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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684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684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馮冠嘉上列受刑人因重傷害等案件,經核准假釋,檢察官聲請假釋期間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執聲付字第1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馮冠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馮冠嘉因重傷害、業務過失傷害等案件,分別經本院106 年度上訴字第96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2 年6 月、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5 年度審交簡字第425 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嗣由本院以106 年度聲字第2327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9 月確定後,於民國106年6 月2 日入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9 月3 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

54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日期及文號:107 年9 月3 日法授矯字第10701789540 號)、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與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吳炳桂

法 官 黃紹紘法 官 何俏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吳芝嘉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