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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146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46號聲請人即 趙元昊律師選任辯護人被 告 郭家銘(原名郭肇良)

林芳娸吳萬益上列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因被告等貪污等案件(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聲請核發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如附表所示刑事案件卷之光碟予被告之選任辯護人趙元昊律師,並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㈠本案鄭國樑等人(即乙○○、丙○○【原名郭肇良】以外之

人)調查筆錄係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規定不得作為對被告丙○○及乙○○論罪科刑之依據。然原審判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的例外規定對鄭國樑等人之陳述賦予證據能力,辯護人認有拷貝光碟以查明有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所定例外情形。

㈡調查官為丙○○製作筆錄時,在筆錄上記載丙○○稱:10萬

元行賄價碼是我自行決定的等語(參A4卷第23頁反面),但被告丙○○於原審稱:我只有說「這是在我個人所想的10萬元,無與任何人討論」等語,由此可知調查官在為受詢問人製作筆錄時是加入主觀之偏見與目的加入在筆錄中,而為不實之記載,則不只是對丙○○有此情事,對其他受詢問人亦有可能,故亦應由光碟內容察明是否有不法方式詢問。

㈢花蓮民政、民孝標案的勞務契約書未規定「監造不實可裁罰

監造服務費為20%」之內容,亦據張世佳於原審審理中證述明確。但調查筆錄記載:「問:據本處調查,勞務契約針對監造不實可裁罰監造服務費之上限為20%,何以你僅以裁罰監造服務費5%作為處罰?答:因為勞務契約明訂,監造單位監造不實的部分每次可裁罰監造服務費之處罰性違約金即為5%...但最高上限為20%...。」等語,則調查官在契約沒有規定的情形下是否有對張世佳以不正方法詐稱:「勞務契約針對監造不實可裁罰監造服務費之上限為20%」?張世佳是否有稱:「勞務契約明訂,...但最高上限為20%」,顯然有疑問?故有聽取光碟了解當時偵訊情形之必要。又調查官在詢問張世佳時有此等情形,是否在詢問其他受詢問人時也有此情形?㈣又張世佳之調查筆錄記載:「科長黃若文曾針對京揚公司監

造不實可裁罰監造服務費5%之處罰性違約金,換算約18萬餘元的部分,在我上呈簽文時,當面詢問我會不會罰太多是否符合比例原則,我則將勞務契約的罰則提供給科長黃若文,向科長黃若文表示監造不實依契約規範處罰包含裁罰監造費5%之處罰性違約金及撤換監造主任,沒有其他選項,也沒有較低的罰責,科長黃若文聽完後,便表示依合約規範辦理。」等語,然檢察官偵訊筆錄則稱:「過了一陣子,黃若文請我過去他的辦公室,黃若文就拿著函稿直接問我,他講的意思就是針對監造懲處的部分,裁罰5%就是18萬,會不會違反比例原則,【有沒有更輕的裁罰】,當時我就說契約就已經訂死,監造不實的部分,就是一次5%,沒有其他的罰則了,黃若文聽到後,他要我再去翻契約,我自己在簽函稿時,事先就有先研究過契約了,已經寫死了,我就依照黃若文指示回我辦公室拿契約到黃若文辦公室,我直接翻契約給黃若文看…」等語,二者顯有不同,而張世佳在原審證稱黃若文並沒有要求伊將罰的比例降低等語,亦與偵查筆錄之記載不符,故亦有拷貝偵查光碟加以核對之必要。

㈤又黃若文於103年6月5日偵訊中,檢察官先訊以:「就你所

為涉及以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是否認罪?」,黃若文稱:「我是和同學朋友出去,但絕對沒以金錢上的賄賂。」等語,然在同一頁筆錄中檢察官再次訊以:「就你所為涉及以職務行為收受不正利益,是否認罪?」,筆錄記載黃若文稱「認,我有去就不對了。」。此後檢察官即以此筆錄內容認定丙○○行賄。然何以相同問題在同一頁筆錄中會有全然不同的答案,檢察官到底說了什麼?是否均合乎法令規定?對被告丙○○而言實甚為重要,因此請求准予拷貝光碟勘驗。㈥陳永輝之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記載:「郭肇良到我家時,

並沒有特別提到有關京揚公司投標『楊梅污水下水道系統第一期分支管線及用戶接管工程設計及監造委託技術服務』標案的事,他一進我家,先把裝置休閒服的紙袋放在桌旁,然後和我閒聊他最近工作發生的事,因為我早在郭肇良到我家拜訪前就已經收到桃園縣政府案給我擔任該標案評選委員的服務建議書,所以就算郭肇良沒有明白的提請我支持京揚公司標案一事,我也清楚郭肇良的來意…」,依照筆錄內容觀之,丙○○既沒有提到楊梅標案,也沒有提到京揚公司要投標楊梅標案,則陳永輝當時不應該也不可能想到楊梅標案,因為京揚公司在衛工處有其他的工程標案在進行中,陳永輝又是當時的衛工處長,如果他想到跟工程有關,應該也是想到其他案子,絕對不可能是在「丙○○沒有提到楊梅標案,陳永輝當時也不知道京揚公司想投標楊梅標案」的情形下,想到丙○○是要請託楊梅標案,該筆錄顯不合邏輯。則此部分亦有拷貝光碟,查核調查官有無施以反於真實記憶之誘導訊問。

㈦由於本案調查筆錄及偵訊筆錄其內容是否係受訊問人之陳述

?是否均合乎法律規定而如原審所認定「查無何違背法定程式之瑕疵可指」?均有疑問。為此,爰聲請拷貝光碟如附表所示等語。

二、按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律師閱卷,除閱覽外,得自行或繳納費用請求法院影印、抄錄、攝影之,並得聲請交付法庭電子筆錄光碟或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各級法院刑事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19條亦定有明文。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此閱卷權屬於被告最為重要的辯護權利之一,法理基礎導源於聽審原則下被告的資訊請求權。據此,被告得請求獲悉本案相關資訊,而閱卷制度,正是保障審判階段被告獲悉充分資訊並據以調整辯護方向的重要機制;惟閱卷權之權利主體雖是被告,但行使權限則在其辯護人,此乃就被告防禦權利與證據保全必要間,立法權衡之結果;且案件一經起訴後,為求國家與被告實質上的平等地位,閱卷權之行使範圍原則上及於所有卷證,不得限制。依此,實務上對於刑事訴訟法第33條文義,係採廣義解釋,並未限制證物之種類及性質,是以辯護人為達有效辯護之憑藉,或藉以預為勘驗期日之準備,究明筆錄所載之被告陳述內容與錄音或錄影之內容是否相符,或藉以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預為交互詰問之準備,並促進法院調查證據之效率,在不違反比例原則下,其於審判中之閱卷權原則上自應包含轉拷刑事案件卷附之警詢、偵訊之錄音、錄影光碟之權利在內(本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7號問題㈠研討結論)。

三、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6年度上訴字第2936號案件如附表所示之調查官詢問及檢察官訊問被告及證人之光碟,已敘明其聲請理由,為維護被告法律上之利益,而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其於繳納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上開錄音光碟,另依法院辦理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內容應行注意事項第6條規定,禁止聲請人再行轉拷利用。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6 日

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劉壽嵩

法 官 梁耀鑌法 官 張育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璽儒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7 日附表:

壹、與被告丙○○及乙○○有關部分。┌──┬──────────────────────┐│編號│錄音光碟 │├──┼──────────────────────┤│ 一 │鄭國樑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3卷第58頁至第││ │67頁)之光碟。 │├──┼──────────────────────┤│ 二 │鄭國樑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3卷第76頁至第││ │80頁)之光碟。 │├──┼──────────────────────┤│ 三 │丙○○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3卷第84頁至第││ │94頁)之光碟。 │├──┼──────────────────────┤│ 四 │丙○○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3卷第134頁至 ││ │第138頁)之光碟。 │├──┼──────────────────────┤│ 五 │陳伯儀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3卷第219頁至 ││ │第231頁)之光碟。 │├──┼──────────────────────┤│ 六 │陳永輝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5卷第17頁至第││ │19頁反面)之光碟。 │├──┼──────────────────────┤│ 七 │陳永輝103年2月18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23頁至第││ │24頁反面)之光碟。 │├──┼──────────────────────┤│ 八 │江黎明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5卷第26頁至第││ │29頁)之光碟。 │├──┼──────────────────────┤│ 九 │江黎明103年2月18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31頁至第││ │34頁)之光碟。 │├──┼──────────────────────┤│ 十 │黃美莉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5卷第36頁至第││ │43頁反面)之光碟。 │├──┼──────────────────────┤│十一│黃美莉103年2月18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54頁至第││ │56頁)之光碟。 │├──┼──────────────────────┤│十二│劉萬里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82頁至第││ │84頁反面)之光碟。 │├──┼──────────────────────┤│十三│邱峯旭103年2月18日調查筆錄(參A5卷第88頁至第││ │95頁反面)之光碟。 │├──┼──────────────────────┤│十四│邱峯旭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97頁至第││ │101頁)之光碟。 │├──┼──────────────────────┤│十五│邱峯旭103年3月3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164頁至第││ │172頁反面)之光碟。 │├──┼──────────────────────┤│十六│劉萬里103年3月6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188頁至第││ │192頁)之光碟。 │├──┼──────────────────────┤│十七│黃美莉103年3月6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196頁至第││ │197頁)之光碟。 │├──┼──────────────────────┤│十八│邱峯旭103年3月7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209頁至第││ │211頁反面)之光碟。 │├──┼──────────────────────┤│十九│邱峯旭103年3月11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218頁至 ││ │第219頁)之光碟。 │├──┼──────────────────────┤│二十│劉萬里103年6月26日訊問筆錄(參A5卷第296頁至 ││ │第297頁)之光碟。 │├──┼──────────────────────┤│二一│鍾鎮宇103年2月19日訊問筆錄(參A10卷第216頁至││ │第221頁)之光碟。 │├──┼──────────────────────┤│二二│尤豐源103年3月20日調查筆錄(參All卷第30頁至 ││ │第35頁反之光碟。 │├──┼──────────────────────┤│二三│鍾鎮宇103年3月20日調查筆錄(參All卷第53頁至 ││ │第57頁)之光碟。 │├──┼──────────────────────┤│二四│尤豐源、鍾鎮宇103年3月21日訊問筆錄(參All卷 ││ │第64頁至第69頁反面)之光碟。 │├──┼──────────────────────┤│二五│黃若文103年6月5日調查筆錄(參B3卷第224頁至第││ │230頁反面)之光碟。 │├──┼──────────────────────┤│二六│黃若文103年6月5日訊問筆錄(參B3卷第234頁至第││ │248頁)之光碟。 │├──┼──────────────────────┤│二七│張世佳103年9月2日調查筆錄(參B3卷第279頁至第││ │282頁)之光碟。 │├──┼──────────────────────┤│二八│張世佳103年9月2日訊問筆錄(參B3卷第285頁至第││ │289頁)之光碟。 │└──┴──────────────────────┘

貳、與被告甲○○有關部分。┌──┬──────────────────────┐│編號│錄音光碟 │├──┼──────────────────────┤│ 一 │甲○○103年4月10日調查筆錄(參B1卷第11頁至第││ │20頁)之光碟。 │├──┼──────────────────────┤│ 二 │甲○○103年4月11日訊問筆錄(參B1卷第37頁至第││ │42頁背面)之光碟。 │├──┼──────────────────────┤│ 三 │龔台生103年4月10日調查筆錄(參B1卷第112頁至 ││ │第120頁反面)之光碟。 │├──┼──────────────────────┤│ 四 │龔台生103年4月11日訊問筆錄(參B1卷第126頁至 ││ │第129頁)之光碟。 │├──┼──────────────────────┤│ 五 │陳伯儀103年4月10日調查筆錄(參B1卷第189頁至 ││ │第196頁反面)之光碟。 │├──┼──────────────────────┤│ 六 │劉家華103年6月17日調查筆錄(參B2卷第143頁至 ││ │第147頁反面)之光碟。 │├──┼──────────────────────┤│ 七 │劉家華103年6月17日訊問筆錄(參B2卷第162頁至 ││ │第167頁反面)之光碟。 │├──┼──────────────────────┤│ 八 │王文琦103年8月19日調查筆錄(參B2卷第224頁至 ││ │第226頁反面)之光碟。 │├──┼──────────────────────┤│ 九 │王文琦103年8月19日訊問筆錄(參B2卷第238頁至 ││ │第240頁)之光碟。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