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上訴字第2971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上 訴 人即 被 告 朱淑芬選任辯護人 劉政杰 律師上列上訴人等因被告偽造文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0號,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偵字第140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朱淑芬犯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刑,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不得易科罰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陸月。如附表編號1至27「主文欄」所示之署押、印文及未扣案之「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何志明」、「國泰醫師吳錦榕」、「王寶銀」等印章各壹枚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柒佰零參萬元均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朱淑芬為王寶銀之女,於民國95年11月7日,自任要保人,以不知情之母親王寶銀(另由檢察官以105年度偵字第140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為被保險人,與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公司)訂立「全球人壽防癌終身健康保險契約」(下稱上開保險契約),王寶銀於96年11月30日檢查出罹患卵巢癌第一期後,朱淑芬明知王寶銀並未於附表編號1至26號所示之期間前往國泰醫院由何志明與吳錦榕醫師看診後住院接受化學或放射治療;詎朱淑芬貪圖鉅額之保險理賠,竟接受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小姐」之成年女子(下稱「吳小姐」)之建議,渠等2人竟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朱淑芬由「吳小姐」之指導,明知申請保險理賠必須依次檢附向醫療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醫療費單據向保險公司申請始得為之,由朱淑芬帶同其不知情之母親王寶銀攜帶雙證件、印章等物,於97年2月1日前往有限責任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社(下稱基隆一信大武崙分社)開設第00-0000000號帳戶(下稱本案帳戶)取得存摺後,由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國泰醫院及何志明醫師、吳錦榕醫師之印章後;朱淑芬與「吳小姐」共同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各該診斷證明書,並於如附表「犯罪時間欄」所示之時間,持如附表「犯罪方式欄」所示之偽造理賠申請書(下合稱上開理賠申請書),向全球人壽公司請求給付如附表「犯罪結果欄」所示理賠金額而行使之,以此方式詐領保險給付,使全球人壽公司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同意理賠,並於如附表「理賠時間及理賠金額欄」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理賠時間及理賠金額欄」編號1至13、15至25所示之理賠金額,匯入王寶銀之本案帳戶,並交付如附表編號14所示之受款人為王寶銀,面額新臺幣(下同)82萬元之支票(下稱上開支票);朱淑芬另行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之犯意,於附表編號27所示之犯罪時間、地點,先在上開支票背面偽造王寶銀之簽名後,將上開支票存入王寶銀之本案帳戶提示兌現,因而向全球人壽公司詐得新臺幣1,703萬元得手,朱淑芬並提領金額不詳之現金分配予自稱「吳小姐」之成年女子,因而致生損害於全球人壽公司,嗣全球人壽公司察覺有異,始未理賠如附表編號26所示金額之保險金,並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全球人壽公司訴由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部分:本判決所引用證據資料(包含供述證據、文書證據等),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又經本院審認結果,尚無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被告朱淑芬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朱淑芬於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此外:
⒈本案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各該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均係偽
造,此業經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確認在卷,並有該醫院於103年6月12日出具之王寶銀病歷摘要查詢表、104年3月25日
(104)管歷字第000號函暨所附王寶銀病歷影本及診斷證明書、於104年9月15日(104)管歷字第0000號函暨所附王寶銀就醫明細及診斷證明書、於105年8月11日(105)管歷字第0000號函暨其附件臺北地檢署檢送之理賠申請書及診斷證明書診斷證明書、理賠申請書等在卷可佐,而各該理賠申請書確實係被告向全球人壽公司所提出,是被告確實係檢附偽造之診斷證明書向全球人壽公司請求出險理賠王寶銀罹癌之醫療費用。
⒉全球人壽公司復於受理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理賠申請書暨
所附之偽造診斷證明書後,因而陷於錯誤而分別於附表編號1至25所示時間,給付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金額予王寶銀一情,則有全球人壽公司保險契約之理賠明細表、全球人壽公司104年4月28日全球壽(法)字第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匯款明細、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4年11月27日基一信字第0000號函暨所附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行王寶銀名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卡明細表、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行王寶銀名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新開戶顧客基本資料登錄單、存摺存款開戶申請及約定書、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105年1月18日基一信字第000號函暨所附基隆第一信用合作社大武崙分行王寶銀名下第0000000000000號帳戶相關傳票影本附卷可佐,復經證人即全球人壽公司保險業務員盧筱涵、古勻函於偵查中證述及全球人壽公司之告訴代理人謝孟釗、李岳霖、張義群、林子翔等律師於警偵訊、原審審理中證述綦詳,是全球人壽公司確實係因誤認被告所提出如附表編號1至26理賠申請書所附王寶銀之診斷證明書均係真實,始據以理賠各該款項匯至王寶銀之基隆一信合作社本案帳戶內或寄送以王寶銀為受款人之本案支票,亦堪認定。另案發後全球人壽之保險理賠金,經檢察官調取基隆一信合作社本案帳戶之資金往來明細表及提領資料顯示,均係被告持王寶銀之存摺、印鑑,臨櫃以王寶銀代理人之身分提領後轉匯至其個人台新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帳戶或李惠月之金融帳戶內,則有基隆一信合作社本案帳戶之匯款申請單影本在卷可稽(見原審訴字卷一第41至46頁),是此部分亦可認定。
⒊被告與王寶銀係母女,此有其個人戶籍資料附卷可參,被告
就其母王寶銀經醫師診斷患有卵巢癌後,並未自97年2月11日至103年5月30日間長達6年期間在國泰醫院住院26次,以接受化學治療或放射治療等情知之甚詳;再者,被告受有大學之高等教育,具有大學文憑,並於案發前自任要保人為其母購買癌症險,詳閱該癌症險之契約條款及其法律效果並簽名確認已瞭解後,始按期支付保險費,使該保險契約之效力接續存續至本案案發時止,並得據以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保險理賠,然其卻未以其或其母向國泰醫院所取得之診斷證明書、病歷資料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出險理賠,反而未經王寶銀之同意即逕自填載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理賠申請書檢附偽造之國泰醫院、何志明醫師及吳錦榕醫師出具之各該診斷證明書後,取得全球人壽公司支付予王寶銀之保險理賠金,其就向全球人壽公司申請之保險理賠係詐欺所得之款項等情,應知之甚詳。
⒋檢察官起訴書認本案行為係被告與「吳小姐」共同所為;被
告亦辯稱:本案被告係接受「吳小姐」之建議,而參與等語。本院查,癌症保險理賠非常專業,如非從事保險行業,外人實難知悉保險理賠之漏洞;而被告於案發時年約00歲研究所學生,又非從事保險業,衡之常情,以被告當時之學識經驗,實難知悉保險理賠之漏洞,故被告辯稱:本件係接受「吳小姐」之建議,而參與等語,可以採信。
㈡綜上所述,被告前開自白內容核與事證相符,前述犯罪事實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查被告朱淑芬行為後,刑法業於103年6月18日修正公布施行
,修正前刑法第339條詐欺犯之規定,對於被告較為有利,則本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新法規定既非有利於行為人,自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舊法規定論處,是核被告朱淑芬就附表編號1至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26所為,則係犯同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修正前同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之詐欺取財未遂罪。又其利用不知情之刻印業者,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何志明」、「國泰醫院吳錦榕」、「王寶銀」之印章,及利用不知情之王寶銀前去申辦本案帳戶使用部分,均構成間接正犯。其偽造各該印章、印文之行為,均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就如附表編號4、16、20所示部分,被告朱淑芬雖分3次、2次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如犯罪方式欄所示診斷證明書,惟均係以同一份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僅因先前所提診斷證明書未蓋關防,理賠人員請其補蓋關防重新提出,或被告朱淑芬另補提文件等節,此有全球人壽公司97年11月6日理賠審查表2紙、如附表編號16犯罪方式欄所示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影本1紙存卷可佐,則被告係基於同一申請理賠之目的,在密切接近之時地,多次行使偽造私文書,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屬接續犯,請均論以一罪。被告朱淑芬各次行使偽造之理賠申請書與診斷證明書,致告訴人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而給付如附表編號1至25結果欄所示理賠金額,或未陷於錯誤致未給付如附表編號26所示金額之保險金,均應係一行為而觸犯上開2罪名,為想像競合犯,請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另就附表編號27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其偽造署押係偽造私文書之階段行為,其偽造私文書後加以行使,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㈡次按刑法第55條牽連犯廢除後,依立法理由之說明,在適用
上,得視其具體情形,分別論以想像競合犯或數罪併罰,予以處斷。是廢除前經評價為牽連犯之案件,如其二行為間,具有行為局部之同一性,或其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可認為同一者,得認與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要件相侔,而改評價為想像競合犯,以避免對於同一不法要素予以過度評價。故所謂「同一行為」係指實行者為完全或局部同一之行為而言。倘實行者所實行之二行為,無完全或局部之重疊,或行為著手實行階段前後已有明顯區隔,自難論以想像競合犯,而應以數罪併罰加以處斷。又行為基於單一犯意,於同時、同地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數行為,侵害同一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始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若客觀上雖有先後數行為逐次實行,其每一前行為與次行為,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可以分開,在刑法評價上,各具獨立性,且侵害法益並非同一,自應依數罪併罰之例予以分論併罰(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313號判決意旨參照)。本案被告朱淑芬係分別於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所示行使時間,向全球人壽公司提出偽造之診斷證明書、理賠申請書申請理賠出險,致全球人壽公司分別陷於錯誤,各於附表編號1至25所示之理賠時間給付理賠金(編號26部分,未據以理賠出險),不僅編號1至26所示之各該行使偽造私文書、詐欺行為之時間、地點有明顯區隔,而無完全或局部重疊之情形;且各行為著手實行之階段區隔亦明顯,難認符合想像競合犯「一行為」之概念。另因本件犯罪之時間、地點各有不同,侵害法益互異,顯係基於不同犯意而分別為之,亦無接續犯可言,是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應分論併罰之。另與附表編號27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犯行,亦屬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自應分論併罰。
㈢被告與「吳小姐」就附表編號1至26部分,互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
三、被告撤銷改判之理由及量刑:㈠原審以被告上開之犯行明確,而予論科,原無不合;惟查,
⑴被告於原審判決後,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此為原審於科刑時所不及斟酌,且為對被告有利之事項,致原判決所科處之刑度,已不相適合;⑵另本案行為係被告與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吳小姐」之成年女子,共同所為,原審認定係被告單獨一人所為,亦有未洽;檢察官上訴指稱被告否認犯行,犯後態度難認良好,原審量刑過輕等情,因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已坦承犯行,故檢察官上開指訴,並無理由。被告提起上訴,主張認罪,原判決量刑過重,非無理由。原判決亦有前揭未及斟酌之處,即屬無可維持,自應由本院就原判決予以撤銷改判。
㈡爰審酌被告在學生時代,竟為貪念所蒙蔽,犯下本案保險詐
欺案,致全球人壽公司陷於錯誤並給付鉅額保險金1703萬元,所為誠屬不該,另參酌其前無刑事前案紀錄,素行尚佳,暨其犯罪手段、研究所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犯罪所生之損害、犯罪後之態度及迄未能與全球人壽公司達成和解、賠償損害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分別就附表主文欄所示得易科罰金之刑與不得易科罰金之行分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復就得易科罰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沒收部分:
按刑法沒收之規定,業於104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於105年7月1日施行,而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刑法第2條定有明文,是沒收應依裁判時之法律為準;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次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沒收,除有特別規定者外,於裁判時併宣告之,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倘個別成員並無犯罪所得,且與其他成員對於所得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時,同無「利得」可資剝奪,特別在集團性或重大經濟、貪污犯罪,不法利得龐大,一概採取絕對連帶沒收、追繳或追徵,對未受利得之共同正犯顯失公平,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改採沒收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見解。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然若共同正犯成員對不法所得並無處分權限,其他成員亦無事實上之共同處分權限者,自不予諭知沒收;至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則應負共同沒收之責。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因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是除非共同正犯間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外,原則上在其等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即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之,始符個人責任原則(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要旨、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87號解釋意旨參照)。經查:
1.本案被告詐欺所得,合計1703萬元(按即23萬+38萬+9萬2千+76萬+38萬+10萬4千+41萬8千+21萬6千+4 1萬8千+41萬8千+63萬8千+79萬4千+80萬4千+82萬+78萬+79萬6千+60萬+107萬2千+112萬+69萬8千+120萬4千+54萬8千+70萬4千+100萬6千+88萬+115萬=1703萬元)均全球人壽公司匯入王寶銀所申辦之本案帳戶內及以面額82萬元支票寄予被告收執等情,已如前述,其中40萬元於98年7月28日轉匯至被告台新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790,030元於99年2月11日轉匯至被告台新銀行古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70萬元於100年5月23日轉匯至被告台新銀行古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07萬元於100年9月15日轉匯至被告台新銀行古亭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112萬元於101年2月7日轉匯至被告台新銀行江翠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號帳戶;121萬元於101年9月20日轉匯至被告所有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公館分行第000000000000號帳戶;100萬元於102年9月16日轉匯至被告中國信託銀行營業部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受託信託財產部);30萬元於102年12月9日轉匯至第一商業銀行安和分行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戶名:第一商業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50萬元於103年3月25日轉匯至被告友人所指定李惠月所有之郵局第00000000000000號帳戶等節,被告自承均係其本人至基隆一信臨櫃辦理提款後匯出,並有被告辯護人於104年12月21日所提出之刑事陳報狀及告訴代理人於106年4月13日所提出之刑事陳述意見狀附卷可佐(見北檢他字卷第39至45頁、原審訴字卷一第37頁正反面、第41至46頁),加上原寄至王寶銀住處由被告收執面額82萬元之支票,共計7,910,030元(按即40萬元+790,030元+70萬元+107萬元+112萬元+121萬元+100萬元+30萬元+50萬元+82萬元),上開7,910,030元既係被告就本案取得之犯罪所得自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諭知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另所餘之9,119,970元因亦已由全球人壽公司匯入王寶銀基隆一信合作社之本案帳戶後,由被告提領完竣,此亦經被告自承在卷(見原審訴字卷三第157頁反面)。而本件並無積極證據證明被告與「吳小姐」共同詐取之財物如何分配,難以精確區分2人所分配之數額,應認被告與「吳小姐」對於上開不法利得1703萬元享有共同處分權限,自應負共同沒收之責。從而,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諭知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共同追徵其價額。
⒉另本案所偽造如附表編號1至26所示之診斷證明書上醫院、
醫師之印文暨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簽名、印文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⒊至偽造之「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國泰
醫師何志明」、「國泰醫院吳錦榕」、「王寶銀」等印章各1枚,均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加以沒收。
⒋至偽造之診斷證明書、理賠師申請書等文書,業經被告及共
犯持以行使交付予全球人壽公司之承辦人員收執,已非屬被告所有之物,且上開文書經核亦非屬違禁物,即不得為沒收之宣告,末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條第1項、第2項,修正前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項、第51條第5款、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38條2項、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第40條之2第1項、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許祥珍、鄭雅方提起公訴,檢察官王珮儒提起上訴,檢察官張銘珠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宗志強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16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 │犯罪方式 │理賠時間及理│偽造之文書 │ 應沒收之署押 │主文欄 ││ │ │ │賠金額 │ │ │ ││ │ │ │ │ │ │ │├──┼──────┼───────────────┼──────┼────────┼────────┼──────────────┤│ 1 │97年4月1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7年4 月3 │第00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23萬元理│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7│賠金額匯入上│ │ 2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00000號診 ││ │ │年2月6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於97年│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證明書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 │ │2月4日住院,接受化學及放射線治│ │ │ 4/何志明/M0140│院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及││ │ │療,於2月6日出院(以下空白)」│ │ │ 97」之印文2枚 │「國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0││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 ├────────┼────────┤97」之印文貳枚及均沒收,另97││ │ │斷證明書及製作97年3月12日「王 │ │97年3月30日理賠 │1.「王寶銀」之署│年3月30日理賠申請書上「王寶 ││ │ │寶銀因卵巢癌曾於97年2月11日至2│ │申請書 │ 押1枚 │銀」之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月13日、97年2月18日至2月20日、│ │ │2.「王寶銀」之印│。 ││ │ │97年2月25日至2月27日、97年3月3│ │ │ 文1枚 │ ││ │ │日至3月5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 │ │ │ ││ │ │次於97年3月10日住院接受化學治 │ │ │ │ ││ │ │療,並於3月12日出院(以下空白 │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 │ │ │ ││ │ │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7年3月 │ │ │ │ ││ │ │30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 │ │ │ ││ │ │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2 │97年5月22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其醫師之名義,製│全球人壽公司│卷內查無原本,亦未留存影本,故無從│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作醫療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診斷證│於97年5 月26│沒收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 │,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日將38萬元理│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 │ │,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賠金額匯入上│ │ ││ │ │故內容不實之理賠申請書,並於前│開帳戶 │ │ ││ │ │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 │ │ ││ │ │保險金。 │ │ │ │├──┼──────┼───────────────┼──────┼────────┬────────┼──────────────┤│ 3 │97年7月10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吳錦榕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綜│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7年7 月14│診斷證明書 │ 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1222/│日將9 萬2,00│ │ 用章」之印文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吳錦榕/M0000000 」、「吳錦榕」│0 元理賠金額│ │ 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 │ │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7年5月1日「│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1222/│「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王寶銀因卵巢癌手術後,於民國97│ │ │ 吳錦榕/M008959│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泰醫││ │ │年2月25、26、27、29日、3月3、4│ │ │ 4」之印文1枚 │師/1222/吳錦榕/ M0000000」之││ │ │、 5、6、7、10、11、12、13、14│ │ │3.吳錦榕」之署押│印文壹枚、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均││ │ │、17、18、19、20、21、24、25、│ │ │ 1枚 │沒收,另97年7月4日理賠申請書││ │ │26、27、28、31日、4月1、2、3、│ ├────────┼────────┤「王寶銀」之署押壹枚及印文肆││ │ │7、8、9、10、11、14、15、16、1│ │97年7月4日理賠申│1.「王寶銀」之署│枚均沒收。 ││ │ │7 、18、21、22、23、24、25、28│ │請書 │ 押1枚 │ ││ │ │、29、30日在本院接受放射線治療│ │ │2.「王寶銀」之印│ ││ │ │共46次(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 │ │ 文4枚 │ ││ │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偽造│ │ │ │ ││ │ │「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故內容│ │ │ │ ││ │ │不實之97年7月4日理賠申請書,並│ │ │ │ ││ │ │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 │ │ │ ││ │ │請領保險金。 │ │ │ │ │├──┼──────┼───────────────┼──────┼────────┼────────┼──────────────┤│ 4 │97年10月8 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綜│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10月20日、│,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7年11月7 │、第000號、第000│ 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國泰││ │11月4日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76萬元理│號(補蓋國泰醫院│ 用章」之印文5 │醫院第0000號、第000號(2份)││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7│賠金額匯入上│關防重新製作)、│ 枚 │、第0000號(2份)診證明書上 ││ │ │年7月3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 │開帳戶 │第0000號、第0000│2.國泰醫師/7874/│「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民國97年5月26日至5月28日,97年│ │號(補蓋國泰醫院│ 何志明/M014097│專用章」之印文伍枚、「國泰醫││ │ │6月2日至6月4日,97年6月9日至6 │ │關防重新製作)號│ 」之印文5枚 │師/7874/何志明/M014097」之印││ │ │月11日、97年6月16日至6月18日,│ │診斷證明書 │ │文伍枚均沒收,另97年10月5日 ││ │ │97年6月23日至6月25日,97年6月 │ ├────────┼────────┤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 │ │30日至7月2日,97年7月7日至7月9│ │97年10月5日理賠 │1.王寶銀」之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 │日,97年7月14日至7月16日,97年│ │申請書 │ 1枚 │ ││ │ │7月21日至7月23日住院治療,此次│ │ │2.王寶銀」之印文│ ││ │ │於97年7月28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 │ │ │ 1枚 │ ││ │ │,並於97年7月30日出院(以下空 │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0號、第000號、第000號(補蓋國│ │ │ │ ││ │ │泰醫院關防重新製作)診斷證明書│ │ │ │ ││ │ │,及製作97年10月8日「王寶銀因 │ │ │ │ ││ │ │卵巢癌曾於民國97年8月4日至8月 │ │ │ │ ││ │ │6日,97年8月11日至8月13日,97 │ │ │ │ ││ │ │年8月18日至8月20日,97年8月25 │ │ │ │ ││ │ │日至8月27日,97年9月1日至9月3 │ │ │ │ ││ │ │日,97年9月8日至9月10日,97年 │ │ │ │ ││ │ │9月15日至9月17日,97年9月22日 │ │ │ │ ││ │ │至9月24日,97年9月29日至10月1 │ │ │ │ ││ │ │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97年│ │ │ │ ││ │ │10月6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並於 │ │ │ │ ││ │ │10月8日出院(以下空白)」等內 │ │ │ │ ││ │ │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第00│ │ │ │ ││ │ │00號(補蓋國泰醫院關防重新製作│ │ │ │ ││ │ │)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7年10月│ │ │ │ ││ │ │5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 │ │ │ │ ││ │ │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5 │97年12月18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綜│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7年12月22│診斷證明書 │ 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38萬元理│ │ 用章」之印文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7│賠金額匯入上│ │ 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 │ │年12月17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民國97年10月13日至10月15日,97│ │ │ 4/何志明/M0140│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年10月20日至10月22日,97年10月│ │ │ 97」之印文1枚 │師/7874/何志明/M014097」之印││ │ │27日至10月29日,97年11月3日至 │ ├────────┼────────┤文壹枚均沒收,另97年12月17日││ │ │11月05日,97年11月10日至11月12│ │97年12月17日理賠│1.王寶銀」之署押│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 │ │日,97年11月17日至11月19日,97│ │申請書 │ 1枚 │壹枚及印文貳枚均沒收。 ││ │ │年11月24日至26日,97年12月01日│ │ │2.王寶銀」之印文│ ││ │ │至12月03日,97年12月08日至12月│ │ │ 2枚 │ ││ │ │10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 │ │ │ ││ │ │國97年12月15日住院治療,並於12│ │ │ │ ││ │ │月17日出院(以下空白)」等內容│ │ │ │ ││ │ │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 │ │ │ ││ │ │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 │ │ │ ││ │ │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故│ │ │ │ ││ │ │內容不實之97年12月17日理賠申請│ │ │ │ ││ │ │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 │ │ │ ││ │ │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6 │98年2月19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綜│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2 月24│診斷證明書 │ 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1222/│日將10萬4,00│ │ 用章」之印文1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吳錦榕/M0000000 」、「吳錦榕」│0 元理賠金額│ │ 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證明書上 ││ │ │等印文及署押,製作「王寶銀因卵│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122│「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巢癌手術後,曾於民國97年10月6 │ │ │ 2/吳錦榕/M0089│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7、8、9、13、14、15、16、17 │ │ │ 594」之印文1枚│師/1222/吳錦榕/ M0000000」之││ │ │、20、121、22、23、24、27、28 │ │ │3.吳錦榕」之署押│印文壹枚、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均││ │ │、29、30、31,11月3、4、5、6、│ │ │ 1枚 │沒收,另98年2月17日理賠申請 ││ │ │7、10、11、12、13、14、17、18 │ ├────────┼────────┤書上「王寶銀」之署押壹枚沒收││ │ │、19、20、21、24、25、26、27、│ │98年2月17日理賠 │「王寶銀」之署押│。 ││ │ │28,12月1、2、3、4、5、8、9、 │ │申請書 │1枚 │ ││ │ │10、11、12、15、16、17日,在本│ │ │ │ ││ │ │院接受放射線治療共52次(以下空│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8年2月 │ │ │ │ ││ │ │17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 │ │ │ ││ │ │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7 │98年3月9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3 月11│診斷證明書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41萬8,00│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8│0 理賠金額匯│ │ 1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證明書上 ││ │ │年3月4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民│入上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國97年12月22日至12月24日,12月│ │ │ 4/何志明/M0140│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29日至12月31日,98年01月05日至│ │ │ 97」之印文1枚 │師/7874/何志明/M014097」之印││ │ │1月07日,1月12日至1月14日,1月│ ├────────┼────────┤文壹枚均沒收,另98年3月6日理││ │ │19日至1月21日,1月26日至1月28 │ │98年3月6日理賠申│「王寶銀」之署押│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壹││ │ │日,2月2日至2月4日,2月9日至2 │ │請書 │1枚 │枚沒收。 ││ │ │月11日,2月16日至2月18日,2月 │ │ │ │ ││ │ │23日至25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 │ │ │ ││ │ │次於民國98年3月2日住院接受化學│ │ │ │ ││ │ │治療,並於3月4日出院(以下空白│ │ │ │ ││ │ │)」等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 │ │ │ │ ││ │ │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 │ │ │ ││ │ │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 │ │ │ ││ │ │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8年3月6日理賠│ │ │ │ ││ │ │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 │ │ │ ││ │ │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8 │98年3月19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3 月23│診斷證明書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1222/│日將21萬6,00│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吳錦榕/M0000000 」、「吳錦榕」│0 元理賠金額│ │ 1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證明書上 ││ │ │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8年3月16日 │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122│「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王寶銀因卵巢癌手術後治療,於│ │ │ 2/吳錦榕/M0089│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97年5月2日、5、6、7、9、12、13│ │ │ 594」之印文1枚│師/1222/吳錦榕/ M0000000」之││ │ │、14、15、16、19、20、22、23、│ │ │3.「吳錦榕」之署│印文壹枚、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均││ │ │26、27、28、29、30,97年6月2、│ │ │ 押1枚 │沒收,另98年3月17日理賠申請 ││ │ │3、4、5、6、9、10、11、12、13 │ ├────────┼────────┤書上「王寶銀」之署押及印文各││ │ │、16、17、18、19、20、23、24、│ │98年3月17日理賠 │1.「王寶銀」之署│壹枚均沒收。 ││ │ │25、26、27、30,97年7月1、2、3│ │申請書 │ 押1枚 │ ││ │ │、4、7、8、9、10、11、14、15、│ │ │2.「王寶銀」之印│ ││ │ │16、17、18、21、22、23、24、25│ │ │ 文1枚 │ ││ │ │、28、29、30、31,97年8月1、4 │ │ │ │ ││ │ │、5、6、7、8、11、12、13、14、│ │ │ │ ││ │ │15、18、19、20、21、22、25、26│ │ │ │ ││ │ │、27、28、29,97年9月1、2、3、│ │ │ │ ││ │ │、4、5、8、9、10、11、12、15、│ │ │ │ ││ │ │16、1718、19、22、23、24、25、│ │ │ │ ││ │ │26、29、30,於本院接受放射線治│ │ │ │ ││ │ │療(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之國│ │ │ │ ││ │ │泰醫院第0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 │ │ │ │ ││ │ │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偽造「王│ │ │ │ ││ │ │寶銀」之署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 │ │ │ ││ │ │之97年3月17日理賠申請書,並於 │ │ │ │ ││ │ │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 │ │ │ ││ │ │領保險金。 │ │ │ │ │├──┼──────┼───────────────┼──────┼────────┼────────┼──────────────┤│ 9 │98年7月3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7 月7 │診斷證明書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41萬8,00│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8│0 元理賠金額│ │ 1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 │ │年5月2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 │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787│「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民國98年3月9日至3月11日,3月16│ │ │ 4/何志明/M0140│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日至3月18日,3月24日至3月25日 │ │ │ 97」之印文1枚 │師/7874 /何志明/ M014097」之││ │ │,3月30日至4月1日,4月6日至4月│ ├────────┼────────┤印文壹枚均沒收,另98年6月2日││ │ │8日,4月13日至4月15日,4月20日│ │98年6月2日理賠申│「王寶銀」之署押│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 │ │至4月22日,4月27日至4月29日,5│ │請書 │1枚 │壹枚沒收。 ││ │ │月4日至5月6日,5月11日至5月13 │ │ │ │ ││ │ │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國│ │ │ │ ││ │ │98年5 月18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 │ │ │ ││ │ │並於5 月20日出院(以下空白)」│ │ │ │ ││ │ │等醫療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 │ │ │ ││ │ │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 │ │ │ ││ │ │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 │ │ │ ││ │ │,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8年6月2日│ │ │ │ ││ │ │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 │ │ │ ││ │ │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10 │98年9月17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9 月22│診斷證明書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41萬8,00│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98│0 元理賠金額│ │ 1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 │ │年8月5日「王寶銀因卵巢銀曾於民│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787│「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國98年5月25日至5月27日,6月1日│ │ │ 4/何志明/M0140│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至6月3日,6月8至至6月10日,6月│ │ │ 97」之印文1枚 │師/7874/何志明/ M014097」之 ││ │ │15日至6月17日,6月22日至6月24 │ ├────────┼────────┤印文壹枚均沒收,另98年9月16 ││ │ │日,6月29日至7月1日,7月6日至 │ │98年9月16日理賠 │「王寶銀」之署押│日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 │ │7月8日,7月13日至7月15日,7月 │ │申請書 │1枚 │壹枚沒收。 ││ │ │20日至7月22日,7月27日至7月29 │ │ │ │ ││ │ │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國│ │ │ │ ││ │ │98年8月3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並│ │ │ │ ││ │ │於8月5日出院(以下空白)」等內│ │ │ │ ││ │ │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 │ │ │ ││ │ │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 │ │ │ ││ │ │,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 │ │ │ ││ │ │故內容不實之98年9月16日理賠申 │ │ │ │ ││ │ │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 │ │ │ ││ │ │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11 │98年11月20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8年11月24│、第0000號診斷證│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63萬8,00│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財團││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0 元理賠金額│ │ 2枚 │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787│」之印文貳枚、「國泰醫師/787││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8年10月│ │ │ 4/何志明/M0140│4/何志明/ M014097」印文壹枚 ││ │ │21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民國│ │ │ 97」之印文1枚 │、「國泰醫師/1222/吳錦榕/M00││ │ │98年8月10日至8月12日,8月17至 │ │ │3.「國泰醫師/122│89594」之印文1枚、「吳錦榕」││ │ │至8月19日,8月24日至8月26日,8│ │ │ 2/吳錦榕/M0089│之署押壹枚、吳錦榕之印文壹枚││ │ │月31日至9月2日,9月7日至9月9日│ │ │ 594」之印文1枚│均沒收,另98年11月19日理賠申││ │ │,9月14日至9月16日,9月21日至 │ │ │4.「吳錦榕」之署│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及印文││ │ │9月23日,9月28日至9月30日,10 │ │ │ 押1枚 │各壹枚均沒收。 ││ │ │月5日至10月7日,10月12日至14日│ ├────────┼────────┤ ││ │ │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國98│ │98年11月19日理賠│1.「王寶銀」之署│ ││ │ │年10月19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並│ │申請書 │ 押1枚 │ ││ │ │於10月21日出院(以下空白)」等│ │ │2.「王寶銀」之印│ ││ │ │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 │ │ 文1枚 │ ││ │ │證明書,及製作98年6月1日「王寶│ │ │ │ ││ │ │銀因卵巢癌,於民國98年1月1、2 │ │ │ │ ││ │ │、5、6、7、8、9、12、13、14、 │ │ │ │ ││ │ │15、16、17、19、20、21、22、23│ │ │ │ ││ │ │、26、27、28、29、30,2月2、3 │ │ │ │ ││ │ │、4、5、6、9、10、11、12、13、│ │ │ │ ││ │ │16、17、18、19、20、23、24、 │ │ │ │ ││ │ │25、26、27、28,3月3、4、5、6 │ │ │ │ ││ │ │、9、10、11、12、13、16、17、 │ │ │ │ ││ │ │18、19、20、21、23、24、25、26│ │ │ │ ││ │ │、27、28、30、31,4月1、2、3、│ │ │ │ ││ │ │6、7、8、9、10、13、14、15、16│ │ │ │ ││ │ │、17、20、21、22、23、24、27、│ │ │ │ ││ │ │28、29、30,5月1、4、5、6、7、│ │ │ │ ││ │ │8、11、12、13、14、15、18、19 │ │ │ │ ││ │ │、20、21、22、25、26、27、28、│ │ │ │ ││ │ │29於本院接受放射性治療(以下空│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8年11月│ │ │ │ ││ │ │19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 │ │ │ ││ │ │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12 │99年2月6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9年2 月10│、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79萬4,00│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號、第000號診證明書││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0 元理賠金額│ │ 2枚 │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787│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泰││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9年1月 │ │ │ 4/何志明/M0140│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印││ │ │27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98年10│ │ │ 97」之印文1枚 │文壹枚、「國泰醫師/1222/吳錦││ │ │月26日至10月28日,11月2日至11 │ │ │3.「國泰醫師/122│榕/M0000000」之印文1枚、「吳││ │ │月4日,11月9日至11月11日,11月│ │ │ 2/吳錦榕/M0089│錦榕」之印文壹枚、「吳錦榕」││ │ │16日至11月18日,11月23日至11月│ │ │ 594」之印文1枚│之署押壹枚均沒收,另99年2月9││ │ │25日,11月30至12月2日,12月7日│ │ │4.「吳錦榕」之署│日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 │ │至12月9日,12月14日至12月16日 │ │ │ 押1枚 │押壹枚沒收。 ││ │ │,12月21日至12月23日,12月28日│ ├────────┼────────┤ ││ │ │至12月30日,99年1月4日至1月6日│ │99年2月9日理賠申│「王寶銀」之署押│ ││ │ │,1月11日至1月13日,1月18日至 │ │請書 │1枚 │ ││ │ │1月20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 │ │ │ │ ││ │ │於民國99年1月25日住院接受化學 │ │ │ │ ││ │ │治療,並於1月27日出院(以下空 │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25│ │ │ │ ││ │ │7號診斷證明書,及製作98年12月2│ │ │ │ ││ │ │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於民國98年6 │ │ │ │ ││ │ │月1、2、3、4、5、8、9、10、11 │ │ │ │ ││ │ │、12、15、16、17、18、19、22、│ │ │ │ ││ │ │23、24、25、26、29、30、7月1、│ │ │ │ ││ │ │2、3、6、7、8、9、10、13、14、│ │ │ │ ││ │ │15、16、17、20、21、22、23、24│ │ │ │ ││ │ │、27、28、29、30、31,8月3、4 │ │ │ │ ││ │ │、5、6、7、10、11、12、13、14 │ │ │ │ ││ │ │、17、18、19、20、21、24、25、│ │ │ │ ││ │ │26、27、28、31,9月1、2、3、4 │ │ │ │ ││ │ │、7、8、9、10、11、14、15、16 │ │ │ │ ││ │ │、17、18、21、22、23、24、25、│ │ │ │ ││ │ │28、29、30,10月1、2、3、4、5 │ │ │ │ ││ │ │、6、7、8、9、12、13、14、15、│ │ │ │ ││ │ │16、19、20、21、22、23、26、27│ │ │ │ ││ │ │、28、29、30,11月2、3、4、5、│ │ │ │ ││ │ │6、9、10、11、12、13、16、17、│ │ │ │ ││ │ │18、19、20、23、24、25、26、27│ │ │ │ ││ │ │、30日,於本院接受放射線治療(│ │ │ │ ││ │ │以下空白)」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 │ │ │ ││ │ │第0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 │ │ │ │ ││ │ │被告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 │ │ │ ││ │ │之署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99年│ │ │ │ ││ │ │2月9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 │ │ │ ││ │ │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13 │99年5月3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9年5 月5 │、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80萬4,00│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0號、第000號診證明 ││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0 元理賠金額│ │ 2枚 │書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匯入上開帳戶│ │2.「國泰醫師/787│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9年4月 │ │ │ 4/何志明/M0140│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 │ │3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民國│ │ │ 97」之印文1枚 │印文壹枚、「國泰醫師/ 1222 /││ │ │99年2月4日至2月5日,2月9日至2 │ │ │3.「國泰醫師/122│吳錦榕/M0000000」之印文1枚、││ │ │月12日,2月23日至2月26日,3月 │ │ │ 2/吳錦榕/M0089│「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吳錦榕││ │ │2日至3月5日,3月9日至3月12日,│ │ │ 594」之印文1枚│之印文壹枚均沒收,另99年4月 ││ │ │3月16日至3月19日,3月23日至3月│ │ │4.「吳錦榕」之署│30日理賠申請書「王寶銀」之署││ │ │26日,3月30日至4月2日,4月6日 │ │ │ 押1枚 │押及印文各壹枚均沒收。 ││ │ │至4月9日,4月13日至4月16日,4 │ ├────────┼────────┤ ││ │ │月20至23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本│ │99年4月30日理賠 │1.「王寶銀」之署│ ││ │ │次於99年4月27日入院接受化學治 │ │申請書 │ 押1枚 │ ││ │ │療,並於4月30日出院(以下空白 │ │ │2.「王寶銀」之印│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 │ │ 文1枚 │ ││ │ │號及製作「王寶銀因癌症手術後治│ │ │ │ ││ │ │療,於98年12月1、2、3、4、7、8│ │ │ │ ││ │ │、9、10、11、14、15、16、17、 │ │ │ │ ││ │ │18、21、22、23、24、25、28、29│ │ │ │ ││ │ │、30、31日,99年1月4、5、6、7 │ │ │ │ ││ │ │、8、11、12、13、14、15、18、 │ │ │ │ ││ │ │19、20、21、22、25、26、27、28│ │ │ │ ││ │ │、29日,2月1、2、3、4、5、8、9│ │ │ │ ││ │ │、10、11、12、22、23、24、25、│ │ │ │ ││ │ │26,3月1、2、3、4、5、8、9、10│ │ │ │ ││ │ │、11、12、15、16、17、18、19、│ │ │ │ ││ │ │22、23、24、25、26、29、30、31│ │ │ │ ││ │ │,4月1、2、6、7、8、9、12、13 │ │ │ │ ││ │ │、14、15、16、17、20、21、22、│ │ │ │ ││ │ │23、26、27、28、29、30日至本院│ │ │ │ ││ │ │接受放射治療(以下空白)」等內│ │ │ │ ││ │ │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斷證 │ │ │ │ ││ │ │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 │ │ │ ││ │ │,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 │ │ │ ││ │ │故內容不實之99年4月30日理賠申 │ │ │ │ ││ │ │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 │ │ │ ││ │ │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14 │99年10月14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9年10月15│、第0000號診斷證│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開立面額82│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號、第0000號診證明 ││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萬元之支票,│ │ 2枚 │書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寄至被告朱淑│ │2.「國泰醫師/787│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9年9月 │芬與同案被告│ │ 4/何志明/M0140│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 │ │2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手術後,於 │王寶銀當時住│ │ 97」之印文1枚 │印文壹枚、「國泰醫師/1222/吳││ │ │99年5月3、4、5、6、7、10、11、│處,繼而由朱│ │3.「國泰醫師/122│錦榕/M0000000」之印文1枚、「││ │ │12、13、14、17、18、19、20、21│淑芬於99年10│ │ 2/吳錦榕/M0089│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吳錦榕之││ │ │、24、25、26、27、28、6月1、2 │月15日向基隆│ │ 594」之印文1枚│印文壹枚均沒收,另99年10月14││ │ │、3、4、7、8、9、10、11、14、 │第一信用合作│ │4.「吳錦榕」之署│日理賠申請書「王寶銀」之署押││ │ │15、16、17、18、21、22、23、24│社大武崙分行│ │ 押1枚 │壹枚均沒收。 ││ │ │、25、28、29、30,7月1、2、4、│提示兌現。 ├────────┼────────┤ ││ │ │5、6、7、8、9、12、13、14、15 │ │99年10月14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 ││ │ │、16、19、20、21、22、23、26、│ │申請書 │1枚 │ ││ │ │27、28、29、308月2、3、4、5、 │ │ │ │ ││ │ │6、9、10、11、12、13、16、17、│ │ │ │ ││ │ │18、19、20、23、24、25、26、27│ │ │ │ ││ │ │日」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 │ │ │ │ ││ │ │號診斷證明書,及製作99年7月29 │ │ │ │ ││ │ │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99年5月3│ │ │ │ ││ │ │日至5月6日,5月10日至13日,5月│ │ │ │ ││ │ │17日至5月20日,5月24日至5月27 │ │ │ │ ││ │ │日,5月31日至6月3日,6月7日至6│ │ │ │ ││ │ │月10日,6月14日至6月17日,6月 │ │ │ │ ││ │ │21日至6月24日,6月28日至7月1日│ │ │ │ ││ │ │,7月5日至7月8日,7月12日至7月│ │ │ │ ││ │ │15日,7月19日至7月22日,住院接│ │ │ │ ││ │ │受化學治療,本次於7月26日住院 │ │ │ │ ││ │ │接受化學治療,並於7月29日出院 │ │ │ │ ││ │ │(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 │ │ │ ││ │ │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 │ │ │ ││ │ │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 │ │ │ ││ │ │銀」之署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 │ │ │ ││ │ │99年10月14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 │ │ │ ││ │ │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 │ │ │ ││ │ │保險金。 │ │ │ │ │├──┼──────┼───────────────┼──────┼────────┼────────┼──────────────┤│ 15 │99年12月13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99年12月16│、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日將78萬元理│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號、第000號診證明書││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賠金額匯入上│ │ 2枚 │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泰││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99年10月│ │ │ 4/何志明/M0140│醫師/7874/何志明/ M014097」 ││ │ │28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99年 │ │ │ 97」之印文1枚 │印文壹枚、「國泰醫師/1222/吳││ │ │8/2-8/5,8/9-8/12,8/16-8/19,│ │ │3.「國泰醫師/122│錦榕/M0000000」之印文1枚、「││ │ │8/23-8/26,8/30-9/2,9/6-9/9,│ │ │ 2/吳錦榕/M0089│吳錦榕」之署押壹枚均沒收,另││ │ │9/13-9/16,9/20-9/23,9/27-9/3│ │ │ 594」之印文1枚│99年12月12日賠申請書上「王寶│ ││ │ │次於99年10月25日住院接受化療並│ ├────────┼────────┤銀」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於10月28日出院」等內容不實之國│ │99年12月12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 ││ │ │泰醫院第489號診斷證明書,及製 │ │申請書 │1枚 │ ││ │ │作99年11月3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 │ │ ││ │ │手術後,於99年9月1、2、3、6、7│ │ │ │ ││ │ │、8、9、10、13、14、15、16、20│ │ │ │ ││ │ │、21、22、23、24、27、28、29、│ │ │ │ ││ │ │30,10月1日、4、5、6、7、8、11│ │ │ │ ││ │ │、12、13、14、15、18、19、20、│ │ │ │ ││ │ │21、22、25、26、27、28、29,11│ │ │ │ ││ │ │月1、2、3、4、5、8、9、10、11 │ │ │ │ ││ │ │、12、15、16、17、18、19、22、│ │ │ │ ││ │ │23、24、25、26、29、30到院接受│ │ │ │ ││ │ │放射治療共65次(以下空白)」等│ │ │ │ ││ │ │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斷 │ │ │ │ ││ │ │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 │ │ │ ││ │ │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 │ │ │ ││ │ │事故內容不實之99年12月12日理賠│ │ │ │ ││ │ │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 │ │ │ ││ │ │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16 │100年4月22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100 年6 月│,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0 年4 月│、第00000號、第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壹年。偽造之國泰││ │15日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26日、6 月21│00000號、第0000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財團││ │ │何志明/M014097」、「國泰醫師/1│日將79萬6,00│號診斷證明書 │ 4枚 │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 │ │222/吳錦榕/M0000000 」、「吳錦│0 元、60萬元│ │2.「國泰醫師/787│」之印文貳枚、「國泰醫師/787││ │ │榕」等印文及署押,製作100年1月│理賠金額匯入│ │ 4/何志明/M0140│4/何志明/M014097」印文壹枚、││ │ │27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民國│ 上開帳戶 │ │ 97」之印文3枚 │「國泰醫師/1222/吳錦榕/M0089││ │ │99年11月1日至11月4日,11月8日 │ │ │3.「國泰醫師/122│594」之印文壹枚、「吳錦榕」 ││ │ │至11月11日,11月15日至11月18日│ │ │ 2/吳錦榕/M0089│之署押壹枚、吳錦榕之印文壹枚││ │ │,11月22日至11月24日,11月29日│ │ │ 594」之印文1枚│均沒收,另100年4月18日理賠申││ │ │至12月2日,12月6日至12月9日, │ │ │4.「吳錦榕」之署│請書「王寶銀」之署押及印文各││ │ │12月13日至12月16日,12月20日至│ │ │ 押1枚 │壹枚均沒收。 ││ │ │12月23日,12月27日至12月30日,│ ├────────┼────────┤ ││ │ │100年1月3日至1月6日,1月10日至│ │100年4月18日理賠│1.「王寶銀」之署│ ││ │ │1月13日,1月17日至1月20日住院 │ │申請書 │押1枚 │ ││ │ │接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國100年1│ │ │2.「王寶銀」之印│ ││ │ │月24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並於1 │ │ │文1枚 │ ││ │ │月27日出院」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 │ │ │ ││ │ │院第2168號診斷證明書,及製作10│ │ │ │ ││ │ │0年3月31日「王寶銀因卵巢癌術後│ │ │ │ ││ │ │,曾於民國99年11月1至11月5日,│ │ │ │ ││ │ │11月8至12日,11月15至19日,11 │ │ │ │ ││ │ │月20至24日,11月29日至12月3日 │ │ │ │ ││ │ │,12月6日至10日,12月13至17日 │ │ │ │ ││ │ │,12月20至24日,12月27至31日,│ │ │ │ ││ │ │100年1月3至7日,1月10至14日,1│ │ │ │ ││ │ │月17至21日,1月24至28日,2月8 │ │ │ │ ││ │ │至11日,2月14至18日,2月21至25│ │ │ │ ││ │ │日,3月1至4日,3月7至11日,3月│ │ │ │ ││ │ │14至17日,3月21至25日,3月28至│ │ │ │ ││ │ │31日住院接受放射治療」等內容不│ │ │ │ ││ │ │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0號診斷證明 │ │ │ │ ││ │ │書,製作100年3月31日「王寶銀因│ │ │ │ ││ │ │卵巢癌,曾於民國100年2月7日至2│ │ │ │ ││ │ │月10日,2月14日至2月17日,2月 │ │ │ │ ││ │ │21日至2月17日,2月28日至3月3日│ │ │ │ ││ │ │,3月7日至3月10日,3月14日至3 │ │ │ │ ││ │ │月17日,3月21日至3月24日住院接│ │ │ │ ││ │ │受化學治療,此次於民國100年3月│ │ │ │ ││ │ │28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並於3月 │ │ │ │ ││ │ │31日出院(以下空白)」等內容不│ │ │ │ ││ │ │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0號診斷證明 │ │ │ │ ││ │ │書,及製作100年4月27日「王寶銀│ │ │ │ ││ │ │因卵巢癌,曾於民國100年2月7日 │ │ │ │ ││ │ │至2月10日,2月14日至2月17日,2│ │ │ │ ││ │ │月21日至2月24日,2月28日至3月3│ │ │ │ ││ │ │日,3月7至3月10日,3月14日至3 │ │ │ │ ││ │ │月17日,3月21日至3月24日,3月 │ │ │ │ ││ │ │28日至3月31日,4月4日至4月7日 │ │ │ │ ││ │ │,4月11日至4月14日,4月18日至4│ │ │ │ ││ │ │月21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此次│ │ │ │ ││ │ │於民國100年4月24日住院接受化學│ │ │ │ ││ │ │治療,並於4月27日出院(以下空 │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100年4月│ │ │ │ ││ │ │18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 │ │ │ ││ │ │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17 │100年9月7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0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0 年9 月│號、第0000號診斷│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13日將107 萬│證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財團││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2,000 元理賠│ │ 2枚 │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 │ │100年9月1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金額匯入上開│ │2.「國泰醫師/787│」之印文貳枚、「國泰醫師/787││ │ │曾於100年5月2日至5日,9日至12 │帳戶 │ │ 4/何志明/M0140│4/何志明/ M014097」印文壹枚 ││ │ │日,16日至19日,23日至26日,30│ │ │ 97」之印文2枚 │、「國泰醫師/1222/吳錦榕/M00││ │ │日至6月2日,6日至9日,13日至16│ ├────────┼────────┤89594」之印文壹枚、「吳錦榕 ││ │ │日,20日至23日,27日30日,7月 │ │100年9月10日理賠│1.「王寶銀」之署│」之署押壹枚、吳錦榕之印文壹││ │ │4日至7日,11日至14日,18日至21│ │申請書 │ 押1枚 │枚均沒收,另98年11月19日賠申││ │ │日,25日至28日,8月1日至8月4日│ │ │2.「王寶銀」之印│請書「王寶銀」之署押及印文各││ │ │,8日至11日,15日至18日,22日 │ │ │ 文1枚 │壹枚均沒收。 ││ │ │至25日,8月29日至9月1日住院接 │ │ │ │ ││ │ │受化學治療(以下空白)」等內容│ │ │ │ ││ │ │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0號診斷證 │ │ │ │ ││ │ │明書,及製作100年9月1日「王寶 │ │ │ │ ││ │ │銀因卵巢癌,於100年15月2、3、4│ │ │ │ ││ │ │、5、6、9、10、11、12、13、16 │ │ │ │ ││ │ │、17、18、19、20、23、24、25、│ │ │ │ ││ │ │26、27、30、31日,6月1、2、3、│ │ │ │ ││ │ │7、8、9、13、14、15、16、17、 │ │ │ │ ││ │ │20、21、22、23、24、27、28、29│ │ │ │ ││ │ │、30日,7、1、4、5、6、7、8、 │ │ │ │ ││ │ │11、12、13、14、15、18、19、20│ │ │ │ ││ │ │、21、22、25、26、27、28、29日│ │ │ │ ││ │ │,8月1、2、3、4、5、8、9、10、│ │ │ │ ││ │ │11、12、15、16、17、18、19、22│ │ │ │ ││ │ │、23、24、25、26、29、30、31日│ │ │ │ ││ │ │入院接受放射治療(以下空白)」│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 │ │ │ ││ │ │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 │ │ │ ││ │ │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 │ │ │ ││ │ │作事故內容不實之100年9月10日理│ │ │ │ ││ │ │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 │ │ │ ││ │ │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18 │101年1月17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0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1 年1 月│號、第0000號診斷│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19日將112 萬│證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號診證明書上「財團法人││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元理賠金額匯│ │ 2枚 │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之││ │ │101年1月9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入上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印文貳枚、「國泰醫師/7874/何││ │ │曾於9月1、2、5、6、7、8、9、13│ │ │ 4/何志明/M0140│志明/M014097」印文貳枚均沒收││ │ │、14、15、16、19、20、21、22、│ │ │ 97」之印文2枚 │,另98年11月19日賠申請書「王││ │ │23、26、27、28、29、30日,10月│ ├────────┼────────┤寶銀」之署押及印文各壹枚均沒││ │ │3、4、5、6、7、11、12、13、14 │ │100年9月10日理賠│1.「王寶銀」之署│收。 ││ │ │、17、18、19、20、21、24、25、│ │申請書 │ 押1枚 │ ││ │ │26、27、28、31日,11月1、2、3 │ │ │2.「王寶銀」之印│ ││ │ │、4、7、8、9、10、11、14、15、│ │ │ 文1枚 │ ││ │ │16、17、18、21、22、23、24、25│ │ │ │ ││ │ │、28、29、30日,12月1、2、5、6│ │ │ │ ││ │ │、7、8、9、12、13、14、15、16 │ │ │ │ ││ │ │、19、20、21、22、23、26、27、│ │ │ │ ││ │ │28、29、30日入院接受放射治療」│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 │ │ │ ││ │ │斷證明書,及製作101年1月12日「│ │ │ │ ││ │ │王寶銀因卵巢癌,於100年9月5日 │ │ │ │ ││ │ │至9月8日,9月12日至15日,9月19│ │ │ │ ││ │ │日至9月22日,9月26日至9月29日 │ │ │ │ ││ │ │,10月3日至10月6日,10月10日至│ │ │ │ ││ │ │10月13日,10月17日至10月20日,│ │ │ │ ││ │ │10月24日至10月27日,10月31日至│ │ │ │ ││ │ │11月3日,11月7日至11月10日,11│ │ │ │ ││ │ │月14日至11月17日,11月21日至11│ │ │ │ ││ │ │月24日,11月28日至12月1日,12 │ │ │ │ ││ │ │月5日至12月8日,12月12日至12月│ │ │ │ ││ │ │15日,12月19日至12月22日,12月│ │ │ │ ││ │ │26日至12月29日,101年1月2日至1│ │ │ │ ││ │ │月5日,1月9日至1月12日住院接受│ │ │ │ ││ │ │化學治療(以下空白)」等內容不│ │ │ │ ││ │ │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偽│ │ │ │ ││ │ │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故內│ │ │ │ ││ │ │容不實之101年1月13日理賠申請書│ │ │ │ ││ │ │,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 │ │ │ ││ │ │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19 │101年5月3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1 年5 月│、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7 日將69萬8,│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000 元理賠金│ │ 2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第000號 ││ │ │101年4月27日「王寶銀因卵巢癌,│額匯入上開帳│ │2.「國泰醫師/787│診證明書「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 │ │曾於101年1月2、3、4、5、6、9、│戶 │ │ 4/何志明/M0140│院證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 │ │10、11、12、13、14、15、16、17│ │ │ 97」之印文2枚 │「國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 ││ │ │、20、21、22、23、24、27、28、│ ├────────┼────────┤097」印文貳枚均沒收,另98年 ││ │ │29日,3月1、5、6、7、9、12、13│ │101年1月13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11月19日賠申請書「王寶銀」之││ │ │、14、15、16、19、20、21、22、│ │申請書 │1枚 │署押壹枚均沒收。 ││ │ │23、26、27、28、29、30日,4月 │ │ │ │ ││ │ │2、3、4、5、6、9、10、11、12、│ │ │ │ ││ │ │ 13、16、17、18、19、20、23 │ │ │ │ ││ │ │、24、25、26、27日」等內容不實│ │ │ │ ││ │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及製作101年4月26日「王寶銀因卵│ │ │ │ ││ │ │巢癌,曾於101年1月16日至1月19 │ │ │ │ ││ │ │日,1月30日至2月2日,2月6日至2│ │ │ │ ││ │ │月9日,2月13日至2月16日,2月20│ │ │ │ ││ │ │日至23日,2月27日至3月1日,3月│ │ │ │ ││ │ │5日至3月8日,3月12日至3月15日 │ │ │ │ ││ │ │,3月19日至3月22日,3月26日至3│ │ │ │ ││ │ │月29日,4月2日至4月5日,4月9日│ │ │ │ ││ │ │至4月12日,4月16日至4月19日, │ │ │ │ ││ │ │入院接受化學治療,本次於4月23 │ │ │ │ ││ │ │日入院4月26日出院(以下空白) │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 │ │ │ ││ │ │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 │ │ │ ││ │ │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 │ │ │ ││ │ │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101年5月1日 │ │ │ │ ││ │ │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 │ │ │ ││ │ │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 20 │101 年9 月5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日、9月13日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1 年9 月│、第0000號、第00│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拾壹月。偽造之國││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18日將120 萬│00號診斷證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泰醫院第0000號、第0000號、第││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10│4,000 元理賠│ │ 3枚 │0000號診證明書上「財團法人國││ │ │1年9月11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金額匯入上開│ │2.「國泰醫師/787│泰綜合醫院證明書專用章」之印││ │ │於101年4月30日至5月3,5月7至5 │帳戶 │ │ 4/何志明/M0140│文參枚、「國泰醫師/7874/何志││ │ │月10日,5月14日至5月17日,5月 │ │ │ 97」之印文3枚 │明/M014097」印文參枚均沒收,││ │ │21至5月24日,5月28至5月31日,6│ ├────────┼────────┤另101年8月31日賠申請書「王寶││ │ │月4至6月7日,6月11日至6月14日 │ │101年8月31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銀」之署押壹枚沒收。 ││ │ │,6月18日至6月21日,6月25日至6│ │申請書 │1枚 │ ││ │ │月28日,7月2至7月5日,7月9日至│ │ │ │ ││ │ │7月12日,7月16日至7月19日,7月│ │ │ │ ││ │ │23日至7月26日,7月30日至8月2日│ │ │ │ ││ │ │,8月6日至8月9日,8月13日至8月│ │ │ │ ││ │ │16日,8月20至8月25日住院接受化│ │ │ │ ││ │ │學治療,本次於8月27日入院8月30│ │ │ │ ││ │ │日出院(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 │ │ │ ││ │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及製作101年9月11日「王寶銀因卵│ │ │ │ ││ │ │巢癌,曾於101年2月1、2、3、6、│ │ │ │ ││ │ │7、8、9、10、13、14、15、16、 │ │ │ │ ││ │ │17、20、21、22、23、24、27、28│ │ │ │ ││ │ │、29日,3月1、2、3、5、6、7、8│ │ │ │ ││ │ │、9、12、13、14、15、16、19、 │ │ │ │ ││ │ │20、21、22、23、26、27、28、29│ │ │ │ ││ │ │、30日,4月2、3、4、5、6、9、 │ │ │ │ ││ │ │10、11、12、13、16、17、18、19│ │ │ │ ││ │ │、20、23、24、25、26、27、30日│ │ │ │ ││ │ │入院接受放射治療(以下空白)」│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 │ │ │ ││ │ │斷證明書,及製作101年8月31日「│ │ │ │ ││ │ │王寶銀因卵巢癌,曾於101年5月1 │ │ │ │ ││ │ │、2、3、4、7、8、9、10、11、14│ │ │ │ ││ │ │、15、16、17、18、21、22、23、│ │ │ │ ││ │ │24、25、28、29、30、31日,6月 │ │ │ │ ││ │ │1、4、5、6、7、8、11、12、13、│ │ │ │ ││ │ │14、15、18、19、20、21、22、25│ │ │ │ ││ │ │、26、27、28、29日,7月2、3、4│ │ │ │ ││ │ │、5、6、9、10、11、12、13、14 │ │ │ │ ││ │ │、15、16、17、20、21、22、23、│ │ │ │ ││ │ │、24、27、28、29、30、31日入院│ │ │ │ ││ │ │接受放射治療(以下空白)」等內│ │ │ │ ││ │ │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診斷證明│ │ │ │ ││ │ │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銀名義,│ │ │ │ ││ │ │偽造「王寶銀」之署押,製作事故│ │ │ │ ││ │ │內容不實之101年8月31日理賠申請│ │ │ │ ││ │ │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 │ │ │ ││ │ │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 │ │ │ │ │ │├──┼──────┼───────────────┼──────┼────────┼────────┼──────────────┤│ 21 │101 年11月19│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0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日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1 年11月│號診斷證明書 │綜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22日將54萬8,│ │用章」之印文1枚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000 元理賠金│ │2.「國泰醫師/787│之國泰醫院第00000號診證明書 ││ │ │101年11月15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額匯入上開帳│ │ 4/何志明/M0140│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 │ │,曾於101年9月3日至9月6日,9月│戶 │ │ 97」之印文1枚 │書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 │ │10日至9月13日,9月17日至9月20 │ │ │ │醫師/7 874/何志明/ M014097」││ │ │日,9月24日至9月27日,10月1日 │ ├────────┼────────┤印文壹枚均沒收,另101年11月 ││ │ │至10月4日,10月8日至10月11日,│ │101年11月15日理 │「王寶銀」之署押│15日賠申請書「王寶銀」之署押││ │ │10月15日至10月18日,10月22日至│ │賠申請書 │1枚 │壹枚沒收。 ││ │ │10月25日,10月29日至11月1日, │ │ │ │ ││ │ │11月5至11月8日,住院接受化學治│ │ │ │ ││ │ │療。本次於11月12月入院11月15日│ │ │ │ ││ │ │出院」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 │ │ │ │ ││ │ │告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 │ │ │ ││ │ │署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101年 │ │ │ │ ││ │ │11月15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 │ │ │ ││ │ │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 │ │ │ ││ │ │金。 │ │ │ │ │├──┼──────┼───────────────┼──────┼────────┼────────┼──────────────┤│22 │102年2月4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2 年2 月│、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柒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6 日將70萬4,│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號、第000號診證明書││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10│000 元理賠金│ │ 2枚 │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 │ │2年1月31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額匯入上開帳│ │2.「國泰醫師/787│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泰││ │ │於101年9月3、4、5、6、7、10、 │戶 │ │ 4/何志明/M0140│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印││ │ │11、12、13、14、17、18、19、20│ │ │ 97」之印文2枚 │文貳枚均沒收,另102年2月4日 ││ │ │、21、24、25、26、27、28日,10│ ├────────┼────────┤賠申請書「王寶銀」之署押壹枚││ │ │月1、2、4、5、8、9、10、11、12│ │102年2月4日理賠 │「王寶銀」之署押│沒收。 ││ │ │、15、16、17、18、19、22、23、│ │申請書 │1枚 │ ││ │ │24、25、26、29、30、31日,11月│ │ │ │ ││ │ │1、2、5、6、7、8、9、12、13、 │ │ │ │ ││ │ │14、15、19、20、21、22、23、26│ │ │ │ ││ │ │、27、28、29、30日,12月3、4、│ │ │ │ ││ │ │5、6、7、10、11、12、13、14、 │ │ │ │ ││ │ │17、18、19、20、21、24、25、26│ │ │ │ ││ │ │、27、28日,102年1月7、8、9、 │ │ │ │ ││ │ │10、11、14、15、16、17、18、21│ │ │ │ ││ │ │、22、23、24、25、28、29、30、│ │ │ │ ││ │ │31日入院接受放射治療」等內容不│ │ │ │ ││ │ │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斷證明書 │ │ │ │ ││ │ │,及製作102年1月31日「王寶銀因│ │ │ │ ││ │ │卵巢癌,曾於101年11月19至22日 │ │ │ │ ││ │ │,23至29日、12月3至6日,10至13│ │ │ │ ││ │ │日、17至20日、24至27日,102年1│ │ │ │ ││ │ │月7日至10日、14至17日、21至24 │ │ │ │ ││ │ │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本次於1 │ │ │ │ ││ │ │月28日入院1月31日出院(以下空 │ │ │ │ ││ │ │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 │ │ │ ││ │ │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 │ │ │ │ ││ │ │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 │ │ │ ││ │ │押,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理賠申請│ │ │ │ ││ │ │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 │ │ │ ││ │ │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23 │102年6月4日 │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2 年6 月│、第0000號診斷證│綜合醫院證明書專│,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6 日將100 萬│明書 │用章」之印文2枚 │醫院第0000號、第0000號診證明││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10│6,000 元理賠│ │2.「國泰醫師/787│書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 │ │2年5月3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金額匯入上開│ │ 4/何志明/M0140│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 │ │於102年2月4日至7日,11至14日,│帳戶 │ │ 97」之印文2枚 │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 │ │18至21日、25至28日、3月4至7日 │ │ │ │印文貳枚均沒收,另102年5月31││ │ │、11至14日、18至21日、25至17日│ ├────────┼────────┤日理賠申請書「王寶銀」之署押││ │ │、4月1至4日、8至11日、15日至18│ │102年5月31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日、22至25日、29至5月2日、5月 │ │申請書 │1枚 │ ││ │ │6至9、13至16日、20至23日,住院│ │ │ │ ││ │ │接受化學治療。本次於5月27日入 │ │ │ │ ││ │ │院5月30日出院(以下空白)」等 │ │ │ │ ││ │ │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 │ │ │ ││ │ │證明書,及製作102年5月31日「王│ │ │ │ ││ │ │寶銀因卵巢癌,曾於102年2月1、4│ │ │ │ ││ │ │、5、6、7、8、18、19、20、21、│ │ │ │ ││ │ │22、25、26、27日,3月4、5、6、│ │ │ │ ││ │ │7、8、11、12、13、14、15、16、│ │ │ │ ││ │ │17、18、19、22、23、24、25、26│ │ │ │ ││ │ │、29日,4月1、2、3、4、5、8、 │ │ │ │ ││ │ │9、10、11、12、15、16、17、18 │ │ │ │ ││ │ │、19、22、23、24、25、26、29、│ │ │ │ ││ │ │30日,5月1、2、3、6、7、8、9 │ │ │ │ ││ │ │、10、13、14、15、16、17、20 │ │ │ │ ││ │ │、21、22、23、24、27、28、29、│ │ │ │ ││ │ │30、31日入院接受放射治療(以下│ │ │ │ ││ │ │空白)」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 │ │ │ ││ │ │0000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 │ │ │ ││ │ │告王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 │ │ │ ││ │ │署押,製作事故內容之102年5月31│ │ │ │ ││ │ │日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 │ │ │ ││ │ │,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24 │102年9月23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號 │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2 年10月│、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捌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3 日將88萬元│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號、第000號診證明書││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理賠金額匯入│ │ 2枚 │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 │ │102年9月12日「王寶銀因卵巢癌,│上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均沒收,││ │ │曾於102年6月3日至6日、10至13日│ │ │ 4/何志明/M0140│另102年9月16日理賠申請書「王││ │ │、17至20日、24至27日、7月1至4 │ │ │ 97」之印文2枚 │寶銀」之署押壹枚沒收。 ││ │ │日、8至11日、15至18日、22至25 │ ├────────┼────────┤ ││ │ │日、29至8月1日、5至8日、12至15│ │102年9月16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 ││ │ │日19至22日、26日至29日、9月2日│ │申請書 │1枚 │ ││ │ │至5日,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本次 │ │ │ │ ││ │ │於9月9日入院9月12日出院」等內 │ │ │ │ ││ │ │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診斷證 │ │ │ │ ││ │ │明書,及製作102年9月12日「王寶│ │ │ │ ││ │ │銀因卵巢癌,曾於102年6月3、4、│ │ │ │ ││ │ │5、6、7、10、11、13、14、17、1│ │ │ │ ││ │ │8、19、20、21、24、25、26、27 │ │ │ │ ││ │ │、28日、8月1、2、3、4、5、6、8│ │ │ │ ││ │ │、9、10、11、12、14、15、16、1│ │ │ │ ││ │ │7、18、19、22、23、24、25、26 │ │ │ │ ││ │ │、29、30、31日、8月1、2、5、6 │ │ │ │ ││ │ │、7、8、9、12、13、14、15、16 │ │ │ │ ││ │ │、19、20、21、22、23、26、27、│ │ │ │ ││ │ │28、29、30日入院接受放射治療(│ │ │ │ ││ │ │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第000號 │ │ │ │ ││ │ │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 │ │ │ ││ │ │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 │ │ │ ││ │ │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102年9月16日│ │ │ │ ││ │ │理賠申請書,並於前揭時間提出,│ │ │ │ ││ │ │向全球人壽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 25 │103年1月24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於103 年1 月│、第000號診斷證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拾月。偽造之國泰││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28日將115 萬│明書 │ 專用章」之印文│醫院第0000號、第000號診證明 ││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10│元理賠金額匯│ │ 2枚 │書上「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 │ │3年1月23日「王寶銀因卵巢癌,曾│入上開帳戶 │ │2.「國泰醫師/787│明書專用章」之印文貳枚、「國││ │ │於102年9月16至19日、23至26日、│ │ │ 4/何志明/M0140│泰醫師/7874/何志明/M014097」││ │ │30至10月3日、7至10日、14至17日│ │ │ 97」之印文2枚 │印文貳枚均沒收,另103年1月24││ │ │、21至24日、28至31日、11月4至 │ ├────────┼────────┤日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 │ │7日、11至14日、18至21日、25日 │ │103年1月24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押壹枚沒收。 ││ │ │至28日、12月2至5日、9日至12日 │ │申請書 │1枚 │ ││ │ │、16日至19日、23日至26日、30日│ │ │ │ ││ │ │至103年1月2日、103年1月6日至9 │ │ │ │ ││ │ │日、13日至16日,住院接受化學治│ │ │ │ ││ │ │療。本次於1月20日入院1月23日出│ │ │ │ ││ │ │院(以下空白)」等內容不實之國│ │ │ │ ││ │ │泰醫院第0000號診斷證明書,及製│ │ │ │ ││ │ │作103年1月20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 │ │ ││ │ │,曾於102年9月2、3、4、5、6、9│ │ │ │ ││ │ │、10、11、12、13、16、17、18、│ │ │ │ ││ │ │19、20、23、24、25、26、27、30│ │ │ │ ││ │ │日,10月1、2、3、4、7、8、9、 │ │ │ │ ││ │ │10、11、14、15、16、17、18、21│ │ │ │ ││ │ │、22、23、24、25、26、27、28、│ │ │ │ ││ │ │29日,12月2、3、4、5、6、9、10│ │ │ │ ││ │ │、11、12、13、16、17、18、19、│ │ │ │ ││ │ │20、23、24、25、26、27、30、31│ │ │ │ ││ │ │日,103年1月1、2、3、6、7、8、│ │ │ │ ││ │ │9、10、13、14、15、16、17、20 │ │ │ │ ││ │ │日入院接受放射治療(以下空白)│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號 │ │ │ │ ││ │ │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寶│ │ │ │ ││ │ │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 │ │ │ ││ │ │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理賠申請書,│ │ │ │ ││ │ │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公│ │ │ │ ││ │ │司請領保險金。 │ │ │ │ │├──┼──────┼───────────────┼──────┼────────┼────────┼──────────────┤│ 26 │103年5月30日│冒用國泰醫院與醫師何志明之名義│全球人壽公司│國泰醫院第0000號│1.「財團法人國泰│朱淑芬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 │ │,偽造「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未理賠(詐欺│診斷證明書 │ 綜合醫院證明書│,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 │明書專用章」、「國泰醫師/7874/│未遂) │ │ 專用章」之印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偽造││ │ │何志明/M014097」等印文,製作 │ │ │ 1枚 │之國泰醫院第0000號診證明書上││ │ │103年5月29日「王寶銀因卵巢癌,│ │ │2.「國泰醫師/787│「財團法人國泰綜合醫院證明書││ │ │曾於103年2月10至13日、17至20日│ │ │ 4/何志明/M0140│專用章」之印文壹枚、「國泰醫││ │ │、24至27日、3月3日至6日、10至1│ │ │ 97」之印文1枚 │師/7 874/何志明/M014097」印 ││ │ │3日、17至20日、24至27日、3月31│ ├────────┼────────┤文壹枚均沒收,另103年5月30日││ │ │至4月3日、4月7至10日、14至17日│ │103年5月30日理賠│「王寶銀」之署押│理賠申請書上「王寶銀」之署押││ │ │、21至24日、28至5月1日、5月5至│ │申請書 │1枚 │壹枚沒收。 ││ │ │8日、12日至15日、19日至22日, │ │ │ │ ││ │ │住院接受化學治療,本次於5月26 │ │ │ │ ││ │ │日入院,5月29日出院(以下空白 │ │ │ │ ││ │ │)」等內容不實之國泰醫院第0000│ │ │ │ ││ │ │號診斷證明書,及冒用同案被告王│ │ │ │ ││ │ │寶銀名義,偽造「王寶銀」之署押│ │ │ │ ││ │ │,製作事故內容不實之理賠申請書│ │ │ │ ││ │ │,並於前揭時間提出,向全球人壽│ │ │ │ ││ │ │公司請領保險金。 │ │ │ │ │├──┼──────┼───────────────┼──────┼────────┼────────┼──────────────┤│27 │99.10.15 │在基隆一信合作社大武崙分社內,│基隆第一信用│中國信託銀行票號│「王寶銀」之署押│朱淑芬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 │ │偽造「王寶銀」之簽名後委託基隆│合作社提示後│000000000號支票 │1枚 │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 │一信合作社提示兌現。 │,中國信託銀│ │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中國信託││ │ │ │行於99年10月│ │ │銀行票號000000000號之支票背 ││ │ │ │22日支付票款│ │ │面偽造之「王寶銀」署押壹枚沒││ │ │ │82萬元予王寶│ │ │收。 ││ │ │ │銀。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