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抗字第 7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抗字第706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張芳源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所為裁定(107年度抗字第706號),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黃心賢律師 王俊賀律師」之記載,應於「選任辯護人」前加列「原審」二字。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即被告張芳源之選任辯護人黃心賢律師及王俊賀律師之刑事委任狀係向原審法院即台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231號案提出,於本院受理之聲請解除限制出境抗告案,並無委任狀之提出,本院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選任辯護人黃心賢律師王俊賀律師」之記載,漏未記載「原審」二字,應予補正,爰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林孟宜法 官 陳如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郁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