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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90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0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李湘陽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李湘陽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湘陽因違反毒品危害條例及藏匿人犯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

二、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之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甚明。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以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乃因一律將宣告刑累計執行,刑責恐將偏重而過苛,不符現代刑事政策及刑罰之社會功能,而有必要透過定應執行刑程序,授權法官對被告本身及所犯各罪為總檢視,進行充分而不過度之評價,以妥適調整之。又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裁量標準,應兼衡罪責相當及特別預防之刑罰目的,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各罪關係(例如各行為彼此間之關聯性、所侵害法益之專屬性或同一性、數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綜合判斷,為妥適之裁量,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像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

三、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藏匿人犯等案件,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等判決、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附表編號1 所示雖為得易科罰金之罪,惟經受刑人請求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有受刑人出具之「受刑人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聲請狀」在卷可稽(本院卷第5 頁)。茲檢察官聲請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就附表編號1、2之罪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謝靜慧

法 官 錢建榮法 官 陳美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于耀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9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 罪 名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藏匿人犯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4月 │有期徒刑8月 │ │├────────┼───────────┼───────────┼──────┤│ 犯 罪 日 期 │104年4月5日晚間11時許 │104年5月10日 │ ││ │至104年4月6日凌晨0時50│ │ ││ │分許 │ │ │├────────┼───────────┼───────────┼──────┤│ 偵查(自訴)機關 │基隆地檢104年度偵字第 │基隆地檢105年度偵字第 │ ││ 年 度 案 號 │3330號 │2469號 │ │├───┬────┼───────────┼───────────┼──────┤│最 後│法 院 │ 本院 │ 本院 │ ││ ├────┼───────────┼───────────┼──────┤│ │案 號 │105年度上訴字第1571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 │ ││ ├────┼───────────┼───────────┼──────┤│事實審│判決日期│ 105年8月17日 │ 106年10月3日 │ │├───┼────┼───────────┼───────────┼──────┤│ │法 院 │ 最高法院 │ 本院 │ ││確 定├────┼───────────┼───────────┼──────┤│ │案 號 │105年度台上字第2565號 │106年度上易字第1531號 │ ││判 決├────┼───────────┼───────────┼──────┤│ │判 決│ 105年10月12日 │ 106年10月3日 │ ││ │確定日期│ │ │ │├───┴────┼───────────┼───────────┼──────┤│是否得易科罰金 │ 是 │ 否 │ │├────────┼───────────┼───────────┼──────┤│備 註 │基隆地檢105年度執字第 │基隆地檢106年度執字第 │ ││ │3701號(已執畢) │3590號 │ │└────────┴───────────┴───────────┴──────┘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1-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