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1229號聲請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 張語潔
(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重傷害等罪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51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張語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雨潔前因重傷害等罪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5月確定。民國105年8月19日送監執行,107年4月20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7年4月20日法授矯字第1070163086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蔡聰明
法 官 崔玲琦法 官 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高楚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