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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0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顏北辰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顏北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顏北辰因偽造有價證券罪等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聲字第407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九年二月,並經最高法院駁回抗告確定。於民國103 年1 月2 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7 年1 月5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經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1 月5 日法授矯字第10701001121 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世宗

法 官 楊皓清法 官 周明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雪紅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