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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93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933號聲 請 人 謝諒獲上列聲請人對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中華民國99年2月26日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繼續審判等,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法院因受理刑事訴訟案件,於職權範圍內作成或取得之各種存在於文書、磁碟等媒介內之訊息,屬政府資訊公開法所指之政府資訊。於訴訟進行中,關於訴訟卷宗、證物等之檢閱、抄錄或攝影,涉及被告訴訟基本權之保障,被告及其辯護人之檢閱,應依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規定辦理。於訴訟終結、判決確定後,訴訟關係消滅,相關訴訟卷宗、證物等政府資訊之檢閱或公開,已與被告訴訟權保障或防禦權之行使無關,而與被告法律上利益或保障人民知的權利有關。因現行刑事訴訟法就此無相關規定,關於確定刑事案件卷證資訊之公開,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如檢察機關律師閱卷要點第二點及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外,應依檔案法或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規定,向檔案管理機關或政府資訊持有機關申請辦理。

三、查聲請人因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7年度易字第725號判決處有期徒刑,本院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判決駁回其上訴,因該案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而確定,並依法送達該案判決書於聲請人,嗣於99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本院99年度上易字第146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北地檢署自行收納款項收據可稽。且其亦曾以該案業經確定聲請再審,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下稱臺北地院)以106年度聲再字第17號駁回其聲請,並經本院以106年度抗字第1313號裁定駁回其抗告,亦有本院裁定可稽,是上開案件既已確定,並經執行完畢,聲請人與本院之訴訟關係已經消滅,本院自非卷宗檔案之管理或持有機關,無從受理聲請人有關電子卷證之聲請。聲請意旨請求交付上開卷證資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再本件刑事案件業經終結,並經確定,聲請人聲請「繼續審判、續行訴訟行等」、指派「非被告及非法院公設辯護人」之律師辯護人等事項,均於法無據,礙難准許,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審判長法 官 王敏慧

法 官 林婷立法 官 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聲請續行訴訟等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