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6年度金上訴字第35號上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游輝鑫選任辯護人 梁宵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銀行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
5 年度金訴字第3 號,中華民國106 年8 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1939號)及移送(併辦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2260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游輝鑫共同犯銀行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項前段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有期徒刑貳年,緩刑伍年。已繳交國庫之犯罪所得新臺幣玖拾捌萬陸仟參佰陸拾捌元沒收。
事 實
一、游輝鑫、張世雄(已歿,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明知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經由地下匯兌在兩岸流竄之資金,必然包含因刑法修正前常業詐欺等重大犯罪所得之財物,但因圖取詐欺集團與不知情之臺商在兩岸間進行匯兌之利益,張世雄乃自民國(下同)93年
2 月間起至93年9 月間止,以每月新臺幣(除指明幣別外,下同)15萬元之代價,僱用林娟擔任會計及存匯之工作;游輝鑫則自93年2 月間起至95年8 月間止,以每月2 萬元之代價,僱用楊美雲、林淑娟(林淑娟受僱從事存匯之期間為自95年5 月至6 月間)擔任會計及存匯之工作。另楊華文、游輝昌(已歿)、鄭惠齡、游輝淇、林天文、陳基坤、陳永褔、張家榮等人基於違反洗錢防制法之犯意(楊華文、鄭惠齡、游輝淇、林天文、陳基坤、陳永褔、張家榮等人所涉洗錢犯行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96號判決有罪確定;游輝昌所涉洗錢部分,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以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96號諭知公訴不受理確定),由楊華文將鄭惠齡所申設之第七商業銀行潭子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號)交與林娟作為辦理兩岸地下通匯之使用;游輝昌則將游輝淇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與游輝鑫,游輝鑫再交與楊美雲、林淑娟作為辦理兩岸地下通匯之使用;而林天文即以自己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陳基坤以自己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陳永褔以自己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張家榮自己所申設之聯邦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 號)均交與游輝鑫,游輝鑫再將上開帳戶及自己所申設之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大園分行之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交與楊美雲、林淑娟作為辦理兩岸地下通匯之使用。游輝鑫遂與張世雄、林娟、楊美雲、林淑娟(林娟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業經97年度金重訴字第1896號判決有罪確定;楊美雲、林淑娟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部分,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金上訴字第645 號判決有罪確定)及其他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之大陸地區成年人士等,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犯意聯絡,向不特定在臺灣地區之民眾、在大陸地區經商之廠商等招攬新臺幣與人民幣之雙向匯兌業務,其匯兌方式略為人民幣換新臺幣者,係由兌換人將人民幣匯入渠等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渠等再將新臺幣匯入兌換人所指定之臺灣帳戶;新臺幣換人民幣者,係由兌換人將新臺幣匯入渠等指定之臺灣帳戶,渠等再將人民幣匯入兌換人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詳細匯兌時間、金額、匯款帳戶等,詳如附表一所示資料)。游輝鑫並於93年3 月至6 月間,先後分7 次,透過游輝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帳戶,將陳宗仁等詐騙集團因犯常業詐欺所得之款項1,580 萬元轉匯至大陸地區(陳宗仁所涉常業詐欺犯行部分,業經最高法院以97年度台上字第1959號判決有罪確定);又於93年5 月間,先後2 次將陳宗仁等詐騙集團成員因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所得款項320 萬元,透過鄭惠齡如附表二編號2 所示帳戶,轉匯至大陸地區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詳細匯兌時間、金額、匯入帳戶等詳如附表二所示) 。
二、游輝鑫亦明知非銀行不得經營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且從事地下金融者,足以影響國內金融結構,竟自94年4 月起至95年5 月16日止,與莊性陽、蘇耀朗(莊性陽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4 年度金上訴字第1126號判決有罪確定;蘇耀朗所涉違反銀行法犯行,由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行偵辦)共同基於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犯意聯絡,利用陳育良(所為幫助違反銀行法犯行,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2年度金訴字第18號判決有罪確定)所提供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及不知情之袁漢龍所提供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徐啟寅所提供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不知情之謝順興所提供所有之彰化商業銀行西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袁漢龍及徐啟寅、謝順興分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緝字第853號、98年度偵字第0000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供作從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款項存入、提領、轉匯之用,該等帳戶之存摺、印章平時則交由不知情之許淳惠保管。
渠等提供匯兌方式為:臺灣地區之廠商或個人須支付人民幣予大陸地區之廠商或個人時,與蘇耀朗聯繫,先將款項換算成新臺幣後,匯款至由蘇耀朗指定之上開帳戶,委託蘇耀朗進行匯兌,蘇耀朗即指示在大陸地區之游輝鑫、莊性陽操作電腦,將大陸地區帳戶之款項轉帳至臺灣地區之廠商或個人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廠商或個人,而為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匯兌行為,以此方式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以賺取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匯差。嗣有如附表三所示之臺灣地區委託人,因有匯款至大陸地區之需求,乃與蘇耀朗接觸,依指示將新臺幣款項匯入上開帳戶(即如附表三所示臺灣地區收款帳戶)後,蘇耀朗即指示游輝鑫、莊性陽在中國大陸地區,將等值之人民幣匯款予臺灣地區委託匯款人所指定之大陸地區受款人(臺灣地區委託人、匯款日期、匯款金額、匯款帳戶、臺灣地區收款帳戶,詳如附表三所示)。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中部地區機動工作組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長令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核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移送併案辦理。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又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合同法第159 條之1 至第159 條之4 之規定,但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5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判決下列引用之供述證據,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本院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均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
二、另本判決所援引之非供述證據,因檢察官、被告、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均未爭執證據能力,且亦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復經本院依法踐行調查證據之程序,自均具有證據能力。
貳、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輝鑫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詳見中檢95偵23025 號卷第74頁;中檢104 偵緝1019號卷第9 頁;中檢104 偵緝1020號卷第59頁反面;桃檢104 偵緝2260號卷第12至14頁;原審卷一第19頁反面、第96頁;原審卷二第56頁;本院卷第111 頁、第117 頁、第31
2 頁、第318 頁),核與證人即共犯林娟、楊美雲、林淑娟、楊華文、游輝昌、游輝淇、鄭惠齡、陳永褔、張家榮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即共犯林天文、陳基坤、鄭惠齡、莊性陽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吳寶貴、吳寶女、沈清泉於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林淑美、李浴沂、李虹儀、吳碧霞、劉省吾、廖展帆、李永銘、陳玫臻、蕭鴻智、李靜怡、張瑞銘、何秀美、陳旺川、許春風、林文淞、王博鶴、藍信彰、陳有諒、賴柏如、邱國榮、卓小燕、賀同正、黃俊銘、張瑞宗、蔣慶雄、許淳惠、謝順興、徐啟寅於警詢、偵訊時之證述、證人李彩屏、李玉瓶、王熏、莊美桂、曾一明、黃慧真、陳仲裕、林秀專於警詢時之證述內容大致相符(詳見中檢95警聲搜2815號卷第15至17頁、第23至25頁;中檢95偵23025 號卷第31至33頁、第34頁、第73頁、第74至76頁、第83頁、第84頁、第85至87頁、第109 頁、第113 頁、第114 頁、第12
2 頁、第123 頁、第124 頁、第132 頁第133 頁、第134 頁、第135 頁、第136 頁、第137 頁、第138 頁、第158 頁、第159 頁、第160 頁、第161 頁、第162 頁、第163 頁、第
164 頁、第178 頁;中檢95他2709號卷一第99至103 頁、第
113 至114 頁、第115 至116 頁、第125 至126 頁;中檢95他2709號卷二第6 頁反面、第7 頁、第13至16頁、第32至35頁、第36頁、第37頁、第44至45頁、第73頁、第77至80頁、第81至84頁、第85頁、第86頁、第89至90頁、第95至96頁、第100 至102 頁、第104 至108 頁、第109 至114 頁、第11
5 至117 頁、第126 至129 頁、第145 至147 頁、第154 頁、第160 至164 頁、第172 至174 頁、第180 至182 頁、第
194 至198 頁、第210 至212 頁、第215 至216 頁、第219頁、第220 頁、第223 至224 頁、第230 頁、第231 頁、第
238 至239 頁、第242 至243 頁;法務部調查局96偵敦2302
5 號調查卷第16頁、第19至21頁、第32至33頁;中檢104 偵緝1020號卷第58頁反面至第60頁;法務部調查局投法義00000000000 號卷二第48至50頁、第51至55頁、第61至63頁;中檢98偵18232 號卷第28頁、第29至30頁、第168 頁、第169至170 頁、第201 至202 頁),並有匯款單、取款憑條、匯款申請書、匯款明細、帳戶交易明細、匯款委託書、匯款資料、匯款申請書代收入傳票、開戶資料、通聯紀錄、搜索扣押筆錄、搜索扣押目錄表、筆記本、便條紙、彰化銀行西屯分行95年6 月22日彰西屯字第1404號函、97年9 月10日彰西屯字第0972272 號函、98年6 月8 日彰西屯字第09801271號函暨所附之彰化銀行西屯分行開戶資料(陳育良、謝順興、袁漢龍、徐啟寅)、存摺存款帳戶資料及交易明細查詢(陳育良、謝順興、袁漢龍、徐啟寅)等件在卷可稽(詳見中檢95警聲搜2815號第13頁、第42頁、第44頁、第45頁、第46頁、第47頁、第47頁反面、第49至54頁、第61至65頁、第66至68頁;法務部調查局96偵23025 號調查卷第40頁、第44頁、第47頁、第50至52頁反面、第53至62頁、第64至89頁反面、第90頁至第92頁反面、第93頁至第105 反面、第106 頁至第
120 反面、第121 頁至第130 反面、第131 頁至第150 反面、第151 頁至第152 反面、第168 至176 頁;中檢95他2709號卷一第22頁、第34頁、第35頁至第52頁反面、第53頁、第55頁;中檢95他2709號卷二第8 至12頁、第17至28頁、第31頁、第34頁、第35頁、第38頁、第39至41頁、第46至57頁、第61頁、第62至63頁、第76頁、第79頁、第80頁、第83頁、第84頁、第87頁、第88頁、第91頁、第92至93頁、第94頁、第97頁、第103 頁、第107 頁、第108 頁、第118 頁、119至124 頁、第130 頁、第131 至143 頁、第148 頁、第149至151 頁、第156 頁、第157 至159 頁、第163 頁、第164頁、第168 頁、第171 頁、第175 頁、第177 至179 頁、第
183 頁、第185 至192 頁、第197 頁、第203 至207 、第20
8 頁、第213 頁、第214 頁、第218 頁至第218 頁反面、第
221 頁、第232 頁至第232 之1 頁、第233 頁、第236 頁至第236 頁反面、第237 頁、第240 頁至第240 之1 頁、第24
0 之1 頁反面、第245 頁、第246 頁至第246 頁反面、第25
0 頁;中檢98偵18232 號卷第144 頁、第145 頁、第146 頁、第151 至152 頁、第153 至154 頁、第203 頁、第210 頁;法務部調查局投法義00000000000 號卷一第107 頁至第11
0 頁反面、第111 頁、第111 頁反面至第127 頁反面、第12
8 至130 頁;法務部調查局投法義00000000000 號卷二第88頁、第98頁、第99頁、第187 至213 頁、第215 至260 頁),足認被告前揭自白確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經可以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二、新舊法比較部分:
(一)按刑法於94年1 月7 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 月2 日公布,並自95年7 月1 日起施行,惟本件被告游輝鑫係自93年2月間起至95年8 月間止,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以賺取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匯差,期間係自刑法前揭修正前持續至修正後,且依後述,本院認被告先後非銀行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詳後述),是被告應逕適用現行之刑法規定,而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核先敘明。
(二)查被告行為後,銀行法迭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1、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部分:
(1)銀行法第125 條業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其修正後之內容為:「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
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2 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與修正前第125 條之規定即「違反第29條第1 項規定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上2 億元以下罰金。其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以上者,處7 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 千5 百萬元以上5 億元以下罰金。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法人犯前
2 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相較,係因應刑法沒收制度之大幅修正而為。其立法理由為:「一、修正第1 項:㈠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之刑法第38條之1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包括違法行為所得、其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及其孳息,與原第1 項後段『犯罪所得』依立法說明之範圍包括因犯罪直接取得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因犯罪取得之報酬、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等,有所不同。㈡查原第1 項後段係考量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 億元對金融交易秩序之危害較為嚴重而有加重處罰之必要,惟『犯罪所得金額達新臺幣
1 億元』之要件與行為人主觀之惡性無關,故是否具有故意或認識(即預見),並不影響犯罪成立,是以犯罪行為所發生之客觀結果,即「犯罪所得」達法律擬制之一定金額時,加重處罰,以資懲儆,與前開刑法係因違法行為獲取利得不應由任何人坐享之考量有其本質區別。鑑於該項規定涉及罪刑之認定,為避免混淆,造成未來司法實務上犯罪認定疑義,該『犯罪所得』之範圍宜具體明確。另考量變得之物或財產上利益,摻入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干擾,將此納入犯罪所得計算,恐有失公允,故宜以因犯罪行為時獲致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計,不應因行為人交易能力、物價變動、經濟景氣等因素,而有所增減,爰修正第1 項,以資明確。㈢又『因犯罪取得之報酬』本可為『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所包含,併此敘明。二、第2項及第3項未修正。」
(2)本案被告違反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之非銀行不得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規定,其犯罪所得之計算,於本次修法前或有以行為人所收受包括須匯付受款人之款項總額,均屬其犯罪所得者,亦有行為人所收受並須依指示匯付受款人之金額部分,非屬其犯罪所得之說(參最高法院
106 年度第15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該次決議採前者),惟於修法後明文規定係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方為銀行法第125 條所指之犯罪所得,以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應恆小於或等於被告等經營銀行業務之金額規模觀之,是以修正後之銀行法第125 條規定,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本案即應適用修正後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規定處罰之。
(3)本案被告於上開期間,所經手之匯兌款項雖已逾1 億元以上,然依上開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之規定,所謂犯罪所得係指被告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而言,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為新臺幣986,368 元(詳後述),並未達新台幣1 億元,故仍應適用修正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規定處罰之。
2、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部分:
(1)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
(2)又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
2 項:「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 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 分之1 。」
(3)據上,徵諸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之
4 立法理由:「刑法第4 章章名已由「共犯」修正為「正犯與共犯」,爰修正第2 項。」及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立法理由:「原2 項所定「如有犯罪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之減輕或免除刑罰規定,無涉構成犯罪事實,非屬不法構成要件,性質上為「刑罰裁量規則」。基於刑事立法政策一貫性,其「犯罪所得」之範圍,為與刑法第38條之1 第4 項所定沒收之「犯罪所得」範圍一致,以達所宣示「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之立法目的,爰配合刑法沒收新制之犯罪所得範圍酌作文字修正。」上述修正應無所謂行為前後修正之規定孰有利於被告,是應適用裁判時之規定即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之
4 第2 項規定。
(三)再查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迭有變更,茲分述如下:
1、洗錢防制法第2 條部分:
(1)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2 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係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2)後於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原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掩飾或隱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二、掩飾、收受、搬運、寄藏、故買或牙保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
(3)又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2 條規定:「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4)據上,有關掩飾或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行為,依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均構成洗錢犯罪,並無新舊法比較適用問題。
2、有關違反第2 條之洗錢罪部分:
(1)被告行為時,洗錢防制法第9 條(92年2 月6 日修正公布)原規定:「犯第2 條第1 款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2 條第
2 款之罪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以犯前2 項之罪為常業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百萬元以上1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3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4 項之罪,於犯罪後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2)後於95年5 月3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9 條原規定:「犯第2 條第1 款之罪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犯第2 條第2 款之罪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2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
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3 項之罪,於犯罪後
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3)又於96年7 月11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原規定:「有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資助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組織或該組織活動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3 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4 項之罪,於犯罪後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 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4)又於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原規定:「有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 百萬元以下罰金。有第2 條第2 款之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1 年以上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 千萬元以下罰金:一、刑法第
173 條第1 項、第3 項、第176 條準用第173 條第1 項、第3 項、第178 條第1 項、第3 項、第183 條第1 項、第4 項、第184 條第1 項、第2 項、第5 項、第185條、第185 條之1 第1 項至第5 項、第185 條之2 、第
186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187 條之1 、第187 條之2 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187 條之3、第188 條、第190 條第1 項、第2 項、第4 項、第19
0 條之1 第1 項至第3 項、第191 條之1 、第192 條第
2 項、第271 條第1 項、第2 項、第278 條、第302 條、第347 條第1 項至第3 項、第348 條、第348 條之1之罪。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7 條之罪。三、民用航空法第100 條之罪。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3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犯前
4 項之罪,於犯罪後6 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6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第1 項至第3 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5)又於105 年12月28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規定:「有第2 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 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 百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前2 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6)據上,經依行為時法、中間時法及現行法,本件被告掩飾或隱匿他人犯罪所得之行為,均構成洗錢犯罪,已如前述,故實質規定均屬相同,且最重主刑均為7 年以下有期徒刑,然現行法之規定為併科500 萬元罰金,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規定則為「得」併科500 萬元罰金,自以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參以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規定,或未修正第1 、2 項或僅酌修文字,應無所謂行為時法、中間時法之規定孰有利於被告,是本件應適用中間時法即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
三、論罪:
(一)按銀行法第29條第1 項所稱「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而「國內外匯兌」則係謂銀行利用與國內異地或國際間同業相互劃撥款項之方式,如電匯、信匯、票匯等,以便利顧客國內異地或國際間交付款項之行為,代替現金輸送,了結國際間財政上、金融上及商務上所發生之債權債務,收取匯費,並可得無息資金運用之一種銀行業務而言,是凡從事異地間寄款、領款之行為,無論是否賺有匯差,亦不論於國內或國外為此行為,均符合銀行法該條項「匯兌業務」之規定(最高法院95 年 度台上字第591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所謂「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係指經營接受匯款人委託將款項自國內甲地匯往國內乙地交付國內乙地受款人、自國內(外)匯往國外(內)交付國外(內)受款人之業務,諸如在臺收受客戶交付新臺幣,而在國外將等值外幣交付客戶指定受款人之行為即屬之;換言之,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無論係以自營、仲介、代辦或其他安排之方式,行為人不經由全程之現金輸送,藉由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經常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均屬銀行法上之「匯兌業務」(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2040號判決要旨、95年度臺上字第1327號判決要旨、97年台上字第6582號判決要旨參照)。
再者,資金、款項皆得為匯兌業務之客體,本無法定貨幣或外國貨幣等之限制,是人民幣雖非我中華民國所承認之法定貨幣,但卻為中國大陸地區內部所定之具流通性貨幣,則人民幣係屬資金、款項,亦迨無疑。另按銀行法上所謂「匯兌業務」,係指行為人不經由現金之輸送,而藉與在他地之分支機構或特定人間之資金清算,為其客戶辦理異地間款項之收付,以清理客戶與第三人間債權債務關係或完成資金轉移之行為。如行為人接受客戶匯入之款項,已在他地完成資金之轉移或債權債務之清理者,即與非法辦理匯兌業務行為之構成要件相當,不以詳列各筆匯入款於何時、何地由何人以何方式兌領為必要( 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7380號判決參照) 。本件被告未經主管許可即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欠缺合法經營相關業務之形式條件,其於提供帳戶與不特定客戶匯款,且多次經常性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堪認其有反覆實施、以此為業之犯意,揆諸上開說明,自仍應構成刑法上所謂之業務。次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重大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者,為洗錢防制法第2 條第1 款之洗錢行為;而刑法第340 條之常業詐欺罪,乃屬於洗錢防制法第3 條第1 項第5 款所規定之重大犯罪,故苟有掩飾或隱匿因自己或他人常業詐欺所得財物之行為,自應成立洗錢防制法第9 條第1 項之罪(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185 號判決要旨參照)。是核被告游輝鑫就上開附表一、二、三所示之從事國內外匯兌業務之所為,均係犯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
125 條第1 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上開附表二所示之將詐騙集團成員因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所得轉匯至大陸地區之所為,亦犯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洗錢罪。
(二)被告游輝鑫與案外人張世雄、林娟、楊美雲、林淑娟及其他不詳年籍大陸地區成年人員等人間,就事實欄一部分(即附表一、二部分,包括非法經營銀行業務及洗錢部分),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另被告游輝鑫與莊性陽、蘇耀朗等人間,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即附表三部分),亦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之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又被告與莊性陽、蘇耀朗等人間,就事實欄二部分所示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部分(即附表三部分),利用不知情之謝順興、袁漢龍、徐啟寅等人之上開帳戶辦理匯兌業務,為間接正犯。
(四)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再銀行法第29條所謂之業務,係指反覆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同一人在同一處所,違反銀行法規定而經營銀行業務,應不得再以連續犯論處(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93年度台上字第2588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先後非銀行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先後掩飾他人因重大犯罪所得之行為,依社會客觀通念,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均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
(五)被告所犯之上開二罪間,係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並從一重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處斷。
(六)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緝字第2260號移送併辦之犯罪事實(見原審卷一第75頁),與本件起訴之犯罪事實有集合犯之關係,為實質上一罪之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附此說明。
(七)按現行即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之4第2項 前段規定:「犯第125 條、第125 條之2 或第125條之3 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係指犯銀行法第125 條、第125 條之2或第125 條之3 之罪而有犯罪所得者,除在偵查中自白外,尚須具備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之要件,始能依該條項規定減輕其刑。又非銀行而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者,其所取得他人之存款、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匯兌之款項,依其約定或業務之性質,均須返還或交付他人,自難逕認係其犯罪所得。僅在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時,所收取之管理費、手續費、匯率差額或其他名目之報酬,與前述變得之物或財產上之利益,方屬其犯罪所得(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2685號判決意旨參照)。查本件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就事實欄一部分,被告游輝鑫於偵查中自承代價為萬分之
1 的佣金(見中檢95偵23025 號卷第74頁) ,則被告游輝鑫將人民幣匯入兌換人指定之大陸地區帳戶(見附表一所示資料),其所得之佣金為新臺幣39,468元(計算式:39,468=394,682,764×0.0001,小數點後四捨五入),被告游輝鑫並先後2 次將陳宗仁詐騙集團成員因犯修正前刑法常業詐欺罪所得款項320 萬元,透過鄭惠齡如附表二編號
2 所示帳戶,轉匯至大陸地區,其所得之佣金為新台幣32
0 元(計算式:320=3,200,000 ×0.0001),被告游輝鑫另先後分7 次,透過游輝淇如附表二編號1 所示帳戶,將陳宗仁等詐騙集團因犯常業詐欺所得之款項1,580 萬元轉匯至大陸地區,其所得之佣金為1,580 元(計算式:1,580= 15,800,000 ×0.0001),是被告游輝鑫就事實欄一部分所得之佣金合計為新臺幣41,368元(計算式:41,368=39,468+320+1,580 );而就事實欄二部分,被告游輝鑫於檢察事務官詢問時及原審準備程序自承自94年4 月起至95年5 月16日止共計約14個月,每月固定薪水人民幣1 萬元至1 萬5,000 元(見桃檢104 偵緝2260號卷第14頁;105年度金訴字第3 號卷一第97頁反面至第98頁正面),則以當時(即前述領固定薪水期間)之匯率換算新臺幣(1 :
4.5 計算)及以最高薪水計算(見刑事陳報狀,本院卷第
180 頁至第182 頁),被告游輝鑫就事實欄二部分,所得之佣金為新臺幣945,000 元(計算式:945,000=15,000×14×4.5 ),綜上,本件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為新臺幣986,368 元(計算式:986,368=41,368+945,000)且被告游輝鑫將上述金額暫繳入本院本件贓證物款,有本院贓證物款收據(107 年贓字第10號)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90 頁),參以被告游輝鑫於到案後,在偵查中即已自白本件犯行,則依上揭說明,本件應適用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八)被告行為後,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業於96年7 月4日制定公布,並自96年7 月16日施行,而被告就本案之犯罪時間,雖在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所定減刑基準日即96年4 月24日以前,惟本件被告係犯銀行法之罪,且經宣告逾有期徒刑1 年6 月之刑,依減刑條例第3 條第1 項第10款之規定,自不得予以減刑。
四、撤銷原判決之理由:原審以被告游輝鑫事證明確,其犯行洵堪認定,予以論罪科刑,固非無見。惟查,⑴本件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為新臺幣986,368 元等情,業如前述,則原審以本件公訴人並未提出任何積極證據或相關計算式,證明被告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被告經營國內外匯兌業務所賺取之匯差及手續費顯無從計算,認被告並無因從事非法匯兌業務而獲取犯罪所得,並以之作為無庸宣告沒收之理由云云,容有未洽,是檢察官上訴意旨主張依被告游輝鑫自陳受雇於他人從事一定業務以換取每月固定薪資,足認被告確因參與犯罪而有實際取得對價、報酬,原審判決認被告未獲取犯罪所得,顯有違誤等語,即有理由。至檢察官上訴意旨稱被告迄今仍未繳交其全部所得財物,原審判決援引銀行法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減輕其刑,容有認事用法之違誤云云,則被告游輝鑫已全數繳交本件犯罪所得新臺幣986,368 元,是此部分上訴意旨並無理由,併此敘明。⑵原審判決未依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
136 條之1 規定,就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新臺幣986,368 元諭知沒收(詳後述),亦有未洽。⑶本件被告游輝鑫係從93年2 月間起至95年8 月間止,經營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兩岸新臺幣與人民幣之地下匯兌業務,以賺取新臺幣及人民幣之匯差,期間係自刑法前揭修正前持續至修正後,而被告先後非銀行而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之行為,乃屬集合犯之實質上一罪關係,是本件並無刑法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然原審判決竟為上開刑法新舊法比較,並謂應整體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云云(見原判決第
7 至9 頁),顯有不當。⑷被告行為後,銀行法第125 條第
1 項、第125 條之4 均有變更已如前述,原審未及比較並適用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規定,亦有未洽。⑷被告行為後,有關違反第2 條之洗錢罪迭有變更,然原審認無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問題,應適用裁判時即105 年12月28日修正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云云(見原判決第12頁),而未予適用中間時法即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規定,亦有未合。綜上,原審判決既有上揭違誤之處,自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之。
五、科刑:爰審酌被告並非銀行業者,竟未經許可非法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及,違反國家金融管制規定,所為實屬不該,且其與將他人詐欺取財之重大犯罪所得轉匯至其他帳戶,而切斷資金與犯罪行為之關聯性,所為亦不足取,惟念其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並交代案情始末,尚見悔意,並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本案犯罪情節及所生損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第2 項所示之刑。再查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其因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惡性尚非深重,且犯後坦承犯行,足見其尚知悔悟,其經此偵審教訓且已自動繳交全數犯罪所得,當益知所警惕,本院認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宜,爰依刑法第74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被告緩刑5 年,以啟自新。
六、沒收部分:按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犯本法之罪,因犯罪所得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屬於犯人者,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或以其財產抵償之。」本件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又因本次刑法修正將沒收列為專章,具有獨立之法律效果,為使其他法律有關沒收原則上仍適用刑法沒收規定,故刑法第11條修正為「本法總則於其他法律有刑罰、保安處分或沒收之規定者,亦適用之,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不在此限」,亦即本次刑法修正後,與其他法律間之適用關係,依此次增訂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 第2 項「施行日前制定之其他法律關於沒收、追徵、追繳、抵償之規定,不再適用」規定,就沒收適用之法律競合,明白揭示「後法優於前法」之原則而應適用刑法,然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有關沒收等相關規定,於刑法沒收章修正後,已於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內容改為:「犯本法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
1 第2 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據上,銀行法第136 條之1 既有上開修正規定,則本件關於沒收,除替代沒收之執行方式應回歸適用現行刑法沒收規定外(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立法理由參照),應優先適用裁判時即107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136 條之1 規定。經查,本件被告游輝鑫辦理匯兌業務所獲取之利益或報酬數額為新臺幣986,368 元並已全數繳交本院,已如前述,被告上開已繳交之犯罪所得,自應依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之銀行法第
136 條之1 規定諭知沒收,而犯罪所得均已繳回國庫扣案,無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之情形,故無須諭知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 條第1 項前段、第364 條、第
299 條第1 項前段,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銀行法第125條第1項前段、第125 條之4 第2 項前段、第136 條之1 ,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之洗錢防制法第11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第28條、第55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王齡梓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承陶提起上訴,檢察官洪景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銀行法第125條(民國 107 年1 月31日修正公布):
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億元以下罰金。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者,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五億元以下罰金。
經營銀行間資金移轉帳務清算之金融資訊服務事業,未經主管機關許可,而擅自營業者,依前項規定處罰。
法人犯前二項之罪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
洗錢防制法第11條(98年6 月10日修正公布):
有第二條第一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
有第二條第二款之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收集、提供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供自己或他人實行下列犯罪之一,而恐嚇公眾或脅迫政府、外國政府、機構或國際組織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六條準用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第一百八十三條第一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五項、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二、第一百八十六條之一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二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八十七條之三、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一百九十條之一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一百九十一條之一、第一百九十二條第二項、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二百七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三項、第三百四十八條、第三百四十八條之一之罪。
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之罪。
三、民用航空法第一百條之罪。法人之代表人、法人或自然人之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前三項之罪者,除處罰行為人外,對該法人或自然人並科以各該項所定之罰金。但法人之代表人或自然人對於犯罪之發生,已盡力監督或為防止行為者,不在此限。
犯前四項之罪,於犯罪後六個月內自首者,免除其刑;逾六個月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
第一項至第三項之罪,於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罪者,適用之。
附表一(即原判決附表三):
┌─────┬──────┬────┬─────┬──────┐│帳戶 │匯款人 │匯款日期│匯款金額 │頁數 │├─────┼──────┼────┼─────┼──────┤│游輝淇新竹│林淑美 │93.2.4 │822,000 │1.左列帳戶交││商銀(4522│(服務於國榮│ │ │易明細(見95││0) │鞋業管理部,│ │ │他2709號卷二││ │見95他2709號│ │ │第38頁) ││ │卷二第36頁)│ │ │2.彰化銀行93││ ├──────┼────┼─────┤.2.4、93.2.1││ │林淑美 │93.2.12 │408,000 │2、93.2.26匯││ │(服務於國榮│ │ │款申請書及彰││ │鞋業管理部,│ │ │化銀行93.2.4││ │見95他2709號│ │ │、93.2.12、9││ │卷二第36頁)│ │ │3.2.26存款取││ ├──────┼────┼─────┤款憑條(見95││ │林淑美 │93.2.26 │407,000 │他2709號卷二││ │(服務於國榮│ │ │第39頁至第41││ │鞋業管理部,│ │ │頁)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36頁)│ │ │ ││ ├──────┼────┼─────┼──────┤│ │李虹儀 │93.2.9 │1,008,75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31頁) ││ │ │ │ │2.彰化銀行93││ │ │ │ │.2.9匯款申請││ │ │ │ │書(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17││ │ │ │ │頁) ││ ├──────┼────┼─────┼──────┤│ │陳朝祥 │93.2.4 │931,5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31頁) ││ ├──────┼────┼─────┤2.彰化銀行93││ │陳朝祥 │93.2.10 │1,207,500 │.2.4、93.2.1││ │ │ │ │0、93.2.12、││ │ │ │ │93.2.16、93.││ │ │ │ │2.18匯款申請││ ├──────┼────┼─────┤書及彰化銀行││ │陳朝祥 │93.2.12 │1,120,000 │93.2.4、93.2││ │ │ │ │.10活期儲蓄 ││ │ │ │ │存款放款支出││ │ │ │ │傳票(見95他││ ├──────┼────┼─────┤2709號卷二第││ │陳朝祥 │93.2.16 │2,840,000 │18頁至第22頁││ ├──────┼────┼─────┤) ││ │陳朝祥 │93.2.18 │800,000 │ ││ ├──────┼────┼─────┼──────┤│ │賴柏如 │93.2.26 │403,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79頁) ││ │ │ │ │2.國泰世華商││ │ │ │ │業銀行93.2.2││ │ │ │ │6匯出匯款用 ││ │ │ │ │紙(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80││ │ │ │ │頁) ││ ├──────┼────┼─────┼──────┤│ │李浴沂 │93.2.5 │2,500,000 │1.左列帳戶交││ │(原審附表三 │ │ │易明細(見95││ │李浴圻應為李│ │ │他2709號卷二││ │浴沂之誤,見│ │ │第88頁) ││ │右列匯款申請│ │ │2.彰化銀行93││ │書匯款人欄簽│ │ │.2.5匯款申請││ │名) │ │ │書(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87││ │ │ │ │頁) ││ ├──────┼────┼─────┼──────┤│ │吳碧霞 │93.2.17 │1,000,000 │1.左列帳戶交││ │(右列匯款申│ │ │易明細(見95││ │請書匯款人欄│ │ │他2709號卷二││ │載為吳錫洲,│ │ │第183頁) ││ │吳碧霞供稱係│ │ │2.第一商業銀││ │依吳錫洲指示│ │ │行93.2.17匯 ││ │匯款,見95他│ │ │款申請書及第││ │2709號卷二第│ │ │一商業銀行93││ │189頁、第181│ │ │.2.17存款取 ││ │頁) │ │ │款憑條(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89頁) ││ ├──────┼────┼─────┼──────┤│ │沈清泉 │93.2.2 │1,215,000 │彰化市第一信││ │ │ │ │用合作社93.2││ │ │ │ │.2、93.2.4、││ │ │ │ │93.2.5、93.2││ ├──────┼────┼─────┤.17、93.2.23││ │沈清泉 │93.2.4 │808,000 │、93.2.24、9││ │(彰化市第一│ │ │3.2.4、93.2.││ │信用合作社93│ │ │18、93.2.26 ││ │.2.4匯款申請│ │ │匯款申請書及││ │書匯款人欄載│ │ │彰化市第一信││ │為周金城,沈│ │ │用合作社93.2││ │清泉供稱係由│ │ │.2、93.2.4、││ │其匯款,見95│ │ │93.2.5、93.2││ │他2709號卷二│ │ │.17、93.2.23││ │第203頁反面 │ │ │、93.2.24、9││ │、第200頁) │ │ │3.2.4、93.2.││ ├──────┼────┼─────┤18、93.2.26 ││ │沈清泉 │93.2.5 │1,212,000 │存款取款憑證││ │(彰化市第一│ │ │(見95他2709││ │信用合作社93│ │ │號卷二第203 ││ │.2.5匯款申請│ │ │頁正面至第20││ │書匯款人欄載│ │ │7頁正面) ││ │為畯富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係│ │ │ ││ │由其匯款,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204頁正 │ │ │ ││ │面、第200頁 │ │ │ ││ │) │ │ │ ││ ├──────┼────┼─────┤ ││ │沈清泉 │93.2.17 │2,000,000 │ ││ │(彰化市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93│ │ │ ││ │.2.17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益嵩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 │ │ ││ │係由其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204頁 │ │ │ ││ │反面、第200 │ │ │ ││ │頁) │ │ │ ││ ├──────┼────┼─────┤ ││ │沈清泉 │93.2.23 │2,007,500 │ ││ │(彰化市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93│ │ │ ││ │.2.23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益嵩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 │ │ ││ │係由其匯款見│ │ │ ││ │,見95他2709│ │ │ ││ │號卷二第205 │ │ │ ││ │頁正面、第2 │ │ │ ││ │00頁) │ │ │ ││ ├──────┼────┼─────┤ ││ │沈清泉 │93.2.24 │1,602,000 │ ││ │(彰化市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93│ │ │ ││ │.2.24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畯富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 │ │ ││ │係由其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205頁 │ │ │ ││ │反面、第200 │ │ │ ││ │頁) │ │ │ ││ ├──────┼────┼─────┤ ││ │沈清泉 │93.2.4 │1.212,000 │ ││ │(彰化市第一│(原審判│ │ ││ │信用合作社93│決附表三│ │ ││ │.2.4匯款申請│載為94.2│ │ ││ │書匯款人欄載│.4,但依│ │ ││ │為周金城,沈│彰化市第│ │ ││ │清泉供稱係由│一用合作│ │ ││ │其匯款,見95│社匯款申│ │ ││ │他2709號卷二│請書轉帳│ │ ││ │第206頁正面 │兩訖章戳│ │ ││ │、第200頁) │戳文日期│ │ ││ │ │為93.2.4│ │ ││ │ │,見95他│ │ ││ │ │2709號卷│ │ ││ │ │二第206 │ │ ││ │ │頁正面)│ │ ││ ├──────┼────┼─────┤ ││ │沈清泉 │93.2.18 │1,198,000 │ ││ │(彰化市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93│ │ │ ││ │.2.18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益嵩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 │ │ ││ │係由其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206頁 │ │ │ ││ │反面、第200 │ │ │ ││ │頁) │ │ │ ││ ├──────┼────┼─────┤ ││ │沈清泉 │93.2.26 │1,105,000 │ ││ │(彰化市第一│ │ │ ││ │信用合作社93│ │ │ ││ │.2.26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益嵩公司│ │ │ ││ │,沈清泉供稱│ │ │ ││ │係由其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207頁 │ │ │ ││ │正面、第200 │ │ │ ││ │頁) │ │ │ ││ ├──────┼────┼─────┼──────┤│ │吳寶貴 │93.2.2 │41,2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236頁正反 ││ │ │ │ │面) ││ │ │ │ │2.安泰商業銀││ │ │ │ │行93.2.2匯款││ │ │ │ │委託書及安泰││ │ │ │ │商業銀行93.2││ │ │ │ │.2存款取款憑││ │ │ │ │條(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23││ │ │ │ │7頁正面) ││ ├──────┼────┼─────┼──────┤│ │合計 │ 空白 │25,848,450│空白 │├─────┼──────┼────┼─────┼──────┤│游輝鑫新竹│王博鶴 │94.3.8 │1,900,000 │中國國際商業││商銀(4541│(右列匯款申│ │ │銀行94.3.8匯││9) │請書載為忠記│ │ │款申請書及中││ │紡織(股)公│ │ │國國際商業銀││ │司,見95他27│ │ │行94.3.8存款││ │09號卷二第10│ │ │取款憑條(見││ │3頁)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103頁) ││ ├──────┼────┼─────┼──────┤│ │蕭鴻智 │93.11.22│2,399,96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75頁) ││ ├──────┼────┼─────┤2.上海商業儲││ │蕭鴻智 │93.12.23│1,579,970 │蓄銀行93.11.││ │ │ │ │22、93.12.23││ │ │ │ │、94.1.25匯 ││ │ │ │ │出匯款申請書││ ├──────┼────┼─────┤及上海商業儲││ │蕭鴻智 │94.1.25 │2,333,960 │蓄銀行93.11.││ │(右列交易明│ │ │22、93.12.23││ │細備註欄記載│ │ │、94.1.25存 ││ │以受款人游輝│ │ │款取款憑條(││ │鑫名義匯款,│ │ │見95他2709號││ │上海商業儲蓄│ │ │卷二第177頁 ││ │銀行94.1.25 │ │ │至179頁) ││ │匯出匯款申請│ │ │ ││ │書亦同,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75頁及第1│ │ │ ││ │79頁) │ │ │ ││ ├──────┼────┼─────┼──────┤│ │黃慧真 │94.1.18 │1,000,000 │1.左列帳戶交││ │(原審判決附│ │ │易明細(見95││ │表三黃慧貞應│ │ │他2709號卷二││ │為黃慧真之誤│ │ │第245頁) ││ │,見高雄銀行│ │ │2.高雄銀行94││ │94.1.18匯款 │ │ │.1.18、93.12││ │申請書匯款人│ │ │.15匯款申請 ││ │欄簽名,95他│ │ │書及高雄銀行││ │2709號卷二第│ │ │94.1.18、93 ││ │246頁正面) │ │ │.12.15、存款││ │ │ │ │取款條(見95││ ├──────┼────┼─────┤他2709號卷二││ │黃慧真(原審│93.12.15│1,500,000 │第246頁正反 ││ │判決附表三黃│ │ │面) ││ │慧貞應為黃慧│ │ │ ││ │真之誤,見高│ │ │ ││ │雄銀行93.12 │ │ │ ││ │.15匯款申請 │ │ │ ││ │書匯款人欄簽│ │ │ ││ │名,95他2709│ │ │ ││ │號卷二第246 │ │ │ ││ │頁反面) │ │ │ ││ ├──────┼────┼─────┼──────┤│ │卓小燕 │94.3.10 │ 562,500 │卓小燕95.5.2││ │ │ │ │3調查筆錄( ││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110頁 ││ │ │ │ │) ││ ├──────┼────┼─────┼──────┤│ │游輝昌 │93.12.22│2,000,000 │聯邦商業銀行││ ├──────┼────┼─────┤93.12.22、93││ │游輝昌 │93.12.24│4,000,000 │.12.24匯出匯││ │ │ │ │款單(見95警││ │ │ │ │聲搜2815號卷││ │ │ │ │第42頁及第45││ │ │ │ │頁、調振法09││ │ │ │ │000000000號 ││ │ │ │ │卷第34頁及第││ │ │ │ │36頁、95他27││ │ │ │ │09號卷一第8 ││ │ │ │ │頁(第105頁 ││ │ │ │ │同)及第11頁││ │ │ │ │(第108頁同 ││ │ │ │ │)) ││ ├──────┼────┼─────┼──────┤│ │楊美雲 │93.11.18│2,500,000 │聯邦商業銀行││ ├──────┼────┼─────┤93.11.18、93││ │楊美雲 │93.11.25│3,500,000 │.11.25、93.1││ ├──────┼────┼─────┤1.29、94.2.2││ │楊美雲 │93.11.29│4,000,000 │1匯出匯款單 ││ ├──────┼────┼─────┤(見95警聲搜││ │楊美雲 │94.2.21 │4,000,000 │2815號卷第44││ │ │ │ │頁、第46頁、││ │ │ │ │第47頁正反面││ │ │ │ │及95他2709號││ │ │ │ │卷一第12頁(││ │ │ │ │第107頁同) ││ │ │ │ │、第13頁(第││ │ │ │ │109頁同)、 ││ │ │ │ │第15頁(第11││ │ │ │ │0頁同)、第1││ │ │ │ │6頁(第111頁││ │ │ │ │同) ││ ├──────┼────┼─────┼──────┤│ │合計 │空白 │31,276,390│空白 │├─────┼──────┼────┼─────┼──────┤│林天文新竹│陳有諒 │93.11.15│400,000 │1.左列帳戶交││商銀(5177│ │ │ │易明細(見95││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61頁) ││ ├──────┼────┼─────┤2.第一商業銀││ │陳有諒 │94.1.18 │3,000,000 │行93.11.15、││ │ │ │ │94.1.18匯款 ││ │ │ │ │申請書及第一││ │ │ │ │商業銀行93.1││ │ │ │ │1.15、94.1.1││ │ │ │ │8存款取款憑 ││ │ │ │ │條(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62││ │ │ │ │頁至63頁) ││ ├──────┼────┼─────┼──────┤│ │邱國榮 │93.11.17│202,5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84頁) ││ │ │ │ │2.臺灣土地銀││ │ │ │ │行93.11.17電││ │ │ │ │匯申請書及臺││ │ │ │ │灣土地銀行93││ │ │ │ │.11.17取款憑││ │ │ │ │條(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83││ │ │ │ │頁) ││ ├──────┼────┼─────┼──────┤│ │張瑞宗 │94.1.20 │391,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07頁) ││ │ │ │ │2.臺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94.1.2││ │ │ │ │0電匯申請書 ││ │ │ │ │及臺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94.1.2││ │ │ │ │0取款憑條( ││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108頁 ││ │ │ │ │) ││ ├──────┼────┼─────┼──────┤│ │陳旺川 │94.1.18 │1,173,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18頁) ││ ├──────┼────┼─────┤2.國泰世華商││ │陳旺川 │94.1.19 │1,568.000 │業銀行94.1.1││ │ │ │ │8、94.1.19、││ │ │ │ │94.1.25、94.││ │ │ │ │2.24、94.3.1││ ├──────┼────┼─────┤5、94.3.17匯││ │陳旺川 │94.1.25 │2,145,000 │出匯款單(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119頁至 ││ │ │ │ │第124頁) ││ ├──────┼────┼─────┤ ││ │陳旺川 │94.2.24 │1,155,000 │ ││ ├──────┼────┼─────┤ ││ │陳旺川 │94.3.15 │1,125,000 │ ││ ├──────┼────┼─────┤ ││ │陳旺川 │94.3.17 │1,890,000 │ ││ ├──────┼────┼─────┼──────┤│ │何流水 │94.1.4 │3,830.000 │1.左列帳戶交││ │(何秀美供稱│ │ │易明細(見95││ │以何流水名義│ │ │他2709號卷二││ │匯款,見95他│ │ │第130頁) ││ │字第2079號卷│ │ │2.華南商業銀││ │二第127頁) │ │ │行94.1.4、94││ ├──────┼────┼─────┤.1.17、94.1.││ │何流水 │94.1.17 │ 710,000│25、94.2.15 ││ │(何秀美供稱│ │ │、94.2.21、9││ │以何流水名義│ │ │4.2.23、94.3││ │匯款,見95他│ │ │.7、94.3.14 ││ │字第2079號卷│ │ │、94.3.16匯 ││ │二第127頁) │ │ │款申請書及華││ ├──────┼────┼─────┤南商業銀行94││ │何流水 │94.1.25 │ 1,660,000│.1.4、94.1.1││ │(何秀美供稱│ │ │7、94.1.25、││ │以何流水名義│ │ │94.2.15、94.││ │匯款,見95他│ │ │3.7、94.3.14││ │字第2079號卷│ │ │存款取款憑條││ │二第127頁) │ │ │(見95他2709││ ├──────┼────┼─────┤號卷二第131 ││ │何流水 │94.2.15 │ 2,310,000│頁至第139頁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 │何流水 │94.2.21 │ 4,139,143│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 │何流水 │94.2.23 │ 745,000│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 │何流水 │94.3.7 │1,877,500 │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 │何流水 │94.3.14 │1,867,500 │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 │何流水 │94.3.16 │4,000,000 │ ││ │(何秀美供稱│ │ │ ││ │以何流水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何秀美 │94.1.11 │1,500,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他2709號卷二││ │何秀美 │94.1.25 │1,000,000 │第130頁(94.││ │ │ │ │1.11,150萬 ││ │ │ │ │元)) ││ │ │ │ │2.臺灣銀行94││ │ │ │ │.1.11、94.1.││ │ │ │ │25匯出匯款單││ │ │ │ │(見95他2709││ │ │ │ │號卷二第140 ││ │ │ │ │頁至第141頁 ││ │ │ │ │) ││ ├──────┼────┼─────┼──────┤│ │周金城 │94.3.8 │1,466,500 │華南商業銀行││ │(何秀美供稱│ │ │94.3.8、94.3││ │以周金城名義│ │ │.16匯款申請 ││ │匯款,見95他│ │ │書(見95他2 ││ │字第2079號卷│ │ │709號卷二第1││ │二第127頁) │ │ │42頁至第143 ││ ├──────┼────┼─────┤頁) ││ │周金城 │94.3.16 │593,583 │ ││ │(何秀美供稱│ │ │ ││ │以周金城名義│ │ │ ││ │匯款,見95他│ │ │ ││ │字第2079號卷│ │ │ ││ │二第127頁) │ │ │ ││ ├──────┼────┼─────┼──────┤│ │吳碧霞 │93.12.15│1,200,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83頁) ││ ├──────┼────┼─────┤2.第一商業銀││ │吳碧霞 │94.2.15 │1,300,000 │行93.12.15、││ │ │ │ │94.2.15、94.││ │ │ │ │1.17、94.3.1││ │ │ │ │5、93.12.7匯││ ├──────┼────┼─────┤款申請書、鹿││ │吳碧霞 │94.1.25 │1,500.000 │港信用合作社││ │ │ │ │94.1.25、94.││ │ │ │ │3.14匯款申請││ │ │ │ │書及第一商業││ ├──────┼────┼─────┤銀行93.12.15││ │吳碧霞 │94.3.14 │600,000 │、94.2.15、9││ │ │ │ │4.1.17、94.3││ │ │ │ │.15、93.12.7││ │ │ │ │存款取款憑條││ ├──────┼────┼─────┤、鹿港信用合││ │吳碧霞 │94.1.17 │600,000 │作社94.1.25 ││ │(第一商業銀│ │ │、94.3.14取 ││ │行94.1.17匯 │ │ │款憑條(見95││ │款申請書匯款│ │ │他2709號卷二││ │人欄載為吳錫│ │ │第185頁至第1││ │洲,吳碧霞供│ │ │88頁、第190 ││ │稱係依吳錫洲│ │ │頁至第192頁 ││ │指示匯款,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190頁、 │ │ │ ││ │第181頁) │ │ │ ││ ├──────┼────┼─────┤ ││ │吳碧霞 │94.3.15 │600,000 │ ││ │(第一商業銀│ │ │ ││ │行94.3.15匯 │ │ │ ││ │款申請書匯款│ │ │ ││ │人欄載為吳錫│ │ │ ││ │洲,吳碧霞供│ │ │ ││ │稱係依吳錫洲│ │ │ ││ │指示匯款,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95他2709│ │ │ ││ │號卷二第191 │ │ │ ││ │頁、181頁) │ │ │ ││ ├──────┼────┼─────┤ ││ │吳碧霞 │93.12.7 │500,000 │ ││ │(第一商業銀│ │ │ ││ │行93.12.7匯 │ │ │ ││ │款申請書匯款│ │ │ ││ │人欄載為李宣│ │ │ ││ │明,吳碧霞供│ │ │ ││ │稱係依吳錫洲│ │ │ ││ │指示匯款,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192頁、 │ │ │ ││ │第181頁) │ │ │ ││ ├──────┼────┼─────┼──────┤│ │李彩屏 │94.1.26 │1,094,5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213頁) ││ │ │ │ │2.臺灣中小企││ │ │ │ │業銀行94.1.2││ │ │ │ │6電匯申請書 ││ │ │ │ │(見95他2709││ │ │ │ │號卷二第214 ││ │ │ │ │頁) ││ ├──────┼────┼─────┼──────┤│ │張瑞銘 │93.11.30│2,000,000 │雲林縣古坑鄉││ │ │ │ │農會93.11.30││ │ │ │ │、93.12.7、9││ │ │ │ │3.12.15匯款 ││ ├──────┼────┼─────┤申請書及雲林││ │張瑞銘 │93.12.7 │1,000,000 │縣古坑農會93││ │ │ │ │.11.30、93.1││ │ │ │ │2.7、93.12.1││ │ │ │ │5存款取款憑 ││ ├──────┼────┼─────┤條(見95他27││ │張瑞銘 │93.12.15│1,000,000 │09號卷二第21││ │ │ │ │8頁反面及正 ││ │ │ │ │面) ││ ├──────┼────┼─────┼──────┤│ │廖展帆 │93.11.22│443,300 │雲林縣斗六市││ │ │ │ │農會93.11.22││ │ │ │ │匯款申請書、││ │ │ │ │雲林縣斗六市││ │ │ │ │農會93.11.22││ │ │ │ │存款取款憑條││ │ │ │ │(20萬元、14││ │ │ │ │萬元)雲林縣││ │ │ │ │斗六市農會93││ │ │ │ │.11.22轉帳支││ │ │ │ │出傳票(10萬││ │ │ │ │3330元)(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221頁正 ││ │ │ │ │面及反面) ││ ├──────┼────┼─────┼──────┤│ │黃俊銘 │93.12.30│800,500 │上海商業儲蓄││ │ │ │ │銀行93.12.30││ │ │ │ │匯出匯款申請││ │ │ │ │書及上海商業││ │ │ │ │儲蓄銀行93.1││ │ │ │ │2.30存款取款││ │ │ │ │憑條(見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250頁正面) ││ ├──────┼────┼─────┼──────┤│ │合計 │空白 │51,387,026│空白 │├─────┼──────┼────┼─────┼──────┤│陳基坤新竹│陳玫臻 │93.11.22│798,000 │臺北國際商業││商銀(4558│ │ │ │銀行93.11.22││1) │ │ │ │、93.12.1、9││ │ │ │ │3.12.7、93.1││ ├──────┼────┼─────┤2.15、94.2.2││ │陳玫臻 │93.12.1 │1,188,000 │、94.3.3匯款││ │ │ │ │申請書及臺北││ │ │ │ │國際商業銀行││ │ │ │ │93.11.22、93││ ├──────┼────┼─────┤.12.1、93.12││ │陳玫臻 │93.12.7 │591,000 │.7、94.2.2、││ │ │ │ │94.3.3取款憑││ │ │ │ │條(見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8 ││ ├──────┼────┼─────┤頁至第12頁)││ │陳玫臻 │93.12.15│198,250 │ ││ ├──────┼────┼─────┤ ││ │陳玫臻 │94.2.2 │425,700 │ ││ ├──────┼────┼─────┤ ││ │陳玫臻 │94.3.3 │600,000 │ ││ ├──────┼────┼─────┼──────┤│ │陳朝祥 │93.11.30│1,980,0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31頁(93.1││ ├──────┼────┼─────┤1.30,198萬 ││ │陳朝祥 │93.12.2 │1,066,500 │元、93.12.2 ││ │ │ │ │,106萬6500 ││ │ │ │ │元)、94.1.3││ │ │ │ │,93萬9600元││ ├──────┼────┼─────┤) ││ │陳朝祥 │94.1.3 │939,600 │2.彰化銀行93││ │ │ │ │.11.30、93.1││ │ │ │ │2.2、94.1.3 ││ │ │ │ │、94.2.22、9││ ├──────┼────┼─────┤4.2.23匯款申││ │陳朝祥 │94.2.22 │1,530,400 │請書(見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23頁、第25頁││ ├──────┼────┼─────┤至第28頁) ││ │陳朝祥 │94.2.23 │725,800 │ ││ ├──────┼────┼─────┼──────┤│ │俞鴻杉 │93.12.7 │2,758,000 │上海商業儲蓄││ │(原審判決附│ │ │銀行93.12.7 ││ │表三俞鴻彬應│ │ │、94.1.4、94││ │為俞鴻杉之誤│ │ │.1.13、94.1.││ │,見上海儲蓄│ │ │25、94.1.26 ││ │商業銀行93.1│ │ │、94.3.1匯出││ │2.7匯出匯款 │ │ │匯款申請書(││ │申請書匯款人│ │ │見95他2709號││ │欄簽名,95他│ │ │卷二第46頁至││ │2709號卷二第│ │ │第50頁) ││ │46頁) │ │ │ ││ ├──────┼────┼─────┤ ││ │俞鴻杉 │94.1.4 │2,000,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商業│ │ │ ││ │儲蓄銀行94.1│ │ │ ││ │.4匯出匯款申│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簽名,95他27│ │ │ ││ │09號卷二第47│ │ │ ││ │頁) │ │ │ ││ ├──────┼────┼─────┤ ││ │俞鴻杉 │94.1.13 │2,340,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儲蓄│ │ │ ││ │商業銀行94. │ │ │ ││ │1.13匯出匯款│ │ │ ││ │申請書匯款人│ │ │ ││ │欄簽名,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48頁) │ │ │ ││ ├──────┼────┼─────┤ ││ │俞鴻杉 │94.1.25 │2,716,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儲蓄│ │ │ ││ │商業銀行94. │ │ │ ││ │1.25匯出匯款│ │ │ ││ │申請書匯款人│ │ │ ││ │欄簽名,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49頁) │ │ │ ││ ├──────┼────┼─────┤ ││ │俞鴻杉 │94.1.26 │1,940,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儲蓄│ │ │ ││ │商業銀行94.1│ │ │ ││ │.26匯出匯款 │ │ │ ││ │申請書匯款人│ │ │ ││ │欄簽名,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50頁) │ │ │ ││ ├──────┼────┼─────┤ ││ │俞鴻杉 │94.3.1 │1,790,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儲蓄│ │ │ ││ │商業銀行94. │ │ │ ││ │3.1匯出匯款 │ │ │ ││ │申請書匯款人│ │ │ ││ │欄簽名,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51頁) │ │ │ ││ ├──────┼────┼─────┤ ││ │俞鴻杉 │93.11.24│2,394,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俞鴻彬應│ │ │ ││ │為俞鴻杉之誤│ │ │ ││ │,見上海儲蓄│ │ │ ││ │商業銀行93.1│ │ │ ││ │1.24匯出匯款│ │ │ ││ │申請書匯款人│ │ │ ││ │欄簽名,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52頁) │ │ │ ││ ├──────┼────┼─────┼──────┤│ │莊美桂 │93.12.27│1,970,000 │上海商業儲蓄││ │ │ │ │銀行93.12.27││ │ │ │ │、94.1.4、9 ││ │ │ │ │4.1.27、94.3││ ├──────┼────┼─────┤.1匯出匯款申││ │莊美桂 │94.1.4 │1,132,000 │請書及上海商││ │ │ │ │業儲蓄銀行94││ │ │ │ │.1.4、94.1.2││ │ │ │ │7、94.3.1存 ││ ├──────┼────┼─────┤款取款憑條(││ │莊美桂 │94.1.27 │2,340,000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53頁、││ │ │ │ │第55頁至第57││ │ │ │ │頁) ││ ├──────┼────┼─────┤ ││ │莊美桂 │94.3.1 │2,000,000 │ ││ ├──────┼────┼─────┼──────┤│ │曾一明 │93.12.24│1,182,000 │1.左列帳戶交││ │(臺中市第二│ │ │易明細(見95││ │信用合作社93│ │ │他2709號卷二││ │.12.24匯款申│ │ │第148頁) ││ │請書匯款人欄│ │ │2.臺中市第二││ │載為平璐鞋業│ │ │信用合作社93││ │,曾一明供稱│ │ │.12.24、94.1││ │確於匯款申請│ │ │.19、94.3.21││ │書記載日期匯│ │ │(2張)匯款 ││ │款,見95他27│ │ │申請書及臺中││ │09號卷二第14│ │ │市第二信用合││ │9頁,第146頁│ │ │作社93.12.24││ │) │ │ │、94.1.19、9││ ├──────┼────┼─────┤4.3.21(2張 ││ │曾一明 │94.1.19 │390,000 │)取款條(見││ │(臺中市第二│ │ │95他2709號卷││ │信用合作社91│ │ │二第149頁至 ││ │.1.19匯款申 │ │ │第151頁)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平璐,曾│ │ │ ││ │一明供稱確於│ │ │ ││ │匯款申請書記│ │ │ ││ │載日期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150頁 │ │ │ ││ │,第146頁) │ │ │ ││ ├──────┼────┼─────┤ ││ │曾一明 │94.3.21 │947,500 │ ││ │(臺中市第二│ │ │ ││ │信用合作社94│ │ │ ││ │.3.21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平璐,曾│ │ │ ││ │一明供稱確於│ │ │ ││ │匯款申請書記│ │ │ ││ │載日期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151頁 │ │ │ ││ │,第146頁) │ │ │ ││ ├──────┼────┼─────┤ ││ │曾一明 │94.3.21 │947,500 │ ││ │(臺中市第二│ │ │ ││ │信用合作社94│ │ │ ││ │.3.21匯款申 │ │ │ ││ │請書匯款人欄│ │ │ ││ │載為平璐,曾│ │ │ ││ │一明供稱確於│ │ │ ││ │匯款申請書記│ │ │ ││ │載日期匯款,│ │ │ ││ │見95他2709號│ │ │ ││ │卷二第151頁 │ │ │ ││ │,第146頁) │ │ │ ││ ├──────┼────┼─────┼──────┤│ │李靜怡 │93.11.25│173,3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56頁) ││ ├──────┼────┼─────┤2.台新國際商││ │李靜怡 │93.12.20│199,000 │業銀行93.11.││ │ │ │ │25、93.12.20││ │ │ │ │、94.2.1、94││ │ │ │ │.2.3、94.4.7││ ├──────┼────┼─────┤、94.1.12匯 ││ │李靜怡 │94.2.1 │1,170,000 │款申請書(見││ │ │ │ │95他2709號卷││ │ │ │ │二第157頁至 ││ │ │ │ │第159頁) ││ ├──────┼────┼─────┤ ││ │李靜怡 │94.2.3 │190,000 │ ││ ├──────┼────┼─────┤ ││ │李靜怡 │94.4.7 │775,500 │ ││ ├──────┼────┼─────┤ ││ │李靜怡 │94.1.12 │43,880 │ ││ ├──────┼────┼─────┼──────┤│ │蔣慶雄 │94.1.31 │117,60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197頁) ││ ├──────┼────┼─────┤2.建華商業銀││ │蔣慶雄 │94.2.22 │115,500 │行94.1.31、9││ │ │ │ │4.2.22匯款委││ │ │ │ │託書(見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198頁) ││ ├──────┼────┼─────┼──────┤│ │李玉瓶 │94.2.23 │21,780 │1.左列帳戶交││ │ │ │ │易明細(見95││ │ │ │ │他2709號卷二││ │ │ │ │第240頁至第2││ │ │ │ │40-1頁) ││ │ │ │ │2.華僑銀行94││ │ │ │ │.2.23匯款委 ││ │ │ │ │託書(見95他││ │ │ │ │2709號卷二第││ │ │ │ │240-1頁反面 ││ │ │ │ │) ││ ├──────┼────┼─────┼──────┤│ │合計 │空白 │39,696,810│空白 │├─────┼──────┼────┼─────┼──────┤│張家榮聯邦│廣達隆 │94.8.8 │360,622 │聯邦銀行(03││銀行(32618│ │ │ │0000000000)││) │ │ │ │未登摺帳項查││ ├──────┼────┼─────┤詢清單(張家││ │陳有諒 │94.8.11 │2,000,000 │榮)(見調查││ ├──────┼────┼─────┤局中部機動工││ │廣達隆 │94.9.14 │530,000 │作組調振法字││ ├──────┼────┼─────┤第0000000000││ │廣達隆 │94.10.4 │457,600 │0號(張世雄 ││ ├──────┼────┼─────┤等涉嫌違反銀││ │聖譯彩印 │94.12.6 │276,000 │行法案)第16││ ├──────┼────┼─────┤9頁正面、第1││ │陳文鴻 │94.12.12│327,363 │70頁正面、第││ ├──────┼────┼─────┤171頁正面、 ││ │陳文鴻 │94.12.23│13,250 │第172頁正面 ││ ├──────┼────┼─────┤至第173頁正 ││ │朱蕙宏 │94.12.29│114,380 │面、第174頁 ││ ├──────┼────┼─────┤正面、第175 ││ │林維民 │95.1.5 │4,000,000 │頁正面、第17││ ├──────┼────┼─────┤6頁正面) ││ │朱蕙宏 │95.1.6 │73,060 │ ││ ├──────┼────┼─────┤ ││ │陳文鴻 │95.1.13 │171,235 │ ││ ├──────┼────┼─────┤ ││ │王李惠貞 │95.3.29 │4,039,940 │ ││ ├──────┼────┼─────┤ ││ │蔡明燕 │95.3.30 │300,000 │ ││ ├──────┼────┼─────┤ ││ │邱國榮 │95.3.30 │235,100 │ ││ ├──────┼────┼─────┤ ││ │陳基坤 │95.4.6 │1,000,000 │ ││ ├──────┼────┼─────┤ ││ │黃慧貞 │95.4.6 │1,000,000 │ ││ ├──────┼────┼─────┤ ││ │劉錦昌 │95.4.6 │1,000,000 │ ││ ├──────┼────┼─────┤ ││ │蔡一豐 │95.4.7 │201,000 │ ││ ├──────┼────┼─────┤ ││ │蔡明燕 │95.4.11 │609,000 │ ││ ├──────┼────┼─────┤ ││ │張戎佑 │95.4.11 │7,352 │ ││ ├──────┼────┼─────┤ ││ │王金龍 │95.4.12 │989,900 │ ││ ├──────┼────┼─────┤ ││ │王李惠貞 │95.4.12 │906,450 │ ││ ├──────┼────┼─────┤ ││ │台灣智塔 │95.4.14 │531,711 │ ││ ├──────┼────┼─────┤ ││ │余宗陽 │95.4.14 │6,200 │ ││ ├──────┼────┼─────┤ ││ │陳俊杰 │95.4.18 │75,500 │ ││ ├──────┼────┼─────┤ ││ │蔡壹豐 │95.5.12 │200,000 │ ││ ├──────┼────┼─────┤ ││ │蔡壹豐 │95.5.12 │60,000 │ ││ ├──────┼────┼─────┤ ││ │陳建源 │95.5.15 │13,650 │ ││ ├──────┼────┼─────┤ ││ │蔡明燕 │95.5.15 │150,000 │ ││ ├──────┼────┼─────┤ ││ │周朝澄 │95.5.16 │2,793,000 │ ││ ├──────┼────┼─────┤ ││ │林進清 │95.5.16 │21,430 │ ││ ├──────┼────┼─────┤ ││ │蔡明燕 │95.5.16 │100,000 │ ││ ├──────┼────┼─────┤ ││ │陳秋貴 │95.5.16 │3,442 │ ││ ├──────┼────┼─────┤ ││ │李自強 │95.5.22 │2,007,500 │ ││ ├──────┼────┼─────┤ ││ │蔡壹豐 │95.5.22 │163,364 │ ││ ├──────┼────┼─────┤ ││ │李自強 │95.5.23 │2,007,500 │ ││ ├──────┼────┼─────┤ ││ │郭慶門 │95.6.7 │800,970 │ ││ ├──────┼────┼─────┤ ││ │飛藝 │95.6.7 │658 │ ││ ├──────┼────┼─────┤ ││ │卓小燕 │95.6.15 │31,362,900│ ││ ├──────┼────┼─────┤ ││ │陳李枝馨 │95.6.15 │947,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李枝馨應│ │ │ ││ │為陳李枝馨之│ │ │ ││ │誤,見右列查│ │ │ ││ │詢清單,調查│ │ │ ││ │局中部機動工│ │ │ ││ │作組調振法字│ │ │ ││ │第000000000 │ │ │ ││ │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 │ │ ││ │行法案)第17│ │ │ ││ │3頁正面) │ │ │ ││ ├──────┼────┼─────┤ ││ │蕭蔡秀燕 │95.6.15 │947,000 │ ││ ├──────┼────┼─────┤ ││ │李自強 │95.6.16 │2,030,000 │ ││ ├──────┼────┼─────┤ ││ │林進清 │95.6.20 │23,300 │ ││ ├──────┼────┼─────┤ ││ │陳秋貴 │95.6.21 │16,575 │ ││ ├──────┼────┼─────┤ ││ │王健丞 │95.6.21 │1,622,000 │ ││ ├──────┼────┼─────┤ ││ │周鴻親 │95.6.22 │814,000 │ ││ ├──────┼────┼─────┤ ││ │郭慶琳 │95.6.22 │813,970 │ ││ ├──────┼────┼─────┤ ││ │郭慶琳 │95.6.22 │406,970 │ ││ ├──────┼────┼─────┤ ││ │吳麗琴 │95.6.22 │976,800 │ ││ ├──────┼────┼─────┤ ││ │陳李枝馨 │95.6.30 │252,586 │ ││ ├──────┼────┼─────┤ ││ │星光CO │95.6.30 │41,000 │ ││ ├──────┼────┼─────┤ ││ │林進清 │95.7.4 │3,500 │ ││ ├──────┼────┼─────┤ ││ │王騰億 │95.7.4 │200,000 │ ││ ├──────┼────┼─────┤ ││ │更洲螺絲 │95.7.4 │203,000 │ ││ ├──────┼────┼─────┤ ││ │陳李枝馨 │95.7.4. │403,000 │ ││ ├──────┼────┼─────┤ ││ │譯詮企業有限│95.7.5 │89,980 │ ││ │公司 │ │ │ ││ ├──────┼────┼─────┤ ││ │陳李枝馨 │95.7.5 │606,000 │ ││ ├──────┼────┼─────┤ ││ │蕭蔡秀燕 │95.7.6 │607,500 │ ││ ├──────┼────┼─────┤ ││ │王健丞 │95.7.12 │1,219,500 │ ││ ├──────┼────┼─────┤ ││ │麥萬沛 │95.7.12 │100,000 │ ││ ├──────┼────┼─────┤ ││ │郭慶琳 │95.7.13 │611,220 │ ││ │ │ │(原審判決│ ││ │ │ │附表三611,│ ││ │ │ │200應為61 │ ││ │ │ │1,220之誤 │ ││ │ │ │,見右列查│ ││ │ │ │詢清單,調│ ││ │ │ │查局中部機│ ││ │ │ │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 ││ │ │ │000000000 │ ││ │ │ │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 ││ │ │ │銀行法案)│ ││ │ │ │第174頁正 │ ││ │ │ │面) │ ││ ├──────┼────┼─────┤ ││ │陳李枝馨 │95.7.14 │1,467,900 │ ││ ├──────┼────┼─────┤ ││ │鼎沛股份有限│95.7.14 │800,000 │ ││ │公司 │ │ │ ││ ├──────┼────┼─────┤ ││ │鼎沛股份有限│95.7.14 │600,000 │ ││ │公司 │ │ │ ││ ├──────┼────┼─────┤ ││ │鼎沛股份有限│95.7.14 │800,000 │ ││ │公司 │ │ │ ││ ├──────┼────┼─────┤ ││ │鼎沛股份有限│95.7.14 │800,000 │ ││ │公司 │ │ │ ││ ├──────┼────┼─────┤ ││ │王健丞 │95.7.25 │2,045,000 │ ││ ├──────┼────┼─────┤ ││ │寶銳 │95.7.26 │535,600 │ ││ ├──────┼────┼─────┤ ││ │羅明政 │95.7.27 │415,000 │ ││ ├──────┼────┼─────┤ ││ │陳蜜渝 │95.7.27 │41,000 │ ││ ├──────┼────┼─────┤ ││ │盧昭凱 │95.7.27 │2,500,000 │ ││ ├──────┼────┼─────┤ ││ │鍾文倫 │95.7.28 │100,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鐘文倫應│ │ │ ││ │為鍾文倫之誤│ │ │ ││ │,見右列查詢│ │ │ ││ │清單,調查局│ │ │ ││ │中部機動工作│ │ │ ││ │組調振法字第│ │ │ ││ │00000000000 │ │ │ ││ │號(張世雄等│ │ │ ││ │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75 │ │ │ ││ │頁正面) │ │ │ ││ ├──────┼────┼─────┤ ││ │周鴻親 │95.7.31 │409,000 │ ││ ├──────┼────┼─────┤ ││ │玖松鞋業 │95.7.31 │2,500,000 │ ││ ├──────┼────┼─────┤ ││ │郭慶琳 │95.7.31 │476,970 │ ││ ├──────┼────┼─────┤ ││ │郭慶琳 │95.7.31 │749,970 │ ││ ├──────┼────┼─────┤ ││ │陳李枝馨 │95.7.31 │356,000 │ ││ ├──────┼────┼─────┤ ││ │菲麗思公司 │95.7.31 │113,500 │ ││ ├──────┼────┼─────┤ ││ │陳李枝馨 │95.8.1 │879,350 │ ││ ├──────┼────┼─────┤ ││ │卓小燕 │95.8.2 │1,233,000 │ ││ ├──────┼────┼─────┤ ││ │鍾文倫 │95.8.3 │82,000 │ ││ │(原審判決附│ │ │ ││ │表三鐘文渝應│ │ │ ││ │為鍾文倫之誤│ │ │ ││ │,見右列查詢│ │ │ ││ │清單,調查局│ │ │ ││ │中部機動工作│ │ │ ││ │組調振法字第│ │ │ ││ │00000 000000│ │ │ ││ │號(張世雄等│ │ │ ││ │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75 │ │ │ ││ │頁正面) │ │ │ ││ ├──────┼────┼─────┤ ││ │玖松鞋業 │95.8.10 │1,027,500 │ ││ ├──────┼────┼─────┤ ││ │李玲宜 │95.8.11 │82,600 │ ││ ├──────┼────┼─────┤ ││ │李玲宜 │95.8.11 │618,000 │ ││ ├──────┼────┼─────┤ ││ │陳麗芳 │95.8.11 │883,000 │ ││ ├──────┼────┼─────┤ ││ │黃淑麗 │95.8.14 │600,000 │ ││ ├──────┼────┼─────┤ ││ │周朝澄 │95.8.14 │733,000 │ ││ ├──────┼────┼─────┤ ││ │周朝澄 │95.8.14 │500,000 │ ││ ├──────┼────┼─────┤ ││ │卓順娣 │95.8.14 │873,000 │ ││ ├──────┼────┼─────┤ ││ │蕭蔡秀燕 │95.8.14 │162,800 │ ││ ├──────┼────┼─────┤ ││ │陳慶輝 │95.8.15 │80,000 │ ││ ├──────┼────┼─────┼──────┤│ │合計 │空白 │94,309,168│空白 ││ │ │ │(原審判決│ ││ │ │ │附表三94,3│ ││ │ │ │09,148應為│ ││ │ │ │94,309,168│ ││ │ │ │之誤,理由│ ││ │ │ │同郭慶琳95│ ││ │ │ │.7.13匯款 │ ││ │ │ │金額應為6 │ ││ │ │ │11,220之說│ ││ │ │ │明) │ │└─────┴──────┴────┴─────┴──────┘┌─────────────────────────────────────────────────┐│第七商業銀行鄭惠齡0000000000000活儲帳戶匯入款明細資料 │├────┬─────┬────┬────┬─────┬──────┬───────┬───────┤│日 期 │跨行序號 │轉匯(入│機構代號│匯款人姓名│匯入金額 │備 註 │卷證出處 ││ │ │)行庫 │ │ │ │ │ │├────┼─────┼────┼────┼─────┼──────┼───────┼───────┤│93.8.27 │0000000000│華僑銀行│0000000 │John Lung │1,170,000 │台中縣清水鎮中│見95他2709號卷││ │ │清水分行│ │ │ │山路243之3號 │一第17頁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何麗云 │92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0 │0000000000│台南企銀│0000000 │吳峻生 │6,350,000 │台南縣麻豆鎮中│ ││ │ │麻豆分行│ │ │ │山路83號 │ │├────┼─────┼────┼────┼─────┼──────┼───────┤ ││93.8.20 │0000000000│台南企銀│0000000 │吳峻生 │4,000,000 │台南縣麻豆鎮中│ ││ │ │麻豆分行│ │ │ │山路36號 │ │├────┼─────┼────┼────┼─────┼──────┼───────┤ ││93.8.23 │0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 │吳國正 │3,000,000 │嘉義縣朴子市海│ ││ │ │朴子分行│ │ │ │通路62號 │ │├────┼─────┼────┼────┼─────┼──────┼───────┤ ││93.8.24 │0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 │吳國正 │1,562,500 │嘉義縣朴子市海│ ││ │ │朴子分行│ │ │ │通路62號 │ │├────┼─────┼────┼────┼─────┼──────┼───────┤ ││93.8.23 │0000000000│第一商銀│0000000 │吳國珍 │3,000,000 │嘉義縣朴子市中│ ││ │ │朴子分行│ │ │ │正路135號 │ │├────┼─────┼────┼────┼─────┼──────┼───────┤ ││93.8.24 │0000000000│第一商銀│0000000 │吳國珍 │500,000 │嘉義縣朴子市中│ ││ │ │朴子分行│ │ │ │正路135號 │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吳淑芬 │90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 │吳勝民 │1,191,000 │雲林縣北港鎮大│ ││ │ │北港分行│ │ │ │同路252號 │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呂秀盆 │675,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6 │0000000000│彰化一信│0000000 │周金城 │3,499,000 │彰化縣花壇鄉中│ ││ │ │花壇分社│ │ │ │正路259號 │ │├────┼─────┼────┼────┼─────┼──────┼───────┤ ││93.8.23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林天文 │2,6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27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林天文 │2,831,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柯美鈐 │95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6 │0000000000│彰化一信│0000000 │益嵩公司 │3,000,000 │彰化縣花壇鄉中│ ││ │ │花壇分社│ │ │ │正路259號 │ │├────┼─────┼────┼────┼─────┼──────┼───────┤ ││93.8.23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許劉菊影 │3,312,000 │台北縣三重市三│ ││ │ │三和分行│ │ │ │和路四段368號 │ │├────┼─────┼────┼────┼─────┼──────┼───────┤ ││93.8.27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許劉菊影 │1,200,000 │台北市○○○路│ ││ │ │城東分行│ │ │ │三段225號 │ │├────┼─────┼────┼────┼─────┼──────┼───────┤ ││93.8.27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許劉菊影 │1,278,000 │台北市○○○路│ ││ │ │城東分行│ │ │ │三段225號 │ │├────┼─────┼────┼────┼─────┼──────┼───────┤ ││93.8.23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陳心怡 │980,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3 │0000000000│臺中商銀│0000000 │陳心怡 │90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30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陳永福 │2,8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19 │0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 │陳仲裕 │3,000,000 │台中市○○路一│ ││ │ │軍功分行│ │ │ │段315號 │ │├────┼─────┼────┼────┼─────┼──────┼───────┤ ││93.8.24 │0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 │陳仲裕 │4,500,000 │台中市○○路一│ ││ │ │軍功分行│ │ │ │段315號 │ │├────┼─────┼────┼────┼─────┼──────┼───────┤ ││93.8.30 │0000000000│合作金庫│0000000 │陳仲裕 │7,000,000 │台中市○○路一│ ││ │ │軍功分行│ │ │ │段315號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陳志坤 │63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見95他2709號卷││ │ │浦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一第104頁 │├────┼─────┼────┼────┼─────┼──────┼───────┤ ││93.8.23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陳志坤 │935,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3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陳旺志 │950,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0 │0000000000│日盛銀行│0000000 │陳建吉 │10,000,000 │台中市○○路二│ ││ │ │台中分行│ │ │ │段51號 │ │├────┼─────┼────┼────┼─────┼──────┼───────┤ ││93.9.1 │0000000000│日盛銀行│0000000 │陳建吉 │12,000,000 │台中市○○路二│ ││ │ │台中分行│ │ │ │段51號 │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陳清河 │85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30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游輝淇 │1,7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23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黃素貞 │82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3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黃素貞 │985,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3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楊美雲 │2,4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26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楊美雲 │1,274,888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30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楊美雲 │2,5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30 │0000000000│台灣銀行│0000000 │劉珍吾 │1,980,000 │高雄縣鳳山市曹│ ││ │ │鳳山分行│ │ │ │公路20號 │ │├────┼─────┼────┼────┼─────┼──────┼───────┤ ││93.8.30 │0000000000│華僑銀行│0000000 │廣泰豐 │1,243,500 │台中縣清水鎮中│ ││ │ │清水分行│ │有限公司 │ │山路243之3號 │ │├────┼─────┼────┼────┼─────┼──────┼───────┤ ││93.8.24 │0000000000│空白 │0000000 │蔡志欽 │340,000 │雲林縣北港鎮大│ ││ │ │ │ │ │ │同路252號 │ │├────┼─────┼────┼────┼─────┼──────┼───────┤ ││93.8.24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鄭惠齡 │995,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4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鄭惠齡 │970,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9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彰化銀行│0000000 │鄭惠齡 │990,000 │彰化縣埔鹽鄉員│ ││ │ │埔鹽分行│ │ │ │鹿路二段72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8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87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3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8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95,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98,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95年度警聲搜28││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15號卷第53頁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85,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990,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24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702,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93.8.27 │0000000000│華橋銀行│0000000 │鄭惠齡 │2,645,220 │台中市○○路一│見95他2709號卷││ │ │台中分行│ │ │ │段428號 │一第18頁 │├────┼─────┼────┼────┼─────┼──────┼───────┤ ││93.8.30 │0000000000│復華商銀│0000000 │鄭惠齡 │1,036,250 │台中縣沙鹿鎮中│ ││ │ │沙鹿分行│ │ │ │山路535號 │ │├────┼─────┼────┼────┼─────┼──────┼───────┤ ││93.8.30 │0000000000│台中商銀│0000000 │鄭惠齡 │789,000 │彰化縣埔鹽鄉彰│ ││ │ │埔鹽分行│ │ │ │水路二段8號 │ │├────┼─────┼────┼────┼─────┼──────┼───────┤ ││93.8.30 │0000000000│華僑銀行│0000000 │興一股份 │5,181,250 │台中縣清水鎮中│ ││ │ │清水分行│ │有限公司 │ │山路243之3號 │ │├────┼─────┼────┼────┼─────┼──────┼───────┤ ││93.8.24 │0000000000│彰化一信│0000000 │駿富公司 │3,109,000 │彰化縣花壇鄉中│ ││ │ │花壇分社│ │ │ │正路259號 │ │├────┼─────┼────┼────┼─────┼──────┼───────┤ ││93.8.26 │0000000000│彰化一信│0000000 │駿富公司 │3,000,000 │彰化縣花壇鄉中│ ││ │ │花壇分社│ │ │ │正路259號 │ │├────┼─────┼────┼────┼─────┼──────┼───────┤ ││93.8.24 │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 │蘇炳欽 │950,000 │雲林縣北港鎮大│ ││ │ │北港分行│ │ │ │同路252號 │ │├────┼─────┼────┼────┼─────┼──────┼───────┤ ││93.8.24 │0000000000│華南銀行│0000000 │蘇資元 │410,000 │雲林縣北港鎮大│ ││ │ │北港分行│ │ │ │同路252號 │ │├────┼─────┼────┼────┼─────┼──────┼───────┤ ││93.8.26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蘇耀朗 │4,882,112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此路44號 │ │├────┼─────┼────┼────┼─────┼──────┼───────┤ ││93.8.27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蘇耀朗 │1,9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 ││93.8.30 │0000000000│新竹商銀│0000000 │蘇耀朗 │3,000,000 │桃園縣大園鄉中│ ││ │ │大園分行│ │ │ │山北路44號 │ │├────┼─────┼────┼────┼─────┼──────┼───────┼───────┤│空白 │空白 │空白 │空白 │合計 │139,004,720 │空白 │空白 ││ │ │ │ │ │ │ │ │└────┴─────┴────┴────┴─────┴──────┴───────┴───────┘┌──────────┬─────────┬─────┬──────┬───────┐│陳永福新竹商銀 │藍信彰(亞普達國際│94.3.24 │80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51768) │電)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2頁反││ │ │ │ │面) ││ ├─────────┼─────┼──────┼───────┤│ │莊美桂 │94.1.26 │1,94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2頁正││ │ │ │ │面) ││ ├─────────┼─────┼──────┼───────┤│ │藍偉新(王熏) │94.3.10 │30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2頁反││ │ │ │ │面) ││ ├─────────┼─────┼──────┼───────┤│ │許春風 │94.1.26 │3,90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1頁反││ │ │ │ │面) ││ ├─────────┼─────┼──────┼───────┤│ │許春風 │94.2.1 │3,112,000 │調查局中部地區││ │ │ │ │機動工作組調振││ │ │ │ │法字第00000000││ │ │ │ │090號(張世雄等││ │ │ │ │涉嫌違反銀行法││ │ │ │ │案)第152頁正面││ │ │ │ │) ││ ├─────────┼─────┼──────┼───────┤│ │林文淞 │94.3.10 │1,658,2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2頁反││ │ │ │ │面) ││ ├─────────┼─────┼──────┼───────┤│ │賀同正 │94.3.9 │95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2頁正││ │ │ │ │面) ││ ├─────────┼─────┼──────┼───────┤│ │劉省吾 │93.11.17 │500,000 │見調查局中部地││ │ │ │ │區機動工作組調││ │ │ │ │振法字第095000││ │ │ │ │35090號(張世雄││ │ │ │ │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法案)第151頁正││ │ │ │ │面) ││ ├─────────┼─────┼──────┼───────┤│ │合計 │空白 │13,160,200 │空白 │└──────────┴─────────┴─────┴──────┴───────┘┌──────────┬───────┐│帳戶 │金額 │├──────────┼───────┤│游輝淇新竹商銀帳戶 │25,848,450 ││45220 │ │├──────────┼───────┤│游輝鑫新竹商銀帳戶 │31,276,390 ││45419 │ │├──────────┼───────┤│林天文新竹商銀帳戶 │51,387,026 ││51775 │ │├──────────┼───────┤│陳基坤新竹商銀帳戶 │39,696,810 ││45581 │ │├──────────┼───────┤│陳永福新竹商銀帳戶 │13,160,200 ││51768 │ │├──────────┼───────┤│鄭惠齡第七商銀帳戶 │139,004,720 ││35108 │ │├──────────┼───────┤│張家榮聯邦銀行帳戶 │94,309,168 ││32618 │(原審判決附表││ │三94,309,148應││ │為94,309,168之││ │誤,見上述張家││ │榮聯邦銀行(326││ │18),匯款人郭 ││ │慶琳95.7.13匯 ││ │款金額應為611 ││ │,220之說明) │├──────────┼───────┤│合計 │394,682,764 ││ │(原審判決附表││ │三394,682,744 ││ │應為394,682,7 ││ │64之誤,理由同││ │上欄) │└──────────┴───────┘附表二(即原判決附表一):
┌──┬──────┬─────┬────┬─────────┬─────┐│編號│ 匯款時間 │ 匯款金額 │ 匯款人 │ 匯入帳戶 │卷證出處 │├──┼──────┼─────┼────┼─────────┼─────┤│ 1 │93年3月4日 │50萬元 │陳宗仁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 │左列匯入帳││ │ │ │ │大園分行 │戶活期性存││ │ │ │ │0000000000000號 │款歷史明細││ │ │ │ │戶名:游輝淇 │查詢(95他││ │ │ │ │ │2709號卷一││ │ │ │ │ │第22頁) ││ ├──────┼─────┤ │ ├─────┤│ │93年3月22日 │100萬元 │ │ │左列匯入帳││ │ │ │ │ │戶活期性存││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查詢(95他││ │ │ │ │ │2709號卷一││ │ │ │ │ │第23頁及調││ │ │ │ │ │查局中部地││ │ │ │ │ │區機動工作││ │ │ │ │ │組調振法字││ │ │ │ │ │第00000000││ │ │ │ │ │090號(張世││ │ │ │ │ │雄等涉嫌違││ │ │ │ │ │反銀行法案││ │ │ │ │ │)第112頁正││ │ │ │ │ │面) ││ ├──────┼─────┤ │ ├─────┤│ │93年3月24日 │250萬元 │ │ │左列匯入帳││ │ │ │ │ │戶活期性存││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查詢(95他││ │ │ │ │ │2709號卷一││ │ │ │ │ │第24頁及調││ │ │ │ │ │查局中部地││ │ │ │ │ │區機動工作││ │ │ │ │ │組調振法字││ │ │ │ │ │第00000000││ │ │ │ │ │090號(張世││ │ │ │ │ │雄等涉嫌違││ │ │ │ │ │反銀行法案││ │ │ │ │ │)第112頁反││ │ │ │ │ │面) ││ ├──────┼─────┤ │ ├─────┤│ │93年3 月29日│280萬元 │ │ │左列匯入帳││ │ │ │ │ │戶活期性存││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查詢(調查││ │ │ │ │ │局中部地區││ │ │ │ │ │機動工作組││ │ │ │ │ │調振法字第││ │ │ │ │ │0000000000││ │ │ │ │ │0號(張世雄││ │ │ │ │ │等涉嫌違反││ │ │ │ │ │銀行法案) ││ │ │ │ │ │第113頁正 ││ │ │ │ │ │面) ││ ├──────┼─────┤ │ ├─────┤│ │93年4月7日 │200萬元 │ │ │左列匯入帳││ │ │ │ │ │戶活期性存││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查詢(95他││ │ │ │ │ │2709號卷一││ │ │ │ │ │第25頁及調││ │ │ │ │ │查局中部地││ │ │ │ │ │區機動工作││ │ │ │ │ │組調振法字││ │ │ │ │ │第00000000││ │ │ │ │ │090號(張世││ │ │ │ │ │雄等涉嫌違││ │ │ │ │ │反銀行法案││ │ │ │ │ │)第114頁正││ │ │ │ │ │面) ││ ├──────┼─────┤ │ ├─────┤│ │93年4月20日 │300萬元 │ │ │左列匯入帳││ │ │ │ │ │戶活期性存││ │ │ │ │ │款歷史明細││ │ │ │ │ │查詢(95他││ │ │ │ │ │2709號卷一││ │ │ │ │ │第26頁) ││ ├──────┼─────┤ │ ├─────┤│ │93年6月1日 │400萬元 │ │ │1.左列匯入││ │ │ │ │ │帳戶活期性││ │ │ │ │ │存款歷史明││ │ │ │ │ │細查詢(95││ │ │ │ │ │他2709號卷││ │ │ │ │ │一第27頁及││ │ │ │ │ │調查局中部││ │ │ │ │ │地區機動工││ │ │ │ │ │作組調振法││ │ │ │ │ │字第09500 ││ │ │ │ │ │035090號( ││ │ │ │ │ │張世雄等涉││ │ │ │ │ │嫌違反銀行││ │ │ │ │ │法案)第119││ │ │ │ │ │頁正面) ││ │ │ │ │ │2.他案被告││ │ │ │ │ │陳宗仁93.9││ │ │ │ │ │.1調查筆錄││ │ │ │ │ │(調查局中││ │ │ │ │ │部地區機動││ │ │ │ │ │工作組調振││ │ │ │ │ │法字第0950││ │ │ │ │ │0000000號(││ │ │ │ │ │張世雄等涉││ │ │ │ │ │嫌違反銀行││ │ │ │ │ │法案)第9頁││ │ │ │ │ │正面) │├──┼──────┼─────┼────┼─────────┼─────┤│小結│合計 │1580萬元 │空白 │空白 │空白 │├──┼──────┼─────┼────┼─────────┼─────┤│ 2 │93年5月25日 │290萬元 │陳宗仁 │第七商業銀行 │1.他案被告││ │ │ │ │潭子分行 │陳宗仁93.9││ │ │ │ │帳號:000000000000│.1調查筆錄││ │ │ │ │8號 │(調查局中││ │ │ │ │戶名:鄭惠齡 │部地區機動││ │ │ │ │ │工作組調振││ │ │ │ │ │法字第0950││ │ │ │ │ │0000000號 ││ │ │ │ │ │(張世雄等 ││ │ │ │ │ │涉嫌違反銀││ │ │ │ │ │行法案)第9││ │ │ │ │ │頁正面) ││ │ │ │ │ │2.左列匯入││ │ │ │ │ │帳戶93.5.2││ │ │ │ │ │5存款憑條 ││ │ │ │ │ │(調查局中││ │ │ │ │ │部地區機動││ │ │ │ │ │工作組調振││ │ │ │ │ │法字第0950││ │ │ │ │ │0000000號 ││ │ │ │ │ │(張世雄等 ││ │ │ │ │ │涉嫌違反銀││ │ │ │ │ │行法案)第││ │ │ │ │ │40頁) ││ ├──────┼─────┤ │ ├─────┤│ │93年5月26日 │30萬元 │ │ │1.他案被告││ │(原審判決附 │ │ │ │陳宗仁93.9││ │表一93年5月3│ │ │ │.1調查筆錄││ │0日應為93年5│ │ │ │(調查局中││ │月26日之誤,│ │ │ │部地區機動││ │見右列存款憑│ │ │ │工作組調振││ │條,調查局中│ │ │ │法字第0950││ │部地區機動工│ │ │ │0000000號 ││ │作組調振法字│ │ │ │(張世雄等 ││ │第0000000000│ │ │ │涉嫌違反銀││ │0號(張世雄等│ │ │ │行法案)第9││ │涉嫌違反銀行│ │ │ │頁正面) ││ │法案)第40頁│ │ │ │2.左列帳戶││ │) │ │ │ │93.5.26存 ││ │ │ │ │ │款憑條(調││ │ │ │ │ │查局中部地││ │ │ │ │ │區機動工作││ │ │ │ │ │組調振法字││ │ │ │ │ │第00000000││ │ │ │ │ │090號(張世││ │ │ │ │ │雄等涉嫌違││ │ │ │ │ │反銀行法案││ │ │ │ │ │)第40頁)│├──┼──────┼─────┼────┼─────────┼─────┤│小結│空白 │320萬元 │空白 │空白 │空白 │├──┼──────┼─────┼────┼─────────┼─────┤│合計│空白 │1900萬元 │空白 │空白 │空白 │└──┴──────┴─────┴────┴─────────┴─────┘附表三(即原判決附表二):
┌─┬───┬────┬─────────┬────┬──────────┐│編│臺灣地│匯款日期│匯款金額(新臺幣)│臺灣地區│卷證出處 ││號│區委託│ ├─────────┤收款帳戶│ ││ │人 │ │匯款帳戶 │ │ │├─┼───┼────┼─────────┼────┼──────────┤│1 │林秀專│94年4月 │95萬8750元 │陳育良之│1.華泰銀行(原審判決 ││ │ │18日 │ │彰化商業│附表二萬泰銀行應為華││ │ │ ├─────────┤銀行西屯│泰銀行之誤)94.4.18 ││ │ │ │華泰商業銀行板橋分│分行帳戶│跨行匯款申請書(98偵││ │ │ │行 │000000-0│18232卷第203頁) ││ │ │ │ │0000000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號 │細(附件第70頁反面及││ │ │ │ │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 │法義字第000000000000││ │ │ │ │ │5330號(黃長順等涉嫌││ │ │ │ │ │違反銀行法案(附件第││ │ │ │ │ │二冊))卷二第197頁 ││ │ │ │ │ │反面)) │├─┼───┼────┼─────────┼────┼──────────┤│2 │陳癸亨│95年4月 │20萬2000元 │陳育良之│1.復華銀行95.4.11匯 ││ │ │11日 │ │彰化商業│款申請書(98偵18232 ││ │ │ │ │銀行西屯│卷第206頁) ││ │ │ │ │分行帳戶│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000000-0│細(附件第72頁反面及││ │ │ │ │0000000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號 │法義字第000000000000││ │ │ │ │ │5330號(黃長順等涉嫌││ │ │ │ │ │違反銀行法案(附件第││ │ │ ├─────────┤ │二冊))卷一第107頁 ││ │ │ │元大商業銀行沙鹿分│ │反面) ││ │ │ │行(原復華銀行) │ │ │├─┼───┼────┼─────────┼────┼──────────┤│3 │林明德│95年5月 │60萬8300元 │陳育良之│1.合庫銀行95.5.10匯 ││ │ │10日 │ │彰化商業│款申請書(98偵18232 ││ │ │ ├─────────┤銀行西屯│卷第210頁) ││ │ │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分行帳戶│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000000-0│細(附件第73頁正面及││ │ │ │ │0000000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號 │法義字第000000000000││ │ │ │ │ │5330號(黃長順等涉嫌││ │ │ │ │ │違反銀行法案(附件第││ │ │ │ │ │二冊))卷一第110頁 ││ │ │ │ │ │正面、卷二第203頁反 ││ │ │ │ │ │面) │├─┼───┼────┼─────────┼────┼──────────┤│4 │洪天賜│95年4月 │55萬元 │陳育良之│1.華泰銀行95.4.21匯 ││ │ │21日 │ │彰化商業│款申請書(98偵18232 ││ │ │ ├─────────┤銀行西屯│卷第221頁) ││ │ │ │華泰商業銀行 │分行帳戶│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000000-0│細(附件第72頁反面及││ │ │ │ │0000000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號 │法義字第00000000000 ││ │ │ │ │ │15330號(黃長順等涉 ││ │ │ │ │ │嫌違反銀行法案(附件││ │ │ │ │ │第二冊))卷一第107 ││ │ │ │ │ │頁反面、卷二第203頁 ││ │ │ │ │ │正面) │├─┼───┼────┼─────────┼────┼──────────┤│5 │林晉漳│①94年4 │①100萬元 │陳育良之│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細││ │ │ 月11日│②100萬元 │彰化商業│(附件第70頁正面、第││ │ │②94年8 ├─────────┤銀行西屯│72頁正面及調查局南投││ │ │ 月19日│不詳 │分行帳戶│縣調查站投法義字第09││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 │ │ │ │0000000 │長順等涉嫌違反銀行法││ │ │ │ │號 │案(附件第二冊))卷││ │ │ │ │ │一第107頁正面(94.4.││ │ │ │ │ │11,100萬元)、卷二 ││ │ │ │ │ │第197頁反面、第200頁││ │ │ │ │ │反面) │├─┼───┼────┼─────────┼────┼──────────┤│6 │朱敏玲│94年12月│①24萬元 │袁漢龍之│1.玉山銀行銀行94.12.││ │ │15日 │②80萬元 │彰化商業│15匯款申請書、新竹國││ │ │ ├─────────┤銀行西屯│際商業銀行94.12.15匯││ │ │ │①玉山銀行中壢分行│分行帳戶│款申請書(98偵18232 ││ │ │ │②新竹國際商業銀行│000000-0│卷第214頁、第215頁)││ │ │ │ 金陵分行 │0000000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號 │細(附件第65頁正面及││ │ │ │ │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 │法義字第00000000000 ││ │ │ │ │ │15330號(黃長順等涉 ││ │ │ │ │ │嫌違反銀行法案(附件││ │ │ │ │ │第二冊))卷一第111 ││ │ │ │ │ │頁正面) │├─┼───┼────┼─────────┼────┼──────────┤│7 │龔蘭英│95年1月 │118萬4000元 │袁漢龍之│1.第一商業銀行95.1.1││ │(長瑞│16日 │ │彰化商業│6匯款申請書回條(調 ││ │塑膠有│ ├─────────┤銀行西屯│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法││ │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汐止分│分行帳戶│義字第00000000000000││ │) │ │行 │000000-0│30號(黃長順等涉嫌違││ │ │ │ │0000000 │反銀行法案(附件第二││ │ │ │ │號 │冊))卷二第88頁) ││ │ │ │ │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 │細(附件第65頁反面)│├─┼───┼────┼─────────┼────┼──────────┤│8 │曾一明│①94年6 │①80萬元、72萬4000│謝順興之│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細││ │ │ 月21日│ 元 │彰化商業│(附件第74頁正反面、││ │ │②94年6 │②64萬2000元、90萬│銀行西屯│第77頁正面、第85頁反││ │ │ 月30日│ 元 │分行帳戶│面、第86頁反面、第87││ │ │③94年9 │③60萬2250元、60萬│000000-0│頁反面及調查局南投縣││ │ │ 月6日 │ 2250元 │0000000 │調查站投法義字第0986││ │ │④95年4 │④70萬元、90萬8000│號 │000000000000號(黃長││ │ │ 月3日 │ 元 │ │順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 │ │⑤95年4 │⑤200萬元 │ │(附件第二冊))卷一││ │ │ 月28日│⑥199萬元 │ │第111頁反面(②94.6.││ │ │⑥95年5 ├─────────┤ │30,64萬2000元、90萬││ │ │ 月16日│不詳 │ │元)、第124頁正面( ││ │ │ │ │ │④95.4.3,70萬元、90││ │ │ │ │ │萬8000元)、第125頁 ││ │ │ │ │ │正面(⑤95.4.28,200││ │ │ │ │ │萬元)、第125頁反面 ││ │ │ │ │ │(⑥95.5.16,199萬元││ │ │ │ │ │)、卷二第215頁反面 ││ │ │ │ │ │、第216頁反面、第222││ │ │ │ │ │頁反面、第241頁反面 ││ │ │ │ │ │、第244頁正面、第246││ │ │ │ │ │頁正面) │├─┼───┼────┼─────────┼────┼──────────┤│9 │李彩屏│①94年6 │①10萬元 │謝順興之│1.臺灣銀行94.6.10及9││ │ │ 月10日│②15萬元 │彰化商業│4.6.30匯出匯款回條聯││ │ │②94年6 ├─────────┤銀行西屯│(2)(調查局南投縣調 ││ │ │ 月30日│臺灣銀行中興新村分│分行帳戶│查站投法義字第098640││ │ │ │行 │000000-0│0000000000號(黃長順││ │ │ │ │0000000 │等涉嫌違反銀行法案(││ │ │ │ │號 │附件第二冊))卷二第││ │ │ │ │ │98頁至99頁) ││ │ │ │ │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 │細(附件第74頁正面、││ │ │ │ │ │第75頁正面及調查局南││ │ │ │ │ │投縣調查站投法義字第││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黃長順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 │法案(附件第二冊))││ │ │ │ │ │卷一第111頁反面(94.││ │ │ │ │ │6.30,15萬元)、卷二││ │ │ │ │ │第215頁正面、第216頁││ │ │ │ │ │反面) │├─┼───┼────┼─────────┼────┼──────────┤│10│曾振榮│①94年9 │①90萬元 │謝順興之│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細││ │ │ 月5日 │②50萬元 │彰化商業│(附件第77頁正面、第││ │ │②95年2 ├─────────┤銀行西屯│84頁正面及調查局南投││ │ │ 月17日│不詳 │分行帳戶│縣調查站投法義字第09││ │ │ │ │000000-0│00000000000000號(黃││ │ │ │ │0000000 │長順等涉嫌違反銀行法││ │ │ │ │號 │案(附件第二冊))卷││ │ │ │ │ │一第122頁反面(95.2.││ │ │ │ │ │17,50萬元)、卷二第││ │ │ │ │ │222頁反面、第237頁反││ │ │ │ │ │面) │├─┼───┼────┼─────────┼────┼──────────┤│11│宋瑜珠│94年10月│共4114萬3350元(原 │徐啟寅之│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細││ │ │18日起至│審判決附表二編號11│彰化商業│(附件第67頁正面至第││ │ │95年2月 │之金額5618萬7150元│銀行西屯│68頁正面(合計4114萬││ │ │7 日止 │,經本院核對右列卷│分行帳戶│3350元)及調查局南投││ │ │ │證後,應為4114萬33│000000-0│縣調查站投法義字第09││ │ │ │50元) │0000000 │00000000000000號(黃││ │ │ ├─────────┤號 │長順等涉嫌違反銀行法││ │ │ │土地銀行萬華分行 │ │案(附件第二冊))卷││ │ │ │ │ │一第128頁正面至第12 ││ │ │ │ │ │9頁正面(合計4114萬 ││ │ │ │ │ │3350元)、卷二第255 ││ │ │ │ │ │頁正面至第257頁反面 ││ │ │ │ │ │(合計4114萬3350元)││ │ │ │ │ │) │├─┼───┼────┼─────────┼────┼──────────┤│12│陳有諒│①95年3 │①100萬元 │徐啟寅之│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細││ │ │ 月8日 │②120萬元 │彰化商業│(附件第68頁正反面及││ │ │②95年4 │③60萬元 │銀行西屯│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月4日 │④80萬元 │分行帳戶│法義字第000000000000││ │ │③95年4 │⑤120萬元 │000000-0│5330號(黃長順等涉嫌││ │ │ 月7日 │ │0000000 │違反銀行法案(附件第││ │ │④95年4 ├─────────┤號 │二冊))卷一第129頁 ││ │ │ 月21日│不詳 │ │正反面、卷二第258頁 ││ │ │⑤95年5 │ │ │正反面) ││ │ │ 月2日 │ │ │ │├─┼───┼────┼─────────┼────┼──────────┤│13│黃素惠│①94年12│①124萬5000元 │徐啟寅之│1.富邦銀行94.12.8匯 ││ │ │ 月8日 │②168萬6600元 │彰化商業│款委託書及富邦銀行94││ │ │②95年1 │ │銀行西屯│.12.8存摺類存款取款 ││ │ │ 月18日├─────────┤分行帳戶│憑條、富邦銀行95.1.1││ │ │ │臺北富邦銀行雙園分│000000-0│8匯款委託書及95.1.18││ │ │ │行 │0000000 │存摺類存款取款憑條(││ │ │ │ │號 │98偵18232號卷第151頁││ │ │ │ │ │至第154頁) ││ │ │ │ │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 │細(附件第67頁反面、││ │ │ │ │ │第68頁正面及調查局南││ │ │ │ │ │投縣調查站投法義字第││ │ │ │ │ │0000000000000000號(││ │ │ │ │ │黃長順等涉嫌違反銀行││ │ │ │ │ │法案(附件第二冊))││ │ │ │ │ │卷一第128頁反面、第1││ │ │ │ │ │29頁正面、卷二第256 ││ │ │ │ │ │頁反面、第257頁正面 ││ │ │ │ │ │) │├─┼───┼────┼─────────┼────┼──────────┤│14│蔡寶勇│95年1月 │63萬9200元 │徐啟寅之│1.遠東國際商業銀行95││ │ │18日 │ │彰化商業│.1.18匯款申請書及遠 ││ │ │ ├─────────┤銀行西屯│東國際銀行95.1.18取 ││ │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 │分行帳戶│款條(51萬9200元及12││ │ │ │ │000000-0│0,000元)(98偵18232││ │ │ │ │0000000 │號卷第144頁至第146頁││ │ │ │ │號 │) ││ │ │ │ │ │2.左列收款帳戶交易明││ │ │ │ │ │細(附件第68頁正面及││ │ │ │ │ │調查局南投縣調查站投││ │ │ │ │ │法義字第00000000000 ││ │ │ │ │ │15330號(黃長順等涉 ││ │ │ │ │ │嫌違反銀行法案(附件││ │ │ │ │ │第二冊))卷一第129 ││ │ │ │ │ │頁正面、卷二第257頁 ││ │ │ │ │ │正面) │├─┼───┼────┼─────────┼────┼──────────┤│合│空白 │空白 │6757萬5700元 │空白 │編號11匯款金額以5618││計│ │ │ │ │萬7150元計算者,附表││ │ │ │ │ │二合計金額為8261萬95││ │ │ │ │ │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