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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1149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149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處分人 謝世宏上列聲請人因受處分人竊盜案件,聲請強制工作免予繼續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謝世宏犯竊盜罪所受之強制工作處分,免予繼續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處分人謝世宏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4 年2 月26日以103 年度易字第809 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3 年2 月,並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受處分人不服上訴,經本院於104 年6 月17日以

104 年度上易字第770 號駁回上訴確定,並於104 年10月14日解送勞動場所執行強制工作。茲執行機關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以其執行已滿1 年6 月,考核其在場行狀良好,悛悔有據,認有應免予強制工作之執行處分之必要,檢具事證,報經法務部107 年1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6910號函示核准免予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有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 年2 月6 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690 號函暨免予繼續執行報告表、保安處分成績記分總表各乙份可稽。

爰依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審酌聲請人所執聲請事由以及所檢附之法務部10

7 年1 月30日法授矯字第10701506910 號函、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執保助法字第26號執行刑前強制工作指揮書、本院104 年度上易字第770 號刑事判決、法務部矯正署泰源技能訓練所107 年2 月6 日泰訓所輔字第10711000690 號函、保安處分人成績記分總表、報請免予繼續執行保安處分報告表、受處分人謝世宏最近3 個月或6 個月之得分表各1 份,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0條第2 項但書、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5 條第1 項、保安處分執行法第28條第1 項、保安處分累進處遇規程第17條第1 項第1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潘翠雪法 官 許文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范家瑜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