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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553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55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羅迪選任辯護人 關維忠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885號,中華民國107 年4月30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4年度偵字第19218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關於沒收未扣案如附表二之犯罪所得部分均撤銷。

未扣案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追徵其價額。

其他上訴駁回。

事 實

一、羅迪與汪宜忠、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陳裕昇(原名陳吉慶)、莊智瑋、陳功堯、陳功舜、曾偉綸、陳冠瑋、陳建嘉、邱丞君、葉芮菲(汪宜忠等13人均經判決確定)、陳威榤(前經桃園地檢署另行通緝)、少年李○傑(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於101年12月20日以101年度少護字第80

5 號裁定諭知令入感化教育處所施以感化教育之處分確定在案)與大陸地區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以羅迪為首之詐騙集團,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並為如下之分工方式:

㈠羅迪為詐欺集團負責人,負責統籌指揮集團成員;汪宜忠、

黃彥傑為控台,負責聯絡車手頭,指揮車手提領、轉匯詐騙款項;馮輝武為會計,負責為集團作帳、匯款;陳世峰為機房,負責集團電信設備之維護;邱丞君、陳裕昇、莊智瑋、陳功堯為車手頭,負責指揮旗下車手提領詐騙贓款;陳功舜、曾偉綸、陳冠瑋、陳建嘉、葉芮菲、陳威榤、少年李○傑為車手,負責提領詐騙贓款;其等並將詐騙所得款項,交由不知情之林銘成(業經原審以違反銀行法之非法經營銀行業務罪判決確定)進行地下匯兌,將詐騙所得贓款轉匯人民幣至大陸地區集團成員指定之帳戶。另由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取得附表一「匯入人頭帳戶之戶名、銀行別及帳號」欄所示林崇宇等人(由檢察官另行偵辦)取得如附表一所示金融帳戶、金融卡,並將前開取得之金融帳戶(下稱人頭帳戶)、金融卡提供與羅迪為首之詐騙集團成員。

㈡汪宜忠等人即自民國101年6月起至12月止,先後加入上開集

團,由大陸成員以如附表一所示方式,詐騙如附表一所示X○○等人,除編號25p○○查覺有異未陷於錯誤外,其餘之人均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匯款至如附表一所示人頭帳戶或購買智冠遊戲點數(MY CARD) ,羅迪即依前開分工方式,指示汪宜忠等人提領詐騙贓款,扣除約定給予集團內各成員之報酬後,指示汪宜忠、黃彥傑等人每週至少1 次將贓款以無摺存款之方式,存入林銘成申設之合作金庫銀行金融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 號,下稱合作金庫帳戶),再提供大陸地區受款帳戶,包括受款人姓名、帳號、金融機構名稱、每個帳戶應存入之金額等資料,指示林銘成至大陸兌換人民幣後匯至指定帳戶,以此方式進行兩岸匯兌,轉匯至大陸地區詐騙集團成員以朋分利益。

二、案經桃園縣(現升格為桃園市,以下稱之)政府警察局、新北市政府警察局移送、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報告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主動簽分偵查後起訴。

理 由

壹、證據能力部分

一、警詢之供述證據部分:㈠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

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第159條之2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謂「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係指證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而其先前之陳述,從客觀上之環境或條件等情況加以觀察,有足以取代審判中陳述之可信性保證者而言,此屬證據能力之要件,而證人所為之先前陳述,相較於審判中之陳述,是否具有更可信之特別情況,法院應比較其前後陳述當時之原因、過程、內容等外在環境加以觀察,以判斷先前之陳述,是否出於任意性之供述、有無違法取供等情形(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1785號、98年度台上字第5361號判決意旨參照)。另參酌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59條之1立法理由,無論共同被告、共犯、被害人、證人等,均屬被告以外之人,並無區分。本此前提,凡與待證事實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如欲以被告以外之人本於親身實際體驗之事實所為之陳述,作為被告論罪之依據時,本質上均屬於證人。而被告之對質詰問權,係憲法所保障之基本人權及基本訴訟權,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中,已依法定程序,到場具結陳述,並接受被告之詰問者,因其信用性已獲得保障,即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判斷依據。然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調查中(以下簡稱警詢等)或檢察官偵查中所為之陳述,或因被告未在場,或雖在場而未能行使反對詰問,無從擔保其陳述之信用性,即不能與審判中之陳述同視。惟若貫徹僅審判中之陳述始得作為證據,有事實上之困難,且實務上為求發現真實及本於訴訟資料越豐富越有助於事實認定之需要,該審判外之陳述,往往攸關證明犯罪存否之重要關鍵,如一概否定其證據能力,亦非所宜。而檢驗該陳述之真實性,除反對詰問外,如有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者,亦容許其得為證據,即可彌補前揭不足,於是乃有傳聞法則例外之規定。

偵查中,檢察官通常能遵守法律程序規範,無不正取供之虞,且接受偵訊之該被告以外之人,已依法具結,以擔保其係據實陳述,如有偽證,應負刑事責任,有足以擔保筆錄製作過程可信之外在環境與條件,乃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

2 項規定「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另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則以「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2之相對可信性)或「經證明具有可信之特別情況」(第159條之3之絕對可信性),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係以具有「特信性」與「必要性」,已足以取代審判中經反對詰問之信用性保障,而例外賦予證據能力。至於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因欠缺「具結」,難認檢察官已恪遵法律程序規範,而與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第2項之規定有間。細繹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經檢察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於取證時,除在法律上有不得令其具結之情形者外,亦應依人證之程序命其具結,方得作為證據,此於本院93年台上字第6578號判例已就「被害人」部分,為原則性闡釋;惟是類被害人、共同被告、共同正犯等被告以外之人,在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依通常情形,其信用性仍遠高於在警詢等所為之陳述,衡諸其等於警詢等所為之陳述均無須具結,卻於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即得為證據,則若謂該偵查中未經具結之陳述一概無證據能力,無異謂其不如警詢等之陳述,顯然失衡。因此,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未經具結所為之陳述,如與警詢等陳述同具有「特信性」、「必要性」時,依「舉輕以明重」原則,本於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同一法理,例外認為有證據能力,以彌補法律規定之不足,俾應實務需要,方符立法本旨(最高法院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第3號提案決議、103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第1670號判決意旨參照)。

㈡被告及其辯護人抗辯證人即同案被告黃彥傑、陳世峰、莊智

瑋、馮輝武於警詢中之證詞無證據能力云云。惟查,證人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各係被告羅迪是否有參與詐騙集團犯行及是否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之重要證人,且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原於警詢時就被告羅迪如何邀集其等參與詐騙集團犯行情節陳述詳盡(詳如後述),且渠等於原審另案審理時,並未爭執警訊筆錄製作過程有何違法、不當之處,再以前開證人等於警詢所證,與其他客觀事證相符(詳後述),應認其於警詢之證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並為證明本件被告羅迪詐欺之事實存否所必要,而具有必要性,且其中黃彥傑、陳世峰於檢察官偵訊具結後仍均為與警詢時所陳各情相互一致之證述。是認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於警詢時之證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應具證據能力:再參以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於本案審判中作證時,距警詢時所為關於被告羅迪參與詐騙集團事實之陳述,已4 年有餘,被告羅迪並已通緝到案回臺受審,又係當庭指訴被告羅迪是否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一節,是以此等外部情況,該等證人顯有受不當外力干擾,內在之壓力及事後串謀之可能性,較之渠等前於製作警詢筆錄時,陳述被告羅迪為詐欺集團負責人之情,應屬較不受不當外力干擾、且係較少內在壓力下所為之陳述,堪見證人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等人於警詢中之陳述均具有特別可信之情況,且證人黃彥傑、陳世峰、莊智瑋、馮輝武於警詢中之陳述,乃證明被告羅迪犯罪事實之存否所不可欠缺,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規定,渠等於警詢中之陳述,應認均具有證據能力。

㈢被告汪宜忠、陳裕昇(原名陳吉慶)於警詢中所為陳述,對

被告羅迪而言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且經被告羅迪之辯護人於準備程序時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104 年度訴字第885 號卷,下稱原審卷,卷一第72頁背面;原審卷二第17頁;本院卷一第117頁背面、第118頁背面;本院卷二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本院審酌證人汪宜忠業於原審前案審理(即原審102年度訴字第854號〈下稱原審前案〉)及原審審理時均以證人身分到庭具結作證,其於上開警詢中之陳述,並無符合刑事訴訟法傳聞證據排除法則之例外情形,則依前揭法條意旨,證人汪宜忠、陳裕昇上開警詢中之陳述,對於證明被告羅迪犯罪部分,無證據能力。至於證人林銘成、陳建嘉於警詢中之供述,係屬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無前述例外情形,被告羅迪及其辯護人亦否認其等警詢之證據能力,故認此部分均無證據能力。

㈣又辯護人雖亦曾爭執證人即其他共犯於警詢中所為陳述之證

據能力(見原審卷一第72頁背面;本院卷一第121至123頁背面、卷二第10頁背面至第11頁),惟除上述共犯警詢供述外,其餘共犯之警詢陳述,因本院並未引為認定被告羅迪犯罪事實之基礎,故不另論述其證據能力有無,併予指明。

二、偵訊時之供述證據部分:次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定有明文。查證人汪宜忠、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陳裕昇(原名陳吉慶)、陳世峰及林銘成於偵查中既均係以證人身分陳述,且經檢察官告以具結義務及偽證處罰後命之朗讀結文具結,因上開證人均係於負擔偽證罪處罰之心理下證述,並以具結擔保其供述真實性,復無受其他不當外力干擾情形,可信性極高,本院審酌渠等於偵查中具結證述之際,其外部附隨之環境或條件並無不當,復均已於本院審判期日時適用有關人證之規定,命渠等具結陳述,賦予被告羅迪及其辯護人予以詰問之機會,故就被告羅迪所涉犯行部分,證人汪宜忠、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陳裕昇、陳世峰及林銘成於檢察官訊問中業經具結所為之證述,查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 第2項之規定,本具證據能力,且該等證人於審判期日均以證人身分到庭接受被告羅迪及其辯護人之對質詰問,已經完足合法證據調查,被告羅迪之對質詰問權已受保障,則依上說明,證人汪宜忠、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陳裕昇、陳世峰及林銘成於偵查中所為證言,自具有證據能力,而得採為證據。另證人陳建嘉於偵訊時稱:羅迪我有聽過,但我沒有看過他,我知道羅迪是集團老闆等語(見桃檢102年度偵字第16615號,下稱偵字第16615,卷八第227頁),該次偵訊筆錄之證述未經具結,且係聽聞轉述,非親自見聞之事實,故證人陳建嘉於偵訊之證述,認無證據能力。

三、非供述證據部分:其餘本案認定事實所引用之文書證據及物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

4 之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斟酌本案卷內之證據並非違法取得,亦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被告羅迪於訴訟上之程序權已受保障,故均得採為證據,合先敘明。

貳、實體方面: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羅迪矢口否認涉有附表一編號1至100之詐欺犯行,辯稱:我不是詐騙集團首腦,也沒有擔任指揮詐欺集團指揮工作,我當時人在大陸,汪宜忠、黃彥傑、陳裕昇、陳世峰就把事情全推給我,我認識汪宜忠、黃彥傑、陳裕昇、莊智瑋,但不認識陳世峰,我知道元哥,他是臺灣人在那邊做餐廳,臺灣人在大陸都會聚在一起,陳裕昇、汪宜忠、莊智瑋有分別來大陸找我玩一或兩次,陳裕昇來找我一次,汪宜忠及莊智瑋來找我一次,那時候我常跟元哥一起吃飯、喝酒,他們來時元哥都在,元哥有招待他們,因此他們認識,後來他們比較熟,元哥後來投資詐騙集團問我,我說沒辦法幫忙,元哥就自己跟陳裕昇、汪宜忠聯繫,直到半年後有一天,元哥突然連續找我說我介紹的人把錢訛走,說這些人是我介紹給他認識必須負責,叫我找人,我說我在大陸沒辦法找,最多是打電話找,但都聯絡不上陳吉慶、汪宜忠、莊智瑋,元哥是當地比較有關係的台商,我也怕得罪他,拖一段時間元哥叫我賠償他損失,我想我先賠償給元哥,再聯絡汪宜忠跟他們要,我就籌100 萬元、70萬元折合人民幣給他,我沒有介紹他們去犯罪,整個內容我根本就不知道,事後他們聯絡我才略知他們在進行詐騙事宜,但我也沒有想要分得款項或分得半毛錢,事後他們把人家的錢弄走,我才知道這段時間他們陸陸續續配合做詐騙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6頁背面);辯護人則替被告羅迪辯護以:本件只有共犯之指述,並無監聽譯文或是銀行金流可以證明羅迪是詐欺集團之負責人,案發時羅迪人在大陸,所以這些共犯就把責任推給他云云(見原審卷二第16頁背面)。經查:

㈠本案共犯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

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陳建嘉就其等以「事實」欄一所示分工方式參與詐欺集團,而分別共同犯附表一各編號所示詐欺取財犯行(汪宜忠係編號1 至51;黃彥傑係編號25至30、52至100;陳世峰係編號29至100;馮輝武係編號3至51;莊智瑋係編號1 至38、45;陳冠瑋係編號3至22、29至30;陳功舜係編號33至38;曾偉綸係編號33至38;陳功堯係編號23至28、31至32、45;陳裕昇係編號48至100 ;陳建嘉係編號48至100 )等情,業據共犯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及陳建嘉於另案審理時均坦承不諱(見原審前案卷二第66頁背面至第67頁背面、第91至92頁、第90頁背面至91頁、第68頁至背面、第158頁背面至第159頁背面、第13至14頁、第181至182頁、第34至35頁、第157至第158頁背面、第89頁背面至第90頁、第6至7頁;原審前案卷六第77頁至背面、第225 頁背面;原審前案卷七第57頁背面),並有附表一「證據出處」欄所示證據及林銘成合作金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交易明細表(見桃檢102 年度偵字第15126號卷,下稱偵字15126卷,第8至21頁)可佐,是認共犯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及陳建嘉具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等犯行足堪認定,且均經原審前以102年度訴字第854號、本院104 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分別判決確定在案,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被告羅迪雖以上開情詞置辯,惟:

⒈證人即共犯汪宜忠於偵訊及審理中均證稱:詐騙集團不是

我自己想出來,是羅迪叫我去做,羅迪那時人在大陸透過SKYPE打電話教我做,我於101年3月6日經羅迪介紹進入詐騙集團,負責接聽詐騙集團從大陸打來之電話,再聯絡莊智瑋等車手頭,由他們連絡下面車手提款,錢由莊智瑋交給我,我再將錢交給馮輝武管理,實際上是我下班後透過SKYPE 跟羅迪聯絡對帳,事實上就是羅迪在指示,錢怎麼使用也是羅迪決定,我聽到後再轉告馮輝武,由他實際負責無摺存款給林銘成在合作金庫申設之0000000000000 號帳戶,由林銘成以地下匯兌方式轉成人民幣匯到羅迪指定之大陸帳戶,詐騙集團內成員包括馮輝武負責保管贓款,陳世峰做二類電信,羅迪之弟弟黃彥傑跟其一樣都是輪流做控台工作,即接聽大陸詐騙集團成員電話,獲悉領取人頭提款卡及工作用電話卡包裹之地點,再將卡片交由莊智瑋、陳裕昇等車手頭及其等下面之車手陳建嘉、陳威榤、陳冠瑋、曾偉綸、陳功堯、陳功舜、葉芮菲前往領取詐騙款項,其跟莊智瑋都受羅迪指揮,由羅迪決定其等報酬,後來只做到101 年11月11日,係因其跟莊智瑋在賭場輸錢,要假裝錢被搶之方式騙羅迪,後來卻遭羅迪找陳裕昇派人毆打逼討債務等語(見桃檢101 年度他字第6308號卷,下稱他字第6308號卷,第46至48頁;桃檢102 年度偵字第14151 號,下稱偵字14151,卷二第180至183頁、第185頁;原審前案卷三第126頁背面至第134頁、第16至19頁;原審前案卷四第96至102頁)。

⒉證人即共犯陳裕昇偵訊及審理時結證稱:羅迪從泰國關出

來後,說跟我很久沒見面,找我去大陸講詐騙之事,要我幫忙管一下汪宜忠、馮輝武、陳世峰,他們本來就跟羅迪在做詐欺集團,是羅迪之小弟,說因為他們年紀輕,缺少社會歷練,所以羅迪要我幫忙,如果他們做詐騙工作遇到什麼問題,可以由我幫忙出面處理,所以等到101 年10月26日我回臺灣後一個禮拜才開始做詐騙,做到101 年12月中旬為止,這之前他們已經開始做詐騙了,羅迪角色是詐騙集團老闆,莊智瑋是車手、馮輝武轉匯贓款,一般來講莊智瑋領錢後交給汪宜忠,汪宜忠再交給馮輝武去匯,但有時候會叫我去跟莊智瑋或汪宜忠拿錢,我拿到後就交給馮輝武處理,我主要去補莊智瑋人員不夠時之位置,在他們忙不過來時,汪宜忠會叫我幫他們去黑貓宅急便發貨地點領卡片,陳建嘉領回來的錢會交給我,再轉交汪宜忠,大約每個禮拜會分配款項一次,是由羅迪打電話跟汪宜忠對帳後,由汪宜忠將錢交給我,我分配之款項是車手陳建嘉領回來款項之1%,在101 年11月12日發生馮輝武、汪宜忠A錢事情,在此事件發生之前,我會將錢交給馮輝武或汪宜忠,之後,我就把錢交給陳世峰或黃彥傑,而101 年11月12日當天也是陳世峰來找我表示羅迪通知他要我協助幫忙處裡把錢追回來,我後來得悉汪宜忠及馮輝武因賭博輸錢而騙說錢被搶走,而毆打他們,把找人把他們押到汽車旅館等語(見偵字14151卷二第155至157頁;桃檢102年度偵字第13744號,下稱偵字13744,卷二第220至225頁;原審前案卷一第92頁背面;原審卷三第116至119頁背面)。

⒊觀諸上開二證人汪宜忠、陳裕昇證詞內容,均就其等如何

參與被告羅迪為首之詐欺集團,參與之動機、期間、跟羅迪聯絡之方式及內容、各自負責之工作項目、詐騙集團其他成員及其等分工運作情形、詐騙款項如何交付給羅迪,以及後來因為汪宜忠等人想侵吞詐騙款項而遭羅迪派陳裕昇等人暴力索討等細節陳述詳盡且互核相符,均明確指證被告羅迪為本件詐騙集團之負責人,以及羅迪於集團中具體指示相關事項之部分,堪認其等所言,尚非子虛,應堪採信。

⒋參以下列證人分別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之證述內容:

⑴證人即共犯莊智瑋於警詢時陳稱:我有與汪宜忠、陳功

舜、陳冠瑋參與詐騙車手集團之提款工作,老闆是阿紹(經指認即羅迪)都在大陸,我是車手頭,負責領包裹跟開金融卡請車手陳功舜、陳冠瑋至ATM 領錢,汪宜忠是機房人員接電話告知我哪張提款卡可領到錢,我領錢回來交給汪宜忠後再轉交給老闆羅迪,於101年6月曾到東莞找過羅迪,而綽號阿武之人負責匯錢到大陸,黃彥傑是羅迪之弟弟,負責跟汪宜忠輪班接聽電話等語(見偵字16615 卷四第53至55頁、卷一第116至120頁背面、指認照片第119 頁至背面);於偵訊時結證稱:有參與羅迪詐騙集團等語(見偵字第13744卷二第272頁);復於原審審理時證稱:上述警詢及偵訊時所言均實在,且因把羅迪詐欺集團款項侵吞,被羅迪找陳裕昇及「郭哥」毆打到賓館押著逼問侵吞款項之事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23頁背面至第24頁)。

⑵證人即共犯黃彥傑先後於警詢、偵訊及審理時證稱:我

表哥羅迪是車手集團老闆,會跟大陸詐騙集團拆帳,車手集團約取得10至12%,其餘由詐騙集團拿走,我於101年10月6 日經由羅迪介紹加入集團,集團內還有馮輝武、陳冠瑋、莊智瑋從事車手工作,我跟汪宜忠是控台,負責接聽大陸電話詐騙集團成員來電告知那張金融卡有錢、數額及密碼,我再通知車手頭莊智瑋及其車手前往領款,錢回來給車手頭,再交給汪宜忠,最後由馮輝武保管,等待羅迪指示分配,陳冠瑋、陳建嘉分別是莊智瑋、陳裕昇底下車手,陳世峰是機房,薪資部分汪宜忠拿提領詐騙金額之1%、我拿0.3至0.5%、車手頭也是1 %,馮輝武拿0.4或0.5% ,薪資均直接從提領詐騙款項中扣取,錢由羅迪及汪宜忠每7 到10天給一次,後來在10月中旬我跟羅迪吵架被羅迪踢出集團,於11月中旬發生汪宜忠A錢之事,所以羅迪又找我回來幫忙接手汪宜忠工作到12月中旬,由我和陳世峰輪流接聽詐欺集團大陸電話,我們各分得1%以下,之前羅迪會用SKYPE 告訴汪宜忠說每人各分多少,汪宜忠不在就告訴陳世峰跟我,扣除各人分配利潤後之款項,羅迪會透過SKYPE 指示大陸收匯帳號,我再用SKYPE 轉發給林銘成,然後由我、汪宜忠或馮輝武用無摺存款或匯款將贓款匯到林銘成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 號帳戶內,匯好後有跟羅迪講等語(見偵字16615 卷一第110至111頁背面、第114至115頁;偵字14151卷二第160至161頁、172至176頁、第198至206頁;原審102 年度聲羈字第267號卷第10至14頁背面;桃檢102 年度偵字第16323號,下稱偵字16323,卷一第16至19頁;原審前案卷一第85至87頁背面;原審前案卷二第89至95頁;原審前案卷四第102頁背面至第106頁背面;原審前案卷六第76頁背面至第77頁)。

⑶證人即共犯馮輝武於警詢時陳稱:我於101 年7、8月經

汪宜忠介紹加入詐騙集團做帳房,幫忙匯款,成員有汪宜忠是機房控台、黃彥傑幫忙匯款給林銘成)、陳裕昇會拿錢給我,但和陳世峰一樣,我不知道他們是什麼角色、莊智瑋是車手頭,成員都會將提領之詐騙贓款交給我,我收到後都去平鎮的第一銀行平鎮分行現金匯款給地下匯兌業者林銘成,每次20至30萬元,共約15次以上,每周約獲利1千多到2千元,總獲利未超過2 萬,指認出羅迪是詐欺集團老闆等語(見偵字第16615 號卷一第84至86頁,指認照片在第87頁);⑷證人即共犯陳世峰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前案審理時證稱

:我從101 年10月10日左右經國中同學汪宜忠介紹加入詐騙集團,集團首腦是羅迪,黃彥傑及汪宜忠是負責接聽詐欺集團上游大陸電話通知哪個帳號裡面有多少錢,再直接連絡車手頭轉知車手至ATM 領錢,我負責網路維護及偶而接聽大陸電話通知車手領錢,他們用SKYPE 跟大陸那邊聯絡有問題時由我負責處理;車手頭有兩位,原本是莊智瑋,後來改由綽號慶哥之陳裕昇擔任,負責收取車手提領被害人遭詐騙之款項後,轉交給我或黃彥傑,馮輝武是我國中學長,負責拿到錢後暫時保管,我薪水是半個月領一次,汪宜忠出事前都是由羅迪指示汪宜忠給我,汪宜忠出事後則是我載黃彥傑去向陳裕昇拿款項,黃彥傑會把錢存到合作金庫再匯到大陸去,存款後黃彥傑會跟羅迪聯絡;101 年11月12日早上我接到羅迪電話說汪宜忠跟馮輝武在莊智瑋家被人押走,叫我去找陳吉慶幫忙,並說會叫黃彥傑來幫忙拿向汪宜忠、馮輝武拿到的錢,黃彥傑來之後我就把錢交給他保管,之後把錢匯給羅迪等語(見偵字16323 號卷一第26至29頁、偵字16615卷一第105至109 頁;偵字14151卷二第130至134頁;原審102年度偵聲字第275 號卷第10至11頁背面;原審前案卷一第101至103頁、卷二第89至95頁)。

⑸是依上開證人莊智瑋、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證言,

均明確指認所屬之詐騙集團老闆即為被告羅迪,且就其等參與動機、時間、分工,與羅迪聯繫之程度、取得款項分配方式,依指示將款項透過地下匯兌管道匯往大陸,以及後來因汪宜忠等人侵吞詐騙款項而遭羅迪找陳裕昇等人逼討贓款債務等細節部分證述甚詳,其中證人黃彥傑更係被告羅迪之表弟,並為被告羅迪所自承(見原審卷二第16頁背面),彼此間並無仇隙恩怨,甚且就加入集團後離去及再加入集團之原因等細節亦證述詳盡,核與證人汪宜忠、陳裕昇上揭所述相符,倘非其等親身經歷,當無憑空捏造上述情節之理,是證人莊智瑋、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前揭證述內容,核屬可信。

⑹又證人莊智瑋、黃彥傑、馮輝武雖均曾於本案審理時一

度翻異前詞稱被告羅迪並非詐騙集團老闆,其中莊智瑋表示係與羅迪有債務糾紛始隨意誣指;黃彥傑、馮輝武及陳世峰陳稱因警員提示汪宜忠筆錄,或怕被押、被重判,以及庭前受到陳裕昇口供一致指涉羅迪之要求,以利提早交保,因此方指摘羅迪為集團首腦,陳世峰更陳明陳裕昇係在押時以紙條傳訊串供云云(見原審卷三第20至22頁、第56至62頁背面、第70至73頁、第63頁背面至第66頁)。惟①觀諸證人莊智瑋、黃彥傑、陳世峰前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前案或本案審理時證述曾始終一致,並就參與詐欺集團之各項細節詳述同前,復具體指出羅迪於其內之角色扮演及彼等間互動情形,並說明係因汪宜忠等人侵吞羅迪詐騙取得之贓款始遭羅迪派陳裕昇等人尋得毆打並押往汽車旅館,非毫無根據而泛稱羅迪係詐騙集團首腦而已;②又細究黃彥傑第一次警詢時僅供稱羅迪是詐欺集團首腦,但對於羅迪如何指示詐欺集團運作、如何將款項透過林銘成地下匯兌管道匯至大陸地區等未見多言,反而在嗣後偵訊具結後及原審前案審判期日具結作證時,詳述各項羅迪參與情事,已難認黃彥傑於第一次警詢時有遭警員暗示等情,參以黃彥傑於原審前案延長羈押訊問後即交保在外,卻仍於事後之原審前案審判期日具結證稱加入以羅迪為首之詐欺集團,且就羅迪負責之分工及與羅迪聯繫方式仍為詳細之陳述,未翻供表示之前有所誣指等情(見原審前案卷四第102頁背面至第106頁背面),亦與其謂怕被押、重判始謊稱集團首腦羅迪之情況未合;③況證人陳裕昇於審理時亦堅決否認有在庭前向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等人表示為免被押或重判,而要求誣指羅迪是詐騙集團老闆,只有叫他們據實回答,看能不能偵查中自白、減刑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7 頁背面至第118頁、第120頁至背面)明確。再者,倘如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所指其等曾受陳裕昇之影響而串供指涉羅迪云云,卻未能就其等如何在庭前或在押(禁見)之時與陳裕昇勾串具體陳述,或提出實據為憑,顯與常理不符。且其等經原審於104年7月30日以102年度訴字第854號判決,嗣經上訴而經本院於105年4月27日以104年度上訴字第2716號判決,分別定應執行之有期徒刑為4年4月、5年6月、4年2月確定,不可謂不重,並未能達到其等所指輕判之目的,執行亦有多年,卻未曾提及此事,迄本案審理之際始翻異前詞,則證人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於本案審理時之證述,難認與情理相符。④綜上考量其等於案發時之初次陳供及偵審前階段,較少權衡其利害得失或受他人干預,而於本案審理時,已距案發數年,被告羅迪亦已自大陸返臺到案受審,客觀情勢顯有變更,其等並曾見聞而知悉集團成員汪宜忠等人背叛被告羅迪之後果,衡情,其等先前於警詢、偵訊及原審前案審理時陳述之內容,顯較諸事後於本案審理時翻異之內容為可信,從而,尚難僅憑其等於本案審理時單純否認任意之詞,率認其翻異之內容為可採。

⒌雖被告羅迪否認曾致電林銘成表示將有人與林銘成聯繫洽

談地下匯兌事宜,而林銘成亦表示未曾見過羅迪等語,然依林銘成於本案審理時證稱:本案係朋友林世賢介紹姓羅人士會打電話給我,後來有一個人用SKYPE 打來說他是羅先生,沒講全名,自稱是朋友介紹來找,因為要在大陸做生意,所以要把新臺幣資金給我換匯成人民幣匯至大陸,後面會有張先生或陳先生跟我聯繫,後來就是汪宜忠自稱張先生或陳先生跟我聯繫並見面1 次,拿錢給我換匯至大陸,之後都是透過SKYPE聯繫匯款事宜,直到本案查獲看訴訟資料才知汪宜忠本名及羅迪之名字,換匯過程是汪宜忠將等值之新臺幣以無摺存款方式存到我帳戶內,並提供兌換後人民幣所存入之大陸帳戶等語明確(見原審卷三第106至110頁),並與其先前於原審前案偵訊、審理時之證述大致相符(見偵字15126 卷第79至82頁、原審前案卷一第213至217頁背面、卷六第77頁背面至第78頁、第81頁),亦與證人汪宜忠於偵訊及原審前案審理時證述:其係依羅迪指示,自稱姓張,而與林銘成聯絡約見面及其後匯款等情互核一致(見偵字14151卷二第182至183頁、第216頁、第221頁;原審前案卷二第67頁、卷四第96頁背面至102頁),顯見於證人汪宜忠開始與林銘成聯繫地下匯兌事宜之前,確實有位羅先生先行致電聯繫,再徵諸前開證人黃彥傑、陳裕昇之證述內容綜整以觀,足認證人林銘成所稱來電聯絡之羅先生即為本案被告羅迪。

⒍綜整證人汪宜忠、陳裕昇、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陳

世峰上開證述,本案詐騙集團曾於101 年11月12日,因汪宜忠、莊智瑋將集團詐得之上百萬元款項侵吞,而遭被告羅迪指派陳裕昇等人毆打並以暴力索討款項。衡情,在詐欺集團成員於款項分配完畢後,剩餘之金錢即歸老闆所有,並無所謂「老闆侵吞款項」之可能,僅在集團下屬侵吞款項時,因實質上乃侵害集團「老闆」之利益,老闆始有出面處理,並要求侵吞款項之人返還之餘地。是就本案而言,出面找人處理者即係羅迪,已經上開證人各自陳述屬實,別無他人,縱羅迪辯稱尚有「元哥」一人始為詐騙集團首腦云云,卻無相關憑據以實其說,洵難採認。

⒎又以多人組成之詐欺集團,除首腦外,尚需控台、會計(

帳房)、機房、車手頭、車手等分工,倘涉境外洗錢者,並有地下匯兌業者參與其中,然因人員眾多,為免查獲其一,敗於成員相互認識,循線抽絲即整體瓦解,難保利益之弊,犯罪之指揮或上位者,往往設置多道防火牆,與下層犯罪人士盡量保持單向指輝、非雙向互動模式保持集團利益,因此也僅有少數集團高階幹部,例如控台、帳房或最上層之車手頭(有些集團有多層車手頭)等能接近層峰,如僅係單純車手或較下位階之車手頭,因主要負責聽命行事、出面取款、繳回集團保管,因此有時連上層之真正車手頭是誰都不見得知悉。本案證人陳建嘉僅係陳裕昇底下之車手(見桃檢103年度偵字第14239卷第11至14頁、偵字第13744 卷第222、225頁),是陳建嘉證稱未見過集團首腦,不知是羅迪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11至113頁),尚屬合理。另外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雖亦傳訊證人陳功堯、陳功舜、曾偉綸、葉瑞菲到庭,證明其等於警詢所陳稱集團首腦係羅迪云云,均係聽聞自汪宜忠或莊智瑋等語(見本院卷㈠第227至233頁背面),顯屬傳聞,而認前開證人汪宜忠、陳裕昇、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曾供陳羅迪係本案詐欺集團老闆云云有疑,不可採信。惟如前述,證人陳功堯、陳功舜、曾偉綸、葉瑞菲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均僅係莊智瑋、陳威榤車手頭下面之車手,同前開陳建嘉,位階不高,是其等不知集團老闆實際為何人,僅係聽聞集團內之上一層人士之傳述,而無從就此部分指證本案被告羅迪,本屬合理,然均難以此即得推翻證人汪宜忠、陳裕昇、黃彥傑、莊智瑋、馮輝武、陳世峰等人上開合理而無瑕疵、亦無矛盾之證詞,遽被告羅迪有利之認定,附此敘明。

㈢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

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34年上字第862 號、73年台上字第2364號判例意旨參照)。

再按共同正犯,係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其成立不以全體均參與實行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為必要;而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行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其他共同正犯所實行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286號、90年度台上字第3205號判決意旨參照)。被告羅迪透過電話與共犯汪宜忠、陳裕昇、黃彥傑、馮輝武、陳世峰等人聯絡,且共犯汪宜忠等人依被告羅迪之指示,依犯罪事實欄一之分工方式,由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陳建嘉、邱丞君、葉芮菲等人持人頭帳戶金融卡提領詐騙款項之工作,雖被告羅迪與該等共犯彼此之間未必碰面、認識,或知悉他人所分擔之犯罪工作內容,然此一間接聯絡犯罪之態樣,正為具備一定規模詐欺犯罪所衍生之細密分工模式,參與犯罪者透過相互利用彼此之犯罪角色分工,而形成一個共同犯罪之整體以利施行詐術,且細觀附表一所示之詐欺取財態樣,負責撥打電話行騙之詐欺集團成員除了詐騙被害人匯款,就附表一編號5、7、12、15、26、28、35、

49、52、53、56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購買智冠遊戲點數,就附表一編號45部分亦有詐騙被害人提供存摺及金融卡,均係詐騙集團常見之詐欺取財手段,並未逾越詐欺集團共犯間犯意聯絡之範圍,揆諸前揭說明,被告羅迪與共犯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陳建嘉、葉芮菲、邱丞君等人自應就各自參與詐欺取財犯行與詐欺集團成員就該次犯行全部犯罪之結果共同負責。

㈣另就附表一編號25之詐欺取財犯行部分,證人p○○於警詢

中證稱:伊於101 年10月8 日晚間接獲詐欺集團電話,因為伊知道對方是詐欺集團,想讓詐欺集團帳戶被凍結,所以伊還是依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匯款10元至對方指定帳戶,之後對方問伊交易時間,伊也故意告知對方是當日晚間9 時2 分,事實上的交易時間是當日晚間8時59分等語(見偵字16615卷五第95頁背面),且證人p○○隨即報案,並於同日晚間

9 時40分製作警詢筆錄等情,亦有前開警詢筆錄、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刑事案件報案三聯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案件紀錄表在卷可憑(見偵字16615 卷五第95至96、99、94頁),則詐欺集團成員雖已著手於詐欺取財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查覺有異而虛假匯款10元,但被害人既未陷於錯誤,詐欺集團此次詐欺取財犯行未能得逞,是被告羅迪此次犯行核屬未遂,亦併指明。

㈤綜上所述,被告羅迪與汪宜忠、黃彥傑、陳世峰、馮輝武、

莊智瑋、陳冠瑋、陳功舜、曾偉綸、陳功堯、陳裕昇、陳建嘉、邱丞君、葉芮菲等人共犯詐欺取財犯行,事證明確,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叁、論罪及駁回上訴之理由:

一、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新舊法比較:

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被告羅迪行為後,刑法第339 條第1項業於103年6月18日經總統公布修正施行,而於同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僅係將法定刑罰金部分提高至50萬元以下,並於同法新增第339條之4,對於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3 人以上共同、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第339條詐欺罪者,處較重之罪責。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是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件應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規定論處。另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3條於106年4月21日經修正施行,將刑法第339條之4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行列為犯罪組織,惟行為之處罰,仍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刑法第1 條有明定。被告羅迪為本案犯行時,上述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既尚未修正施行,本案自不適用上揭修正後條文,均先敘明。

㈡核被告羅迪就詐取附表一編號1 至24、26至100 被害人財物

所為,均係犯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25所為,係犯同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被告羅迪與附表一各編號「行為人」欄所示之共犯汪宜忠等人間,各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㈣被告羅迪就詐欺附表一編號1 至100 所示被害人之犯行,均

係於不同時、地先後所為,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㈤按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 條,成年人教唆、

幫助或利用兒童及少年犯罪或與之共同實施犯罪或故意對其犯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之規定,係以年齡作為加重刑罰之要件,但不以行為人明知有其年齡要件為必要,倘行為人具有不確定故意,仍有適用(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上字第3805號判決同此意旨)。查少年李○傑為00年0 月生,為本案附表一編號31至32犯行時尚未滿16歲,本院參酌本件犯罪集團組織、分工細緻,參與之被告各司其職,負責集團中一部之工作以遂行詐欺取財犯行,為詐騙行為時,被告羅迪係在大陸以電話與詐騙集團成員聯絡,且證人汪宜忠、莊智瑋於審理時亦證稱羅迪對於有找少年車手李○傑犯案一節並不知情等語(見原審卷三第17至18頁、第23頁至背面),是卷內既無事證顯示於少年李○傑參與本件詐欺犯行之期間內,成年之羅迪對共犯李○傑係屬12歲以上未滿18歲少年之事實有所認識,爰不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112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㈥又被告羅迪與共犯汪宜忠、黃彥傑、馮輝武、莊智瑋、陳功

堯就附表一編號25所犯詐欺取財未遂之行為,雖已著手於詐欺行為之實行,惟被害人並未受騙,其犯罪尚屬未遂,應依刑法第25條第2 項之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二、駁回上訴之理由:原審本於同上見解,認被告羅迪罪證明確,適用刑法第2 條第1 項前段、第2 項、第28條、103年6月18日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 項、第3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

5 款,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之規定,並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羅迪正值青壯,不思正當營生,竟與大陸地區其他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人,共組以羅迪為首之詐騙集團,由被告羅迪擔任為詐欺集團負責人,負責統籌指揮集團成員,以提領詐騙款項、匯出詐騙所得,獲取不法報酬,造成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財產損害,嚴重損害民眾對網路交易秩序的信心,並造成民眾對金融機構的不信任,影響社會安定秩序,人與人之間基本信賴感亦蕩然無存,惡性非輕,兼衡以被告羅迪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非佳,被告羅迪在詐欺集團內係基於首腦地位,指揮其他共犯共同犯案、其參與程度甚深,及犯罪所得利益頗豐,且均未實際賠償被害人等情,及被告羅迪參與犯行之動機、目的、程度、素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各量處如原審判決附表一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經核此部分之認事用法均無違誤,量刑亦屬妥適,應予維持。被告羅迪上訴意旨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任意指摘,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犯罪所得部分之理由:㈠按被告羅迪為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行為後,刑法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 年7月1日施行時,將沒收重新定性非屬刑罰之從刑(刑法第2 條立法說明一參照),且依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2項規定,縱於被告行為後,上開刑法關於沒收之相關規定始修正施行,亦應逕自適用裁判時法律,而無刑罰所應適用之「從舊從輕原則」之適用,益見刑法修正後,沒收業已「去刑罰化」而具「獨立性」,得由檢察官另聲請法院為單獨沒收之宣告(修正後刑法第40條第3 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 、修正後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至37參照),故「沒收」本得與「本案部分(即罪刑部分)」截然區分,原判決如僅沒收部分有所違誤,而於本案部分認事用法正確時,本院自得僅就沒收部分諭知撤銷,先予敘明。

㈡又「任何人都不得保有犯罪所得」為普世基本法律原則,是

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著重剝奪犯罪行為人之實際犯罪所得(原物或其替代價值利益),使其不能坐享犯罪之成果,以嚇阻並杜絕犯罪誘因,以重新回復合法之財產秩序,性質上屬類似不當得利之衡平措施,惟倘未考量各種情況,一律沒收或追徵,又失之過苛,因此前開修法時,除明定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即便該等所得係由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亦同。前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等項外。並明列倘沒收或追徵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者,得不予宣告或酌減之。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之刑法第38條之1第1、2、3項,第38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㈢犯罪所得部分:

⒈查本案被告羅迪就附表一編號1至24、26至100所為,係分

別犯詐欺取財罪,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第1項前段規定,分別就其未扣案所得如附表一編號1 至24、26至44、46至100 所示詐得之金錢或遊戲點數財物,應予宣告沒收。然因該部分金額部分顯與被告羅迪本身固有之金錢混同,而詐得之性質上已無從就原始犯罪所得為沒收,而應屬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3項所稱之不能沒收之情形,自應逕行追徵其價額。且依卷存事證亦無證據足認該等犯罪所得係由被告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取得,覆核無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2第2項所列舉過苛條款之情形,爰依104年12月30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項前段、第3 項規定追徵其價額。至本案詐欺集團中之部分共犯雖曾與附表一所示部分之部分被害人達成和解,並有支付部分或全部之賠償金,然本案詐騙集團係以羅迪為首,層層邀集各共犯參與,各自約定不同成數之報酬,並係每

7 至10日或半個月發給共犯薪水一次,尚難認係各次詐取被害人款項後之所得分配,從而無從本以修正後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之立法意旨,認係合法發還被害人而可扣除,併此敘明。

⒉另被告羅迪詐得如附表一編號45所示之郵局存摺、提款卡

及密碼部分,並無證據現仍存在,且該部分所得物品,自被害人報案、本案查獲之時起,已不能使用而價值低微,並無刑法上之重要性,認無宣告沒收之必要,亦併此敘明。

⒊原審就此部分係以詐騙集團無摺存入林銘成設於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 號帳戶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作為沒收之範圍,惟查,附表二各編號所示內容,應屬共犯林銘成之犯罪所得之依據,且附表二之匯款金額總額亦與附表一各被害人被詐得之金錢總額並不相符;況附表一編號52以後之被害人被害日期均在附表二無摺匯款日期101 年11月13日以後,顯從附表二各編號內容,無法完全對應並包含本案被告羅迪之犯罪所得,是原審以此認定被告羅迪之犯罪所得,顯有違誤,此部分仍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將原判決關於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部分撤銷改判,諭知如主文第2項所載。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8條之1第1 項、第3項,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翁健剛提起公訴,檢察官吳慧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黃玉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傅國軒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9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103年6月18日修正前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100個詐欺案件犯罪事實(內容同原審附表一)┌──┬────┬───────┬────────┬───────────┬─────────┬───┐│編號│被害人 │匯款時間、 │詐騙方式 │匯入人頭帳戶之 │證據出處 │行為人││ │ │ │ │戶名、 │ │ ││ │ │匯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 │銀行別、 │ │ ││ │ │ │ │ │ │ ││ │ │匯款銀行 │ │帳號 │ │ │├──┼────┼───────┼────────┼───────────┼─────────┼───┤│1 │X○○ │101 年6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6 │林崇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0 分 │月9 日晚間6 時42│中華郵政總局杭南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奇摩│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12 至113 頁│忠、莊││ │ │ │網站員工電話,佯│ │ )。 │智瑋)││ │ │13,989元 │稱扣款有問題云云│ │2.交易明細表(偵字│(弧符││ │ │ │,而陷於錯誤,遂│ │ 第11615 號卷六第│內共犯││ │ │枋寮地區農會 │依指示至屏東縣枋│ │ 68、114 頁) │部分均││ │ │0000000000000○○○鄉○○路郵局內│ │3.帳戶個資檢視(偵│已另案││ │ │50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字第16615 號卷六│判決確││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第115 頁) │定或不││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在本案││ │ │ │人頭帳戶內。 │ │ 枋寮分局枋寮派出│審判範││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圍,下││ │ │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偵字第│同) ││ │ │ │+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11│ ││ │ │ │+000000000 │ │ 6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111 頁)。 │ │├──┼────┼───────┼────────┼───────────┼─────────┼───┤│2 │I○○ │101 年6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6 │徐福江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3 時32分 │月10日下午2 時50│中華郵政板橋中正路郵局│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18 至119 頁│忠、莊││ │ │12,320元 │購物廠商電話,佯│ │ )。 │智瑋)││ │ │ │稱因先前購物至超│ │2.交易明細表(偵字│ ││ │ │玉山銀行 │商領貨時刷錯條碼│ │ 第11615 號卷六第│ ││ │ │0000000000000 │,並要求提供名下│ │ 120 頁)。 │ ││ │ │ │任一銀行電話,將│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由該銀行與其聯絡│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第121 頁)。 │ ││ │ │ │稱玉山銀行客服人│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 豐原分局大雅分駐│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臺中市大雅區民興│ │ 16615 號卷六第12│ ││ │ │ │街玉山銀行內操作│ │ 2 頁)。 │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帳戶內。 │ │ 第117 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3 │N○○ │101 年8 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6 時33分 │月16日下午5 時40│永豐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24 至125 頁│忠、馮││ │ │29,987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輝武、││ │ │ │佯稱因內部人員將│ │2.交易明細表(偵字│莊智瑋││ │ │臺灣銀行 │上次消費多刷1 次│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000000000000 │,而需與中國信託│ │ 126 頁)。 │瑋) ││ │ ├───────┤銀行取消此筆交易├───────────┤3.被害人之存摺內頁│ ││ │ │101 年8 月16日│云云,隨即接獲自│鄒美文 │ 影本(偵字第1661│ ││ │ │下午7 時9 分 │稱中國信託銀行客│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 5 號卷六第127 頁│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操│000-00000000000000 │ )。 │ ││ │ │66,770元 │作提款機關閉金融│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卡內個人資料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臺灣銀行 │,又佯稱可轉回先│ │ 第128 頁)。 │ ││ │ │000000000000 │前所匯出之款項云│ │5.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云,而陷於錯誤,│ │ 第四分局黎明派出│ ││ │ │ │遂依指示先後至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中市○○路郵局內│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操作提款機及在家│ │ 16615 號卷六第12│ ││ │ │ │操作網路銀行,分│ │ 9 頁)。 │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六第123 頁)。│ ││ │ │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8 月16日│ ││ │ │ │詐騙門號 │ │ 晚間7 時18分(偵│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3 頁上方)。 │ │├──┼────┼───────┼────────┼───────────┼─────────┼───┤│4 │癸○○ │101 年8 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鄒美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25分 │月16日下午6 時29│中華郵政土城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31 至132 頁│忠、馮││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輝武、││ │ │ │佯稱因會計部誤刷│ │2.交易明細表(偵字│莊智瑋││ │ │中華郵政 │,設定為分期付款│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133頁)。 │瑋) ││ │ │ │稱澳盛銀行客服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員「林專員」電話│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佯稱為取消「代│ │ 第134頁)。 │ ││ │ ├───────┤收代付」之線上購├───────────┤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101 年8 月16日│物分期付款,須經│ │ 文山一局復興派出│ ││ │ │晚間7 時41分 │買賣雙方確認,且│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因涉及郵局服務,│000-00000000000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29,989元 │須至郵局提款機以│ │ 16615 號卷六第13│ ││ │ │ │郵局晶片提款卡確│ │ 5 頁)。 │ ││ │ │兆豐銀行 │認身分云云,又佯│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稱因被害人郵局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卡遭凍結,須使│ │ (偵字第16615 號│ ││ │ │ │用其他銀行金融卡│ │ 卷六第130 頁)。│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6.陳冠瑋持左列鄒美│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文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分別於左列匯款時│ │ 16615 號卷六第63│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頁上方)。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5 │r○○ │101 年8 月24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10時19分 │月24日晚間8 時56│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接獲自稱lativ │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37 至138 頁│忠、馮││ │ │100,000元 │員工電話,佯稱因│ │ )。 │輝武、││ │ │ │作業程序問題,將│ │2.存款明細查詢結果│莊智瑋││ │ │華南銀行 │付款方式變為12期│ │ (偵字第16615 號│、陳冠││ │ │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每月會│ │ 卷六第139 頁)。│瑋) ││ │ │ │定期扣款,需被害│ │3.存摺內頁影本(偵│ ││ │ ├───────┤人操作提款機凍結├───────────┤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101年8月24日 │帳戶,以防金錢轉│邦洋工程有限公司 │ 第139 頁反面)。│ ││ │ │ │出云云,而陷於錯│聯邦商業銀行汐止分行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28,205元 │誤,遂依指示操作│000-000000000000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網路ATM ,分別於│ │ 第140 頁)。 │ ││ │ │中華郵政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5.購買智冠My Card │ ││ │ │00000000000000│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列人頭帳戶內;再│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101 年8 月25日│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141 頁正反面)。│ ││ │ │凌晨0 時9 分 │超商於左列時間購│ │6.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買左列金額之智冠│ │ 文山二分局萬盛派│ ││ │ │100,000元 │My Card 遊戲點數│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並在電話中告知│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華南銀行 │序號及密碼;又在│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000000000000 │統一超商操作自動│ │ 142 頁)。 │ ││ │ ├───────┤櫃員機,於左列匯├───────────┤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購買智冠My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智冠My Card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Card遊戲點數)│款金額至右列人頭│統一超商大坪林門市 │ (偵字第16615 號│ ││ │ │101 年8 月25日│帳戶內。 │ │ 卷六第136 頁)。│ ││ │ │下午4 時22至24│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分 │詐騙門號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0000000000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3,000 元1 張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5,000 元9 張 │+0000000000 │ │ 頁下方)。 │ ││ │ │共48,000元 │+000000000 │ │ │ ││ │ ├───────┤ ├───────────┤ │ ││ │ │101 年8 月25日│ │邱繼聖 │ │ ││ │ │下午4 時33分 │ │遠東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29,985元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6 │m○○ │101 年8 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3 時7 分 │月25日下午2 時24│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一番│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44 至145 頁│忠、馮││ │ │29,983元 │購網路賣家員工電│ │ )。 │輝武、││ │ │ │話,佯稱因被害人│ │2.交易明細表(偵字│莊智瑋││ │ │臺北富邦銀行 │先前購物時誤簽宅│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000000000000 │配單據,將導致銀│ │ 146 頁)。 │瑋) ││ │ │ │行每月定期扣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將由銀行人員與其│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聯絡云云,隨後接│ │ 第147 頁)。 │ ││ │ │ │獲自稱富邦銀行客│ │4.新竹市政府警察局│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操│ │ 第一分局樹林頭派│ ││ │ │ │作提款機取消轉帳│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功能云云,而陷於│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新竹市○○路臺北│ │ 148 頁)。 │ ││ │ │ │富邦銀行操作提款│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偵字第16615 號│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卷六第143 頁)。│ ││ │ │ │內。 │ │6.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詐騙門號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0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 │+00000000000 │ │ 頁下方)。 │ │├──┼────┼───────┼────────┼───────────┼─────────┼───┤│7 │甲午○○│101 年8 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宛容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3 時32分 │月25日下午2 時15│中華郵政高松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50 至151 頁│忠、馮││ │ │29,983元 │ME網站人員電話,│ │ )。 │輝武、││ │ │ │佯稱其在超商取貨│ │2.交易明細表(偵字│莊智瑋││ │ │台新銀行 │誤簽單據,將導致│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00000000000000│銀行每月定期扣款│ │ 152 頁)。 │瑋) ││ │ │04 │云云,而陷於錯誤│ │3.購買智冠My Card │ ││ │ ├───────┤,遂依指示至桃園├───────────┤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購買智冠My │縣中壢市○○路之│智冠My Card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Card遊戲點數)│郵局操作提款機。│全家便利商店中壢永福店│ 154 至156 頁)。│ ││ │ │101 年8 月25日│,於左列匯款時間│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下午3 時45分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53 頁)。 │ ││ │ │2,000 元6 張 │;復依對方指示,│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共12,000元 │至全家便利商店於│ │ 中壢分局自強派出│ ││ │ │ │左列時間購買左列│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金額之My Card 遊│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戲點數,並在電話│ │ 16615 號卷六第15│ ││ │ │ │中告知序號及密碼│ │ 7 頁)。 │ ││ │ │ │。 │ │6.全家便利商店股份│ ││ │ │ │ │ │ 有限公司付款使用│ ││ │ │ │詐騙門號 │ │ 證明(顧客聯)共│ ││ │ │ │+00000000000 │ │ 6張(偵字第16615│ ││ │ │ │+00000000000 │ │ 號卷六第154 至15│ ││ │ │ │ │ │ 6 頁背面)。 │ ││ │ │ │ │ │7.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號 │ ││ │ │ │ │ │ 卷六第149 頁)。│ ││ │ │ │ │ │8.陳冠瑋持左列李宛│ ││ │ │ │ │ │ 容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16615 號卷六第64│ ││ │ │ │ │ │ 頁下方)。 │ │├──┼────┼───────┼────────┼───────────┼─────────┼───┤│8 │壬○○ │101 年8 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8 │李秀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32分 │月26日下午4 時5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159 至160 頁│忠、馮││ │ │29,984元 │賣家員工電話,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稱因先前網路購物│ │ 第16615 號卷六第│莊智瑋││ │ │中華郵政 │時人員操作錯誤,│ │ 161 、162 頁)。│、陳冠││ │ │00000000000000│導致扣款有異,並│ │3.被害人及許蕙子之│瑋) ││ │ ├───────┤要求提供常用銀行│ │ 合作金庫銀行存摺│ ││ │ │101 年8 月26日│客服電話云云,隨│ │ 影本(偵字第1661│ ││ │ │下午5 時35分 │後接獲自稱合作金│ │ 5 號卷六第161 頁│ ││ │ │ │庫銀行客服人員要│ │ 背面、第162 背面│ ││ │ │15,018元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 至164 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合作金庫銀行 │依指示至臺北市北│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0000000000000 │投榮總醫院內自行│ │ 第165 頁)。 │ ││ │ ├───────┤操作提款機,並請│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101 年8 月26日│友人許蕙子轉帳,│ │ 北投分局永明派出│ ││ │ │下午5 時51分 │分別於左列匯款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4,985元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6615 號卷六第16│ ││ │ │ │內。 │ │ 6 頁)。 │ ││ │ │合作金庫銀行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0000000000000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0000000000 ├───────────┤ (偵字第16615 號│ ││ │ │101 年8 月26日│+0000000000 │李來和 │ 卷六第158 頁)。│ ││ │ │下午6 時25分 │0000000000 │中華郵政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000-00000000000000 │ 片101 年8 月26日│ ││ │ │29,984元 │ │ │ 晚間6 時33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第64頁上方)。 │ ││ │ │0000000000000 │ │ │ │ │├──┼────┼───────┼────────┼───────────┼─────────┼───┤│9 │Q○○○│101 年8 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8 │周淑美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1 時21分 │月31日下午1 時許│第一商銀臺南新化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接獲自稱被害人姪│000-00000000000 │ 六第168 頁)。 │忠、馮││ │ │100,000元 │女電話,佯稱因積│ │2.第一商業銀行取款│輝武、││ │ │ │欠債務需借款云云│ │ 憑條存根聯、臺灣│莊智瑋││ │ │臨櫃現金轉帳 │,而陷於錯誤,遂│ │ 銀行無摺存入憑條│、陳冠││ │ ├───────┤依指示以臨櫃轉帳├───────────┤ 存根、臺灣中小企│瑋) ││ │ │101 年8 月30日│或存款之方式,於│鄭秀羚 │ 業銀行存款憑條(│ ││ │ │下午2 時35分 │左列時間轉帳或存│臺灣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款左列金額至右列│000-000000000000 │ 六第169 至171 頁│ ││ │ │100,000元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臨櫃無摺存款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第172 頁)。 │ ││ │ │101 年8 月30日│ │鄭秀羚 │4.桃園縣政府中壢分│ ││ │ │下午2 時45分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局內壢派出所受理│ ││ │ │ │ │000-00000000000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100,000元 │ │ │ 單(偵字第16615 │ ││ │ │ │ │ │ 號卷六第173 頁)│ ││ │ │臨櫃無摺存款 │ │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六第167 頁)。│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下方)。 │ │├──┼────┼───────┼────────┼───────────┼─────────┼───┤│10 │y○○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3 分 │月1 日下午3 時3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 │ 六第175 頁)。 │忠、馮││ │ │19,987元 │賣家員工電話,佯│ │2.165 專線協請金融│輝武、││ │ │ │稱被害人網路交易│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莊智瑋││ │ │中華郵政 │時誤簽單據,將導│ │ 詐欺款項通報單(│、陳冠││ │ │00000000000000│致銀行連續扣款12│ │ 偵字第16615 號卷│瑋) ││ │ ├───────┤期云云,隨後接獲│ │ 六第176 頁)。 │ ││ │ │101 年9 月1 日│自稱郵局客服人員│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下午5 時25分 │電話要求被害人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作網路匯款云云,│ │ 第177 頁)。 │ ││ │ │6,822元 │而陷於錯誤,遂依│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指示操作網路匯款│ │ 中正二分局泉州街│ ││ │ │新光銀行 │,分別於左列匯款│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0000000000000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件報案三聯單(偵│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字第16615號卷六 │ ││ │ │101 年9 月1 日│戶內。 │ │ 第178 頁)。 │ ││ │ │下午5 時29分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3,530 元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0000000000 │ │ 卷六第174 頁)。│ ││ │ │渣打銀行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00000000000000│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下方)。 │ │├──┼────┼───────┼────────┼───────────┼─────────┼───┤│11 │O○○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32分 │月1 日下午5 時3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銀行│行 │ 六第180 至181 頁│忠、馮││ │ │29,989元 │人員來電,佯稱因│000-00000000000 │ )。 │輝武、││ │ │ │其網路購物誤簽單│ │2.交易明細表(偵字│莊智瑋││ │ │ │據為分期付款,須│ │ 第16615 號卷六第│、陳冠││ │ │ │以電腦整合系統以│ │ 182 頁)。 │瑋) ││ │ │ │停止扣款云云,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示至臺南市永康區│ │ 第183頁)。 │ ││ │ │ │中山路郵局內操作│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永康分局龍潭派出│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帳戶內。 │ │ 16615 號卷六第18│ ││ │ │ │ │ │ 4 頁)。 │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0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六第179 頁)。│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下方)。 │ │├──┼────┼───────┼────────┼───────────┼─────────┼───┤│12 │玄○○ │101 年9 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鄭秀羚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24分 │月1 日下午5 時5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蘇澳分│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行 │ 六第186 至187 頁│忠、馮││ │ │29,987元 │拍賣服務人員來電│000-00000000000 │ )。 │輝武、││ │ │ │,佯稱其先前購物│ │2.存摺影本(偵字第│莊智瑋││ │ │中華郵政 │時服務人員刷錯條│ │ 16615 號卷六第18│、陳冠││ │ │00000000000000│碼,誤分為12期扣│ │ 9 頁)。 │瑋) ││ │ │ │款,需被害人以金│ │3.購買智冠My Card │ ││ │ │ │融卡至提款機設定│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取消分期扣款云云│ │ 第16615 號卷六第│ ││ │ │ │,而陷於錯誤,遂│ │ 189 、191 頁正反│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面)。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90 頁) │ ││ │ │ │;另依對方要求至│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統一超商於左列時│ │ 龜山分局大埔派出│ ││ │ │ │間購買左列金額之│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智冠My Card 遊戲│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點數,並在電話中├───────────┤ 16615 號卷六第19│ ││ │ │(購買智冠My │告知序號及密碼。│智冠My Card │ 2 頁)。 │ ││ │ │Card遊戲點數)│ │統一超商新長明門市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101 年9 月1 日│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晚間7 時10分至│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7 時12分在統一│ │ │ 卷六第185 頁)。│ ││ │ │超商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1 日│ ││ │ │5,000 元10張 │ │ │ 下午5 時37分(偵│ ││ │ │共50,000元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下方)。 │ │├──┼────┼───────┼────────┼───────────┼─────────┼───┤│13 │t○○ │101 年9 月7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建智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7 日晚間9 時許│第一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20,000元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 │ 七第2 頁)。 │忠、馮││ │ │ │站員工,佯稱購物│ │2.交易明細表、現金│輝武、││ │ │萬泰銀行 │交易需取消云云,│ │ 卡明細對帳單(偵│莊智瑋││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615 號卷七│、陳冠││ │ ├───────┤指示操作提款機於│ │ 第3 頁正反面)。│瑋) ││ │ │101 年9 月7 日│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明細分類帳(本院│ ││ │ │10,000元 │列人頭帳戶內。 │ │ 訴字第854 號卷四│ ││ │ │ │ │ │ 第24至25頁)。 │ ││ │ │萬泰銀行 │ │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第4 頁)。 │ ││ │ │101 年9 月7 日│ │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土城分局頂埔派出│ ││ │ │20,000元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萬泰銀行 │ │ │ 16615 號卷七第5 │ ││ │ │ │ │ │ 頁)。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101 年9 月7 日│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10,000元 │ │ │ 卷七第1 頁)。 │ ││ │ │ │ │ │7.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萬泰銀行 │ │ │ 片101 年9 月9 日│ ││ │ │ │ │ │ 下午4 時29分(偵│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101 年9 月8 日│ │ │ 第58頁上方)。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下午4 時22分 │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700-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下午4 時24分 │ │ │ │ ││ │ │ │ │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萬泰銀行 │ │ │ │ ││ │ │809-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14 │申○○ │101 年9 月7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顏銘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56分 │月7 日晚間6 時2 │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七第7 頁)。 │忠、馮││ │ │29,980元 │ME網路商家電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佯稱因作業疏失而│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安泰銀行 │誤設為分期付款,│ │ 8頁正反面)。 │、陳冠││ │ │00000000000000│將有玉山銀行「林│ │3.第一商業銀行存款│瑋) ││ │ ├───────┤專員」與其聯絡云├───────────┤ 明細分類帳(本院│ ││ │ │101 年9 月9 日│云,隨後接獲自稱│黃建智 │ 訴字第854 號卷四│ ││ │ │下午5 時12分 │「林專員」來電,│第一商業銀行 │ 第24至25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000-00000000000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29,980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第9 頁)。 │ ││ │ │安泰銀行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 信義分局吳興街派│ ││ │ ├───────┤或將現金以無卡存├───────────┤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101 年9 月9 日│款方式存入右列人│黃建智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下午5 時43分 │頭帳戶內。 │臺灣土地銀行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 │000-000000000000 │ 10頁)。 │ ││ │ │30,000元 │詐騙門號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現金無卡存款 │+0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卷七第6 頁)。 │ ││ │ │101 年9 月9 日│ │ │7.陳冠瑋持左列黃建│ ││ │ │下午5 時47分 │ │ │ 智第一商業銀行提│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29,000元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六第59頁上方)│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 │ │ ││ │ │下午5 時48分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現金無卡存款 │ │ │ │ │├──┼────┼───────┼────────┼───────────┼─────────┼───┤│15 │n○○ │101 年9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楊婉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4 時18分 │月9 日接獲來電,│臺灣銀行永和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對方佯稱因先前網│000-000000000000 │ 七第12至13頁)。│忠、馮││ │ │23,333元 │路購物之作業疏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致消費設為分期約│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第一商業銀行 │定轉帳云云,而陷│ │ 15至16頁反面)。│、陳冠││ │ │00000000000 │於錯誤,遂依指示│ │3.購買智冠My Card │瑋) ││ │ ├───────┤至屏東縣潮州鎮延│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101 年9 月9 日│平路統一超商內操│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下午4 時23分 │作提款機,於左列│ │ 17頁正反面)。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29,989元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頭帳戶內;再依對│ │ 第14頁)。 │ ││ │ │臺灣土地銀行 │方指示至統一超商│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000000000000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 │ ├───────┤列金額之智冠My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購買智冠My │Card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知序號│統一超商學源門市 │ 16615 號卷七第18│ ││ │ │101 年9 月9 日│及密碼;又操作網│ │ 頁)。 │ ││ │ │晚間7 時6 分至│路銀行,於左列匯│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7 時10分在統一│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超商學源門市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偵字第16615 號│ ││ │ │ │帳戶內。 │ │ 卷七第11頁)。 │ ││ │ │5,000 元12張 │ │ │7.陳冠瑋持左列林盈│ ││ │ │3,000 元1 張 │詐騙門號 │ │ 君台灣中小企業銀│ ││ │ │共63,000元 │0000000000 │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0000000000 ├───────────┤ 照片(偵字第1661│ ││ │ │101 年9 月9 日│ │黃建智 │ 5 號卷六第60頁下│ ││ │ │晚間8 時19分 │ │臺灣土地銀行 │ 方)。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3,702元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101 年9 月9 日│ │林盈君 │ │ ││ │ │晚間8 時44分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30,048元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16 │甲戊○○│101 年9 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9 │林盈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10時56分 │月9 日晚間接獲自│台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稱海鮮達人來電,│000-00000000000 │ 七第20頁)。 │忠、馮││ │ │16,923元 │佯稱帳務設定錯誤│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將導致定期扣款12│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華南銀行 │期,要求提供華南│ │ 21頁正反面)。 │、陳冠││ │ │000000000000 │銀行客服專線電話│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稱華南銀行「林專│ │ 第22頁)。 │ ││ │ │ │員」來電,佯稱確│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認是否向海鮮達人│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購買商品,並要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16615 號卷七第23│ ││ │ │ │指示至台北市北投│ │ 頁)。 │ ││ ○ ○ ○區○○○路台北富│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邦銀行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偵字第16615 號│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七第19頁)。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9 日│ ││ │ │ │ │ │ 晚間11時00分(偵│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0000000000 │ │ 第59頁下方)。 │ │├──┼────┼───────┼────────┼───────────┼─────────┼───┤│17 │丁○○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24分 │月10日接獲自稱PC│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HOME工作人員,佯│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25頁)。 │忠、馮││ │ │29,983元 │稱前購物時誤簽單│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據將導致重複扣款│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中華郵政 │云云,隨後接獲自│ │ 26頁)。 │、陳冠││ │ │00000000000000│稱國泰世華銀行行│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第27頁)。 │ ││ │ │ │錯誤,遂依指示至│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彰化市○○○路郵│ │ 彰化分局民族路派│ ││ │ │ │局內操作提款機,│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第16615號卷七第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28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七第24頁)。 │ ││ │ │ │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上方)。 │ │├──┼────┼───────┼────────┼───────────┼─────────┼───┤│18 │庚○○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20分 │月10日晚間8 時53│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G│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30頁)。 │忠、馮││ │ │12,989元 │美人網批發商,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稱操作人員操作錯│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遠東商業銀行 │誤,將其付款方式│ │ 31頁)。 │、陳冠││ │ │00000000000000│改為12期扣款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隨後接獲自稱遠│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東國際商業銀行人│ │ 第32頁)。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提│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板橋分局後埔派出│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匯│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16615 號卷七第33│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頁)。 │ ││ │ │ │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000000000 │ │ 卷七第29頁)。 │ ││ │ │ │+00000000000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上方)。 │ │├──┼────┼───────┼────────┼───────────┼─────────┼───┤│19 │宙○○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22分 │月10日晚間6 時9 │三重永興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35頁)。 │忠、馮││ │ │29,989元 │ME員工來電,佯稱│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先前網路購物重複│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中華郵政 │購買12次,因作業│ │ 36頁)。 │、陳冠││ │ │00000000000000│人員疏忽,造成約│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定轉帳分期扣款而│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需取消云云,隨後│ │ 第37頁)。 │ ││ │ │ │接獲自稱郵局人員│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陳先生」電話要│ │ 霧峰分局四德派出│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16615 號卷七第38│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頁)。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卷七第34頁)。 │ ││ │ │ │詐騙門號 │ │6.陳冠瑋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9 月10日│ ││ │ │ │0000000000 │ │ 晚間9 時31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5頁上方)。 │ │├──┼────┼───────┼────────┼───────────┼─────────┼───┤│20 │T○○ │101 年9 月10日│被害人於101 年9 │蔡安傑 │1.帳戶個資檢視(偵│羅迪 ││ │ │晚間9 時40分許│月10日晚間8 時30│三重永興郵局 │ 字第16615 號卷七│(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民│000-00000000000000 │ 第40頁)。 │忠、馮││ │ │23,123元 │服飾賣家來電,佯│ │2.內政部警政署反詐│輝武、││ │ │ │稱購物付款時,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莊智瑋││ │ │渣打銀行 │員錯簽收貨單致將│ │ (偵字第16615 號│、陳冠││ │ │000000000000**│自動扣款12期云云│ │ 卷七第39頁)。 │瑋) ││ │ │** │,隨後接獲自稱銀│ │3.陳冠瑋持左列蔡安│ ││ │ │ │行人員電話要求操│ │ 傑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16615 號卷六第65│ ││ │ │ │示至新竹新豐三信│ │ 頁上方)。 │ ││ │ │ │銀行操作提款機,│ │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 │ │ │ │├──┼────┼───────┼────────┼───────────┼─────────┼───┤│21 │A○○ │101 年9 月17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41分 │月17日晚間7 時許│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42至43頁反面│忠、馮││ │ │25,678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 │輝武、││ │ │ │其先前以信用卡付│ │2.交易明細表、存摺│莊智瑋││ │ │華泰銀行 │費時遭誤刷為12次│ │ 影本(偵字第1661│、陳冠││ │ │0000000000000 │,須在晚間12時以│ │ 5 號卷七第44頁)│瑋) ││ │ │ │前取消設定,以免│ │ 。 │ ││ │ │ │持續扣款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後接獲自稱花旗銀│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行「林先生」來電│ │ 第45頁)。 │ ││ │ │ │,佯稱須依指示操│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16615 號卷七第46│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頁)。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00-00000000 │ │ 卷七第41頁)。 │ ││ │ │ │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7頁下方)。 │ │├──┼────┼───────┼────────┼───────────┼─────────┼───┤│22 │R○○ │101 年9 月17日│被害人於101 年9 │黃宇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9 分 │月17日晚間7 時40│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48至50頁)。│忠、馮││ │ │11,111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佯稱因作業員疏失│ │ 第16615 號卷七第│莊智瑋││ │ │臺北富邦銀行 │誤設為12期分期付│ │ 51頁 )。 │、陳冠││ │ │000000000000 │款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 ││ │ │ │自稱臺北富邦服務│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人員來電,佯稱須│ │ 第53頁)。 │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以取消分期付款云│ │ 淡水分局竹圍派出│ ││ │ │ │云,而陷於錯誤,│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16615 號卷七第52│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頁)。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詐騙門號 │ │ 卷七第47頁)。 │ ││ │ │ │00-00000000 │ │6.陳冠瑋持左列黃宇│ ││ │ │ │0000-000-000 │ │ 鴻渣打銀行提款卡│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67頁下方)。 │ │├──┼────┼───────┼────────┼───────────┼─────────┼───┤│23 │b○○ │101 年10月4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48分 │月4 日接獲自稱網│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路賣家來電,佯稱│000-000000000000 │ 五第85至86頁)。│忠、馮││ │ │29,123元 │網路購物匯款帳號│ │2.帳戶個資檢視(偵│輝武、││ │ │ │分期為12期,須取│ │ 字第16615 號卷五│莊智瑋││ │ │中華郵政 │消分期付款帳號云│ │ 第87頁)。 │、陳功││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3.彰化縣政府警察局│堯) ││ │ ├───────┤銀行行員「江惠硯│ │ 鹿港分局秀水分駐│ ││ │ │101 年10月4 日│」來電,佯稱須依│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晚間8 時5 分 │指示操作提款機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云,而陷於錯誤,│ │ 16615 號卷五第88│ ││ │ │13,999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頁)。 │ ││ │ │ │款機,分別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國泰世華銀行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偵字第16615 號│ ││ │ │ │頭帳戶內。 │ │ 卷五第84頁)。 │ ││ │ │ │ │ │5.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0月4 日│ ││ │ │ │+00000000000 │ │ 晚間8 時9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第45頁)。 │ │├──┼────┼───────┼────────┼───────────┼─────────┼───┤│24 │甲○○ │101 年10月4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佘慶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34分 │月4 日晚間6 時49│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接獲自稱PG網站│000-000000000000 │ 五第90頁)。 │忠、馮││ │ │29,989元 │人員來電,佯稱先│ │2.交易明細表(偵字│輝武、││ │ │ │前購物時勾選轉帳│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瑋││ │ │中國信託銀行 │選項,將再收取1 │ │ 91頁)。 │、陳功││ │ │000000000000 │次購物金額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堯)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國│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信託銀行人員來電│ │ 第92頁)。 │ ││ │ │101 年10月4 日│,佯稱須依指示至│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晚間8 時1 分 │提款機取消轉帳功│ │ 大同分局建成派出│ ││ │ │ │能云云,而陷於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9,012元 │誤,遂依指示操作│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提款機,分別於左│ │ 16615 號卷五第93│ ││ │ │第一商業銀行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頁)。 │ ││ │ │00000000000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詐騙門號 │ │ 卷五第89頁)。 │ ││ │ │ │+000000000000 │ │6.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10月4 日│ ││ │ │ │ │ │ 晚間8 時9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第45頁)。 │ │├──┼────┼───────┼────────┼───────────┼─────────┼───┤│25 │p○○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59分 │月8 接獲自稱網購│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員工來電,佯稱須│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95至96頁)。│忠、黃││ │ │10元 │依指示操作匯款云│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 │ │ │云,而陷於錯誤,│ │ 第16615 號卷五第│馮輝武││ │ │永豐銀行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97頁)。 │、莊智││ │ │00000000000000│機,於左列匯款時│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陳││ │ │91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字第16615 號卷五│功堯)││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第98頁)。 │ ││ │ │ │內。 │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松山分局中崙派出│ ││ │ │ │詐騙門號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0000000000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0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五第99│ ││ │ │ │+000000000 │ │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第94頁)。 │ ││ │ │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16615 號卷五第47│ ││ │ │ │ │ │ 頁)。 │ ││ │ │ │ │ │ │ │├──┼────┼───────┼────────┼───────────┼─────────┼───┤│26 │未○○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12分 │月8 日晚間7 時31│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G美│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01 至103 頁│忠、黃││ │ │29,984元 │人網人員來電,佯│ │ )。 │彥傑、││ │ │ │稱被害人變成批發│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 │商將每月扣款,而│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須依指示操作ATM │ │ 104 頁)。 │瑋、陳││ │ │101 年10月8 日│停止扣款云云,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晚間8 時14分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示操作提款機,分│ │ 第105 頁)。 │ ││ │ │9,984元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再依對方要求至├───────────┤ 106 至108 頁)。│ ││ │ │(購買智冠My │統一超商於左列時│智冠My Card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Card遊戲點數)│間購買左列金額之│統一超商鑫重寧門市 │ 中正二局南昌路派│ ││ │ │101 年10月8 日│智冠MyCard遊戲點│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 ││ │ │晚間8 時51分至│數,並在電話中告│ │ 報案三聯單(偵字│ ││ │ │8 時56分在統一│知序號及密碼。 │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超商鑫重寧門市│ │ │ 109 頁)。 │ ││ │ │ │詐騙門號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5,000 元10張 │+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1,000 元2 張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共52,000元 │ │ │ 卷五第100 頁)。│ ││ │ │ │ │ │7.陳功堯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0月8 日│ ││ │ │ │ │ │ 晚間8 時33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第47頁)。 │ │├──┼────┼───────┼────────┼───────────┼─────────┼───┤│27 │午○○ │101 年10月8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幸祐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29分 │月8 日晚間接獲自│新營中山路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稱網路買家及第一│0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11頁)。 │忠、黃││ │ │1元 │銀行人員來電,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 │ │ │稱先前購物商品簽│ │ 第16615 號卷五第│馮輝武││ │ │第一商業銀行 │收錯誤導致設定為│ │ 112 頁)。 │、莊智││ │ │00000000000 │分期付款,將重複│ │3.帳戶個資檢視(偵│瑋、陳││ │ ├───────┤扣款12期云云,而│ │ 字第16615 號卷五│功堯)││ │ │101 年10月8 日│陷於錯誤,遂依指│ │ 第113頁)。 │ ││ │ │晚間9 時46分 │示操作提款機,分│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別於左列匯款時間│ │ 新營分局後鎮派出│ ││ │ │23,984元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16615 號卷五第11│ ││ │ │00000000000 │ │ │ 4 頁)。 │ ││ │ ├───────┤詐騙門號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101 年10月8 日│+00000000000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晚間10時40分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五第110 頁)。│ ││ │ │28,017元 │ │ │6.陳功堯持左列李幸│ ││ │ │ │ │ │ 祐郵局提款卡提領│ ││ │ │臺灣銀行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000000000000 │ │ │ 16615 號卷五第47│ ││ │ │ │ │ │ 頁)。 │ │├──┼────┼───────┼────────┼───────────┼─────────┼───┤│28 │D○○ │101 年10月9 日│被害人於101 年10│玄○○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11分 │月9 日晚間7 時30│臺灣新光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16 至117 頁│忠、黃││ │ │29,985元 │賣家電話,佯稱前│ │ )。 │彥傑、││ │ │ │於PCHOME拍賣網站│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臺灣銀行 │購買服裝,因付款│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000000000000 │簽收錯誤為12期分│ │ 118 頁)。 │瑋、陳││ │ │ │期付款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接獲自稱中國信託├───────────┤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101 年10月9 日│銀行人員來電,佯│玄○○ │ 第119 頁)。 │ ││ │ │晚間8 時35分 │稱須操作ATM 以取│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 │消交易云云,而陷│000-00000000000000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30,000元 │於錯誤,遂依指示│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118 頁)。 │ ││ │ │IC卡現金存款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5.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中和第二分局員山│ ││ │ │(購買智冠My │人頭帳戶內;又依│智冠My Card │ 派出所受理刑事案│ ││ │ │Card遊戲點數)│對方指示在自動櫃│統一超商樂鑫門市 │ 件報案三聯單(偵│ ││ │ │101 年10月9 日│員機以IC卡現金存│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晚間8 時44分至│款方式存入右列人│ │ 第120 頁)。 │ ││ │ │8 時45分在統一│頭帳戶內;再依對│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超商樂鑫門市 │方要求至統一超商│ │ 騙案件紀錄表 │ ││ │ │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偵字第16615 號│ ││ │ │5,000元6 張 │列金額之智冠My │ │ 卷五第115 頁)。│ ││ │ │共30,000元 │Card遊戲點數,並│ │7.陳功堯持左列林淑│ ││ │ │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玲臺灣新光商業銀│ ││ │ │ │及密碼。 │ │ 行提款卡提領款項│ ││ │ │ │ │ │ 照片(偵字第1661│ ││ │ │ │詐騙門號 │ │ 5 號卷五第43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 │ │ │ │├──┼────┼───────┼────────┼───────────┼─────────┼───┤│29 │黃○○ │101 年10月13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金玉涵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57分 │月13日晚間8 時28│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偵字第20853 號卷│(汪宜││ │ │ │分接獲自稱PCHOME│000-000000000000 │ 第18至20頁)。 │忠、黃││ │ │29,985元 │網站人員來電,佯│ │2.交易明細表(偵字│彥傑、││ │ │ │稱因作業疏失導致│ │ 第20853 號卷第67│陳世峰││ │ │板信商業銀行 │分期扣款云云,隨│ │ 頁)。 │、馮輝││ │ │00000000000000│後接獲自稱匯豐銀│ │3.台北富邦商業銀行│武、莊││ │ │ │行人員來電佯稱須│ │ 股份有限公司苓雅│智瑋、││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分行101 年11月23│陳冠瑋││ │ │ │取消分期付款云云│ │ 日北副銀苓雅字第│) ││ │ │ │,而陷於錯誤,遂│ │ 0000000000號財富│ ││ │ │ │依指示至臺中市西│ │ 管理函暨所附客戶│ ││ │ ○ ○○區○○路操作提│ │ 基本資料及交易明│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細表、詐騙通報紀│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錄(偵字第20853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號卷,第123 至12│ ││ │ │ │戶內。 │ │ 6 頁)。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20853 號│ ││ │ │ │+000000000 │ │ 卷,第36至37頁)│ ││ │ │ │ │ │ 。 │ ││ │ │ │ │ │5.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偵字第20853 號卷│ ││ │ │ │ │ │ ,第38頁)。 │ │├──┼────┼───────┼────────┼───────────┼─────────┼───┤│30 │地○○ │101 年10月13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郭雅婷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2 分 │月13日晚間7 時11│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 偵字第20853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第21至25頁)。 │忠、黃││ │ │29,989元 │ME網站人員,佯稱│ │2.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彥傑、││ │ │ │先前購物因業務人│ │ 屏東分行101 年11│陳世峰││ │ │ │員疏失,導致消費│ │ 月14日上屏東字第│、馮輝││ │ │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0000000000號函暨│武、莊││ │ │ │帳,將被連續扣繳│ │ 所附之帳戶申請人│智瑋、││ │ │ │12個月云云,隨後│ │ 基本資料、臨時對│陳冠瑋││ │ │ │接獲自稱第一銀行│ │ 帳單(偵字第2085│) ││ │ │ │「陳經理」來電,│ │ 3 號卷,第128 至│ ││ │ │ │佯稱分期付款須透│ │ 130 頁)。 │ ││ │ │ │過提款機設定解除│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20853 號卷,│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第108 頁)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偵字第20853 號│ ││ │ │ │戶內。 │ │ 卷,第39至40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5.165 專線協請金融│ ││ │ │ │+0000000000 │ │ 機構暫行圈存疑似│ ││ │ │ │+0000000000 │ │ 詐欺款項通報單(│ ││ │ │ │ │ │ 偵字第20853 號卷│ ││ │ │ │ │ │ ,第41頁)。 │ │├──┼────┼───────┼────────┼───────────┼─────────┼───┤│31 │巳○○ │101 年10月15日│被害人於101 年10│李珮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57分 │月15日下午5 時44│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四第174 至175 頁│忠、陳││ │ │29,980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反面)。 │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交易│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國泰世華銀行 │因會計作業疏失,│ │ 第16615 號卷四第│、莊智││ │ │000000000000 │致誤設為分期付款│ │ 176 頁正反面)。│瑋、陳││ │ ├───────┤12期,如欲繼續訂├───────────┤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101 年10月16日│購須付款868 元云│張玉芬 │ 字第16615 號卷四│李○傑││ │ │晚間7 時52分 │云,隨後接獲自稱│第一商業銀行 │ 第177 頁)。 │) ││ │ │ │國泰銀行行員來電│000-00000000000 │4.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29,980元 │,佯稱須依指示操│ │ 桃園分局青溪派出│ ││ │ │ │作提款機云云,又│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國泰世華銀行 │佯稱退還匯款金額│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000000000000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 │ 16615 號卷四第17│ ││ │ ├───────┤機云云,而陷於錯├───────────┤ 8 頁)。 │ ││ │ │101 年10月16日│誤,遂依指示操作│張玉芬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晚間8 時2 分 │提款機,分別於左│第一商業銀行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000-00000000000 │ (偵字第16615 號│ ││ │ │30,000元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四第173 頁)。│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詐騙門號 │ │ │ ││ │ ├───────┤0000000000 ├───────────┤ │ ││ │ │101 年10月17日│+000000000 │高淑霞 │ │ ││ │ │晚間6 時6 分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9,980元 │ │ │ │ ││ │ │ │ │ │ │ ││ │ │國泰世華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7日│ │高淑霞 │ │ ││ │ │晚間7 時57分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10,998元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32 │F○○ │101 年10月1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阮氏玉順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9 分 │月16日晚間6 時5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四第180 至181 頁│忠、陳││ │ │27,123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 │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業│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第一商業銀行 │務人員疏失致消費│ │ 第16615 號卷四第│、莊智││ │ │00000000000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182 至183 頁)。│瑋、陳││ │ │ │帳,將連續12個月│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堯、││ │ │ │扣款490 元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四│李○傑││ │ ├───────┤隨後接獲自稱銀行├───────────┤ 第184頁)。 │) ││ │ │101 年10月16日│主任來電,佯稱須│張玉芬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晚間7 時39分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第一商業銀行 │ 北投分局石牌派出│ ││ │ │ │設定解除云云,而│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29,980元 │陷於錯誤,遂依指│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示操作提款機、網│ │ 16615 號卷四第18│ ││ │ │華南銀行 │路銀行,分別於左│ │ 5 頁)。 │ ││ │ │000000000000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人頭帳戶內。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四第179 頁)。│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0000000000 ├───────────┤ │ ││ │ │101 年10月16日│0000000000 │王國輝 │ │ ││ │ │晚間9 時38分 │0000000000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70,004元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6日│ │王國輝 │ │ ││ │ │晚間某時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000 │ │ ││ │ │26,715元 │ │ │ │ ││ │ │ │ │ │ │ ││ │ │第一商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 ├───────────┤ │ ││ │ │101 年10月16日│ │譚繼發 │ │ ││ │ │晚間某時 │ │臺北富邦商業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 │ │ ││ │ │41,013元 │ │ │ │ ││ │ │ │ │ │ │ ││ │ │臺灣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 │ │ │ │ │├──┼────┼───────┼────────┼───────────┼─────────┼───┤│33 │j○○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29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63 至164 頁│忠、陳││ │ │15,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 │世峰、││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中華郵政 │訊息,嗣被害人於│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00000000000000│101 年10月19日下│ │ 165 頁)。 │瑋、陳││ │ │ │午3 時27分許,瀏│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 │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 │相機館後,於同日│ │ 第166 頁)。 │) ││ │ │ │下午4 時下標購買│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 │價值15,000元之CA│ │ 宜蘭分局中山派出│ ││ │ │ │SIO 牌相機,並操│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16615 號卷五第16│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7 頁)。 │ ││ │ │ │頭帳戶內。被害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於101 年10月21日│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發覺仍未收到該相│ │ (偵字第16615 號│ ││ │ │ │機後,賣家以即時│ │ 卷五第162 頁)。│ ││ │ │ │通帳號「boqqgan1│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15@yahoo.com.tw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與被害人聯繫,│ │ 晚間7 時1 分(偵│ ││ │ │ │佯稱相機已於101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年10月19日寄出,│ │ 第139 頁)。 │ ││ │ │ │至遲將於隔日收到│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請被害人繼續等│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候,因被害人發覺│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對方即時通帳號已│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離線,始察覺受騙│ │ 第10頁)。 │ ││ │ │ │。 │ │ │ │├──┼────┼───────┼────────┼───────────┼─────────┼───┤│34 │甲辛○○│101 年10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43分 │月19日晚間7 時5 │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HAIR│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69 至170 頁│忠、陳││ │ │29,988元 │美髮網站公司小姐│ │ )。 │世峰、││ │ │ │,佯稱被害人之母│ │2.存摺影本、交易明│馮輝武││ │ │元大銀行 │親誤簽收為分期付│ │ 細表(偵字第1661│、莊智││ │ │00000000000000│款,造成付款方式│ │ 5 號卷五第171 頁│瑋、陳││ │ │ │錯誤,將由合作金│ │ )。 │功舜、││ │ │ │庫商業銀行人員進│ │3.帳戶個資檢視(偵│曾偉綸││ │ │ │行取消轉帳交易云│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云,隨後於同日晚│ │ 第172 頁)。 │ ││ │ │ │間7 時10分許接獲│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自稱臺灣郵政人員│ │ 大甲分局月眉派出│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示操作提款機,而│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16615 號卷五第17│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3 頁)。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五第168 頁)。│ ││ │ │ │詐騙門號 │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0000-000000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0000000000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號卷│ ││ │ │ │ │ │ 五第139 頁)。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10頁)。 │ │├──┼────┼───────┼────────┼───────────┼─────────┼───┤│35 │涂宜瑄 │101 年10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0│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21分 │月19日晚間7 時32│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75 至176 頁│忠、陳││ │ │18,973元 │商店工作人員來電│ │ )。 │世峰、││ │ │ │,佯稱因員工將其│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中華郵政 │訂單多訂1 筆,須│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0000000****087│取消以免銀行自動│ │ 177 頁)。 │瑋、陳││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獲自稱銀行人員來├───────────┤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購買智冠My │電,佯稱須依指示│智冠My Card │ 第178 頁)。 │) ││ │ │Card遊戲點數)│操作提款機以取消│統一超商屏生門市 │4.購買智冠My Card │ ││ │ │101 年10月19日│扣款云云,而陷於│ │ 點數顧客聯、發票│ ││ │ │晚間9 時3 分在│錯誤,遂依指示操│ │ 收執聯(偵字第16│ ││ │ │統一超商屏生門│作提款機,於左列│ │ 615 號卷五第179 │ ││ │ │市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至181 頁反面)。│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屏東縣政府警察局│ ││ │ │3,000 元3 張 │頭帳戶內;復依對│ │ 屏東分局歸來派出│ ││ │ │5,000 元2 張 │方指示至統一超商│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共19,000元 │購買智冠My Card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遊戲點數,並在電│ │ 16615 號卷五第18│ ││ │ │ │話中告知序號及密│ │ 2 頁)。 │ ││ │ │ │碼。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00-00000000 │ │ 第174 頁)。 │ ││ │ │ │0000000000 │ │7.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 │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五第139 頁)。│ ││ │ │ │ │ │8.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10頁)。 │ │├──┼────┼───────┼────────┼───────────┼─────────┼───┤│36 │C○○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13分 │在奇集集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84 頁正反面│忠、陳││ │ │10,000元 │仍在奇集集拍賣網│ │ )。 │世峰、││ │ │ │站刊登販售商品之│ │2.帳戶個資檢視(偵│馮輝武││ │ │中華郵政 │訊息,嗣被害人瀏│ │ 字第16615 號卷五│、莊智││ │ │00000000000000│覽奇集集拍賣網站│ │ 第186 頁)。 │瑋、陳││ │ │ │,於同日下午4 時│ │3.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功舜、││ │ │ │下標購買價值10,0│ │ 淡水分局賢孝派出│曾偉綸││ │ │ │00元之iphone 4S │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二手手機,並以即│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 │時通帳號「boqqga│ │ (偵字第16615 號│ ││ │ │ │n115@yahoo.com.t│ │ 卷五第185 頁)。│ ││ │ │ │w 」與被害人聯繫│ │4.新北市警察局淡水│ ││ │ │ │,佯稱手機將於匯│ │ 分局賢孝派出所受│ ││ │ │ │款後寄出,隔日即│ │ 理刑事案件報案三│ ││ │ │ │收到云云,而陷於│ │ 聯單(偵字第1661│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5 號卷五第187 頁│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頭帳戶內,嗣被害│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人遲未收到手機,│ │ 第183 頁)。 │ ││ │ │ │撥打聯絡電話並非│ │6.陳功舜提領款項照│ ││ │ │ │賣家,奇摩帳號亦│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遭停用,始察覺受│ │ 晚間7 時1 分(偵│ ││ │ │ │騙。 │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 │ │ 第139 頁)。 │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10頁)。 │ │├──┼────┼───────┼────────┼───────────┼─────────┼───┤│37 │甲壬○○│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34分 │在YAHOO 拍賣網站│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販賣商品之真意,│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89 至190 頁│忠、陳││ │ │6,000 元 │仍在YAHOO 拍賣網│ │ 反面)。 │世峰、││ │ │ │站刊登販售iphone│ │2.存摺影本、交易明│馮輝武││ │ │合作金庫銀行 │4S之訊息,嗣被害│ │ 細表(偵字第1661│、莊智││ │ │0000000000000 │人瀏覽YAHOO 拍賣│ │ 5 號卷五第191 頁│瑋、陳││ │ │ │網站,即與賣家即│ │ )。 │功舜、││ │ │ │時通帳號「phoeni│ │3.帳戶個資檢視(偵│曾偉綸││ │ │ │xa139@yahoo.com.│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tw」聯繫,對方佯│ │ 第192 頁)。 │ ││ │ │ │稱須匯款再將貨物│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寄出云云,經被害│ │ 第一分局民權派出│ ││ │ │ │人與對方商討匯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一半,餘款待到貨│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後再匯,對方並留│ │ 16615 號卷五第19│ ││ │ │ │下電話以供聯繫,│ │ 3 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央│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請賴麗華代為操作│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第188 頁)。 │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帳戶內,嗣被害人│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遲未收到手機,撥│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打聯絡電話無法聯│ │ (偵字第16615 號│ ││ │ │ │繫,始察覺受騙。│ │ 卷五第139 頁)。│ ││ │ │ │ │ │7.曾偉綸提領款項照│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0月19日│ ││ │ │ │0000000000 │ │ 晚間8 時4 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 │ │ 第10頁)。 │ │├──┼────┼───────┼────────┼───────────┼─────────┼───┤│38 │c○○ │101 年10月19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丁士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17分 │在奇集集生活萬用│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網站販賣商品之真│000-0000000000000 │ 五第195 至196 頁│忠、陳││ │ │4,100元 │意,仍在奇集集生│ │ )。 │世峰、││ │ │ │活萬用網站刊登販│ │2.交易明細表(偵字│馮輝武││ │ │中華郵政 │售奇哥牌汽車座椅│ │ 第16615 號卷五第│、莊智││ │ │00000000000000│之訊息,嗣被害人│ │ 197 頁)。 │瑋、陳││ │ │ │於101 年10月19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功舜、││ │ │ │凌晨2 時28分許瀏│ │ 字第16615 號卷五│曾偉綸││ │ │ │覽奇集集生活萬用│ │ 第198 頁)。 │) ││ │ │ │網站,即與賣家帳│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號「a0000000@yah│ │ 湖內分局湖內派出│ ││ │ │ │oo.com.tw 」聯繫│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且留下電話以供│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聯絡,嗣後對方以│ │ 16615 號卷五第19│ ││ │ │ │電話聯繫佯稱轉帳│ │ 9 頁)。 │ ││ │ │ │4,100 元後即寄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商品云云,被害人│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194 頁)。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6.陳功舜持左列丁士│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嗣被害人遲未收到│ │ (偵字第16615 號│ ││ │ │ │商品,傳送訊息均│ │ 卷五第139 頁)。│ ││ │ │ │無法聯繫,但仍回│ │7.曾偉綸持左列丁士│ ││ │ │ │復他人下標商品,│ │ 傑合作金庫銀行提│ ││ │ │ │始察覺受騙。 │ │ 款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詐騙門號 │ │ 卷六第10頁)。 │ ││ │ │ │0000000000 │ │ │ │├──┼────┼───────┼────────┼───────────┼─────────┼───┤│39 │王昱智 │101 年10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某時許 │月22日下午5 時51│國泰世華銀行土城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六第34至36頁)。│忠、陳││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時誤│ │ 第16615 號卷六第│馮輝武││ │ │合作金庫銀行 │將附款方式設定為│ │ 37頁 )。 │) ││ │ │0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後接獲自稱合作金├───────────┤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101 年10月22日│庫「羅專員」來電│鄭月淑 │ 第38頁)。 │ ││ │ │晚間某時許 │,佯稱須依指示操│土城工業區郵局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作提款機以取消分│000-00000000000000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29,989元 │期付款云云,而陷│ │ (偵字第16615 號│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卷六第33頁)。 │ ││ │ │彰化商業銀行 │操作提款機,於左│ │ │ ││ │ │00000000000000│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40 │甲未○○│101 年10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鄭月淑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許 │月22日晚間6 時許│土城工業區郵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六第40至42頁)。│忠、陳││ │ │18,000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2.存摺影本、帳戶交│世峰、││ │ │ │務將被害人帳號設│ │ 易查詢(偵字第16│馮輝武││ │ │五股農會 │定為每月固定消費│ │ 615 號卷六第43至│) ││ │ │00000000000000│而將自動扣款云云│ │ 44頁)。 │ ││ │ │ │,隨後接獲自稱五│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股農會人員來電,│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佯稱如欲取消分期│ │ 第45頁)。 │ ││ │ │ │付款,須有先前購│ │4.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物之交易代碼云云│ │ 蘆洲分局五股分駐│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16615 號卷六第46│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頁)。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六│ ││ │ │ │詐騙門號 │ │ 第39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41 │辰○○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30分 │月26日下午5 時許│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號 │(汪宜││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196 至197 │忠、陳││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頁)。 │世峰、││ │ │ │先前購物交易因收│ │2.交易明細表(本院│馮輝武││ │ │合作金庫銀行 │取貨物時簽名位置│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006 │錯誤,致被誤列為│ │ 第198 頁)。 │榤) ││ │ │0000000000000 │經銷商,將每月被│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扣款1600元云云,│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隨後接獲自稱玉山│ │ 二第200 頁)。 │ ││ │ │101年10月26日 │銀行行員來電,佯│ │4.宜蘭縣政府警察局│ ││ │ │下午5 時32分 │稱須依指示操作提│ │ 礁溪分局礁溪派出│ ││ │ │ │款機云云,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29,933元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案三聯單(本院訴│ ││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 字第854 號卷二第│ ││ │ │華南銀行009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199 頁)。 │ ││ │ │00000000000000│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二第195 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42 │甲戌○○│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陳小惠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46分 │月26日下午5 時6 │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02 至203 │忠、陳││ │ │7,323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頁)。 │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因送│ │2.存摺內頁影本(本│馮輝武││ │ │中華郵政 │貨員疏失致消費誤│ │ 院訴字第854 號卷│、陳威││ │ │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約定轉帳│ │ 二第204 至205 頁│榤) ││ │ ├───────┤,將連續12個月扣├───────────┤ )。 │ ││ │ │101 年10月26日│款1000元云云,隨│張嘉宏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下午6 時26分 │後接獲自稱郵局人│臺灣銀行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000-000000000000 │ 二第207 頁) 。│ ││ │ │22,654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 │ 文山一局木新派出│ ││ │ │中華郵政 │於錯誤,遂依指示│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00000000000000│操作提款機,分別│ │ 案三聯單(本院訴│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字第854 號卷二第│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206 頁)。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詐騙門號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000000000 │ │ 號卷二第201 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43 │H○○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6 時6 分 │月26日接獲自稱PC│臺灣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 │ │ │HOME網站員工來電│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09 頁正反│忠、陳││ │ │29,989元 │,佯稱先前購物因│ │ 面)。 │世峰、││ │ │ │付款方式錯誤致消│ │2.交易明細表(本院│馮輝武││ │ │台北富邦銀行 │費誤設為分期付款│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000000000000 │云云,隨後接獲自│ │ 第210 頁)。 │榤) ││ │ │ │稱中國信託銀行專│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員來電,佯稱須依│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設│ │ 二第211 頁) 。│ ││ │ │ │定解除云云,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號卷二第208 頁)│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44 │a○○ │101 年10月26日│被害人於101 年10│張嘉宏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6 時17分 │月26日下午5 時30│臺灣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213 頁正反│忠、陳││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面)。 │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因會│ │2.交易明細表(本院│馮輝武││ │ │合作金庫銀行 │計作業疏失,致誤│ │ 訴字第854 號卷二│、陳威││ │ │0000000000000 │設為分期付款,將│ │ 第215 頁)。 │榤) ││ │ │ │每月連續扣款715 │ │3.帳戶個資檢視(本│ ││ │ │ │元云云,隨後接獲│ │ 院訴字第854 號卷│ ││ │ │ │自稱台新銀行人員│ │ 二第216 頁) 。│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4.彰化縣政府彰化分│ ││ │ │ │示操作提款機設定│ │ 局泰和派出所受理│ ││ │ │ │解除云云,而陷於│ │ 刑事案件報案三聯│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單(本院訴字第85│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4號卷二第214 頁 │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本院訴字第854 │ ││ │ │ │詐騙門號 │ │ 號卷二第212 頁)│ ││ │ │ │0000000000 │ │ 。 │ ││ │ │ │0000000000 │ │ │ │├──┼────┼───────┼────────┼───────────┼─────────┼───┤│45 │Y○○ │中華郵政 │被害人於101 年10│桃園縣桃園市○○路○段│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00000000000000│月間見中國時報刊│708 號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登可幫忙貸款事宜│收件人:李智偉 │ 五第124 至125 頁│忠、陳││ │ │101年10月29日 │,經與對方電話聯│ │ )。 │世峰、││ │ │ │繫,對方要求需提│ │2.宅急便配送聯(偵│馮輝武││ │ │ │供郵局存摺、提款│ │ 字第16615 號卷五│、莊智││ │ │ │卡及密碼,即可於│ │ 第126 頁)。 │瑋、陳││ │ │ │隔日完成貸款10萬│ │3.陳功堯領取包裹照│功堯)││ │ │ │元云云,而陷於錯│ │ 片(偵字第16615 │ ││ │ │ │誤,遂依指示於左│ │ 號卷五第138 頁)│ ││ │ │ │列時間以宅急便將│ │ 。 │ ││ │ │ │帳戶資料寄送至桃│ │ │ ││ │ │ │園市○○路○段 │ │ │ ││ │ │ │708 號予真實姓名│ │ │ ││ │ │ │年籍不詳之「李智│ │ │ ││ │ │ │偉」。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46 │甲癸○○│101 年10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10│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38分 │月30日晚間7 時27│華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五第22至23頁反面│忠、陳││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 )。 │世峰、││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存摺│馮輝武││ │ │華南銀行 │因作業人員疏失,│ │ 影本(偵字第1661│、葉芮││ │ │ │誤將消費設為購買│ │ 5 號卷五第24、25│菲) ││ │ ├───────┤12件商品,已被扣│ │ 頁)。 │ ││ │ │101 年10月30日│繳12件商品金額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晚間8 時38分後│云,隨後接獲自稱│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至9 時28分前某│國泰世華銀行「黃│ │ 第26頁)。 │ ││ │ │時許 │專員」來電,佯稱│ │4.彰化縣政府警察局│ ││ │ │ │須依指示操作提款│ │ 和美分局塗厝派出│ ││ │ │70,013元 │機以設定解除云云│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而陷於錯誤,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華南銀行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16615 號卷五第27│ ││ │ │ │、網路銀行,分別│ │ 頁)。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101 年10月30日│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晚間6 時28分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五第21頁)。 │ ││ │ │29,000元 │詐騙門號 │ │6.葉芮菲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00 │ │ 片101 年10月30日│ ││ │ │華南銀行 │0000000000 │ │ 晚間8 時39分、晚│ ││ │ │ │+000000000 │ │ 間9 時35分(偵字│ ││ │ │ │ │ │ 第16615 號卷五第│ ││ │ ├───────┤ │ │ 9 、11頁)。 │ ││ │ │101 年10月30日│ │ │ │ ││ │ │晚間9 時32分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華南銀行 │ │ │ │ ││ │ │ │ │ │ │ │├──┼────┼───────┼────────┼───────────┼─────────┼───┤│47 │丑○○ │101 年10月30日│被害人於101 年10│石琬菱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36分 │月30日晚間7 時28│華南商業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來電,佯│000-000000000000 │ 五第29至30頁)。│忠、陳││ │ │18,008元 │稱先前網路購物因│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 │ │ │作業疏失,致將造│ │ 第16615 號卷五第│馮輝武││ │ │台北富邦銀行 │成銀行帳戶連續扣│ │ 31頁) 。 │、葉芮││ │ │000000000000 │款12個月云云,隨│ │3.帳戶個資檢視(偵│菲) ││ │ │ │後接獲自稱彰化銀│ │ 字第16615 號卷五│ ││ │ ├───────┤行客服人員來電,├───────────┤ 第32頁)。 │ ││ │ │101 年10月30日│佯稱須依指示操作│Y○○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晚間9 時13分 │提款機云云,而陷│臺東知本郵局 │ 太平分局新平派出│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000-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29,980元 │操作提款機,分別│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16615 號卷五第33│ ││ │ │龍井茄投郵局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頁)。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0000000000 │ │ 卷五第28頁)。 │ ││ │ │ │0000000000 │ │6.葉芮菲持石琬菱華│ ││ │ │ │ │ │ 南商業銀行提款卡│ ││ │ │ │ │ │ 、Y○○郵局提款│ ││ │ │ │ │ │ 卡提領款項照片(│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五第9 至11頁)。│ │├──┼────┼───────┼────────┼───────────┼─────────┼───┤│48 │子○○ │101 年11月5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27分 │月5 日晚間6 時56│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77至78頁)。│忠、陳││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來電,│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 │ │ │佯稱先前網路購物│ │ 第16615 號卷七第│馮輝武││ │ │中華郵政 │因業務人員疏失致│ │ 79頁)。 │、陳裕││ │ │00000000000000│誤將消費設定為分│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 │期約定轉帳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 │隨後接獲自稱玉山│ │ 第80頁)。 │邱丞君││ │ │ │銀行客服人員來電│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佯稱須依指示操│ │ 鳳山分局成功派出│ ││ │ │ │作提款機,而陷於│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 16615 號卷七第81│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頁)。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詐騙門號 │ │ 卷七第76頁)。 │ ││ │ │ │0000000000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000 │ │ 片101 年11月5 日│ ││ │ │ │ │ │ 晚間8 時44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63頁)。 │ │├──┼────┼───────┼────────┼───────────┼─────────┼───┤│49 │戌○○ │101 年11月5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何俞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29分 │月4 日下午3 時13│彰化銀行太平分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來電,佯│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83頁)。 │忠、陳││ │ │2,999元 │稱先前購物扣款設│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 │ │ │定錯誤云云,隨後│ │ 第16615 號卷七第│馮輝武││ │ │玉山銀行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 │ 84頁)。 │、陳裕││ │ │00000000000 │人員來電,佯稱須│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至ATM更改設定上 │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101 年11月5 日│錯誤云云,而陷於│ │ 第85頁)。 │邱丞君││ │ │晚間8 時34分 │錯誤,遂依指示操│ │4.購買冠智My Card │) ││ │ │ │作提款機,分別於│ │ 點數顧客聯(偵字│ ││ │ │25,999元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84頁)。 │ ││ │ │玉山銀行 │列人頭帳戶內;再│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00000000000 │依對方要求至統一│ │ 八德分局大安派出│ ││ │ ├───────┤超商購買智冠My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購買智冠My │Card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案三聯單偵字第16│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知序號│統一超商八勇門市 │ 615 號卷七第86頁│ ││ │ │101 年11月5 日│及密碼。 │ │ )。 │ ││ │ │晚間9 時55分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5,000元2張 │00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共10,000元 │000-000000000 │ │ 卷七第82頁)。 │ ││ │ │ │000000000 │ │7.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1月5 日│ ││ │ │ │ │ │ 晚間8 時44分(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63頁)。 │ │├──┼────┼───────┼────────┼───────────┼─────────┼───┤│50 │辛○○ │101 年11月6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37分 │月6 日晚間6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88至89頁)。│忠、陳││ │ │29,987元 │福利網客服人員,│ │2.交易明細表(偵字│世峰、││ │ │ │佯稱先前購物商品│ │ 第16615 號卷七第│馮輝武││ │ │國泰世華銀行 │簽收錯誤致消費誤│ │ 90頁)。 │、陳裕││ │ │00000000000000│設為分期付款,將│ │3.帳戶個資檢視(偵│昇、陳││ │ │ │被重複扣款12期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建嘉、││ │ │ │云,隨後接獲自稱│ │ 第91頁)。 │邱丞君││ │ │ │國泰世華銀行人員│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來電,佯稱須依指│ │ 豐原分局豐東派出│ ││ │ │ │示操作提款機以解│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除分期付款云云,│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16615 號卷七第92│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頁)。 │ ││ │ │ │並於左列匯款時間│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615 號│ ││ │ │ │。 │ │ 卷七第87頁)。 │ ││ │ │ │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詐騙門號 │ │ 片101 年11月6 日│ ││ │ │ │+00000000000 │ │ 晚間7 時59分(偵│ ││ │ │ │+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63頁)。 │ │├──┼────┼───────┼────────┼───────────┼─────────┼───┤│51 │甲庚○○│101 年11月6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施佳伶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42分 │月6 日晚間8 時42│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汪宜││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94至94頁背面│忠、陳││ │ │29,933元 │ME網路商家電話佯│ │ )。 │世峰、││ │ │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 │2.新北市政府警察局│馮輝武││ │ │ │定為多買12份商品│ │ 三重分局中興橋派│、陳裕││ │ │中國信託銀行 │云云,隨後接獲自│ │ 出所受理刑事案件│昇、陳││ │ │000000000000 │稱中國信託銀行客│ │ 報案三聯單(偵字│建嘉、││ │ │ │服人員電話要求前│ │ 第16615 號卷七第│邱丞君││ │ │ │往ATM 重新設定云│ │ 97頁)。 │) ││ │ │ │云,而陷於錯誤,│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偵字第16615 號│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卷七第93頁)。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內。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96頁) │ ││ │ │ │詐騙門號 │ │5.165 專線協請金機│ ││ │ │ │0000000000、 │ │ 構暫行圈存疑似欺│ ││ │ │ │+0000000000 │ │ 款項通報單(偵第│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95│ ││ │ │ │ │ │ 頁)。 │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施佳│ ││ │ │ │ │ │ 伶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3│ ││ │ │ │ │ │ 頁)。 │ │├──┼────┼───────┼────────┼───────────┼─────────┼───┤│52 │s○○ │101年11月19日 │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19日下午5 時8 │台新銀行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30,000元 │分許接獲自稱空中│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99至100 頁)│傑、陳││ │ │ │美語的客服人員電│ │ 。 │世峰、││ │ │中華郵政 │話佯稱之前網購時│ │2.購買智冠My Card │陳裕昇││ │ │00000000000000│誤設定12期分期刷│ │ 遊戲點數顧客聯(│、陳建││ │ ├───────┤卡云云,而陷於錯│ │ 偵字第11615 號卷│嘉) ││ │ │101年11月19日 │誤,遂依指示操作│ │ 七第102 至103 頁│ ││ │ │ │提款機,於左列時│ │ ) │ ││ │ │30,000元 │間提款左列金額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存入右列人頭帳│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中華郵政 │戶內,復因存款有│ │ 第101 頁) │ ││ │ │00000000000000│限額,無法再存入│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該帳戶;另依對方├───────────┤ 第一分局東寧派出│ ││ │ │(購買智冠My │要求至於左列時間│智冠My Card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Card遊戲點數)│購買左列金額之智│統一超商長寧門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101 年11月19日│冠My Card 遊戲點│ │ 16615 號卷七第10│ ││ │ │晚上6 時58分至│數,並在電話中告│ │ 4頁)。 │ ││ │ │7 時00分在統一│知序號及密碼。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超商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詐騙門號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5,000 元8 張,│0000000000 │ │ 第98頁)。 │ ││ │ │共40,000元 │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 │ │ │ │ │ 倫台新銀行提款卡│ ││ │ │ │ │ │ 提領款項照片(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63頁)。 │ │├──┼────┼───────┼────────┼───────────┼─────────┼───┤│53 │Z○○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20時32分 │月19日下午4 時許│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 │接獲自稱PCHOME網│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06 至107頁 │傑、陳││ │ │29,933元 │站員工來電,佯稱│ │ )。 │世峰、││ │ │ │因作業疏失而誤設│ │2.帳戶個資檢視(偵│陳裕昇││ │ │三信銀行 │為分期付款云云,│ │ 字第16615 號卷七│、陳建││ │ │0000000000000 │隨後接獲自稱三信│ │ 第109 頁)。 │嘉) ││ │ │ │銀行客服人員要求│ │3.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太平分局太平派出│ ││ │ │(購買智冠My │而陷於錯誤,遂依│智冠My Card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Card遊戲點數)│指示操作提款機,│統一超商豐太門市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101 年11月19日│於左列時間轉帳左│ │ 、受理刑事案件報│ ││ │ │○○○區○○路│列匯款金額致右列│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統一超商 │人頭帳戶內;另依│ │ 16615 號卷七第10│ ││ │ │ │對方要求至統一超│ │ 8、110 頁)。 │ ││ │ │5,000元1張 │商於左列時間購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左列金額之智冠My│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Card遊戲點數,並│ │ 字第16615號卷七 │ ││ │ │ │在電話中告知序號│ │ 第105 頁)。 │ ││ │ │ │及密碼。 │ │5.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1月19日│ ││ │ │ │詐騙門號 │ │ 晚間8 時41分 ( │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0000000000 │ │ 七第64頁)。 │ │├──┼────┼───────┼────────┼───────────┼─────────┼───┤│54 │d○○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56分 │月19日晚間8 時18│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12 至113 頁│傑、陳││ │ │29,989元 │ME網站客服人員電│ │ )。 │世峰、││ │ │ │話,佯稱之前網路│ │2.交易明細表(偵字│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購物價錢有誤並詢│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00000000000000│問被害人當時刷卡│ │ 114 頁)。 │嘉) ││ │ ├───────┤之銀行云云,隨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101 年11月19日│接獲自稱永豐銀行│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晚間8 時58分 │夜班客服人員要求│ │ 第115 頁)。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4.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6,012元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士林分局社子派出│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永豐銀行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00000000000000│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16615 號卷七第11│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6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00-00000000 │ │ 第111 頁)。 │ ││ │ │ │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4│ ││ │ │ │ │ │ 頁)。 │ │├──┼────┼───────┼────────┼───────────┼─────────┼───┤│55 │q○○ │101 年11月1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朱逸倫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10分 │月19日晚間8 時15│中華郵政66支松竹分局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18 至119 頁│傑、陳││ │ │29,98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反面)。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偵字│陳裕昇││ │ │中華郵政 │扣款設定有誤並表│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00000000000000│示須聯絡郵局人員│ │ 120 頁)。 │嘉) ││ │ │ │處理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獲自稱郵局值班人│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 第121 頁)。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第二分局文正派出│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16615 號卷七第12│ ││ │ │ │戶內。 │ │ 2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0 │ │ (偵字第16615 號│ ││ │ │ │00-00000000 │ │ 卷七第117 頁)。│ ││ │ │ │+000000000 │ │6.陳建嘉持左列朱逸│ ││ │ │ │ │ │ 倫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 │ │ 16615 號卷七第64│ ││ │ │ │ │ │ 頁)。 │ │├──┼────┼───────┼────────┼───────────┼─────────┼───┤│56 │己○○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陳莉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6 時47分 │月23日下午5 時1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24 至125 頁│傑、陳││ │ │2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 │ │ │佯稱付款方式誤設│ │2.交易明細表(偵字│陳裕昇││ │ │台新銀行 │定為12 期分期付 │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00000000000000│款云云,隨後接獲│ │ 126 頁)。 │嘉) ││ │ │ │自稱台新銀行客服│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人員要求操作提款├───────────┤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購買智冠My │機云云,而陷於錯│智冠My Card │ 第127 頁)。 │ ││ │ │Card遊戲點數)│誤,遂依指示操作│ │4.智冠遊戲點數影本│ ││ │ │101 年11月23日│提款機,於左列匯│統一超商大眾門市 │ (偵字第11615 號│ ││ │ │晚間7 點4 分許│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卷七第128 至129 │ ││ │ │在統一超商大眾│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頁) │ ││ │ │門市 │帳戶內;另依對方│ │5.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 │要求至統一超商大│ │ 中山分局大直派出│ ││ │ │5,000 元2 張 │眾門市及馨瑩門市│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1,000 元1 張 │於左列時間購買左│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列金額之智冠My C├───────────┤ 16615 號卷七第13│ ││ │ │(購買智冠My │ard 遊戲點數,並│智冠My Card │ 0 頁)。 │ ││ │ │Card遊戲點數)│在電話中告告序號│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101 年11月23日│及密碼。 │統一超商馨瑩門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晚間7 點56分許│ │ │ (偵字第16615 號│ ││ │ │在統一超商馨瑩│詐騙門號 │ │ 卷七第123 頁)。│ ││ │ │門市 │00-00000000 │ │6.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00000000 │ │ 片101 年11月23日│ ││ │ │1,000 元2 張 │ │ │ 晚間6 時50分 (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七第62頁)。 │ │├──┼────┼───────┼────────┼───────────┼─────────┼───┤│57 │B○○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10時12分 │月29日晚間9 時2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615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七第144 至145 頁│傑、陳││ │ │26,99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交易明細表(偵字│陳裕昇││ │ │華南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定為│ │ 第16615 號卷七第│、陳建││ │ │0000000000000 │12期分期付款云云│ │ 146 頁)。 │嘉) ││ │ │ │,隨後接獲自稱華│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南銀行陳專員要求│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第147 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4.客戶歷史交易清單│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201頁)。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5.桃園縣政府警察局│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楊梅分局草湳派出│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詐騙門號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七第14│ ││ │ │ │00-00000000 │ │ 8 頁)。 │ ││ │ │ │ │ │6.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615 號卷七│ ││ │ │ │ │ │ 第143 頁)。 │ ││ │ │ │ │ │7.陳建嘉提領款項照│ ││ │ │ │ │ │ 片101 年11月30日│ ││ │ │ │ │ │ 凌晨0 時3 分 ( │ ││ │ │ │ │ │ 偵字第16615 號卷│ ││ │ │ │ │ │ 七第62頁)。 │ │├──┼────┼───────┼────────┼───────────┼─────────┼───┤│58 │u○○ │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34分 │月20日晚間6 時17│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長亮│000-00000000000000 │ 一第195 至196 頁│傑、陳││ │ │99,985 元 │數位股份有限公司│ │ )。 │世峰、││ │ │ │客服人員電話,佯│ │2.帳戶交易明細查詢│陳裕昇││ │ │華南銀行 │稱之前交易時記帳│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 │錯誤,造成重複扣│ │ 卷二第135 頁)。│嘉) ││ │ │ │款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自稱華南銀行客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人員(陳南政)要│ │ 第2頁)。 │ ││ │ │ │求操作提款機云云│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而陷於錯誤,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卷一第194 頁)。│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59 │甲乙○○│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32分 │月20日晚間9 時18│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000-00000000000000 │ 一第198 至199 頁│傑、陳││ │ │14,622元 │人員,佯稱因之前│ │ )。 │世峰、││ │ │ │網購勾選到分期付│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陳裕昇││ │ │中國信託銀行 │款,須至ATM 重新│ │ 戶帳戶明細查詢(│、陳建││ │ │000000000000 │設定云云,而陷於│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二第135 頁)。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第2頁)。 │ ││ │ │ │頭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00000000000 │ │ 卷一第197 頁) │ ││ │ │ │+00000000000 │ │ │ │├──┼────┼───────┼────────┼───────────┼─────────┼───┤│60 │L○○ │101 年11月20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鄭羽晴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10時13分 │月20日晚間9 時40│渣打銀行通霄分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客服│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8 至189 │傑、陳││ │ │3,123元 │人員電話,佯稱之│ │ 頁)。 │世峰、││ │ │ │前結帳誤設為分期│ │2.活期性存款結清帳│陳裕昇││ │ │台新銀行 │付款云云,隨後接│ │ 戶帳戶明細查詢(│、陳建││ │ │00000000000000│獲自稱台新銀行客│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服人員電話,要求│ │ 二第135 頁)。 │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2頁)。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 │ 卷二第1 頁)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61 │E○○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17分 │月21日晚間7 時1 │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 頁正反面)│傑、陳││ │ │10,983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 │世峰、││ │ │ │稱之前收貨時誤簽│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陳裕昇││ │ │ │分期付款單據云云│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陳建││ │ │富邦銀行 │,隨後接獲自稱中│ │ 易清單(偵字第16│嘉) ││ │ │000000000000 │國信託銀行客服人│ │ 323 號卷二第146 │ ││ │ │ │員電話,要求操作│ │ 頁)。 │ ││ │ │ │提款機云云,而陷│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第3 頁)。 │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人頭帳戶內。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4 頁)。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62 │乙○○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點50分 │月21日晚間8 時50│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7 至8 頁背面│傑、陳││ │ │9,123元 │ME 網站員工電話 │ │ )。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購時因│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陳裕昇││ │ │合作金庫銀行 │業務人員疏失,誤│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陳建││ │ │0000000000000 │設定為分期約定轉│ │ 易清單(偵字第16│嘉) ││ │ │ │帳云云,隨後接獲│ │ 323 號卷二第146 │ ││ │ │ │自稱玉山銀行業務│ │ 頁)。 │ ││ │ │ │員電話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前往ATM 重新設定│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第3頁)。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卷二第6 頁)。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63 │卯○○○│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1 時46分 │月21日接獲自稱被│中華郵政柳營郵局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害人妹妹的電話,│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至11頁)。│傑、陳││ │ │70,000元 │佯稱亟需用錢云云│ │2.柳營郵局開戶基本│世峰、││ │ │ │,而陷於錯誤,遂│ │ 資料及客戶歷史交│陳裕昇││ │ │ │分別於聯邦銀行及│ │ 易清單(偵字第16│、陳建││ │ │ │郵局提領40,000元│ │ 323 號卷二第146 │嘉) ││ │ │ │、30,000元後,並│ │ 頁)。 │ ││ │ │ │於郵局於左列匯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時間以填寫郵政匯│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款單之方式匯款左│ │ 第3頁)。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9 頁)。 │ │├──┼────┼───────┼────────┼───────────┼─────────┼───┤│64 │甲甲○○│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41分 │月21日晚間7 時41│土地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購│000-000000000000 │ 二第18頁正反面)│傑、陳││ │ │29,985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 │世峰、││ │ │ │稱之前作業錯誤設│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陳裕昇││ │ │兆豐銀行 │定成分期付款云云│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00000000000 │,隨後接獲顯示兆│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豐銀行電話要求操│ │ 卷二第136 頁反面│ ││ │ │ │作提款機云云,而│ │ )。 │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左│ │ 第17頁)。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65 │宇○○ │101 年11月21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20分 │月21日晚間7 時許│土地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接獲自稱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00 │ 二第20頁正反面)│傑、陳││ │ │30,000元 │客服人員電話,佯│ │ 。 │世峰、││ │ │ │稱被害人的郵局帳│ │2.臺灣土地銀行客戶│陳裕昇││ │ │ │號有安全疑慮,並│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 │表示須配合帳號整│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合云云,而陷於錯│ │ 卷二第136 頁反面│ ││ │ │101 年11月21日│誤,遂依指示操作│ │ )。 │ ││ │ │晚間7 時24分 │提款機,於左列匯│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款時間以ATM 存款│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30,000元 │方式存款左列匯款│ │ 字第16323號卷二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第19頁)。 │ ││ │ │中華郵政 │戶內。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66 │甲亥○○│101 年11月22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黃偉聰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23分 │月22日下午4 時43│合作金庫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4至16頁背面│傑、陳││ │ │10,808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 )。 │世峰、││ │ │ │稱之前網購時因誤│ │2.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設成分期約定轉帳│ │ 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建││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結果(偵字第1632│嘉) ││ │ ├───────┤稱國泰世華銀行梁│ │ 3 號卷二第148 頁│ ││ │ │101 年11月22日│經理指示被害人前│ │ )。 │ ││ │ │下午5 時25分 │往ATM 重新設定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3,862元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第12頁)。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華南銀行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000000000000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偵字第16323 號│ ││ │ │ │內。 │ │ 卷二第13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67 │K○○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51分 │月23日下午5 時3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23至25頁背面│傑、陳││ │ │19,98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付款方式誤設為12│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期分期付款云云,│ │ 卷二第152 頁)。│嘉) ││ │ ├───────┤隨後接獲自稱中華├───────────┤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101 年11月23日│郵政客服人員要求│陳莉玲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晚間7 時54分 │操作提款機云云,│中華郵政 │ 第21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000-00000000000000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6,102元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偵字第16323 號│ ││ │ │中華郵政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卷二第22頁)。 │ ││ │ │00000000000000│右列人頭帳戶內。│ │5.陳建嘉持左列陳莉│ ││ │ │ │ │ │ 玲郵局提款卡提領│ ││ │ │ │詐騙門號 │ │ 款項照片(偵字第│ ││ │ │ │0000000000 │ │ 16615 號卷七第62│ ││ │ │ │0000000000 │ │ 頁)。 │ ││ │ │ │0000000000 │ │ │ │├──┼────┼───────┼────────┼───────────┼─────────┼───┤│68 │h○○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23日晚間6 時11│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賣家│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27至28頁)。│傑、陳││ │ │ │電話,佯稱因工作│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世峰、││ │ │華南銀行 │人員設定錯誤,將│ │ (偵字第16323 號│陳裕昇││ │ │000000000000 │交易改成分期自動│ │ 卷二第152 頁)。│、陳建││ │ │ │扣款云云,隨後接│ │3.帳戶個資檢視(偵│嘉) ││ │ │ │獲自稱銀行客服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員要求操作提款機│ │ 第21頁)。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卷二第26頁)。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 │ │ │ │├──┼────┼───────┼────────┼───────────┼─────────┼───┤│69 │S○○ │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48分 │月23日晚間6 時4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0至31頁) │傑、陳││ │ │20,012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路購物│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臺灣銀行 │付款方式誤設為12│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 │期分期付款云云,│ │ 卷二第152 頁)。│嘉) ││ │ │ │隨後接獲自稱中華│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郵政客服人員要求│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操作提款機云云,│ │ 第21頁)。 │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偵字第16323 號│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卷二第29頁)。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70 │甲辰○○│101 年11月23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吳東益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點43分 │月23日下午4 時許│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接獲自稱拍賣賣家│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3至36頁)。│傑、陳││ │ │29,123元 │電話,佯稱因業務│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世峰、││ │ │ │人員疏失導致消費│ │ (偵字第16323 號│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誤設為分期約定轉│ │ 卷二第152 頁)。│、陳建││ │ │00000000000000│帳云云,而陷於錯│ │3.帳戶個資檢視(偵│嘉)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第21頁)。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帳戶內。 │ │ (偵字第16323 號│ ││ │ │ │ │ │ 卷二第32頁)。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71 │寅○○ │101 年11月24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斐玉真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7 分 │月24日晚間6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39頁正反面)│傑、陳││ │ │7,612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前│ │ 。 │世峰、││ │ │ │購物簽收時簽錯欄│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位造成每月扣款云│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云,隨後指示被害│ │ 卷二第157 頁)。│嘉) ││ │ ├───────┤人前往ATM 重新設│ │3.歷史交易明細查詢│ ││ │ │101 年11月24日│定云云,而陷於錯│ │ 結果(偵字第1632│ ││ │ │晚間7 時9 分 │誤,遂依指示操作│ │ 3 號卷第155 頁)│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 │ ││ │ │29,984元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4.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第一銀行 │帳戶內。 │ │ 第37頁)。 │ ││ │ │00000000000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101 年11月24日│00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晚間7 時21分 │0000000000 │ │ 第38頁)。 │ ││ │ │ │000000000 │ │ │ ││ │ │29,912元 │ │ │ │ ││ │ │ │ │ │ │ ││ │ │富邦銀行 │ │ │ │ ││ │ │ │ │ │ │ ││ │ ├───────┤ │ │ │ ││ │ │101 年11月24日│ │ │ │ ││ │ │晚間7 時29分 │ │ │ │ ││ │ │ │ │ │ │ ││ │ │21,012元 │ │ │ │ ││ │ │ │ │ │ │ ││ │ │中華郵政 │ │ │ │ ││ │ │00000000000000│ │ │ │ ││ │ ├───────┤ ├───────────┤ │ ││ │ │101 年11月24日│ │楊程翔 │ │ ││ │ │晚間8 時 │ │合作金庫銀行 │ │ ││ │ │ │ │000-0000000000000 │ │ ││ │ │29,750元 │ │ │ │ ││ │ │ │ │ │ │ ││ │ │中國信託銀行 │ │ │ │ ││ │ │00000000000 │ │ │ │ │├──┼────┼───────┼────────┼───────────┼─────────┼───┤│72 │甲丁○○│101 年11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3 點49分 │月21日下午3 時23│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2 頁)。 │傑、陳││ │ │29,986元 │ME網站員工電話佯│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世峰、││ │ │ │稱之前網購時誤設│ │ 結果(偵字第1632│陳裕昇││ │ │中華郵政 │定為分期付款,隨│ │ 3 號卷二第163 頁│、陳建││ │ │00000000000000│後接獲自稱玉山銀│ │ )。 │嘉) ││ │ ├───────┤行客服人員指示被│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101 年11月24日│害人前往ATM 重新│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下午4 點3 分 │設定云云,而陷於│ │ 第40頁)。 │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29,998元 │作提款機,於左列│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偵字第16323 號│ ││ │ │臺灣銀行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卷二第41頁)。 │ ││ │ │000000000000 │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73 │W○○ │101 年11月25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謝雅渂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2 分 │月25日下午4 時許│合作金庫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4至45頁) │傑、陳││ │ │29,981元 │賣家電話,佯稱之│ │ 。 │世峰、││ │ │ │前買賣交易出了問│ │2.歷史交易明細查詢│陳裕昇││ │ │永豐銀行 │題云云,而陷於錯│ │ 結果(偵字第1632│、陳建││ │ │00000000000000│誤,遂依指示操作│ │ 3 號卷二第163 頁│嘉)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 │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帳戶內。 │ │ 第40頁)。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0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0000000000 │ │ 第43頁)。 │ │├──┼────┼───────┼────────┼───────────┼─────────┼───┤│74 │M○○ │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5 時36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48頁正反面)│傑、陳││ │ │8,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 │世峰、││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陳裕昇││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000000000000 │1 年11月27日下午│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3 時許,以開新賣│ │ 二第166 頁)。 │ ││ │ │ │場供被害人下標之│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方式,使被害人因│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而陷於錯誤,遂操│ │ 第46頁)。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頭帳戶內。隨後被│ │ 3 號卷二第47頁)│ ││ │ │ │害人收到奇摩拍賣│ │ 。 │ ││ │ │ │公告,指該賣家帳│ │ │ ││ │ │ │號有安全疑慮,暫│ │ │ ││ │ │ │時不要付款,始察│ │ │ ││ │ │ │覺受騙。 │ │ │ │├──┼────┼───────┼────────┼───────────┼─────────┼───┤│75 │天○○ │101 年11月28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4 時30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0至51頁)。│傑、陳││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世峰、││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兆豐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偵字第16323 號卷│、陳建││ │ │00000000000 │1 年11月28日晚間│ │ 二第166 頁)。 │嘉) ││ │ │ │,以MSN 帳號「ti│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ng31921@hotmail.│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com 」與被害人聯│ │ 第46頁)。 │ ││ │ │ │繫買賣事宜,因而│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遂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49頁)。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嗣被害人未收到商│ │ │ ││ │ │ │品,以電子郵件亦│ │ │ ││ │ │ │無法與對方取得聯│ │ │ ││ │ │ │繫,始察覺受騙。│ │ │ │├──┼────┼───────┼────────┼───────────┼─────────┼───┤│76 │甲酉○○│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時50分 │月27日晚間6 時許│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 │接獲自稱FORSTYLE│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79 至180 │傑、陳││ │ │9,990元 │網購公司人員,佯│ │ 頁)。 │世峰、││ │ │ │稱工作人員誤設付│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陳裕昇││ │ │臺灣銀行 │款方式為分期付款│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00000000000000│云云,隨後接獲自│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稱郵局主任電話指│ │ 二第166 頁)。 │ ││ │ │ │示被害人前往提款│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機重新設定云云,│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第46頁)。 │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4.金融機構聯防機制│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通報單(偵字第16│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323 號卷二第53頁│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000000000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000000000 │ │ 第52頁)。 │ │├──┼────┼───────┼────────┼───────────┼─────────┼───┤│77 │甲丑○○│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9 分 │月27 日晚間6 時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未顯示來│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5頁正反面)│傑、陳││ │ │29,989元 │電,佯稱之前網路│ │ 。 │世峰、││ │ │ │購物設定有誤云云│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00000000000000│依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 │ 二第166 頁)。 │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46頁)。 │ ││ │ │ │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54頁)。 │ │├──┼────┼───────┼────────┼───────────┼─────────┼───┤│78 │簡竹尉 │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4 時21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57至58頁)。│傑、陳││ │ │8,6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世峰、││ │ │ │售IPhone 4S 之訊│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息,被害人於101 │ │ 偵字第16323 號卷│、陳建││ │ │00000000000000│年11月19日瀏覽該│ │ 二第166 頁)。 │嘉) ││ │ │ │網站後,即收到賣│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家以帳號「phoeni│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xa139@yahoo.com.│ │ 第46頁)。 │ ││ │ │ │tw」傳送電子郵件│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聯繫買賣事宜,被│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害人因而陷於錯誤│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第56頁)。 │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內,嗣再寄電子│ │ │ ││ │ │ │郵件均無法取得聯│ │ │ ││ │ │ │繫,始察覺受騙。│ │ │ │├──┼────┼───────┼────────┼───────────┼─────────┼───┤│79 │甲巳○○│101 年11月27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郭天皇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下午05時03分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2至183頁│傑、陳││ │ │4,000元 │奇集集網站刊登販│ │ )。 │世峰、││ │ │ │售SAMSUNG GALAXY│ │2.基隆東信路郵局客│陳裕昇││ │ │中國信託銀行 │S3手機之訊息,被│ │ 戶歷史交易清單(│、陳建││ │ │00000000000 │害人於101年11 月│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27日瀏覽奇集集網│ │ 二第166頁)。 │ ││ │ │ │站後,即以MSN 帳│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號「SAPPHO _0508│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hotmail.com 」 │ │ 第46頁)。 │ ││ │ │ │與賣家聯繫買賣事│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宜,因而陷於錯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遂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59頁)。 │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嗣被害人未收到物│ │ │ ││ │ │ │品,留言給賣家也│ │ │ ││ │ │ │未得到回覆,始察│ │ │ ││ │ │ │覺受騙。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0 │ │ │ │├──┼────┼───────┼────────┼───────────┼─────────┼───┤│80 │J○○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10點 │月27日晚間10時許│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接獲自稱奇摩拍賣│000-000000000000 │ 二第62頁至第63頁│傑、陳││ │ │24,124元 │工作人員電話佯稱│ │ 反面)。 │世峰、││ │ │ │之前網購時誤設定│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陳裕昇││ │ │玉山銀行 │為12期分期付款云│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陳建││ │ │0000000000000 │云,隨後接獲自稱│ │ 易明細(偵字第16│嘉) ││ │ │ │玉山銀行客服人員│ │ 323 號卷二第175 │ ││ │ │ │電話指示被害人前│ │ 頁)。 │ ││ │ │ │往ATM 重新設定云│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云,而陷於錯誤,│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第60頁)。 │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偵字第16323號 │ ││ │ │ │內。 │ │ 卷二第61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81 │P○○ │101 年11月27日│被害人於101 年11│阮易卉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27日晚間9 時39│國泰世華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29,989元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 │ 二第65頁正反面)│傑、陳││ │ │ │世華銀行客服中心│ │ 。 │世峰、││ │ │華南銀行 │專員陳淑娟,佯稱│ │2.國泰世華銀行客戶│陳裕昇││ │ │000000000000 │被害人之前於PCHO│ │ 帳務類歷史資料交│、陳建││ │ │ │ME網站購物時誤設│ │ 易明細(偵字第16│嘉) ││ │ │ │定為12期分期付款│ │ 323 號卷二第175 │ ││ │ │ │云云,隨後指示被│ │ 頁)。 │ ││ │ │ │害人前往ATM 重新│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設定云云,而陷於│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第60頁)。 │ ││ │ │ │作提款機,於左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頭帳戶內。 │ │ 第64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82 │g○○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點40分 │月28日晚間8 時37│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 │ 二第68頁正反面)│傑、陳││ │ │29,999元 │人壽服務處人員,│ │ 。 │世峰、││ │ │ │佯稱要退款云云,│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00000000000000│指示操作提款機,│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 卷二第190 頁)。│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66頁)。 │ ││ │ │ │詐騙門號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00000000000 │ │ 騙案件諮詢專線紀│ ││ │ │ │+00000000 │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 │ │ 3 號卷二第67頁)│ │├──┼────┼───────┼────────┼───────────┼─────────┼───┤│83 │亥○○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7 時58分 │月28日晚間6 時許│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 │(黃彥││ │ │ │接獲身分不詳女性│000-000000000000 │ 卷二第70至73頁)│傑、陳││ │ │29,983元 │電話,佯稱之前於│ │ 。 │世峰、││ │ │ │國泰贈點紅利購物│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裕昇││ │ │ │網因作業疏失導致│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國泰世華銀行 │多扣款12期,而陷│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0000000000000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卷二第190 頁)。│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101 年11月28日│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第66頁)。 │ ││ │ │18,086元 │人頭帳戶內。 │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中華郵政 │詐騙門號 │ │ (偵字第16323 號│ ││ │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 │ 卷二第69頁)。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84 │丙○○ │101 年11月28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張達修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28日下午5 時58│中國信託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29,933元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 │ 二第75頁正反面)│傑、陳││ │ │ │ME網站員工電話,│ │ 。 │世峰、││ │ │中華郵政 │佯稱之前網購時帳│ │2.中國信託商業銀行│陳裕昇││ │ │00000000000000│號設定錯誤,並要│ │ 帳戶歷史交易查詢│、陳建││ │ │ │被害人前往ATM 重│ │ (偵字第16323 號│嘉) ││ │ │ │新設定云云,而陷│ │ 卷二第190 頁)。│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第66頁)。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人頭帳戶內。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詐騙門號 │ │ 第74頁)。 │ ││ │ │ │0000000000 │ │ │ │├──┼────┼───────┼────────┼───────────┼─────────┼───┤│85 │f○○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32分 │月29日晚間8 時5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網路│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78頁正反面)│傑、陳││ │ │29,900元 │購物人員電話佯稱│ │ 。 │世峰、││ │ │ │之前網購時簽帳款│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陳裕昇││ │ │第一銀行 │項程序錯誤云云,│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 │隨後接獲自稱第一│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銀行客服人員指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被害人前往ATM 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新設定云云,而陷│ │ 第76頁)。 │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3.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偵字第16323 號│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卷二第77頁)。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86 │G○○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時35分 │月29日下午5 時56│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露天│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0頁正反面)│傑、陳││ │ │29,989元 │拍賣賣家電話佯稱│ │ 。 │世峰、││ │ │ │之前網購時設定成│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陳裕昇││ │ │中華郵政 │自動分期付款,並│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指示被害人前往AT│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M重新設定云云,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76頁)。 │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人頭帳戶內。 │ │ 第79頁)。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87 │i○○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洪龍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37分 │月29日許接獲顯示│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號碼0000000000電│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2頁正反面)│傑、陳││ │ │29,985元 │話佯稱之前在樂趣│ │ 。 │世峰、││ │ │ │多賣場所簽合約有│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陳裕昇││ │ │中華郵政 │問題,隨後接獲顯│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示號碼0000000000│ │ 卷二第195 頁)。│嘉) ││ │ │ │來電並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前往ATM 解除合約│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 第76頁)。 │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第81頁)。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88 │李宜真 │101 年11月29日│被害人於101 年11│徐玉芬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月29日晚間9 時,│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99,999元 │接獲被害人妹妹李│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85頁反面至86│傑、陳││ │ │ │怡欣電話及簡訊,│ │ 頁)。 │世峰、││ │ │合作金庫 │稱澳盛銀行會打電│ │2.客戶歷史交易明細│陳裕昇││ │ │0000000000000 │話核對銀行帳目,│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隨後接獲自稱澳盛│ │ 卷二第201 頁)。│嘉) ││ │ │101 年11月29日│銀行行員電話,而│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字第16323 號卷 │ ││ │ │29,989元 │示操作網路ATM ,│ │ 二第83頁)。 │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4.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臺灣土地銀行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000000000000 │右列人頭帳戶內。│ │ 所陳報單(偵字第│ ││ │ ├───────┤ │ │ 16323 號卷二第85│ ││ │ │101 年11月30日│詐騙門號 │ │ 頁)。 │ ││ │ │ │00-00000000 │ │5.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29,989元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臺灣土地銀行 │ │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000000000000 │ │ │ 16323 號卷二第86│ ││ │ ├───────┤ ├───────────┤ 頁反面至87頁)。│ ││ │ │101 年11月30日│ │徐玉芬 │6.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臺灣銀行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100,009元 │ │000-000000000000 │ 所受理詐騙帳戶通│ ││ │ │ │ │ │ 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 │ │合作金庫銀行 │ │ │ (偵字第16323號卷│ ││ │ │0000000000000 │ │ │ 二第87頁反面至88│ ││ │ │ │ │ │ 頁反面)。 │ ││ │ │ │ │ │7.高雄市政府警察局│ ││ │ │ │ │ │ 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所受理各類案件紀│ ││ │ │ │ │ │ 錄表(偵字第1632│ ││ │ │ │ │ │ 3 號卷二第89頁)│ ││ │ │ │ │ │ 。 │ ││ │ │ │ │ │8.李怡欣合作金庫綜│ ││ │ │ │ │ │ 合存款存摺影本(│ ││ │ │ │ │ │ 偵字第16323 號卷│ ││ │ │ │ │ │ 二第89頁反面至90│ ││ │ │ │ │ │ 頁)。 │ ││ │ │ │ │ │9.鳳山分局文山派出│ ││ │ │ │ │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 │ │ 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 │ │ 16323 號卷二第90│ ││ │ │ │ │ │ 頁反面)。 │ ││ │ │ │ │ │10. 內政部警政署反│ ││ │ │ │ │ │ 詐騙諮詢專線紀錄│ ││ │ │ │ │ │ 表(偵字第16323 │ ││ │ │ │ │ │ 號卷二第84頁)。│ ││ │ │ │ │ │11. 陳建嘉持左列徐│ ││ │ │ │ │ │ 玉芬郵局提款卡提│ ││ │ │ │ │ │ 領款項照片(偵字│ ││ │ │ │ │ │ 第16615 號卷七第│ ││ │ │ │ │ │ 62頁)。 │ │├──┼────┼───────┼────────┼───────────┼─────────┼───┤│89 │v○○ │101 年12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6 時 │月1 日晚間6 時許│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接獲顯示號碼0225│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93至93頁背面│傑、陳││ │ │29,989元 │164228、00000000│ │ )。 │世峰、││ │ │ │19電話佯稱要停止│ │2.查詢6 個月交易/ │陳裕昇││ │ │中華郵政 │信用卡轉帳云云,│ │ 彙總登摺明細(偵│、陳建││ │ │00000000000000│而陷於錯誤,遂依│ │ 字第16323 號卷二│嘉) ││ │ │ │指示操作提款機,│ │ 第203 頁反面)。│ ││ │ │ │於左列匯款時間轉│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帳左列匯款金額至│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右列人頭帳戶內。│ │ 第91頁 )。 │ ││ │ │ │ │ │4.郵局查詢6 個月交│ ││ │ │ │詐騙門號 │ │ 易明細/彙總登摺 │ ││ │ │ │0000000000 │ │ 明細(偵字第1632│ ││ │ │ │0000000000 │ │ 3 號卷二第203 頁│ ││ │ │ │ │ │ 反面)。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 │ │ 騙案件紀錄表(偵│ ││ │ │ │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 │ │ 第92頁)。 │ │├──┼────┼───────┼────────┼───────────┼─────────┼───┤│90 │x○○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蔡佳旻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 │在奇集集網站販賣│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14,000元 │商品之真意,仍在│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85 至186 │傑、陳││ │ │ │雅虎拍賣網站刊登│ │ 頁)。 │世峰、││ │ │第一銀行 │販售SAMSUNG NOTE│ │2.郵局查詢6 個月交│陳裕昇││ │ │000000000000 │2 手機之訊息,被│ │ 易明細/彙總登摺│、陳建││ │ │ │害人於101 年11月│ │ 明細(偵字第1632│嘉) ││ │ │ │30日瀏覽雅虎拍賣│ │ 3 號卷二第203 頁│ ││ │ │ │網站後,即收到賣│ │ )。 │ ││ │ │ │家給予MSN 帳號「│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yia937@hotmail. │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com 」及手機0977│ │ 第91頁)。 │ ││ │ │ │440921,以MSN聯 │ │4.仁武分局仁美派出│ ││ │ │ │繫買賣事宜,被害│ │ 所金融機構聯防機│ ││ │ │ │人因而陷於錯誤,│ │ 制通報單(偵字第│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16323 號卷二第95│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頁)。 │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內,嗣被害人未收│ │ (偵字第16323 號│ ││ │ │ │到商品,亦無法與│ │ 卷二第94頁)。 │ ││ │ │ │對方取得聯繫,始│ │ │ ││ │ │ │察覺受騙。 │ │ │ │├──┼────┼───────┼────────┼───────────┼─────────┼───┤│91 │甲寅○○│101 年12月1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53分 │月1 日晚間8 時11│中華郵政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國泰│000-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97 至199 │傑、陳││ │ │29,989元 │購物網員工電話,│ │ 頁)。 │世峰、││ │ │ │佯稱先前網購時設│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定錯誤云云,隨後│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並接獲自稱銀行襄│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理電話指示被害人│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前往提款機重新設│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定云云,而陷於錯│ │ 第96頁)。 │ ││ │ │ │誤,遂依指示操作│ │4.臺南市政府警察局│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佳里分局佳里派出│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帳戶內。 │ │ 16323 號卷二第98│ ││ │ │ │ │ │ 頁)。 │ ││ │ │ │ │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詐騙門號 │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000000000 │ │ (偵字第16323 號│ │├──┼────┼───────┼────────┼───────────┼─────────┼───┤│92 │甲子○○│101 年12月1日 │被害人於101 年12│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時47分 │月1 日晚間6 時29│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PCHO│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2 頁至第10│傑、陳││ │ │29,999元 │ME網站員工電話,│ │ 3 頁)。 │世峰、││ │ │ │佯稱之前簽單有問│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富邦銀行 │題造成連續扣款12│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 │個月云云,隨後接│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獲自稱匯豐銀行客│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服人員指示被害人│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前往ATM 重新設定│ │ 二第96頁)。 │ ││ │ │ │云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時間轉帳左列匯款│ │ 卷二第101 頁)。│ ││ │ │ │金額至右列人頭帳│ │ │ ││ │ │ │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93 │l○○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44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5 頁正反面│傑、陳││ │ │4,000元 │在該網站刊登販售│ │ )。 │世峰、││ │ │ │電視之訊息,並於│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國信託銀行 │101年12月1日晚間│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 │,以MSN帳號「SAP│ │ 卷二第207頁)。 │嘉) ││ │ │ │PHO_0508@hotmail│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com」與被害人聯│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繫買賣事宜,因而│ │ 第96頁)。 │ ││ │ │ │陷於錯誤,遂操作│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提款機,於左列匯│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時間轉帳左列匯│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款金額至右列人頭│ │ 卷二第104 頁)。│ ││ │ │ │帳戶內,隨後被害│ │ │ ││ │ │ │人發現賣家奇摩帳│ │ │ ││ │ │ │號亦遭停用,始察│ │ │ ││ │ │ │覺受騙。 │ │ │ │├──┼────┼───────┼────────┼───────────┼─────────┼───┤│94 │酉○○ │101 年12月1 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何杭軒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17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07 頁至109 │傑、陳││ │ │4,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頁)。 │世峰、││ │ │ │登販售汽車安全座│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國泰世華銀行 │椅之訊息,並於10│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 │1年12月1日晚間,│ │ 卷二第207 頁)。│嘉) ││ │ │ │以MSN帳號「SAPPH│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O_0508@hotmail.c│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om」與被害人聯繫│ │ 第96頁)。 │ ││ │ │ │買賣事宜,因而陷│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於錯誤,遂操作提│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款機,於左列匯款│ │ (偵字第16323 號│ ││ │ │ │轉帳左列匯款金額│ │ 卷二第106 頁)。│ ││ │ │ │至右列人頭帳戶內│ │ │ ││ │ │ │,隨後被害人發現│ │ │ ││ │ │ │拍賣下標遭取消,│ │ │ ││ │ │ │該賣家奇摩帳號其│ │ │ ││ │ │ │他拍賣商品亦遭停│ │ │ ││ │ │ │權,始察覺受騙。│ │ │ │├──┼────┼───────┼────────┼───────────┼─────────┼───┤│95 │甲卯○○│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1│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36分 │月29日晚間7 時58│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顯示+002│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12 頁至113 │傑、陳││ │ │16,985元 │00000000電話佯稱│ │ 頁)。 │世峰、││ │ │ │之前於露天拍賣購│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物時付款方式設定│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錯誤云云,隨後獲│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自稱中華郵政服務│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往ATM 解除設定云│ │ 第110 頁)。 │ ││ │ │ │云,而陷於錯誤,│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遂依指示操作提款│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偵字第16323 號│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卷二第111 頁)。│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 ││ │ │ │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96 │甲己○○│101 年12月3日 │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29分 │月3 日晚間7 時35│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顯示+002│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15 至118頁 │傑、陳││ │ │16,538元 │00000000女性電話│ │ )。 │世峰、││ │ │ │,佯稱之前網購交│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遠東商業銀行 │易有問題,賣家誤│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將帳戶設定成分期│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匯款云云,嗣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自稱中華郵政客服│ │ 字第16323 號卷 │ ││ │ │ │人員指示被害人前│ │ 二第110 頁)。 │ ││ │ │ │往ATM 取消自動分│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期設定云云,而陷│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於錯誤,遂依指示│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操作提款機,於左│ │ 卷二第114 頁)。│ ││ │ │ │列匯款時間轉帳左│ │ │ ││ │ │ │列匯款金額至右列│ │ │ ││ │ │ │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0 │ │ │ │├──┼────┼───────┼────────┼───────────┼─────────┼───┤│97 │k○○ │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8 時17分 │月3 日晚間7 時20│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泰贈│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20 至121 頁│傑、陳││ │ │11,259元 │點網站賣家,佯稱│ │ )。 │世峰、││ │ │ │因廠商整理帳目時│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臺灣銀行 │會計人員疏失造成│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 │分期付款要取消訂│ │ 卷二第210 頁)。│嘉) ││ │ ├───────┤單云云,隨後接獲│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101 年12月3 日│自稱國泰世華銀行│ │ 字第16323 號卷 │ ││ │ │晚間8 時27分 │專員來電並指示被│ │ 二第110 頁)。 │ ││ │ │ │害人前往ATM 再次│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6,432元 │確認云云,而陷於│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錯誤,遂依指示操│ │ (偵字第16323 號│ ││ │ │國泰世華銀行 │作提款機,於左列│ │ 卷二第119 頁)。│ ││ │ │000000000000 │匯款時間轉帳左列│ │ │ ││ │ │ │匯款金額至右列人│ │ │ ││ │ │ │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98 │z○○ │101 年12月3 日│被害人於101 年12│蕭成衛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30分 │月3 日晚間8 時27│中華郵政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分許接獲自稱露天│000-00000000000000 │ 二第123 至124頁 │傑、陳││ │ │17,012元 │網路賣家電話,佯│ │ )。 │世峰、││ │ │ │稱因便利商店店員│ │2.客戶歷史交易清單│陳裕昇││ │ │中華郵政 │勾選成按月分期付│ │ (偵字第16323 號│、陳建││ │ │00000000000000│款,會導致連續每│ │ 卷二第210 頁)。│嘉) ││ │ │ │月扣款215 元並扣│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款12個月云云,隨│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後接獲自稱中華郵│ │ 第110 頁)。 │ ││ │ │ │政客服人員指示被│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害人前往ATM 解除│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分期付款云云,而│ │ (偵字第16323 號│ ││ │ │ │陷於錯誤,遂依指│ │ 卷二第122 頁)。│ ││ │ │ │示操作提款機,於│ │ │ ││ │ │ │左列匯款時間轉帳│ │ │ ││ │ │ │左列匯款金額至右│ │ │ ││ │ │ │列人頭帳戶內。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99 │w○○ │101 年12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53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偵字第16323 號卷│(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 │ 二第127 至128 頁│傑、陳││ │ │5,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 │世峰、││ │ │ │登販售電視之訊息│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裕昇││ │ │永豐銀行 │,並於101 年12月│ │ 客戶交易明細表(│、陳建││ │ │00000000000000│11日晚間9 時許以│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MSN 帳號「ting31│ │ 二第214 頁)。 │ ││ │ │ │921@hotmail.com │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賣事宜,因而陷於│ │ 第125 頁)。 │ ││ │ │ │錯誤,遂操作提款│ │4.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偵字第16323 號│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卷二第126 頁)。│ ││ │ │ │內,嗣被害人遲未│ │ │ ││ │ │ │收到電視,亦無法│ │ │ ││ │ │ │以MSN 與對方取得│ │ │ ││ │ │ │聯繫,始察覺受騙│ │ │ ││ │ │ │。 │ │ │ │├──┼────┼───────┼────────┼───────────┼─────────┼───┤│100 │戊○○ │101 年12月11日│詐騙集團成員並無│蘇美玲 │1.被害人警詢指述(│羅迪 ││ │ │晚間9 時9分 │在奇摩拍賣網站販│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 本院訴字第854 號│(黃彥││ │ │ │賣商品之真意,仍│000-00000000000 │ 卷四第192 至194 │傑、陳││ │ │20,000元 │在奇摩拍賣網站刊│ │ 頁)。 │世峰、││ │ │ │登販售冰箱、電視│ │2.臺灣中小企業銀行│陳裕昇││ │ │華南銀行 │、滾筒式洗衣機烘│ │ 客戶交易明細表(│、陳建││ │ │000000000000 │衣機之訊息,並於│ │ 偵字第16323 號卷│嘉) ││ │ │ │101 年12月11日晚│ │ 二第214 頁)。 │ ││ │ │ │間,以YAHOO 即時│ │3.帳戶個資檢視(偵│ ││ │ │ │通,帳號「hkaohk│ │ 字第16323 號卷二│ ││ │ │ │aohhh@yahoo .com│ │ 第125 頁)。 │ ││ │ │ │」與被害人聯繫買│ │4.臺中市政府警察局│ ││ │ │ │賣事宜,因而陷於│ │ 霧峰分局仁化派出│ ││ │ │ │錯誤,遂操作提款│ │ 所受理刑事案件報│ ││ │ │ │機,於左列匯款時│ │ 案三聯單(偵字第│ ││ │ │ │間轉帳左列匯款金│ │ 16323 號卷二第 │ ││ │ │ │額至右列人頭帳戶│ │ 130 頁)。 │ ││ │ │ │內,隨後被害人發│ │5.內政部警政署反詐│ ││ │ │ │現賣家的拍賣帳號│ │ 騙諮詢專線紀錄表│ ││ │ │ │和即時通帳號不一│ │ (偵字第16323 號│ ││ │ │ │樣,該賣家奇摩帳│ │ 卷二第129 頁)。│ ││ │ │ │號拍賣商品亦遭停│ │ │ ││ │ │ │權,亦無法與對方│ │ │ ││ │ │ │取得聯繫,始察覺│ │ │ ││ │ │ │受騙。 │ │ │ ││ │ │ │ │ │ │ ││ │ │ │詐騙門號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 │ │ │0000000000 │ │ │ │└──┴────┴───────┴────────┴───────────┴─────────┴───┘附表二:不法利得(內容同原審附表二)┌──┬───────┬─────┬───┬────┬──────┐│編號│ 帳 戶 │匯款日期 │匯款人│匯款方式│ 匯款金額 ││ │ │ │ │ │ (新臺幣) │├──┼───────┼─────┼───┼────┼──────┤│1 │0000-000-00000│101.10.26 │汪宜忠│無摺現存│ 82,217元 │├──┼───────┼─────┼───┼────┼──────┤│2 │0000-000-00000│101.10.26 │汪宜忠│無摺現存│ 315,000元 │├──┼───────┼─────┼───┼────┼──────┤│3 │0000-000-00000│101.10.26 │汪宜忠│無摺現存│ 300,000元 │├──┼───────┼─────┼───┼────┼──────┤│4 │0000-000-00000│101.10.29 │汪宜忠│無摺現存│ 399,200元 │├──┼───────┼─────┼───┼────┼──────┤│5 │0000-000-00000│101.10.29 │汪宜忠│無摺現存│ 300,000元 │├──┼───────┼─────┼───┼────┼──────┤│6 │0000-000-00000│101.10.29 │汪宜忠│無摺現存│ 300,000元 │├──┼───────┼─────┼───┼────┼──────┤│7 │0000-000-00000│101.11.05 │汪宜忠│無摺現存│ 299,200元 │├──┼───────┼─────┼───┼────┼──────┤│8 │0000-000-00000│101.11.05 │汪宜忠│無摺現存│ 299,200元 │├──┼───────┼─────┼───┼────┼──────┤│9 │0000-000-00000│101.11.07 │汪宜忠│無摺現存│ 281,600元 │├──┼───────┼─────┼───┼────┼──────┤│10 │0000-000-00000│101.11.08 │汪宜忠│無摺現存│ 337,000元 │├──┼───────┼─────┼───┼────┼──────┤│11 │0000-000-00000│101.11.09 │汪宜忠│無摺現存│ 475,000元 │├──┼───────┼─────┼───┼────┼──────┤│12 │0000-000-00000│101.11.12 │汪宜忠│無摺現存│ 490,000元 │├──┼───────┼─────┼───┼────┼──────┤│13 │0000-000-00000│101.11.13 │黃彥傑│無摺現存│ 341,600元 │├──┴───────┴─────┴───┴────┼──────┤│ 總計│4,220,017元 │└─────────────────────────┴──────┘

裁判案由:詐欺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9-03-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