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易字第2163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越宏選任辯護人 詹晉鑒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自字第70號,中華民國107年9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黃越宏無罪。
理 由
一、自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越宏為法治時報社長,竟基於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傳述足以毀損自訴人邱太三名譽之事之不確定故意,為下列行為:
(一)於民國106年4月14日,在法治時報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致使自訴人之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生損害自訴人之名譽。
(二)復於106年5月30日、106年5月31日,應邀參加三立電視新聞臺「新臺灣加油」之節目訪談中,分別傳述如附表編號
2、3所示內容,透過談話性電視節目方式,散佈於眾,致使自訴人之個人名譽及社會評價受到負面貶抑,足以毀損自訴人之名譽。
因認被告如第(一)項所為係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嫌、如第(二)所為係犯同條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等語。
二、按誹謗罪係為保護個人法益而設,為防止妨礙他人之自由權利所必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定之意旨。至刑法310條第3項前段以對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係針對言論內容與事實相符者之保障,並藉以限定刑罰權之範圍,非謂指摘或傳述誹謗事項之行為人,必須自行證明其言論內容確屬真實,始能免於刑責。惟行為人雖不能證明言論內容為真實,但依其所提證據資料,認為行為人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者,即不能以誹謗罪之刑責相繩,亦不得以此項規定而免除檢察官或自訴人於訴訟程序中,依法應負行為人故意毀損他人名譽之舉證責任,或法院發現其為真實之義務(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文參照)。
三、自訴意旨認上訴人即被告黃越宏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同條第310條第1項誹謗罪嫌,係以法治時報列印資料、三立電視台節目錄影光碟暨譯文、法官再任作業要點、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列印資料、法官法列印資料、鏡週刊報導影本等資料為其主要依據。
四、訊據被告黃越宏固坦承曾於前揭所示時間發表如前揭自訴意旨所指之言論,惟否認有何誹謗之犯行,辯稱:在本案中我的命題是邱太三、宋富美夫妻貪圖年金,涉有關說,從來沒有人在55歲回任法官,且回任時還能指定上班地點是在臺中,同時滿60歲連幹多1 個月都不願意,就辦理退休領年金,那年又有法官法要修法,這是我的主觀評價,屬於言論自由的範圍,邱太三是法務部長,是可受公評的人,如果邱太三沒有當法務部長,他老婆在100年用特例回任及106年1月就馬上退休請領年金的事,知情的司法官員也不會向我爆料,這些人證不方便提出;關說本身是一個主觀評價,我是用很多事實去證明貪圖年金、涉有關說去做這樣的評價;我有經過詳盡查證,有相當理由認為其為真實;宋富美回任法官時已經年屆55歲,只要超過那年年底沒有回任,就再也不能回任法官,在法官回任的實務作業上,就我做這篇報導前所為的採訪瞭解,超過50歲以上,不管是院方還是檢方都不太考慮,會認為這是要回來領司法官的優退年金,另外就我所知,從95年到105年間,提出申請回任法官的年齡,沒有任何人像她是剛好在最後1年可以回任,同時順利派任臺中地院法官,根據司法院法官遷調改任辦法,法官遷調必須依年資排序,因為宋富美的申請,造成原來排隊的人無法順利遷調臺中地院,同時在100年的時候,也正好是法官法的立法期間,宋富美回任法官享有很多例外或特殊的情形,如有特殊之處就可能有關說之嫌,司法院人事處是提案的作業單位,人事處若不同意該案,不加以提案,就不會進入人審會,本案爭點在於宋富美之回任有無特殊之處,也就是司法院有無受到壓力,當然司法院的最大壓力就是法官法必須透過政黨協商通過,而邱太三與柯建銘私交甚篤,當然合理懷疑邱太三透過柯建銘,在政黨協商上要求司法院就宋富美的回任加以特殊處理,我報導時有進行調查,就院檢雙方瞭解相關人事作業的官員做瞭解,我所謂的查證,包括找司法院的相關官員、法官協會的公告網站、司法院當時參與修法作業的官員、瞭解法官法第4條修法過程中的變動與影響的司法官員及立法院委員幕僚,因為牽涉到新聞來源,提供消息的人一再要求要加以保密;現職法官是百分之百的客觀評比,而非現職法官則在司法院留有主觀評比的空間,在100年時,有法官並沒有填載桃園的法院,但卻被派至桃園的法院;100年時回任法官是無法選擇派任地點,當時桃園是法官人力吃緊的法院,但宋富美例外;立法院黨團協商會議紀錄時間是
100 年3 月24日、100 年5 月5 日,都是正在討論法官法草案,宋富美申請再任的申請書,正好落在這中間的時間點,是100年4月1日,同時邱太三也在同年5月12日與6月3日進行該法的遊說,這些時間上的巧合,構成關說上的合理懷疑,這段期間的所有協商會議,柯建銘都有出席並簽名;法官法的修法與法官的回任都是屬於司法院的業務;不管勸說或關說,都屬於主觀的評價,是言論自由的範疇;邱太三捲入關說這樣一個社會評價,是媒體報導的言論自由空間等語。辯護人則為被告辯護稱:原審認被告應負的查證義務,幾乎等同是國家公權力的調查門檻;最終法官法第4條雖然通過外部委員的版本,但其實仍與民間版所提的版本不同,僅有部分表決權,其中自然有被告得以評價之處等語。
五、經查:
(一)被告為法治時報社長,有於106年4月14日,在法治時報上刊登如附表編號1所示內容,復於同年5月30日、同年5月31日,應邀參加三立電視新聞臺「新臺灣加油」之節目訪談中,分別傳述如附表編號2 、3 所示言論,以此指摘自訴人利用法官法修法機會,由民進黨黨團幫忙向司法院關說、施加壓力,以通過宋富美回任案,並派任臺中地院法官等事實,業據被告坦認,並有法治時報列印資料影本、三立電視新聞臺「新臺灣加油」節目錄影光碟暨譯文本各1份附卷可稽(見原審卷第10至36頁),堪可認定。又附表編號1所示文字內容,於106年4月14日張貼於法治時報網站上供不特定人閱覽,有法治時報網路列印資料1份附卷足參(見原審卷第10至12頁);而附表編號2、3所示內容則分別於106年5月30日、31日經由三立電視新聞臺「新臺灣加油」節目播送,使不特定多數人均能見聞該內容,有該節目錄影光碟2片在卷可佐,是被告有散布、傳述前開言論之行為,應堪認定。
(二)自訴人之配偶宋富美於100 年4 月1 日依法官再任作業要點(101年7月6日廢止)第2點規定,向司法院申請再任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庭、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或簡易法庭法官,而其申請再任時年齡已滿54歲,未逾55歲,嗣經司法院再任法官審查委員會於100年7月7日上午10時決議審查通過其再任法官,依規定程序提送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復經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於100年7月27日上午9時30分決議通過離職法官宋富美再任法官申請,並派代為臺中地方法院法官等節,有司法院106年12月26日院台人五字第1060033733號函暨司法院人事審議委員會100年第5次會議紀錄節本、107年3月9日院台人五字第1070006169號函檢附退休法官宋富美之再任法官申請書影本、司法院108年7月10日院台人五字第1080016885號函所附司法院再任法官審查委員會會議記錄影本各1 份(見原審卷第101至102頁、第131至132頁、本院卷第142至143頁)附卷可稽;又依法官再任作業要點(已廢止)第7點規定:「通過再任審查之申請人,其任職機關,由本院斟酌申請人之意願並視各法院業務需要核派」,參以證人蔡新毅即105年1月起擔任司法院人事處處長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實任法官的遷調,除非有法定事由,否則應依其志願為之,所以原則上都是按照法官的志願,依據評比的結果辦理遷調,至於初任法官,也是由司法院按照法院的缺額提供給初任者填寫志願,再按照一定的標準,依序分發,至於再任法官,是否有派到非其志願的法院,在我任內,沒有發生過這種情形,其他的我就不清楚了;司法院的人事權在司法院院長,法官的人事案由院長提案,交人事審議委員會審議,司法院的人事提案由人事處彙整資料供提案人也就是司法院院長審酌,由司法院院長提案等語(見原審卷第230至231頁),及100 年申請再任法官經通過者,除宋富美法官外尚有1 名編號26號之法官,其申請時選填志願法院共12法院,惟其志願法院無一獲選,而係派任非其選填志願法院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按:另有1名法官係99年申請再任,於100年通過再任申請,亦係經派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法官),有司法院函覆100年申請回任法官通過者之選填志願法院、分發法院資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151頁),此與宋富美法官獲派第二志願臺中地方法院,形式外觀上顯然不同。
(三)又證人陳瑞仁於原審審理時具結證稱:100 年間我任職於新竹地檢署,擔任檢察官工作,當時法官法的制定關係到司法獨立,所以每位法官與檢察官都非常關心,當時在司法官論壇都有討論,所以法官協會請我想辦法能不能跟民進黨的黨團聯絡,我就答應他們進行聯絡,我是有聯絡邱太三,因為他當時是民進黨的智庫成員,我應該是在100年5月6日到5月11日間跟邱太三聯絡;100年5月12日我們在立法院只有跟民間司改會的代表林峰正談法官法草案第4條的問題;100年6月3日法官協會去找民進黨黨主席,自訴人有到場,但我並沒有在場等語(見原審卷第233頁反面至第235頁、第237頁),可認自訴人在法官法修法活動中具有相當影響力,並與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有所接觸。
(四)再者,細觀被告於法治時報報導之內容,該報導稱「根據曾經參與法官人事作業的已退休司法院高層人士透露,法務部長邱太三於民國100年時,為了要讓自己的老婆宋富美,回去當法官,以利領取司法官員的年金,特別找了陳瑞仁檢察官陪同,一起前往立法院找民進黨的黨團幫忙關說,透過民進黨黨團向當時提出﹝法官法﹞送審的司法院釋壓,易言之,也就是利用法官法的修法,和政黨協商,作為關說的籌碼,要求司法院的人事作業必須配合,以滿足邱太三夫婦的要求。因為邱太三的老婆宋富美是民國45年次,如果不在民國100 年以前回任法官,因為屆滿55歲,就再也無法回來當法官,所以必須趕在民國100 年前,完成回任當法官的手續,而此一回任,只要再服務幾年湊滿退休年資與年限,就可以領取高額司法官員的年金,司法院高層官員私下認為,當時邱的要求,明顯有利用「法官法」作為關說的籌碼,不但要求要即時回任,還要求必須派駐在台中高等法院。但是司法院的人事作業沒有辦法讓回任的法官一回來,就派二審當法官,這種要求不合體制。又,一般回任或新任的法官,一定是派在最缺人的高雄或桃園,從來沒有一回任,就在二審,且指定派任之法院。但是因為邱太三與陳瑞仁出面,且是民進黨黨團的關說,司法院特別破例,讓邱太三的老婆宋富美,雖然無法100%如願,到台中高分院當法官,但也是特別破例,讓她一回任就是在台中法院當法官,這樣的人事作業,在當年(100年)就曾引起議論。司法院高層人事私下忍不住透露,利用修法(法官法)來交換人事安排,並因而享有特權,實在不是很好的做法」,並進而在電視談話性節目為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言論,觀諸被告報導內容及衍生之言論,其就自訴人曾因法官法修法與民進黨黨團接觸、自訴人配偶再任法官之年齡、派任法院地點之特殊性等事實,並非僅憑一己之見逕予憑空杜撰,部分內容復係引述其所謂消息來源司法院官員之轉述、意見,衡諸轉述之事實如與公共利益相關,因新聞媒體非如司法機關具有調查真實之權限,就新聞報導之形成過程而言,新聞報導之真實,實為主客觀交互辯證之真實,並非如鏡真實的反應客觀,如其須證明報導與客觀事實相符,始得免責,無異課與媒體於報導之前,須調查真實之義務,對於言論自由不免過於箝束,是於報導當時,如其內容係未經新聞組織本身的不當控制,消息來源無刻意偏向,議題發展的新聞情境未受到不當因素扭曲,所形成之新聞報導即屬真實,縱嗣後經證明與客觀事實未完全相符,亦不影響報導內容應屬真實之認定;另審諸自訴人與立法院黨團成員私下接觸之內容,及嗣後立法院黨團成員對司法院官員之私下磋商內容,本屬隱諱,法制上及實務作法上均未達公開透明以利外界監督,實難以獲得確切真實之消息,而100年間司法院對法官再任之派任地點裁量空間確實甚大,自難期待不具調查權之被告獲得絕對真實之消息來源,應認其有相當理由確信其所推論之內容為真實,是被告所為如附表所示言論,尚難認其係出自明知所言非真實而故意捏造虛偽事實之惡意所為;且依卷存事證,亦難認被告有因重大輕率而未探究所言是否為真實致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之情形,應認被告依其所蒐集之資訊,有相當理由確信傳述之內容為真實,縱令與自訴人所認知之事實不符,或與客觀真實有悖,惟其前揭所述既非毫無根據、自行杜撰,而係被告本於其主觀確信而為,其指摘之事項亦非僅涉及私德而屬與公共利益有關之事項,揆諸前揭說明,應認被告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正,而難遽以誹謗罪責相繩。
(五)綜上所述,被告前揭指摘自訴人利用法官法修法機會,由民進黨黨團幫忙向司法院關說,以通過宋富美回任案,並派任臺中地院法官等事實陳述之言論,雖未提出證據認確與真實相符,然其主觀上既有相當理由及資料確信其所指摘之具體事實為真,即難認有故意捏造虛偽事實或重大輕率情形,從而,本件被告所為上開言論,依大法官釋字第509號解釋意旨,符合刑法第310條第3項之情形,不罰。
準此,依本件自訴人所舉證據,尚未達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誹謗犯行之程度,自屬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應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
六、本件依自訴人所舉證據方法,尚不足達到確信被告有自訴意旨所指誹謗罪嫌,被告犯罪即屬不能證明。原審認定被告犯散布文字誹謗罪,予以論罪科刑,尚有未合。被告上訴否認犯罪,為有理由,爰將原判決撤銷改判,並依法諭知被告無罪。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何俏美法 官 葉乃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 程欣怡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4 日附表:
┌─┬─────┬───────┬──────────────┐│編│ 時間 │ 發表言論處所 │ 發表言論內容 ││號│ │ │ │├─┼─────┼───────┼──────────────┤│1 │106 年4 月│法治時報 │…(略)…法務部長邱太三於民││ │14日 │ │國100 年時,為了要讓自己的老││ │ │ │婆宋富美,回去當法官,以利領││ │ │ │取司法官員的年金,特別找了陳││ │ │ │瑞仁檢察官陪同,一起前往立法││ │ │ │院找民進黨的黨團幫忙關說,透││ │ │ │過民進黨黨團向當時提出﹝法官││ │ │ │法﹞送審的司法院釋壓,易言之││ │ │ │,也就是利用法官法的修法,和││ │ │ │政黨協商,作為關說的籌碼,要││ │ │ │求司法院的人事作業必須配合,││ │ │ │以滿足邱太三夫婦的要求。 ││ │ │ ├──────────────┤│ │ │ │…(略)…當時邱的要求,明顯││ │ │ │有利用「法官法」作為關說的籌││ │ │ │碼,不但要求要即時回任,還要││ │ │ │求必須派駐在台中高等法院。…││ │ │ │(略)… ││ │ │ ├──────────────┤│ │ │ │但是因為邱太三與陳瑞仁出面,││ │ │ │且是民進黨黨團的關說,司法院││ │ │ │特別破例,讓邱太三的老婆宋富││ │ │ │美,雖然無法100%如願,到台中││ │ │ │高分院當法官,但也是特別破例││ │ │ │,讓她一回任就是在台中法院當││ │ │ │法官,這樣的人事作業,在當年││ │ │ │(100 年)就曾引起議論。…(││ │ │ │略)… │├─┼─────┼───────┼──────────────┤│2 │106 年5 月│三立電視新聞臺│他如果一切都依照法令,其實邱││ │30日 │「新臺灣加油」│太三幫他老婆關說,這裡面牽涉││ │ │節目 │到兩個大問題,一個是特權關說││ │ │ │…(略)… ││ │ │ ├──────────────┤│ │ │ │…(略)…因為蔡英文、邱太三││ │ │ │跟他太太宋富美,三個人在台大││ │ │ │法律系是同班同學,這個大家是││ │ │ │清楚,他們從大學的時候就在一││ │ │ │起了,他們還曾經開同學會,都││ │ │ │有在一起,所以他們這個小圈圈││ │ │ │是早就確立的,這是第一點,那││ │ │ │他們這個小圈圈,到現在一直很││ │ │ │要好的小圈圈,因為邱太三是新││ │ │ │潮流,還沒有行政院長就先有法││ │ │ │務務長,然後他們都是打扁的,││ │ │ │因為陳瑞仁也是,辦國務機要費││ │ │ │打扁的英雄,所以他們這些人在││ │ │ │政治立場上,跟小圈圈裡面是明││ │ │ │確的,這是第一點。 ││ │ │ ├──────────────┤│ │ │ │…(略)…所以他當然沒有能力││ │ │ │關說,所以他必須帶著陳瑞仁一││ │ │ │起去,陳瑞仁那時候民國100 年││ │ │ │陳瑞仁在立法院是走路有風,他││ │ │ │那時候是黑金中心而且是改革派││ │ │ │的領頭羊,而且才剛剛辦完吳淑││ │ │ │珍、陳水扁,那時候立法院看到││ │ │ │陳瑞仁,哪個人不對他客氣禮遇││ │ │ │三分…(略)… ││ │ │ ├──────────────┤│ │ │ │所以6 月施壓、9 月發布,剛好││ │ │ │整個很剛好,如果他只要求回任││ │ │ │,坦白講也還好,雖然邱太三跟││ │ │ │陳瑞仁兩個加起來,比大法官跟││ │ │ │經濟部長的媳婦還具有威力,那││ │ │ │也就算了,問題是他還指定說要││ │ │ │到二審…(略)… ││ │ │ ├──────────────┤│ │ │ │司法院就很不服氣的說,那你邱││ │ │ │太三不是雙規,共產黨的雙規在││ │ │ │對待司法院嗎,規定的時間做規││ │ │ │定的動作,要在規定的時間要在││ │ │ │年底以前,把她派到二審…(略││ │ │ │)…她堅持別的法院不接受,只││ │ │ │接受臺中地方法院…(略)… ││ │ │ ├──────────────┤│ │ │ │…(略)…就是因為系主任沒有││ │ │ │影響力,所以他才必須找陳瑞仁││ │ │ │,陳瑞仁那時候在立法院裡面是││ │ │ │很叱吒風雲的,因為那時候陳瑞││ │ │ │仁帶領了一個黑金中心,黑金中││ │ │ │心辦了很多立法院的弊案…(略││ │ │ │)…所以立法委員那時候只要聽││ │ │ │到黑金中心的檢察官出面,每個││ │ │ │都怕得要死…(略)… ││ │ │ ├──────────────┤│ │ │ │…(略)…民國100 年的時候,││ │ │ │要調進去宋富美他們夫妻邱太三││ │ │ │指定的臺中地院,我告訴你,沒││ │ │ │有關係按照正常臺灣的法官要排││ │ │ │七年才排得進去,就是每年能夠││ │ │ │消化的名額,排隊排很長,每年││ │ │ │能消化頂多一兩個,結果他老婆││ │ │ │一插隊,後面的都要重新排…(││ │ │ │略)… ││ │ │ ├──────────────┤│ │ │ │…(略)…那當然系主任是不能││ │ │ │關說,他找了陳瑞仁一起去關說││ │ │ │…(略)… ││ │ │ ├──────────────┤│ │ │ │…(略)…那政黨協商的時候其││ │ │ │實他也有兩個案子是關說,一個││ │ │ │就是邱太三、宋富美這個關說…││ │ │ │(略)… ││ │ │ ├──────────────┤│ │ │ │…(略)…黨團也很聰明,黨團││ │ │ │不會跟你說我關說,不會用這種││ │ │ │方式,就是協商的時候,找人給││ │ │ │他暗示說哪個人事案你們幫忙一││ │ │ │下,然後接著協商就找不到人了││ │ │ │,你要開會也找不到人了,那等││ │ │ │到人事案喬好了人再出現,那為││ │ │ │什麼宋富美、邱太三這個案子會││ │ │ │給人印象特別深,因為據瞭解,││ │ │ │我再告訴你,司法院當時參與他││ │ │ │們關說,當時開法官法司法院這││ │ │ │些人都知情… │├─┼─────┼───────┼──────────────┤│3 │106 年5 月│三立電視新聞臺│…(略)…因為以邱太三跟民進││ │31日 │「新臺灣加油」│黨的淵源,他要去找民進黨的黨││ │ │節目 │團,幫他關說這一件人事案,好││ │ │ │像是邱太三出面就行了,但是他││ │ │ │太太說,一個法律系的系主任,││ │ │ │有什麼影響力,所以他帶了當時││ │ │ │最有影響力的檢察官,叫陳瑞仁││ │ │ │…(略)……因為邱太三當上了││ │ │ │法務部長,他第一件事情就是找││ │ │ │陳瑞仁調升到法務部當參事,所││ │ │ │以整個國家的金錢、法案跟職位││ │ │ │,就邱太三跟小英你們三個人在││ │ │ │那裡玩,你們說法律不讓你過,││ │ │ │要讓他老婆回任,他幫忙讓他老││ │ │ │婆回任,他就有官可以做…(略││ │ │ │)… ││ │ │ ├──────────────┤│ │ │ │…(略)…所以我昨天有說,知││ │ │ │道他們去關說的人,至少有這些││ │ │ │人,就是司法院長、秘書長、司││ │ │ │法行政廳廳長,為什麼司法行政││ │ │ │廳廳長跟副廳長會知道,因為這││ │ │ │個法案是他們主管的,然後會要││ │ │ │求人事重新做調整,跟立法院對││ │ │ │口的,都必須走公關處處長。 ││ │ │ ├──────────────┤│ │ │ │…(略)…他當時講的破口剛好││ │ │ │第一個,人事主任,系主任沒有││ │ │ │辦法關說,這是事實,所以才要││ │ │ │找陳瑞仁,所以這個案子為什麼││ │ │ │出現陳瑞仁 ││ │ │ ├──────────────┤│ │ │ │…(略)…什麼叫關說,在這個││ │ │ │案子,因為立法院民進黨黨團他││ │ │ │不需要給國民黨施壓,他是給司││ │ │ │法院施壓,為什麼,因為司法院││ │ │ │有通過法案的壓力,那這個法案││ │ │ │要通過必須靠政黨協商,然後政││ │ │ │黨協商的時候會黨團三長出面,││ │ │ │黨團三長出面一簽字,那個協商││ │ │ │的法令就生效…(略)… ││ │ │ ├──────────────┤│ │ │ │…(略)…他們倆夫妻在整個,││ │ │ │從法官法到回、到領錢、到陳瑞││ │ │ │仁,他們這樣三個人聯手,把臺││ │ │ │灣的司法資源,講難聽一點,真││ │ │ │的叫吃乾抹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