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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重上更(一)字第 47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重上更(一)字第47號上 訴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江儒德選任辯護人 楊思勤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李根池選任辯護人 黃丁風律師

黃雅羚律師上 訴 人即 被 告 楊慶宗選任辯護人 曾孝賢律師

賴怡雯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等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578號,中華民國102年12月2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433號、第1700號、第2179號、第2635號),提起上訴,經撤銷發回更審,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甲○○、乙○○、丙○○暨執行刑部分,均撤銷。

甲○○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上開宣告多數拘役部分,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上開所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其餘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伍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參仟柒佰壹拾伍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丙○○犯如附表四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所示之刑。上開所處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緣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油公司)基隆和平島漁船加油站(址設基隆市○○區○○路00巷0號,下稱和平島加油站)係中油公司向經濟部申請,於民國83年1月20日經經濟部許可並設立登記之直營漁船加油站,依廢止前「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第4條規定,從事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之配售,且係「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下稱「供售作業要點」)96年1月1日施行前經許可設立之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除得免簽行政契約,亦為供售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之供油單位,仍屬受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下稱農委會)委託辦理優惠漁業動力用油(下稱優惠漁船油)銷售作業之機構。甲○○、乙○○分別為和平島加油站之站長、代理值班站長,負責依據「供售作業要點」、「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下稱「優惠油價標準」)規定銷售優惠漁船油,為從事業務之人。甲○○、乙○○均明知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船油時,應依上開規定先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航程紀錄器(即Voyage Data Recorder,下稱VDR)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以航程讀取器連接至該船VDR讀取作業時數資料,並顯示於電腦螢幕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員閱覽,將上開漁船資料、作業時數及漁業人欲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登載於農委會之「漁業管理資訊系統」(下稱漁管系統)內,據以製作計算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即依作業時數自動計算出最高可受核配之優惠漁船油量)、「實加油量」(即漁業人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及「補助金額」之「補充漁船用油書」(下稱用油書);另依和平島加油站之作業流程,甲○○、乙○○對於漁業人實際申購之油量,須製作其等業務上所掌之「流量計印數機發油記錄單」(下稱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前者交予加油站灌台人員插入灌台內進行發油動作,後者俟油款繳付後交予漁業人收執;完成加油後,再依漁業人實際申購油量,收取扣除優惠油價補貼款(即漁船油免稅牌價之14%)後之油價,並在購油手冊記載購油日期、購油數量、作業時數,於核章欄核章,同時以航程讀取器之印表機,將前述資料列印交給漁業人,並登載於漁管系統,每月月底,甲○○、乙○○再登入漁管系統列印統計當月漁船購油數量及補助金額之「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下稱日報表),持向農委會請款而行使,由農委會查核後將補貼款無息歸付和平島加油站。

二、丙○○係「鴻海0號」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號)及「龍進0號」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號)之船主,其與甲○○及乙○○均明知漁業執照、購油手冊及漁船所裝設之VDR所載漁船資料均相符者,始得依該漁船VDR之作業時數,申購核配予該漁船之優惠漁船油,而享有優惠油價補貼款;詎丙○○除申購「鴻海0號」、「龍進0號」受核配之甲種漁船油外,另要求甲○○、乙○○將其他漁船未用罄之「核實補充油量」私下販售(俗稱「撿油」)予丙○○,三人即共同基於為自己或他人不法所有之意圖、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乙○○分別於附表一之㈠所示之時間,利用如附表一之㈠所示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登入漁管系統竄改紀錄,製作如附表一之㈠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用油書及日報表,以浮報如附表一之㈠所示漁船申購之甲種漁船油量,再將浮報之油量售予丙○○,而分別於如附表一之㈡所示「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甲種漁船油之時間,加入「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內,再由甲○○、乙○○持上開登載不實之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補助款而行使,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認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由如附表一之㈠所示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一之㈠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各次詐得之補助款詳如附表一之㈠「詐欺所得金額欄」所示),甲○○、乙○○、丙○○共計詐得新臺幣(下同)1,534,570.62元之補貼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三、甲○○、乙○○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同基於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明知如附表二所示之漁船,實際未申購如附表二所示浮報申購部分之甲種漁船油,仍以撿油手法,於100年12月至101年11月間,分別製作如附表二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佯以該部分油量係由如附表二所示漁船所申購,並製作如附表二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用油書及日報表(其中附表二編號2之①、

③、3之①、③、4之①、⑤、⑥、6之①、7之①、8之⑤、⑥、9之④、⑥所示之用油書,其上登載購油數量與該漁船實際申購數量相符,並無登載不實),再於每月月底,持該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將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撿油予不詳漁船,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認上開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由如附表二所示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二之浮報申購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各次詐得之補助款詳附表二「詐欺所得金額欄」所示),甲○○、乙○○及不詳漁船船主共計詐得4,736,167.62元之補貼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四、廖信德(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係「順德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號)之船主,因甲種漁船油之售價,於101年9月10日將由每公秉22,526元調漲為每公秉22,698元,而「順德發號」漁船不及於調漲前進港加油,廖信德為節省購油開支,見「金瑞益00號」漁船於101年9月9日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時,仍有「核實補充油量」未用罄,遂央求甲○○協助將「金瑞益00號」漁船剩餘之「核實補充油量」撿油予「順德發號」漁船,甲○○應允後即與廖信德共同基於詐欺得利、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於漁管系統內,虛增「金瑞益00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並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①所示內容不實之統一發票及發油記錄單,佯以該浮報之6公秉甲種漁船油為「金瑞益00號」漁船所申購,然實際上甲○○係將該部分油量,以101年9月9日之油價售予廖信德,而於101年9月11日撿油予進港之「順德發號」漁船,嗣甲○○再製作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①所示購油數量不實之日報表,持向農委會請領補貼款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使廖信德取得減少支出1,032元購油價差之不法利益,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五、江長泉(業經原審判決確定)係「新勝號」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號)之船主,因「新勝號」漁船未裝設VDR,依優惠油價標準第8條第1項第1款規定,每30日核配2.2公秉之甲種漁船油,為定額補助,江長泉遂於定額補助用罄後,央求甲○○、乙○○協助撿油,而分別為下列行為:

㈠江長泉與甲○○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甲○○於101年9月9日,利用「金瑞益00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漁管系統內,將「金瑞益00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浮報1公秉,繼將該1公秉油量售予江長泉,嗣甲○○再持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所示購油數量登載不實之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認該1公秉油量係「金瑞益00號」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部分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江長泉詐得3,667元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㈡江長泉與乙○○共同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及行使業務

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乙○○於100年4月10日,利用「鑫豐春00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漁管系統內,將「鑫豐春00號」漁船實際申購之甲種漁船油數量浮報1公秉,繼將該1公秉油量售予江長泉,嗣乙○○再持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購油數量登載不實之日報表向農委會請領優惠油價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認該1公秉油量係「鑫豐春00號」漁船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江長泉詐得3,191元補助款,足以生損害於農委會管理優惠漁船油之正確性。

六、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及行政院海岸巡防署海洋巡防總局第十六海巡隊移請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審理範圍本案檢察官及上訴人即被告(下稱被告)甲○○、乙○○、丙○○均提起上訴,同案被告廖信德、江長泉並未提起上訴而確定,本院前審撤銷原審判決被告甲○○、乙○○、丙○○部分,改諭知被告甲○○、乙○○、丙○○依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處,被告甲○○、乙○○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被告甲○○共23罪、被告乙○○共22罪)、被告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共9罪),並就同案被告夏再成、陳崑祥、羅世雄、林萬發、陳黃登部分駁回上訴;檢察官及被告甲○○不服,提起第三審上訴,最高法院就被告甲○○、乙○○、丙○○部分發回本院更為審理,就同案被告夏再成、陳崑祥、羅世雄、林萬發部分均駁回上訴而確定,是本院審理範圍僅限於被告甲○○、乙○○、丙○○部分,合先陳明。

二、證據能力說明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而所謂法律有規定者,即包括同法第159條之1至之5所規定傳聞證據具有證據能力之例外情形。證人即同案被告乙○○於調查局時所為之證述,為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甲○○及其辯護人既爭執前開證據之證據能力,且無符合傳聞例外之情形,是證人乙○○於調查局時所為之陳述,不得作為認定被告甲○○犯罪事實之依據。另上開證人於調查局陳述部分,固係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但其在調查局詢之陳述及於法院審理中之證述若有明顯不符之情事,得以之作為彈劾該證人陳述憑信性之彈劾證據。

㈡其他證據能力:

⒈末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

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同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亦有明文。立法意旨在於傳聞證據未經當事人之反對詰問予以核實,原則上先予排除;惟若當事人已放棄反對詰問權,於審判程序中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或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基於尊重當事人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及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且強化言詞辯論主義,使訴訟程序得以順暢進行,上開傳聞證據亦均具有證據能力。查本判決下列所引各項供述證據,被告乙○○、甲○○、丙○○及其等之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並未爭執證據能力(見本審卷一第126至145頁),且經本院於最後審理期日逐一提示並告以要旨,被告乙○○、甲○○、丙○○及其等之辯護人就此部分證據之證據能力亦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違法不當或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俱有證據能力。

⒉至其餘憑以認定被告甲○○、乙○○、丙○○犯罪事實之各項非供

述證據,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之情,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規定之反面解釋,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事實之理由及依據㈠優惠漁船油銷售申購作業程序及被告甲○○、乙○○之撿油手法:

⒈被告甲○○、乙○○受理漁業人申購優惠漁船油時,應先連結漁

船之VDR,以讀取其該航次之作業時數,經核對漁業人之漁業執照、購油手冊及VDR所載漁船船名、統一編號等資料均相符後,即將上開作業時數、漁船資料及漁業人欲申購之優惠漁船油數量,登載於漁管系統內,據以製作列計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實加油量」及「補助金額」之用油書,並開具發油記錄單一式三聯,其上記載「應發數量」,再持以送灌裝台灌裝發油,由灌台人員將發油記錄單置入灌台「印數機紙槽」內插孔咬合,壓印發油前「印數機累計數」數碼,其後啟動灌口馬達灌油,直至發油結束(即流量計停格),再次壓印發油後「印數機累計數」數碼,旋退出該「發油記錄單」,前後2次「印數機累計數」差異數碼,即為「實售(發出)油量」數碼,俟漁業人確認繳款後,被告甲○○、乙○○開立統一發票併同發油紀錄單客戶聯、購油手冊交予漁業人完成交易,嗣至月底加油站統計補助用油數量,進入漁管系統中列印日報表,上載當月購油總數,持以向農委會漁業署申請補助款等情,此業據被告甲○○、乙○○於偵查及原審供述綦詳(見他字第55頁反面至第56頁、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36頁、原審卷一第218頁、原審卷二第49頁),並有「漁船油發售(加油)作業程序SOP」1份及照片13張在卷可查(見他字第38號卷一第81之1至86頁、第87至99頁)。被告甲○○、乙○○將漁業人購油資料登載於農委會漁管系統,並據以製作用油書部分,係依「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第3項規定所須踐行之程序,是加油站人員登入漁管系統內所製作之文書,應屬業務上之文書;又被告甲○○、乙○○所製作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日報表,雖非「優惠油價標準」或「供售作業要點」所定應製作之文書,但均屬其等業務上所製作。

⒉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漁業人至和平島加油站申

購優惠漁船油時,其與甲○○會依漁船船名及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開立內容真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俟確定欲撿油者所需之撿油數量後,其與甲○○始搜尋前週申購優惠漁船油而有剩餘「核實補充油量」之漁船,再登入漁管系統修改該漁船之「實加油量」,而浮報該漁船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並重新列印登載購油數量不實之用油書,其後欲撿油之漁業人繳付撿油油款後,其與甲○○會另行依照撿油數量,開立第2張登載遭撿油漁船船名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等語(見原審卷㈠第217至218頁),核與被告甲○○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述之撿油方式大致相符(見原審卷二第48至49頁),足認被告甲○○、乙○○均係趁漁船申購優惠漁船油之機會,在同一漁船之同一申購流程中,製作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各2份,其中1份登載該漁船實際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另1份則登載該漁船遭撿油之優惠漁船油量(即浮報申購部分),並將漁管系統內該漁船之「實加油量」修改為實際申購數量及撿油數量之總和,佯以撿油部分亦係由該漁船合法申購,然實際上該部分油量係由被告甲○○、乙○○售予其他撿油漁船。

㈡事實二部分:

上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院均自白不諱(見原審卷一第217至219頁、第222頁、原審卷二第48至49頁、第53頁、本院上訴卷一第179頁反面、院院上訴卷二第37頁、第286至288頁、本審卷一第87頁反面、本審卷二第122至149頁)及被告丙○○於本院自白不諱(見本審卷一第145頁反面至146頁、本審卷二第122至149頁),核與證人即「益大000號」、「益大00號」、「益大00號」漁船船主阮松茂、「日春000號」漁船船主游添明、「隆勝000號」漁船會計呂美足、「金瑞益00號」、「金瑞益00號」漁船管理人陳黃登、「源發000號」漁船船主蘇吉雄、「合信興00號(嗣更名為永鴻發000號)」、「永鴻發00號」漁船船主朱鐵勇、「佳興0號」漁船記帳人員陳梅華於偵查中證述其等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每次均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不知悉同次加油有遭開立第2張統一發票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7頁反面、第44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至18頁、第19至22頁、第86至89頁、第121頁、第130頁反面、第135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一之㈠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用油書及日報表等附卷可稽;又被告丙○○係「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之船主,及「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有於附表一之㈡所示之時間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乙情,有漁船資料明細查詢2紙、「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歷史購油紀錄附卷可稽(見警聲搜字第236號卷第76至77頁、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7頁、第200頁、第209頁、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足認被告甲○○、乙○○、丙○○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甲○○、乙○○、丙○○如事實欄二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

㈢事實三部分:

前揭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66至67頁、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50至58頁、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54頁反面至第160頁、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4至7頁、原審卷一第217頁、原審卷二第48至49頁、本院上訴卷一第179頁反面、本院上訴卷二第37頁、第286至287頁、本審卷一第87頁反面、本審卷二第122至149頁),核與證人即「順益航000號」漁船船主盧碧芳、「順德發號」漁船船主廖信德、「勝豐00號」漁船管理人張麗華、「鑫豐春00號」漁船船主洪金良、「昇發財000號」漁船船長洪天進、「連利00號」漁船行政人員林美珠、阮松茂、游添明、呂美足、陳黃登、朱鐵勇、陳梅華、蘇吉雄於偵查中證述其等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每次均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不知悉同次加油有遭開立第2張統一發票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35頁反面、第121頁、第84至85頁、第21頁、第79至80頁、第130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3頁反面、第84頁、第27頁反面、第44頁反面、第60頁反面、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101頁反面至第至102頁、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19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二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用油書及日報表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甲○○、乙○○之任意性自白均與事實相符,被告甲○○、乙○○如事實欄三所示之犯行,亦堪認定。

㈣事實四部分:

⒈此部分事實,業據被告甲○○於偵查、原審、本院上訴審及本

院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57頁、偵字第2635號卷二第62頁反面、原審卷二第49頁、本院上訴卷一第179頁反面、本院上訴卷二第37頁、第286至287頁、本審卷二第122至149頁),核與證人即「順德發號」船主廖信德於偵查時證稱要求甲○○替「順德發號」撿油、證人即「金瑞益00號」漁船船主陳黃登於偵查時證述遭撿油予廖信德之情節相符(見偵字第2635號卷二第62頁反面、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79至80頁、第131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之日報表及浮報申購①部分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順德發號」漁船購油手冊(見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2頁反面)在卷可憑。

⒉又依卷附100年1月1日至102年1月31日甲種漁船油每公秉補貼

款數額變動表所示(見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26至236頁),漁民實際購買甲種漁船油之金額,於101年9月3日為每公秉22,526元,嗣於101年9月10日調漲為每公秉22,698元,是被告甲○○於101年9月9日撿油6公秉予廖信德,使廖信德因而獲取之不法利益,應係上開油價調漲前後之價差,合計1,032元(計算式:172×6=1032)。綜上,被告甲○○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被告甲○○如事實四所示犯行,洵堪認定。

㈤事實五部分:

前開事實,業據被告甲○○、乙○○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均坦承不諱(見偵字第2635號卷二第129頁反面、原審卷一第217至219頁、原審卷二第49頁、本院上訴卷一第179頁反面、本院上訴卷二第37頁、第286至287頁、本審卷一第87頁反面、本審卷二第122至149頁),且與證人江長泉於偵查中證述要求被告甲○○、乙○○為「新勝號」漁船撿油、證人即「鑫豐春00號」船主洪金良於偵訊時證述100年4月10日僅收受1張統一發票之情節,以及證人即「金瑞益00號」船主陳黃登於偵查時證述遭撿油之情節互核大致相符(見偵字第2635號卷二第63頁、第129頁、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65頁、第131頁反面),並有如附表三所示之日報表及附表三編號1浮報申購②部分、編號2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等存卷可考。綜上,被告甲○○如事實五㈠所示之犯行,及被告乙○○如事實五㈡所示之犯行,均堪認定。

㈥詐欺所得金額之計算:

查被告甲○○、乙○○於原審準備程序時供稱:優惠油價之補貼款,係由其等於每月月底,自漁管系統列印日報表,再根據其上統計之當月購油總數及補助金額,開立發票向農委會請款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8 頁、原審卷二第49頁);又日報表係根據被告甲○○、乙○○製作用油書時所登載於漁管系統之內容轉檔而成,此觀日報表上所載漁船船名、加油日期、時間、作業時數、實配油量及補助金額等資料,均與漁管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所示之最終修改內容相符即明,故日報表亦為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從而,被告甲○○、乙○○於每月月底持登載不實之日報表向農委會行使以請領補貼款,使農委會承辦人員誤認如附表一之㈠、二、三所示漁船遭浮報申購之油量,均係該漁船所合法申購,而將如附表一之㈠、二、三所示之補貼款歸付和平島加油站,使被告甲○○、乙○○、丙○○及江長泉、其他不詳漁船主分別詐得如上開附表「詐欺所得欄」所示金額(計算式:每公秉補助之金額×浮報數量=詐欺所得之金額,每公秉補助之金額詳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5至236頁甲種漁船油每公秉補貼款數額變動表),亦堪認定。

㈦綜上所述,勾稽互核,事證明確,被告甲○○、乙○○、丙○○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新舊法比較:

按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2項規定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則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經比較新舊法,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2項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等,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行為時法。

㈡論罪:

⒈就事實二部分,核被告甲○○、乙○○、丙○○所為,均係犯修正

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乙○○、丙○○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事實三、五部分,核被告甲○○、乙○○所為,均係犯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甲○○、乙○○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事實四部分,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被告甲○○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低度行為,為其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⒉又行為人非基於單一之犯意,而先後實行數行為,每一前行

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區隔,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查被告甲○○、乙○○、丙○○就附表一之㈠所犯9罪,均係基於各次為「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撿油之犯意而為,且其等製作不實業務文書、施用詐術之行為,均有相當時間差距,各具有獨立性,自應依各次撿油之時間予以區隔,分論併罰。被告甲○○、乙○○如附表二所示多次撿油犯行,雖無從依個別漁船檢油時間,區隔何部分係基於同次撿油之犯意而為之,惟此部分犯罪時間長達近1年,已難認係接續犯;且刑法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基於一罪一罰,以實現公平原則之考量,已將連續犯及常業犯規定悉予刪除,故是否集合犯之判斷,客觀上應斟酌其法律規定文字之本來意涵、實現該犯罪目的之必要手段、社會生活經驗中該犯罪實行常態及社會通念等,主觀上則視其是否出於行為人之一次決意,並秉持刑罰公平原則,加以判斷,不能無限制擴張,俾與修法意旨相契合。查被告甲○○、乙○○均自承其等係於每月月底彙整核配用油量後,向農委會申請補助款,詳如前述,則被告甲○○、乙○○按月分別以附表二所示之加油資料提出申請補貼款之各次行為,極具獨立性,並有相當時間差距,應依數罪併罰之規定,予以分論併罰。

⒊接續犯:

⑴附表一之㈠編號5、6、8、9部分,被告甲○○、乙○○、丙○○均係

基於同次撿油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多艘漁船撿油,而侵害同一國家財產法益,屬接續犯,均僅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⑵附表二各編號內所為多次撿油行為,被告甲○○、乙○○均係於

同一月份,基於同一詐欺取取財之犯意,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在同一地點,對多艘漁船接續撿油,而侵害同一國家財產法益,屬接續犯,均各論以包括之一罪。

⒋想像競合:

⑴被告甲○○、乙○○、丙○○就附表一之㈠所犯詐取財物罪、行使業

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各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甲○○、乙○○、丙○○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⑵被告甲○○、乙○○就附表二所犯詐取財物罪、行使業務登載不

實文書罪,各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而同時觸犯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甲○○、乙○○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⑶事實四部分,被告甲○○以一撿油行為,同時觸犯數罪名,為

想像競合犯,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甲○○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⑷事實五部分,被告甲○○、乙○○各以一施用詐術之行為,同時

觸犯上開數罪名,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被告甲○○、乙○○各從一重之詐欺取財罪處斷。

⒌共同正犯⑴被告甲○○、乙○○、丙○○就附表一之㈠所示9次犯行,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⑵被告甲○○、乙○○就附表二所示12次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

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⑶被告甲○○就事實四所示犯行,與廖信德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⑷被告甲○○、乙○○就事實五所示犯行,分別與江長泉間,互有

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⒍數罪併罰部分⑴被告甲○○、乙○○、丙○○所犯如附表一之㈠所示9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⑵被告甲○○、乙○○所犯如附表二所示12次犯行,犯意個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㈢被告甲○○、乙○○均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規定之身分公務員、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⒈94年2月2日修正施行前刑法第10條第2項對於公務員之定義僅

規定:「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內容極為抽象、模糊,為避免不當擴大刑罰權之適用,對於公務員課予特別之保護及服從義務,並明確規範其行使公權力之範圍,予以適度限縮公務員概念,立法院於94年2月2日將公務員之定義修正為:稱公務員者,謂下列人員: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身分公務員』),以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學理上稱為『授權公務員』)。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學理上稱為『委託公務員』)。考其立法理由略謂:「公務員在刑法所扮演之角色,有時為犯罪之主體,有時為犯罪之客體,為避免因具有公務員身分,未區別其從事職務之種類,即課予刑事責任,而有不當擴大刑罰權之情形,故宜針對公務性質檢討修正。第一款前段所謂「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係指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中依法令任用之成員。故其依法代表、代理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處理公共事務者,即應負有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至於無法令執掌權限者,縱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例如僱用之保全或清潔人員,並未負有前開特別保護義務及服從義務,即不應認其為刑法上公務員。如非服務於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依「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權限者」,因其從事法定之公共事項,應視為刑法上的公務員,故於第一款後段併規定之。此類之公務員,例如依水利法及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相關規定而設置之農田水利會會長及其專任職員屬之。其他尚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均屬本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至於受國家或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者,因受託人得於其受任範圍內行使委託機關公務上之權力,故其承辦人員應屬刑法上公務員,爰參考貪污治罪條例第2條後段、國家賠償法第4條第1項規定而於第2款訂之」等旨。從而現行刑法已採取「限縮」舊法公務員之定義,刻意將公立醫院、公立學校、公營事業機構人員,排除在身分公務員之外,然而立法理由中,又將依政府採購法規定之各公立學校、公營事業之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列為刑法第10條第2項第1款後段之「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者」(授權公務員),但對於如何認定法定職務權限,如何區分公共事務與單純私經濟行為之界線仍未臻明確,判決間亦常見齟齬,最高法院因而補充揭示「較諸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其性質上既屬次要、補充之規範,解釋上自應從嚴限縮。此觀諸政府採購法第95條規定,是類採購人員,宜以專業人員為之,並特別設有一定之資格、考試、訓練、發證及管理,作為配套規範甚明,益見所謂承辦、監辦採購等人員,係以上揭醫院、學校、事業機構之總務、會計等專業人員為主;至於非專業之人員,仍須以採購行為所繫本身之事務,攸關國計民生之事項者為限。再由修法理由對非身分公務員之職能性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所指『從事法定之公共事務』、『公務上之權力』等字詞,並參照國家賠償法有關行政委託之界定,本於刑法謙抑思想,作為最後手段性之刑法,其涵攝自應較諸行政法愈為嚴格。易言之,所稱公共事務或公務權力,除所從事者為公權力行政(高權行政)外,雖有包括部分之給付行政在內,惟應以學說上之通說,亦即以攸關國計民生等民眾依賴者為限,此從刑法學界對公共事務之看法,認為必須兼備對內性與對外性二種要件,亦可印證」(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先予敘明。

⒉次按隨著經濟蓬勃發展,行政事務日益紛雜,國家公務機關

將其機關內權限委託團體或私人行使之情形,日益增加,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所規定之委託公務員類型,即為因應此種社會型態的改變所做的規定。此種委託公務員,亦採職務公務員概念,係指其人所受委託承辦者,必為該機關職掌公共事務(公權力)範圍內之公務,受任人因而享有公權力之職權及權利主體之身分,於其受任之範圍內行使公權力而言。雖然法律並不禁止國家公務機關委託私人行使公權力,但此涉及刑法上公務員犯罪、國家賠償法上責任歸屬問題,委託行為必須符合一定程序及要件。申言之,「依法受委託行使公權力」,此之「依法委託」,在實體上必須有依據,在程序法上必須完成「法定委託程序」,且須以「執行公權力任務」為前提,否則仍非屬刑法上之公務員。此參見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規定「行政機關得依法規將其權限之一部份,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即明,亦即若法律有明文容許委託行使公權力,國家公務機關才可委託,學者吳庚亦認為「從學理上言…行政事務之委託如屬私經濟或不對外發生效力之事實行為,吾人認為只要法律未有禁止規定,行政機關本於職權,得自由委託私人辦理,若涉及公權力之行使,則應有法律或法律授權之命令的依據,始屬妥適。…公權力之委託方式有二:一為行政機關以行政處分或行政契約為之;二係直接以法律規定為依據」(參吳庚,行政法之理論與實用,2008年2月增訂10版,頁190)。另外,縱使法律明文規定可以委託私人執行法定之事務,亦不代表國家公務機關與私人團體間有「委託契約」者,皆屬「委託行使公權力」之行政契約,仍應視委託職務之內容為何,解釋上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性質之公共事項為限,如非涉及對外做成任何公權力之表示,而僅屬事實行為之處理或僅有私法行為之效果,自不屬於「委託行使公權力」,而非上開所稱之委託公務員。再者,依行政程序法第2條第3項規定「受託行使公權力之個人或團體,於委託範圍內,視為行政機關」、最高法院判決所示「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私人,須係受國家機關之委託或授權,以自己名義,獨立行使公權力,而完成一定之國家任務。亦即受任人因而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身分,於受任範圍內行使公務主體之權力」(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1901號、88年度台上字第2273號、89年度台上字1095號判決意旨參照),故委託行使公權力,解釋上必須使該受託者得以自己名義作成直接發生法律效力的決定,蓋國家公務機關合法委託行使公權力後,受託者即取得獨立行政主體地位,得於權限範圍內獨立執行該項委託事務,且受託者所作成之決定,可獨立對外發生法律效力。若雖受行政機關委託,而所承辦者僅係在該機關指示下,協助處理行政事務(含公權力之行使),性質上祇屬機關之輔助人力,並非獨立之官署或具有自主之地位,自非屬受委託行使公權力之人,亦難認係上揭所稱之受託公務員。

⒊再按,所謂「公共事務」,如以政府行為作用之法律型態區

分,可分為公權力行為及私經濟行為。①所謂公權力行為,指國家居於統治主體適用公法規定所為之各種行為,其範圍甚廣,在人民與國家或人民與地方自治團體間之權利義務關係事項,均屬公權力行政之對象。②所謂私經濟行為,指國家非居於統治權地位,而係居於與私人相當之法律地位,並在私法支配下所為之各種行為。可再細分為⑴行政輔助行為,係指國家以私法契約取得其行政活動所需之物品,例如以買賣、租賃契約等取得文具、車輛、土地、辦公處所,以及所需之人力,例如以契約僱用雇員或工友。在此等事件中,公行政之地位與私人企業無異;⑵行政營利行為,例如公營銀行之存放款、停車場之收費等;⑶行政私法行為(或稱給付行政行為),是以私法方式達成行政任務,例如公營事業對人民提供水電、提供助學貸款、紓困貸款、補助、救濟等,仍受某程度之公法拘束;⑷參與純粹之交易行為,如:為維持匯率,而參與外匯市場操作(外匯買賣)。刑法第10條第2項第2款後段所謂「公共事務」,固不問其為國家或地方之事務,惟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此類人員,雖未服務於公務機關,原非一般觀念之公務員(身分公務員),惟既負有一定公共事務之處理權限,自應以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為限,始能令其負有特別服從及保護之義務。又所謂涉及有關公權力行使之事項,凡公務員代表國家行使權力之行為,而與國家之權力作用有關者,均屬之(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字第193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⒋查漁船加油站之設立,係依「石油及石油產品輸入輸出生產

銷售業務經營許可管理辦法」(於91年3月6日經經濟部(91)經能字第00000000000號令發布廢止)或石油管理法授權訂立之「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經濟部82年10月13日

(82)經能字第090217號令訂定發布)而來,和平島加油站係依據上開「漁船加油站設置管理規則」規定申請,經經濟部許可經營,於83年1月20日發給執照完成營業設立登記,且因上開和平島加油站為中油公司申請設立經營之漁船加油站,依照經濟部訂定之「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96年3月7日廢止)第4條規定,即可從事漁船油配售事實等情,有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105年3月22日基零售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漁船加油站經營許可執照、營業人統一編號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見本院上訴卷第二204至206頁);嗣「臺灣地區漁船油核配辦法」於96年3月7日經廢止,農委會另發布「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上開漁船油核配辦法既已廢止,有關漁業人購買與供油單位銷售漁業動力用油之作業,於96年3月7日後自應適用「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規定;又觀諸「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4點規定:「第三點漁船加油站應經本會同意與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簽訂行政契約。但屬經本會核准銷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油品公司直營漁船加油站者,得由其總公司統一與本會簽約。本要點施行前經許可設立之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或團體,不適用前項規定」。查中油公司及和平島加油站於上開核配辦法廢止後雖未與基隆市政府或農委會簽訂行政契約,惟和平島加油站既為該作業要點施行前經許可設立可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依該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例外得免簽訂行政契約,且屬該作業要點第3點所稱之「供油單位」,則其受理漁業人購買優惠漁船油時,自仍應依該要點第12點規定之作業程序辦理乙情,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102年5月8日漁二字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行政院農委會105年3月10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號函各1份在卷可考(見偵2635卷一第224頁、本院上訴卷一第248至249頁、本院上訴卷二第193至203頁),然非謂平島加油站當然發生依法委託之效力,經本院分別向農委會及基隆市政府函查,和平島加油站在「供售作業要點」施行前,與農委會及基隆市政府有無簽定契約,農委會覆以:按96年1月2日訂定之「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4點第2項規定:「本要點施行前經許可設立之從事供售漁業動力用油之機構或團體,不適用前項規定」,因和平島加油站係於「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施行前已經許可設立,並無與農委會簽定行政契約,有農委會107年5月22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在卷可稽(見本審卷一第100頁);基隆市政府亦函覆:和平島加油站於「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施行前並未與該府簽定契約,有基隆市政府107年5月18日基府漁貳字第000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見本審卷一第102頁),是和平島加油站未受農委會或基隆市政府委託受理、審核、准否漁業人申購優惠漁船油,是受理、審核、准否漁業人申購優惠漁船油,仍屬農委會之職權。

⒌另查,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時,該加油站核配漁船油之

方法及程序、配油標準,應依「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作業程序辦理,並依「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6條第4項及第15條規定辦理,以加滿油槽為限,有前開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48至249頁),且觀前開供售作業要點第5點規定:「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時,應由該漁船筏之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向供油單位提示漁業執照、漁業動力用油購油手冊為之。前項購油手冊由漁業人填具『購油手冊申請書』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購油手冊由本會(農委會)統一印製」、第6點規定:「購油手冊有效期間與漁業執照一致,屆滿應作廢繳回,並另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領。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購油手冊時,應於當日在本會(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完成登錄」、第12點規定:「供油單位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應依下列作業程序辦理:㈠、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所裝設紀錄器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㈡、連接漁船上之紀錄器讀取作業時數資料,並顯示於電腦螢幕供漁業人或漁業從業人閱覽。㈢、完成加油後,在購油手冊記載購油日期、購油數量、作業時數,並於核章欄核章,同時以航程讀取器之印表機,將前述資料列印交給漁業人,並登載於本會(農委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第13點規定:「供油單位之讀取器無法運作時,應立即修復或更換;另於發現漁船所裝設紀錄器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須主動告知漁業人,並向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傳真通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接獲供油單位通報後,應於次日前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每月五日前將查核結果報本會備查」、第14點規定:「供油單位無法正常連線使用本會『漁業管理資訊系統』登載供油資料時,應先將供油資料影印留存,俟可正常連線時,以事後補登方式登載」,可知和平島加油站於漁船主購買優惠漁船油時,雖需核對漁業執照與購油手冊及該漁船VDR之漁船船名、統一編號、購油手冊記載內容是否相符等事項,而有初步形式審核購買(配售)資格之權限,惟購油手冊係由漁業人向船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申請核發,核算作業時數則是由和平島加油站所建置之航程讀取器(按依「漁業動力用油供售作業要點」第11點規定,供油單位均應建置農委會指定規格並經測試合格之航程讀取器2套以上,建置連接農委會漁管系統及漁船航程資訊系統之網路專線,並維持全天候運作)連接漁船VDR讀取作業時數資料,按漁船VDR記錄之作業時數計算優惠漁業動力用油量,而於發現漁船VDR無作業時數可勾稽時,和平島加油站應向當地之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傳真通報,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派員前往查核,並於每月5日前將查核結果報農委會。綜觀上開漁船主申請配售用油及事後查核之流程,加油站人員只能依航程讀取器連接後顯示之資訊操作,對於漁船主申購優惠油價補貼款並無審核權限,和平島加油站既未因此享有公務上之職權及權力主體之身分,僅因主管機關之人力、物力不足,而協助實施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之形式查核及加油業務而已。

⒍再者,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說

明:以任何方式將核配予甲漁船之漁業動力用油加注至乙漁船之油槽,已違反「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不予補貼該次購油量。…倘漁船加油站經查獲未依規定核配漁業動力用油,或將漁業動力用油交予未申購核配之漁船,行留用轉售之實,則不予優惠補貼。…依據供售作業要點第12點規定,漁船加油站受理漁業人購買漁業動力用油,應依相關作業程序辦理,對於不合配售規定者,漁船加油站自應不予供售漁業動力優惠用油,即無涉補貼款審核之准駁。至於倘漁業人有「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第13條所列違規情形,則由農委會依該標準第13、14條及「涉案違規利用優惠漁業動力用油案件處理流程及處分基準」規定核處行政處分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48至249頁),是加油站之補助款項既仍須經農委會否准、農委會亦有對漁船主核處行政處分之權限,顯見漁船主申請配售用油補助款之審核者係農委會,益徵和平島加油站在配售、補助作業中僅居於漁業用油之配售(加油)作業之角色,至於涉及公權力行使之「補助款之核發准否」、「行政處分」之裁罰,仍由農委會辦理,和平島加油站即無受託獨立行使公權力可言。

⒎綜上,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丙○○,均係犯貪污治罪

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見檢察官補充理由書),然和平島加油站人員非屬現行法上之委託公務員,被告甲○○、乙○○自難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及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非公務員之共犯被告丙○○亦難論以上開罪名。惟被告甲○○、乙○○、丙○○所犯之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同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與起訴之基本事實相同,爰依法變更起訴法條。

㈣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

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為其犯罪構成要件,係屬身分犯,其處罰之對象,限於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又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 條所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民國101年1月4日修正公布前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

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修正後公司法第8條則增列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之非董事,而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實質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與本法董事同負民事、刑事及行政罰之責任。但政府為發展經濟、促進社會安定或其他增進公共利益等情形,對政府指派之董事所為之指揮,不適用之」;而商業登記法第10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在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又公司法第29條第1項第3款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再公司法第31條規定,經理人之職權,除章程規定外,並得依契約之訂定;經理人在公司章程或契約規定授權範圍內,有為公司管理事務及簽名之權;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其犯罪主體所謂「商業負責人」,依同法第4條規定,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固不包含實際負責人,而所謂「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係指負責主辦或經辦同法第2條第2項所稱商業會計事務之處理,即係從事會計事項之辨認、衡量、記載、分類、彙總,及據以編製財務報表而言;而所謂「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自係指具備「依法取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資格」之人員,則依商業會計法第71條規定所處罰之對象既為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即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2538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99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3439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惟查:被告甲○○、乙○○分別為和平島加油站之站長、代理值班站長,依據「供售作業要點」、「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規定銷售優惠漁船油,其等職責係核對漁業人之漁業執照、購油手冊及VDR所載漁船船名、統一編號等資料是否相符,並將漁船資料、自漁船VDR讀取之作業時數及漁業人欲申購之優惠漁船油量,登載於漁管系統内,據以製作列計該漁船核實補充油量、實加油量及補助金額之用油書,向漁業人收取扣除優惠油價補貼款後之油價,再於每月月底,登入漁管系統列印統計當月漁船購油數量及補助金額之日報表,持向農委會請款,乃基於其等職務上所應為;且經本院向中油公司函詢被告甲○○、乙○○是否為和平島加油站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經覆以:依該公司組織架構,甲○○、乙○○之職稱為輸油操作員,並非為會計人員,又雖銷售漁船油須製作發油記錄單、統一發票、用油書等,但其等並非負責處理公司一般例行會計事務人員,又因加油站人員排班工作,實際製作人員會因排班情形有所差異,其等之工作職責雖有帳務一項,然係分由各班人員擔任等情,有中油公司油品行銷事業部基隆營業處109年4月10日基人發字第00000000000號函文在卷可稽(見本審卷一第293頁正、反面);是被告甲○○、乙○○既非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其等並不具有「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身分,非屬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處罰之對象,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2 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之罪,容有未洽。

㈤起訴書雖漏未記載被告甲○○、乙○○尚有填製不實之發油記錄

單及製作內容不實之用油書、日報表,並持以行使等事實,然因此部分與已起訴之事實具有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之一罪關係,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究。

㈥按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第2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

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查檢察官於102年7月25日訊問被告乙○○時,同意被告乙○○適用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見偵字第433號卷三第197頁反面),而本案附表一之㈠編號2部分,係因被告甲○○於102年4月24日調查時之供述,而查悉被告丙○○之犯行,被告乙○○係於102年5月27日調查時始為相同之供述(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67頁、第54頁);附表一之㈠編號1、3至9部分,分別係因被告乙○○於102年4月22日、102年5月27日調查時之供述,而查悉被告甲○○、丙○○之犯行(見他字第38號卷第21至29頁、第40頁、偵字第2179號偵卷一第50至59頁、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97至206頁),至附表三編號2部分,被告乙○○於102年5月27日調查時僅供稱係撿油予其他小船,嗣經被告甲○○於102年6月7日供稱撿油漁船係「新勝號」漁船,始查悉江長泉之犯行(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1頁、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55頁),是被告乙○○就附表一之㈠編號1、3至9部分,於偵查中供述與本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事項及被告甲○○、丙○○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有效追訴被告丙○○、甲○○,是被告乙○○應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就其上開所犯各罪均減輕其刑。

㈦本案係由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根據檢舉線索,蒐集「

金瑞益00號」、「金瑞益00號」漁船之購油手冊及和平島加油站日報表,並對被告甲○○、乙○○執行通訊監察後,已有具體根據足認被告甲○○、乙○○以撿油手法詐取優惠油價補貼款,嗣於102年4月19日,持搜索票在和平島加油站搜索扣得如附表一至三所示之統一發票、發油記錄單及用油書而循線查獲,此經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警聲搜字第236號偵查卷宗無訛,是縱被告乙○○於調查時即自白犯罪,亦不符合自首之要件,被告乙○○之辯護人請求依自首規定減輕其刑,自有誤會,併此敘明。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㈠原審以被告甲○○、乙○○、丙○○罪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固非無見,惟查:

⒈和平島加油站於配售、補助作業中,僅居於漁業用油之配售

(加油)作業之地位,不涉及公權力之獨立行使,亦未受託獨立行使公權力,因此被告甲○○、乙○○均非屬刑法第10條第2項所稱之公務員,原審對被告甲○○、乙○○、丙○○遽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刑法第213條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另對被告甲○○所為事實四犯行論以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自有未洽;⒉被告甲○○、乙○○2人不具商業負責人,或主辦、經辦會計人員

,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身分,原審審未詳為調查、審認,即遽認被告甲○○、乙○○2人,均應成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亦有未合;⒊原審未詳為調查勾稽,就被告丙○○附表一之㈠編號4、7、8①②

、9①②犯行,認不能證明犯罪,遽為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即有未當;⒋被告等行為後,刑法第339條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並

自103年6月20日起生效施行,原審未及比較適用;及刑法沒收之規定業經修正(詳後述理由),原審未及適用新法,同有未合。

檢察官上訴以原判決認被告丙○○並無原判決附表二部分浮報申購漁船油事實,尚有未當為由提起上訴,其中關於附表一之㈠編號4、7、8①②、9①②犯行部分為有理由,其餘部分,則非可取;被告甲○○、乙○○、丙○○上訴以其等非公務員,非無理由,且原判決既有上開可議之處,即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被告甲○○、乙○○、丙○○暨執行刑部分併予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甲○○、乙○○身為和平島加油站站長、副站長,明

知配售合格漁船購買漁船油享有優惠補助,應依相關規定辦理,竟不思正當營生,受被告丙○○等人請託,圖謀不法之優惠補助款,而共同以事實欄二、三、四、五所示之不法手段,多次向農委會詐取補助款、行使業務登載不實之文書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使農委會漁業署誤係屬合法配售之優惠漁船油油量而加以補助,造成農委會受有鉅額損害,破壞國家扶助漁民之良法美意,所為誠屬不該;又被告丙○○已申購「鴻海0 號」、「龍進0 號」漁船自身之核配用油而獲得高額補貼款,仍不知足,復私下撿油詐取補貼款,犯罪動機及手段,均值非難,且其詐得之補貼款數額高達百萬餘元,主觀惡性及犯罪所生之損害均甚鉅;另衡酌被告甲○○、乙○○並無實際獲利,暨均已坦承全部犯行,被告丙○○犯後否認犯行,遲至本院上訴審始坦認部分撿油犯行,惟已賠償中油公司1,534,571元,有匯款單據在卷足參(見本審卷二第263頁),兼衡被告甲○○自述高工之智識程度、離婚,子女已成年、任職中油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乙○○自述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子女已成年、任職中油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被告丙○○自述國中之智識程度、已婚、2名子女未成年、從事捕魚之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審卷二第149頁),暨被告等之分工、參與程度、所生損害、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之宣告刑。被告甲○○、乙○○、丙○○經本院判處之宣告刑,分別就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部分,及被告甲○○所宣告多數拘役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2項至第4項所示,並就得易科罰金之部分,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㈢被告乙○○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本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稽,其係依循前例陋習而為本件犯行,犯後已知坦承犯行,並配合偵、審程序之進行,深具悔意,足認被告乙○○經此刑之宣告,當能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前開對被告乙○○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緩刑5年,以啟自新並符社會正義。

㈣沒收:

⒈被告等行為後,刑法有關沒收規定已於104年12月17日修正,

並經總統於104年12月30日公布,依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1項規定,上開修正之刑法條文自105年7月1日施行。其中,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已明確規範修正後有關沒收之法律適用,應適用裁判時法,無比較新舊法之問題,是本案自應適用裁判時法即修正後刑法總則編沒收專章規定。

⒉又刑法修正後,有關犯罪物、犯罪利得沒收之規定,主要規

定於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條至第4項、第38條之1,而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2項至第4項規定「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38條之1規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一、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二、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三、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第一項及第二項之犯罪所得,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⒊查被告甲○○、乙○○、丙○○分別如附表一㈠、二、三所示共同詐

得之補貼款,附表一之㈠各編號所載油量數共計477.86公秉、詐得補貼款合計1,534,570.62元,附表二所載油量數共計1422.02公秉、詐得補貼款合計4,735,537.62元,附表三所載油量數共計2公秉、詐得補貼款合計6,858元, 總計油量數為1901.88公秉,總計詐得補貼款6,276,966.24元,雖未扣案,原應依法沒收或追徵,惟案發後農委會已要求中油公司應繳回油量1894.05公秉之優惠油補助款,計6,268,878元,有農委會103年4月8日農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可按(見本院上訴卷一第152至154頁),嗣經中油公司於103年5月29日繳清前揭款項,有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函文、農委會漁業署自行收納款項統一收據在卷可考(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49頁、本院上訴卷二第296頁),犯罪所得6,268,878元既經中油公司實際合法返還農委會,此部份已屬中油公司對被告甲○○、乙○○、丙○○另行求償之問題;另詐得補助款總額扣除已返還農委會6,268,878元之差額8,088.24元,依各附表金額所佔總額比例計算,附表一之犯罪所得為1977元(8088.24×【0000000.62÷0000000.24】=1977.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下同),被告甲○○、乙○○、丙○○3人犯罪所得各為659元(1977÷3=659);附表二犯罪所得為6102元(8088.24×【0000000.62÷0000000.24】=6102.0),被告甲○○、乙○○2人犯罪所得各為3051元(6102÷2=3051);附表三犯罪所得為9元(8088.24×【6858÷0000000.24】=8.8),被告甲○○、乙○○2人犯罪所得各為5元(9÷2=4.5)。綜上,被告丙○○犯罪所得為659元;被告甲○○、乙○○2人犯罪所得各為3,715元(659+3051+5=3715),均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就此等未扣案之犯罪所得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至被告丙○○雖已返還1,534,571元予中油公司,有其刑事陳報狀及匯款單據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259至263頁),然其所返還中油公司者,係中油公司返還農委會6,268,878元之部分金額,與其應沒收之上開犯罪所得無涉,併予敘明。

⒋被告丙○○之「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廖信德之「順

德發號」漁船及江長泉之「新勝號」漁船,雖均係犯罪所用之撿油客體,然上開漁船均領有漁業證照及購油手冊,且有合法申購優惠漁船油之紀錄,並非係專門用於不法撿油之工具;參以,漁船之造價不菲,顯逾被告丙○○、廖信德、江長泉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財物及利益,如予以宣告沒收,顯有過苛之虞,本院衡酌比例原則,爰依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規定不予宣告沒收之。

⒌至偵查機關於102年4月19日在和平島加油站扣得之現金10萬

元,並無任何證據顯示與本案犯罪有關;而被告乙○○於偵查中自行交付扣押之現金12萬元,亦不足以證明係因本案犯罪所得之贓款或賄賂(詳後述理由),均不予宣告沒收。

四、不另為無罪判決部分㈠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就事實二部分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犯

行,與被告甲○○、乙○○具有犯意聯絡,且其等三人就共同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又被告甲○○、乙○○就事實四、五撿油予「順德發號」、「新勝號」漁船部分,就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云云。訊據被告甲○○、乙○○、丙○○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經查:

⒈被告乙○○、甲○○於調查時供稱:其等撿油時所預先開立之發

油記錄單,會註記丙○○欲購買之數量,並填寫遭撿油漁船之船名或不寫船名,俟「鴻海0 號」或「龍進0 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時,再將該發油記錄交予灌台人員灌裝發油,而撿油部分之統一發票,因船名不同,多數均將客戶收執聯撕毀,僅保留存根聯等語(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42頁、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30頁、偵字第2635號卷三第31頁反面);又證人即和平島加油站灌台人員吳永成於調查時證稱:發油記錄單一式三聯均保存在和平島加油站,由甲○○、乙○○負責保管,自94、95年間其任職於和平島加油站以來,漁業主均不曾向加油站拿過發油記錄單客戶聯等語(見他字第38號卷二第3頁),證人即和平島加油站灌台人員杜世藩於調查時亦證稱:發油記錄單於灌裝完畢後,即交還甲○○、乙○○填寫等語(見他字第38號卷二第14頁反面),足見被告甲○○、乙○○於撿油過程中,所製作內容不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客戶聯,均未曾交予被告丙○○收執;參以證人即被告乙○○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丙○○不知道其與甲○○撿油時,有以遭撿油漁船為對象開立不實之發油記錄單及統一發票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二第129 頁),是依卷存證據,顯無從認定被告丙○○就填製不實發油記錄單或統一發票部分,與被告甲○○、乙○○有何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自無從遽認被告丙○○成立此部分罪責。

⒉按「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下列貨物或勞務免徵

營業稅:……二十八、供沿岸、近海漁業使用之漁船、供漁船使用之機器設備、漁網及其用油」,分別為漁業法第59條前段、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28款所明定,是漁業人申購漁船油,依前揭規定本得享有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之利益。又「優惠油價標準」第4條第1項規定:「依法領有漁業證照之漁業人,於國內購買漁業動力用油作漁業使用,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並依本標準規定享有優惠油價之補貼款」及第11條第1項規定:「油品公司銷售甲種、乙種或丙種漁船油時,應按油牌價先予扣除第4條第2項所定之貨物稅、營業稅及前條所定之優惠油價補貼款,再由農委會編列預算,將補貼款無息歸付油品公司」可知其所規範者,僅包含「優惠油價之補貼款」,而不及於漁船油之免稅事宜,至所稱「依法免徵貨物稅、營業稅」,無非係重申前揭法定免稅優惠;再者,農委會103年12月22日農授漁字第0000000000號函亦說明:政府為促進漁業發展,自民國47年起,對漁船用油實施優惠定價,價差則由中油公司盈餘及稅賦減免吸收,79年10月8日行政院核定取消漁業用油優惠定價後,未繼續推動漁船用油優惠措施,即改由農委會編列預算支應,並於80年修正漁業法時,於該法第59條明定漁業動力用油免徵貨物稅,同時給予優惠油價補助,82年11月3日行政院依上開規定發佈實施「漁業動力用油優惠油價標準」(最近一次於102年12月31日修正)。在營業稅部分,則由財政部在77年間修正「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漁船用油免徵營業稅等語(見本院上訴卷一第248頁),且「供售作業要點」係農委會就執行「優惠油價標準」有關之細節性、技術性事項所訂定之職權命令,是被告甲○○、乙○○、丙○○上開違反「供售作業要點」所詐取之不法所得,當僅包含「優惠油價標準」所定之補貼款,而與免稅利益間,不具有直接因果關係。

⒊此外,並無其他積極、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甲○○、乙○○、

丙○○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㈡公訴意旨另以:被告丙○○自101年2月起,要求被告甲○○、乙○

○再為甫完成改造油艙之「龍進0號」漁船撿油,而被告甲○○、乙○○以「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撿油量過大,不願再協助撿油,被告丙○○遂期約撿油每公秉200元之代價,供被告甲○○、乙○○朋分,被告甲○○、乙○○因違背審查及執行優惠漁船油之職務行為,總計向被告丙○○收取賄款約323,150元,其中12萬元歸被告乙○○所有,因認被告甲○○、乙○○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嫌,被告丙○○則係犯同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等罪嫌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2至156頁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訊據被告甲○○、丙○○均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行,被告乙○○則坦承收受賄賂犯行,經查:

⒈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

得作為有罪判決之唯一證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旨意乃在防範被告或共犯自白之虛擬致與真實不符,故對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加以限制,明定須藉補強證據以擔保其真實性;所謂補強證據,係指除該自白本身之外,其他足以證明該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之質量,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而共犯之自白,性質上仍屬被告之自白,縱先後所述內容一致,或經轉換為證人而具結陳述,仍屬不利己之陳述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自不足作為證明其所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1011號判決要旨參照)。

⒉貪污治罪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之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及同條

例第11條第1項之交付賄賂罪,其收受賄賂之公務員與交付賄賂之行為人,二者乃必要共犯中之對向犯,因彼此間「收受賄賂」與「交付賄賂」之對立意思合致而分別成立不同之罪名,顯係各有其目的,要無所謂犯意之聯絡,自不得論以共同正犯。是以檢察官認被告丙○○交付賄賂予被告甲○○、乙○○,係同時涉犯違背職務收受賄賂及交付賄賂罪嫌,自有違誤,先予說明。

⒊公訴意旨認被告甲○○、乙○○及被告丙○○涉犯上開罪名,除共

犯乙○○之自白外,另係以乙○○主動交付扣押之12萬元現金為其論據。然不論被告乙○○係以被告或證人身分而為陳述,依前揭說明,均屬共犯之自白,又被告乙○○事後於偵查中自行交付扣押之12萬元現金,在質、量方面均難以與共犯乙○○之自白相互利用,亦難作為被告自白犯罪事實之補強證據,自不足以證明共犯乙○○之供述係與事實相符,是此部分起訴事實,除共犯乙○○之自白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依前揭說明,自不得採為認定被告甲○○、乙○○、丙○○有罪之唯一證據,此外,復查無適合且有充足證據證明力之證據足資證明被告甲○○、乙○○、丙○○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罪,應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開論罪科刑之犯行部分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㈢又公訴意旨以:事實三所示浮報申購之甲種漁船油,均係被

告甲○○、乙○○協助被告丙○○撿油予「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其等共同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該浮報申購部分之優惠油價補貼款、貨物稅及營業稅,因認被告被告丙○○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罪嫌,且其等共同詐取之不法所得,尚包括撿油部分之貨物稅及營業稅免稅額等語(見原審卷一第155頁反面檢察官補充理由書所載)。訊據被告甲○○、乙○○、丙○○堅決否認此部分犯行,經查:

⒈漁業人申購漁船油,依法即免徵貨物稅及營業稅,已如前述

,此等免稅之利益,與被告甲○○、乙○○所犯詐欺取財、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間,不具有因果關係,並非本案犯罪之不法所得。

⒉被告甲○○、乙○○於調查時供稱:除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⑤

、編號2之③、④、編號6之③、④、編號8之①、⑦、編號11之④、編號12之⑨外,其餘如附表二所示之撿油紀錄,其等均無法確定撿油漁船為何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98至200頁、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54頁反面至第160頁、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4至7頁、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40頁反面至第41頁、第50頁反面至第至58頁),是檢察官遽將被告甲○○、乙○○無法確認撿油漁船者,均起訴係其等撿油予「鴻海0號」及「龍進0號」漁船,未盡舉證責任,自難認被告丙○○與此部分犯罪有關。

⒊被告乙○○於調查時固供稱: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⑤、編

號2之③、④、編號6之③、④、編號8之①、⑦、編號11之④所示之撿油紀錄,分別係撿油予「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云云,然而:

⑴被告乙○○於原審準備程序供稱:其為被告丙○○撿油之期間為

「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前1週至10天內等語(見原審卷一第217至218頁);嗣於原審審理時證稱:其係依照撿油前後有無大船前往和平島加油站加油而判斷撿油漁船是否為「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如撿油前後有大船加油,即無法確定撿油漁船為何,且「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撿油時,一般都會同時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等語(見原審卷二第127頁反面至第128頁反面)。

⑵依前揭「漁業管理資訊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

光碟及扣案之100年11、12月份甲3統一發票簿、「補充漁船用油書」所示,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所示漁船於100年12月9日、100年12月11日遭撿油後,即有CT5之「發春發號」漁船(統一編號:CT0-0000號)至和平島加油站加油(「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雖記載「發春發號」漁船係於100年12月10日申購優惠漁船油,然「發春發號」漁船之統一發票日期係100年12月11日、編號係XX00000000,均在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之後,故「發春發號」漁船實際繳付油款加油之日期應係100年12月11日),且「發春發號」漁船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幾已用罄(見扣押物編號A-08-1、A-12-9、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頁反面),無法排除「發春發號」漁船係附表二編號1之①、②、③部分之撿油漁船,則此部分撿油期間既有其他大船進港加油,而被告乙○○復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0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4頁反面、第57頁、第51頁),自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⑶依卷附日報表及漁管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所示:

①如附表二編號1之⑤、編號2之③、④所示漁船至和平島加油站申

購優惠漁船油後,分別係於100年12月18日及101年1月15日遭竄改漁管系統內之「實加油量」紀錄,而「鴻海0號」漁船係遲至101年2月17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竄改紀錄撿油日期,顯已超過被告乙○○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頁反面至第157頁),則被告乙○○並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0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1頁、第54頁);②如附表二編號6之③、④所示漁船,分別係於101年5月23日及10

1年5月29日遭撿油,而「龍進0號」、「鴻海0號」漁船分別係遲至101年6月21日、101年7月3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均已超過被告乙○○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6至167頁),則被告乙○○並未說明其供述此部分係撿油予「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3頁);③如附表二編號8之①、⑦所示漁船,分別係於101年7月7日及101

年7月22日遭撿油,而「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分別係遲至101年8月5日、101年8月26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均已超過被告乙○○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見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第172頁),則被告乙○○並未說明其供述如附表編號8之①係撿油予「鴻海0號」及如附表二編號8之⑦係撿油予「鴻海0號」或「龍進0號」漁船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5頁、第51頁反面);④如附表二編號11之④所示漁船,係於101年10月20日遭撿油,

而「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係遲至101年11月15日、101年11月18日始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自身之「核實補充油量」(見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8頁),距離前開撿油日期,顯已超過被告乙○○所述之最長撿油期間10天,則被告乙○○並未說明其供述如附表編號11之④係撿油予「鴻海0號」之理由(見偵字第2179號卷一第51頁);即均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⑷被告甲○○供述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之撿油紀錄,係撿油予「鴻海0號」及「龍進0號」漁船云云,惟其於同次調查時供稱:

其與被告乙○○係將撿的油放在油槽內,等待「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回港時加予該兩漁船,原則上所撿的油不得超過1、2週,否則油槽內油量會與報表上所記載之數量不符等語(見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56頁、第153頁);嗣於原審復供稱:「鴻海0號」、「龍進0號」漁船通常都是加自己核配油時才會撿油等語(見原審卷二第49頁)。又依漁管系統實配油量修改操作紀錄電子檔光碟,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所示漁船係於101年11月25日遭撿油,而「鴻海0號」漁船係遲至101年12月10日始進港加油,「龍進0號」漁船自101年11月18日後,即未再至和平島加油站申購優惠漁船油,則「鴻海0號」漁船進港申購自身核配油之日期,與如附表二編號12之⑨所示漁船遭撿油之日期,既已逾被告甲○○所述之1、2週撿油期間,復無其他證據足以佐證被告甲○○此部分供述之憑信性,自難使本院確信其為真實。

⒋此外,並無其他積極、確切事證足以證明被告甲○○、乙○○、

丙○○涉有公訴意旨所指此部分犯行,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上揭論罪科刑之部分具有實質上或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第28條、第216條、第215條、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第38條之1第5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2項,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第10條之3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經檢察官黃騰耀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潘翠雪

法 官 葉力旗法 官 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丙○○、甲○○、乙○○不得上訴。

檢察官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麗津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之㈠:鴻海0 號、龍進0號漁船撿油部分編號 漁船船名 名稱 編號 日期 數量公秉 製作人 印數機編號 出處 補貼款詐欺所得金額(新台幣) 1(即起訴書附表第1 筆) 源發000 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1/29 6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8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126 100/11/29 60 甲○○ 甲5流量計617-61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8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_/_(未填) 10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8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306,500 元(每公秉補助3,065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135 100/11/30 100 甲○○ 甲4流量計568-56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8 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1/29 160 甲○○ 扣押物編號A-12-9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1/29 160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 頁 撿油漁船:鴻海0 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1) 2(即起訴書附表第13筆) 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17 11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6 頁、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389 101/2/17 11 甲○○ 甲4流量計593-59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5 頁、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17 14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6 頁、扣押物編號A-08-1 42,910元(每公秉補助3,065 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390 101/2/17 14 甲○○ 甲3流量計276-27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5 頁、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2/17 25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2/17 2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7 頁 撿油漁船:鴻海0 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2) 3(即起訴書附表第17筆) 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9 8.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5頁、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461 101/3/9 8.8 乙○○ 甲4流量計599-6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5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9 1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55頁、扣押物編號A-08-1 31,630元(每公秉補助3,163 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463 101/3/9 10 甲○○ 甲3流量計283-28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5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9 18.8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9 18.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8 頁反面 撿油漁船:龍進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3) 4(即起訴書附表第20筆) 佳興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8 14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46頁 發油記錄單 001486 101/3/18 14 乙○○ 甲4 流量計602-60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5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8 3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46頁 95,310元(每公秉補助3,17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487 101/3/18 30 乙○○ 甲3 流量計288-28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5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18 44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3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18 4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9頁 虛增30公秉 撿油漁船:龍進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4) 5(即起訴書附表第 23、 24、25筆) ①合信興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54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7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564 101/4/1 30 甲○○ 甲4流量計611-61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9 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001565 101/4/1 24 甲○○ 甲5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9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6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7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190,620 元(每公秉補助3,177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73 101/4/1 60 甲○○ 甲3流量計299-3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0 頁、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4/1 114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4/1 11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0 頁反面 ②益大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3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3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571 101/4/1 35 乙○○ 甲4流量計609-61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9 頁、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7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3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222,390 元(每公秉補助3,177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72 101/4/1 70 甲○○ 甲3流量計293-29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9 頁、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4/1 105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4/1 10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0 頁反面 ③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7.61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5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542 101/4/1 7.61 甲○○ 甲4流量計607-60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6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1 1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5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8-1 31,770元(每公秉補助3,177 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5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66 101/4/1 10 甲○○ 甲3流量計296-29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6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4/1 7.61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4/1 17.61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0 頁反面 撿油漁船:龍進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5) 小計 444,780元 6(即起訴書附表第 34、35筆) ①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5 58.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7 頁、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847 101/6/25 58.7 乙○○ 甲5流量計679-68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2 頁、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5 5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7 頁、扣押物編號A-08-1 156,750 元(每公秉補助3,135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236 頁) 發油記錄單 001854 101/6/25 50 乙○○ 甲5流量計681-68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2 頁、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6/25 108.7 乙○○ 扣押物編號A-12-1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6/25 108.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6 頁 ②益大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5 33.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4 頁、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1846 101/6/25 33.6 乙○○ 甲3流量計318-31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0 頁、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5 5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4 頁、扣押物編號A-08-1 159,885 元(每公秉補助3,135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236 頁) 發油記錄單 001851 101/6/25 51 乙○○ 甲3流量計000-000000-0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0 頁反面、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6/25 84.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6 頁 撿油漁船:鴻海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6) 小計 316,635元 7(即起訴書附表第51筆) 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5 7.7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4頁 作廢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5 20(僅有其中12.26為撿油)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4頁 44957.42 元(每公秉補助3,66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㈠第181頁,3667× 12.26=44957.42) 發油記錄單 002123 101/8/25 20 乙○○ 甲3 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6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24 20 乙○○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 12.26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24 20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1頁反面 虛增 12.26公秉 撿油漁船:龍進0 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7) 8(即起訴書附表第 55、 56、58筆) ①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26 8.5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7頁 發油記錄單 002242 101/9/26 8.56 甲○○ 甲4 流量計648-64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0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26 5.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7頁 20,143.2 元(每公秉補助3,597 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244 101/9/26 5.6 甲○○ 甲3 流量計382-38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0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9/26 14.1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4頁 虛增5.6公秉 ②永鴻發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30 16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4頁 發油記錄單 002259 101/9/(未填) 100 甲○○ 甲3 流量計386-38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5 頁反面 002260 101/9/(未填) 60 甲○○ 甲4 流量計653-65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5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28 1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4頁 53955 元(每公秉補助 3,597元,見 102 年度偵字第 2635號卷一第 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249 未填日期 15 甲○○ 甲4 流量計649-65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5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9/28 17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4頁 虛增15公秉 ③益大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 53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5 頁、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2257 101/10/1 29 甲○○ 甲5流量計723-72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1 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002258 101/10/1 24 甲○○ 甲3流量計384-38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2 頁、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未填載船名 101/10/5 1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5 頁、扣押物編號A-08-1 56,880元(每公秉補助3,555 元,見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6 頁) 發油記錄單 002284 101/_/_(未填) 16 甲○○ 甲4流量計655-65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1 頁反面、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 69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4 頁 撿油漁船:鴻海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8) 小計 130,978.2元 9(即起訴書附表第 59、60筆) ①日春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1 5.02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58頁 發油記錄單 002301 101/10/11 5.02 乙○○ 甲4 流量計656-65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2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1 1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58頁 35,550 元(每公秉補助 3555元,見 102 年度偵字第 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302 101/10/11 10 甲○○ 甲3 流量計387-38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2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1 15.0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 虛增10公秉 ②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2 11.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號卷二第142頁 發油記錄單 002305 101/10/12 11.5 乙○○ 甲5 流量計727-72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2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2 24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2頁 85,320 元(每公秉補助 3,555元,見 102 年度偵字第 2635號卷一第 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306 101/10/12 24 甲○○ 甲3 流量計389-39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2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2 35.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 虛增24公秉 撿油漁船:鴻海0號漁船(實際撿油時間同附表一之㈡編號9) 小計 120,870元 總計 1,534,570.62元附表一之㈡:鴻海0 號、龍進0 號漁船本身購油紀錄編號 漁船船名 日 期 數量(公秉) 出處 撿油事實 備註 1 鴻海0 號 100/12/3 67.45 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7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1部分 2 鴻海0 號 101/2/17 44.6 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7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2部分 3 龍進0號 101/3/11 37.2 102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3部分 4 龍進0號 101/3/27 29.2 102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4部分 5 龍進0 號 101/4/5 55 102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5部分 6 鴻海0 號 101/7/3 53.2 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00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6部分 7 龍進0 號 101/8/26 88 102年度偵字第433號卷第4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7部分 8 鴻海0 號 101/10/5 91.6 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0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8部分 9 鴻海0 號 101/10/14 28 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209頁 附表一之㈠編號9部分附表二:甲○○、乙○○共同撿油予不詳漁船部分編號 漁船船名 名稱 編號 日期 數量公秉 製作人 印數機編號 出處 虛增數量 補貼款詐欺所得金額 1 ①順益航000 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9 13.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3 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59 100/12/9 13.1 乙○○ 甲5 流量計623-62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8 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9 2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3 頁反面 83,133元(每公秉補助3,07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61 100/12/9 27 甲○○ 甲4 流量計570-57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8 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2/9 40.1 乙○○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27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2/9 40.1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 頁反面 虛增27公秉 ②隆勝000 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9 6.92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3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62 100/12/9 6.92 乙○○ 甲3 流量計251-25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2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9 1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3頁反面 33,869元(每公秉補助3,07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 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64 100/12/9 11 甲○○ 甲4 流量計572-57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2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2/9 17.92 乙○○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11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2/9 17.9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 頁反面 虛增11公秉 ③鑫豐春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1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7頁 發油記錄單 001165 100/12/11 8 甲○○ 甲3 流量計252-25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4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1 27.3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7頁 84,056.7元(每公秉補助3,07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68 100/12/11 27.3 甲○○ 甲4 流量計573-57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4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2/11 35.3 甲○○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27.3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2/11 35.3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 頁反面 虛增27.3公秉 ④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0 5.45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7頁 發油記錄單 001169 100/12/_(未填) 5.45 甲○○ 甲5 流量計624-62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9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1 5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7頁 15,395元(每公秉補助3,07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171 100/12/11 5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9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2/10 10.45 甲○○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5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2/10 10.4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2 頁反面 虛增5公秉 ⑤永鴻發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8 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1頁 發油記錄單 00185 100/12/18 8 乙○○ 甲5 流量計625-627 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XX00000000 100/12/18 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1頁 18,390元(每公秉補助3,065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0/12/18 14 乙○○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6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12/18 1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3頁 虛增6公秉 小計 234,843.7 元 2 ①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1 14.3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4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53 101/1/11 14.34 甲○○ 甲3 流量計269-37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9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1 3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4頁反面 90,690元(每公秉補助3,023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 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74 101/1/11 30 甲○○ 甲4 流量計589-59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9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1/11 14.34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 44.3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4頁 虛增30公秉 ②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1 9.43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7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47 101/1/11 9.43 甲○○ 甲5 流量計632-63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0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1 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7頁反面 21,161元(每公秉補助3,02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73 101/1/11 7 甲○○ 甲4 流量計588-58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0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1/11 16.43 乙○○ 扣押物編號A-12-5 虛增7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 16.43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4頁 虛增7公秉 ③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2 12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4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58 101/1/12 12 甲○○ 甲5 流量計634-63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3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2 13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4頁反面 39,299元(每公秉補助3,023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75 101/1/12 13 甲○○ 甲4 流量計590-59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3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1/12 12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2 2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4頁 虛增13公秉 ④合信興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3 16.7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7頁 發油記錄單 001260 101/1/13 16.71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8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1/13 5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7頁 151,150元(每公秉補助3,023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272 101/1/13 50 甲○○ 甲4 流量計587-58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8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1/13 66.71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虛增5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3 66.71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4頁反面 虛增50公秉 小計 302,300元 3 ①隆勝000號 實際申請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2 7.85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4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3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4頁 24,184元(每公秉補助3,02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334 101/2/3 8 甲○○ 甲4 流量計579-580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2/2 7.85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2/2 15.8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5頁反面 虛增8公秉 ②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11 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5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363 101/2/9 7 甲○○ 甲5 流量計642-64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4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11 1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5頁反面 3,009元(每公秉補助3,00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㈠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372 101/2/11 1 甲○○ 甲2 流量計298-29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4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2/9 8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虛增1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2/9 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6頁反面 虛增1公秉 ③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24 5.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4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ZA00000000 101/2/24 1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4頁反面 31,070元(每公秉補助3,10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418 101/2/24 10 甲○○ 甲3 流量計278-279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2/24 5.8 甲○○ 扣押物編號A-12-5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2/24 15.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7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小計 58,263 元 4 ①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3 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6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443 101/3/3 6 甲○○ 甲4 流量計597-59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6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3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6頁反面 31,080.63元(每公秉補助3,14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445 101/3/3 10 甲○○ 甲3 流量計281-28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6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3 6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3 15.8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8頁 虛增9.87公秉 ②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3 6.8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8頁 發油記錄單 001447 101/3/3 6.84 甲○○ 甲4 流量計598-599 扣押物編號A-07-1 18,894元(每公秉補助3,14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3 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8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3 12.84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6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3 12.8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8頁 虛增6公秉 ③勝豐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1 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5頁 發油記錄單 001469 101/3/11 6 甲○○ 甲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7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1 3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5頁 94,890元(每公秉補助3,16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470 101/3/11 30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7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11 36 甲○○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3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11 3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8頁反面 虛增30公秉 ④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1 5.79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8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467 101/3/11 5.79 甲○○ 甲4 流量計600-60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2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11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8頁反面 31,630元(每公秉補助3,16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468 101/3/11 10 甲○○ 甲3 流量計286-28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2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11 15.79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1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11 15.79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8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⑤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20 8.4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9頁 發油記錄單 001501 101/3/20 8.46 甲○○ 甲5 流量計647-64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3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20 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9頁 22,337元(每公秉補助3,191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04 101/3/20 7 甲○○ 甲3 流量計289-29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3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20 8.46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20 15.4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9頁 虛增7公秉 ⑥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21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7頁 發油記錄單 001506 101/3/21 8 甲○○ 甲4 流量計603-60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7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3/21 5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7頁 159,550元(每公秉補助3,191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㈠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07 101/3/21 50 乙○○ 甲3 流量計290-29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7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3/21 8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3/21 5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59頁反面 虛增50公秉 小計 358,381.63 元 5 鑫豐春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9 18.2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7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589 101/4/9 18.2 甲○○ 甲3 流量計300-301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AP00000000 101/4/9 1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7頁反面 613,87元(每公秉補助3,611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593 101/4/9 17 甲○○ 甲5 流量計659-660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4/9 35.2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17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4/9 35.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1頁 虛增17公秉 小計 61,387元 6 ①佳興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 101/5/14 11.72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46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699 101/5/14 11.72 乙○○ 甲3 流量計302-30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6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 101/5/16 12.0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㈡第46頁反面 41,285.16元(每公秉補助3,42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708 101/5/_(未填) 12.04 甲○○ 甲3 流量計305-30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㈢第226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5/14 11.72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5/14 23.7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3頁反面 虛增12.04公秉 ②永鴻發00號 實際 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16 167.9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2頁 發油記錄單 001707 101/5/16 60 甲○○ 甲3 流量計308-30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2頁反面 001709 101/5/16 67.96 甲○○ 甲3 流量計306-30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3 頁 001710 101/5/16 40 甲○○ 甲3 流量計304-30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3 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16 37.6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2頁 129,170.43元(每公秉補助3,42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703 101/5/16 37.67 甲○○ 甲3 流量計303-30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2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5/15 205.63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37.67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5/15 205.63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3頁反面 虛增37.67公秉 ③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23 6.6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9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731 101/5/23 6.66 乙○○ 甲5 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7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23 1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9頁反面 34,010元(每公秉補助3,401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732 101/5/23 10 甲○○ 甲3 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7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5/23 16.66 乙○○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1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5/23 16.6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4頁 虛增10公秉 ④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29 4.5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0頁 發油記錄單 001755 101/5/29 4.5 甲○○ 甲5 流量計672-67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8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5/29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0頁 33,590元(每公秉補助3,35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756 101/5/29 10 甲○○ 甲3 流量計311-31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8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5/29 14.5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1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5/29 14.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4頁 虛增10公秉 小計 238,146.59元 7 ①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19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6頁 發油記錄單 001823 101/6/19 8 甲○○ 甲3 流量計315-31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7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19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6頁 32,330元(每公秉補助3,23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836 (未填) 10 甲○○ 甲3 流量計322-323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6/19 8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6/19 1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5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②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1 16.1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7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829 101/6/21 16.1 甲○○ 甲4 流量計614-61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8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2 41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7頁反面 132,553元(每公秉補助3,233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837 101/6/22 41 甲○○ 甲3 流量計323-32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8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6/21 57.1 甲○○ 扣押物編號A-12-6 虛增41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6/21 57.1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6頁 虛增41公秉 ③勝豐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1 17.83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5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1826 101/6/22 17.83 乙○○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8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CC00000000 101/6/22 2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5頁反面 64,660元(每公秉補助3,23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838 101/6/22 20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8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6/21 37.83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6頁 虛增20公秉 小計 229,543元 8 ①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7 1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4頁 發油記錄單 001918 101/7/7 11 乙○○ 甲5 流量計683-68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0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_/_(未填) 2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4頁 77,675元(每公秉補助3,10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926 101/7/7 25 甲○○ 甲4 流量計626-62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0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7/7 36 乙○○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25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7 3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7頁反面 虛增25公秉 ②永鴻發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8 2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5頁 發油記錄單 001946 101/7/8 28 乙○○ 甲3 流量計331-33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6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8 7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5頁 233,025元(每公秉補助3,10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947 101/7/8 75 甲○○ 甲4 流量計627-62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176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8 103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8頁 虛增75公秉 ③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8 16.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8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8 33.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8頁 104,705.9元(每公秉補助3,10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942 101/7/8 33.7 甲○○ 甲5 流量計700-70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09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7/8 50.5 乙○○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33.7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8 50.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8頁 虛增33.7公秉 ④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1 37.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16頁 發油記錄單 001996 101/7/21 37.7 甲○○ 甲4 流量計630-631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4 4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16頁 131,560元(每公秉補助3,28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7/21 37.7 甲○○ 扣押物編號A-12-7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21 77.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9頁 虛增40公秉 ⑤益大000號 實際 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1 15.4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9頁 發油記錄單 001994 101/7/21 15.44 甲○○ 甲4 流量計629-63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0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1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8頁反面 26,312元(每公秉補助3,28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1998 101/7/21 8 甲○○ 甲5 流量計688-68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1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7/21 15.44 甲○○ 扣押物編號A-12-7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21 28.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9頁 虛增8公秉 ⑥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1 15.4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9頁 發油記錄單 001994 101/7/21 15.44 甲○○ 甲4 流量計629-63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0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_/_(未填) 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8頁反面 42,625.44元(每公秉補助3,28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1974 101/7/21 5 甲○○ 甲4 流量計625-62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1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7/21 15.44 扣押物編號A-12-7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21 28.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9頁 虛增12.96公秉 ⑦永鴻發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2 30.6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3頁 發油記錄單 002001 101/7/22 30.68 甲○○ 甲4 流量計631-632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2 16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3頁 發油記錄單 002011 101/7/22 80 甲○○ 甲5 流量計695-696 扣押物編號A-07-1 526,240元(每公秉補助3,28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002012 101/7/22 80 甲3 流量計344-345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22 190.6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9頁反面 虛增160公秉 ⑧連利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7/25 79.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1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_/_(未填) 5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1頁 171,450元(每公秉補助3,42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7/25 129.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69頁反面 虛增50公秉 小計 1,313,593.34元 9 ①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3 14.1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8頁 發油記錄單 002035 101/8/3 14.14 甲○○ 甲5 流量計691-69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4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5 2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8頁 68,300元(每公秉補助3,415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46 101/8/5 20 甲○○ 甲5 流量計696-69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4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3 34.14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20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3 34.1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20公秉 ②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3 7.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0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5 1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0頁反面 47,810元(每公秉補助3,28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49 101/8/5 14 甲○○ 甲5 流量計697-69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9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3 21.4 空白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14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3 21.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14公秉 ③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3 9.9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5頁 發油記錄單 002039 101/8/3 9.97 甲○○ 甲5 流量計693-69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1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5 3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5頁 10,245元(每公秉補助3,28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48 101/8/5 3 甲○○ 甲5 流量計699-7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1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3 12.97 甲○○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3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3 12.9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3公秉 ④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7 3.9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9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053 101/8/7 3.9 甲○○ 甲3 流量計348-34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4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7 1.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99頁反面 6,222.6元(每公秉補助3,45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54 101/8/7 1.8 甲○○ 甲3 流量計349-35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4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7 3.9 甲○○ 扣押物編號A-12-7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7 5.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1.8公秉 ⑤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8 18.3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9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059 101/8/8 18.38 甲○○ 甲5 流量計702-70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2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_/_(未填) 1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29頁反面 51,855元(每公秉補助3,45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63 101/8/8 15 甲○○ 甲3 流量計355-35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2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8 33.3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15公秉 ⑥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8 4.3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6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058 101/8/8 4.34 甲○○ 甲3 流量計351-35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9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_/_(未填) 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6頁反面 17,285元(每公秉補助3,45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65 101/8/8 5 甲○○ 甲3 流量計356-35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29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8 4.34 甲○○ 扣押物編號A-12-7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8 9.3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 虛增5公秉 ⑦源發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12 6.0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9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080 101/8/12 6.07 乙○○ 甲4 流量計638-63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9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12 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9頁反面 27,656元(每公秉補助3,45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087 101/8/12 8 乙○○ 甲3 流量計357-35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9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12 14.07 甲○○ 扣押物編號A-12-9 虛增8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12 14.0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0頁反面 虛增8公秉 ⑧永鴻發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5 21.3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5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125 101/8/25 21.36 乙○○ 甲5 流量計708-70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7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6 30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5頁反面 110,010元(每公秉補助3,66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134 101/8/26 30 乙○○ 甲4 流量計644-64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77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25 51.3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1頁反面 虛增30公秉 ⑨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6 6.3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5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133 101/8/26 6.3 乙○○ 甲3 流量計000-000000-0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2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DR00000000 101/8/26 6.08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5頁反面 22,295.36元(每公秉補助3,45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137 101/8/26 6.08 乙○○ 甲3 流量計367-36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2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101/8/26 12.38 乙○○ 扣押物編號A-12-7 虛增6.08公秉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8/26 12.3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2頁 虛增6.08公秉 小計 361,678.96元  ①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25 9.0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0頁 發油記錄單 002239 101/9/25 9.04 甲○○ 甲 流量計380-38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5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24 7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0頁 25,179元(每公秉補助3,597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243 101/9/25 7 乙○○ 甲3 流量計381-38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5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9/25 16.0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4頁 虛增7公秉 ②源發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30 12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9頁 發油記錄單 002261 101/9/30 12 甲○○ 甲4 流量計649-65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0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30 8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9頁 287,760元(每公秉補助3,59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262 101/9/30 40 甲○○ 甲3 流量計386-38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0頁反面 002263 40 甲4 流量計654-652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9/30 9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4頁 虛增80公秉 小計 312,939元  ①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17.4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8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338 101/10/18 17.47 乙○○ 甲4 流量計660-661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5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3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38頁反面 108,330元(每公秉補助3,611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339 101/10/18 30 乙○○ 甲5 流量計736-73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85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8 47.4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反面 虛增30公秉 ②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4.2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6頁 發油記錄單 002334 101/10/18 4.26 甲○○ 甲4 流量計659-66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3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6頁 36,110元(每公秉補助3,611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335 101/10/18 10 乙○○ 甲3 流量計394-39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3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8 14.2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③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7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336 101/10/18 7 甲○○ 甲3 流量計392-39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1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8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7頁反面 36,110元(每公秉補助3,611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337 101/10/18 10 甲○○ 甲3 流量計395-39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1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8 1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④鑫豐春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9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8頁 發油記錄單 002340 101/10/19 10 甲○○ 甲5 流量計737-73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6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19 11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88頁 39,721元(每公秉補助3,611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349 101/10/19 11 乙○○ 甲3 流量計399-40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66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19 21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5頁反面 虛增11公秉 ⑤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29 18.8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30頁 發油記錄單 002388 101/10/29 18.85 甲○○ 甲3 流量計401-40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3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31 1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30頁 59,483元(每公秉補助3,49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00 101/10/31 17 甲○○ 甲3 流量計406-40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3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29 35.85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6頁反面 虛增17公秉 ⑥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29 9.34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8頁 發油記錄單 002389 101/10/29 9.34 乙○○ 甲5 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2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31 9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8頁 31,491元(每公秉補助3,49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01 101/10/31 9 甲○○ 甲4 流量計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2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8.3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6頁反面 虛增9公秉 ⑦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31 14.22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2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398 101/10/31 14.22 甲○○ 甲5 流量計744-74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3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10/31 23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2頁反面 80,477元(每公秉補助3,499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399 101/10/31 23 甲○○ 甲3流量計405-40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3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0/31 37.2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6頁反面 虛增23公秉 小計 391,722 元  ①昇發財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 101/11/2 19.03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62頁 發油記錄單 002407 101/11/2 19.03 乙○○ 甲5 流量計745-746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6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 101/11/2 9.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62頁 32,890.6元(每公秉補助3,499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411 101/11/2 9.4 乙○○ 甲3 流量計407-40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6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2 28.3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7頁 虛增9.4公秉 ②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6 4.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3頁 發油記錄單 002423 101/11/6 4.8 甲○○ 甲3 流量計402-40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4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6 10.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43頁 36,941元(每公秉補助3,485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25 101/11/6 10.6 甲○○ 甲3 流量計408-409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194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6 15.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7頁反面 虛增10.6公秉 ③順益航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 101/11/6 12.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6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424 101/11/6 12.7 甲○○ 甲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4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 101/11/6 3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26頁反面 104,550元(每公秉補助3,485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未扣案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6 42.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7頁反面 虛增30公秉 ④隆勝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7 8.37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8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436 101/11/7 8.37 甲○○ 甲3 流量計403-40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3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7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58頁反面 34,850元(每公秉補助3,485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37 101/11/7 10 甲○○ 甲3 流量計409-410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33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7 18.37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7頁反面 虛增10公秉 ⑤勝豐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2 8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6頁 發油記錄單 002453 101/11/12 8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四第19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2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76頁 34,430元(每公秉補助3,44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56 101/11/12 10 甲○○ 甲3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㈣第19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2 18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8頁 虛增10公秉 ⑥順德發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3 1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0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458 101/11/13 10 甲○○ 甲4 流量計663-66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6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4 6.6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100頁反面 22,723.8元(每公秉補助3,443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 一第181頁) 發油記錄單 002470 101/11/14 6.6 甲○○ 甲4 流量計666-667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36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3 16.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8頁 虛增6.6公秉 ⑦益大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5 17.22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30頁反面 發油記錄單 002472 101/11/15 17.22 甲○○ 甲4 流量計667-668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4頁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5 2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230頁反面 66,860元(每公秉補助3,44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75 101/11/15 20 甲○○ 甲4 流量計671-672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14頁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5 37.2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8頁 虛增20公秉 ⑧佳興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6 8.6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47頁 發油記錄單 002478 101/11/16 8.6 乙○○ 甲4 流量計673-674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7頁反面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16 15 乙○○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47頁 51,645元(每公秉補助3,443 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發油記錄單 002480 101/11/16 15 乙○○ 甲3 流量計414-415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三第227頁反面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16 23.6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8頁 虛增15公秉 ⑨永鴻發0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23 13.94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6頁 發油記錄單 002510 101/11/23 13.94 甲○○ 甲3 流量計416-417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GT00000000 101/11/25 140 甲○○ 102 年度偵字第1700號卷二第36頁 發油記錄單 002535 101/11/23 100 甲○○ 甲3 流量計429-430 扣押物編號A-07-1 485,940元(每公秉補助3,471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 號卷一第181 頁) 002536 101/11/25 40 甲5 流量計755-756 扣押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11/23 153.94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9頁 虛增140公秉 小計 872,830.4元 總計 4,736,167.62元附表三:順德發號、新勝號漁船撿油部分編號 漁船船名 名稱 編號 日期 數量公秉 製作人 印數機編號 出處 詐取補貼款或購油價差新臺幣 撿油漁船 1 金瑞益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9 14.52 甲○○ 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2175 101/9/9 14.52 甲○○ 甲3流量計373-374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①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9 6 甲○○ 扣押物編號A-08-1 購油價差(22698元-22525元)× 6元=1032元 順德發號即廖信德 發油記錄單 002177 101/9/9 6 甲○○ 甲3流量計374-375 扣案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② 統一發票 FE00000000 101/9/9 1 甲○○ 扣押物編號A-08-1 詐得補貼款3,667元(每公秉補助3,667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6頁) 新勝號即江長泉 發油記錄單 002178 101/9/9 1 甲○○ 甲2流量計418-419 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1/9/9 21.42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72 頁反面 2 鑫豐春00號 實際申購 統一發票 TF00000000 100/4/10 27 乙○○ 扣押物編號A-08-1 發油記錄單 000341 100/4/10 27 甲○○ 甲5流量計534-534 扣押物編號A-07-1 浮報申購 統一發票 TF00000000 100/4/10 1 乙○○ 扣押物編號A-08-1 詐得補貼款3,191元(每公秉補助3,191元,見102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235頁) 新勝號即江長泉 發油記錄單 000354 100/4/10 1 乙○○ 甲2流量計145-146 扣案物編號A-07-1 補充漁船用油書 未扣案 漁船購油記錄日報表 100/4/10 27.9 102 年度偵字第2635號卷一第137 頁附表四:宣告刑犯罪事實 甲○○ 乙○○ 丙○○ 事實欄二 附表一之㈠編號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附表一之㈠編號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一之㈠編號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 三 附表二編號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3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4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5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6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7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8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玖月。 附表二編號9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0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1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編號12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事實欄四 附表三編號1 之①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五之 ㈠ 附表三編號1 之② 甲○○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欄五之 ㈡ 附表三編號2 乙○○共同犯詐欺取財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裁判案由:貪污治罪條例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20-09-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