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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 107 年聲字第 2123 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23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林冠宏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執聲付字第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林冠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冠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107年度聲字第1162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9月確定;又因妨害兵役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653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3日送監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07年7月13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上易字第2605號),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7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701744201號函暨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力進

法 官 蘇揚旭法 官 沈君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于瑛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8 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裁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裁判日期:2018-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