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7年度上訴字第3062號上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李玉龍選任辯護人 王晨桓律師
吳至格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商業會計法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794號、102年度訴字第791號,中華民國107年8月24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979號,追加起訴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821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原判決撤銷。
李玉龍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共參罪,各處如附表甲編號一至三主文欄內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其他公訴不受理。
事 實
一、李玉龍係黑澤有限公司(址設臺北市○○區○○街00號4樓之1,下稱黑澤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王人德)與久亨實業有限公司(址設臺北縣○○市○○路000○0號14樓,下稱久亨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邢月娟)之實際負責人,其雖非黑澤、久亨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製作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仍為經營黑澤、久亨公司實際銷售營業後附隨 其業務而製作,李玉龍為黑澤、久亨公司各別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仍不得虛偽開立,詎渠為從事黑澤、久亨公司業務之各別目的而為下列行為:
(一)渠明知自民國96年7月間起至98年8月間止,黑澤公司與積家崴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下稱積家崴公司)、與師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1樓之2,下稱師朵公司)無實際交易之事實,竟基於單一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接續虛開以黑澤公司為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105紙,銷售額合計新臺幣(下同)8,385萬7,555元(詳見附表一),交付予由李玉龍為登記負責人之積家崴公司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師朵公司,足生損害於黑澤公司營業銷售內容及公眾之正確性。
(二)渠明知自96年5月間起至98年8月間止,久亨公司與積家崴、與師朵公司無實際交易事實,竟基於單一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接續虛開以久亨公司為營業人之不實統一發票共139紙,銷售額合計為8,023萬4,542元(詳見附表二),交付由李玉龍為登記負責人之積家崴公司及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師朵公司,足生損害於久亨公司營業銷售內容及公眾正確性。
二、李玉龍為澤鵟實業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下稱澤鵟公司,登記負責人先後為陳淑姿、游雅絹 )之實際負責人,其雖非澤鵟公司之商業負責人,製作商業會計法所規定之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仍為經營澤鵟公司實際銷售營業後附隨其業務而製作,李玉龍為澤鵟公司業務上製作之文書,仍不得虛偽開立,詎渠明知澤鵟公司與師朶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期間內(自100年5月至101年6月間),均無實際交易之事實,基於單一之犯意,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接續虛開澤鵟公司如附表三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有18張,銷售額2,133萬9,202元)交付予由李玉龍擔任實際負責人之師朵公司,足生損害於澤鵟公司營業銷售內容之正確性及公眾對文書之正確性。
三、案經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函送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提起公訴暨追加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此揆諸「若當事人於審判程序表明同意該等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基於證據資料愈豐富,愈有助於真實發見之理念,此時,法院自可承認該傳聞證據之證據能力」立法意旨,係採擴大適用之立場。蓋不論是否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抑當事人之同意,均係傳聞之例外,俱得為證據,僅因我國尚非採徹底之當事人進行主義,故而附加「適當性」之限制而已,可知其適用並不以「不符前四條之規定」為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又法院於何種情況,得認為適當,應審酌該傳聞證據作成時之情況,如該傳聞證據之證明力明顯過低或係違法取得,即得認為欠缺適當性;惟是否適當之判斷,係以當事人同意或視為同意為前提,即當事人已無爭議,故法院除於審理過程中察覺該傳聞證據之作成欠缺適當性外,毋庸特別調查,而僅就書面記載之方式及其外觀審查,認為適當即可(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563號判決參照)。經查,本判決下列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業經本院準備程序中依法定程序調查,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均無意見(見本院卷一第153至220、239至252頁),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聲明異議,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如各該審判外供述證據製作當時之過程、內容、功能等情況,是否具備合法可信之適當性保障,加以綜合判斷,認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
二、本院下列所引用卷內之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部分,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且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於本院亦均未主張排除下列文書證據、證物之證據能力,且迄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均未表示異議,本院審酌前揭文書證據、證物並無顯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反面解釋及第159條之4之規定,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訊據被告固承認其為事實欄一及二所載開立發票之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事實欄一及二所載收受發票之師朶公司、事實欄一所載收受發票之積家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否認有何犯罪,辯稱:事實欄一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中澤鵟公司部分開立之統一發票均為真實交易,並非不實交易云云。經查:
(一)證人羅雅昕(原名羅芳玉)證稱:黑澤、久亨、澤鵟公司與師朶公司、積家崴等公司,算是同集團之公司,被告是上開公司實際負責人,公司地址在同一處(即臺北市松德路),其從96年9月間到被告所經營的上開公司任職,一開始是到積家崴公司上班,後來勞保掛在師朶公司,其職務為會計,師朶、積家崴公司的銷貨發票及稅務是由其負責,其他同集團公司的銷貨發票之前是鞏麗娜開立,之後亦由其負責開立,雖是同集團之公司,但各別公司有獨立之帳務等情明確;證人王人德亦證稱:黑澤公司是我設立,原來是我與被告一起經營,但3、4年前已經漸漸交由被告接手管理等情(見99偵2233卷二第184、195頁,原審訴794卷九第247頁反面 );又證人邢月娟證稱久亨公司是我設立,公司實際由被告經營等情(見99偵2233卷二第184頁,原審訴794卷九第251頁反面);證人游淑絹是100年11月以後接陳淑姿擔任澤鵟公司登記負責人,因為居住在國外,故國內公司業務由被告處理,被告是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等語(見102偵6531卷一第229至230頁),另證人林霈琪證述:陳淑姿為澤鵟公司前登記負責人,她居住美國已有20、30年之久(見102偵6531卷一第295頁)顯見被告確為事實欄一、二所載黑澤、久亨、澤鵟公司及師朶、積家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分別為上開公司經營銷售業務之人,此部分有被告108年9月18日刑事答辯狀後附積家崴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師朵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黑澤有限公司、久亨實業有限公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基本資料(見本院卷二第25至61頁)在卷可參,且上開各公司共用營業處,相關營業費用過低(詳後述,有證人張麗琴證詞為證)而商品加值率過高,是被告為壂高師朶、積家崴公司之營業成本而有拿取黑澤、久亨及澤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以供抵沖銷項憑證之犯罪動機。
(二)就事實欄一部分:
⑴、證人朱恆川偵查中證稱「久亨及黑澤公司銷貨對象全部是師
朵及積家崴公司,…並無來自國外進口,由海關代繳營業稅繳納證扣底聯為零,而比較同年度久亨及黑澤公司的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中的營業收入淨額及營業成本,營業收入淨額同申報書銷項淨額,但營業成本遠大於申報營業稅之進項金額,而如96年久亨公司銷項金額是2,391萬8,256元進項金額457萬4,836元,該公司同年度營業成本近為1,889萬5,422元,相差一千多萬,即虛填一千多萬的營業成本,而久亨公司之所以要虛填這一千多萬的營業成本,是因為它的銷項銷售額有達到兩千多萬,為避免繳納大額的營所稅,才會在營所稅申報書營業成本虛增,且師朵及積家崴公司也可以藉此拿到大額的進項憑證,以虛增營業成本,倘久亨公司沒有虛填營業成本,如營業稅申報書所示,則久亨公司勢必繳納大額營所稅,故在營所稅申報書上才有虛填情事」、「李玉龍除為久亨、黑澤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另為積家崴公司(登記)負責人,其配偶王嘉真為師朵公司(登記)負責人,故李玉龍利用久亨、黑澤公司開立大額銷項發票給師朵及積家崴公司,可以增加師朵及積家崴公司營業成本,而又不希望造成久亨、黑澤公司要繳納大額營所稅,故才在營所稅申報書虛填營業成本。」、「久亨公司有憑證的進項金額只有457萬4,836元,該公司又沒有進口貨物,表示沒有來自國外進貨成本,王嘉真有主張這些貨物是併櫃進口,但是他又說不出併櫃的人係何人,無從查證起,所以顯然不實。」、「被告等雖一直辯稱他們有依法繳納營業稅,但是營業稅只有幾十萬元,比起營所稅相差甚遠。被告成立這些(證人稱五家,以下同)公司,除了久亨、黑澤公司,還有伊格斯公司…等公司,被告以這些公司開銷項發票給師朵及積家崴公司作營業成本,而這些公司的銷售情况相同,每年銷售額都在三千萬以下,都有虛填營業成本的問題,且國稅局調帳查核,都拒不提示帳簿憑證,且這些公司銷項憑證都開給師朵及積家崴公司,也都沒有國外進貨憑證。」、「久亨、黑澤公司沒有員工,師朵及積家崴公司名義上說是下訂單,實際上久亨、黑澤公司是沒有進銷貨能力的公司,如何能替師朵及積家崴公司找尋貨源。倘如被告所述,接師朵及積家崴公司訂單出貨給客戶,勢必要先進貨且必須付款給自己的上游廠商,而這個錢就是營業成本,但久亨公司並沒有支付如營業成本那麼多的貨款,且久亨公司的營業成本還有不實的情形在。又師朵及積家崴公司收到客戶的錢後,表面上看來有先支付給久亨、黑澤公司,但事實上大部分又都回流到師朵及積家崴公司,如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2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248170號函暨附件二所示」等情(見100偵979卷二第235至237頁),並有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2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248170號函暨附件在卷可查(見99他9743卷第43至第384頁)。
⑵、證人朱恆川於原審作證稱:「(問:如何認定伊格斯公司確
實沒有進貨,是否是單純因為沒有辦法提出任何的進貨證明?)久亨公司、黑澤公司如果設立的目的,像被告說的是為了避免日後跟大陸廠商接觸有糾紛,如果只是單純這個理由,國稅局當然不會有意見,問題是因為久亨公司跟黑澤公司國稅局認為的目的不是像被告所說,我們看到的是因為積家崴公司、師朵公司跟大陸廠商進貨之後,委託報關運輸業者將成衣進口到臺灣後,再透過久亨、黑澤、伊格斯…公司取得報關業者的進項發票,因為這些進項發票的成衣報價都很低,久亨、黑澤等公司再開立高單價的發票給師朵公司、積家崴公司,將繳納鉅額的稅賦,因此久亨、黑澤等公司就以不實的帳載方式虛增本身之營業成本,方式就是以虛偽之大陸廠商開立之商業發票INVOICE,做為本身之進項憑證,從而可以開立高單價之發票給師朵公司、積家崴公司,他們取得了報關運輸業者的發票,以墊高成本的方式入到進貨帳裡面,因為墊高單價之後數量必定不足,就是拿不實的商業發票INVOICE記載在他們的帳上,因此這不是未取具實際交易對象憑證的問題,而是虛偽取具不實進項憑證的問題,所以才會說一千多萬的進貨是沒有任何證據證明。」、「久亨、黑澤公司繳納高額營業稅,積家崴公司、師朵公司就拿來做為進項扣抵稅額,沒有影響,但是黑澤、久亨公司開立高單價發票,黑澤、久亨公司取得的發票成衣的單價都是幾十元一件,但是開到積家崴公司、師朵公司的部分卻變成幾百元一件,勢必黑澤、久亨公司要繳納鉅額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所以才回到我前面講的,必須要墊高黑澤、久亨的營業成本,墊高營業成本的方式就是拿不實的商業發票INVOICE入到進貨帳,來墊高營業成本。」、「如果黑澤公司他低成本高價賣出去,黑澤公司也繳納了營利事業所得稅,那就沒有問題,但是黑澤公司低價進貨卻高價賣出去,卻沒有繳納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卻以墊高成本的方式來規避繳納鉅額營利事業所得稅,以不實之大陸廠商開立之商業發票來充當進項憑證,進貨大陸廠商開立之進項憑證,這部分我認為是無進貨事實,如果是無進貨事實,黑澤公司開立給師朵公司、積家崴公司發票,就是不實發票。(問:你如何認定黑澤、久亨公司取具的做為進項的大陸商業發票是不實的?)我們請海關去大陸查…,…我們查的結果他們也知道,黑澤公司他們自己提示過兩種不同的商業發票,我們就不知道哪個是真的哪個是假的,一個是給臺北地院進貨帳所附的發票INVOICE,一個是他們打行政訴訟提給行政法庭的資料,這兩個都是黑澤公司98年的商業發票,我有做出對照表(庭提對照表)所以我認為他的商業發票是不實的」等情(見原審訴794卷十二第22至26頁、第29頁),並有證人朱恆川庭呈之黑澤有限公司前後提出不同之98年度國外廠商開立之商業發票對照表可證(見原審訴794卷十二第30頁正反面,另詳後⑷⑦、⑧所述)。
⑶、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黑澤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業務部
分是我在負責…。(問:黑澤公司於南京東路處這是何處?)…沒有在那邊工作,我是跟我朋友借地址。(問:久亨公司你是實際負責人?)是。(問:久亨公司師朵公司是使用同樣員工跟營業場所嗎?)現在營業處所在一所,早期沒有在一起,員工都是互相幫忙。(問:久亨公司跟師朵公司決策人員一樣嗎?)原則上都是我一個人。」等語(見99偵2233卷二第193至第195頁,102偵2790卷第21至22頁)。另證人羅雅昕證稱:我96年進公司都沒有跟王人德(黑澤公司登記負責人)接觸,業務上不會跟他接觸,是跟李玉龍接觸,王人德不會到公司。(問:據你所知黑澤公司有無其他員工?)只有王人德,因為勞健保資料。(問:你也有處理積家崴公司公司的事物?)有。(問:積家崴公司、師朵公司、久亨公司及黑澤公司有無實際辦公室?)是設在南京東路,我們是在松德路。(問:就久亨公司部分你有處理?)内帳我有處理,我也是向李玉龍報告公司情況。(問:久亨、黑澤公司、積家崴公司是何關係?)是家族企業,是在買賣成衣,實際的營運狀況我不清楚。」等語(見99偵2233卷二第184頁、第193至195頁)。可見被告為黑澤、久亨公司與師朵、積家崴公司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被告實際經營之上開公司地址同一,員工互用,甚至連會計人員都相同,縱使有獨立帳務,但上開公司彼此帳務之處理,會計羅雅昕仍是受被告指示而為之(詳後述,證人羅雅昕於本院審理時證述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30頁),被告對上情亦不爭執,應堪認定。
⑷、此外有以下文書資料可資參照,分述之:
①、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月4日刑事案件移送書併財北國稅
審三字第0990209251號函暨所附公司及負責人基本資料、財政部查缉案件稽查報告書及案關資料營業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單、有關進、銷項、申報扣抵營業稅狀況之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及清單、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相關銀行開戶資料及帳戶交易明細表、金流交易之取款條及匯款單、房屋稅繳款書及契約書等資料(見99偵2233卷一第1至189頁,99偵2233卷二第1至180頁)。
②、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99年12月29日財北國稅審三字第0990248
170號函暨補充事證:久亨公司營業稅申報進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營業成本對照暨計算虛銷金額一覽表、黑澤公司華南銀行懷生分行帳戶支存情形查核結果一覽表情形及相關銀行憑證資料、久亨公司第一商業銀行南門分行帳戶支存情形查核結果一覽表及相關銀行憑證資料、黑澤公司96-98年度進銷貨帳、發票及INVOICE等資料、久亨公司96至98年度進銷貨帳、發票及INVOICE等資料、久亨公司進銷項查核清單、黑澤公司進銷項查核清單、久亨及黑澤公司96年度至9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見99他9743卷第43至384頁)。
③、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3月16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10200
695號函暨附件專案申請調檔統一發票查核名冊、查核清單、營業稅申報書及稅額繳納電子檔資料及附表(黑澤、久亨、積家崴、師朵公司,見原審訴794卷三第60至527頁)。
④、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12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543
86號函暨附件黑澤有限公司98年度進貨發票及進貨帳(國內部分)對照表、黑澤有限公司98年度進貨發票及進貨帳及銷貨帳對照表(見原審訴794卷六第33至35頁存置袋內)。
⑤、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3年12月10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300522
44號函暨附件未提供進貨發票明細表、黑澤、澤鵟實業有限公司96、97年度進貨發票與進貨帳及銷貨帳對照表(見原審訴794卷七第4至21頁反面外放證物袋)。
⑥、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4年8月5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40028987
號函暨附件久亨等5家公司96年至98年度繳納營業稅額等對照表、久亨實業有限公司96年至101年度營業稅申報進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本期進貨對照表、師朵公司及積家崴公司96年至98年及100年至101年營業稅違章案件補徵稅額及罰緩統計表、久亨、黑澤、伊格斯及澤鵟公司96年至98年度進貨憑證及進貨帳帳載不符一覽表(見原審訴794卷八第96頁、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卷第1-180頁)。
⑦、黑澤有限公司前後提示不同98年度國外廠商開立之商業發票
對照表及98年度進貨帳(見原審訴794卷十二第30至34頁反面)
⑧、黑澤有限公司98年度進貨發票及進貨帳及銷貨帳對照表、黑
澤有限公司102年度簡字第183號行政訴訟補充提示資料:98年度向國外廠商下單發票(見原審訴794卷十二第37至48頁)。
⑸、如附表一所示黑澤公司為營業人開立給師朶公司、積家崴公
司之發票明細及銷售額,及如附表二所示久亨公司為營業人開立給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之發票明細及銷售額均如附表
一、二「發票影本所在頁數」欄所載在卷可查。
(三)事實欄二部分:
⑴、除被告上開供述及證人羅雅昕上開證述外,證人游雅絹另證
稱:其接手陳淑姿擔任澤鵟公司登記負責人,但與陳淑姿一樣長年居住美國,澤鵟公司在國內業務均由被告處理等情明確(見102偵6531卷一第229至230頁)。參酌上情,可見被告為澤鵟公司及師朵公司實際經營業務之人,被告實際經營上開公司地址同一,員工互用,甚至連會計人員都相同,被告對上情亦不爭執,應堪認定。
⑵、就被告為上開集團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設立過水公司之緣
由是否確如其所辯解為避免與大陸廠商發生糾紛云云,有如下證人之證詞,可證其辯解不合情理之處而不足採,分述之:
①、證人即當時在財政部台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擔任稅務員張建宏
證稱:其負責查緝澤鵟公司100年至101年6月間稅務,這間公司(指被告所經營之家族企業)採用的手法其實都一樣,…這家澤鵟公司並沒有銷貨的事實,但是開發票給師朵公司。…,事實上久亨、黑澤、澤鵟等公司對他們來說(指被告經營之家族企業)是稅務規劃,就我們而言是過水公司,事實上他們是不存在的…他們的Invoice、送貨那一些,應該是要針對師朵公司、積家崴公司,整個貨物流程,包括金流所有東西,…,中間送貨契約全部都是師朵公司跟積家崴公司,根本不需要中間的過水公司。…對我的查核而言,我認為是沒有實際交易,因為中間都是過水公司,事實上根本不需要透過過水公司來做,若要做虛偽交易,他們還是可以簽約,但是廠商的送貨單好像都是針對師朵公司跟積家崴公司。…100年、101年的查核跟之前總局針對96至98年之查核方法一致,我們(指100年、101年間)只針對他們的金流、物流方面來看,事實上就跟以前的手法是一致,他們之間沒有實際交易,所開立之發票為不實發票等語。又證稱:本件不合理的有幾個點,第一個是國内進貨部分,因為是澤鵟公司的上游公司出貨給師朵公司,應該是由澤鵟公司的上游公司直接開發票給師朵公司,結果竟然是上游公司開發票給澤鵟公司,然後再由澤鵟公司開高加值率的發票給師朵公司,高加值率就是例如原本這上游公司開的發票是10塊,然後澤鵟公司先過個水,然後把這個10塊加個好幾倍,開發票給師朵公司,做為師朵公司的進項憑證,做為抵稅用,這時候原本師朵公司應該繳較多的營業稅,就變成可以少繳。第二個是國外進貨部分,因為澤鵟公司提供給我們的會計帳薄,其中有幾筆顯示國外進口,我們發函給澤鵟公司提供資料,但他拒絕提供,所以我們認定不是他的進口貨物,因為他們提供不了報關單,所以我們依之前査核的經驗推敲,應該是澤鵟公司的上游公司才有報單,所以澤鵟公司才沒有提供,師朵公司又用這樣的方式過水,所以澤鵟公司沒有辦法提供,因為其實應該是師朵公司直接跟國外的上游公司進貨,然後再利用第一點所講的方式墊高他自己的進貨成本…等語(見102偵6531卷一229、231、233頁,本院卷二187至196頁,102偵6531卷二194至195、196頁)。
②、證人林婷婷於偵查中證稱「(問:若中間有一個過水公司,營業稅怎麼算?)過水公司通常只有銷項發票,因為貨物都不是過水公司自己進的,所以他們拿不到進項發票,所以沒有可以減掉的進項數額的這個項目,但是他們過水公司都會依銷項稅額乖乖繳營業稅,所以這些公司有一個共通特性,就是「加值率過高」,就是繳的營業稅比例很高。(問:過水公司會幫這些真正進貨的公司逃漏什麼稅?)營所稅,而且這些過水公司都會把營業額壓在3000萬以下,就是躲避我們的查帳。…這家公司〈指伊格斯公司,因查核對象為伊格斯公司,故以伊格斯公司為例〉說他都是跟大陸、香港進貨,他拿到的只是商業發票,伊格斯沒有進口報關,而且他們的款項也都不是匯給發票上的公司,所以金流也對不上,因為貨的量很大,卻沒有報關紀錄,他的貨到底怎麼進來,我們請他們提供資料也沒有提供。…。(問:本件是逃漏什麼稅?)我們查的是營業稅,因為我們認為他是虛開發票,所以我們査到的都是逃漏營業稅的部分,但是被查核之公司(指伊格斯公司)都有繳營業稅,虛開的發票給師朵公司做為進項可以扣抵,也就是降低營業稅應繳的。(問:你們可以計算逃漏營所稅的部分嗎?)因為師朵公司最後有沒有繳到營所稅要再查才知道,我們都只查這些過水公司。(問:你們在查師朵,是誰在査?)因為我們主要是查虛設行號,但師朵公司並不是虛設行號,所以我們不會査師朵公司,但我們會通報營所稅課,他們再去査師朵公司有沒有逃漏稅。…被查核公司大部分都是從大陸、香港進口,但是都沒有報關紀錄,而且都只有商業發票,而且去匯款的資料不僅對不起來,匯款的人還都是師朵公司的員工,真的進貨的人應該是師朵公司等情(見102偵20821卷第20至22、24、26頁)。
③、證人即國稅局信義分局稅務員之張麗琴偵查中證稱:正常經
營的公司通常會檢附的是進口報單、提單、繳納關稅的證明,但這幾家公司都沒有檢附,請他們提示也都沒有下文等語(見102偵20821卷第25頁)。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針對交易是否屬實部分,我們有提到物流跟金流,久亨公司(澤鵟公司情況亦同,如上述)當時主張是從國外進口再賣給師朵公司,但是國外進口憑證只有Invoice,沒有進口報單,也就是沒有通關資料,我們就不知道是如何從大陸、香港進口,正常從境外進口會有通關,通關就有進口報單,他沒有提示進口報單,我們無法確定貨是從國外進口,他又賣給師朵公司,金流部分若是進貨匯款出去跟國外廠商也就是出貨人的名稱不同,金額也不同,我們覺得金流、物流進口的部分有很大的問號,不知道他是怎麼進來的,假設他沒有進貨,就沒有貨可以賣給師朵公司,但是他又開發票給師朵公司,這就是開立不實發票給師朵公司,我們認定師朵公司跟久亨公司是沒有交易事實,黑澤公司也是一樣情況。…久亨公司(澤鵟公司亦同)跟師朵公司當時是在同一營業地址,若是依照久亨公司(澤鵟公司亦同)年度營所稅申報資料,最基本水電費是零,油電費是幾佰元,銷貨運費也是零,跟一般正常公司的營運是不同的,基本開銷都沒有。…薪資也才20幾萬,他有6000多萬的營業額,20幾萬應該不到一人的薪資,意思是這不是一個實際營運的公司。…(問:就這個查核〈指102偵20821號卷第29頁、第24頁之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2年4月3日函文〉,妳們認為…澤鵟公司跟師朵公司之間是沒有交易的?發票是虛開的?)是。(問:妳從何處看出發票背後的交易行為是不存在?)我們先認定久亨公司(澤鵟公司亦同,因證人為查核久亨、黑澤公司之稅務員,故以久亨公司為例)到底是不是實際營運的公司,帳面上就憑證取得,在我的報告中他境內進貨只有200多萬,其他5800多萬主張是從境外進口,境內進貨一定會拿到國內廠商開統一發票,270萬在查緝當時,他稱是銷300多萬,進銷是可以對的,問題是境外部分5800多萬都是用Invoice,沒有通關、沒有進口報單、沒有合法憑證,就不清楚境外的5800多萬是否有進貨事實,就物流來看我們不能確定貨是從境外到久亨公司,若實際上沒有進貨怎麼會有貨賣給師朵公司。…(問:妳當時在查核久亨公司、澤鵟公司、伊格斯公司、師朵公司交易時,有無請他們提出契約書及帳冊、憑證發票等?)有,都有發調查函,他們沒有全部提示出來,他們說有其他案子在調查,就是給局部的資料。(問:有無師朵公司跟其他公司交易的契約書?)沒有契約書。…從境外進口部分,只有Invoice,沒有進口報單。(問:查核當時他們只是提出局部的帳冊、憑證?)是,沒有全部,也沒有契約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77至187頁)。
④、證人即台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營業稅科稅務員王重元證稱:
「(問:你是否有去過他們營業場所做履勘?)有,我有去辦公室,因為他們公司包含師朵、久亨、澤鵟、積家崴公司,陸續遷到同一營業處所,我們是去看這些公司實際上有無在該址營業,當時看的時候公司的會計吳采樺有在那邊讓我們做訪談紀錄,他說這些公司大部分業務部分都不進辦公室不需要打卡,所以我們到那邊沒有看到相關人員在裡面上班。(問:你是否有去台灣銀鯨公司内湖倉庫訪視?)是,事後我們同事在做整個交易流程實質審核時,師朵送貨單簽收地址都是在内湖,我們去現場銀鯨(按:銀鯨公司為師朵公司的上游)倉庫,我們當時是要去現場確定是師朵的倉庫還是什麼公司的倉庫,後來去現場發現是銀鯨的倉庫等情(見原審訴794卷九第252頁反面至第254、255頁)。
⑶、此外有如下文書資料可資參照,分述之:
①、財政部臺北國稅局102年3月7日財北國稅審四字第1020009665
號刑事案件移送書及附件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查緝案件稽查報告全卷(含澤鵟公司100年度境內進貨明細表、澤鵟實業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等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個人基本資料查詢清單(陳淑姿、游雅絹)、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列印資料、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2年2月2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20151995號函、102年2月25日說明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游雅絹)、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新莊稽徵所保管條、統一發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0年11月1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03006592號函、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信義分局102年2月20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20151995號函、101年12月19日說明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游雅絹)、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信義分局101年12月11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18015281號函暨附件簽收單、101年11月12日說明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等公司)、公司基本資料、營業稅稅籍資料查詢作業、申辦及備忘事項查詢作業、華泰商業銀行101年9月25日(101)華泰總松德字第09267號函暨附件澤鵟實業有限公司99年1月1日至101年9月1日存款明細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1月至6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澤鵟實業有限公司)、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1月至6月進銷項憑證明細資料表、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0年1月至1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銷項去路)、申報書(跨年度)跨中心查詢、澤鵟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營業稅年度資料查詢進項來源明細、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101年1月至2月營業人進銷項交易對象彙加明細表(進項來源)、統一編號00000000統一發票管制異動記錄清單、100年度營業成本明細表、100年進貨簿、銷貨簿、統一發票、100年進銷存明細表、100年商品明細表、100年收款證明(含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上海銀行整批匯款明細表)、100年總分類帳、統一發票保管條、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營業稅繳款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合約書(師朵實業有限公司,澤鵟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發票、華泰銀行跨行匯款回單、明緯貿易有限公司送貨單、通盈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請款總表、請款明細、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上海銀行整批匯款明細表、臺灣土地銀行匯款申請書、通盈通運貨物簽收單、保管條、華泰銀行匯出匯款申請書、Google網頁資料、電子郵件(見102偵6531卷一第1、3至219頁)。
②、財政部102年3月14日台財訴字第10213906270號函暨附件第00
000000號訴願決定書、久亨、黑澤、師朵、積家崴等集團一覽表、轉帳傳票、華南商業銀行進口結匯證實書、發票、收費通知單、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海關規費使用證明、收據、統一發票、進口報單等文件(見102偵6531卷一第236至267頁)。
③、財政部關務署102年4月1日台關緝字第1021007149號函暨附件
師朵公司349張送貨簽收單相關報單統計表、進口人申報單價與師朵公司進貨簿單價對照表(見102偵2790卷第306至307頁反面)。
⑷、如附表三所示其中澤鵟公司部分所開立交付予師朵公司之發
票明細及銷售額計18張,合計銷售額有2,133萬9,202元如附表三中澤鵟公司「發票影本所在頁數」欄所載在卷可查。
二、被告另辯以如事實欄二所載之時間,澤鵟公司開立發票已受到管制,在此情形下無法開立不實之發票云云,然證人張建宏證稱管制發票,是因認澤鵟等公司是虛設行號,所以不給他發票,但是後來他們稱有進貨,需要銷貨,所以你們就要給發票…,至於是否真實交易 當下沒做實質調查等情明確(見本院卷二第191至192頁),另證人王重元亦證稱:…我的部分是只要他們有提出買賣合約書,送貨證明跟入庫單就會讓他們買發票,但是因為我們沒有辦法立即實質審查他有沒有交易事實、東西有沒有入庫,所以我們就當成附件先讓他們買發票等情(見原審訴794卷九第253頁),是被告以如事實欄二所載之時間,澤鵟公司開立發票受管制,辯稱:此段時間所開立之發票均真實云云,亦不足採。
三、按「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明文規定,又被告雖無自證己罪之義務,但被告或辯護人為避免法官形成有罪之心證,「被告得就被訴事實指出有利之證明方法」,亦據刑事訴訟法第161條之1明文規定。再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並不以直接證據為限,即綜合各種間接證據,本於推理作用,為認定犯罪事實之基礎,如無違背一般經驗法則,尚非法所不許。」最高法院44年台上字第702號裁判先例可資參照。被告辯稱:就事實欄一(一)黑澤公司與師朵、積家崴公司如附表一所示之發票,及事實欄一(二)久亨公司與師朵、積家崴公司如附表二所示之發票,與事實欄二澤鵟公司與師朵公司如附表三其中「澤鵟公司」開立之發票均是真實交易,並稱黑澤、久亨、澤鵟公司等為過水公司,過水公司設立是為避免師朵或積家崴公司與大陸廠商發生糾紛,故由過水公司接受大陸廠商之訂單云云,然查:如前所述,經國稅局查核結果,送貨簽收單及相關契約文件是實際營業之師朵、積家崴公司與上游出貨廠商簽定,且開立發票之過水公司如黑澤、久亨與澤鵟公司均無法提出國外進貨報關單據等,僅有大陸廠商之商業發票(Invoice),是黑澤、久亨、澤鵟公司是否真自國外或大陸進貨乙情,即非無疑。且黑澤公司提交國稅單位及行政訴訟所提出之國外廠商之商業發票竟不一,其真實性亦非無疑,另被告所經營之師朵、積家崴公司與黑澤、久亨、澤鵟公司等公司地址同一,員工薪資及水電等費用支出極低,且上開集團公司人員互用之諸情觀之。再,證人羅雅昕於本院審理時證稱於事實欄一所載時間內,受被告指示自黑澤、久亨公司之銀行帳戶提領及匯款等情(見本院卷二第119至123頁),並有檢察官107年10月12日上訴理由書所彙整附表一、附表二所示黑澤、久亨公司帳戶提領及匯款情形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04至111頁反面),自上開公司申設之銀行帳戶之提領及匯款情形,顯然無法證明黑澤、久亨公司與其等國外上游廠商間之進貨情形相互勾稽,而與上開稅務人員朱恆川證詞上開公司無國外付款之憑據,亦與證人張麗琴、林婷婷證述上開過水公司物流與金流對不起來之情形相佐,是被告辯稱真實交易云云,顯無法自其所提出有利於己之證據方法以實其說,反之檢察官所舉諸項證據資料,及參酌法院調查所得之各項直接(即附表一、二及三中伊格斯公司部分之發票明細及銷售額、上游契約文件、送貨單等)、間接證據(即前開國稅局審查案卷資料及證人即稅務員朱恆川、張建宏、林婷婷、張麗琴等、證人羅雅昕等,詳前述),本於推理作用而為綜合判斷,足認被告就開立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澤鵟公司」部分之發票,係為稅務規畫之目的而為之,在被告所經營之集團公司內部公司間,並無為前開商業交易之必要,被告前開辯解均不足採。
四、綜上,是被告上開犯行,事證已臻明確,犯行洵堪認定,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法律適用說明:
一、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被告本件行為時,即96年7月間(96年5月間)至98年8月間、100年5月至101年6月間,公司法第8條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另商業登記法第9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商業負責人,在獨資組織者,為出資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合夥組織者,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經理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商業負責人」,則依前開規定所處罰之對象為具有上開身分之人,即僅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如未具上開身分者,應與有該身分者共犯,始有適用該法論處之餘地。故公司法第8條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並不包括所謂「實際負責人」在內(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333號、97年度台上字第2044號判決意旨參照)。依卷內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公司登記基本資料所示,被告均非登記負責人,雖被告實際負責營運事務,但其並非黑澤、久亨及澤鵟公司公司章程規定設置的經理人,核與公司法第29條規定的經理人任免程序不合,是被告並非商業會計法所規定的商業負責人。而具有商業負責人身分即黑澤公司、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 上開期間的登記負責人王人德、邢月娟及陳淑姿、游雅絹其等於偵查中均證述本件行為時,其等並未實際管理前開公司業務,均是被告實際負責經營,其等既未實際管理各該公司業務,而證人羅雅亦為相同證述,均如上述,是其等對被告以黑澤、久亨及澤鵟公司名義,虛開如附表一、二及三其中「澤鵟公司」之統一發票,並不知情,而開立上開公司不實發票之會計人員,亦不知情,其等均未共同參與,是被告亦無從與有身分之登記名義人或會計人員共犯。按上說明,本件被告自難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罪相繩。
二、次按「營利事業銷貨統一發票,應認屬於商業會計法第15條所指商業會計憑證之一種,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即應認構成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該罪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文書登載不實罪屬法規競合關係,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應優先適用前者之罰則規定。」(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792號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商業負責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原含有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本質,與刑法第215條之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業務上文書罪,皆規範處罰同一之登載不實行為,應屬法規競合,且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依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原則,自應優先適用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論處。」(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6171號、第725號、90年度台上字第2446號、第5808號,91年度台上字第5397號判決均同此認定),可知被告雖非屬商業會計法所定商業負責人,惟統一發票係屬實際負責人業務上所製作之文書,仍構成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又所謂「行使」者,係指就文書之內容加入主張而言,本件事實欄一部分,被告同時為開立不實發票之黑澤、久亨公司與收受發票之師朶、積家崴公司為實際負責人;事實欄二部分,被告為開立發票之澤鵟公司及收受發票之師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明知附表一、二及附表三「澤鵟公司」所示之發票內容為不實,各該開立發票與收受發票之行為亦無就發票內容為主張之行為目的,故與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之要件不侔。
三、又按申報營業稅之義務雖為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明定之法定申報義務,同時營業人為能合法經營其公司主要業務,就必須依法按期申報營業稅,據以向稅務機關申領空白統一發票,顯然開立統一發票行為與營業人公司營業之間具有密切關連,是營業人反覆所為之社會行為,雖非營業人經營之主要業務,仍認係營業人為附屬於該營業人公司主要營業事項之附隨業務,營業人基於此項業務上附隨行為所填製之文書即屬業務上文書,至於此附隨業務是否為法定公法上之義務,則與其是否為附隨業務之認定無涉(參照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5834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6355號判決、102年度台上字第2599號判決意旨參照)。是本件被告為事實欄一所示黑澤、久亨公司及事實欄二所示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實際經營銷售業務,而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製作各該公司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中有關澤鵟公司部分之不實統一發票,均係於各該公司業務上附隨製作之文書統一發票上為不實登載之罪。
四、核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二)及事實欄二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就如事實欄所載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事實,檢察官引據起訴法條為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而此部分之事實與刑法第215條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事實,基本社會事實相同,本院於審理時復告知被告及辯護人可能涉犯上開罪名,無礙於被告防禦權之行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0條之規定,變更起訴法條。又刑法所稱接續犯,乃指行為人之數行為,於同一或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且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者而言。被告如事實欄一(一)、(二)所示如附表一、附表二,及事實欄二如附表三中「澤鵟公司」部分所載填製不實發票之行為,係被告指示不知情之會計人員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及同一地點,反覆侵害黑澤、久亨、澤鵟公司營業銷售不實內容之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强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罪予以評價較為合理。又被告除實際經營之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外,為稅務規畫之目的而設立黑澤、久亨、澤鵟等公司,上開公司對外均具有法律所賦予之獨立法人格,且如附表一、附表二及附表三中「澤鵟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均標示各該公司名稱,就各公司統一發票之業務上文書之形式及內容,均具有獨立性,且各該公司對發給空白發票之稅務機關而言,亦具有個別性,準此,被告所犯不實填製黑澤、久亨、澤鵟公司統一發票之行為,各係基於為各別營業人黑澤、久亨、澤鵟公司不實統一發票之業務文書之接續犯意,而分別接續填製不實之統一發票數紙,就各別公司應依接續犯論以一罪,但被告就事實欄一(一)之黑澤公司、事實欄一(二)之久亨公司及事實欄二澤鵟公司所示犯行,各為不同營業人,則其上開犯行,為三個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應分論併罰。被告利用不知情之會計人員填製如上述不實發票,係間接正犯。
五、上訴評價部分:原審疏未詳查,就此部分遽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檢察官執此上訴,尚非全然無據,原判決既有上開瑕疵可指,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爰審酌被告為黑澤、久亨、澤鵟公司及師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為積家崴公司之負責人,本應正當經營,確實為統一發票之記載及開立,然卻為稅務規畫之目的,以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名義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為數甚多,銷售額均達數千萬元,足生損害於上開公司營業銷售內容之正確性,所為非是,姑念被告前無犯罪論罪科刑之紀錄,有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自偵查迄今均未認罪,仍飾詞為辯之犯罪後態度,姑念其已在行政訴訟中與稅務機關達成和解,且就事實欄二部分,國稅局重新審理後於107年9月27日發函(含澤鵟公司)載有「已無違章情事,爰予註銷營業稅本稅及撤銷罰鍰處分」,此有財政部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9月2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62328號函在卷可查(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44頁),參酌本件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數量及銷售額、犯罪時間甚長,及被告自述大專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育有3位子女,有2位已成年,並經營家族企業之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就如事實欄一(一)及(二)、事實欄二部分之罪各量處如附表甲編號一、二及三所示之刑,復綜合評價各罪類型、關係、法益侵害之綜合效果,考量犯罪人個人特質,認應對之具體實現多少刑度,即足達到矯治教化之必要程度,並符罪責相當原則,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併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起訴意旨認如事實欄一(一)、(二)及事實欄二部分所載之事實,被告為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之納稅義務人及商業會計法之商業負責人,竟基於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及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之犯意,將如附表一、附表二所示之黑澤、久亨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及將附表三其中「澤鵟公司」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交付與師朶公司,充當進貨憑證使用,供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逃漏營業稅,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營業稅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復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又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再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於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之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懷疑之存在時,即無從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裁判先例可參)。訊據被告堅決否認有此部分犯罪,辯稱:都是真實交易,固不可採,然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所憑諸項證據,僅能證明被告如附表一黑澤公司、附表二久亨及附表三中「澤鵟公司」所開立之發票,並非基於真實交易而開立乙情,認定如前。
三、起訴意旨認被告就事實欄一(一)及(二)及事實欄二所載被告為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有虛開如附表一黑澤公司、附表二久亨公司及附表三中「澤鵟公司」部分所示統一發票,並交付與如事實欄一所示被告為登記負責人之積家崴公司、及事實欄一及二所示被告為實際負責人之師朶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使用,據以申報營業稅之事實,本院已認定如前,惟按營業人當期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後之餘額,為當期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本條項之立法理由則明載:「本條第1項規定以當月分銷項稅額,扣減進項稅額(不限當月分)為計算稅額之方法。銷項稅額大於進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應納稅額;進項稅額大於銷項稅額者,其餘額即為溢付稅額。」是我國營業稅原則上採加值型課徵方式,係就銷項稅額與進項稅額之差額課徵之。又稅捐稽徵法第41條關於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係結果犯,除犯罪之目的在逃漏稅捐外,須納稅義務人有發生逃漏稅捐之結果,始克成立(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6023號判決參照)。如上述開立發票之公司,與收受發票之公司間,彼此間並無交易事實,屬虛偽開立統一發票之行為,因上開公司彼此間,並無實際商業交易,即無從因商業交易而有營業稅之核課,是對開立發票之黑澤、久亨及澤鵟公司原無繳納營業稅之必要,但事實上卻因開立發票而有申報並繳納營業稅額之事實,有上開國稅局函送稽查資料可稽,而收受發票之師朶、積家崴公司因持不實發票抵扣進銷項憑證,因此有短納營業稅之情形,惟虛開發票之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與收受發票之師朶公司(事實欄一、二)、積家崴公司(事實欄一),均為被告所實際經營,資金、成本及收入均歸被告支配管理,由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繳納營業稅,或因虛開營業稅之黑澤、久亨公司及澤鵟公司繳納營業稅,對於資金擁有及支配者而言均同一,對於國庫徵納營業稅亦不生軒輊,此由國稅局重新審理後於107年9月27日發函(含澤鵟公司)載有「已無違章情事,爰予註銷營業稅本稅及撤銷罰鍰處分」,此有財政部國稅局信義分局107年9月27日財北國稅信義營業字第1070162328號函在卷可證(見本院卷一第143至144頁),是尚難認被告因有前開論罪之事實欄一、二所載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發生幫助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逃漏營業稅之結果,準此,檢察官起訴及追加意旨指被告如前開論罪事實欄一、二之事實,有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行為云云,應屬被告此部分被訴之幫助他人逃漏營業稅之罪,無法證明其成立。至檢察官上訴理由敘及被告以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幫助他人逃漏營利事業所得稅云云,惟營業稅與營利事業所得稅之發生原因、申報方式與期間,及核課之計算方式均不同,認定逃漏稅額之計算方法及減免事由亦不同,檢察官於起訴書及追加起訴書中「澤鵟公司」部分,均未敘及此部分事實,自無從認定檢察官業已起訴,且此與本院前開訴論罪科刑之事實,並無公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本院自無從予以審判,併此敘明。
四、綜上所述,依檢察官起訴及追加起訴中澤鵟部分所提證據,尚不足使本院形成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幫助逃漏營業稅等犯行之確信心證,自不能以各該罪名相繩。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公訴意旨所指前揭犯行,原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惟因此部分與前開經本院論罪科刑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丙、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公訴意旨另以:被告李玉龍為澤鵟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澤鵟公司,先後登記負責人游雅絹、陳淑姿)、久亨公司(登記負責人邢月娟)、黑澤公司(登記負責人王人德)之實際負責人,為商業會計法所稱之負責人,明知上開公司與師朶公司於附表三所示各該公司開立發票之期間內(分別為自100年3月或5月起至101年6月間),並無銷貨與師朶公司之實際交易,竟開立面額高達如附表三各該公司開立之金額之統一發票而制作不實之會計憑證後,交付與師朶公司作為進項扣抵成本使用,以此方式幫助師朶公司逃漏如附表三各該公司合計之營業稅稅額,因認被告就此部分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云云。
二、按「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一、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者。…」,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明文規定,又「不起訴處分已確定…,非有左列情形之一,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一、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者。…」,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定有明文。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載有「被告李玉龍就附表所示編號二至四之犯行(即本判決附表三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部分虛開發票之行為),前雖經本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790、10822、1082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被告就附表編號一所示(即本判決附表三伊格斯公司部分虛開發票)之犯行,前經財政部國稅局函送名義負責人即被告游雅絹及陳淑姿至本署承辦(由本股另以102年度偵字第6531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被告當庭承認其才係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始由本股另簽分本件偵辦,且經查本件確有違反商業會計法及稅捐稽徵法之犯嫌,其使用之手段相同又在前揭案件不起訴處分確定前即已存在而未及審酌之新事實及新證據,故就附表編號二至四之部分一併追加起訴。」等語,顯然檢察官認被告為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上開公司因虛開統一發票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因為被告承認其為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而有新事實及新證據,得以不受刑事訴訟法第 260條之拘束而再行起訴(本件係追加起訴,為行文方便,以下概稱為重行起訴),茲認檢察官本件就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部分,對被告不起訴處分後重新(追加)起訴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之規定不侔,析述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260條(舊規定為第239條) 所謂同一案件,指同一訴訟物體,即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者而言,不以起訴或告訴時所引用之法條或罪名為區分標準。查被告為久亨、黑澤、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竟於如本判決附表三所載時間,虛開各該公司如該附表三所示金額之統一發票,交付師朶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因認被告與上開公司登記負責人刑月娟、王人德及陳之逸、陳國豐(以上二人先後擔任伊格斯公司登記負責人),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以102年度偵字第2790、10822、10823號不起訴處分確定。檢察官前開不起訴處分之法條及罪名,為被告與上開登記負責人共同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他人逃漏稅捐罪嫌,雖未引述刑法第215條規定,但其論斷不構成犯罪之不起訴事實包括上開公司虛開業務上附隨作成之業務上文書即統一發票之事實,準此以觀,本件檢察官就被告為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虛開如附表三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重行起訴之事實,與上開不起訴處分者就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所為之不起訴處分,被告及犯罪事實均相同,為同一訴訟物體,即為同一案件,是本件檢察官重行起訴是否合乎起訴之法律程式,應審究有無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規定之發現新事實或新證據(本件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得為再審原因之情形,略述)。
(二)次按不起訴處分已確定之案件,非發現新事實新證據不得對於同一案件再行起訴,所謂新事實或新證據者,祇須以前未經發現且足認被告有犯罪嫌疑為已足,並不以其確能證明犯罪為必要,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644號判決意旨參照。
本件檢察官(追加)起訴書上所認被告承認自己為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對於被告為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上開公司有附表三所示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雖屬以前未經發現之事實或證據,但無法對被告經不起訴處分之涉犯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有附表三所示虛開統一發票之行為之犯罪嫌疑有任何之證據證明力,是被告上開供述,並非前開不起訴處分案件之新事實或新證據,而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不侔。
(三)又按刑事訴訟法第267條有關檢察官就犯罪事實之一部起訴者,其效力及於全部之規定,是為學說所稱之起訴(或公訴)不可分原則。惟公訴不可分原則僅限於實質上一罪及裁判上一罪,在訴訟法上係一個訴訟客體,無從割裂,故其一部分犯罪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確定後,檢察官再就全部犯罪事實提起公訴,法院應予以審理而為實體判決有別。是本件檢察官就被告擔任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有虛開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之事實,不起訴處分後重新連同被告為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虛開如附表三所示統一發票之行為全部追加起訴,倘法院審理結果認,起訴事實(澤鵟公司部分)與經不起訴處分之事實(就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部分),係數罪,並非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之關係,即無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查:被告雖為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不起訴處分部分)與澤鵟公司(本件追加起訴事實欄二部分)之實際負責人,但各該公司均係依法設立登記之公司,在法律上有獨立之法人格,有法律擬制之各別獨立主體,且本件上開四家公司虛偽開立之業務上文書,就文書外觀上,為稅捐機關所核發之空白統一發票,各別表彰上開公司之主體(公司)名稱、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公司地址、電話等營業人主體事項,且係附隨於各該公司經營之銷售業務而填製,在法律評價上,應認係被告為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及澤鵟公司,在各別公司業務上所犯之數個 業務上登載不實罪,在訴訟上為各別之數個客體,據此以觀,本院認被告因擔任澤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附表三所示時間,就附表三澤鵟公司附隨業務上作成之統一發票有登載不實之事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即事實欄二部分),其起訴之效力,因無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並不及於被告擔任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於附表三所示時間虛開如附表三上開公司所示不實統一發票事實,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之事實。
三、綜上所述,檢察官因發現被告為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乙情,就澤鵟公司有如附表三所示,虛開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追加起訴之效力,因無起訴效力不可分原則之適用,檢察官亦未提出新事實或新證據,以證明被告就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犯有業務上登載不實罪,或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捐罪之犯罪嫌疑,是其重行起訴之行為,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60條第1款之規定不符,是其重行起訴與起訴之法律程式有違,揆諸前開說明,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303條第1款規定對被告此部分公訴意旨諭知公訴不受理判決,始為適法,原審未察,遽為實體之無罪判決,即有未合。檢察官就此部分上訴,猶執陳詞堅指被告仍構成上開罪嫌,洵非可採。惟原判決就此部分既有上開瑕疵之處,即無從維持,應由本院撤銷改判,並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丁、至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9342號移送併意旨書就被告為澤鵟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6年5月起至97年4月止,收取昶峰運通有限公司(下稱昶峰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19紙作為澤鵟公司進銷項憑證使用,暨被告明知澤鵟公司於上開期間,無銷貨事實,虛開澤鵟公司不實發票52紙交付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幫助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逃漏營業稅,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之填製不實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營業稅罪嫌(詳本院卷一第82至84頁);又該署以107年度偵字第29427號案件移送併辦意旨書就被告為伊格斯公司實際負責人,於96年4月至97年8月間,收取昶峰公司開立之不實統一發票9紙作為伊格斯公司進銷項憑證使用,暨被告明知伊格斯公司於96年3月至98年7月止,並無銷貨事實,竟開立伊格斯公司不實發票175紙交付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作為進銷項憑證,幫助師朶公司、積家崴公司逃漏營業稅,涉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嫌、稅捐稽徵法第43條第1項之幫助逃漏營業稅罪嫌(詳本院卷一第122至131頁)。移送卷證併前開檢察官起訴之事實(即本判決事實欄一黑澤、久亨公司部分)案件審理乙節,查如前述,被告雖同時為澤鵟、黑澤、久亨、伊格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但基於各別公司之獨立法人格及營業主體性,本院認事實欄一被告就黑澤公司、久亨公司有如附表一、附表二虛開各該公司業務上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與檢察官嗣後移送併辦之澤鵟、伊格斯公司之上開事實,係數罪關係,並無訴訟客體同一無法分割之一罪關係,而無起訴不可分原則之適用,上開併辦部分即非本院所得審判,爰退由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另為適法之處置。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9條第1項前中段、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第303條第1款、第364條,刑法第21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維駿提起公訴、檢察官蕭惠菁追加起訴,檢察官許智評提起上訴,檢察官吳廣莉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許宗和
法 官 黃玉婷法 官 黃惠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吳錫欽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4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黑澤有限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新臺幣(元) 稅額:新臺幣(元)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積家崴股份有限公司 96年7月 UU00000000 2,692,084 134,604 100偵979卷一第76頁 2 96年7月 UU00000000 2,053,393 102,670 100偵979卷一第77頁 3 96年8月 UU00000000 2,482,306 124,115 100偵979卷一第78頁 4 96年8月 UU00000000 2,325,398 116,270 100偵979卷一第79頁 5 97年1月 XU00000000 791,563 39,578 100偵979卷一第80頁 6 97年1月 XU00000000 534,557 26,728 100偵979卷一第81頁 7 97年1月 XU00000000 1,300,091 65,005 100偵979卷一第82頁 8 97年3月 YU00000000 1,637,530 81,877 100偵979卷一第83頁 9 97年4月 YU00000000 3,713,215 185,661 100偵979卷一第84頁 10 97年5月 ZU00000000 128,128 6,406 100偵979卷一第85頁 11 97年5月 ZU00000000 17,370 869 100偵979卷一第86頁 12 97年6月 ZU00000000 21,029 1,051 100偵979卷一第87頁 13 97年11月 CU00000000 24,138 1,207 100偵979卷一第88頁 14 97年11月 CU00000000 862,776 43,139 100偵979卷一第89頁 15 98年3月 EU00000000 150,922 7,546 100偵979卷一第89-1頁 合計開立15張發票 18,734,500 936,726 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師朵實業有限公司 96年7月 UU00000000 574,117 28,706 100偵979卷一第90頁 2 96年7月 UU00000000 40,344 2,017 100偵979卷一第91頁 3 96年7月 UU00000000 190,428 9,521 100偵979卷一第92頁 4 96年7月 UU00000000 98,301 4,915 100偵979卷一第93頁 5 96年7月 UU00000000 134,970 6,749 100偵979卷一第94頁 6 96年8月 UU00000000 166,470 8,324 100偵979卷一第95頁 7 96年9月 VU00000000 703,758 35,188 100偵979卷一第96頁 8 96年9月 VU00000000 4,683,075 234,154 100偵979卷一第97頁 9 96年10月 VU00000000 5,671,927 283,596 100偵979卷一第98頁 10 96年10月 VU00000000 366,062 18,303 100偵979卷一第99頁 11 96年10月 VU00000000 4,725,637 236,282 100偵979卷一第100頁 12 96年11月 WU00000000 959,026 47,951 100偵979卷一第101頁 13 96年11月 WU00000000 529,184 26,459 100偵979卷一第102頁 14 97年1月 XU00000000 1,110,064 55,503 100偵979卷一第103頁 15 97年1月 XU00000000 311,042 15,552 100偵979卷一第104頁 16 97年1月 XU00000000 525,995 26,300 100偵979卷一第105頁 17 97年1月 XU00000000 300,026 15,001 100偵979卷一第106頁 18 97年2月 XU00000000 405,410 20,271 100偵979卷一第107頁 19 97年2月 XU00000000 244,941 12,247 100偵979卷一第108頁 20 97年3月 YU00000000 475,974 23,799 100偵979卷一第109頁 21 97年3月 YU00000000 528,828 26,441 100偵979卷一第110頁 22 97年3月 YU00000000 1,066,134 53,307 100偵979卷一第110-1頁 23 97年3月 YU00000000 979,204 48,960 100偵979卷一第111頁 24 97年3月 YU00000000 913,900 45,695 100偵979卷一第112頁 25 師朵實業有限公司 97年3月 YU00000000 942,486 47,124 100偵979卷一第113頁 26 97年5月 ZU00000000 641,475 32,074 100偵979卷一第114頁 27 97年5月 ZU00000000 1,026,664 51,333 100偵979卷一第115頁 28 97年5月 ZU00000000 432,751 21,638 100偵979卷一第116頁 29 97年5月 ZU00000000 1,049,611 52,481 100偵979卷一第117頁 30 97年5月 ZU00000000 949,271 47,464 100偵979卷一第118頁 31 97年7月 AU00000000 382,490 19,125 100偵979卷一第119頁 32 97年7月 AU00000000 274,555 13,728 100偵979卷一第120頁 33 97年7月 AU00000000 1,099,669 54,983 100偵979卷一第121頁 34 97年7月 AU00000000 968,413 48,421 100偵979卷一第122頁 35 97年9月 BU00000000 493,357 24,668 100偵979卷一第123頁 36 97年9月 BU00000000 581,017 29,051 100偵979卷一第124頁 37 97年9月 BU00000000 486,278 24,314 100偵979卷一第125頁 38 97年9月 BU00000000 651,649 32,582 100偵979卷一第126頁 39 97年9月 BU00000000 407,960 20,398 100偵979卷一第127頁 40 97年9月 BU00000000 475,509 23,775 100偵979卷一第128頁 41 97年9月 BU00000000 420,535 21,027 100偵979卷一第129頁 42 97年9月 BU00000000 606,695 30,335 100偵979卷一第130頁 43 97年11月 CU00000000 93,347 4,667 100偵979卷一第131頁 44 97年11月 CU00000000 394,204 19,710 100偵979卷一第132頁 45 97年11月 CU00000000 271,473 13,574 100偵979卷一第133頁 46 98年1月 DU00000000 71,770 3,589 100偵979卷一第134頁 47 98年1月 DU00000000 514,672 25,734 100偵979卷一第135頁 48 98年1月 DU00000000 553,066 27,653 100偵979卷一第136頁 49 98年1月 DU00000000 2,734,081 136,704 100偵979卷一第137頁 50 98年1月 DU00000000 1,177,354 58,868 100偵979卷一第138頁 51 98年1月 DU00000000 864,296 43,215 100偵979卷一第139頁 52 98年1月 DU00000000 492,000 24,600 100偵979卷一第140頁 53 98年1月 DU00000000 370,170 18,509 100偵979卷一第141頁 54 98年1月 DU00000000 8,126 406 100偵979卷一第142頁 55 98年3月 EU00000000 577,222 28,861 100偵979卷一第143頁 56 98年3月 EU00000000 462,745 23,137 100偵979卷一第144頁 57 98年3月 EU00000000 893,634 44,682 100偵979卷一第145頁 58 98年3月 EU00000000 116,559 5,828 100偵979卷一第146頁 59 98年3月 EU00000000 17,110 856 100偵979卷一第147頁 60 98年4月 EU00000000 833,540 41,677 100偵979卷一第148頁 61 98年4月 EU00000000 94,682 4,734 100偵979卷一第149頁 62 98年4月 EU00000000 155,855 7,793 100偵979卷一第150頁 63 98年4月 EU00000000 2,419,932 120,997 100偵979卷一第151頁 64 98年4月 EU00000000 588,071 29,404 100偵979卷一第152頁 65 98年4月 EU00000000 417,036 20,852 100偵979卷一第153頁 66 98年4月 EU00000000 612,057 30,603 100偵979卷一第154頁 67 98年5月 FU00000000 732,279 36,614 100偵979卷一第155頁 68 98年5月 FU00000000 844,236 42,212 100偵979卷一第156頁 69 師朵實業有限公司 98年5月 FU00000000 362,964 18,148 100偵979卷一第157頁 70 98年5月 FU00000000 888,722 44,436 100偵979卷一第158頁 71 98年5月 FU00000000 437,724 21,886 100偵979卷一第159頁 72 98年5月 FU00000000 521,482 26,074 100偵979卷一第160頁 73 98年5月 FU00000000 958,085 47,904 100偵979卷一第161頁 74 98年5月 FU00000000 112,888 5,644 100偵979卷一第162頁 75 98年6月 FU00000000 440,586 22,029 100偵979卷一第163頁 76 98年6月 FU00000000 742,326 37,116 100偵979卷一第164頁 77 98年6月 FU00000000 463,439 23,172 100偵979卷一第165頁 78 98年6月 FU00000000 778,406 38,920 100偵979卷一第166頁 79 98年7月 GU00000000 507,838 25,392 100偵979卷一第167頁 80 98年7月 GU00000000 690,416 34,521 100偵979卷一第168頁 81 98年7月 GU00000000 69,606 3,480 100偵979卷一第169頁 82 98年7月 GU00000000 394,127 19,706 100偵979卷一第170頁 83 98年7月 GU00000000 262,291 13,115 100偵979卷一第171頁 84 98年7月 GU00000000 226,424 11,321 100偵979卷一第172頁 85 98年7月 GU00000000 271,553 13,578 100偵979卷一第173頁 86 98年7月 GU00000000 785,030 39,252 100偵979卷一第174頁 87 98年7月 GU00000000 212,399 10,620 100偵979卷一第175頁 88 98年7月 GU00000000 1,351,462 67,573 100偵979卷一第176頁 89 98年7月 GU00000000 198,155 9,908 100偵979卷一第177頁 90 98年7月 GU00000000 542,413 27,121 100偵979卷一第178頁 合計開立90張發票 65,123,055 3,256,157附表二:久亨公司開立發票部分:
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積家崴股份有限公司 96年5月 TU00000000 1,904,257 95,213 100偵979卷一第179頁 2 96年5月 TU00000000 202,885 10,144 100偵979卷一第180頁 3 96年5月 TU00000000 568,264 28,413 100偵979卷一第181頁 4 96年6月 TU00000000 1,076,667 53,833 100偵979卷一第182頁 5 96年6月 TU00000000 674,920 33,746 100偵979卷一第183頁 6 96年6月 TU00000000 138,331 6,917 100偵979卷一第184頁 7 96年6月 TU00000000 142 7 100偵979卷一第185頁 8 96年6月 TU00000000 352,905 17,645 100偵979卷一第186頁 9 96年6月 TU00000000 1,843,028 92,151 100偵979卷一第187頁 10 96年7月 UU00000000 1,214,319 60,716 100偵979卷一第188頁 11 96年7月 UU00000000 1,913,073 95,654 100偵979卷一第189頁 12 96年8月 UU00000000 242,956 12,148 100偵979卷一第190頁 13 96年9月 VU00000000 564,745 28,237 100偵979卷一第191頁 14 96年9月 VU00000000 2,662,026 133,101 100偵979卷一第193頁 15 96年9月 VU00000000 3,166,741 158,337 100偵979卷一第194頁 16 96年10月 VU00000000 3,162,153 158,108 100偵979卷一第195頁 17 96年10月 VU00000000 254,976 12,749 100偵979卷一第196頁 18 96年12月 WU00000000 399,695 19,985 100偵979卷一第197頁 19 96年12月 WU00000000 829,065 41,453 100偵979卷一第198頁 20 96年12月 WU00000000 539,539 26,977 100偵979卷一第198-1頁 21 96年12月 WU00000000 743,451 37,173 100偵979卷一第199頁 22 97年1月 XU00000000 12,150 608 100偵979卷一第200頁 23 97年1月 XU00000000 1,615,152 80,758 100偵979卷一第201頁 24 97年1月 XU00000000 3,222,289 161,114 100偵979卷一第202頁 25 97年1月 XU00000000 3,525,229 176,261 100偵979卷一第203頁 26 97年3月 YU00000000 1,637,236 81,862 100偵979卷一第204頁 27 97年5月 ZU00000000 3,777,158 188,858 100偵979卷一第205頁 28 97年9月 BU00000000 608 30 100偵979卷一第206頁 29 97年9月 BU00000000 357,784 17,889 100偵979卷一第207頁 30 98年3月 EU00000000 207,100 10,355 100偵979卷一第208頁 31 98年3月 EU00000000 690,775 34,539 100偵979卷一第209頁 32 98年7月 GU00000000 24,096 1,205 100偵979卷一第210頁 33 98年7月 GU00000000 18,528 926 100偵979卷一第211頁 34 98年8月 GU00000000 6,571 329 100偵979卷一第212頁 35 98年8月 GU00000000 440,576 22,029 100偵979卷一第213頁 36 98年8月 GU00000000 12,960 648 100偵979卷一第214頁 合計開立36張發票 38,002,350 1,900,118 編號 取得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師朵實業有限 公司 96年5月 TU00000000 274,849 13,742 100偵979卷一第215頁 2 96年5月 TU00000000 121,433 6,072 100偵979卷一第216頁 3 96年5月 TU00000000 7,553 378 100偵979卷一第217頁 4 師朵實業有限 公司 96年6月 TU00000000 156,709 7,835 100偵979卷一第218頁 5 96年7月 UU00000000 25,579 1,279 100偵979卷一第220頁 6 96年9月 VU00000000 104,099 5,205 100偵979卷一第192頁 7 96年9月 VU00000000 25,889 1,294 100偵979卷一第223頁 8 96年10月 VU00000000 67,969 3,398 100偵979卷一第224頁 9 96年11月 WU00000000 169,879 8,494 100偵979卷一第225頁 10 96年11月 WU00000000 240,663 12,033 100偵979卷一第226頁 11 96年11月 WU00000000 172,996 8,650 100偵979卷一第227頁 12 96年12月 WU00000000 83,215 4,161 100偵979卷一第228頁 13 97年1月 XU00000000 3,366 168 100偵979卷一第229頁 14 97年1月 XU00000000 10,436 522 100偵979卷一第230頁 15 97年1月 XU00000000 23,943 1,197 100偵979卷一第231頁 16 97年1月 XU00000000 5,904 295 100偵979卷一第232頁 17 97年1月 XU00000000 112,159 5,608 100偵979卷一第233頁 18 97年2月 XU00000000 16,725 836 100偵979卷一第234頁 19 97年2月 XU00000000 4,860 243 103年11月26日刑事陳報狀後附被證13號至被證18號卷第216頁 20 97年3月 YU00000000 655,036 32,752 100偵979卷一第235頁 21 97年3月 YU00000000 265,754 13,288 100偵979卷一第236頁 22 97年4月 YU00000000 34,171 1,709 100偵979卷一第237頁 23 97年4月 YU00000000 450,399 22,520 100偵979卷一第238頁 24 97年4月 YU00000000 534,876 26,744 100偵979卷一第239頁 25 97年7月 AU00000000 551,897 27,595 100偵979卷一第240頁 26 97年7月 AU00000000 782,804 39,140 100偵979卷一第241頁 27 97年7月 AU00000000 865,429 43,271 100偵979卷一第242頁 28 97年7月 AU00000000 712,426 35,621 100偵979卷一第243頁 29 97年7月 AU00000000 703,243 35,162 100偵979卷一第244頁 30 97年7月 AU00000000 485,920 24,296 100偵979卷一第245頁 31 97年8月 AU00000000 491,083 24,554 100偵979卷一第246頁 32 97年8月 AU00000000 981,975 49,099 100偵979卷一第247頁 33 97年8月 AU00000000 1,155,125 57,756 100偵979卷一第248頁 34 97年9月 BU00000000 15,246 762 100偵979卷一第249頁 35 97年9月 BU00000000 682,003 34,100 100偵979卷一第250頁 36 97年9月 BU00000000 471,231 23,562 100偵979卷一第251頁 37 97年9月 BU00000000 598,663 29,933 100偵979卷一第252頁 38 97年10月 BU00000000 621,488 31,074 100偵979卷一第253頁 39 97年10月 BU00000000 586,894 29,345 100偵979卷一第254頁 40 97年10月 BU00000000 165,805 8,290 100偵979卷一第255頁 41 97年11月 CU00000000 592,565 29,628 100偵979卷一第256頁 42 97年11月 CU00000000 136,804 6,840 100偵979卷一第257頁 43 97年11月 CU00000000 265,747 13,287 100偵979卷一第258頁 44 97年11月 CU00000000 181,035 9,052 100偵979卷一第259頁 45 97年11月 CU00000000 174,283 8,714 100偵979卷一第260頁 46 97年11月 CU00000000 189,319 9,465 100偵979卷一第261頁 47 97年11月 CU00000000 706,659 35,333 100偵979卷一第262頁 48 97年11月 CU00000000 79,627 3,981 100偵979卷一第263頁 49 師朵實業有限公司 97年11月 CU00000000 63,419 3,171 100偵979卷一第264頁 50 97年11月 CU00000000 1,755 88 100偵979卷一第265頁 51 97年12月 CU00000000 21,913 1,096 100偵979卷一第266頁 52 97年12月 CU00000000 5,542 277 100偵979卷一第267頁 53 98年1月 DU00000000 764,828 38,241 100偵979卷一第268頁 54 98年1月 DU00000000 113,515 5,676 100偵979卷一第269頁 55 98年1月 DU00000000 12,744 637 100偵979卷一第270頁 56 98年1月 DU00000000 856,440 42,822 100偵979卷一第271頁 57 98年1月 DU00000000 426,970 21,349 100偵979卷一第272頁 58 98年1月 DU00000000 1,427,659 71,383 100偵979卷一第273頁 59 98年1月 DU00000000 382,690 19,135 100偵979卷一第274頁 60 98年1月 DU00000000 626,504 31,325 100偵979卷一第275頁 61 98年1月 DU00000000 720,221 36,011 100偵979卷一第276頁 62 98年1月 DU00000000 678,377 33,919 100偵979卷一第277頁 63 98年1月 DU00000000 594,687 29,734 100偵979卷一第278頁 64 98年1月 DU00000000 467,887 23,394 100偵979卷一第279頁 65 98年3月 EU00000000 12,516 626 100偵979卷一第280頁 66 98年3月 EU00000000 178,944 8,947 100偵979卷一第281頁 67 98年3月 EU00000000 646,777 32,339 100偵979卷一第282頁 68 98年3月 EU00000000 509,042 25,452 100偵979卷一第283頁 69 98年4月 EU00000000 135,070 6,754 100偵979卷一第284頁 70 98年4月 EU00000000 50,306 2,515 100偵979卷一第285頁 71 98年4月 EU00000000 189,829 9,491 100偵979卷一第286頁 72 98年4月 EU00000000 132,678 6,634 100偵979卷一第287頁 73 98年4月 EU00000000 575,377 28,769 100偵979卷一第288頁 74 98年4月 EU00000000 591,670 29,584 100偵979卷一第289頁 75 98年4月 EU00000000 61,714 3,086 100偵979卷一第290頁 76 98年4月 EU00000000 435,139 21,757 100偵979卷一第291頁 77 98年4月 EU00000000 815,465 40,773 100偵979卷一第292頁 78 98年4月 EU00000000 6,917 346 100偵979卷一第293頁 79 98年4月 EU00000000 233,246 11,662 100偵979卷一第294頁 80 98年4月 EU00000000 810,532 40,527 100偵979卷一第295頁 81 98年5月 FU00000000 676,547 33,827 100偵979卷一第296頁 82 98年5月 FU00000000 605,491 30,275 100偵979卷一第297頁 83 98年5月 FU00000000 662,870 33,144 100偵979卷一第298頁 84 98年5月 FU00000000 42,053 2,103 100偵979卷一第299頁 85 98年5月 FU00000000 10,566 528 100偵979卷一第300頁 86 98年5月 FU00000000 943,498 47,175 100偵979卷一第300-1頁 87 98年5月 FU00000000 517,526 25,876 100偵979卷一第301頁 88 98年5月 FU00000000 767,599 38,380 100偵979卷一第302頁 89 98年5月 FU00000000 664,620 33,231 100偵979卷一第303頁 90 98年5月 FU00000000 640,250 32,013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247頁反 91 98年6月 FU00000000 473,409 23,670 100偵979卷一第304頁 92 98年6月 FU00000000 750,436 37,522 100偵979卷一第305頁 93 98年6月 FU00000000 948,008 47,400 100偵979卷一第306頁 94 師朵實業有限公司 98年6月 FU00000000 83,052 4,153 100偵979卷一第307頁 95 98年6月 FU00000000 795,449 39,772 100偵979卷一第308頁 96 98年7月 GU00000000 593,706 29,685 100偵979卷一第309頁 97 98年7月 GU00000000 829,256 41,463 100偵979卷一第310頁 98 98年7月 GU00000000 470,780 23,539 100偵979卷一第311頁 99 98年7月 GU00000000 876,073 43,804 100偵979卷一第312頁 100 98年7月 GU00000000 393,582 19,679 100偵979卷一第313頁 101 98年7月 GU00000000 407,045 20,352 100偵979卷一第314頁 102 98年7月 GU00000000 640,114 32,006 100偵979卷一第315頁 103 98年7月 GU00000000 1,124,156 56,208 100偵979卷一第316頁 合計開立103張發票 42,232,192 2,111,608附表三:師朶實業有限公司取得發票部分:
編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澤鵟實業有限公司 100年5月 UC00000000 126,900 6,345 102偵6531卷二第116頁 2 100年7月 VG00000000 139,380 6,969 102偵6531卷二第116頁 3 100年7月 VG00000000 645,965 32,298 102偵6531卷二第117頁 4 100年7月 VG00000000 3,714,194 185,710 102偵6531卷二第117頁 5 100年7月 VG00000000 785,088 39,254 102偵6531卷二第118頁 6 100年8月 VG00000000 1,955,061 97,753 102偵6531卷二第118頁 7 100年8月 VG00000000 3,953,333 197,667 102偵6531卷二第119頁 8 100年8月 VG00000000 1,571,651 78,583 102偵6531卷二第119頁 9 100年8月 VG00000000 827,841 41,392 102偵6531卷二第120頁 10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359,098 67,955 102偵6531卷二第120頁 11 100年12月 XQ00000000 711,591 35,580 102偵6531卷二第121頁 1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962,430 48,122 102偵6531卷二第121頁 13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823,848 91,192 102偵6531卷二第122頁 14 100年12月 XQ00000000 589,680 29,484 102偵6531卷二第122頁 15 101年3月 AH00000000 702,008 35,100 102偵6531卷二第123頁 16 101年4月 AH00000000 951,016 47,551 102偵6531卷二第123頁 17 101年6月 BW00000000 342,440 17,122 102偵6531卷二第124頁 18 101年6月 BW00000000 177,678 8,884 102偵6531卷二第125頁 合計取得18張發票 21,339,202 1,066,961 編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久亨實業有限公司 100年3月 SY00000000 352,762 17,638 100訴794卷九第182頁 2 100年3月 SY00000000 131,007 6,550 100訴794卷九第182頁反 3 100年3月 SY00000000 177,369 8,868 100訴794卷九第182頁反 4 100年4月 SY00000000 260,260 13,013 100訴794卷九第183頁 5 100年5月 UC00000000 10,836 542 100訴794卷九第183頁反 6 100年6月 UC00000000 1,318,288 65,914 100訴794卷九第184頁 7 100年6月 UC00000000 601,010 30,051 100訴794卷九第184頁 8 100年7月 VG00000000 1,259,022 62,951 100訴794卷九第184頁反 9 100年7月 VG00000000 880,648 44,032 100訴794卷九第185頁 10 100年7月 VG00000000 115,800 5,790 100訴794卷九第185頁 11 100年7月 VG00000000 1,766,945 88,347 100訴794卷九第185頁反 12 100年7月 VG00000000 1,001,942 50,097 100訴794卷九第185頁反 13 100年8月 VG00000000 275,700 13,785 100訴794卷九第186頁 14 100年8月 VG00000000 195,640 9,782 100訴794卷九第186頁 15 100年8月 VG00000000 293,680 14,684 100訴794卷九第186頁反 16 久亨實業有限公司 100年8月 VG00000000 4,101,996 205,100 100訴794卷九第186頁反 17 100年8月 VG00000000 2,080,425 104,021 100訴794卷九第187頁 18 100年8月 VG00000000 552,980 27,649 100訴794卷九第187頁 19 100年8月 VG00000000 559,160 27,958 100訴794卷九第187頁反 20 100年8月 VG00000000 527,620 26,381 100訴794卷九第187頁反 21 100年11月 XQ00000000 524,482 26,224 100訴794卷九第188頁 22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151,027 57,551 100訴794卷九第188頁反 23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811,299 90,565 100訴794卷九第188頁反 24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109,974 105,499 100訴794卷九第189頁 25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185,910 109,296 100訴794卷九第189頁 26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933,397 146,670 100訴794卷九第189頁反 27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257,863 112,893 100訴794卷九第189頁反 28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227,404 111,370 100訴794卷九第190頁 29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628,621 81,431 100訴794卷九第190頁 30 100年11月 XQ00000000 743,793 37,190 100訴794卷九第190頁反 31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214,587 110,729 100訴794卷九第190頁反 32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302,130 65,107 100訴794卷九第191頁 33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328,648 116,432 100訴794卷九第191頁反 34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533,836 126,692 100訴794卷九第191頁反 35 100年11月 XQ00000000 381,287 19,064 100訴794卷九第192頁 36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283,540 114,177 100訴794卷九第192頁 37 100年11月 XQ00000000 558,214 27,911 100訴794卷九第192頁反 38 100年11月 XQ00000000 655,048 32,752 100訴794卷九第192頁反 39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092,808 154,640 100訴794卷九第193頁 40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191,250 59,563 100訴794卷九第193頁 41 100年12月 XQ00000000 416,860 20,843 100訴794卷九第193頁反 4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5,489,271 774,464 100訴794卷九第193頁反 43 101年3月 AH00000000 1,353,413 67,671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7頁 44 101年3月 AH00000000 1,283,914 64,19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7頁反 45 101年3月 AH00000000 15,791,359 789,56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8頁 46 101年3月 AH00000000 535,842 26,792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8頁反 47 101年3月 AH00000000 457,503 22,875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8頁反 48 101年3月 AH00000000 207,084 10,35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9頁 49 101年4月 AH00000000 1,238,770 61,939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9頁反 50 101年4月 AH00000000 1,295,141 64,75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0頁 51 101年4月 AH00000000 1,089,670 54,48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19頁 52 101年4月 AH00000000 3,101,350 155,06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0頁反 53 久亨實業有限公司 101年4月 AH00000000 564,129 28,20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0頁反 54 101年4月 AH00000000 1,040,752 52,03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0頁 55 101年4月 AH00000000 468,660 23,433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1頁反 56 101年4月 AH00000000 1,325,523 66,27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2頁 57 101年4月 AH00000000 1,763,592 88,180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2頁 58 101年4月 AH00000000 2,641,091 132,055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2頁反 59 101年6月 BW00000000 3,053,958 152,69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3頁 60 101年6月 BW00000000 338,757 16,93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3頁反 61 101年6月 BW00000000 2,990,882 149,54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4頁 62 101年6月 BW00000000 279,264 13,963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4頁 63 101年6月 BW00000000 273,687 13,68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4頁反 64 101年6月 BW00000000 417,330 20,86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4頁反 65 101年6月 BW00000000 1,935,216 96,761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5頁 66 101年6月 BW00000000 1,162,726 58,13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5頁反 67 101年6月 BW00000000 1,162,720 58,13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5頁反 68 101年6月 BW00000000 890,091 44,505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4號至被證7號卷第126頁 合計取得68張發票 113,146,763 5,657,340 編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黑澤有限公司 100年5月 UC00000000 410,550 20,528 100訴794卷九第218頁 2 100年5月 UC00000000 227,334 11,367 100訴794卷九第218頁反 3 100年5月 UC00000000 260,400 13,020 100訴794卷九第218頁反 4 100年5月 UC00000000 621,712 31,086 100訴794卷九第219頁 5 100年5月 UC00000000 13,760 688 100訴794卷九第219頁 6 100年6月 UC00000000 361,737 18,087 100訴794卷九第219頁反 7 100年6月 UC00000000 584,140 29,207 100訴794卷九第219頁反 8 100年6月 UC00000000 598,000 29,900 100訴794卷九第220頁 9 100年7月 VG00000000 1,195,336 59,767 100訴794卷九第215頁 10 100年7月 VG00000000 1,818,180 90,909 100訴794卷九第215頁 11 100年7月 VG00000000 2,935,572 146,779 100訴794卷九第215頁反 12 100年8月 VG00000000 281,661 14,083 100訴794卷九第215頁反 13 100年8月 VG00000000 428,468 21,423 100訴794卷九第216頁 14 100年8月 VG00000000 301,340 15,067 100訴794卷九第216頁 15 100年8月 VG00000000 877,054 43,853 100訴794卷九第216頁反 16 100年8月 VG00000000 1,535,641 76,782 100訴794卷九第216頁反 17 100年8月 VG00000000 1,104,054 55,203 100訴794卷九第217頁 18 100年8月 VG00000000 824,988 41,249 100訴794卷九第217頁 19 100年8月 VG00000000 808,590 40,430 100訴794卷九第217頁反 20 黑澤有限公司 100年11月 XQ00000000 645,053 32,253 100訴794卷九第210頁 21 100年11月 XQ00000000 3,474,034 173,702 100訴794卷九第210頁反 22 100年11月 XQ00000000 3,372,869 168,643 100訴794卷九第210頁反 23 100年11月 XQ00000000 2,481,582 124,079 100訴794卷九第211頁 24 100年11月 XQ00000000 3,030,718 151,536 100訴794卷九第211頁反 25 100年11月 XQ00000000 484,130 24,207 100訴794卷九第211頁反 26 100年11月 XQ00000000 1,265,108 63,255 100訴794卷九第212頁 27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293,576 164,679 100訴794卷九第212頁 28 100年12月 XQ00000000 5,855,702 292,785 100訴794卷九第212頁反 29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068,092 153,405 100訴794卷九第212頁反 30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780,015 89,001 100訴794卷九第213頁 31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5,814,530 790,727 100訴794卷九第213頁 3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9,815,368 490,768 100訴794卷九第213頁反 33 100年12月 XQ00000000 5,240,285 262,014 100訴794卷九第213頁反 34 100年12月 XQ00000000 7,424,000 371,200 100訴794卷九第214頁 35 101年3月 AH00000000 10,718,875 535,94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4頁 36 101年3月 AH00000000 6,197,172 309,859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4頁反 37 101年3月 AH00000000 3,413,742 170,68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5頁 38 101年4月 AH00000000 358,960 17,94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5頁 39 101年4月 AH00000000 306,180 15,309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5頁反 40 101年4月 AH00000000 296,540 14,82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5頁反 41 101年4月 AH00000000 1,861,208 93,060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6頁 42 101年4月 AH00000000 4,642,135 232,10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6頁 43 101年4月 AH00000000 1,030,996 51,550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6頁反 44 101年4月 AH00000000 958,870 47,94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7頁 45 101年4月 AH00000000 1,151,152 57,55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7頁 46 101年4月 AH00000000 1,685,751 84,28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7頁反 47 101年4月 AH00000000 337,157 16,85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8頁 48 101年4月 AH00000000 2,268,728 113,43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8頁 49 101年4月 AH00000000 149,343 7,467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8頁反 50 101年6月 BW00000000 3,202,072 160,10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8頁反 51 101年6月 BW00000000 2,504,156 125,208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9頁 52 101年6月 BW00000000 2,873,405 143,670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9頁反 53 101年6月 BW00000000 868,472 43,424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79頁反 54 101年6月 BW00000000 949,043 47,452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80頁 55 101年6月 BW00000000 1,164,326 58,216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80頁 56 101年6月 BW00000000 513,251 25,663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80頁反 57 黑澤有限公司 101年6月 BW00000000 372,180 18,609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81頁 58 101年6月 BW00000000 1,322,400 66,120 103年9月19日刑事準備狀後附被證1號至被證3號卷第181頁 合計取得58張發票 131,379,693 6,568,990 編號 開立發票之營業人名稱 發票年月 發票字軌號碼 銷售額 稅額 發票影本所在頁數 1 伊格斯實業有限公司 100年4月 SY00000000 1,358,280 67,914 100訴794卷九第241頁反 2 100年9月 WL00000000 78,953 3,948 100訴794卷九第242頁反 3 100年9月 WL00000000 129,510 6,476 100訴794卷九第243頁 4 100年9月 WL00000000 248,226 12,411 100訴794卷九第243頁 5 100年9月 WL00000000 332,200 16,610 100訴794卷九第243頁反 6 100年9月 WL00000000 259,034 12,952 100訴794卷九第243頁反 7 100年9月 WL00000000 1,597,804 79,890 100訴794卷九第244頁 8 100年12月 XQ00000000 57,236 2,862 100訴794卷九第244頁反 9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483,640 74,182 100訴794卷九第245頁 10 100年12月 XQ00000000 753,200 37,660 100訴794卷九第245頁 11 100年12月 XQ00000000 853,616 42,681 100訴794卷九第245頁反 12 100年12月 XQ00000000 719,970 35,999 100訴794卷九第245頁反 13 100年12月 XQ00000000 512,100 25,605 100訴794卷九第246頁 14 100年12月 XQ00000000 3,080,748 154,037 100訴794卷九第246頁 15 100年12月 XQ00000000 17,382,779 869,139 100訴794卷九第246頁反 合計取得15張發票 28,847,296 1,442,366附表甲:
編 號 主 文 事 實 一 李玉龍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事實欄一(一)所示(黑澤公司部分) 二 李玉龍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事實欄一(二)所示(久亨公司部分) 三 李玉龍行使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如事實欄二所示(澤鵟公司部分) 四 公訴不受理。 追加起訴就久亨公司部分 五 公訴不受理。 追加起訴就黑澤公司部分 六 公訴不受理。 追加起訴就伊格斯公司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