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上訴字第2548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政君選任辯護人 吳語蓁律師
鄭光婷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政君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政君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未遂、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7年8月27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26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連育群法 官 崔玲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政庭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