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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6 年附民字第 159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 告 李莉莉被 告 黃采潔(原名黃玉鳳)

劉宇晴(原名劉玫)李甄惠上列原告因被告等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本院105 年度上易字第1931號),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等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采潔、劉宇晴、李甄惠被訴違反公平交易法案件,業經原審以104 年度易字第1210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檢察官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復經本院以105 年度上易字第1931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所提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孫惠琳

法 官 江翠萍法 官 劉為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潘文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25 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7-0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