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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原侵上訴字第 15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原侵上訴字第15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林文德選任辯護人 彭彥儒律師(法律扶助)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一0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 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之攜帶兇器竊盜罪、同法第326條第1 項之攜帶兇器搶奪罪及同法第332條第2項第2 款之強盜強制性交罪等罪之犯罪嫌疑重大,其中強盜強制性交罪為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上開三罪分別經原審判處刑期後,定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月之重刑,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7年8月23日執行羈押,至同年11月22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調查證據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1月23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王復生

法 官 張紹省法 官 遲中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鄭巧青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