路5段 │B:你明天先跟你委員處理一下啦,領給他一下啦 │115 頁反面││ │ │ │ │ │ │32號15│A:沒問題啦,我知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B:我跟你講喔,對方如果沒給你,我會給你啦,不用怕啦 │檢94年度中││ │ │ │ │ │ │ │A:沒問題啦。我知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因為他今天才回來,打電話給他,他還沒有進去公司, │字第64號)││ │ │ │ │ │ │ │ 我明天再給你啦,最晚月底幫你處理啦 │ ││ │ │ │ │ │ │ │A:沒關係啦,你那邊Follow好就好,我這邊我會先處理 │ ││ │ │ │ │ │ │ │B:好,但就是我們這邊很急迫啦,北榮那個啦,Wigin喔今│ ││ │ │ │ │ │ │ │ 天喔,Win去的時候,那個誰阿,那個洗小施(音譯)不│ ││ │ │ │ │ │ │ │ 理他啦 │ ││ │ │ │ │ │ │ │A:喔!真的嗎? │ ││ │ │ │ │ │ │ │B:嗯!然後那個蘇東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喔,因為我們 │ ││ │ │ │ │ │ │ │ 簽約那個是、、黃正平(北榮精神科醫師)啦,他跟蘇 │ ││ │ │ │ │ │ │ │ 東平不合,所以蘇東平在藥委把他拉去開會阿,他跟他 │ ││ │ │ │ │ │ │ │ 說我們藥品(模糊),他說再說再說這樣,所以你可能 │ ││ │ │ │ │ │ │ │ 要跟李良雄(音譯)還是副會長說一下啦 │ ││ │ │ │ │ │ │ │A:我知,我知,到時候我會跟副座說阿 │ ││ │ │ │ │ │ │ │B:這位沒經過你們阿,所以我會算給你們阿 │ ││ │ │ │ │ │ │ │A:你如果說這個有要跟我處理,我就會從蘇東平跟那個、 │ ││ │ │ │ │ │ │ │B:我會跟你處理啦,你的部分我幫你處理啦 │ ││ │ │ │ │ │ │ │A:好啦,那邊我就會去弄啦,「施」那邊我會去說啦 │ ││ │ │ │ │ │ │ │B:你的事情不要給你老闆知道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就顧藥的部分給你這樣 │ ││ │ │ │ │ │ │ │A:好,好,沒問題,這樣「施」那邊我會去講啦。OK!沒 │ ││ │ │ │ │ │ │ │ 問題 │ ││ │ │ │ │ │ │ │B:一定給他過喔!不然原廠的可能會去擋啦 │ ││ │ │ │ │ │ │ │A:就跟Butaro那種方式一樣就對了? │ ││ │ │ │ │ │ │ │B:對啦,現在就是怎樣呢,現在就是何安唐(音譯)可能 │ ││ │ │ │ │ │ │ │ 會去弄就對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OK!會啦,他們一定去擋的,百面的 │ ││ │ │ │ │ │ │ │B:拜託一下,這次沒過就很難再過了 │ ││ │ │ │ │ │ │ │A:好阿,好阿!這樣我會去處理 │ ││ │ │ │ │ │ │ │B:沒健保價,沒什麼碗糕啦 │ ││ │ │ │ │ │ │ │A:對啦,我知 │ ││ │ │ │ │ │ │ │B:但是病院已經好幾間進去,高醫也進去了,準備採購了 │ ││ │ │ │ │ │ │ │A:但是你這個健保價,要有一套說詞才有辦法,不然這樣 │ ││ │ │ │ │ │ │ │ 到時 │ ││ │ │ │ │ │ │ │B:健保價馬上下來了 │ ││ │ │ │ │ │ │ │A:所以你這個還是要走健保,而不是走自費? │ ││ │ │ │ │ │ │ │B:走健保,走健保,對,對 │ ││ │ │ │ │ │ │ │A:走健保,OK! │ ││ │ │ │ │ │ │ │B:阿我們比較便宜,我們健保申請30塊而已啦 │ ││ │ │ │ │ │ │ │A:好阿!OK! │ ││ │ │ │ │ │ │ │B:麻煩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我明天趕快處理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4 │14:49 │臺北市│B:黃健庭服務處你好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A:喂!你好,請問清枝(音譯)在嗎? │偵字第1820││ │ │ │ │ │ │雨農路│B:等一下 │1 號卷一第││ │ │ │ │ │ │96號5 │A:喂!清枝,我瑞伯,我跟你講,之前不是有一家美時公 │115 頁反面││ │ │ │ │ │ │樓 │ 司,他每個月有撥兩萬塊、、B:這個月變四萬嘛,對不│(臺中高分││ │ │ │ │ │ │ │ 對? │檢94年度中││ │ │ │ │ │ │ │A:對,這個月變四,然後我跟你講,因為他那個另外的兩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萬喔,他沒辦法用撥的方式放進去裡面,所以他每個月 │字第64號)││ │ │ │ │ │ │ │ 就是拿給我,用現金拿給我,然後我會拿給委員這樣子 │ ││ │ │ │ │ │ │ │B:阿!這樣喔! │ ││ │ │ │ │ │ │ │A:對,對,因為他用其他方式作帳,這個是臨時加的,那 │ ││ │ │ │ │ │ │ │ 明年開始他就會加進去那裡面,因為他是用顧問費的方 │ ││ │ │ │ │ │ │ │ 式做,他今年沒辦法加到那個人裡面去作帳,從這個月 │ ││ │ │ │ │ │ │ │ ,就是八、九、十、十一、十二,這五個月他就是用現 │ ││ │ │ │ │ │ │ │ 金給我們這樣子,然後到時候可能這個要有一個、、這 │ ││ │ │ │ │ │ │ │ 個到時候會須要有一些單據的費用來沖銷,這樣 │ ││ │ │ │ │ │ │ │B:阿!唉唷!My God! │ ││ │ │ │ │ │ │ │A:你看怎樣的方式比較好? │ ││ │ │ │ │ │ │ │B:我想好了告訴你 │ ││ │ │ │ │ │ │ │A:你看是拿發票給我,還是說開基金會的單據 │ ││ │ │ │ │ │ │ │B:你的發票看是要哪一方面的? │ ││ │ │ │ │ │ │ │A:餐廳阿,或是那種、、 │ ││ │ │ │ │ │ │ │B:都可以喔,好,那我想好告訴你 │ ││ │ │ │ │ │ │ │A:那你想好看是,如果有單據可以報銷的話,就用單據給 │ ││ │ │ │ │ │ │ │ 我報,那反正就是這五個月十萬塊這樣 │ ││ │ │ │ │ │ │ │B:好 │ ││ │ │ │ │ │ │ │A:他用現金撥給我們,如果沒有單據的話,看委員那邊, │ ││ │ │ │ │ │ │ │ 就是基金會那邊用捐贈的方式也可以 │ ││ │ │ │ │ │ │ │B:應該是不行,因為那個錢要進去 │ ││ │ │ │ │ │ │ │A:什麼意思? │ ││ │ │ │ │ │ │ │B:就是錢要進去才有收據出來阿 │ ││ │ │ │ │ │ │ │A:那不然就是我跟他講,五個月十萬塊就叫他一筆下來 │ ││ │ │ │ │ │ │ │B:我先問委員看看好不好,看可不可以一次也可以,我就 │ ││ │ │ │ │ │ │ │ 拿、、看用什麼方式給你阿 │ ││ │ │ │ │ │ │ │A:好,不然你就看有什麼發票,反正你就拿十萬塊的單據 │ ││ │ │ │ │ │ │ │ 給我,每個月多少沒關係,反正我就累積,十萬塊夠就 │ ││ │ │ │ │ │ │ │ 可以,反正你早蒐集完給我,那我去跟他講,叫他錢早 │ ││ │ │ │ │ │ │ │ 撥下來 │ ││ │ │ │ │ │ │ │B:喔!好阿 │ ││ │ │ │ │ │ │ │A:好,清枝謝謝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5:12 │臺北市│B:張兄,我那個郭志明(濟源藥品有限公司,Z000000000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濟源藥品│ │ │內湖區│ )、、 │偵字第1820││ │ │ │有限公司郭│ │ │堤頂大│A:郭董、、 │1 號卷一第││ │ │ │志明) │ │ │道二段│B:、、我們這個案子,我們現在要問你說,你是不是有要 │115 頁反面││ │ │ │ │ │ │473號 │ 請款是不是? │(臺中高分││ │ │ │ │ │ │10樓頂│A:對啊!對啊!因為委員有在講說,之前已經,都已經有 │檢94年度中││ │ │ │ │ │ │ │ 處理一些了嘛,衛生署那邊也有在處理,然後保險局這 │分檢實監續││ │ │ │ │ │ │ │ 邊我們也處理嘛,然後因為他的作業我不知道還要什麼 │字第64號)││ │ │ │ │ │ │ │ 時候啦,但是大概我們也都有先幫,也就幫忙處理了很 │ ││ │ │ │ │ │ │ │ 多前面的東西了嘛,那,就是有些東西是不是應該也就 │ ││ │ │ │ │ │ │ │ 是,我覺得就是你們該處理的部分是不是也跟委員處理 │ ││ │ │ │ │ │ │ │ 一下,這樣子 │ ││ │ │ │ │ │ │ │B:我跟你講,這個事情我以前也跟政風室拜託過啦,這個 │ ││ │ │ │ │ │ │ │ 規矩就是說,我們有事情處理完,一定要跟你答謝的, │ ││ │ │ │ │ │ │ │ 現在是這樣,現在我們這個事情分成兩個部分啦,第一 │ ││ │ │ │ │ │ │ │ 個就是衛生署的許可證那個時候就是剛好在,已經耽誤 │ ││ │ │ │ │ │ │ │ 了,後來你介入喔,第二天就下來,那不過沒關係,因 │ ││ │ │ │ │ │ │ │ 為你有幫忙,那就是說衛生署許可證有下來,這是一個 │ ││ │ │ │ │ │ │ │ 確定的,這個部分應該答謝你,這是肯定的,第二部分 │ ││ │ │ │ │ │ │ │ 就是說,後來健保局的健保價喔,現在健保價還不太 │ ││ │ │ │ │ │ │ │ online,還沒有處理,而且我自己也跑去找承辦員,他 │ ││ │ │ │ │ │ │ │ 說還要補很多資料,那麼,不好意思,我跟你說這個、 │ ││ │ │ │ │ │ │ │A:沒關係阿,那就分兩部分處理也可以阿,因為委員有在 │ ││ │ │ │ │ │ │ │ 問啦,我一直也覺得說,全部處理完當然一起是最好 │ ││ │ │ │ │ │ │ │B:我本來也是說等健保價下來,我一次,直接跟你那個, │ ││ │ │ │ │ │ │ │ 因為以後可能我也要有些事情拜託你,那現在就是我們 │ ││ │ │ │ │ │ │ │ 都透過第三者,就是林副總,因他又傳話給泰順那個, │ ││ │ │ │ │ │ │ │ 又傳到這邊,我是覺得說這個事情我是要了解一下,所 │ ││ │ │ │ │ │ │ │ 以我現在是跟你講,我們第二階段的事,因為現在能不 │ ││ │ │ │ │ │ │ │ 能處理還不知道,如果不能處理的話,我想你也不好意 │ ││ │ │ │ │ │ │ │ 思跟我拿錢,對不對,我們現在意思就是我們做人做事 │ ││ │ │ │ │ │ │ │ ,我請你幫忙,你有幫忙,我一定答謝沒有問題,但、 │ ││ │ │ │ │ │ │ │A:你要分兩部分,我覺得應該也是合理啦,因為反正第二 │ ││ │ │ │ │ │ │ │ 件案子到時候處理完怎麼樣子,到時候大家再來商討, │ ││ │ │ │ │ │ │ │ 因為委員只是問我,我們幫人家處理這麼久了,怎麼感 │ ││ │ │ │ │ │ │ │ 覺都沒有表示,那我是跟他講說,健保局那邊的還在處 │ ││ │ │ │ │ │ │ │ 理當中,還沒有確認這樣啦,他是說但是之前那部分, │ ││ │ │ │ │ │ │ │ 因為我做每個動作都有跟他說啦,那他就有說那部分, │ ││ │ │ │ │ │ │ │ 是不是先看看方不方便先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我現在就是說那一部份,因為衛生署那一部份,你跟我 │ ││ │ │ │ │ │ │ │ 講這部分應該要多少? │ ││ │ │ │ │ │ │ │A:因為當初這個部分都是由林副總去跟,我不曉得他是去 │ ││ │ │ │ │ │ │ │ 跟你們哪一個,因為這個案子到底是誰找他,透過他來 │ ││ │ │ │ │ │ │ │ 找我們,我不清楚,整個對外那一部份都是由林副總他 │ ││ │ │ │ │ │ │ │ 去跟,我不曉得他跟誰,誰對他的那一部份,是由他去 │ ││ │ │ │ │ │ │ │ 談的,那這部分我還沒有跟他,我只是跟他講說那個應 │ ││ │ │ │ │ │ │ │ 該要處理,至於是處理到怎麼樣子,他應該是直接跟, │ ││ │ │ │ │ │ │ │ 我不曉得是跟你還是跟誰,這個我就不清楚 │ ││ │ │ │ │ │ │ │B:他沒有直接跟我講啦,我現在是說,因為衛生署那部分 │ ││ │ │ │ │ │ │ │ ,憑良心講我們自己這邊已經努力很久了,努力兩個多 │ ││ │ │ │ │ │ │ │ 月還沒下來,後來才請你去跟他打個招呼才下來,所以 │ ││ │ │ │ │ │ │ │ 事實上在時間上也很巧,但是我們還是要答謝你啦,這 │ ││ │ │ │ │ │ │ │ 是事實上大家憑良心講,又沒有說用、、 │ ││ │ │ │ │ │ │ │A:這個費用的部分,你們當初應該都有先談好吧 │ ││ │ │ │ │ │ │ │B:沒有,沒有談好 │ ││ │ │ │ │ │ │ │A:真的嗎?因為他當初有跟我講說,他會跟你們,因為我 │ ││ │ │ │ │ │ │ │ 說實在,因為派頓公司我們都不熟嘛,所以我們在這個 │ ││ │ │ │ │ │ │ │ 部分我們就比較,因為大家彼此沒有合作過,所以我覺 │ ││ │ │ │ │ │ │ │ 得熟悉度和信任度就比較沒有,所以我們沒有接到那邊 │ ││ │ │ │ │ │ │ │ 去,我們就透過林副總來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那我現在也跟你講、、(因為派頓的執照還沒下來,而B│ ││ │ │ │ │ │ │ │ 身為總經銷,要參加署聯標,所以很著急,問派頓要找 │ ││ │ │ │ │ │ │ │ 誰,派頓說要找A,所以B才會找A)、、 │ ││ │ │ │ │ │ │ │A:、、你們我不清楚啦,我就是因為林副總跟我講說,這 │ ││ │ │ │ │ │ │ │ 個事情我處理,我就說好,我處理,處理的費用就是副 │ ││ │ │ │ │ │ │ │ 總你要去跟他們講清楚,那該給我們處理的部分就要給 │ ││ │ │ │ │ │ │ │ 我們處理,至於是多少,我覺得這都是由副總跟派頓的 │ ││ │ │ │ │ │ │ │ 人,我不曉得,因為那一部份我沒有介入,、、反正到 │ ││ │ │ │ │ │ │ │ 時候看處理到多少,他就會給我這樣子 │ ││ │ │ │ │ │ │ │B:這樣我知道、、(B表明自己是協助者)、、 │ ││ │ │ │ │ │ │ │A:這個事情應該是你跟派頓、副總三個去討論、、 │ ││ │ │ │ │ │ │ │B:我今天打電話給你就是要表達、、 │ ││ │ │ │ │ │ │ │A:你這個我了解,就是你要分兩個方式處理,沒關係,就 │ ││ │ │ │ │ │ │ │ 是前段分前段的,你現在就是先處理前段的,那後段就 │ ││ │ │ │ │ │ │ │ 是等健保價下來以後再去處理後段,那我希望你們是前 │ ││ │ │ │ │ │ │ │ 段、後段的一些費用先講清楚,不要到時候沒講好,等 │ ││ │ │ │ │ │ │ │ 到事情做完以後,才再開始這樣,那以後大家合作不是 │ ││ │ │ │ │ │ │ │ 很清楚,這樣感覺就比較,說實在的,我跟你們接工作 │ ││ │ │ │ │ │ │ │ 做,我跟委員報告說我們接這個Case,我都沒有跟委員 │ ││ │ │ │ │ │ │ │ 說多少錢,因為我們是站在好朋友的立場一定要幫忙, │ ││ │ │ │ │ │ │ │ 那反正你們該怎麼樣的,我們就完全,說實在的,我們 │ ││ │ │ │ │ │ │ │ 沒有去跟你們說多少,弄什麼,我們覺得大家做好朋友 │ ││ │ │ │ │ │ │ │ 嘛,那你們怎麼去覺得怎樣,你們自己去討論嘛 │ ││ │ │ │ │ │ │ │B:現在健保局那邊等於是停擺了嘛 │ ││ │ │ │ │ │ │ │A:沒有阿,我都還是會跟他聯絡,請他 │ ││ │ │ │ │ │ │ │B:為什麼停擺?因為他現在在等,他還是要我們補資料 │ ││ │ │ │ │ │ │ │A:沒有,、、因為他有跟我講說我們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 │ ││ │ │ │ │ │ │ │ ,你只要把一些相關的東西補給他,你要跟我講一聲, │ ││ │ │ │ │ │ │ │ 我就Push他作業趕快弄好,然後價格,因為快已經不重 │ ││ │ │ │ │ │ │ │ 要了嘛,你補完你跟我講,我叫他價格上面我會特別叫 │ ││ │ │ │ │ │ │ │ 委員打電話給副總,就是把這個東西把你們守住嘛,用 │ ││ │ │ │ │ │ │ │ 意是這樣子,那你做完什麼動作你要跟我講,萬一一個 │ ││ │ │ │ │ │ │ │ Lose 沒follow好,讓他隨隨便便處理我也不能接受啦 │ ││ │ │ │ │ │ │ │B:(談派頓、副總及自己三方面的角色),現在就是健保 │ ││ │ │ │ │ │ │ │ 局一個公文給派頓啦,但是派頓有沒有收到也沒跟我講 │ ││ │ │ │ │ │ │ │A:(談對方費用應自己談好) │ ││ │ │ │ │ │ │ │B:現在補的資料要八個禮拜啦、、你看能不能請委員去講 │ ││ │ │ │ │ │ │ │ 一下,不要等那麼久,因為國外八月份都暑修啦 │ ││ │ │ │ │ │ │ │A:(表示證件方面不要,會逼他把價格守好)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5:25 │臺北市│A找B談上一通的內容,A表示錢的部分由B(副總)去跟他們│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林清泰)│ │ │內湖區│接洽,金額部分我都沒有說,由你處理 │偵字第1820││ │ │ │ │ │ │成功路│B:他會給你啦。會叫吳幫忙出錢啦、、反正總共八十,會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 匯入你的帳戶,到時我的部分你再匯給我啦。榮總的部 │116 頁(臺││ │ │ │ │ │ │325號 │ 分,今天在開會嘛,你幫忙處理一下。可能下禮拜,把 │中高分檢94││ │ │ │ │ │ │B1 │ 資料整理一下,你可能健保局要跑一趟,因為我們很多 │年度中分檢││ │ │ │ │ │ │ │ 藥都被人家調降嘛,五、六樣調降,但是原廠都沒有調 │實監續字第││ │ │ │ │ │ │ │ 降阿,我問出來是,有人檢舉就調,沒人檢舉就沒調, │64號) ││ │ │ │ │ │ │ │ 大家都檢舉阿。所以你那部分應該是先洗過,因為我有 │ ││ │ │ │ │ │ │ │ 聽吳董講可能你這邊可能五十,他說他那邊可以出五十 │ ││ │ │ │ │ │ │ │ 而已,所以五十會先過去給你,然後吳董三十會匯過去 │ ││ │ │ │ │ │ │ │ 給你這樣,月底以前會幫你處理好啦 │ ││ │ │ │ │ │ │ │A:沒問題,那個就交給你,你交代的辦的事情我去辦 │ ││ │ │ │ │ │ │ │B:這次Witgin如果沒過,以後很危險、、 │ ││ │ │ │ │ │ │ │A:我跟你講,那時候你們的人應該不要出面處理,我直接 │ ││ │ │ │ │ │ │ │ 去找施的跟蘇的,00000000000000就變得很單純,現在 │ ││ │ │ │ │ │ │ │ 你們人已經處理過了,他已經反應不是很好,現在變成 │ ││ │ │ │ │ │ │ │ 硬要,硬要、、那時候講的是下面你們處理,上面我處 │ ││ │ │ │ │ │ │ │ 理副院長那時,我不知道你下面的人沒處理好這樣。、 │ ││ │ │ │ │ │ │ │B:、、他認為施仰晶(音譯,主任)跟你很好嘛,他也是 │ ││ │ │ │ │ │ │ │ 報你的名出來阿 │ ││ │ │ │ │ │ │ │A:他這樣不行啦,他報我的名跟我親自去不一樣、、、, │ ││ │ │ │ │ │ │ │ ,我會盡量處理啦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4 │16:14 │臺北市│B:瑞伯,我清枝。忘了一件事告訴你,就是我們那個美時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張清枝)│ │ │大安區│ 的喔,下個月一號我會跟你換人,因為那個莊先生離職 │偵字第1820││ │ │ │ │ │ │忠孝東│ 了,我還是就是身分證影本A:跟一個帳戶,一個華南銀│1 號卷一第││ │ │ │ │ │ │路四段│ 行的帳戶B:OK!拜拜! │116 頁(臺││ │ │ │ │ │ │60號12│A:那你什麼時候會給我?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我這幾天用好我就給你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沒關係,反正他是下個月二十五號才撥嘛 │實監續字第││ │ │ │ │ │ │ │B:對啊! │64號) ││ │ │ │ │ │ │ │A:OK!那個事情你再跟委員問一下(美時現金兩萬元的事 │ ││ │ │ │ │ │ │ │ 情) │ ││ │ │ │ │ │ │ │B:我跟他講了,他說OK! │ ││ │ │ │ │ │ │ │A:可以是嗎,那是什麼樣的方式? │ ││ │ │ │ │ │ │ │B:我給你單據啦,我應該是一次湊齊給你,你公司可以一 │ ││ │ │ │ │ │ │ │ 次補十萬嗎? │ ││ │ │ │ │ │ │ │A:可以 │ ││ │ │ │ │ │ │ │B:那這個可以有哪些? │ ││ │ │ │ │ │ │ │A:餐廳、吃、喝、玩、樂 │ ││ │ │ │ │ │ │ │B:餐費,印刷也可以嗎? │ ││ │ │ │ │ │ │ │A:也可以 │ ││ │ │ │ │ │ │ │B:印刷就開什麼?開印刷? │ ││ │ │ │ │ │ │ │A:就開印刷好了,影印或印刷、裝訂,不要寫文宣 │ ││ │ │ │ │ │ │ │B:我看我有什麼就給你,這一定要發票嗎? │ ││ │ │ │ │ │ │ │A:收據的話、、(談開發票的問題)、、開美時化學製藥 │ ││ │ │ │ │ │ │ │ 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4 │16:24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林清泰)│ │ │大安區│B:瑞伯阿!我剛剛找到吳董,跟他說,他很生氣 │偵字第1820││ │ │ │ │ │ │忠孝東│A:這樣喔! │1 號卷一第││ │ │ │ │ │ │路四段│B:因為這來龍去脈喔。吳董最清楚,因為他拜託他(吳董 │116 頁反面││ │ │ │ │ │ │60號12│ )的時候急吼吼的,結果現在這樣,他(吳董)覺得很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 歹勢啦,所以我有跟他講啦,我現在人在花蓮啦,我明 │檢94年度中││ │ │ │ │ │ │ │ 天晚上會回去,回去後我禮拜五才能去高雄,他說他會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處理啦,他看他付多少,他會跟他說付多少,剩下的他 │字第64號)││ │ │ │ │ │ │ │ 要付啦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我跟你講一下,你跟委員講一下 │ ││ │ │ │ │ │ │ │A:好啦 │ ││ │ │ │ │ │ │ │B:這來龍去脈不用跟委員講啦 │ ││ │ │ │ │ │ │ │A:我知啦,不會啦,當然我不會講 │ ││ │ │ │ │ │ │ │B:你補的部分補一補,我會幫你負責 │ ││ │ │ │ │ │ │ │A:我知 │ ││ │ │ │ │ │ │ │B:我不曾騙過你啦 │ ││ │ │ │ │ │ │ │A:我知,你說的話我絕對一定OK! │ ││ │ │ │ │ │ │ │B:北榮的事情拜託一下啦 │ ││ │ │ │ │ │ │ │A:好,我現在、、(後面聊北榮的進藥事情)、、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46 │臺北市│、、(轉接委員)、、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委員,歹勢,你有馬上要出去嗎?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這邊還有客人要來,我還在等 │116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這樣,OK!那我把資料(現金2萬元)送進去給你這樣 │(臺中高分││ │ │ │ │ │ │頂 │B:OK!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4號)│├─┼─────┼─┼─────┼───┼───┼───┼──────────────────────────┼─────┤│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48 │臺北市│B:喂!瑞伯,我清枝,我請問你一件事,現在你用那個薪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張清枝)│ │ │北投區│ 資的,有沒有扣勞健保?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沒有,應該沒有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322│B:那我現在進去的那個也不用扣是嗎? │116 頁反面││ │ │ │ │ │ │號8F頂│A:對,因為他都用顧問的方式,他是算用顧問費用處理, │(臺中高分││ │ │ │ │ │ │屋凸(│ 所以都沒有用勞健保,所以都沒有幫他辦勞健保 │檢94年度中││ │ │ │ │ │ │3層) │B:那下個月也是沒有嘛,對不對? │分檢實監續││ │ │ │ │ │ │平面 │A:對,他顧問費那種就不一定要員工才可以處理,所以完 │字第64號)││ │ │ │ │ │ │ │ 全就是固定清的這樣 │ ││ │ │ │ │ │ │ │B:OK!我了解 │ │├─┼─────┼─┼─────┼───┼───┼───┼──────────────────────────┼─────┤│2│0000000000│→│000000000 │8/25 │10:50 │臺北市│A:清枝,我跟你講,我今天就會把那個當中的兩萬的部分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 ,我會交給委員,這幾個月我會陸續,他們都會直接給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 我,我就交給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B:那我再把收據給你,有沒有要哪個月份? │116 頁反面││ │ │ │ │ │ │350號7│A:沒有,不用,到年底前湊到十,他有他那個沒有什麼勞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 、健保,但是會有所得收入,會有所得稅 │檢94年度中││ │ │ │ │ │ │ │B:我就是要問你這件事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做到這個月這個人,他就會有所得的扣繳憑單 │字第64號)││ │ │ │ │ │ │ │B:我知道(把服務處員工的薪資由美時以顧問費方式支付 │ ││ │ │ │ │ │ │ │ )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6 │10:25 │臺北市│B:瑞伯,想麻煩你一件事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連香君)│ │ │北投區│A:什麼事,你說 │偵字第1820││ │ │ │ │ │ │東華街│B:最近不是健保在調降嗎?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120│A:對啊!對啊! │116 頁反面││ │ │ │ │ │ │號5樓 │B:然後退輔會的部分你怎麼處理阿? │(臺中高分││ │ │ │ │ │ │頂 │A:退輔會的部分,還沒通知阿 │檢94年度中││ │ │ │ │ │ │ │B:聽說很多人都先去六處把他講好了呢 │分檢實監續││ │ │ │ │ │ │ │A:講好,什麼意思? │字第64號)││ │ │ │ │ │ │ │B:就是說,有的人,比如說健保價是六塊的,然後只有五 │ ││ │ │ │ │ │ │ │ 塊多的可不可以不要動?就是不要按比例再去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阿你要不要先去幫我講一講? │ ││ │ │ │ │ │ │ │A:可以阿,但是這個講、、嗯!好,我先問一下是,你這 │ ││ │ │ │ │ │ │ │ 個是確定的,是什麼、、 │ ││ │ │ │ │ │ │ │B:對啊!因為那個誰阿,有問張明杰(音譯,北榮的人) │ ││ │ │ │ │ │ │ │ 啦,張明杰是說很多廠商都從六處那邊先去講好了 │ ││ │ │ │ │ │ │ │A:喔!這樣喔!價格就、、 │ ││ │ │ │ │ │ │ │B:所以他就會發、、 │ ││ │ │ │ │ │ │ │A:發到醫院來說,這個就算調整,也是以,就是決標前的 │ ││ │ │ │ │ │ │ │ 價格就照決標前的,決標時候的價格這樣子? │ ││ │ │ │ │ │ │ │B:對啊!對啊! │ ││ │ │ │ │ │ │ │A:OK!OK!好阿,好阿 │ ││ │ │ │ │ │ │ │B:我可不可以請我們公司、、 │ ││ │ │ │ │ │ │ │A:你把東西,阿? │ ││ │ │ │ │ │ │ │B:我請我們公司傳真給你好不好? │ ││ │ │ │ │ │ │ │A:你傳真給我喔?就是有那些有被調整的 │ ││ │ │ │ │ │ │ │B:就是我把我們公司退輔會的決標價格給你對不對?然後 │ ││ │ │ │ │ │ │ │ 調降的我請他們寫在後面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OK! │ ││ │ │ │ │ │ │ │B:好不好,有空幫我走一下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傳真機號碼給我一下 │ ││ │ │ │ │ │ │ │A:00000000 │ │├─┼─────┼─┼─────┼───┼───┼───┼──────────────────────────┼─────┤│2│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0:44 │臺北市│B:喂!瑞伯,你後來有沒有去六處幫我走一趟?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連香君)│ │ │士林區│A:沒有,我禮拜五才拿到的阿!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B:我知道阿,阿很急,現在已經傳出來要議價了呢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A:對啊!好像已經通知了,醫院已經通知了 │116 頁反面││ │ │ │ │ │ │204號5│B:這樣哪來得及阿? │(臺中高分││ │ │ │ │ │ │樓頂 │A:對啊,我也不知道阿,試看看阿! │檢94年度中││ │ │ │ │ │ │ │B:你們公司的沒有被調到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A:我們公司的,我們都是經銷商在標的,所以經銷商,我 │字第64號)││ │ │ │ │ │ │ │ 跟你講,我們有的都還沒決標阿 │ ││ │ │ │ │ │ │ │B:阿我的意思是,六處那邊沒有去疏通、疏通 │ ││ │ │ │ │ │ │ │A:沒有,都沒有叫我們去處理 │ ││ │ │ │ │ │ │ │B:阿! │ ││ │ │ │ │ │ │ │A:我們都還沒決標,所以他就不會通知 │ ││ │ │ │ │ │ │ │B:這個跟決標無關,這個是跟健保講價有關阿 │ ││ │ │ │ │ │ │ │A:對阿!但是你決標的價格要配合他調降,那我們還沒決 │ ││ │ │ │ │ │ │ │ 標的,他可能有些要、、 │ ││ │ │ │ │ │ │ │B:不是,現在有一些都有去溝通,就是例如我健保調降到 │ ││ │ │ │ │ │ │ │ 十塊,那我標是標九點多,那可不可以照合約這樣走, │ ││ │ │ │ │ │ │ │ 不要調 │ ││ │ │ │ │ │ │ │A:就是在調的之下的就照這樣的價格? │ ││ │ │ │ │ │ │ │B:對,就是說可不可發個函給大家,那當然如果說今天北 │ ││ │ │ │ │ │ │ │ 榮要求要,再來弄嘛 │ ││ │ │ │ │ │ │ │A:個別再來嘛。OK!OK! │ ││ │ │ │ │ │ │ │B:這樣才不會大家獅子大開口嘛 │ ││ │ │ │ │ │ │ │A:我知道你的意思,就是有標到調降以下的就不要去動合 │ ││ │ │ │ │ │ │ │ 約就對了 │ ││ │ │ │ │ │ │ │B:對!拜託啦,跑一下啦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1:08 │臺北市│B:不好意思,我香君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連香君)│ │ │士林區│A:嗯!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B:那個啦,我要的就是合約價,就是,我傳過去那個資料 │1 號卷一第││ │ │ │ │ │ │路六段│ 你有看到嘛喔? │117 頁(臺││ │ │ │ │ │ │204號5│A:有,我有看到 │中高分檢94││ │ │ │ │ │ │樓頂 │B:那其實大概照合約價沒有問題,唯獨有問題的就是那個 │年度中分檢││ │ │ │ │ │ │ │ Detochip(音譯),就是一個咳嗽藥水,323A │實監續字第││ │ │ │ │ │ │ │A:323A │64號) ││ │ │ │ │ │ │ │B:對,因為我們健保價調得比決標價低嘛,所以我們可不 │ ││ │ │ │ │ │ │ │ 可以照健保價寫就好了 │ ││ │ │ │ │ │ │ │A:就只有那一項是不是? │ ││ │ │ │ │ │ │ │B:現在重點是合約喔,合約部分我們可不可以照這樣打, │ ││ │ │ │ │ │ │ │ 那當然到各醫院就各醫院去、、 │ ││ │ │ │ │ │ │ │A:OK!好 │ │├─┼─────┼─┼─────┼───┼───┼───┼──────────────────────────┼─────┤│3│0000000000│→│000000000 │8/29 │14:54 │ │(退輔會您好,請直接撥分機號碼,所由總機為您轉接)、│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退輔會六│ │ │ │A:小姐你好,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喔 │偵字第1820││ │ │ │處) │ │ │ │B:是 │1 號卷一第││ │ │ │ │ │ │ │A:有關退輔會的那個,那個藥品合約是六處還是八處在管 │117 頁(臺││ │ │ │ │ │ │ │ ? │中高分檢94││ │ │ │ │ │ │ │B:六處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六處喔,那你幫我接一下 │實監續字第││ │ │ │ │ │ │ │B:您稍等一下,我幫您轉他們綜合,365分機 │64號) ││ │ │ │ │ │ │ │A:謝謝、、(轉接)、、(人不在座位上)、、(轉回總 │ ││ │ │ │ │ │ │ │ 機)、、 │ ││ │ │ │ │ │ │ │A:小姐你好,幫我接六處的處長秘書,好嗎? │ ││ │ │ │ │ │ │ │B:您稍等一下喔!、、 │ ││ │ │ │ │ │ │ │A:您好,請問是處長秘書嗎? │ ││ │ │ │ │ │ │ │B:我不是,你有什麼事嗎? │ ││ │ │ │ │ │ │ │A:你好,我是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 ││ │ │ │ │ │ │ │B:嗯! │ ││ │ │ │ │ │ │ │A:有一個事情想要跟處長秘書請教一下 │ ││ │ │ │ │ │ │ │B:喔,你稍微等一下喔 │ ││ │ │ │ │ │ │ │A:謝謝 │ ││ │ │ │ │ │ │ │、、(轉接)、、 │ ││ │ │ │ │ │ │ │B:喂!你好,六處 │ ││ │ │ │ │ │ │ │A:你好,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員秘書,我姓張 │ ││ │ │ │ │ │ │ │ ,之前有跟你聯繫過,一個張先生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個委員有一個事情要我來跟你請教一下喔 │ ││ │ │ │ │ │ │ │B:跟我? │ ││ │ │ │ │ │ │ │A:嗯對,就是有一個事情、、沒有,應該是要跟處長問啦 │ ││ │ │ │ │ │ │ │ ,但我想說先跟你請教一下 │ ││ │ │ │ │ │ │ │B:你請說 │ ││ │ │ │ │ │ │ │A:就是,前陣子退輔會不是有召開藥品的招標嘛喔?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已經有的決標,有的還沒有決標嘛喔?那現在有一個 │ ││ │ │ │ │ │ │ │ 問題就是,好像健保局在九月份有調降一些藥品的那個 │ ││ │ │ │ │ │ │ │ 保給付價 │ ││ │ │ │ │ │ │ │B:張先生你要不要留個電話,我請承辦人跟你回電話,這 │ ││ │ │ │ │ │ │ │ 樣比較清楚?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OK!那你請他撥我的行動電話 │ ││ │ │ │ │ │ │ │B:嗯! │ ││ │ │ │ │ │ │ │A:0000000000 │ ││ │ │ │ │ │ │ │B:好,謝謝 │ ││ │ │ │ │ │ │ │A:麻煩你喔 │ │├─┼─────┼─┼─────┼───┼───┼───┼──────────────────────────┼─────┤│3│0000000000│→│0000000000│8/29 │17:26 │臺北市│B:瑞伯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連香君)│ │ │北投區│A:我跟你講喔!那個健保價那個,我今天有聯絡六處處長 │偵字第1820││ │ │ │(林清泰)│ │ │石牌路│ ,因為負責承辦那個林專員喔!他今天不在,明天才會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322│ 在,所以我明天再跟他確認一下 │117 頁(臺││ │ │ │ │ │ │號8F頂│B:那這樣怎麼辦呢?好啦,那還是可以啦 │中高分檢94││ │ │ │ │ │ │屋凸(│A:反正明天再確認一下 │年度中分檢││ │ │ │ │ │ │3層) │B:還是要講啦 │實監續字第││ │ │ │ │ │ │平面 │A:嗯阿!我還是要跟他講 │64號) ││ │ │ │ │ │ │ │B:好 │ ││ │ │ │ │ │ │ │A:OK! │ ││ │ │ │ │ │ │ │B:等一下,副總要找你。、、(拿給林清泰接聽)、、 │ ││ │ │ │ │ │ │ │B:喂!瑞伯阿 │ ││ │ │ │ │ │ │ │A:喂!副總 │ ││ │ │ │ │ │ │ │B:那個Witgin現在有問題嗎? │ ││ │ │ │ │ │ │ │A:嗯!還在處理當中阿,那個施主任他,有一點點的不舒 │ ││ │ │ │ │ │ │ │ 服這樣 │ ││ │ │ │ │ │ │ │B:為什麼? │ ││ │ │ │ │ │ │ │A:他說,到底這是誰的?就一個人來講就好,他來跟我講 │ ││ │ │ │ │ │ │ │ ,你又來跟我講這樣,現在到底是你的還是他的這樣 │ ││ │ │ │ │ │ │ │B:你說是你的阿!原廠的 │ ││ │ │ │ │ │ │ │A:我跟他講兩個一起合作啦,他們的經理想說直接先來跟 │ ││ │ │ │ │ │ │ │ 主任報告,他是說直接去找他報我的名字這樣,不是這 │ ││ │ │ │ │ │ │ │ 個意思,請主任,那個沒關係啦。我跟你講,副院長禮 │ ││ │ │ │ │ │ │ │ 拜三才上班 │ ││ │ │ │ │ │ │ │B:嗯!一定要找他說一下,一定要給他過 │ ││ │ │ │ │ │ │ │A:我知道,因為禮拜三要開會我知道,我禮拜三早上要跟 │ ││ │ │ │ │ │ │ │ 他打電話 │ ││ │ │ │ │ │ │ │B:你要本人去找他吧? │ ││ │ │ │ │ │ │ │A:我知啦,阿委員會給他打電話啦 │ ││ │ │ │ │ │ │ │B:好,好,好 │ ││ │ │ │ │ │ │ │A:我會去找他,我會先去找他啦,我會先交代一個東西讓 │ ││ │ │ │ │ │ │ │ 他的秘書轉給他這樣 │ ││ │ │ │ │ │ │ │B:阿那個,那個、、 │ ││ │ │ │ │ │ │ │A:蘇東平喔? │ ││ │ │ │ │ │ │ │B:不是,那條錢喔!禮拜六一定會匯給你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今天喔!我禮拜六有去找他,上個禮拜六去找他,他今 │ ││ │ │ │ │ │ │ │ 天已經匯去給Susan啦,他有一個跑那個什麼,跑衛生署│ ││ │ │ │ │ │ │ │ 的,有一個Su小姐 │ ││ │ │ │ │ │ │ │A:我知道,我之前應該有跟他、、 │ ││ │ │ │ │ │ │ │B:對,對,對。有,他的英文名字叫Susan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匯給他,他會匯,因為我說不要經過我這邊啦 │ ││ │ │ │ │ │ │ │A:好!OK! │ ││ │ │ │ │ │ │ │B:他匯會給你啦,阿現在郭的那個喔,有一點在,在、、 │ ││ │ │ │ │ │ │ │A:我知道,他有一點要那個,好像要閃還是要怎樣 │ ││ │ │ │ │ │ │ │B:要閃啦,吳董意思是說,不要緊,給他閃啦,八十萬他 │ ││ │ │ │ │ │ │ │ 出喔,他這次他要他啦,他出了後,他這條錢的License│ ││ │ │ │ │ │ │ │ 喔,License變成他的啦 │ ││ │ │ │ │ │ │ │A:OK! │ ││ │ │ │ │ │ │ │B:他(郭先生)如果不出,就算漁人的啦,漁人要自己做 │ ││ │ │ │ │ │ │ │A:對啦!對啦! │ ││ │ │ │ │ │ │ │B:因為今天郭的說,要等健保價下來才要給他啦,我說你 │ ││ │ │ │ │ │ │ │ 當時沒有這樣跟人家講阿 │ ││ │ │ │ │ │ │ │A:對啊!這當時你應該講清楚阿 │ ││ │ │ │ │ │ │ │B:講清楚,你當時講清楚,License急得要死,下來後署聯│ ││ │ │ │ │ │ │ │ 標已經開完了,這是你(郭先生)的事情了,你沒有事 │ ││ │ │ │ │ │ │ │ 先跟人家講的阿,我也是兩天內就跟你講了,健保價的 │ ││ │ │ │ │ │ │ │ 事情,人家也是有作業程序阿,說要等下來才那個,嗯 │ ││ │ │ │ │ │ │ │ ,但是這個禮拜會給你啦 │ ││ │ │ │ │ │ │ │A:OK!沒關係 │ ││ │ │ │ │ │ │ │B:因為他們這些人都要去開羅嘛!去開羅開會嘛 │ ││ │ │ │ │ │ │ │A:OK!好,好 │ ││ │ │ │ │ │ │ │B:喔!所以給你知道一下 │ ││ │ │ │ │ │ │ │A:沒問題,你放心,你有跟委員講過了,那沒問題 │ ││ │ │ │ │ │ │ │B:嗯!所以你當作我都不知道就對了啦 │ ││ │ │ │ │ │ │ │A:OK!了解 │ ││ │ │ │ │ │ │ │B:他Susan會匯給你,這個你就跟委員講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所以健保價那邊,你就打個電話跟他講看什麼時候會下 │ ││ │ │ │ │ │ │ │ 來 │ ││ │ │ │ │ │ │ │A:會啦,我今天已經聯絡六處那邊了,明天他會幫我們辦 │ ││ │ │ │ │ │ │ │ 這個事情這樣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後面聊北榮買藥品的事情)、、(轉給香君接聽 │ ││ │ │ │ │ │ │ │ )、、 │ ││ │ │ │ │ │ │ │A:有兩項事情,那個我跟你講喔!我委員那邊本來是有一 │ ││ │ │ │ │ │ │ │ 個名字給你報那個嘛喔? │ ││ │ │ │ │ │ │ │B:對 │ ││ │ │ │ │ │ │ │A:因為那個人離開了,那現在我要換另外一個人,那我是 │ ││ │ │ │ │ │ │ │ 要再給你他的身分證字號,還有、、 │ ││ │ │ │ │ │ │ │B:身分證字號,還有什麼?上次還有什麼? │ ││ │ │ │ │ │ │ │A:身分證影本,還有帳戶就 │ ││ │ │ │ │ │ │ │B:帳戶? │ ││ │ │ │ │ │ │ │A:帳戶,新的帳戶這樣 │ ││ │ │ │ │ │ │ │B:對,要新的帳戶 │ ││ │ │ │ │ │ │ │A:我知道,那我給你 │ ││ │ │ │ │ │ │ │B:等一下喔,可是這個應該勞健保那個的呢 │ ││ │ │ │ │ │ │ │A:沒有啦,顧問沒有用勞健保 │ ││ │ │ │ │ │ │ │B:喔!顧問沒有 │ ││ │ │ │ │ │ │ │A:只有扣所得稅而已 │ ││ │ │ │ │ │ │ │B:好,好 │ ││ │ │ │ │ │ │ │A:他資料給我了,我再轉給你 │ ││ │ │ │ │ │ │ │B:還是你要傳真過來? │ ││ │ │ │ │ │ │ │A:好,我再傳真給你,那這個月的一些發票單據我什麼時 │ ││ │ │ │ │ │ │ │ 候給你? │ ││ │ │ │ │ │ │ │B:明天 │ ││ │ │ │ │ │ │ │A:明天喔,OK!那拿去公司、、 │ ││ │ │ │ │ │ │ │B:還是你拿給美玲(音譯) │ ││ │ │ │ │ │ │ │A:他有要進公司嗎? │ ││ │ │ │ │ │ │ │B:不是,美玲、我們會到墾丁會合阿,你再給美玲、、 │ ││ │ │ │ │ │ │ │A:那我就是連那個那個人的身分證影本跟帳戶也一起用信 │ ││ │ │ │ │ │ │ │ 封裝著交給他,然後請他、、 │ ││ │ │ │ │ │ │ │B:這樣來得及嗎?可是他是九月 │ ││ │ │ │ │ │ │ │A:九月來得及阿,他是二十幾號才撥嘛 │ ││ │ │ │ │ │ │ │B:不行啦,我回來已經九月幾號了呢 │ ││ │ │ │ │ │ │ │A:沒關係阿,你八月的已經撥了阿 │ ││ │ │ │ │ │ │ │B:對啦,可是他(前一個離職者)到時沒有一個月啦 │ ││ │ │ │ │ │ │ │A:喔!沒有一個月 │ ││ │ │ │ │ │ │ │B:你傳真給我們公司啦 │ ││ │ │ │ │ │ │ │A:OK!OK! │ ││ │ │ │ │ │ │ │B:等一下,我告訴你,你寫給一個鄭麗玲小姐,你傳真過 │ ││ │ │ │ │ │ │ │ 來啦 │ ││ │ │ │ │ │ │ │A:OK!鄭那個鄭? │ ││ │ │ │ │ │ │ │B:你有沒有辦法記一下傳真,00000000,然後傳真給小鄭 │ ││ │ │ │ │ │ │ │ 姐。美麗的麗,王令玲,阿之前是什麼名字阿? │ ││ │ │ │ │ │ │ │A:之前我那知 │ ││ │ │ │ │ │ │ │B:之前那個名字是什麼? │ ││ │ │ │ │ │ │ │A:我忘記了 │ ││ │ │ │ │ │ │ │B:(旁邊的鄭小姐回答,張鴻文(音譯))張鴻什麼的喔 │ ││ │ │ │ │ │ │ │ ?你知道我在問什麼喔? │ ││ │ │ │ │ │ │ │A:他(鄭小姐)知道就好 │ ││ │ │ │ │ │ │ │B:(對鄭小姐說)他現在要換一個人喔,九月份,他等一 │ ││ │ │ │ │ │ │ │ 下傳真過來。(對張瑞伯說)他知道了 │ ││ │ │ │ │ │ │ │A:OK!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0:51 │ │B:早安,你好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退輔會六│ │ │ │A:你好,請問一下是林專員嗎? │偵字第1820││ │ │ │處林專員即│ │ │ │B:是的 │1 號卷一第││ │ │ │林勝義) │ │ │ │A:林專員你好喔!我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 │117 頁(臺││ │ │ │ │ │ │ │B:你好 │中高分檢94││ │ │ │ │ │ │ │A:我是委員的秘書,我姓張 │年度中分檢││ │ │ │ │ │ │ │B:嗯! │實監續字第││ │ │ │ │ │ │ │A:不好意思,有個事情跟你請教一下 │64號) ││ │ │ │ │ │ │ │B:嗯!好,剛剛,請說 │ ││ │ │ │ │ │ │ │A:因為我之前有聯絡處長的秘書喔,那因為昨天你休假喔 │ ││ │ │ │ │ │ │ │ , 就是最近因為榮總,退輔會之前有標一個藥品的案子│ ││ │ │ │ │ │ │ │ 嘛 喔,因為委員他的姊夫是一家藥廠的副總經裡啦,那│ ││ │ │ │ │ │ │ │ 現在好像聽說九月份健保價會調整 │ ││ │ │ │ │ │ │ │B:對 │ ││ │ │ │ │ │ │ │A:那如果說有的藥品當初標的合約的價格,那後來健保局 │ ││ │ │ │ │ │ │ │ 調 整以後,結果那個調整的藥價可能低於合約價,那這│ ││ │ │ │ │ │ │ │ 樣 子的話,是不是有辦法依照合約價,但是到各醫院去│ ││ │ │ │ │ │ │ │ ,再去做價格上的直接的調整? │ ││ │ │ │ │ │ │ │B:這個,因為主政是我們八處喔,上次我們跟他們討論過 │ ││ │ │ │ │ │ │ │ , 他會統一研訂啦,會跟醫院再來商討一下,這樣比較│ ││ │ │ │ │ │ │ │ 合 理,對廠商也不會造成很大的傷害A :喔!這樣子喔│ ││ │ │ │ │ │ │ │B :有這個專案在討論啦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0:57 │ │(退輔會總機轉八處科長)、、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退輔會總│ │ │ │A:八處是嗎?你好,我是那個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我是委 │偵字第1820││ │ │ │機) │ │ │ │ 員的秘書我姓張,不好意思,請教一件事情,就是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 │ 他的姊夫,在一家藥廠裡面任職副總,那好像就是最近 │117 頁反面││ │ │ │ │ │ │ │ 退輔會合約都已經好了喔 │(臺中高分││ │ │ │ │ │ │ │B:嗯!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像有一些,好像健保局有調整藥品給付價格,所以就 │分檢實監續││ │ │ │ │ │ │ │ 跟合約的價格有一些不一樣的地方,那個請問一下,這 │字第64號)││ │ │ │ │ │ │ │ 個案子如果要問一些事情,可能要跟誰請教? │ ││ │ │ │ │ │ │ │B:喔!這樣子喔,你去問一下我們採購科的林科長好不好 │ ││ │ │ │ │ │ │ │ ?喔!你是臺東那個黃健庭委員的 │ ││ │ │ │ │ │ │ │A:對,黃健庭,張先生 │ ││ │ │ │ │ │ │ │B:張先生是嗎?你稍等一下 │ ││ │ │ │ │ │ │ │A:對,我有去過你們那邊 │ ││ │ │ │ │ │ │ │B:找採購科長給你答覆好不好? │ ││ │ │ │ │ │ │ │A:OK!、、(轉接科長)、、 │ ││ │ │ │ │ │ │ │A:科長嗎?不好意思打擾您喔,我是黃委員的秘書,我姓 │ ││ │ │ │ │ │ │ │ 張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個就是委員有一件事情要我來了解,就是委員的一個 │ ││ │ │ │ │ │ │ │ 姊夫在一個藥廠裡面任職副總經理,那就是好像我們退 │ ││ │ │ │ │ │ │ │ 輔會那邊之前有招標有跟廠商都有訂一個合約了嘛,那 │ ││ │ │ │ │ │ │ │ 因為現在好像健保局在九月又調整藥品的給付價格 │ ││ │ │ │ │ │ │ │B:是 │ ││ │ │ │ │ │ │ │A:那變成有的調整價格好像在合約之,因為我聽委員姊夫 │ ││ │ │ │ │ │ │ │ 講說,雖然和醫院訂好合約,但好像到各院去都還會有 │ ││ │ │ │ │ │ │ │ 一些優惠的,一些什麼優惠的比率這樣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說,有的價格如果還是合約之上的時候,那 │ ││ │ │ │ │ │ │ │ 可能還都可以給醫院一些優惠,那如果有些價格被健保 │ ││ │ │ │ │ │ │ │ 局調整以後,比我們跟會裡面訂的合約的價格還低的時 │ ││ │ │ │ │ │ │ │ 候,那這樣子怎麼來處理這個事情? │ ││ │ │ │ │ │ │ │B:這樣子喔,我跟你說一下喔,我們原則上,榮總的部分 │ ││ │ │ │ │ │ │ │ 由榮總,我們授權臺北榮總來做啦,整個通通授權臺北 │ ││ │ │ │ │ │ │ │ 榮總來做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那大概走向會兩個,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屬於你 │ ││ │ │ │ │ │ │ │ 剛剛所講的 │ ││ │ │ │ │ │ │ │A:有一個優惠的價格嘛 │ ││ │ │ │ │ │ │ │B:你們跟醫院,看各醫院的市場 │ ││ │ │ │ │ │ │ │A:喔!喔! │ ││ │ │ │ │ │ │ │B:市場的大小你們去做決定優惠的部分,這樣你了解嘛喔!│ ││ │ │ │ │ │ │ │A:我知道 │ ││ │ │ │ │ │ │ │B:現在就是說,榮總那一部份啦,榮院只有四項,我們直 │ ││ │ │ │ │ │ │ │ 接會裡面來談就好了 │ ││ │ │ │ │ │ │ │A:這樣子喔! │ ││ │ │ │ │ │ │ │B:榮院的只有四項而已,榮總那一部份有一百多項,我們 │ ││ │ │ │ │ │ │ │ 授權臺北榮總來做,那臺北榮總大概我們取向會跟他這 │ ││ │ │ │ │ │ │ │ 樣子講,就是說一個是檯面上的價格,一個是所謂市場 │ ││ │ │ │ │ │ │ │ 機能上面你們自己在市場上去做運作吧,這樣了解吧? │ ││ │ │ │ │ │ │ │A:因為如果說合約價不變的話,當然因為健保調到那麼低 │ ││ │ │ │ │ │ │ │ ,我們要給醫院的優惠,當然就是要相對的就是要增加 │ ││ │ │ │ │ │ │ │ ,那因為如果整個合約要往低調的話,那當然給醫院的 │ ││ │ │ │ │ │ │ │ 空間就會變得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對啦!其實這個基本沒有差啦,只是這麼做,做得比較 │ ││ │ │ │ │ │ │ │ 、、 │ ││ │ │ │ │ │ │ │A:大家都能夠接受這樣 │ ││ │ │ │ │ │ │ │B:都不會受到第三者的干擾,大概這樣子意思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你了解我意思嗎 │ ││ │ │ │ │ │ │ │A:OK! │ ││ │ │ │ │ │ │ │B:就是我們可能還是要,就是臺北來做啦,細節問題我再 │ ││ │ │ │ │ │ │ │ 跟臺北看看怎麼樣排啦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那到時候我們有一個案子,是不是可以 │ ││ │ │ │ │ │ │ │ 拜託您這邊來幫我們跟醫院那邊稍微溝通一下,好不好?│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還是我把一個,就是委員有拜託就是我們這邊是不是 │ ││ │ │ │ │ │ │ │ 能幫一下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我是不是把那個品項傳真,還是送過去給科長您這樣 │ ││ │ │ │ │ │ │ │ 子? │ ││ │ │ │ │ │ │ │B:嗯!可以阿!傳真也可以阿 │ ││ │ │ │ │ │ │ │A:那請問一下您那邊傳真幾號? │ ││ │ │ │ │ │ │ │B:00000000 │ ││ │ │ │ │ │ │ │A:OK!那我傳真過去,再拜託科長您幫我們,如果在跟醫 │ ││ │ │ │ │ │ │ │ 院討論的時候是不是也幫我們也去關心一下? │ ││ │ │ │ │ │ │ │B:我們大概不會細節討論,但我看看好了,我們不會細節 │ ││ │ │ │ │ │ │ │ ,我們是把原則告訴他,他們去做啦 │ ││ │ │ │ │ │ │ │A:好,OK!那就拜託科長您,那我再傳過去給您,不好意 │ ││ │ │ │ │ │ │ │ 思,科長您貴姓大名 │ ││ │ │ │ │ │ │ │B:林,林 │ ││ │ │ │ │ │ │ │A:林科長是不是?OK!謝謝您喔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1:01 │ │B:瑞伯,找我有什麼事?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連香君)│ │ │ │A:我跟你講喔!我跟八處那邊聯絡了喔!那你把那個品項 │偵字第1820││ │ │ │ │ │ │ │ 喔,傳過去給他,然後他會幫我們在跟榮總講的時候, │1 號卷一第││ │ │ │ │ │ │ │ 會幫我們處理一下,喔! │117 頁反面││ │ │ │ │ │ │ │B:嗯!好 │(臺中高分││ │ │ │ │ │ │ │A:OK! │檢94年度中││ │ │ │ │ │ │ │B:就是我傳給你的那一張嗎? │分檢實監續││ │ │ │ │ │ │ │A:嗯!現在是變成那個,那你全部,嗯!他有跟我講啦, │字第64號)││ │ │ │ │ │ │ │ 如果是健保價的部分高於合約價的話,那這個就是各醫 │ ││ │ │ │ │ │ │ │ 院自己決定嘛,這個就,這個就好像比較沒有問題啦B:│ ││ │ │ │ │ │ │ │ 健保價高於合約價? │ ││ │ │ │ │ │ │ │A:阿!健保價低於合約價的時候 │ ││ │ │ │ │ │ │ │B:嗯! │ ││ │ │ │ │ │ │ │A:那現在就是,你那個就是有一個健保價,嗯,那個是榮 │ ││ │ │ │ │ │ │ │ 院的部分,還是北榮的部分? │ ││ │ │ │ │ │ │ │B:那個是中榮的部分 │ ││ │ │ │ │ │ │ │A:中榮的部分,所以那個、、 │ ││ │ │ │ │ │ │ │B:各醫院處理? │ ││ │ │ │ │ │ │ │A:他那個好像到各,他是說這個決定權由各醫院,他們會 │ ││ │ │ │ │ │ │ │ 給各醫院去決定啦 │ ││ │ │ │ │ │ │ │B:阿、、 │ ││ │ │ │ │ │ │ │A:那沒關係,你還是幫我傳真一下,你寫一下傳真機號碼 │ ││ │ │ │ │ │ │ │B:喔!等一下 │ ││ │ │ │ │ │ │ │A:00000000,給一個林課長,八處的林課長 │ ││ │ │ │ │ │ │ │B:嗯! │ ││ │ │ │ │ │ │ │A:我等一下再打給你,先不要傳好了,我確定再打給你 │ │├─┼─────┼─┼─────┼───┼───┼───┼──────────────────────────┼─────┤│3│0000000000│←│000000000 │8/30 │14:45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張清枝)│ │ │中正區│B:我打給誰?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南│A:瑞伯 │1 號卷一第││ │ │ │ │ │ │路1號 │B:我竟然打錯了,剛好有事要找你、、委員有沒有拿給你 │117 頁反面││ │ │ │ │ │ │(立法│ (報顧問費的人頭帳戶、身分證影本等資料)? │(臺中高分││ │ │ │ │ │ │院內)│A:有,有,有 │檢94年度中││ │ │ │ │ │ │9樓頂 │B:下個月就用那個 │分檢實監續││ │ │ │ │ │ │ │A:OK!我本來想叫你直接傳真給他就好了 │字第64號)││ │ │ │ │ │ │ │B:喔! │ ││ │ │ │ │ │ │ │A:沒關係,那我再傳就好了 │ ││ │ │ │ │ │ │ │B:好,OK! │ ││ │ │ │ │ │ │ │A:拜拜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6:53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副總 │1 號卷一第││ │ │ │ │ │ │2段201│B:我跟你講,剛剛那個胡藥師喔! │117 頁反面││ │ │ │ │ │ │號B2 │A:哪一個? │(臺中高分││ │ │ │ │ │ │ │B:那個Susan啦 │檢94年度中││ │ │ │ │ │ │ │A:喔!嗯!嗯 │分檢實監續││ │ │ │ │ │ │ │B:打電話給我,他可能這禮拜就匯錢給你了啦 │字第64號)││ │ │ │ │ │ │ │A:喔!真的喔!OK! │ ││ │ │ │ │ │ │ │B:現在是說,對方郭先生喔,在跟他說那個事情喔,等於 │ ││ │ │ │ │ │ │ │ 是派頓的事情了啦 │ ││ │ │ │ │ │ │ │A:這樣喔,OK! │ ││ │ │ │ │ │ │ │B:派頓吳董剛剛打電話給我拜託,就是說,他們現在藥價 │ ││ │ │ │ │ │ │ │ 還沒給他啦 │ ││ │ │ │ │ │ │ │A:嗯!對,對 │ ││ │ │ │ │ │ │ │B:說那個辦的人是張藥師啦,張藥師說要他補外國的藥價 │ ││ │ │ │ │ │ │ │ 證明啦 │ ││ │ │ │ │ │ │ │A:嗯!這個事情我都知道 │ ││ │ │ │ │ │ │ │B:看你能不能跟他講一下 │ ││ │ │ │ │ │ │ │A:我跟你講 │ ││ │ │ │ │ │ │ │B:看能不能講一下,就變成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有跟他講,因為我有問那個郭先生喔,因 │ ││ │ │ │ │ │ │ │ 為他說他要參考國外售價,就是說喔,當然他們要有一 │ ││ │ │ │ │ │ │ │ 個參考值,他這樣跟我講,那後來問郭先生,郭先生說 │ ││ │ │ │ │ │ │ │ 國外的售價都比較高,比國內的售價的這個,換算過來 │ ││ │ │ │ │ │ │ │ 的售價都高啦 │ ││ │ │ │ │ │ │ │B:你有那個胡藥師的電話嗎? │ ││ │ │ │ │ │ │ │A:你說那一個? │ ││ │ │ │ │ │ │ │B:那個Susan啦 │ ││ │ │ │ │ │ │ │A:嗯!沒有呢 │ ││ │ │ │ │ │ │ │B:我等一下 │ ││ │ │ │ │ │ │ │A:你要給我嗎?那你給我喔 │ ││ │ │ │ │ │ │ │B:我等一下打完電話,看一看,在我手機上面,我再打給 │ ││ │ │ │ │ │ │ │ 你 │ ││ │ │ │ │ │ │ │A:好,好,好 │ ││ │ │ │ │ │ │ │B:你跟他講一下,叫他 │ ││ │ │ │ │ │ │ │A:好,好 │ ││ │ │ │ │ │ │ │B:他現在的意思是說,看可以 │ ││ │ │ │ │ │ │ │A:要快一點就是了嗎? │ ││ │ │ │ │ │ │ │B:對啦,現在說那個承辦人是張藥師啦 │ ││ │ │ │ │ │ │ │A:好阿,好阿 │ ││ │ │ │ │ │ │ │B:他看可以說,速度快一點,如果可以,說明天補一補, │ ││ │ │ │ │ │ │ │ 你就傳真給他阿,也可以阿 │ ││ │ │ │ │ │ │ │A:好阿,也可以阿 │ ││ │ │ │ │ │ │ │B:你看怎樣,我等一下再打給你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6:54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B:瑞伯,那個0000000000啦,胡小姐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好阿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B:承辦人一個叫張藥師啦 │117 頁反面││ │ │ │ │ │ │201號 │A:好,OK! │(臺中高分││ │ │ │ │ │ │B2 │B:阿你跟他講一下啦,叫他,說你是立委辦公室這樣 │檢94年度中││ │ │ │ │ │ │ │A:好,好 │分檢實監續││ │ │ │ │ │ │ │B:麻煩一下,麻煩一下 │字第64號)││ │ │ │ │ │ │ │A:OK!好 │ │├─┼─────┼─┼─────┼───┼───┼───┼──────────────────────────┼─────┤│3│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7:04 │臺北市│A:喂!胡藥師嗎? │中檢95年度││9│(張瑞伯)│ │(胡素華)│ │ │北投區│B:嗯!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你好,我是黃健庭委員的秘書,張先生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 │B:你好,張藥師 │118 頁(臺││ │ │ │ │ │ │201號 │A:不是,我是黃委員的秘書張先生啦喔! │中高分檢94││ │ │ │ │ │ │B2 │B:喔!你好,張先生,不好意思 │年度中分檢││ │ │ │ │ │ │ │A:那個我聽副總講說 │實監續字第││ │ │ │ │ │ │ │B:林副總 │64號) ││ │ │ │ │ │ │ │A:現在你們想要說,希望那個核的價也趕快希望能夠下來 │ ││ │ │ │ │ │ │ │ ,是不是? │ ││ │ │ │ │ │ │ │B:對,對,因為我們當初好像也有請你們幫忙,就是健保 │ ││ │ │ │ │ │ │ │ 局的部分,那個承辦的黃小姐,黃藥師阿,就一直找我 │ ││ │ │ │ │ │ │ │ 們要東要西,然後最後又說要發文給我們,要我們補那 │ ││ │ │ │ │ │ │ │ 個瑞士原廠的,主要國家的藥價給付的資料,然後要簽 │ ││ │ │ │ │ │ │ │ 證,那這樣就會卡住我們的時間啦,你說麻煩黃委員 │ ││ │ │ │ │ │ │ │A:那這個東西很難弄是不是? │ ││ │ │ │ │ │ │ │B:因為要跟國外要,國外就要去申請,申請然後他還要去 │ ││ │ │ │ │ │ │ │ 簽證,就要時間,那我們本來請黃委員幫忙,就是希望 │ ││ │ │ │ │ │ │ │ 能夠快嘛 │ ││ │ │ │ │ │ │ │A:嗯!嗯!嗯! │ ││ │ │ │ │ │ │ │B:對嘛! │ ││ │ │ │ │ │ │ │A:因為我有跟裡面那個,就是一個專員,他專門幫我們處 │ ││ │ │ │ │ │ │ │ 理這個案子,他是有提到就是說,當然,因為我們那時 │ ││ │ │ │ │ │ │ │ 候最主要的目的是要保住價格嘛,對不對? │ ││ │ │ │ │ │ │ │B:對 │ ││ │ │ │ │ │ │ │A:所以那時候郭先生後來跟我討論是說,現在保住價格為 │ ││ │ │ │ │ │ │ │ 優先,那時效性來講,就是,因為他那時候本來要趕署 │ ││ │ │ │ │ │ │ │ 聯標嘛,那因為署聯標已經來不及了,所以他現在就是 │ ││ │ │ │ │ │ │ │ 說,變成他時效性比較沒那麼趕,所以我們首要的目標 │ ││ │ │ │ │ │ │ │ 是要求要把價格保住這樣,所以後來我跟健保局那個陳 │ ││ │ │ │ │ │ │ │ 專員,我跟他講的時候,就是說,你幫我們辦這個案子 │ ││ │ │ │ │ │ │ │ ,我的要求就是價格一定要幫我們弄好,那時間上我就 │ ││ │ │ │ │ │ │ │ 不要求你時間上要給我很快的時間處理 │ ││ │ │ │ │ │ │ │B:OK!如果你有跟他這樣談,我們就尊重你這邊,不過就 │ ││ │ │ │ │ │ │ │ 是希望能夠確定他會達到這樣的結果 │ ││ │ │ │ │ │ │ │A:我跟你講,因為那時候我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其 │ ││ │ │ │ │ │ │ │ 實你們國外的參考售價好像都比這個,換算過來比這個 │ ││ │ │ │ │ │ │ │ 六點三來講還要高的樣子,我是聽他講好像是這個情形 │ ││ │ │ │ │ │ │ │ ,國外的售價好像都比較高的樣子 │ ││ │ │ │ │ │ │ │B:對,國外售價比較高沒錯 │ ││ │ │ │ │ │ │ │A:那時候我有跟健保局陳專員講說,我們國外售價都比報 │ ││ │ │ │ │ │ │ │ 這個價格還高阿,那他說如果這樣子的話,就是要保住 │ ││ │ │ │ │ │ │ │ 價格,他應該可以操作的了,但是他就是要求我們提供 │ ││ │ │ │ │ │ │ │ 那個東西給他 │ ││ │ │ │ │ │ │ │B:喔!國外的價格 │ ││ │ │ │ │ │ │ │A:對,他這樣子價格就可以很確定幫我們保的住 │ ││ │ │ │ │ │ │ │B:喔! │ ││ │ │ │ │ │ │ │A:所以他那時候才說,要求你們提供這個東西給他,這樣 │ ││ │ │ │ │ │ │ │ 他就很好做,很好把這個價格保住,他很好作業這樣, │ ││ │ │ │ │ │ │ │ 所以他有跟我講到這個,那時候我跟郭先生講的時候, │ ││ │ │ │ │ │ │ │ 郭先生說那這個如果要求你們提供,應該不是問題,所 │ ││ │ │ │ │ │ │ │ 以那時候我就說OK!那這樣子我們就,我不趕他,然後 │ ││ │ │ │ │ │ │ │ 把這個東西給他以後,他就一定要負責把價格給我,保 │ ││ │ │ │ │ │ │ │ 持原來的價格 │ ││ │ │ │ │ │ │ │B:喔! │ ││ │ │ │ │ │ │ │A:他有跟我,大概有這樣一個,我們兩個有做這樣一個確 │ ││ │ │ │ │ │ │ │ 認,這樣子 │ ││ │ │ │ │ │ │ │B:因為我們跟郭先生再聯絡一下,因為我希望趕快把該給 │ ││ │ │ │ │ │ │ │ 黃委員的費用趕快給他,郭先生說,因為還沒核下來阿 │ ││ │ │ │ │ │ │ │A:對,對,對,我知道,我知道,那我跟你講喔!那個, │ ││ │ │ │ │ │ │ │ 反正健保這邊,那個陳專員那邊我都隨時有在跟他聯絡 │ ││ │ │ │ │ │ │ │ ,請他注意,那如果你們現在是希望,因為我跟你講喔 │ ││ │ │ │ │ │ │ │ ,他有跟我講,如果說沒有那個證明的時候喔,他不敢 │ ││ │ │ │ │ │ │ │ 講說價格完全可以保得住啦 │ ││ │ │ │ │ │ │ │B:好,那我們還是保住那個價格為主好了 │ ││ │ │ │ │ │ │ │A:所以我覺得保住價格是為首要的考量,那我們就不要, │ ││ │ │ │ │ │ │ │ 我們就把這個資料給他以後,那我跟他在確認的時候, │ ││ │ │ │ │ │ │ │ 這個價格大概就應該可以守的住 │ ││ │ │ │ │ │ │ │B:好 │ ││ │ │ │ │ │ │ │A:如果沒有這些資料的時候,他說他萬一送上去的時候, │ ││ │ │ │ │ │ │ │ 可能會被打回來,到時候價格可能就比較沒有辦法有那 │ ││ │ │ │ │ │ │ │ 麼可以幫我們處理這樣子 │ ││ │ │ │ │ │ │ │B:對 │ ││ │ │ │ │ │ │ │A:操作的空間就比較少這樣子 │ ││ │ │ │ │ │ │ │B:好,那因為我不曉得你有跟郭先生談過 │ ││ │ │ │ │ │ │ │A:對 │ ││ │ │ │ │ │ │ │B:那這樣我們還是尊重你們原來談的這樣好了,不要變來 │ ││ │ │ │ │ │ │ │ 變去 │ ││ │ │ │ │ │ │ │A:因為再有其他狀況,怕到時候又節外生枝,到時候又找 │ ││ │ │ │ │ │ │ │ 個理由把價格又往下掉一點,說因為怎樣,怎樣,那我 │ ││ │ │ │ │ │ │ │ 們反而比較倒楣,所以你時間上如果沒有那麼急迫的時 │ ││ │ │ │ │ │ │ │ 候,那我們就以價格為優先,就不要讓他有任何藉口跟 │ ││ │ │ │ │ │ │ │ 理由來跟我推掉這個價格的東西 │ ││ │ │ │ │ │ │ │B:是,好,那張先生,我們現在急主要是因為,你知道那 │ ││ │ │ │ │ │ │ │ 個林副總跟吳先生是好朋友,所以吳董一直想要趕快把 │ ││ │ │ │ │ │ │ │ 這個費用付掉,可是郭先生是付費的人嘛,他就覺得, │ ││ │ │ │ │ │ │ │ 他就還沒有核下來 │ ││ │ │ │ │ │ │ │A:我跟你講,我那時候有跟郭先生討論就是說,因為有兩 │ ││ │ │ │ │ │ │ │ 這次的案子就是分兩個階段嘛,就是當初衛生署那邊的 │ ││ │ │ │ │ │ │ │ 件還沒下來的時候,因為他要趕那個,趕署聯標,所以 │ ││ │ │ │ │ │ │ │ 他有拜託我去衛生署那邊,那我有去衛生署那邊請他趕 │ ││ │ │ │ │ │ │ │ 快弄,所以隔天,好像隔一、兩天案件就馬上下來了嘛 │ ││ │ │ │ │ │ │ │ ,所以是算一個案子嘛,然後在健保價這邊又算另一個 │ ││ │ │ │ │ │ │ │ 案子,那我覺得可以分兩部分,分兩部分來付,那現在 │ ││ │ │ │ │ │ │ │ 就是把衛生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 │ ││ │ │ │ │ │ │ │B:那就是一半一半付嗎? │ ││ │ │ │ │ │ │ │A:健保局那部分就先不要處理沒關係 │ ││ │ │ │ │ │ │ │B:OK!那我了解 │ ││ │ │ │ │ │ │ │A:等健保那邊確定以後,下來以後再來處理,那先把衛生 │ ││ │ │ │ │ │ │ │ 署那部分先處理就可以了 │ ││ │ │ │ │ │ │ │B:好,好,那我知道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0 │17:15 │臺北市│B(林清泰)經費都已經在胡小姐那邊,先付一半 │中檢95年度││0│(張瑞伯)│ │(林清泰)│ │ │北投區│A表示同意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118 頁(臺││ │ │ │ │ │ │號12樓│ │中高分檢94││ │ │ │ │ │ │頂 │ │年度中分檢││ │ │ │ │ │ │ │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4號)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2 │ │B:瑞伯,我告訴你一件事,昨天我不是有麻煩你拜託林課 │中檢95年度││1│(張瑞伯)│ │(連香君)│ │ │ │ 長的事 │偵字第1820││ │ │ │ │ │ │ │A:對,對,嗯! │1 號卷一第││ │ │ │ │ │ │ │B:那可不可以請林課長打電話給張明傑(音譯)一下? │118 頁(臺││ │ │ │ │ │ │ │A:喔!這樣喔!OK! │中高分檢94││ │ │ │ │ │ │ │B:因為他說其實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沒有人在用折 │年度中分檢││ │ │ │ │ │ │ │ 讓單的,就是說退輔會的標,按比例降,就是等於是退 │實監續字第││ │ │ │ │ │ │ │ 輔會聯標的價格,可是他的意思是要拜託林課長打個電 │64號) ││ │ │ │ │ │ │ │ 話給他,同意我們是用現在舊有的,你要聽好喔,用舊 │ ││ │ │ │ │ │ │ │ 有的價格直接去折讓喔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對啊 │ ││ │ │ │ │ │ │ │A:就是請林課長跟張明傑講說,用舊有的價格去折讓 │ ││ │ │ │ │ │ │ │B:用舊有的價格當退輔會聯標的價格 │ ││ │ │ │ │ │ │ │A:OK!OK! │ ││ │ │ │ │ │ │ │B:比如說我們「妹妹」的交七點一四,如果按比率是六點 │ ││ │ │ │ │ │ │ │ 六一嘛,那變成希望他還是以決標價七點一四當退輔會 │ ││ │ │ │ │ │ │ │ 價格,然後到時候到各醫院再去蓋折讓這樣,要不然現 │ ││ │ │ │ │ │ │ │ 在聽說很多廠商都【直走】的 │ ││ │ │ │ │ │ │ │A:不太懂 │ ││ │ │ │ │ │ │ │B:不太懂喔! │ ││ │ │ │ │ │ │ │A:你乾脆換算一張紙給我看我才會懂這樣子 │ ││ │ │ │ │ │ │ │B:不是啦,你真的不懂嗎? │ ││ │ │ │ │ │ │ │A:沒概念耶 │ ││ │ │ │ │ │ │ │B:不是啦你知道折讓的問題嗎? │ ││ │ │ │ │ │ │ │A:我早上先,那個我下午再弄啦,好嗎? │ ││ │ │ │ │ │ │ │B:可是現在那個誰?他(張明傑)是希望林課長能夠打一 │ ││ │ │ │ │ │ │ │ 個電話給他呢,他現在在,我同事張國瑞在張明傑那邊 │ ││ │ │ │ │ │ │ │ 啦 │ ││ │ │ │ │ │ │ │A:我知道,好啦 │ ││ │ │ │ │ │ │ │B:等一下啦,你OK,你不知道我意思阿 │ ││ │ │ │ │ │ │ │A:他說,反正就是,嗯!反正我也搞不太清楚 │ ││ │ │ │ │ │ │ │B:你知道,譬如現在我們標十塊對嗎?現在跟健保價沒關 │ ││ │ │ │ │ │ │ │ 係了嘛,標十塊,他要按照比例降,就是我們有被降價 │ ││ │ │ │ │ │ │ │ ,按照比例降,可是降下來是八塊錢 │ ││ │ │ │ │ │ │ │A:譬如說十塊,你被降多少錢?譬如說標十塊 │ ││ │ │ │ │ │ │ │B:我標十塊,假設,可能我的健保價是十二塊,可是當時 │ ││ │ │ │ │ │ │ │ 候標十塊,那就是因為我健保價被降到九塊,那我可不 │ ││ │ │ │ │ │ │ │ 可以拜託他保持退輔會的決標價,就是十塊,因為已經 │ ││ │ │ │ │ │ │ │ 標完,就是十塊阿 │ ││ │ │ │ │ │ │ │A:嗯!嗯! │ ││ │ │ │ │ │ │ │B:那實際上我可能按照比例降,可能會降到八塊、九塊, │ ││ │ │ │ │ │ │ │ 可能會降到七塊,假設好了 │ ││ │ │ │ │ │ │ │A:降到七塊多 │ ││ │ │ │ │ │ │ │B:降到七塊多這樣子,可是他還是以退輔會的價格當作基 │ ││ │ │ │ │ │ │ │ 準 │ ││ │ │ │ │ │ │ │A:就等於決標價的基準十塊錢不要變,然後你們再去折讓 │ ││ │ │ │ │ │ │ │ 到七點二這樣子? │ ││ │ │ │ │ │ │ │B:對,對,對 │ ││ │ │ │ │ │ │ │A:那現在這樣誰有問題?張傑明那邊有問題嗎? │ ││ │ │ │ │ │ │ │B:因為現在張傑明是說,所有的廠商都【直走】的,直接 │ ││ │ │ │ │ │ │ │ 降到七點二,發票就開七點二阿,這樣我再一次藥價調 │ ││ │ │ │ │ │ │ │ 查我又被降下來了阿 │ ││ │ │ │ │ │ │ │A:喔,這樣子喔 │ ││ │ │ │ │ │ │ │B:所以他的意思是說,希望現場跟他 │ ││ │ │ │ │ │ │ │A:現在其他廠商都要這樣子? │ ││ │ │ │ │ │ │ │B:嗯啦!可是他說只要林課長講一聲,他會放水,睜一隻 │ ││ │ │ │ │ │ │ │ 眼、閉一隻眼,他會蓋折讓,他的意思是叫我不要大肆 │ ││ │ │ │ │ │ │ │ 宣傳這樣 │ ││ │ │ │ │ │ │ │A:OK!好 │ ││ │ │ │ │ │ │ │B:好嗎?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8 │ │自稱是黃健庭立委辦公室,找林科長談藥價的事情、、 │中檢95年度││2│(張瑞伯)│ │(退輔會八│ │ │ │A:林科長嗎?你好,我是黃健庭立法委員的秘書張先生, │偵字第1820││ │ │ │處) │ │ │ │ 不好意思,昨天我有傳真那個資料過去給您,那現在想 │1 號卷一第││ │ │ │ │ │ │ │ 要請您幫忙,就是好像那個委員他姊夫公司有到臺北榮 │118 頁反面││ │ │ │ │ │ │ │ 總那邊去,那好像有一個張藥師在負責這個事情,那他 │(臺中高分││ │ │ │ │ │ │ │ 是說,是不是請科長幫我們跟張藥師那邊聯絡一下,就 │檢94年度中││ │ │ │ │ │ │ │ 是說看看,就是說有一個,就是好像他們當初有一些價 │分檢實監續││ │ │ │ │ │ │ │ 格方面,是不是合約的價格不要動,用折讓的方式來給 │字第64號)││ │ │ │ │ │ │ │ 醫院,用這樣的方式來處理這樣子,嗯! │ ││ │ │ │ │ │ │ │B:我們都跟他講過了啦,跟他講過了啦,因為權責在他們 │ ││ │ │ │ │ │ │ │ ,我們都有講了,我們把他傳真過去了啦! │ ││ │ │ │ │ │ │ │A:這樣子喔!好,這樣子是不是,那就拜託科長,那我們 │ ││ │ │ │ │ │ │ │ 是不是就跟張藥師講說,那個課長這邊也是尊重張藥師 │ ││ │ │ │ │ │ │ │ 的決定這樣子 │ ││ │ │ │ │ │ │ │B:對,我們都有跟他們講過了啦,我們也是希望說檯面上 │ ││ │ │ │ │ │ │ │ 檯面上的問題,檯面下檯面下的問題 │ ││ │ │ │ │ │ │ │A:OK!好,科長謝謝! │ ││ │ │ │ │ │ │ │B:他們做的他們去處理,最後會報上來嘛,大概價位如何 │ ││ │ │ │ │ │ │ │ 大概怎樣(模糊),無所謂啦,你們先跟他說明一下就 │ ││ │ │ │ │ │ │ │ 好了 │ ││ │ │ │ │ │ │ │A:OK!OK!那我直接跟張藥師稍微點一下,就是說這樣子 │ ││ │ │ │ │ │ │ │ (B問旁邊的人昨天那個有傳真過去了嗎?昨天交給你那個│ ││ │ │ │ │ │ │ │傳真過去了嗎?有跟張藥師講了嗎?旁邊的人答有) │ ││ │ │ │ │ │ │ │A:有傳真給張藥師了嗎,OK!那我們就直接跟張藥師稍微 │ ││ │ │ │ │ │ │ │ 點一下這樣子,謝謝你喔,謝謝!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19 │ │A:喂!香君,林課長說,他有把你昨天傳給我的傳給張藥 │中檢95年度││3│張瑞伯 │ │(連香君)│ │ │ │ 師那邊了啦,然後他就說,請你們的人跟他(張藥師) │偵字第1820││ │ │ │ │ │ │ │ 講說,林課長就是,你就跟他講說已經有知會林課長了 │1 號卷一第││ │ │ │ │ │ │ │ ,林課長說完全讓張藥師來決定,他(林課長)會同意 │118 頁反面││ │ │ │ │ │ │ │ ,他報上去他會同意這樣子的意思 │(臺中高分││ │ │ │ │ │ │ │B:喔!好,好,那我懂意思 │檢94年度中││ │ │ │ │ │ │ │A:你叫你Gary把張明傑點一下,這樣他就知道意思了 │分檢實監續││ │ │ │ │ │ │ │B:其實他知道林課長有跟他講了 │字第64號)││ │ │ │ │ │ │ │A:有阿!有阿! │ ││ │ │ │ │ │ │ │B:他知道了!我知 │ ││ │ │ │ │ │ │ │A:林課長就說,跟張明傑點一下就是說他會尊重他的決定 │ ││ │ │ │ │ │ │ │ ,一定會同意這樣的意思 │ ││ │ │ │ │ │ │ │B:OK!謝謝!拜拜!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3 │臺北市│B:副院長室你好 │中檢95年度││4│(張瑞伯)│ │(臺北榮總)│ │ │北投區│A:你好,我是黃委員秘書張先生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B:是!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A:請問副院長那邊還有客人嗎?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B:沒有了 │(臺中高分││ │ │ │ │ │ │頂 │A:沒有了喔!那我請委員現在打進去 │檢94年度中││ │ │ │ │ │ │ │B:嗯委員怎麼稱呼阿? │分檢實監續││ │ │ │ │ │ │ │A:黃健庭委員,草頭黃,健康的健,家庭的庭 │字第64號)││ │ │ │ │ │ │ │B:喔!好 │ ││ │ │ │ │ │ │ │A:黃健庭委員,OK!謝謝你喔!再麻煩你喔,謝謝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4 │臺北市│A:委員,我瑞伯 │中檢95年度││5│(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不好意思,副院長那邊現在已經沒有人了,那現在可以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 打電話進去了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B:好 │(臺中高分││ │ │ │ │ │ │頂 │A:那電話你還記得嗎? │檢94年度中││ │ │ │ │ │ │ │B:你再給我一次 │分檢實監續││ │ │ │ │ │ │ │A:2875 │字第64號)││ │ │ │ │ │ │ │B:副院長室的喔? │ ││ │ │ │ │ │ │ │A:對,副院長室的,00000000 │ ││ │ │ │ │ │ │ │B:7555? │ ││ │ │ │ │ │ │ │A:對,好,委員,再麻煩你,謝謝,謝謝 │ ││ │ │ │ │ │ │ │B:好 │ │├─┼─────┼─┼─────┼───┼───┼───┼──────────────────────────┼─────┤│4│0000000000│←│0000000000│8/31 │11:36 │臺北市│A:喂! │中檢95年度││6│(張瑞伯)│ │(黃健庭)│ │ │北投區│B:瑞伯 │偵字第1820││ │ │ │ │ │ │石牌路│A:委員 │1 號卷一第││ │ │ │ │ │ │二段95│B:我打完了,喔! │118 頁反面││ │ │ │ │ │ │號12樓│A:這樣子喔!OK!OK!好,後續的我會去處理,謝謝委員 │(臺中高分││ │ │ │ │ │ │頂 │ ,謝謝 │檢94年度中││ │ │ │ │ │ │ │B:好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4號)│├─┼─────┼─┼─────┼───┼───┼───┼──────────────────────────┼─────┤│4│0000000000│←│000000000 │9/12 │9:59 │臺北市│B:瑞伯,清枝!對不起,上次我們那個十萬,我可以開酒 │中檢95年度││7│(張瑞伯)│ │(張清枝)│ │ │士林區│ 的嗎(開立酒的發票或收據交給瑞伯報銷)? │偵字第1820││ │ │ │ │ │ │中山北│A:可以阿,可以 │1 號卷一第││ │ │ │ │ │ │路6段 │B:確定,那我就開便餐和酒的喔! │118 頁反面││ │ │ │ │ │ │53號4 │A:可以、、下面聊其他的事情 │(臺中高分││ │ │ │ │ │ │樓 │ │檢94年度中││ │ │ │ │ │ │ │ │分檢實監續││ │ │ │ │ │ │ │ │字第69號)│├─┼─────┼─┼─────┼───┼───┼───┼──────────────────────────┼─────┤│4│0000000000│→│0000000000│9/15 │19:06 │臺北市│A:(瑞伯)喂!副總!我瑞伯,我跟你講,那個錢好像都 │中檢95年度││8│(張瑞伯)│ │(林清泰)│ │ │士林區│ 還沒有下來 │偵字第1820││ │ │ │ │ │ │基河路│B:我昨天有跟他講,因為他們昨天、、 │1 號卷一第││ │ │ │ │ │ │250號8│A:還沒撥下來就對了嗎?我知、、 │119 頁(臺││ │ │ │ │ │ │樓頂 │B:我昨天有跟吳董講,因為他太太昨天才回來,他去埃及 │中高分檢94││ │ │ │ │ │ │ │ 開會,這兩天會處理 │年度中分檢││ │ │ │ │ │ │ │A:好,好 │實監續字第││ │ │ │ │ │ │ │ │69號) │├─┼─────┼─┼─────┼───┼───┼───┼──────────────────────────┼─────┤│4│0000000000│→│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