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德海選任辯護人 謝思賢律師
李傳侯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等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重訴字第27號,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吳淑惠
法 官 沈宜生法 官 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明慧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