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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上易字第 1766 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1766號上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鄭紘宇選任辯護人 呂康德律師被 告 劉姵瑩選任辯護人 柯萱如律師選任辯護人 林子琳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婚姻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 年度易字第659 號,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7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年度偵字第2415號、106 年度偵續字第126 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一、丙○○係甲○○之前夫(2 人於民國98年6 月22日結婚,嗣於104 年9 月22日離婚),丙○○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為有配偶之人,乙○○亦明知丙○○為有配偶之人,其等竟各基於通姦、相姦之犯意,於104 年9 月21日晚間9 時許起至12時許間某時,在新北市○○區○○○路○ 段○○○ 號「海中天汽車旅館」某房間內,為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1 次。甲○○則因先前已察覺丙○○行徑有異,乃委請女人國際徵信有限公司(下稱女人徵信公司)為徵信行為,經該公司人員發覺丙○○及乙○○於上開時間一同進入海中天汽車旅館後,即通知甲○○前來,丙○○及乙○○則於同日晚間12時許,離開房間至車庫欲駕車離去,甲○○及女人徵信公司人員即上前指責丙○○及乙○○所為,而悉上情。

二、案經甲○○訴由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 由

壹、程序方面:按刑法第239 條之罪,配偶縱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訴,刑法第245 條第2 項固有明文。然該項所謂宥恕,乃係指於通、相姦事實發生後,予以寬諒不追究之意;又所謂宥恕,非僅須內心有宥恕之真意,且須於外部有宥恕之明示或默示之表示行為,應參酌告訴人前後客觀上之行為以綜合判斷告訴人是否有宥恕之真意,而事後告訴人與通姦或相姦之人達成和解,固可用以判斷告訴人有無宥恕之意,然告訴人同意和解,除可能係對他人行為之原諒外,亦可能係基於現實考量,就賠償條件、婚姻關係解消及兒女撫育問題所為之讓步,尚不能謂事後有和解之事實,即認告訴人必然有宥恕之意,仍應參酌其他情事諸如:知悉姦淫行為之時間為何、知悉後有無提告、事後知悉是否有明確向他人表示原諒之意思、對於行為人態度等節,客觀認定之。被告丙○○、乙○○就本案告訴是否合法乙情,均辯稱:甲○○事後已與被告2 人簽署協議書,且被告2 人均已履行和解條件,甲○○所為已屬事後宥恕,其告訴應非合法云云,然本院認本案並無事後宥恕之情形,說明如下:

一、查告訴人甲○○係於104 年9 月21日接獲女人徵信公司員工通知後,前往海中天汽車旅館其他房間等候,當時除告訴人外,另有女人徵信公司顧問許世明、業務主任游永鑫、業務經理洪淑貞、林琦能、配合律師蔡明和等人一同在場等候,嗣被告丙○○及乙○○離開房間至車庫欲駕車離去時,告訴人及上開人等即上前指責,經在場之人溝通數小時後,即一同駕車前往海中天汽車旅館附近全家便利商店內,由告訴人分別與被告丙○○及乙○○簽署協議書等情,業經證人即告訴人甲○○、證人許世明、游永鑫、洪淑貞及林琦能證述在卷(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他字第1233號卷第67-7

3、170-173、192-194頁、106年度偵續字第126號卷第35-39頁、原審106年度易字第659號卷第103-141、204-213頁),且為被告丙○○、乙○○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42-44頁),而證人甲○○與被告丙○○、乙○○所簽署之協議書內容詳如附件一、二所載,其內容係證人甲○○與被告2人約定:①被告丙○○與證人甲○○間婚姻解消及夫妻財產處理。②被告丙○○、乙○○應賠償證人甲○○之款項數額及支付方式。③證人甲○○前為被告丙○○所提供銀行借款保證之處理方式。④證人甲○○同意暫不對被告2人提告,惟被告2人若未履行,則仍得提告。⑤違約金之約定。就證人甲○○是否宥恕,則未有任何文字敘述,則其究竟有無宥恕之事,揆諸前開說明,自應參酌其他情事加以認定。

二、就當日被告丙○○、乙○○與證人甲○○洽談和解經過乙節,證人許世明於原審證稱:當天我有參與洽談和解,是在汽車旅館門口談的,因為3 人意見不同,談的時間可能有1 、

2 小時,和解條件談好後就一起到便利商店擬稿,擬稿後蔡明和律師再向3 位當事人解釋、確認及簽名,我有跟丙○○、乙○○及甲○○說告訴權只有1 次,一旦和解且被告2 人都履行了,就放棄了刑、民事告訴權,就不能告了,蔡明和律師也有特別註明在協議書上,甲○○有表示同意,之後丙○○、乙○○有履行和解條件,但後來丙○○因財務糾紛對甲○○提告,甲○○要求丙○○撤告,如果不撤告,甲○○就要告丙○○,為了這件事情,我還有去勸甲○○得饒人處且饒人等語(見原審卷第204-212 頁),證人蔡明和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丙○○、乙○○從房間離開後之協調,我才有介入,主要是由許世明談,我只是在丙○○旁邊偶爾加一些話,跟乙○○討論時我比較沒有接觸到,協調的過程是看甲○○需要什麼條件,大家就進行磋商,在海中天汽車旅館稍微有個結果後,就去便利商店擬協議書,被告2 人從房間出來到簽署協議書之間,至少有2 、3 個小時,簽署前我有跟丙○○說如果履行協議條件,甲○○就不會提告,也有跟甲○○說簽下和解書後,若丙○○履行協議書條件,就不能再提告,因為這是告訴乃論之罪,若當事人履行,我們協議書都會寫拋棄民事告訴或請求,但沒有講到原諒,我也沒聽到甲○○有講到「原諒」或其他類似字眼等語(見偵續卷第36-37 頁、原審卷第103-113 頁),證人洪淑貞則於偵查、原審均證稱:當時是由許世明跟被告2 人談和解,我只有在周圍,不知道他們談了什麼,之後當事人簽署協議書時,我有在現場,蔡明和律師有向當事人逐條解釋協議書條件,並告知甲○○如果被告履行和解條件,就不能再提告,我們接受委任抓姦,在和解條件簽署前,都會告訴雙方,如果對方履行和解條件,就不能再提告,後來乙○○已經履約完畢等語(見偵續卷第36頁、原審卷第134-136 頁),證人甲○○則於原審證稱:當天我們在海中天汽車旅館1 樓車庫門口等,被告2 人出來之後,我就與丙○○談,後來我與被告2 人各簽1 份協議書,簽協議書之前,蔡明和律師有當場解釋協議書的內容,我沒印象有說到協議書履行後,將來不能再提起民、刑事訴訟,在便利商店寫協議書時,也沒提到原諒被告2 人或類似的內容,乙○○應賠償我100 萬元,丙○○則要賠我150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116-121 頁),依上開證人證述,可知當日被告2 人與證人甲○○係經證人許世明居中協調,由證人蔡明和草擬如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經被告2 人及證人甲○○於其上簽名等情,應堪認定。

三、證人蔡明和、許世明及洪淑貞所證其等曾告知甲○○關於達成和解且被告2 人履行和解條件後,可能影響告訴權部分,雖與甲○○所證不符,然甲○○既委任女人徵信公司對被告丙○○進行徵信,上述證人又分別為女人徵信公司之員工及配合律師,其等基於保護甲○○權利之立場,而告知上述影響告訴權之情,尚合於常情,應認其等所證為可採,況女人徵信公司人員於海中天汽車旅館之蒐證錄影光碟經原審勘驗,勘驗結果如附件三所載,有該錄影光碟、原審107 年3 月

9 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54-56 、69-83 頁,光碟放置於他卷證物袋內),另甲○○於海中天汽車旅館自行錄製之錄音光碟,亦經原審勘驗,勘驗結果則如附件四所載,有該錄音光碟、原審107 年6 月1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69 、170-176 、201 頁),上開勘驗結果可知證人許世明於當日確有強調甲○○之告訴權僅有

1 次,更徵證人許世明所證曾告知甲○○此情等語,確屬事實。

四、另附件四之譯文中,顯示證人許世明將被告乙○○同意賠償之旨告知甲○○,惟甲○○僅回應「嗯哼」,而未見有可推論宥恕之意之回應,嗣被告乙○○向甲○○表示道歉後,證人許世明亦向甲○○詢問是否可給予被告乙○○機會,惟此後對話錄音甲○○並未提供,尚無法得知當時其回應為何,然證人蔡明和證稱:我於當場並未聽聞甲○○陳述「原諒」或其他類似字眼等語(見原審卷第113-114 頁),可知甲○○於當場並未再為可推論為宥恕之回應,再佐以被告丙○○於104 年9 月22日中午某時,亦曾前往甲○○家中經營之彩券行向甲○○之父母說明、解釋,當時甲○○及女人徵信公司人員亦在場,在場之人對話亦經甲○○錄音供原審勘驗,勘驗結果附件五所載,有該錄音光碟、原審107 年6 月1 日勘驗筆錄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169 、177-181 、201-202頁),該段對話中顯示被告丙○○同母異父之姐姐官鈺如向甲○○表示「我們就拉下臉來,求太太的原諒,也來岳父母這邊向岳父、岳母跪下請求原諒」等語,而試圖請求甲○○原諒,倘甲○○於同日凌晨,已有原諒被告2 人行為之表現,官鈺如於同日中午又何須再次替被告丙○○乞求諒解?況甲○○當場向官鈺如回應「姐姐,姐姐妳不要再講了,我已經真的忍耐很久了」、「我忍耐他現在的行為很久了,妳都覺得妳有發生過所以妳可以講,抱歉!我沒有妳這樣的包容力,一個老公每天都不在家,跑到女人那麼去,外面養女人又租房子」等語,復向被告丙○○表示「你在玩火耶~」、「你開房間的時候多快樂呀!你還跟我說你跟客戶出去,要去吃飯幹麻,你每次都用這種方法,你…有想到今天的結果嗎?」等語,足見甲○○於104 年9 月22日中午對被告丙○○與他人前往汽車旅館一事仍忿忿不平,倘甲○○於簽署協議書時,已有原諒被告2 人之意,當不致有前開反應,更徵甲○○除同意協議書內容外,並未有可推論為宥恕之言語或動作,實堪認定,從而甲○○雖有簽署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然僅能認係另有考量而同意協議書內容,而不能推論甲○○已有宥恕被告2 人之舉,至證人許世明證稱:一般簽和解書、被告履行和解條件,就我的認知就算是告訴人原諒被告的行為云云(見原審卷第206 頁),僅係證人許世明個人意見,實不能以此率認甲○○有宥恕之情。

五、按告訴乃論之罪,除法律上有特別規定外,告訴人曾否拋棄告訴權,與其告訴之合法與否,不生影響,最高法院26年上字第190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再按刑事訴訟上之告訴權,性質上屬於人民在公法上之權利,刑事訴訟法既未規定得予捨棄,告訴權人自不得予以捨棄,其縱有捨棄之意思表示,亦屬無效,最高法院90年度台非字第16號判決意旨亦同此見解。是告訴權係公法上之權利,僅可能因依法律規定而喪失(此類規定諸如刑法第245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237條第1項、第238條第2項等),縱告訴人私下有向被告為捨棄告訴權之表示,仍不能認其告訴人業已喪失。本案在海中天汽車旅館協商時,證人許世明及蔡明和雖均向甲○○表示告訴權僅有1 次、和解條件履行後無法再提告等詞,然揆諸前開說明,尚不能以甲○○簽署附件一、二之協議書,即認其告訴權經拋棄而喪失,至被告丙○○、乙○○事後履行和解條件,然甲○○未信守附件一、二協議書所定不提告之約定,而仍於告訴期間提出告訴,僅屬民事債務不履行之問題,及本案量刑之參考,併此說明。

六、綜上所述,甲○○並無事後宥恕被告2 人之行為,其所提出之告訴核屬合法,本案並未欠缺合法告訴之要件,被告2 人前開辯解之詞,尚非可採,本院自應就本案實體部分予以審理。

貳、證據能力部分: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除法律有規定者外,不得作為證據」、「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與審判中不符時,其先前之陳述具有較可信之特別情況,且為證明犯罪事實存否所必要者,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第159 條之1 第2 項、第159 條之2 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甲○○於警詢、檢察事務官詢問時所為之證述,經被告丙○○及其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44頁),復未經檢察官證明該陳述具有何「特信性」及「必要性」,揆諸前開說明,應認此部分陳述均無證據能力。

二、再按刑事訴訟法上「證據排除原則」,係指將具有證據價值,或真實之證據因取得程序之違法,而予以排除之法則。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適用「證據排除原則」之主要目的,在於抑制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其理論基礎,來自於憲法上正當法律程序之實踐,鑒於一切民事、刑事、行政、懲戒之手段,尚無法有效遏止違法偵查、嚇阻警察機關之不法,唯有不得已透過證據之排除,使人民免於遭受國家機關非法偵查之侵害、干預,防止政府濫權,藉以保障人民之基本權,具有其憲法上之意義。此與私人不法取證係基於私人之地位,侵害私權利有別,蓋私人非法取證之動機,或來自對於國家發動偵查權之不可期待,或因犯罪行為本質上具有隱密性、不公開性,產生蒐證上之困窘,難以取得直接之證據,冀求證明刑事被告之犯行之故,而私人不法取證並無普遍性,且對方私人得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或訴諸刑事追訴或其他法律救濟機制,無須藉助證據排除法則之極端救濟方式將證據加以排除,即能達到嚇阻私人不法行為之效果,如將私人不法取得之證據一律予以排除,不僅使犯行足以構成法律上非難之被告逍遙法外,而私人尚需面臨民、刑之訟累,在結果上反而顯得失衡,且縱證據排除法則,亦難抑制私人不法取證之效果。是偵查機關「違法」偵查蒐證與私人「不法」取證,乃兩種完全不同之取證態樣,兩者所取得之證據排除與否,理論基礎及思維方向應非可等量齊觀,私人不法取證,難以證據排除法則作為其排除之依據及基準,應認私人所取得之證據,原則上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惟如私人故意對被告使用暴力、刑求等方式,而取得被告之自白(性質上屬被告審判外之自白)或證人之證述,因違背任意性,且有虛偽高度可能性,基於避免間接鼓勵私人以暴力方式取證,應例外排除該證據之證據能力,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578 號判決意旨同此見解。查原審以下所引用甲○○於107 年5 月17日向原審陳報其於104 年9 月22日在海中天汽車旅館及其父母經營之彩券行錄音之錄音光碟(見原審卷第169 頁,該內容經原審勘驗並做成如附件四、五所示譯文,業如前述),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否認該錄音光碟之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200 頁),然就該錄音光碟之錄製時間、地點及內容觀之,分別為案發當時證人甲○○在海中天汽車旅館查悉被告丙○○、乙○○一同前往該處,及被告丙○○於104 年9 月22日中午前往甲○○父母經營之彩券行,就前往汽車旅館一事及往後與甲○○婚姻問題提出解釋、說明,衡情應係甲○○就被告丙○○可能涉有通姦犯行,及被告丙○○就往後婚姻關係所為承諾之蒐證,尚難認其錄音係出於不法目的,再甲○○會同女人徵信公司人員前往海中天汽車旅館查悉上情以至簽署協議書之過程,並未涉及暴力、刑求等方式(此部分詳後述),而前述在彩券行之錄音內容,顯係在場之人出於任意性所為之陳述,揆諸前開說明,並無違背任意性而有虛偽高度可能性之情形,應認上開錄音光碟有證據能力,至被告丙○○於原審當庭撥放該光碟內容後表示:該內容應該沒有被變造,但我覺得是剪一段一段出來,可能有斷章取義云云(見原審卷第202 頁),然就此部分應屬證據力之問題(詳後述),併此敘明。

三、除上開證據外,本案據以認定被告丙○○犯罪之供述證據,有關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被告丙○○及其辯護人在原審準備程序表示同意有證據能力,且審理時均未爭執其證據能力(見原審卷第44、214-227 頁),公訴人亦未就證據能力部分表示爭執,且經原審審酌認該等證據之作成無違法、不當或顯不可信之情況,而非供述證據亦非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依刑事訴訟法第158 條之4 反面解釋、第

159 條至第159 條之5 之規定,均有證據能力。

參、實體部分:

一、訊據上訴人即被告丙○○固承認於上開時間,與被告乙○○一同進出海中天汽車旅館之事實,惟否認有何通姦之犯行,辯稱:104 年9 月21日晚上7 、8 時左右,我送乙○○的女兒去保母家,小孩想在保母家過夜,乙○○擔心女兒在保母家會反反覆覆,待1 、2 小時就想要回家,所以我們在附近夜市逛街、等待,後來我提議去海中天汽車旅館吃東西、看電視、休息,看保母會不會打來說小孩想要回去,9 點進去汽車旅館後,我們並沒有為性行為,後來到了12點多,保母沒打電話來,我們想說小孩子應該睡著了,準備要離開汽車旅館,才發現外面有徵信社的人,當天他們人很多,用半強迫的方式要我拿錢出來賠償,且說我賠償就不會提告,我才會簽協議書,至於在海中天汽車旅館我表示「對她(按:指乙○○)這個女生只是下半身思考」,是因為當天許世明教我要快速去和解這件事,待會要道歉,不要講一些讓甲○○生氣的話,要我說只是虛情假意、下半身思考之類,104 年

9 月22日中午我前往甲○○父母的彩券行,是因為徵信社的人說要讓甲○○父母知道,那天我有道歉,但這是因為我有解釋,他們都不採信,要我趕快離婚,徵信社才能趕快結案,甲○○所提供錄音檔案都是一段一段,恐有斷章取義之嫌云云,辯護人則辯護稱:本案並無扣得經使用之衛生紙或其他證物,證人蔡明和所稱當時聽聞做愛的聲音,該聲音是否為乙○○所發出,顯有疑問,證人洪淑貞亦證稱當時未聽聞,僅係轉述證人蔡明和所述,因此被告丙○○是否有通姦之犯行,顯有疑問云云。訊據被告乙○○亦否認有何相姦之犯行,辯稱:我與丙○○是國中同學,在案發當天女人徵信公司的人跟我講,我才知道丙○○有配偶,我是於104 年3 月底4 月初時,在醫院巧遇丙○○,當時我女兒開刀,丙○○關心我女兒狀況,所以我們才開始聯絡,我沒有特別去問丙○○的婚姻狀況,案發後約1 個月,甲○○突然來按我住處的電鈴,說想要瞭解一下情況,並說丙○○對她不好,婚姻老早就有問題之類的,當下我覺得很氣憤,因為甲○○錢都拿完了,還來問發生什麼事,因為甲○○說她懷疑丙○○有很多女人,我就想說好啊,就順著甲○○的話講,讓甲○○不好過,當時我講的內容並非事實等語。

二、經查:㈠被告丙○○係甲○○之前夫(2人於98年6月22日結婚,嗣於

104年9月22日離婚),被告丙○○於上開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內,為有配偶之人,其與被告乙○○於104 年9 月21日晚間

9 時起,一同進入海中天汽車旅館內,甲○○則因先前已察覺被告丙○○行徑有異,乃委請女人徵信公司徵信,經該公司人員發覺被告丙○○及乙○○於上開時間一同進入海中天汽車旅館後,即於同日通知甲○○前來,並於被告丙○○及乙○○同日晚間12時許離開房間至車庫之際,即上前指責被告丙○○及乙○○所為,後被告丙○○及乙○○分別與甲○○簽署如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等情,此為被告丙○○所不爭執(見原審卷第42-45 頁),核與證人即共同被告乙○○、甲○○、蔡明和、許世明、洪淑貞、證人即女人徵信公司員工林琦能、游永鑫之證述相符(見他字卷第52-56 、58-6

2 、67-72 、158-161 、170-175 、192-194 頁、偵續卷第35-39 頁、原審卷第103-141 、204-213 頁),並有甲○○戶籍謄本、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甲○○與洪淑貞於104年9 月8 日簽訂之徵信調查服務契約書、甲○○於104 年9月9 、22日簽立之結案切結書、海中天汽車旅館現場蒐證照片27張、女人徵信公司人員在海中天汽車旅館蒐證之錄影光碟、原審於107 年3 月9 日就上開光碟所製作之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甲○○陳報在海中天汽車旅館之錄音光碟、原審於107 年6 月1 日就上開錄音光碟所為之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他卷第8-9 、90、100-102 、180-182 頁、原審卷第52-56 、58-83 、170-176 、201 頁,光碟分別置於他卷證物袋及原審卷第169 頁),前開事實,首堪認定。起訴書雖記載被告丙○○係104 年9 月21日晚間7 時至翌(22)日凌晨

1 時為通姦犯行云云,惟被告丙○○辯稱其進、出海中天汽車旅館房間之時間為104 年9 月21日晚間9 時至12時等語(見原審卷第43頁),衡諸本案卷證,除甲○○證稱被告丙○○係104 年9 月21日晚間7 時進入、翌日凌晨1 時出來等語(見他卷第149 頁)外,其餘證人均證稱無法確定切確時間,是此部分除甲○○單一指訴外,並無其他證據可佐,自應以被告丙○○自承進出海中天汽車旅館房間之時間,作為認定本案犯行時間之依據。

㈡本案被告丙○○、乙○○離開海中天汽車旅館房間時衣著整

齊,且並無他人進入房間內蒐集如床單、衛生紙或保險套等證據各情,業據甲○○、洪淑貞及蔡明和證述明確(見他卷第171 頁、原審卷第105 、123 頁),雖證人許世明於原審證稱其印象中徵信社人員有扣得衛生紙,但已丟棄云云(見原審卷第206 頁),惟此與其他證人所證不符,且其於偵查中係證稱其沒進入房內,因其係負責協調,故不記得有無其他工作人員進入房內扣到衛生紙等語(見他卷第173 頁),而與於原審所證不符,衡以證人許世明當日負責工作在於協商而非蒐證,未必知悉當日蒐證情形,且其於原審作證時間為107 年6 月1 日,距案發時間已逾2 年半,其所證扣得衛生紙一情,應係距離時間過久以致記憶混淆,是本案確無床單、衛生紙、保險套或其他相類之生物跡證可佐,然通姦案件之認定,並非以前揭證據為限,仍得依據其他事證而為判斷。本院認被告丙○○於海中天汽車旅館房間內,確有與被告乙○○為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理由分述如下:

1.就被告丙○○、乙○○離開房間前之情形:⑴證人蔡明和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我於104年9月21日晚上,

接到徵信社通知我去海中天汽車旅館,我提早到場想了解甲○○訴求,以便與被告磋商,甲○○在丙○○、乙○○隔壁有開1 間房間,房間內有甲○○、洪淑貞和我,我不確定許世明有無在場,因為現場隔音設備並不好,我確實有聽到女生呻吟的做愛聲,丙○○、乙○○當時在右邊的房間,聲音也是從右邊傳來,且該聲音不像是從電視機發出的,我確認是人的聲音,稍微靠近牆壁就可以聽見,不用把耳朵貼上牆壁,其他人有無聽見我不知道,我之前沒聽過乙○○的聲音,當日我跟乙○○也沒什麼接觸等語(見他卷192-193 頁、原審卷第103-110 頁),證人許世明於原審證稱:104 年9月21日晚上我到海中天汽車旅館,代表甲○○處理其與丙○○的糾紛,印象中徵信社開了2 、3 間房間,甲○○在丙○○、乙○○房間對面,我在2 樓,可很明顯聽得到叫床的聲音,該處隔音效果非常差,只有丙○○和乙○○的房間傳出聲音,因為我耳朵不好,所以我自己沒聽到,因為當時我跟蔡律師在一起,蔡明和律師跟我說他有聽到,調查員游永鑫也有跑上來跟我說,我才認定有這件事等語(見原審卷第207-208 頁),證人洪淑貞於原審證稱:我記得我們有開房間,但開在哪裡我忘了,不太能確認我們開的房間與丙○○、乙○○所開的房間有無相連,當時我都陪著甲○○,調查員跟我說有聽到女生發生性行為的叫聲,蔡明和律師當時說他也有聽到,我本人沒有聽到等語(見原審卷第137-138 頁),甲○○則於證稱:我們進去海中天汽車旅館之後,我好像在丙○○、乙○○房間的對面等候,另有其他人在丙○○、乙○○停留房間的隔壁,我去的時候,徵信社已經安排好房間,我那間沒聽到什麼聲音,但在隔壁房間的人說有聽到發生性行為的聲音等語(見原審卷第123-125頁)。依上開證人所證情節,於被告丙○○、乙○○離開房間前,確可聽聞來自於該房內女性從事性行為所發出之叫聲,而為證人蔡明和及女人徵信公司人員游永鑫聽聞,又依證人蔡明和所證,該聲音靠近牆壁即可聽聞,且非電視機所發出之聲響,而可排除海中天汽車旅館其他男女從事性行為而經由牆壁傳導聲音,或在房間內播放成人影片所發出之聲音之情形,雖證人蔡明和未曾聽過被告乙○○之聲音,然被告丙○○、乙○○當時所停留之房間內僅有其等2人,應可認定該聲音係來自於被告乙○○。

⑵另上開在場之人雖未均聽聞前述性行為叫聲,然因其等在海

中天汽車旅館所租用之房間不只1 處,且各在場之人所在位置不同,且未必始終均在同一房間內,因而僅有部分之人聽聞前述聲音,尚屬合理,又上揭證人就各人所在位置所證雖有隔壁、對面或2 樓之不同,就他人所在位置亦有互核不符之處,然上述證人係在原審作證時,始提及各人所在位置,且於原審證述時間分別為107 年4 月20日及6 月1 日,相隔案發時間已逾2 年半,而依上述證人所述在場之人各有陪同委託人、蒐證、協調、擬協議書等分工,其等各司其職而專注其任務,各人所在位置當屬枝微末節之事,本難期待證人就此均毫無記憶錯誤或遺漏之情,況在場之人所在位置未必均未曾移動,實難以前開末節之處,遽認其等所證並非可採,是就被告丙○○、乙○○離開房間前之情形觀之,已足認其等於房間內確有發生姦淫行為。

2.就被告丙○○、乙○○離開房間後之反應:⑴證人許世明於原審證稱:丙○○、乙○○從汽車旅館出來後

,我告訴他們甲○○已經知道你們一段時間了,今天是希望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如果你們認為沒有發生姦情,就直接提告,到時候上法院再提供證據,如果你們有發生,我奉勸你們,因為告訴權只有1 次,能簡單的處理最好,我跟丙○○、乙○○都有分別聊過,先承認的是乙○○,我跟乙○○說甲○○知道從何時開始你與丙○○就有密切往來,乙○○當時比較害怕,印象中我有問是不是通姦的關係,乙○○有點頭,我跟丙○○談的時候,丙○○說他也承認,因為丙○○比較保護乙○○,說希望今天事情可以趕快了結,我幫丙○○、乙○○及甲○○轉述和解事宜並參與談判,最後再讓他們確認,談的時間至少幾十分鐘,也有可能到1 、2 小時,協議完成後就到全家便利商店影印以及寫協議書,擬稿之後蔡明和律師再向3 位當事人解釋、確認,之後簽名等語(見原審卷第204-212 頁);證人蔡明和於偵查及原審均證稱:我在之後協調時才介入,協調過程與丙○○協議時,我在場比較多,主要是由許世明談,我只是在旁邊偶爾加一些話,至於和乙○○討論時,我比較沒有接觸到,應該也是許世明去談,協調過程就是看甲○○需要什麼條件,大家就進行磋商,在汽車旅館談到稍微有個結果後,之後我們就去便利商店擬協議書,從丙○○、乙○○出來直到簽完協議書至少有2 、3 個小時,簽完至少是半夜,我不記得當時是幾點,過程中我沒有聽到有人講到可以代表性行為的文字,就通姦罪而言,我雖未親眼所見,但我有親耳所聽,且在協商過程中,丙○○並無否認有性行為,協議書上寫刑法239 條,是因為通姦化成文字比較不好看,故我會用法條代替,我也有口頭向丙○○、乙○○說通姦寫出來不好看,故以法條代替,當場我口頭講到「通姦」2 字時,雖然丙○○、乙○○沒有積極承認,但通常當事人不會自己承認,只是說同意和解,丙○○、乙○○就是接受,並簽署協議書,過程中丙○○有承認自己犯錯,丙○○、乙○○有鞠躬說對不起等語(見他卷第193 頁、原審卷第103-112 頁),雖證人許世明證稱被告丙○○、乙○○曾以點頭或口述方式承認通姦等語,證人蔡明和所證則為被告丙○○、乙○○對通姦部分並未積極承認,然亦未否認而簽署協議書等情,2 人所述似有不符,然證人許世明係負責前半段協商部分,證人蔡明和則負責後半段簽署協議書部分,各人負責部分有異,被告丙○○、乙○○就其等通姦之事或因難以啟齒,故時而點頭、時而未積極回覆而簽署協議書,實不難想像,尚不能以此認有何證述不一之情。

⑵雖證人許世明於偵查中係證稱:蔡明和律師有跟乙○○、丙

○○說明觸犯刑法239 條通姦罪的意思,我也有說明,我雖然沒有說發生性行為,但是我想他們應該會懂,丙○○跟乙○○都承認有性行為,因為乙○○說不要讓她先生知道,我也跟他們說如果你有做你就承認,如果沒有做,就不用承認,我們就到派出所做筆錄,他們也沒有說有沒有做,就說要談和解等語(見他卷第174 頁),就其所證「他們也沒有說有沒有做」等語,似與其於原審所證「印象中我有問是不是通姦的關係,乙○○有點頭,我跟丙○○談的時候,丙○○說他也有承認」等語而有不同,然其所證「有沒有做」與「有無通姦的關係」,所陳述之情節並不相同,非無可能係前述2 、3 小時中被告丙○○、乙○○掙扎是否和解之過程中,歷經心境轉換所為不同之反應,況依原審勘驗證人甲○○所提供在海中天汽車旅館之錄音光碟,顯示當時被告丙○○曾向甲○○表示「妳是我用心最愛的女人,她(按:指被告乙○○)有老公,她有小孩,聽我講,? 我講,我不知道這樣的比喻洽不洽當,我想說的是,我只是覺得. . . 我對妳是用心的,對她這個女生,真的只是. . . 就真的只是下半身思考」、「而我講的就是事實,就像我剛剛所講的,或者是你說的,這段這麼激情的這種現象,難道我不想去解決、快速結束它嗎? 妳安靜的聽我講,因為有時候我在講這些東西的時候,妳都會插嘴,這個是第一個,第二個,像妳說的,她如果真的跟她老公離婚了,或者是,我剛才在旁邊有跟你講了,她不是我喜歡的人,真的!真的!我不會笨到去養人家的小孩,我只講一次,不管妳覺得我怎麼爛、怎麼樣.. . 」,被告乙○○則向甲○○表示「對不起!我真的沒有意思要傷害妳,因為可能我剛剛講的妳也不相信,可是因為我真的不知道你們的婚姻狀況,就是我現在看到的、知道的,跟我原本所知道的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說我知道你們的狀況的話,我絕對不會介入你們,我真的沒有意思要傷害妳,真的很對不起!」、「真的很對不起!而且我保證不會再跟他(指丙○○)聯絡,不管任何方式」,有原審107 年6月1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71 、174 、201 頁,詳細譯文詳見附件四),若非被告丙○○、乙○○當時確已承認彼此間有姦淫之行為,其2 人當不致有前開反應,更徵證人許世明所證被告丙○○、乙○○當天承認有通姦關係等情,應屬事實。

⑶再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內容,係被告丙○○及乙○○應分

別賠償150萬元及100萬元予甲○○,有該協議書在卷可稽(見他卷第9 、90頁),被告丙○○及共同被告乙○○均自承當場依協議書內容簽發本票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上開賠償款項相較我國國民之平均所得及財產而言,金額非微,若非被告丙○○、乙○○於104 年9 月21日停留海中天汽車旅館期間,確有姦淫之行為,實難想像一般人未為任何姦淫之事,僅因停留嫌疑之地遭配偶或他方配偶發現,即願意簽署上開協議書,並當場簽發本票,致身負如此數額之債務。⑷至甲○○證稱其並未聽聞被告乙○○當場承認有發生性行為

,被告丙○○則自承與被告乙○○只是玩玩等語(見原審卷第117 、126 頁),然甲○○亦證稱:我與乙○○僅有最後有講到一點話,我幾乎都是在跟丙○○講話等語(見原審卷第125-126 頁),其當日既與被告乙○○接觸時間甚短,則尚不能以證人甲○○所證認被告乙○○並無承認通姦之事,遽以推論證人許世明所證不可採信。

⑸況被告丙○○於104 年9 月22日中午,前往甲○○所經營彩

券行,並有向甲○○之父母道歉等情,亦為被告丙○○所自承(見原審卷第229 頁),顯見當時被告丙○○急欲乞求諒解,而原審勘驗當時錄音光碟,顯示證人甲○○表示「你開房間的時候多快樂呀!你還跟我說你跟客戶出去,要去吃飯幹麻,你每次都用這種方法,你…有想到今天的結果嗎?」等語後,被告丙○○回應「我知道,我知道這件事情,我承認我有錯,沒錯!」等語,有原審107 年6 月1 日勘驗筆錄在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80 、201-202 頁,詳細譯文內容見附件五),倘若被告丙○○並未與被告乙○○為姦淫行為,又欲向證人甲○○之家屬說明、解釋,理應強調其並未於前晚與他人通姦之背叛婚姻之舉,然被告丙○○未為解釋,反更進一步承認其所犯錯誤,致甲○○及其家屬更難諒解,上情更徵被告丙○○確有與被告乙○○為姦淫行為。

⑹綜上,本案依據證人蔡明和所證其聽聞有從事性行為之聲音

、被告丙○○及乙○○在海中天汽車旅館之反應、附件一、二所示協議書及被告丙○○於104年9月22日中午在甲○○家中經營彩券行之陳述,可證被告丙○○及乙○○於104年9月21日在海中天汽車旅館停留期間,確有為姦淫之行為,實堪認定。

㈢被告二人所辯不足採之說明:

1.被告丙○○雖辯稱當日並無通姦行為,之所簽署協議書係遭女人徵信公司人員半強迫所致云云,被告乙○○亦辯稱:當時有3 、4 個男的圍著我,我跟丙○○都被支開,完全沒辦法碰面,也沒辦法講話,圍著我的人很凶,把我圍在很暗的角落,徵信社的人跟我說告訴人非常不高興,要我拿出一點誠意來解決,我問什麼意思,對方叫我付300 萬元,便利商店也很偏僻,都沒客人,我當時覺得沒有簽就無法離開,覺得很害怕所以才簽的云云,然證人蔡明和、許世明及洪淑貞均否認當時有任何施強暴、脅迫之情事(見他卷第172 、17

4 、193 頁、原審卷第109 、212-213 頁),且女人徵信公司人員與被告丙○○、乙○○協商時,甲○○確有通知警察到場,惟員警到場後,經現場人等表示雙方要先談談看,被告乙○○當場並未為任何表示,被告丙○○則僅表示其為甲○○先生,並經員警向甲○○確認暫無提告之意後離去等情,業據證人即當日到場員警許尉峰、蔡昇佑證述在卷(見偵續卷第45-49 頁),並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內湖分局106 年

5 月15日北市警內分刑字第10631780300 號函所附員警工作紀錄簿附卷可稽(見偵續卷第27-28 頁),且海中天汽車旅館蒐證光碟經原審勘驗,顯示當時員警確有到場,有原審10

7 年3 月9 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在卷可按(見原審卷第55、73、74頁),倘甲○○或女人徵信公司人員當時已施以強暴或脅迫,或確有此計畫,理當無主動通知員警到場供被告丙○○、乙○○呼救自保之理,況被告丙○○、乙○○當時若感受未同意和解即無法離去,大可於員警到場時呼聲求救,更無默不吭聲之可能,且海中天汽車旅館蒐證錄影光碟及錄音光碟經原審勘驗顯示當時被告丙○○、乙○○係一同站立於其車輛旁聽證人許世明在場說明,許世明所陳述內容亦為勸說被告丙○○、乙○○與證人甲○○和解,未見有何強暴或脅迫之舉動,有原審107 年3 月9 日、6 月1 日勘驗筆錄及翻拍照片附卷可考(見原審卷第52-56 、58-83 、170-

176 、201 頁,詳細勘驗結果詳如附件四所載),且前述證人及被告丙○○、乙○○均一致證稱及供稱附件一、二之協議書係前往便利商店製作,被告丙○○、乙○○亦不乏有向24小時營業之便利商店店員出聲求助之機會,再者被告丙○○自承:之後我有付3 期款項,1 期5 萬元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共同被告乙○○則自承:我於當天在便利商店有先用轉帳轉了10萬元給甲○○,當天早上9 時銀行一開,我又領了70萬元現金給甲○○,事後每個月5 萬元交給徵信社的人,直到100 萬元付清,因為我從來沒有遇到本票這種事,所以我沒有報警等語(見原審卷第44頁),可知被告丙○○、乙○○往後支付各期款項,係處於行動自由未受控制之情況,倘若如被告丙○○、乙○○所辯其等並未發生姦淫行為,之所以簽署協議書係因當天遭半強迫而自覺未簽署將無法脫身云云,則被告丙○○、乙○○無端遭強迫簽署、簽發金額達150 萬元及100 萬元之協議書及本票,已嚴重影響其等行為自由及財產權,竟未因此報警處理或提告,反如期支付協議書及本票上所載金額,顯與常情不符,被告丙○○、乙○○均成年人,被告丙○○復自承自己開設有廣告公司等語(見原審卷第236 頁),實具一般社會經驗,而難僅以當時對方人多勢眾、現場光線昏暗作為推卸之詞,是被告二人前開辯解,核非可採。

2.被告丙○○另辯稱其在海中天汽車旅館所稱「對她(按:指乙○○)這個女生只是下半身思考」係出於證人許世明之教導乙節,證人許世明或可能基於達成和解之目的,而教導被告丙○○應為安撫證人甲○○之言語,然此應以確有發生姦淫行為為前提,豈有於未曾發生姦淫之行為下,為安撫配偶而向配偶佯稱其對其他女子以下半身思考之理?其所辯顯不符邏輯;被告丙○○另辯稱證人甲○○所提供之錄音檔案,恐有斷章取義之嫌云云,然原審並非僅以該錄音光碟認定被告丙○○犯行,衡諸本案卷證,亦乏該錄音光碟有經刻意截取不利於被告丙○○段落之證據,自難認該辯解為可採。

㈣被告乙○○於本案行為時知悉被告丙○○是有配偶之人:

被告乙○○固然辯稱伊不知被告丙○○是有配偶之人云云,已如前述,證人即共同被告丙○○於偵查中亦證稱:我沒有針對我的婚姻跟乙○○討論過,乙○○是案發當天才知道,因為許世明他們說我已經簽好協議書了,要不要送乙○○回家,在車上乙○○才問我婚姻狀態,乙○○也沒有問過我是否與配偶分居中等語(見他卷第191 頁)。然查,被告乙○○於104 年10月22日與告訴人甲○○對話時曾表示:「……可是我(指被告乙○○)真的是跟他在一起(錄音檔時間為

10:08 )………後來沒多久,真的是沒多久,我結婚後沒多久,他真的就結婚了,真的是沒多久。因為他那時候就跟我講,然後到現在還會跟我講說,而且那時候結婚了之後,就是朋友就是朋友那個問說結婚了恭喜阿什麼的,然後我就證實說明明就有女朋友,還跟我說沒有,對,然後他就跟我說他真的沒有,然後他就說你們交往很短,然後他那時候一言難盡,就說他結婚有苦衷,……就是講說他為什麼當初會結婚這樣,…他說那時候真的是為了要氣我,…所以他就真的很緊接著我後面,因為我記得我結婚完沒多久之後他就結婚了。…(錄音檔時間為11:47 至14:00 )」;被告乙○○於

104 年10月23日與告訴人甲○○對話時曾表示:「……他的婚姻狀況,他就是跟我說他的婚姻是有問題的,他第一次跟我碰面就有跟我講了。我就跟他講說你這樣出來,你老婆不會怎麼樣嗎?因為他都到很晚,都到很晚才回去,我就說,你這樣晚上在外面,老婆不會怎麼樣嗎,他說就是因為這樣你才能坐在這裡,就坐在車上的副駕駛座,……我就問,你真的有結婚嗎?因為我也只是聽到他有結婚,我說你拿你的那個結婚照,我想看你老婆長得怎麼樣,然後他就說沒有什麼……」等情,有錄音光碟、107 年3 月9 日原審準備程序勘驗筆錄、錄音譯文(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1233號卷、第213-216 頁、原審卷第48-49 頁、第52頁)在卷可稽,綜上被告乙○○之陳述,參以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均供稱渠等係國中同學乙節,被告乙○○與同案被告丙○○間有共同之同學友人,是被告乙○○確實早已知悉同案被告丙○○在其嫁人後不久,也娶了別人,所以被告乙○○才會在多年後與同案被告丙○○重逢後會問及同案被告丙○○之婚姻狀況,有如上述錄音譯文之表示。另外,被告乙○○於105 年8 月10日偵訊時曾供稱:「(問:你稱沒有與丙○○發生性行為,為何當天告訴人帶同徵信社人員遇到你們離開汽車旅館,你們兩人向告訴人道歉?)當天出來時在車上,一出來就一個或兩個男子來敲車窗問有無掉皮包,丙○○檢查皮包時,一堆人就圍在車子旁,出現一堆照相機、攝影機、閃光燈,我問丙○○怎麼回事,我就看到車前有兩個女的,一個很兇叫丙○○下車,丙○○沒有回答我,我問丙○○是你老婆嗎,丙○○沒有回答我。…」等語(參見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年度他字第1233號卷第159 頁第17-24 行),顯見被告劉佩瑩早已知悉同案被告丙○○已婚,所以被告乙○○才會在事發當時有如上之詢問,詢問同案被告丙○○《是你老婆嗎》。從上所述,被告乙○○顯然在為本件犯行之前,即已知悉同案被告丙○○係已婚狀態,被告乙○○辯稱不知被告丙○○為有配偶之人,共同被告丙○○亦附和其詞,證稱乙○○不知其為有配偶之人,二人所述,均不足採。

三、綜上所述,被告丙○○所為通姦犯行,被告乙○○所為相姦犯行,均堪可認定,其等所辯均為臨訟卸責之詞,尚難評採,本院自應就被告丙○○所犯通姦犯行及被告乙○○所為相姦犯行,均依法論科。

四、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被告乙○○所為,係犯同法條後段之相姦罪。原審認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239 條前段之通姦罪之犯行罪證明確,而予論罪科刑,固非無見。然原審判決認被告乙○○於本案行為時不知被告丙○○係有配偶之人,而就被告乙○○部分為無罪判決,核有違誤。檢察官上訴主張被告乙○○顯然在本件犯行之前,即已知悉同案被告丙○○係已婚狀態,原審判決片面採信被告乙○○之辯詞,判決被告乙○○無罪,認事用法顯有未洽等語,其上訴為有理由。至被告丙○○上訴意旨主張:告訴人分別與被告丙○○及乙○○簽立和解之協議書,由被告丙○○賠償告訴人150 萬元,乙○○賠償100 萬元,雙方達成和解,且均已履行完畢,被告丙○○已履行和解條件,告訴人自不得再對被告丙○○為刑事告訴云云,固無理由,然原審判決認定本件犯罪事實為:被告丙○○與不知丙○○為有配偶之人之被告乙○○,其等為性器接合之姦淫行為1 次等等,核有違誤。原審判決關於被告丙○○部分,亦屬無法維持。因此,應由本院將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丙○○無視行為時與甲○○為夫妻關係,竟捨婚姻忠誠而與被告乙○○通姦,所為已破壞家庭幸福,影響社會善良風俗,及被告丙○○雖未坦承犯行,然其就附件一協議書應支付甲○○之賠償,已與甲○○於另案糾紛達成和解時,經甲○○同意將被告丙○○所開立之本票返還,附件一協議書實際上已完成履行等情,業據甲○○證述在卷(見原審卷第121-122 、132 頁),並有另案協議書在卷可佐(見他卷第49-50 頁),審酌被告丙○○前開犯罪後態度,及甲○○後未信守承諾而提出告訴等節,兼衡被告丙○○並無因犯罪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見原審卷第195 頁),素行尚可,及被告丙○○自陳學歷為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離婚、現自己獨住、以開設廣告公司為業(見原審卷第236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丙○○犯通姦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另審酌被告乙○○明知丙○○係有配偶之人,未能自我約束而縱放情感與其相姦,不僅妨礙告訴人之婚姻圓滿,導致告訴人情感遭受相當程度之傷害,且被告犯後矢口否認犯行,足認其犯後態度不佳,毫無悛悔之意,被告乙○○陳稱其100 萬元已付清(見原審卷第44頁),告訴人於偵查中亦陳稱:被告乙○○確有賠償100 萬元等語(見他字卷第150 頁)等一切情狀,量處被告乙○○犯相姦罪,處有期徒刑3 月,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 日。

五、末查,被告丙○○、乙○○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之宣告,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65至67頁),且被告已與告訴人成立和解,此有和解協議書在卷可稽(見他卷第49-50頁)。本院斟酌被告丙○○、乙○○係一時失慮致犯本罪,並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應認已履行完畢,經此科刑教訓,應足以使其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各予宣告緩刑2年,以啟自新。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39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劉斐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0 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許永煌法 官 沈宜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被告乙○○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其餘不得上訴。

書記官 林廷佳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39條(通姦罪)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附件一┌───────────────────────────┐│ 協議書 ││立書人甲○○(甲方)、丙○○(乙方)、茲因乙方與乙○○││女士、於104 年9 月22日凌晨12時許於淡水海中天旅館觸犯刑││法第239 條之行為,茲雙方協議如下: ││一、甲、乙雙方同意離婚,並不做夫妻財產分配。 ││二、乙方應賠償甲方新台幣一百五十萬元整。給付方式為自10││ 4 年9 月30日起按月給付五萬元至清償日止,公方並開立││ 本票(NO365506)作為擔保。若有一期未為履行視為全部││ 到期。乙方給付完畢後甲方應將本票歸還。 ││三、甲方為乙方向銀行借款之保證,永豐銀行借款0000000 元││ 、永豐銀行票貼 3百萬元、中租迪和借款5百5拾萬元、富││ 邦銀行借款 3百萬元、凱基銀行3百萬元及星展銀行4百萬││ 元、上開借款應由乙方負責清償本金及利息,不得拖累甲││ 方,乙方為展履行誠意並開立本票金額00000000元本票(││ NO3655 07)作為擔保。乙方清償完畢後甲方應將本票歸 ││ 還。 ││四、甲方同意暫不對乙方提出告訴,若乙方不履行上開條件,││ 甲方於告訴期內仍得提出告訴。 ││五、乙方若有違反上開條件,乙方另應賠償新台幣伍佰萬元之││ 懲法性違約金於甲方。 ││六、本協議書壹式貳份,並在甲、乙雙方自由意識下且無受強││ 暴脅迫下簽立。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附件二┌───────────────────────────┐│協議書 ││立書人甲○○(甲方)、乙○○(乙方)、茲因乙方與甲方配││偶丙○○於104年9月22日凌晨12時許於淡水海中天旅館觸犯刑││法第239條之行為,茲雙方協議如下: ││一、乙方應賠償甲方精神慰撫金新台幣一百萬元整。給付方式││ 為自104年9月22日下午三時前給付新台幣八十萬元。餘款││ 自 104年10月22日起按月給付五萬元至清償日止,乙方並││ 開立本票五紙(NO365501、365502、365503、365504、36││ 5505)作為擔保。若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乙方每││ 期給付時,甲方應將同額之本票歸還。 ││三、甲方同意暫不對乙方提出告訴,若乙方不履行上開條件,││ 甲方於告訴其間內仍得提出告訴。 ││五、乙方若有違反上開條件,乙方另應賠償新台幣貳佰萬元之││ 懲法性違約金予甲方。 ││六、本協議書壹式貳份,並在甲、乙雙方自由意識下且無受強││ 暴脅迫下簽立。由甲、乙雙方及見證人各執乙份為憑。 │└───────────────────────────┘(按:附件二協議書所載條項原僅列,上開內容係照原內容全部轉載)附件三┌──────────────────────────────────┐│㈠檔名「00000000000000.mp4」,為104 年9 月22日之海中天汽車旅館現場錄││ 影畫面,全長2 分35秒,勘驗結果: ││ 丙○○背倚在畫面右側一輛白色汽車上,與甲○○面對面站立於畫面中央,││ 劉姵營站立於兩人後方、靠近房門口位置,許世明於00:02時出現並走至畫││ 面中央靠近三人,開始對三人說話。 ││ 許世明:……(聽不清楚),簡單地稍微提點你,派出所有派出所他們的做││ 法,…法律程序,那…(聽不清楚),那我會建議來跟、來做協議││ ,讓你們上一張…,那如果我要這樣…(聽不清楚),……(聽不││ 清楚),可能要、大概……(聽不清楚),我們可能會勸他,…(││ 聽不清楚),希望你想清楚,我剛剛提醒你,原曲原委結論在一念││ 之間,你要回來家裡,就簽,沒有要回來家裡,……(聽不清楚)││ ,你懂我意思嗎?那那個劉小姐,我要這樣講,待會…(聽不清楚││ )(乙○○點頭【01:57】),…高抬貴手,你們兩個雖然是同學││ 之間,他有他家裡的責任,她有她家裡的責任,順便跟、跟妳先生││ 現在狀況還ok嗎? ││ 乙○○:…還可以 ││ 許世明:妳先生知道這件事嗎?(乙○○搖頭【02:23】)如果知道,我們││ 稍微談一下…(聽不清楚) ││㈡檔名「00000000000000.mp4」,為104 年9 月22日之海中天汽車旅館現場錄││ 影畫面,全長37秒,勘驗結果: ││①00:00至00:16,被告丙○○、乙○○與許世明站立於白色汽車旁、門口前││ 位置,許世明對著丙○○說話,雙手有擺動,惟聲量較小,且背景聲音嘈雜││ ,聽不清楚其內容。 ││ 甲○○:我報案的。 ││ 警察:怎樣了?什麼事? ││ 甲○○站立於畫面右側朝左走去,一名警察出現於畫面右側,右側畫面外有││ 人手指向甲○○說:「你報案的吼」,甲○○說「我報案的」,同時走向畫││ 面右側至離開畫面,有人回:「怎麼樣?」。 ││②00:17至00:33,許世明仍對著丙○○說話,丙○○於00:24至00:27有開││ 口說話,許世明隨即搖頭、右手左右擺動,但聲量小且距離較遠,聽不清楚││ 其對話內容,乙○○皆沉默不語。 ││③00:34至00:37,畫面向右移動,拍攝到位於車庫門口之警察、甲○○及徵││ 信社人員,已看不到丙○○、乙○○及許世明,惟可聽到許世明道:假設、││ 假設啦、假設等語。 ││㈢檔名「00000000000000.mp4」,為104 年9 月22日之海中天汽車旅館現場錄││ 影畫面,全長56秒,勘驗結果: ││ 甲○○、許世明先後於00:01、00:03時走向車庫內之丙○○及乙○○,許││ 世明對三人說話,惟距離較遠,聽不清楚其內容。背景有警察或徵信社人員││ 說話聲。 ││ 許世明:……(聽不清楚)讓你們來選。 ││ 許世明於00:41向乙○○擺手示意,乙○○於00:44時朝右離開畫面。鄭紘││ 宇、甲○○在許世明指向上方左右比劃後,三人一同於00:45至00:56走至││ 車庫出入口。 │└──────────────────────────────────┘附件四┌──────────────────────────────────┐│檔案一 ││地點:淡水海中天汽車旅館 ││許世明:我先提醒你,今天一旦和解書簽了,妳告訴權只有1 次,簽了以後我││ 希望妳就不要再去懷疑你先生,妳今天既然妳要求要離婚,我希望妳││ 不看僧面看佛面。 ││丙○○:我還是不希望離婚,可是如果太太願意給我機會,透過離婚的手段、││ 離婚的方式,來證明我之後未來去努力、去改變、去幹嘛,去…,ok││ !這個是我,我覺得我答應她,已經犯錯,錯誤就已經犯了。 ││許世明:我要提醒你,做人不要記仇,你要想你太太好的一面,如同我跟她講││ ,要想的是你的好的一面,如果大家都往壞的一面,那你證明不了你││ ,你了解啦,你也看不到她的美在哪裡。 ││丙○○:我知道。 ││許世明:你剛剛跟我講,你太太是個非常善良的人,這次如果你把這件事記仇││ ,因為犯錯在你,今天你太太不管是名譽上要求保障,還是實質上要││ 求 保障,我也說過,她不是年輕人,她剛剛跟你講,她不是1-20歲 ││ 的小女生了,講難聽一點,她現在再出去,她又能做什麼?她又沒有││ 男朋友,她也沒有交往的對象,對不對? ││丙○○:所以我才跟你講說,我最根深地固的... ││許世明:所以你耍記得,跟她講話要得體,講一個你男人該講的話,你讓她受││ 傷,你就要負責把她撫平,就讓她讓她看到,看到我今天害你受傷,││ 我用我以後的餘生怎麼去證明以給妳看。 ││檔案二 ││地點:淡水海中天汽車旅館 ││甲○○:我感受到的是你愛她吧! ││丙○○:老婆我必需要,你即然叫我跟妳講實話,我就跟妳講實話。 ││甲○○:嗯。 ││丙○○:妳是我用心最愛的女人,她有老公,她有小孩,聽我講,? 我講,我││ 不知道這樣的比喻洽不洽當,我想說的是,我只是覺得. . . 我對妳││ 是用心的,對她這個女生,真的只是. . . 就真的只是下半身思考。││甲○○:我真的覺得好可笑喔~你對她講說,你跟我感情不好快耍離婚了,這││ 就是實話嗎?還是你是愛著她,希望她跟你生活。 ││檔案三 ││地點:淡水海中天汽車旅館 ││甲○○:你說你要跟我離婚,然後跟她在一起,是嗎?是不是? ││丙○○:老婆,就妳現在的問題。 ││甲○○:嗯,什麼問題? ││丙○○:我現在講這些? ││甲○○:沒有,我…所以我覺得,你根本就沒有在…就一切都是謊言。 ││丙○○:因為我現在再講什麼東西,妳可能都聽不進去了。 ││甲○○:我懂你講,我只想要聽實話,因為你一直在劃圈圈。 ││丙○○:我沒有劃圈圈。 ││甲○○:所以那些話都是從你嘴巴講出來的?是嗎?是跟不是?是吧!是嗎?││ 是嗎? ││丙○○:就我剛剛跟妳講的。 ││甲○○:反正你就是要安撫她嘛!啊萬一她跟她老公離婚呢?你就跟她在一起││ 了。 ││丙○○:看著我,就像妳想講的。 ││甲○○:她跟她老公沒有感情不好啊? ││丙○○:就像妳講的,我要幹麻跟我老婆離婚什麼的…,妳可以舉例一次,我││ 有跟妳講要離婚。 ││甲○○:外遇的男人,你知道嗎?想要兩邊都雙贏呀!所以一邊安撫另外一個││ 女人,我會跟我老婆離婚,我跟她感情超不好。 ││丙○○:所以老婆,所以我必需要跟妳講,對她我真的只是個晃子。 ││甲○○:我告訴你,如果萬一她跟她老公離婚了呢? ││丙○○:那又...那又怎麼,是她的事情。 ││甲○○:你真. . . 你真的爛透了,你怎麼可以這樣玩女人啊!怎樣?你怎麼││ 可以這樣子啊?你是一直以來都是這樣子在玩的嗎? ││丙○○:我覺. . . 我覺傳怎麼講都是錯,不是我不講,而是… ││甲○○:好,我給你時間講,你講啊!你講啊!我聽你講,我不講話,我聽你││ 講,你說吧! ││丙○○:我所講的東西,我只講一遍。 ││甲○○:嗯。 ││丙○○:而我講的就是事實,就像我剛剛所講的,或者是你說的,這段這麼激││ 情的這種現象,難道我不想去解決、快速結束它嗎? 妳安靜的聽我講││ ,因為有時候我在講這些東西的時候,妳都會插嘴,這個是第一個,││ 第二個,像妳說的,她如果真的跟她老公離婚了,或者是,我剛才在││ 旁邊有跟你講了,她不是我喜歡的人,真的!真的!我不會笨到去養││ 人家的小孩,我只講一次,不管妳覺得我怎麼爛、怎麼樣. . . ,對││ !我的確在利用她,利用她那段,我走火人魔還是怎麼樣的情況,我││ 不想在妳身上去傷害妳怎麼樣,其實我,老婆我必須要跟妳很深刻的││ 告訢妳,其實我本來我可以報復妳,可是我選擇了不要!因為我很愛││ 妳,我不要去對妳做這些事,我可以... ││檔案四 ││許世明:坦白講,劉小姐很有誠意啦,啊緣起緣滅,其實到今天為止,讓他們││ 2 個談清楚,談清楚以後看妳先生怎麼表現,好不好? 那. . . 我必││ 須跟你談一下,那個劉小姐的條件。 ││甲○○:劉小姐說什麼? ││許世明:劉小姐的條件就是. . . 就是跟我剛跟你講的,她也同意給付妳,第││ 一她要跟你道歉,第二過了今天以後,她就不再跟妳先生有任何形式││ 的往來,第三她賠償妳的精神慰撫金是一百萬,那明天9 點鐘她會領││ 80出來,然後那個20的部分,她分成4 個月,在每個月的22號,每個││ 月的22號匯款給付,但是妳必需耍提供帳號,啊明天因為她每匯給你││ 的帳號,她每次匯給妳,每次都有1 張本票,這本票就要歸還,所以││ 明天的部分怎麼給付法,是要匯到妳戶頭還是要去當面提領,當面那││ 個…這個待會恐怕妳要跟洪小姐研究一下,好不好? ││甲○○:嗯哼。 ││許世明:我先讓她跟劉小姐講一下,不好意思。 ││許世明:妳先生也好,對她也好,妳現在就不宜多說什麼,妳現在先保護好妳││ 自己,要才能… ││許世明:那個...來~劉小姐,把妳的看法,這個人妳認識嗎?不認識嗎? ││乙○○:不認識。 ││許世明:她就是李小姐,也是鄭先生的配偶,合法的配偶。 ││許世明:這是他的同學劉小姐,妳第一次見面,好不好,那她要跟妳表達的,││ 其實我講個實在話,她這樣子一直在後悔,她也是一直在哭,所以我││ 希望妳也不要激動,聽聽她怎麼告訴妳,好不好? ││許世明:把妳想表達的告訴她。 ││乙○○:對不起!我真的沒有意思要傷害妳,因為可能我剛剛講的妳也不相信││ ,可是因為我真的不知道你們的婚姻狀況,就是我現在看到的、知道││ 的,跟我原本所知道的是完全不一樣的,如果說我知道你們的狀況的││ 話,我絕對不會介入你們,我真的沒有意思要傷害妳,真的很對不起││ ! ││許世明:來鞠個躬,跟她道個歉。 ││乙○○:真的很對不起!而且我保證不會再跟他(指丙○○)聯絡,不管任何││ 方式。那就精神賠償的部份,剛剛有跟顧問講到,就是妳要求的,就││ 是我會給妳就是100 ,那一開始會給妳80% 那後面的20就是分期給妳││ ,一個月5 萬塊攤還給妳。 ││許世明:就李小姐我必需要講,我相信妳聽她講話的這個態度妳就知道,這個││ 人不是亂來的人,這當中牽扯到妳先生有沒有什麼言語上的讓她產生││ 的誤解,這樣了解嗎?同為女人,我沒有辦法要求妳說,是女人就可││ 以犯這種錯,不是這樣的,可是在聽完他們2 個對話的內容裡面,我││ 必需要講一句話,她也是…也是無辜的受害者之一,因為她不知道她││ 原來她聽到的消息裡面,認為你們2 個已經分居了,那只是在等待辦││ 手續,啊這種東西,反正即然妳已經決定跟妳先生達成一個協議的離││ 婚的部份,那這種東西,等待日後來考證,我剛才跟妳講,給妳訊息││ 是真的還是假的,妳自己以後要去判斷,這破壞你們的人少聽一點,││ 在增加你們2 個正面能量的人多聽一點,我會. . . 妳應該知道整天││ 我在幫妳講話,為什麼我今天幫她講話,因為剛聽了很多我才知道,││ 所以我認為應該可以,好不好?好啦!那個就給她一個機會。 │└──────────────────────────────────┘附件五┌──────────────────────────────────┐│檔案一 ││地點:甲○○父母的彩券行 ││大偉(徵信社人員):鄭先生。 ││官鈺如(丙○○之姐):現在事情才剛發生,他心裡面也會很亂。 ││大偉: 我這麼說好了,做錯事的人是他,當事人心情亂是很正常,我不知道││ 他心裡在亂什麼。 ││官鈺如:所以就是讓他,就是這幾天先冷靜。 ││大偉: 不是啊,我們把事情攤開來講的話,今天做錯事情的是他,對不對?││官鈺如:對呀! ││大偉: 正常來講,要亂也是李小姐要亂,不是鄭先生正在亂。 ││官鈺如:我想說,我相信他,我們就拉下臉來,求太太的原諒,也來岳父母這││ 邊向岳父、岳母跪下請求原諒。 ││大偉: 那我反而覺得說李小姐比他還有擔當。 ││洪淑貞:因為妳不是當事人,妳不曉得李小姐她已經… ││甲○○:姐姐,姐姐妳不要再講了,我已經真的忍耐很久了... ││洪淑貞:她很痛苦耶! ││甲○○:我忍耐他現在的行為很久了,妳都覺得妳有發生過所以妳可以講,抱││ 歉!我沒有妳這樣的包容力,一個老公每天都不在家,跑到女人那麼││ 去,外面養女人又租房子。 ││大偉: 我跟妳講這不是一天兩天的事情了,這不是說我現在罵一罵就有用啦││ ! ││甲○○:罵他如果有用,那他早就回頭啦!有必要拖成這樣子嗎? ││洪淑貞:因為小靜沒有為難到他啦!只是她覺得做他該承受的責任而已,她並││ 沒有為難多拿他什麼東西,我相信姐姐應該很清楚。 ││官鈺如:喔~我也沒有很清楚,只是看到大概,看那張...看那張單子。 ││洪淑貞:那就可以問一下當事人呀~他當事人他很清楚,李小姐並有多拿他一││ 分錢。 ││檔案二 ││地點:甲○○父母的彩券行 ││甲○○:你…所以你要跟我討論的細節就是這樣子? ││丙○○:相關細節是這次... ││甲○○:跟我說因為我們夫妻的情份怎樣什麼的,你所謂的細節就是這個? ││丙○○:我也跟妳講回來家裡,爸爸、媽媽之類的,我們這一些東西在這麼一││ 瞬間,不到12個小時,不到6 個小時,這樣的時間發生了,你、我、││ 大家都很錯愕,的這種情況下. . . ││甲○○:多錯愕啊?你當... ││簡阿絨(甲○○之母): ││ 那你當初為什麼怎麼沒有想到這件事情,會變成這樣子? ││丙○○:媽媽現在情況下,是等於是... ││甲○○:你在玩火耶~ ││大偉: 你在開房時候會沒到這個問題嗎? ││簡阿絨:沒想到這件事嗎? ││甲○○:你開房間的時候多快樂呀!你還跟我說你跟客戶出去,要去吃飯幹麻││ ,你每次都用這種方法,你…有想到今天的結果嗎? ││洪淑貞:你必需要聽小靜講話啦! ││丙○○:我知道,我知道這件事情,我承認我有錯,沒錯! ││簡阿絨:那我跟你講,紘宇,假若今天采靜跟你離婚的話,應該也不至於置你││ 於死地,因為少了一個人的負擔呀!不覺得很好嗎? ││洪淑貞:真的! ││檔案三 ││地點:甲○○父母的彩券行 ││大偉: 今天我想說姊姊妳來是,講一句實在話,是當中間人,當中間人來看││ 待這件事情,要客觀的立場來解決這個問題。 ││官鈺如:對!我跟你講喔~我都有傳LINE給他,我傳經文給他,我說你.. . ││ 你不能這樣子,我還跟他講,我說你就回去跟你的岳母去唸經。 ││洪淑貞:沒有否決掉妳做的事情,但是我說過,這個東西是兩馬子的事。 ││大偉: 這對她的傷害已經是快將盡一年了! ││官鈺如:因為那時候我不知道是有外遇,我想說是吵架... ││洪淑貞:但是現在是說,他要付出代價,不要再去講那... ││大偉: 大姐、大姐,今天不論是外遇還是什麼原因啦!做錯就要勇於面對 ││洪淑貞:妳已經在模糊焦點了! │└──────────────────────────────────┘

裁判案由:妨害婚姻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