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067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邱見昌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46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邱見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因偽造貨幣等罪案件,先後經判決及執行如附件,在監獄執行中,茲於民國107 年4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4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588
801 號函及所附臺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暨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
主文。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許文章法 官 林惠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芷含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