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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療停字第 2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療停字第2號

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何熙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治療(107年度執聲字第3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何熙春停止強制治療。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何熙春前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前經本院104年11月17日裁定「何熙春應於刑之執行完畢後令入相當處所施以強制治療。前項處分期間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執行期間應每年鑑定、評估有無停止治療之必要。」嗣接受強制治療。茲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函稱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函送有關資料,認為再犯危險顯著降低,建議聲請免予繼續強制治療等語,經核認為上開強制治療處分已無繼續執行之必要。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免予繼續執行強制治療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何熙春經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附設培德醫院106年度第13次刑後強制治療處所治療評估小組會議討論後,決議認定何熙春再犯風險顯著降低,此有該會議紀錄、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107年1月17日中監教字第10761001300號函文及所附資料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4頁至第42頁)。

本院審核上開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張育彰法 官 梁耀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宗志強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9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