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9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溫永昌上列受刑人因貪污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69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溫永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溫永昌因貪污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5 年6月、10年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1年,並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民國102 年3 月8 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有該部矯正署107 年6 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701697981 號函及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在卷可稽。
茲聲請人聲請准予受刑人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呂寧莉法 官 楊皓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李文傑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