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08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楊德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檢察署107 年度執聲字第13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楊德萍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捌年陸月。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德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應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同法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 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並斟酌受刑人前有施用、持有毒品前科,本件定刑之3 罪受刑人再犯販賣、運輸毒品等罪,經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評價,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林瑞斌
法 官 陳如玲法 官 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劉靜慧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