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2156號聲 請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 刑 人 陳威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 年度執聲字第946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陳威龍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威龍因犯傷害尊親屬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次按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 款分別定有明文。再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規定甚明。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 款至第7 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 項亦有明定。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144 、679 號解釋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陳威龍所犯如附表編號1 、2 所示各罪,分別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且本件聲請定應執行刑之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為本院,此有各該判決書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 頁正面至第
6 頁反面、第7 頁正面至第10頁反面、第29頁正面、反面)。茲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以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就附表編號1 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與附表編號2 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 份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11頁正面、第12頁正面),經核於法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又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 之罪雖經法院判處得易科罰金之刑,但因與附表編號2 不得易科罰金之刑合併定應執行刑,依上揭說明,自無庸再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諭知,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0條第1 項但書、第2 項、第53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方慈
法 官 陳明偉法 官 黃潔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嚴昌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附表:
┌────────┬───────────┬───────────┐│ 編 號 │ 1 │ 2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傷害尊親屬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6 月 │有期徒刑8 月 │├────────┼───────────┼───────────┤│ 犯 罪 日 期 │105 年10月25日 │105 年8 月9 日 │├────────┼───────────┼───────────┤│ 偵查(自訴)機關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5 ││ 年 度 案 號 │年度毒偵緝字第304 號 │年度偵字第16716號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最 後├────┼───────────┼───────────┤│ │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674 、│106 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 │690 號 │ ││事實審├────┼───────────┼───────────┤│ │判決日期│106 年4 月25日 │106 年11月22日 │├───┼────┼───────────┼───────────┤│ │法 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確 定├────┼───────────┼───────────┤│ │案 號│106 年度審易字第690 號│106 年度上訴字第2398號││ │ │ │ ││判 決├────┼───────────┼───────────┤│ │判 決│106 年5 月31日 │106 年12月11日 ││ │確定日期│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否 ││之案件 │ │ │├────────┼───────────┼───────────┤│備 註│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6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107 ││ │年度執字第3168號 │年度執字第115 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