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3032號聲 請 人即 被 告 鄧彥敦選任辯護人 丁中原律師
蔡吉記律師上列聲請人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案號:一0三年度金上重更一字第九號),聲請解除限制出境等之處分,然聲請人未依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之規定於聲請狀內簽名,依同法第二百七十三條第六項、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七條但書規定,限於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補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曾淑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麗蓮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